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制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6 13: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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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制改革研究論文
摘要: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存在不少問題及缺陷。比較國外企業所得稅制的不同模式,中國企業所得稅改革應合并兩稅,選擇統一、公平、規范與簡明的法人所得稅制模式。中國法人所得稅立法應在納稅人范圍的確定、稅率的設計、應稅所得的確定、稅收優惠等方面加以改進。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制,法人所得稅法,稅制改革
稅收制度是一國經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國家經濟體制、經濟運行機制和企業制度的改革,稅收制度也要相應變革。企業所得稅制是我國稅制的主要內容之一。要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推動混合所有制經濟發展,使不同所有制企業在稅收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必須對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制進行全面改革,建立統一、公平、規范與簡明的法人所得稅制。如何實現我國企業所得稅制的全面改革成為當前需要深入研究的緊迫課題。
中國企業所得稅制存在的問題及其改革目標
我國1994年的稅制改革,將國營企業、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的所得稅合并為統一的內資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制改革取得了較大成效,但尚未達到改革的目標?,F行的中國企業所得稅制還存在諸多問題與缺陷。
(一)內資企業所得稅制本身存在的問題
企業所得稅制論文
論文關鍵詞:企業所得稅制差異尋租稅收征管公平效率
論文摘要:本文應用尋租的有關理論,通過對我國現階段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差異進行比較,分析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制下所產生的各種尋租支出,從而提出相關對策。
一、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差異及其尋租支出分析
我國在1994年稅制改革時,出于穩定和吸引外資的考慮只對內外資企業的流轉稅制進行了合并,但對所得稅仍實行內外有別的兩套稅制。不可否認這種政策對當時的經濟增長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宏觀政策環境的改變,這種差別待遇的弊端日益突出。其中對于現行企業所得稅制當中存在的問題理論界和實際工作者討論的比較透徹,本文旨在通過分析所得稅征管工作中產生尋租活動的原因,對如何減少企業所得稅征管工作中的尋租支出做一些探討。
(一)現行內外資企所得稅制的差異比較
內外有別的企業所得稅制使得內外資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處于不同的“游戲”規則下,這種差別待遇可以從以下三張表格中看出。通過上述比較我們可以看出內外資企業稅制方面存在三方面的差異:首先,立法級次和效力不同,外資企業所得稅屬法律范疇,透明度和權威性比內資高;其次,外資的實際稅率低于內資企業;第三,外資的扣除標準明顯優于內資。
我國企業所得稅制立法研究論文
但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特別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兩套所得稅制度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出現了許多矛盾和問題,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問題:
1.兩套稅制違反國民待遇原則,不符合世貿規則和國際通行做法。
國民待遇又稱無差別待遇,是世界貿易組織最基本的原則,其實質是非歧視原則。它一方面要求在同等條件下,外商所享受的稅收待遇不低于本國居民;另一方面外商也不能要求享受任何高于本國國民的稅收待遇。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稅收非國民待遇和超國民待遇同時并存。一方面外資企業享受了許多國內企業不能享受的稅收待遇;另一方面,由于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沒有統一,外資企業在享受稅收優惠待遇的同時,也存在一些非國民待遇,適用于內資企業的某些稅收優惠,如福利性、照顧性稅收優惠,外資企業不能享受。各國稅法一般是以區分居民和非居民來確定不同的納稅義務,而不是以資金來源的不同實行不同的稅制,采取不同稅收待遇。
2.兩套稅制違反稅負公平原則,不利于企業公平競爭。
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法規定,外資企業享有2年免稅、3年減半征稅、再投資退稅等大量的稅收優惠政策。而內資企業不能享受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目前內資企業的實際稅負大約為25%,遠高于外資企業實際稅負大約為15%的水平。這對內資企業是一種極不公平的待遇,特別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外資將會大量進入我國,使我國內資企業將面臨極為不平等的競爭環境,在國內外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不僅不利于各種類型企業的公平競爭,而且嚴重影響內資企業和民族工業的生存和發展。
3.兩套稅制違反稅收效率原則,不利于降低費用和提高效益。
世貿組織與企業所得稅制調整論文
我國面臨的新一輪稅制改革,因改革的形勢與背景決定了這次改革與1994年改革有很大的區別,不能全面出擊,全面調整,而應當采取漸進方式。這就是在改革的總體思路把握上要總體設計,分步推進,抓住重點,擇機出臺。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在稅收上將面臨十大調整:
一、統一內外企業所得稅制(即兩法合并)。
目前主要的問題是內外資企業法定的稅率不統一,實際稅負相差很大,稅收優惠政策指向性太多、太亂,稅前扣除范圍與標準內外資企業不一致等。這些問題在加入世貿后明顯成為制約企業生存和發展的障礙。因此改革企業所得稅制是稅收調整的重點。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法,核心的問題是要體現稅負公平和國民待遇原則。
1.名義稅率確定在什么水平。根據我國內外資企業近兩年的實際稅負水平與法定稅率比較,繼續采用比例稅率為好,經測算,統一以后的法定稅率確定在約24%左右的水平比較恰當,它低于現行所得稅制的法定稅率,但接近目前測算的內資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水平,而比涉外企業的實際稅負水平高。這一確定還考慮到改革后的所得稅前規范扣除,以及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及調整具體內容。因為統一稅收優惠政策與規范稅前會使原稅基縮小,但能體現內外資企業公平競爭原則。
2.納稅人如何界定。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制的名稱,使用企業所得稅法比較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法人是企業納稅的主體。今后企業或公司的組建都要按照《公司法》組建,從邏輯關系看這樣的企業組織一定是法人,法人便是企業所得稅的當然納稅人。
企業所得稅征管劃分交流材料
企業所得稅征管劃分問題一直是困擾我國企業所得稅稅制改革的瓶頸問題。近幾年來關于這個問題,在財稅界進行過多次熱烈的討論,并且取得了一些理論共識,但有些問題還待進一步探討,下面結合白山市實際情況,對企業所得稅征管劃分問題談幾點看法和建議。
一、關于企業所得稅征管劃分問題的研究內容
筆者認為,關于企業所得稅征管劃分問題,應包括三個方面內容:一是企業所得稅征管體制劃分問題,即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分別實行不同的征管體制問題;二是企業所得稅征管權限和征管范圍劃分問題,即,國、地稅分別征收不同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問題;三是企業所得稅收收入分配劃分問題,即中央和地方政府分享企業所得稅稅收收入問題。要研究企業所得稅征管劃分問題,應從上述三個方面來進行探討。
從根本意義上來說,企業所得稅征管劃分問題,就是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稅權(稅收征管權)與財權(收入分配權)劃分問題。為明確企業所得稅的征管劃分權限,世界上很多國家都對企業所得稅征管劃分權限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兼顧中央與地方的共同利益,大部分國家企業所得稅的征管劃分權限都是中央大于地方,但為保證地方權力和經濟發展,都在不斷增加地方政府的權限。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的征管劃分也走過了一個不斷改革,循序漸進過程,但仍有一些問題需解決,國外的許多經驗值得借鑒。
二、國外企業所得稅征管劃分借鑒
企業所得稅征管劃分問題是國家稅權劃分問題,而稅權劃分與國家政體相適應。西方發達國家盡管在企業所得稅征管劃分上不盡相同,但確有一些值得借鑒的規律和基本特點。
征收適度企業所得稅論文
摘要:所得稅制對于收入再分配具有重要的意義,然而,我國目前所得稅制在內部銜接上存在著漏洞,導致了較為嚴重的避稅行為的發生,并影響到再分配的實際效果。本文針對這一問題進行闡述,并據此提出一些建議。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制個人所得稅制銜接
本文所說的所得稅制的銜接指的是企業所得稅制和個人所得稅制的銜接問題,這種銜接并非要求企業所得稅制與個人所得稅制在形式上統一為一部法律,而是要求二者在職能上更好地銜接配合,避免或減少這方面的沖突。在筆者看來,所得稅制的銜接問題源于所得稅的收入再分配職能。理由如下:從所得稅的職能來看,所得稅是國家組織財政收入的重要手段之一,除此之外還擔負著宏觀調控的職能,主要體現在資源配置、調節經濟周期和收入再分配三個方面。在所得稅的上述功能中,組織財政收入是各種稅收的共同功能,其重要性由其收入額在全部稅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決定。在宏觀調控職能中,資源配置的職能主要由其他稅種擔當,所得稅被譽為經濟運行的“自動穩定器”,除此之外還可以作為“審慎的財政政策”的一部分,以短期的稅率調整(包括名義稅率的調整和以其他方法進行的實際稅率的調整)對經濟運行周期進行調節。但是,這種職能的發揮主要與所得稅的總量有關,而不是與所得稅的結構有關,因此,也不應成為所得稅制銜接問題的關鍵。與之相反,所得稅的收入再分配職能的實現則與所得稅的結構有密切的關系,因而,也就成為了所得稅制銜接問題的關鍵所在。當前我國存在的所得稅稅收流失問題即與此有密切的聯系,而本文即以此為重點就所得稅制銜接問題進行論述,提出一些看法,并希望能夠對收入再分配,特別是對杜絕或減輕利用所得稅制的漏洞避稅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一、關于利用所得稅制的漏洞進行避稅的問題
所得額與所得稅額會出現不相稱的情況,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所得稅制規定中存在的漏洞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這方面的問題主要體現在:(1)許多企業的所有者和工作人員將企業的資金用于個人或集體的福利乃至于生活開銷,這樣,其生活需求(在經濟學上被稱為“效用”)的滿足中有一部分是不依賴于個人收入的。而這一部分開銷依照我國當前的企業所得稅制是要被列入企業經營成本的,因此,這些開銷不屬于企業所得稅的稅基部分,而這些人雖然享受了實際的利益,但因為沒有采用貨幣化的形式,依照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制也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稅。由此不難看出,許多擁有大量資產的人之所以能夠不分紅也不領取高工資并非由于他們能夠“安貧樂道”,而是由于他們有辦法通過法律的漏洞在避免繳納所得稅的同時享受到高品質的生活。同時應當注意的是,這種實際利益的獲取還存在著多和少的差別,同時,也不僅僅存在于企業。加上以非貨幣形式存在的實際利益,收入的不均等性有可能會進一步擴大。(2)許多企業年終不分紅或很少分紅,這樣,雖然股東持有的股份已經增值,但在通過市場交易變現之前,并不能對其征收個人所得稅,其實際效果相當于為股東提供了一筆無息貸款,并且這樣的時間利益是與股東所持股份的數量成正比的,這也是收入的不均等進一步擴大的一個因素。
二、關于所得稅的分工
新企業所得稅變化與完整
隨著社會政治經濟條件的變化,我國稅收制度也不斷進行調整。目前我國稅制體系采用的是雙主體復合稅制的模式,即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體稅,輔之以其他稅種的稅制體系。1994年我國進行了全面的稅制改革,建立了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稅制。但1994年的稅制改革只是提出要建立市場經濟新體制,而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框架基本上還沒有形成,因此1994年的稅制改革還具有比較明顯的過渡時期的色彩。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即新企業所得稅法.新企業所得稅法將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我國稅制改革的一項重大舉措,也是宏觀經濟政策的重大調整,將對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產生深遠影響。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的主要變化
新企業所得稅與原制度相比,在納稅人、納稅義務、稅率、扣除、資產的稅務處理、境外所得稅抵免、稅收優惠等方面均有突出的變化。
1.納稅人的重新界定。
原企業所得稅制度規定,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而新企業所得稅制度采用法人作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對企業設立的不具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實行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明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2.納稅義務的新解釋。
統一企業所得稅法思考論文
一、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制的弊端
1.不符合國際稅收慣例,不能適應我國加入WTO的新形勢從形式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都是33%,但兩套稅法無論是在法律效力,還是稅前扣除項目標準和資產稅務處理規定、稅收優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明顯差異,外商投資企業的窄稅基、多優惠和內資企業的寬稅基、少優惠直接導致兩者實際稅負的差距,據統計,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實際平均稅負一直在10%左右,而內資企業則在25%以上。實行內外有別的兩套稅法,既違背市場經濟要求的公平稅負、平等競爭原則,也不符合國際慣例,中國已經加入WTO,外資企業將進一步進入我國,成為我國經濟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我國的企業也將進一步走向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對企業所得稅在內外資企業之間、地區之間實現統一提出了迫切要求。
2.稅基界定不規范,內資企業稅前扣除限制過嚴稅法對稅基的確定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與企業會計制度的關系不協調,由于稅收制度和會計制度在職能、目標和核算依據等諸多方面存在差異,近年來,為適應市場經濟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會計制度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且不斷處于調整之中,而稅法沒有建立一套獨立的所得稅稅基確定原則,有些規定甚至在沿用老的會計制度,如對銷售收入的確認、對資產的稅務處理等。二是稅法對界定稅基的一些概念比較模糊,如對業務招待費、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都以收入的一定比例為計算依據,收入凈額和總收入是會計概念還是稅務概念,其內涵和外延有多大,并不明確。三是對內資企業稅前扣除項目列支標準規定過嚴,如內資企業計稅工資標準,廣告性支出的限額、對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的嚴格限定等,使得為取得應稅收入而發生的許多費用不能在稅前足額列支,不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發展規律,也不利于內資企業的健康發展。
3.稅收優惠政策導向不明確,稅收優惠形式單一一是稅收優惠政策不能有效體現國家宏觀調控需要。內資企業的優惠比較少,且多屬照顧性,或是替代財政支出性的優惠,稅收優惠偏重于解決機制轉換過程中的臨時性困難,對資源優化配置的引導不足。而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其效果偏重于鼓勵吸引外資總量,不能有效調節外商投資的方向。二是稅收優惠方式單一,政策效果不確定,容易引起企業偷稅、避稅現象。所得稅優惠政策以直接優惠居多,間接優惠較少,主要是減稅、免稅和低稅率。這些優惠措施,容易誘使企業通過頻繁注冊新企業、人為安排獲利年度、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定價調節企業間的利潤水平,鉆稅法的空子。目前,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有79個,已經生效的65個,而有稅收饒讓條款的國家只有30多個,我國給予外商投資者的低稅率和減免稅等直接優惠措施,外方需要在母國補繳稅款,實際轉化成了投資者所在國的稅收收入,并沒有使投資者最終受益。三是優惠政策的實施主觀性、隨著性大。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每年都有一些優惠政策以法規、規章甚至規范性文件形式出臺,加上各地區為了本地區利益,無視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用減免稅優惠政策作為招商引資廣告,隨意擴大優惠范圍,越權減免稅,采用地方稅先征后還、即征即退等形式變相減免稅,搞低稅優惠競爭,擾亂了正常的稅收秩序。我國已經加入WTO,這種有失公平、公正、多變的稅收優惠政策很可能面臨外國投資者的訴訟。
4.企業間稅負差異過大,部分企業稅負過重我國現行稅制對同一經濟行為在各類主體之間稅收待遇上的差異性,尤其是在所得稅上表現最為明顯。如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高新技術開發區內企業與區外企業、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與非試點企業、上市與非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與境內上市公司之間在適用稅率以及所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方面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導致稅收待遇不公現象非常突出。
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稅制所存在的上述弊端亟待通過所得稅制改革來完成。在中國已經加入WTO的今天,在世界經濟日益一體化的今天,中國的稅制改革不能脫離國際主流稅制的發展方向,不能莫視稅制的國際慣例,不能莫視稅制差異對國際資本流動的影響。所得稅制的國際借鑒,對探討我國所得稅制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我國統一企業所得稅法論文
一、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制的弊端
1.不符合國際稅收慣例,不能適應我國加入WTO的新形勢從形式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都是33%,但兩套稅法無論是在法律效力,還是稅前扣除項目標準和資產稅務處理規定、稅收優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明顯差異,外商投資企業的窄稅基、多優惠和內資企業的寬稅基、少優惠直接導致兩者實際稅負的差距,據統計,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實際平均稅負一直在10%左右,而內資企業則在25%以上。實行內外有別的兩套稅法,既違背市場經濟要求的公平稅負、平等競爭原則,也不符合國際慣例,中國已經加入WTO,外資企業將進一步進入我國,成為我國經濟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我國的企業也將進一步走向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對企業所得稅在內外資企業之間、地區之間實現統一提出了迫切要求。
2.稅基界定不規范,內資企業稅前扣除限制過嚴稅法對稅基的確定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與企業會計制度的關系不協調,由于稅收制度和會計制度在職能、目標和核算依據等諸多方面存在差異,近年來,為適應市場經濟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會計制度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且不斷處于調整之中,而稅法沒有建立一套獨立的所得稅稅基確定原則,有些規定甚至在沿用老的會計制度,如對銷售收入的確認、對資產的稅務處理等。二是稅法對界定稅基的一些概念比較模糊,如對業務招待費、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都以收入的一定比例為計算依據,收入凈額和總收入是會計概念還是稅務概念,其內涵和外延有多大,并不明確。三是對內資企業稅前扣除項目列支標準規定過嚴,如內資企業計稅工資標準,廣告性支出的限額、對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的嚴格限定等,使得為取得應稅收入而發生的許多費用不能在稅前足額列支,不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發展規律,也不利于內資企業的健康發展。
3.稅收優惠政策導向不明確,稅收優惠形式單一一是稅收優惠政策不能有效體現國家宏觀調控需要。內資企業的優惠比較少,且多屬照顧性,或是替代財政支出性的優惠,稅收優惠偏重于解決機制轉換過程中的臨時性困難,對資源優化配置的引導不足。而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其效果偏重于鼓勵吸引外資總量,不能有效調節外商投資的方向。二是稅收優惠方式單一,政策效果不確定,容易引起企業偷稅、避稅現象。所得稅優惠政策以直接優惠居多,間接優惠較少,主要是減稅、免稅和低稅率。這些優惠措施,容易誘使企業通過頻繁注冊新企業、人為安排獲利年度、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定價調節企業間的利潤水平,鉆稅法的空子。目前,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有79個,已經生效的65個,而有稅收饒讓條款的國家只有30多個,我國給予外商投資者的低稅率和減免稅等直接優惠措施,外方需要在母國補繳稅款,實際轉化成了投資者所在國的稅收收入,并沒有使投資者最終受益。三是優惠政策的實施主觀性、隨著性大。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每年都有一些優惠政策以法規、規章甚至規范性文件形式出臺,加上各地區為了本地區利益,無視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用減免稅優惠政策作為招商引資廣告,隨意擴大優惠范圍,越權減免稅,采用地方稅先征后還、即征即退等形式變相減免稅,搞低稅優惠競爭,擾亂了正常的稅收秩序。我國已經加入WTO,這種有失公平、公正、多變的稅收優惠政策很可能面臨外國投資者的訴訟。
4.企業間稅負差異過大,部分企業稅負過重我國現行稅制對同一經濟行為在各類主體之間稅收待遇上的差異性,尤其是在所得稅上表現最為明顯。如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高新技術開發區內企業與區外企業、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與非試點企業、上市與非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與境內上市公司之間在適用稅率以及所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方面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導致稅收待遇不公現象非常突出。
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稅制所存在的上述弊端亟待通過所得稅制改革來完成。在中國已經加入WTO的今天,在世界經濟日益一體化的今天,中國的稅制改革不能脫離國際主流稅制的發展方向,不能莫視稅制的國際慣例,不能莫視稅制差異對國際資本流動的影響。所得稅制的國際借鑒,對探討我國所得稅制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現有所得稅制度的改革研究論文
摘要:所得稅的收入是我國財政收入的又一重要組成部分,占全部財政收入的20%以上,其地位,僅次于流轉稅而居第二。所得稅是對利潤的征稅,所得稅具有稅負不轉嫁、不隱匿,稅負公平,調節力度強的特點?,F行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存在問題,對經濟的產生影響,需要完善現行所得稅制度。
關鍵詞:所得稅業所得稅人所得稅改革
所得稅是以所得額為課稅對象而課征的一類稅種的總稱。所謂所得額是指納稅人在某一納稅年度的收人總額減去稅法規定準予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我國對所得額的征稅分為法人所得稅和自然人所得稅。從我國現行稅制的設置來看,第一層次的調節是流轉稅,它是對銷售收人的征稅,一般是按全額或增值額征稅,如消費稅、營業稅、增值稅;第二層次的調節是所得稅,它是對利潤的征稅,一般是按純所得征稅,因為流轉稅和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同一人,若流轉稅按全額征稅,所得稅必然按凈額征稅,以避免重復征稅;第三層次的調節是財產稅,它是對財產的價值或數量征稅,在整個稅制體系中,是輔助性稅種,以彌補流轉稅和所得稅課稅的不足。所得稅作為整個稅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不同于其他稅類的特點:1.稅收負擔的直接性。所得稅一般由企業或個人作為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而且稅負最終由企業和個人承擔。由于納稅人就是負稅人,稅負不能轉嫁,所以被稱為直接稅。直接稅的最大優點是政府對誰征稅、誰就繳稅,能達到政府預期的稅收政策目標。2.稅收分配的公平性。所得稅如果采用累進稅率征稅,能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無所得不征。所謂累進稅率就是隨所得增長而逐級遞增的稅率制度。它的最大特點是矯正貧富差距,緩和階級矛盾,穩定經濟,達到稅收公平的目的。3.稅收征收的公開性。所得稅是直接稅,一般不轉嫁。所得稅在征收方式上一般由企業或個人申報繳納,采用按年計算,按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的方法;在征收環節上選擇收人分配環節,是對利潤的征收,所以,所得稅征收具有公開性、透明度強的特點,易于征納雙方貫徹稅收政策。4.稅收管理的復雜性。所得稅是對所得額的征稅,不論是企業或個人都要核算自己的純所得額,相對比較流轉稅對銷售收人計稅而言,所得稅的計算顯得復雜,核算水平高,征收管理的成本高,難度大,所以所得稅客觀上要求整個社會有較高的信息化、核算水平和管理水平,才能將稅款及時、足額、穩定人庫。5.稅收收人的彈性。所得稅是以所得額為征稅對象,而所得額是隨國民經濟的發展變化和國民收人的變化而變化,因此,收人可靠。同時,所得稅采用累進稅率,能夠自動適應國民經濟周期的變化,隨經濟的繁榮和經濟衰退而發揮穩定器的作用,促進國民經濟穩定增長。我國現行所得稅制主要設置三個稅種,即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1994年所得稅制改革,第一步先將性質不同的內資企業所得稅歸并,統一開征企業所得稅(對內資企業使用);保留1991年7月改革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對涉外企業使用),第二步,將內、外分設的企業所得稅統一。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將對中國公民和外籍公民分設的三稅合一,統一開征個人所得稅(內、外統一)。1994稅改至今,已經9個年頭,所得稅在組織財政收人,特別是調節經濟、縮小貧富差距、緩和階級矛盾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國改革開放20多年,國家綜合國力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有賴于稅收的貢獻,但所得稅在運行中也存在一些問題,有待于改革。
一、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存在問題及對經濟的影晌
(一)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也稱法人所得稅,是對企業的所得額征收的一種稅。我國的法人所得稅有兩種,它們是內資企業所得稅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這兩個稅種的共同點是:第一,兩稅種都是對利潤所得的課征;第二,兩稅種的名義稅率是一樣的,內資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是所得額的33%,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是所得額的300!0(中央),所得額的3%(地方),綜合稅率為33%。而兩稅種的不同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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