期限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5 23: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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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期限分析論文

【摘要】抵押權作為一種擔保物權,屬于支配權的范疇而非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因此,抵押權不宜適用與抵押擔保的債權相同的訴訟時效制度,抵押期限的性質應為除斥期間。文章認為,抵押權是有期限的,但抵押期限應由法律作出明文規定,而不應由當事人約定。

【關鍵詞】抵押期限;約定;法定;處分權

眾所周知,抵押權屬擔保物權,是物權的一種具體形式。依法理,物權是指權利人直接支配標的物,并享有其權益的排他性權利。調整物權法律關系即物質資料占有關系的法律規范稱為物權法。因物權具有直接支配性和保護之絕對性特點,故物權法就其性質和特點而言屬于強行法,即不論當事人的意思如何,而必須適用的法律規范。抵押期限又稱抵押期間,是指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的有效期限,也就是說是抵押權的有效存續期限。抵押權作為一種擔保物權,屬于支配權的范疇而非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因此,抵押權不宜適用與抵押擔保的債權相同的訴訟時效制度,抵押期限的性質應為除斥期間。

我國現行《擔保法》在保證制度中,規定了保證人承擔責任的期限,但是在抵押制度中并沒有規定期限問題,對于《擔保法》第39條中規定了“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對此有學者認為可以理解為沒有明文禁止當事人約定抵押期限,實際上是允許當事人約定抵押期限,對此學理上有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不得約定抵押權的存續期間,“因為抵押權在本質上屬于物權,并從屬于主債權,只要債權存在,抵押權也就同時存在”。如果允許當事人約定抵押權的存續期間,直接與抵押權的物權性質發生沖突,而且,這與抵押擔保債權受償的目的也不完全吻合,抵押權以抵押物的交換價值擔保債權的實現,從屬于被擔保的債權而存在,債權不消滅,抵押權沒有單獨歸于消滅的理由,該觀點還認為,在現實生活中,抵押人和債務人利用抵押合同所約定的存續期間,對抗抵押權人行使權利,將極大的損害抵押制度的功能,降低抵押擔保的信用。

另一種觀點認為,抵押合同當事人自行約定的抵押期限是有效的。因為盡管抵押權為物權,但是抵押合同仍然可以適用合同法的合同自由原則,尊重當事人的自主、自愿。如果當事人約定了抵押期限,視為抵押權人接受了對抵押權的期限限制,抵押權人只能在該期限內實現抵押權,更何況當事人約定抵押權的期間,可以促使抵押權人及時行使權利,有利于抵押物權擔保價值的實現,并不會降低抵押擔保的信用。盡管物權中的所有權具有無期限性,但并不排除其他物權的有期限性,以所謂物權的無期限性作為拒絕承認抵押權的期限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我國擔保法解釋第12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對此則作出了更為嚴格的限制,直接將抵押期限規定為“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可見,我國現行立法對抵押期限這一問題的態度是:抵押是有期限的,但當事人不能約定而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關于這一問題,筆者的認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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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期限勞動協議

編號:

勞動合同書

(無固定期限)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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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期限分析管理論文

【摘要】抵押權作為一種擔保物權,屬于支配權的范疇而非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因此,抵押權不宜適用與抵押擔保的債權相同的訴訟時效制度,抵押期限的性質應為除斥期間。文章認為,抵押權是有期限的,但抵押期限應由法律作出明文規定,而不應由當事人約定。

【關鍵詞】抵押期限;約定;法定;處分權

眾所周知,抵押權屬擔保物權,是物權的一種具體形式。依法理,物權是指權利人直接支配標的物,并享有其權益的排他性權利。調整物權法律關系即物質資料占有關系的法律規范稱為物權法。因物權具有直接支配性和保護之絕對性特點,故物權法就其性質和特點而言屬于強行法,即不論當事人的意思如何,而必須適用的法律規范。抵押期限又稱抵押期間,是指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的有效期限,也就是說是抵押權的有效存續期限。抵押權作為一種擔保物權,屬于支配權的范疇而非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因此,抵押權不宜適用與抵押擔保的債權相同的訴訟時效制度,抵押期限的性質應為除斥期間。

我國現行《擔保法》在保證制度中,規定了保證人承擔責任的期限,但是在抵押制度中并沒有規定期限問題,對于《擔保法》第39條中規定了“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對此有學者認為可以理解為沒有明文禁止當事人約定抵押期限,實際上是允許當事人約定抵押期限,對此學理上有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不得約定抵押權的存續期間,“因為抵押權在本質上屬于物權,并從屬于主債權,只要債權存在,抵押權也就同時存在”。如果允許當事人約定抵押權的存續期間,直接與抵押權的物權性質發生沖突,而且,這與抵押擔保債權受償的目的也不完全吻合,抵押權以抵押物的交換價值擔保債權的實現,從屬于被擔保的債權而存在,債權不消滅,抵押權沒有單獨歸于消滅的理由,該觀點還認為,在現實生活中,抵押人和債務人利用抵押合同所約定的存續期間,對抗抵押權人行使權利,將極大的損害抵押制度的功能,降低抵押擔保的信用。

另一種觀點認為,抵押合同當事人自行約定的抵押期限是有效的。因為盡管抵押權為物權,但是抵押合同仍然可以適用合同法的合同自由原則,尊重當事人的自主、自愿。如果當事人約定了抵押期限,視為抵押權人接受了對抵押權的期限限制,抵押權人只能在該期限內實現抵押權,更何況當事人約定抵押權的期間,可以促使抵押權人及時行使權利,有利于抵押物權擔保價值的實現,并不會降低抵押擔保的信用。盡管物權中的所有權具有無期限性,但并不排除其他物權的有期限性,以所謂物權的無期限性作為拒絕承認抵押權的期限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我國擔保法解釋第12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倍吨腥A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對此則作出了更為嚴格的限制,直接將抵押期限規定為“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梢?我國現行立法對抵押期限這一問題的態度是:抵押是有期限的,但當事人不能約定而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關于這一問題,筆者的認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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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期限與企業價值綜述

債務期限結構與企業價值研究綜述

關于債務期限結構與企業價值的關系,國外已經形成了比較成熟的理論,包括成本理論、信號傳遞理論、稅收理論、期限匹配理論等。國內學者在國外學者的研究基礎上,針對各種理論和我國實際進行了不少實證檢驗。(一)債務期限結構理論檢驗楊興全、呂琚以部分行業為例,對我國上市公司的負債融資期限結構進行了實證研究,研究結果支持期限匹配理論,部分支持成本,信號傳遞理論與稅收理論并未得到實證結論的支持。[7]肖作平采用混合回歸、橫截面回歸和固定效應回歸等技術,研究了上市公司債務期限結構的影響因素,發現擁有大量自由現金流量的公司使用更多的短期債務以降低伴隨自由現金流量的成本,支持理論。[8]匡海波等選擇2003年~2004年非金融類上市公司數據為樣本,對我國上市公司的資本結構、債務期限結構與公司收益的相關性進行了實證研究,發現:短期負債所占比例與公司收益呈顯著負相關關系,短期負債所占比例越低,公司收益越高。這為債務期限結構的稅收理論提供了證據支持,而與理論相悖。[9](二)債務期限結構對企業績效影響的實證檢驗檢驗結果認為短期債務與企業績效正相關的有:田美玉、孫敏以2002年12月31日前在滬深兩市上市的A股公司為原始樣本。選取2005~2008年數據為研究對象,得出長期債務融資率與公司績效顯著負相關,短期債務在增加公司績效方面的積極作用。資產負債率與公司績效顯著負相關。[10]陳國欣、張梅玉、張昶利用上市公司2003~2007年的數據,對我國上市公司的債務期限結構進行分析,研究發現我國上市公司債務期限與公司業績之間存在顯著的正相關,并且二者相互影響,但是債務期限對于企業績效的影響更為顯著。[11]姜濤、湯穎梅、王懷明以2001~2006年度農業上市公司為研究樣本,系統研究了農業上市公司負債總體水平、債務期限結構與農業上市公司企業價值間的相關關系。實證研究結果表明:農業上市公司總體負債水平能有效提高企業市場價值;在債務期限結構方面,短期借款能顯著提高企業價值。[12]陶安通過對上海證券交易所733家A股上市公司的分析,以2004年橫截面數據為基礎,檢驗了債務期限結構與公司價值之間的經驗關系,得出債務總體上具有強化公司治理機制、減少公司自由現金流、提高公司投資效率和增加公司價值的積極作用。[13]進一步發現,短期財務杠桿具有更強的管理激勵功能,能夠更有效地迫使管理者改善經營效率和提升公司價值。檢驗結果認為短期債務與企業績效負相關的有:袁衛秋以2000年12月31日前在滬深兩地上市的905家公司為研究對象,考察了債務期限結構對公司經營業績的影響狀況。研究結果表明,債務期限結構對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具有顯著的正向影響作用;短期債務并沒有如理論預期的那樣———能夠提高公司的投資效率,從而最終提高公司的經營業績。[14]勝、張順葆選取滬深證交所2003~2006年上市的制造業公司為樣本,研究了負債期限結構對公司績效的影響。研究結果顯示,短期負債比率與公司績效顯著負相關,長期債務比率與公司績效顯著正相關。[15]王曉紅、邊林麗利用我國A股農業上市公司2003年到2008年的數據,對債務期限與企業價值之間的關系進行實證研究,結果表明,債務期限結構對企業價值有正效應,但流動負債的增加更容易對企業價值產生不利影響,長期債務的增加有利于企業價值的提升。[16]

資產質量與債務期限結構研究綜述

關于資產質量與債務期限結構兩者間關系的研究,國內外幾乎是空白,沒有人進行直接的研究。只有在研究影響債務期限結構的因素時作為公司特征的一個變量被提及,即資產質量是反映公司特征的一個重要因素。Schiantarelli和Sriwastava(1996)使用印度私有化公司面板數據經驗檢查公司債務期限結構影響因素且檢查了公司債務期限結構對公司業績的影響,研究發現公司債務期限結構的一個重要決定因素是資產的構成,具有較高固定資產比例的公司支持較高的債務期限,更長的債務期限與隨后更高盈利性、銷售增長率呈顯著正相關關系。資產構成是影響資產質量的一個重要因素,這個實證研究結果也可以為資產質量與債務期限結構的選擇提供一定的經驗數據支持。譚小平選取A股上市公司1996~2003年的數據對公司特征與債務期限結構進行實證檢驗時用主營業務收入與總資產之比的自然對數作為衡量公司資產質量的替代變量,提出假設主營業務收入越多的公司就會有使用更多短期債務的趨勢,以充分利用短期債務的好處。通過回歸分析得出主營業務收入與總資產之比的自然對數的回歸系數為負數,表明每單位資產所帶來的主營業務收入越多的公司,就越傾向于使用較多的短期債務,資產特征假設得到了驗證。[17]張靜采用我國制造業上市公司的面板數據,對資產專用性與債務期限結構的關系進行探索性研究,得出:資產專用性與債務期限結構負相關,即隨著資產專用性的提高,企業應該使用更多的短期負債融資。[18]上述研究分別從資產的構成、資產的收益性和資產的專用性方面研究了資產質量對債務期限結構有何影響,但這些研究僅涉及資產質量的一個特征或方面,不能全面反映資產質量與債務期限結構的關系,有必要對這一問題進行系統的研究。

資產質量、債務期限結構與企業價值研究綜述

甘麗凝、張鳴選取我國2001~2005年A股上市公司為樣本,對資產質量、債務融資與企業價值之間的相關關系進行了實證研究。研究得出:在國有控制公司中,高資產質量公司的債務融資與企業價值為正相關關系;低資產質量公司的債務融資與企業價值為負相關關系。在非國有控制公司中,這種關系并不顯著。并得出資產質量與企業價值正相關?;诖颂岢鲇绊懫髽I價值的是資產質量,而不是債務融資,債務融資只不過是一種中間表現形式。[19]甘麗凝的研究只局限于資產質量、債務融資比例對企業價值的影響,對債務期限結構并未提及。關于資產質量與債務融資比例之間是什么關系,她認為資產質量是影響企業價值的最終因素,債務融資是一種中間表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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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期限勞務合同思考

一、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的誤區。

實踐中,不少人誤解為只要勞動者工作滿10年,用人單位就與其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種觀點是錯誤的,下面筆者進行分析。

我國目前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包括:

1、《勞動法》第20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并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p>

3、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勞辦發[1994]289號)第20條規定,本條中的“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是指已有勞動合同到期,雙方同意續延的。并非指原固定工同意而一律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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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起訴期限論文

行政訴訟起訴期限,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行政行為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法定期限。通過設立起訴期限制度,用表面限制行政相對方在一定時間內行使訴權的手段,來確保行政相對方及時通過法定救濟渠道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一方面使行政法律關系得以盡快穩定,另一方面也使人民法院行政審判更少因時過境遷而在取證、查證上面臨困難。,有關行政訴訟起訴期限的規定,散見于《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的意見》(以下簡稱《貫徹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解釋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以及少量最高人民法院對下級法院的請示答復里。這些規定,可以解決司法實踐中大部分涉及起訴期限的問題。但是,由于這些規定本身較為原則,隨著實踐的,面對新情況新問題,如何準確適用這些規定,既充分保護當事人的訴權,又不悖設立起訴期限制度的宗旨,成為行政審判領域的一項當務之急,本文擬結合當前司法實踐,就適用行政訴訟起訴期限容易引起爭議的幾個問題作一探討。

當前審判實踐中遇到的幾個有爭議問題

第一,行政訴訟最長起訴期限與法定起訴期限銜接問題。

案例1:張某與李某為鄰居。2000年5月,張某通過申請,獲得某市規劃局的許可,將其舊房翻新并擴建100平方米。由于該擴建范圍涉及鄰居李某的出入通道,致使工程完工后該通道的寬度由過去的2米縮至0.8米,引起李某的不滿,雙方時有摩擦。同年10月,張某向李某出示規劃許可證,證明其屬合法占地,李某也沒有更多意思表示。2002年12月,李某以某市規劃局給張某頒發的規劃許可證侵犯其合法權益為由,向某市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規劃許可證。法院對于李某是否享有訴權存在分岐:一種意見認為,某市規劃局頒發規劃許可證的時間為2000年5月,由于李某當時并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根據《若干規定》第四十二條,起訴期限應從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由于涉及不動產,當事人從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二十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均應受理。因此,李某于2002年12月向人民法院起訴,仍處于司法解釋規定的最長起訴期限內,其訴權應受到保護。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從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李某于2000年10月就從張某處獲知某市規劃局頒發規劃許可證一事,但時隔二年多才向法院提起訴訟,已超過法定起訴期限,其訴權依法不予保護。這個案例提出的問題是:《若干規定》里的行政訴訟最長起訴期限與《行政訴訟法》里的法定起訴期限究竟是彼此分離還是相互補充?在適用《若干規定》第四十二條時,是否應當考慮與《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銜接?

第二,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告知訴權和起訴期限,適用《貫徹意見》或《若干規定》的起訴期限時,應否將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時間作為適用法律的基準時問題。

案例2:趙某與其子共同居住在臨江路34號,該房屋屬于房改房,由趙某購買,享有完全產權。1996年2月,趙某之子瞞著父親將房產證拿走,由某市國土房管局辦理了房屋變更登記,產權人由趙某變為其子。2001年元月,趙某得知房產證被變更,為了不傷親情只好作罷。2002年8月,趙某之子擅自決定將房屋部分面積出租,引發父子不和,趙某為了爭回自己的房屋產權,遂以某市國土房管局違法進行房屋變更登記為由向法院起訴。趙某的起訴是否超過法定起訴期限?從《貫徹意見》第35條規定看,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當事人的訴權或者起訴期限,致使當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其起訴期限從當事人實際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時計算,但逾期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加上法定的三個月起訴期限,趙某實際享有一年零三個月的起訴期限。從本案實際情況看,如果從1996年2月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算起,趙某顯然超過了起訴期限。但是,《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本案若適用《若干規定》,趙某剛好在法定起訴期限內。因此,適用《貫徹意見》抑或適用《若干規定》直接關系趙某的訴訟利益。有人認為,只要相對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是在《若干規定》生效后,即2000年3月10日后,不管具體行政行為實際作出時間在什么時候,一律適用《若干規定》的有關起訴期限規定。另有人認為,應當將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時間作為適用法律的基準時,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在2000年3月10日之前,則適用《貫徹意見》,之后,則適用《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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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執行期限計算思考

申請執行期限是指法律文書生效以后,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時,權利人依法享有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時間期限。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215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依據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將申請執行期限歸屬于訴訟時效,而明確改變了原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執行期限的不可改變的除斥期間的性質。而在行政法方面卻未有改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4條規定:申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生效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的期限為1年,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180日。仍然將申請執行行政非訴案件的期限規定為除斥期間性質,此規定有待于立法部門的修訂。

而在實踐執行程序中,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期限應從何時開始計算,是容易產生爭議的問題。雖然有民事訴訟法的第二百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了期限的計算,但仍然在實際申請執行過程中產生了很多的爭議。

針對申請執行期限的開始計算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申請執行人期限應從申請執行人一方收到法律文書之日起開始計算。申請執行人收到生效法律文書之日就是申請執行期限的起算之日。另一種觀點認為,應以訴訟程序中最后一方當事人收到法律文書的時間為開始計算的日期,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大多數案件法律文書的送達都不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同時送達,而是有先后之分的,有的之間甚至相關很長時間,這樣法律文書的生效日期應以最后一方當事人收到法律文書之日起開始計算,而申請執行的期限也應以最后一位當事人收到法律文書為準開始起算。

筆者認為以上兩種觀點都有些欠缺,《民事訴訟法》第215條明確規定,申請執行期限的起算以法律文書生效為前提,以當事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為依據,以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此規定中起算時間的前二項,即以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算和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應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算都很明確,但就法律文書生效的日期而無法確切判斷,就樣就應對法律文書生效的標準作出具體分析。在義務人不依據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給付時,結合申請執行人收到法律文書的日期,具體確定申請執行期限開始計算的時間。

1、申請執行生效一審民事判決書的起算時間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對一審民事判決書有提出上訴的權利,一審民事判決書因此而不立即發生法律效力,而是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處于效力待定的狀態。雙方當事人中有一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上訴的,那么當然地不存在對一審民事判決書申請執行的問題。但如果雙方當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內均未對一審民事判決書提出上訴,那么該一審民事判決書則發生法律效力,義務人在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內未自動履行義務的,申請執行人就可依此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執行,而開始計算期限應分為二種:(1)被告逾期不履行義務時,原告已收到民事判決并表示不上訴或已喪失上訴權,申請執行的期限應從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2)被告逾期不履行義務時,原告未收到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執行期限應以原告收到生效法律文書并明確表示不上訴或逾期未上訴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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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檔案保管期限通知

本辦(局)各科室:

根據國家檔案局令第8號《機關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規定》文件精神,結合樂清市協作辦(招商局)〔以下簡稱本辦(局)〕職能和工作實際,為了完整、系統地保存本辦(局)在工作活動中形成的公文、電報、簿冊、圖表、書信、日記、錄音、錄像、盤片等各種門類和各種載體檔案,提高歸檔文件材料的質量,以適應領導決策科學化和機關各項工作的需要,為樂清積累門類齊全、結構合理的檔案史料,制定《樂清市協作辦(招商局)文件材料歸檔和不歸檔的范圍》如下:

第一條為便于本辦(局)正確界定文件材料歸檔范圍,準確劃分檔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檔案既能反映機關主要職能活動情況,維護其歷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中的本(辦)局文件材料是指本辦(局)在工作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各種門類和載體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本辦(局)文件材料歸檔范圍是:

(一)反映本辦(局)主要職能活動和基本歷史面貌的,對本辦(局)工作、樂清建設和歷史研究具有利用價值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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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期限勞動協議書

(固定期限)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年月日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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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羈押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96年3月17日修訂)

第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七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被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第一百三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修正)

第八十三條人民檢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為十日,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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