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保障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7 03:5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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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保障

婦女權益保障報告

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婦女的民主法制意識不斷增強,維護自身權益的要求日益強烈,我市婦女權益面臨的問題,既有人民群眾面臨的共同利益問題,如企業改制,征地拆遷、下崗就業等方面的問題,也有有別于男性的特殊權益問題,如婦女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的程度低,婦女就業結構不合理、婦女權益保障缺乏有效的執法主體等問題。因而,全面詳實了解我市婦女權益問題基本特征和發展趨勢,及時提出應對的思路和具體措施,才能切實解決婦女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

一、我市婦女權益保障現狀

1、婦女參政議政意識增強。近年來,我市各級黨組織逐步加大對婦女干部的選拔、培養和使用力度、保障婦女各項政治權利。目前,我市有婦女干部0.66萬人,占干部總數的43%。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女委員的比例分別達77.9%和27%。市人大代表中女性占代表總數的28.7%;市政協委員中女性占市政協委員總數29.2%。

2、婦女社會保障得到加強。2007年,全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女職工6.52萬人,占參保人數的44%,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女職工5.59萬人,占參保人數40.1%,參加失業保險女職工3.45萬人,占參保人數47%,參加工傷保險女職工4.28萬人,占43.3%;參加生育保險女性1.4萬人,占44.4%。與此同時,我市出臺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和農村醫療保險,07年底,農村婦女有養老保障的覆蓋率達90%;農村新型合作醫療保險婦女參保率達99%。

3、婦女兒童受教育水平提高。07年末,我市中小學女童入學率達到了100%,高中階段毛入學率到達95.6%,婦女平均受教育年限到達14年,女性專業技術人員有1.6萬人,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的33.8%。

4、婦女健康水平得到提升。2007年全市婦科病檢查率達91%,育齡婦女享有生殖健康服務率達90%以上,孕產婦住院分娩率達到99.9%,農村高危孕產婦住院分娩率分別為100%,孕產婦產前醫學檢查率達到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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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權益保障調查

菏澤市是農業大市,近日,我們通過發放問卷、走訪、實地調研和案例分析等方式對農村婦女權益保障問題進行調查,了解到農村婦女維權領域尚存在一些問題,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農村婦女發展狀況

我市現有農村婦女364.16萬人,占農村總人口49%,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進程中,農村婦女發展呈現出新的特點:

(一)經濟參與平臺不斷拓寬,在生產發展中挑重擔。隨著農村勞動力的轉移,原來農村傳統的“男耕女織”被現在的“男工女耕”所替代。我市農村婦女從事種植業988300人,從事養殖業108100人,從事加工業184300人,從事服務業573900人。農村婦女在種植、養殖、加工等各個領域大顯身手,成為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一支生力軍。

(二)求知求新求發展,在生活寬裕中閃亮點。通過學習和實踐,部分農村婦女不斷提高知識層次和技能,成為增收致富的先行群體,掌握實用技術的114萬人,獲綠色證書的3.7人,獲農民技術員職稱的2.1人,全市共有科技致富女能人2125名,“婦”字號龍頭項目和示范基地33個。如曹縣大力發展蘆筍種植業,面積12萬畝,從業婦女5萬人,人均年收入萬余元。

(三)生活方式日益改善,在鄉風文明中占主導。在基層婦聯組織的引導下,廣大農村婦女發揮自身性別優勢,踴躍參與五好文明家庭、和諧平安家庭創建活動,投身文明村鎮建設,成為農村精神文明傳播的主力軍。80%的婦女在家庭中發揮主導作用,重視提高婚姻家庭質量,尊老愛幼,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團結,積極倡導健康文明科學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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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保障論文:小議農民權益的保障與改革

本文作者:張越工作單位:華中農業大學文法學院法學系

農民經濟權益的保護是順應改革開放的深入、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而進入公眾視野的。經濟權益包括財產權益(主要表現為對土地的財產權益)和市場權益(主要表現為作為市場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家庭聯產承包成熟、土地流轉的嘗試,農業規?;?、機械化、市場化的加速進行,市場經濟向農村的發展,使得農民更多地參與生產要素中的交換階段,作為市場主體參與到農產品的流通領域。但是農民自身知識結構上的缺陷,經濟、法律知識的不足,常常造成他們市場利益的損失。當然,現階段更受人關注還是農民財產權益的保護,尤其在城市化的過程中,城市建設要求征用農民的土地,隨之而來的是失地農民權益的保護?!坝捎陂L期的城鄉分治以及相關制度的不健全,失地農民的基本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處于被社會邊緣化的危險——既不像市民,又不像農民,既有的權益已經失落,期待的保障卻不能兌現,成為無地、無崗、無社會保障的“三無”農民”。近些年,失地農民的財產權益保護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因為這些問題經常與政府的行政行為相聯系,農民的合法財產權益的保護與社會的穩定,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都有很大的關系。農民社會權益的保護一直受到詬病。從醫療、保險、遷徙自由、就業等各方面來看,農民的社會權益的保護是極不完善的。受戶籍制度影響,我國公民被分為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也就是常說的“城鄉二元結構”的具體表現。城鄉居民在醫療保障、社會保險、就業等方面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視,直接造成農民“二等公民”地位。當然,造成農民社會權益保護缺陷的原因是多樣的,農民人口眾多,而資源緊缺。法律制度的漏洞或者忽視也是原因之一,例如,《勞動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可見,大部分在農村耕種土地的農民被排除在《勞動法》的保護之外,其勞動權益也就無從保護了。農民權益的保護是一個發展的進步過程。諸多原因,造成當前農民權益保護的不完善、落后。我們也應該看到我國在保護農民權益方面的進步與發展。

農民權益保護是一個浩瀚龐大、復雜艱巨的系統工程,可以從經濟、政治、制度、文化等各方面進行路徑選擇。經濟政策的優惠,政治體制的改革,文化教育的發展,法律制度和政府政策的規范,都是完成農民權益保護工程需要改造的任務和內容。(一)政治民主制度的完善和公民意識的覺醒政治權益的保護依賴于政治體制革新和農民公民意識的覺醒、發展。城鄉居民選舉權的平等是農民平等享有政治權益的前提,平等分配代表數額甚至于向農民的傾斜政策,應當是計劃的一部分。建立民主的、完善的、合乎實際的村民自治制度的農民政治權益保護的重要方面。村民自治法的頒布對于這一目標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但是,這一目標的實現的探索確是沒有終止。當前,農民參與村民自治的熱情不高,農村勞動力外流給選舉制度的實現造成困難,以及基層政權對村民自治的侵蝕,造成村民自治無法完全實現。因此創新村民自治的方式和形式,提高公民的參與民主制度的熱情是重要內容。當然,根本意義上的,完善基層民主制度,保障公民當家作主權利是最重要的方面。農民政治權益的損害在一定意義上是自身原因造成的。村民怠于行使民主權利的現象在農村很是普遍,這是公民意識和民主意識不強的表現。農村部落的相對封閉、分散,中國古代專制傳統的歷史遺留,給農民依舊留下“封建遺留創傷”。農民對于民主選舉采取聽之任之、事不關己的態度在農村很時尚,因此,強化農民的主人翁意識和民主意識,鼓勵參加民主選舉,自覺行使當家作主權力應該是實現農民政治權益的另一重要路徑。政治權益的保護,實現最廣大人民的民主權利,是中國共產黨三個代表思想的反映,也是民主法治社會的重要標志。因此,占中國三分之二人口的農民政治權益的保護,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集會結社權利的自由實現,民主意識全面覺醒,民主制度的全面完善是中國民主政治發展的重大進步,也是中國實現現代化的重要目標。(二)以新農村建設為契機,以城鎮化、工業化良性互動發展為路徑以及失地農民財產權益的切實保障城鎮化的建設,工業化的發展一方面造成了大量農民的失地現狀,損害了農民的財產權益,另一方面城鎮化、工業化的良性互動能夠促進農村經濟文化的發展,為農民權益的保護提供經濟基礎、社會基礎。因此,新農村建設為契機,促進城鎮化、工業化的良性互動,同時切實保護失地農民的權益,做到發揮優勢,彌補副作用帶來的損害。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將建設“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社會主義新農村作為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重大歷史任務。當前,新農村建設就是要通過現代農業的發展、土地的合理流轉、農業產業結構的升級、農村村落的整體規劃、農業基礎設施的建設等手段來解決農村人口居住分散、農業生產效率低下、工業生產布局分散不合理、基礎設施建設滯后等難題,從而提高農業發展的工業化、規模化與集約化、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的轉移,進而促進農村的城鎮化發展,最終推動全國的城市化發展?!巴ㄟ^城鎮化、工業化雙向互促的作用,全面提升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水平。這樣,不僅能更好的促進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方針的有效落實,而且能夠促進工業與農業、城市與農村的協調發展,形成新的城鄉關系格局?!闭畱⒑屯晟坪侠淼恼Wo機制,加大經濟補償力度,健全社會保障機制,提供完善的社會保障服務,加強政府監管,才能從根本上保護失地農民的權益。健全社會保障機制,才能為失地農民的生存提供基本保障;完善就業保障機制,通過多種方式促進失地農民非農就業,加強政府部門對補償費用分配和使用的監管,才能保證土地補償安置費和社會保障基金得到合理的分配和使用。通過多種手段的運用多種,實現對失地農民權益的全面保護,最大限度的減少城鎮化給農民權益的損害。(三)建立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給予農民國民待遇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家依據一定的法律形式規定的通過國民收入的再分配來保證全體公民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農民為國家的經濟發展作出了巨大的貢獻,理應與城市居民一樣平等地享受社會經濟發展的成果?!暗F實情況卻是占全國總人口的70%農村人口的社會保障水平明顯低于城市社會保障水平。因此,國家應該建立起平等、完善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使農民與市民一樣平等地擁有權利和享受社會經濟發展的成果?!碑斎?,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規范應當更加完善,對于農民勞動權益的保護,對于進城務工人員的保護,在法律的制定過程中,充分考慮農民的利益訴求?!稗r民權益保護的利益訴求機制是促進新農村和諧發展的客觀基礎。要求在構建和諧社會主義新農村進程中必須高度重視農民權益保護的利益訴求機制,并通過健全完善農民權益保護的利益訴求機制來化解各方的利益矛盾,讓每個人享受社會進步帶來的福利和成果?!?/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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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兒童權益保障困境探析

摘要:保障殘障兒童權益不僅是對其固有尊嚴與權益的尊重,也是時代文明發展進步的必然要求。為此,我國制定了相應的殘障兒童權益保障體系,但其現實保護中仍面臨諸多困境,在殘障兒童基本生存保障、人格尊嚴、康復服務、教育實現、社會參與等權益的實現方面均問題頗多,還需國家大力普及兒童保護理念,倡導社會公眾正確認識殘障兒童的價值,完善康復服務及教育制度,加強構建無障礙環境,形成從殘障兒童生存到發展的全面保障體系,以促進殘障兒童的發展。

關鍵詞:權益保障;殘障兒童;人格尊嚴

殘障兒童是指在生理、心理、人體結構或某種組織上存在某種功能限制或喪失,導致其部分或者全部喪失正常參與某種活動能力的18歲以下的人[1],其作為社會公民,應與其他所有成員一樣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2]。然而殘障兒童因自身功能限制與社會環境的障礙,一直處于社會與權利的弱勢地位,導致其公民權利的行使存在諸多障礙,不利其充分參與社會生活。隨著人權理念發展與人權話語擴張,殘障兒童權益保護已然成為人類社會文明發展的本質要求。為改善殘障兒童社會生活的不利處境,世界各國均法律明確了給予其特別保護。目前,我國基本建立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等為核心的一系列殘障人士權益保障體系,以維護其合法權益。通過經年的積累,在殘障兒童基本生存、康復、教育等方面的權益保護工作均有了長足的發展,但其現實保護中仍存在保障不到位、有效性差等較多困境,阻礙著殘障兒童自由、全面的發展。故基于促進殘障兒童生存與發展的需要,本文對我國殘障兒童的生存權、人格尊嚴權、康復服務權、受教育權、社會參與權等權益的保障困境及其成因進行分析,以期更好地保障殘障兒童權益,促進其發展。

一、殘障兒童權益保障的困境

(一)殘障兒童生存保障仍有不足。殘障兒童生存權是指以保障其生命延續為根本,在國家、社會和家庭的救濟及自身努力下,獲得最基本的生活水準權,維持基本溫飽的權利[3],是殘障兒童實現其他權利的本位基礎。國家為保障殘障兒童的基本生存需要施行了殘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特殊殘疾人生活津貼、生活救助補貼等一系列社會保障政策[4]。雖如此,但仍有不少殘障兒童因保障責任主體與保障項目等多方面原因,很少甚至不能享受基本的“生存型”福利[5-6]。而且,由于殘障尤其是重度殘障的存在會給家庭造成嚴重負擔,致使家庭經濟拮據而無法滿足其基本社會生活的需求[7]。此外,殘障兒童生存權的基礎——生命權利不能自主,很多時候被家長及監護人“無奈而任意”地決定,每年因殘障被家長遺棄的兒童有數以萬計,被遺棄而亡的殘障兒童更是數字不詳[8]。諸如,2018年南京發生的“腦癱女童被溺亡”案件即是殘障兒童生命權利被“無奈而任意”決定的悲慘事件[9]。(二)殘障兒童人格尊嚴污名化嚴重。殘障兒童人格尊嚴權是指基于人尊嚴的本性和社會性需求,需被社會和他人尊重的權利[10]。人格尊嚴是殘障兒童之為“人”而存續所需得到的最基本的尊重[11],是殘障兒童實現平等權利的基本體現。為此,相關法律法規明確指出禁止任何基于殘疾的歧視與排斥。然而現實生活中,殘障兒童的人格尊嚴卻頻頻受損,污名化現象嚴重。殘障兒童因自身缺陷、環境障礙以及社會公眾的固有偏見蒙受“廢物”“無能”的污名,不但會導致殘障兒童自身認同感低下,甚至影響社會對其產生不公平、不公正的對待[12]。毋庸諱言,真正尊重、包容殘障兒童等殘障人士的社會環境尚未形成,在殘障兒童教育、就業、社會參與等方面偏見、歧視其人格尊嚴狀況時有發生。如,因殘障兒童的生理障礙就拒絕其正常入學,或者即使接受其入學,但一味看低其能力,對其采取輕視、冷遇等不公正對待現象,均是對其人格尊嚴的貶謫與歧視。而人格尊嚴權作為人格權的核心內容,若其人格地位得不到有效保障[13],致使各種社會環境及文化制度嚴重阻礙殘障兒童社會地位和社會價值的健康發展,這無疑不是社會和諧發展的正常趨勢。(三)殘障兒童康復服務資源、質量不佳。殘障兒童的康復服務權是指其基于自身獨特的權利主體地位,依法享有各類康復服務的權利[14]。康復服務是改善殘障兒童身體功能、影響與促進其健康發展、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重要手段,具有不可替代性[15],故殘障兒童的康復服務需求迫在眉睫。但當前殘障兒童康復服務水平依然存在較大挑戰:調查表明2017年殘疾人康復服務覆蓋率只有65%,且存在殘障人士規模增大與康復需求增加而康復資源匱乏與康復服務能力不足的供需矛盾[16],極大地限制了殘障兒童接受康復服務的進程。此外,殘障兒童康復服務在政策整合、康復機構空間區域分布、康復人才培養等方面也存在問題[17],遠無法滿足殘障兒童的康復需求。且我國殘障兒童康復服務尚處于項目性救助階段,受項目階段性、分散性及資金的限制,對殘障兒童的持續性康復無疑是杯水車薪。另外,2020•1(中)殘障兒童康復項目救助政策受其年齡、家庭狀況、殘障類型等限制,尚未形成廣泛普惠性的保護體系,絕大部分殘障兒童唯有依靠家庭,然而家庭能力有限,或使有需求的殘障兒童得不到及時康復治療而錯過最佳康復治療期。這不僅會影響殘障兒童未來康復水平,而且會導致其因基本能力的限制難以真正融入社會以及實現其他權益。(四)殘障兒童平等受教育權的實現困難重重。殘障兒童受教育權是指其依法享有、國家予以保障實施的,使其在各級各類學校和教育機構中學習文化知識以及接受各種技能訓練的權利[18],主要包括學習機會權、學習條件權和學習評價權[19]。殘障兒童受教權作為增強其生存與發展能力的重要途徑,在國家大力推進下其實現水平正在穩步提升。但目前依然存在受教育機會和條件的權利發展不均衡,教育過程、教育結果等不公平現象[20],政府保障殘障兒童公平接受教育的投入不足及保障措施和救濟程序不完善等現實困境。諸如:在實現殘障兒童受教育機會權上存在群體性結構困境,殘障兒童入學率遠低于普通兒童,入學機會在男女及城鄉之間均存在差異;在殘障兒童受教育條件改善方面存在區域性結構困境,由于地區發展水平的差異,在特殊教育教師隊伍建設水平及學校生均教育經費支出等方面省際之間差異顯著,東部發達地區明顯高于中西部欠發達地區[21]。此外,我國殘障兒童現行的特殊教育與普通學校教育并行的教育制度實行亦困難重重,還存在特殊教育質量不佳、特殊教師缺乏與專業化水平有待提高,融合教育成效不勝卓著[22],“隨班就讀”成為“隨班就坐”或“隨班混讀”及文化排斥等問題。(五)殘障兒童社會參與度低。殘障兒童社會參與權是指其通過多種途徑與形式,參與家庭、學校、社區和社會生活及相應事物的權利,包括知情權、無障礙權等權利[23]。殘障兒童社會參與的程度是其權益保障水平的直接衡量標志,但現實生活中卻難以保障其平等實現。殘障兒童社會參與度低,一是殘障兒童的知情權與自由表達權等權利易受不同程度的侵害,殘障兒童自我表達、參與的意識大都被忽視,其在家庭內部、學?;顒?、社會參與等方面的參與感均較低,大多由家長、學?;蛏鐣劝k、執行;二是殘障兒童在自由參與文化、藝術、體育活動等社會活動時缺乏機會或易受歧視、排斥,很多文化活動設置規制為常人視角,使得殘障兒童無法參與其中,長此以往即失去參與興致;三是殘障兒童無障礙環境構建不足,大多建筑設施仍多以健全人的需求為中心,或是已有設施設計不合理,安全隱患較多,無法滿足殘障兒童的實際需求,導致其社會參與度低,不利其身心的健康發展[24]。

二、殘障兒童權益保障困境成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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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聯權益保障現狀與思考(市)

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婦女的民主法制意識不斷增強,維護自身權益的要求日益強烈,我市婦女權益面臨的問題,既有人民群眾面臨的共同利益問題,如企業改制,征地拆遷、下崗就業等方面的問題,也有有別于男性的特殊權益問題,如婦女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的程度低,婦女就業結構不合理、婦女權益保障缺乏有效的執法主體等問題。因而,全面詳實了解我市婦女權益問題基本特征和發展趨勢,及時提出應對的思路和具體措施,才能切實解決婦女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

一、我市婦女權益保障現狀

1、婦女參政議政意識增強。近年來,我市各級黨組織逐步加大對婦女干部的選拔、培養和使用力度、保障婦女各項政治權利。目前,我市有婦女干部0.66萬人,占干部總數的43%。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女委員的比例分別達77.9%和27%。市人大代表中女性占代表總數的28.7%;市政協委員中女性占市政協委員總數29.2%。

2、婦女社會保障得到加強。20*年,全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女職工6.52萬人,占參保人數的44%,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女職工5.59萬人,占參保人數40.1%,參加失業保險女職工3.45萬人,占參保人數47%,參加工傷保險女職工4.28萬人,占43.3%;參加生育保險女性1.4萬人,占44.4%。與此同時,我市出臺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和農村醫療保險,*年底,農村婦女有養老保障的覆蓋率達90%;農村新型合作醫療保險婦女參保率達99%。

3、婦女兒童受教育水平提高。*年末,我市中小學女童入學率達到了100%,高中階段毛入學率到達95.6%,婦女平均受教育年限到達14年,女性專業技術人員有1.6萬人,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的33.8%。

4、婦女健康水平得到提升。20*年全市婦科病檢查率達91%,育齡婦女享有生殖健康服務率達90%以上,孕產婦住院分娩率達到99.9%,農村高危孕產婦住院分娩率分別為100%,孕產婦產前醫學檢查率達到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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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權益保障論文

內容提要:農民工權益的保障,離不開用工單位的自覺、政府的監督、法律法規的健全與落實,以及社會力量的支持等四個方面構成的外部環境。但是,在實踐中,法的合法性主張與事實有效性之間存在著張力,地方政府及其公職人員在其目標、利益與責任上存在矛盾和沖突,有效的社會力量缺失。結果是,各系統之間的關系存在嚴重斷裂。本文主張從地方政府真正樹立執政為民的理念入手,在四個子系統之間構建良性的互動關系,切實維護農民工的權益,促進農民工的市民化。關鍵詞農民工權益外部環境Abstract:Theprotectionoftherightsandinterestsofpeasantworkersdependslargelyontheoutercircumstances.Inthisapproachthefocusismainlyonself-knowledgeoftheemployer,thesupervisionofthegovernment,theintegrityandfulfillmentofthelawandthesupportofthesocialpower.However,inpractice,tensionsdevelop.First,tensionsexistbetweenthelegitimateallegationsandtheirvalidity.Second,thelocalgovernmentanditspersonnelcannotfullyrealizestatedgoalsandresponsibilities.Finally,effectivesocialpowersarealsoabsent.Asaresultofthesetensions,acleavageisproducedbetweenthesub-systems.Itisrecommendedthatthegovernmentpromotetheideaofrulingforthepeople,constructabenigninter-relationshipofthefoursub-systemsandturnpeasant-workersintocitizens.Keywords:Peasant-workers;RightsandInterests;Outercircumstance中國數以億計的農民工群體雖然數量龐大,但因其合法正當權益普遍性地受到侵害而被公認為生活在城市邊緣的弱勢群體。農民工在政治參與、勞動就業、社會保險、生活居住、業余文化和子女教育等諸多方面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甚至身心健康都普遍性地受到侵害。無庸置疑,農民工的權益缺失問題還表現出嚴重化的趨勢。本文試圖在構造一個農民工權益保障外部環境的AGIL模型基礎之上,對制度、地方政府和社會道德之間關系進行初步的社會學考察。農民工權益保障的外部環境對于農民工在權益方面的原因探討,學者們以往多從社會原因和農民工個人原因方面進行分析。從社會原因看,主要歸結為:戶籍等身份制度方面的限制,這一系列制度把農民工排斥在平等的社會地位之外;我國勞動力處于供大于求的狀況,農民工處于買方市場,缺乏維權的資本;維護農民工權益的法律體制本身存在弊端;行政系統執行不力,體現為有關勞動監察、公安、城管、工商等行政執法人員對農民工存在歧視,時常出現執法不公、執法不嚴或面對農民工權益受損害時的行政不作為,使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社會保障救助系統不完備等。從農民工自身看,主要是文化素質相對較低,維權意識淡泊,缺乏自己的組織等。這樣的探討看似全面,實則沒有抓住問題的核心和實質。我們認為,農民工權益的保障實際上是一項社會行動——不管是個體或集體的維權行動還是政府對農民工權益的法制保障。從這個視角看,它必然是在一個具體的環境下(也可視為一個特定系統下)開展并發揮作用的。因而,效果的好壞,取決于行動的外部環境是否和諧,環境的各部分或行動主體能否協同合作地發揮作用。為了便于對農民工權益保障問題的分析,我們借用帕森斯的結構功能主義視角。帕森斯根據對社會系統的“四分法”,建立了AGIL功能分析框架,強調系統的“必要條件”問題。他認為一個功能整體只有滿足了四個需求,才能發揮其功能、維持整體的協調與穩定。這四項最基本的需求為:對環境的適應(A)、從環境中獲取目標的取向(G)、將系統整合為一個整體(I),以及對功能模式的維持(L)。農民工權益保障的外部環境也可以看做是一個基礎單元的功能整體,其良性運行和發展離不開四個子部分功能的有效運作、相互協調和動態推進。我們構建農民工權益保障的外部環境AGIL模型(見下圖)并進行討論,避免從宏大社會結構與制度因素和微觀農民工個體素質入手,實際上是要將該問題放到一個多重的“關系”之中進行考察。在此行動系統中,用工單位的主要任務是生產商品、提供服務,其利益目標是追求效用最大化和利潤最大化,同時,必須維護內部人力資源的穩定和促使人力資本的提升。用工單位的存在是農民工問題出現的前提條件,用工單位與農民工之間的關系是既相互依存又存在張力,正確處理好兩者的關系,既可以提高單位的生產效率,又能保障社會系統的穩定。所以用工單位的功能需求是對維權環境的適應。政府的職責是制定法律、法規,行使勞動行政管理權,擔當“仲裁者”,規范勞動關系中用工單位的行為,并排除其對勞動者正當合法權益的侵害,創造有利于社會發展、社會不同利益群體權利均衡發展的環境。所以政府是維權目標的決策和實施者。法律、法規是最權威的社會控制手段,承擔著協調不同群體的關系,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利益,促進各種社會力量整合的功能。但法律法規的有效性依賴于法度合理、執法公正和民眾懂法;社會力量包括社會道德的建構和社會組織的支持。社會道德的任務是通過人們的內心信念、社會輿論來促使人們自覺遵守社會的行為規范,它承擔著保障農民工權益的社會倫理環境的建構和維護功能。社會組織有NGO組織、工會組織等,作用在于為農民工權益保障提供社會支持。農民工權益要得到切實的保障,離不開上述四個子系統功能的正常發揮。農民工權益保障的行動系統的存在和維持要滿足這四部分的功能需求,即用人單位對維權環境的適應、地方政府對公共目標的達鵠、法律法規對社會各種力量的整合和社會道德對社會倫理環境的維模(媒體輿論在這方面發揮核心作用)。更為重要的是這四個子系統之間的互動是否正常,相互之間的關系是否和諧和穩定。這其中存在著6對關系,即政府與用人單位的監督和被監督關系、法律法規與用人單位的控制與被控制關系、社會力量與用人單位之間的規范與反規范關系、政府與法律法規之間的制定與落實關系、政府與社會道德之間的維護與引導關系、法律法規與社會道德的相互補充關系(見下圖)。

圖:農民工維權的外部環境AGIL模型及各子系統間的關系(略)在這個外部環境系統中,我們可以看到4個子系統之間的6對關系,整個圖示體現出外部環境系統是復雜、多維和動態的。目前,在農民工權益保障方面,各個子系統之間的關系出現了斷裂現象。最重要的斷裂是政府對用工單位的監督關系缺位;法律法規失去事實有效性(法律法規本身的不完善、政府對法律法規的落實不力);用工單位普遍的道德和誠信缺失;社會組織和輿論的監督乏力等。因為用工單位的經濟利益與政府的“協調者”角色、與法律的公正權力和與代表公平、正義的社會組織以及道德理念之間存在著矛盾。政府的“仲裁”、法律的權力在實施過程中只有擺脫企業的經濟利益的左右才能捍衛法律本身的自主性和有效性。作為追求社會的公平、正義和和諧的社會力量和社會道德,對企業片面追求經濟利益而不顧勞動者權益的行為進行抵制,并對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用工單位的投機主義與政府的缺位在農民工的維權行動中,用工單位的功能需求是對維權環境的適應,對農民工權益保障肩負著最直接而主要的責任?,F實的情況是,用工單位這個子系統不能滿足適應的功能,普遍表現出投機主義傾向。這是因為農民工進入城市后,面臨著嚴格的身份限制和城市社會的一系列歧視與排斥,他們大多被排斥到一個與城市居民不同的“次屬勞動力市場”上,長期處于供過于求的狀況,形成了典型的農民工“買方市場”。農民工買方市場的形成,直接導致農民工在與雇主的談判過程中處于絕對劣勢地位,權益受侵害的潛在風險增大。依據科爾曼和赫克特的理性選擇理論,作為理性人,人們在社會中總是趨利避害,并盡可能用最少的成本投入爭取最大的效用。因此,用工單位在選擇行動路徑時,要對在已知效用意義上的每一替代性手段成本,以及效用最大化的最佳方法進行理性計算。農民工與用工單位之間的這種橫向利益矛盾,是導致農民工權益“失?!钡闹匾?。目前,最大的問題在于社會對雇主侵害農民工利益行為的制裁不嚴,所以“滋生了雇主的機會主義偏好”。①農民工在權益受到侵害時會采取什么樣的行動呢?我們看到他們自身實際上也存在著心理和行為上的博弈。由于農民工沒有自己的組織,作為在城市求生存的個體,他們最希望的還是要保住自己的工作和基本收入。因此,如果不是特別地不公或者傷害到他們太深,他們一般是不會采取什么措施的。這就需要政府制定保護農民工群體的政策并監督執行,以保障農民工的基本權益不受侵犯。近年來,中央政府已經制定了一系列有關“農民工”問題的政策,正致力于敦促各級政府及其相關的職能部門“保障農民工的權益”。但國家沒有廢除戶籍身份制度,也沒能提供國民義務教育和社會保障的財政支持。事實上,中央政府將落實農民工子女的義務教育及社會保障等義務和責任(財政負擔)下移到了城市政府。由于中央政府并沒有在國家層面做出實質性的制度調整,農民工國民待遇空洞化問題依然存在,這也是構成農民工獲取權益的一大現實障礙。在政策的執行層面,各級地方政府也在采取措施,貫徹落實中央的有關政策,并加大了監察力度。政府參與農民工維權工作的部門越來越廣,從最初的勞動保障部門擴展至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建筑部門、財政部門、司法部門等。維權的范圍也越來越廣,從欠薪的追討到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等。但是,我們必須看到,政府作為“裁決者”和“公證者”的角色是缺位的或不作為的,或者說,政府保護農民工的合理權益不受侵犯的作用是低效的。這是因為,地方利益和農民工權益保護存在著矛盾,而地方政府利益與用工單位之間恰恰有著正相關的關系,因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追求的目標是利潤的最大化,而地方政府追求的則是GDP的最大化,GDP是衡量各級政府政績的重要指標。于是,企業與地方政府之間有了進行合作的基礎,企業需要政府的支持來獲得利潤的最大化,而政府需要企業的產值來獲得高的GDP增長。在孫立平看來,這就是地方政府行為的經濟化和企業化,政府與企業在功能上的同構現象。②地方政府為了提高當地財政的收入,營造所謂良好的投資環境,吸引投資,不惜犧牲農民工的合法正當權益和環境惡化的代價,對資本無原則地遷就,政府執法機構根本沒有執法的動力。另外,政府人員作為城市的一員,也存有歧視的心理,我國義務教育、社會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實行的是屬地管理,這促使地方政府主要關注本地居民的利益。再加上其他狹隘的私利因素的摻入,不可能對農民工的態度做到公正。如政府工作人員的收入是根據上級財政撥款確定的,他們的工作量將因農民工數量的增大而增大,收益卻不因工作量的增大而相應提高,除非有權辦理證件獲取收益。然而,許多以農民工為工作對象的職能部門并沒有辦證的權力和收益,這使管理成本的升高得不到補償,加之七種證件被取消,更使政府工作人員工作上的投入和收益不對等。再如雇主和政府職能部門的辦事人員有多方面的聯系,城市規模越小,這種聯系越緊密。在同一座城市,雇主和政府職員同屬于熟人社會的關系網絡里,有著或強或弱的私人聯系,有的甚至是姻親、嫡親關系,“官商結合”,形成了官商之間的利益聯盟關系。而農民工則是從農村“地緣”和“血緣”的熟人社會里走出來,進入到一個完全陌生的社會里,他們原有的社會資源無法發揮,新的社會資源尚未建立。因此,在制度不健全時,政府很容易因為被少數人用來謀私,從而使農民工權益的保障變得更加艱難。法律法規失去事實的有效性單純依靠政府行政方式來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是難以徹底解決前述問題的,法律法規是維護農民工權益的根本保證。但是,現有有關保障農民工權益的法律法規失去了事實上的有效性。這一方面是由于現有相關法律制度和司法機制存在某些缺陷;另一方面是由于在執行中法律法規的權威被地方政府的自利主張所消解。地方政府崇尚“效率”和“理性”,一味追求現實利益,這腐蝕了現代法律的社會整合職能。于是,在實踐中,法轉變成了一種非意向的、在行動者背后起作用的、匿名的社會化過程的現實主義模式。結果,法的合法性主張與事實有效性之間存在著張力,出現斷裂狀況。③現有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主要表現在:一是對勞動者保護力度不夠。如勞動者相對用人單位來說明顯處于弱勢地位,但勞動法沒有向勞動者采取傾斜保護,使得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無法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的法律保障。二是《勞動法》規定的“先仲裁、再訴訟”的勞動爭議解決方式,造成較高的救濟成本,讓農民工無法承受,無力尋求公力救濟。三是操作性不強。如《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對于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此,勞動部還頒布了《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但實際上,對于不簽合同的用人單位,并沒有形成有效的制約手段。勞動司法機制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表現為:一是勞動稽查力量薄弱,無論是在技術、設施、設備和人員的配備上都存在明顯的不足;二是實行“先仲裁、再訴訟”的救濟途徑導致發生勞動爭議后,尋求公力救濟的金錢成本和時間成本過高,而救濟效率卻很低;三是在勞動爭議案舉證責任方面,套用民事案件審理中的“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而來自農村的農民工文化素質普遍不高,取證、質證能力有限(有的企業依靠自身的強勢地位拒絕提供有關原始資料或者只提供對其有利的證據),往往無法舉證或舉證無力。農民工權益的保障不僅取決于法律法規和司法機制的完善,更取決于與法相關的各種因素之間動態的互動關系及其影響,特別是法律法規與用工單位、政府部門的互動關系。在某種意義上說,靜態的、確定的法所實際發揮的作用是各種因素縱橫交錯的互動關系下形成的。在對農民工的調查中,我們發現《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的執行受到很多非理性因素的影響和制約,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經濟指標的增長,為了獲取更多的財政分成和更好的政績,會爭相出臺吸引投資的超國民待遇政策,而輕視維護勞動者權益,甚至對企業主惡意侵犯農民工權益的行為聽之任之?!暗胤綑嗔x擇了‘投資環境’,與資本合謀壓制并剝奪勞工權益”。④同時,地方官員對私利的追求以及血緣和地緣因素的影響導致了文本法律與實踐法律之間的斷裂,導致法失去了事實有效性現象的普遍存在。導致這種現象存在的原因在于“宏觀層面社會結構因素的限制和微觀層面行動者具有利用和操縱法律等相關制度的能力”。⑤地方政府在對中央頒布的法律法規制度本地實施辦法并負責具體實施的名義下,獲得了規避公正、謀取利益的可能性。所以說,光有法是不夠的,缺乏有效貫徹實施的社會環境,一切法律法規都只會是堂中擺設。將法律法規貫徹落實才是改變農民工弱勢地位、保障其權益的關鍵之所在。這一般取決于三個方面的因素:一是地方政府真正落實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樹立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切實改善當地執法環境,勞動部門高效而切實地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好每一個案件;二是用工單位的領導或老板必須具備健全的市場法律人格,不但要具有法律意識和法律觀念,而且在實際行為中做到嚴格地遵守;三是農民工自身法律意識的增強,形成自己的組織力量,如建立工會之類的組織,以便與雇主就工作條件、傷殘保障和工資兌現等進行談判來協商解決。社會道德與社會組織監督的乏力作為功能模式維持的社會力量,對農民工的權益保障是十分重要的。作為用工單位的企業,在現代社會應當按照現代職業倫理的要求,逐步規范用工制度,平等、公正地對待權利意識、法律意識淡漠的農民工,切實保障他們的正當權益。尤其是對那些直接雇用農民工從事艱苦、危險工作的企業,更要自覺地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和保險合同等保障他們權益的協議,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作為一個現代企業,公正、平等地對待農民工也是其自覺承擔其社會責任的一種表現。但是在現實中,一些企業老板利用農民工缺乏維權意識和組織力量,為追求利潤,降低勞動成本,根本不顧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這些企業老板具備韋伯所稱的資本家的貪婪攫取性,極度地缺乏公德和良知以及正義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精神。中國是一個沒有契約傳統的國度,人們的契約意識普遍不強。農民工來自相對落后的農村,帶有濃厚的傳統文化色彩,沒有形成自覺的契約觀念,對一些市場規則不熟悉,只關心能否找到工作,不善于在勞務關系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處在勞資關系的弱者地位。尤其是制度設置上的漏洞,更使農民工失去了“發言機制”。當農民工面對良知淪喪、唯利是圖的老板,理論和哀求沒有多大的意義、訴諸法律也由于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而限于困境時,道德的力量可能能夠消除緊張關系。當農民工陷入實在走投無路的境地時,還有可能幫助他們的就只有社會的輿論。社會輿論和民眾的監督,是最客觀的、最終的和最有效的監督。實際上,我們在報紙上可以經常看到不少農民工請求媒體的幫助,訴求道德的正義之劍。近幾年來,NGO在這方面發揮的作用也越來越大。在現實中,我們也看到了這種力量的出現。如上個世紀90年代以來,國內外的研究者和國際國內傳媒開始不斷地披露我國珠江三角洲地區等地的出口加工廠存在嚴重損害勞工權益的狀況,指責跨國公司應對此承擔責任。這種職責的聲音直接上升為消費者對某些馳名品牌商品的抵制活動,作為回應,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開始在中國推行公司社會責任檢查、認證和生產守則運動。⑥這里所說的公司社會責任主要是指相對于公司內部勞動關系調整和勞工權益的實現所應承擔的責任是在全球化背景下,為協調勞資關系,保障勞工的生存權而形成的一種法律行動。⑦除了道德、輿論的力量,社會組織的作用也是不可或缺的。農民工權益易受侵害的一個重要因素是農民工作為個體太分散,缺乏自己的維權組織。如果將分散的農民工組織起來,讓他們成立農民工協會或者加入或組織工會,既可以加強維護自身權益的力量,也可以減輕對政府的依賴,進而減輕了政府的工作壓力。但是從目前的情況看,有很大難度,一是農民工不是城市居民身份,他們很難有資格在城市組建自己的組織。國家規定民間組織必須掛靠在正式單位,否則是得不到批準的,而城市居民之所以能參與組織,因為他們大多是由單位作基礎。二是要找掛靠單位,必須要滿足掛靠單位的組織要求和宗旨,從而不能真正實現農村流動人口為自己服務的宗旨,否則即使開始找到掛靠單位,結果還是被掛靠單位取締掛靠關系,失去了合法基礎。這種結構性的社會政治背景,顯然不利于農民工組建自己的民間組織。讓農民工加入工會是唯一現實可行的途經。然而,實際上工會作用的發揮受到很多限制,處境十分尷尬,當農民工權益受到侵害時,協調能力非常有限。這一要靠工會自身工作理念的轉變,要從“依靠政府,背對工人”轉變為“依靠工人,面對老板”;二是要看地方政府“買不買帳”,作為一個缺乏行政執行權、沒有罷工的法律條款支持、缺乏直接有效處置手段的群眾組織,工會扮演的主要是協調的角色,為他們提供法律咨詢和援助,在社會上動員資源維護權利的能量遠遠不如雇主,所以如果沒有勞動監察、社會保障等部門的支持,工會很難真正發揮作用。在缺乏利益表達和權益維護渠道和載體的情況下,在不少地方的農民工中出現了“同鄉會”、“兄弟會”、“姐妹會”等自發團體和組織,企圖以此為依托來保護和發展自己的權益。如果從社會學角度分析,這一現象在一定程度上與他們長期游離于城市組織之外有關。因此,動員和培育社會力量(諸如外來勞動者協會、人力資源開發協會等各種民間組織、志愿者組織、非營利組織)參與農民工權益保障事業就顯得特別重要。結語

本文對農民工權益保障的外部環境系統進行了考察,揭示了系統中各子系統之間主要關系及其互動的過程。當然,農民工權益的保障,農民工平等國民待遇的獲得不僅有賴于外部環境的改善,更有賴于他們自身素質的提高、維權意識的增強、自身組織程度的提高。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在這一點上責無旁貸,必須真正樹立執政為民的理念。在具體的服務方針上,要堅持公正原則,公平地對待用工單位和農民工,并采取措施切實保護農民工的正當權益,實現社會與經濟的均衡發展。這在短期內可能會對用工單位和地方政府不利,增加勞動力成本,損害所謂“投資環境”,但從長遠來看,卻是最佳的選擇,能夠創造出有利于社會發展、社會不同利益群體權利均衡發展的環境,有利于社會的和諧和穩定。

注釋

①李萌:《市場失靈、組織缺位與農民工權益保護》,《社會主義研究》2004年第6期。

②孫立平:《斷裂——20世紀90年代以來的中國社會》,社科文獻出版社2003年版,第147-15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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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勞動者養老保險權益保障研究

[摘要]國際勞工組織要求外國勞動者的養老保險權益不會因其跨境就業而遭到損失,我國在處理外國勞動者養老保險權益時采用雙邊社會保險協定免繳費用和參照我國法律規定進行參保兩種方式。但上述兩種方式受限于外國勞動者五年的最長工作時間限制對外國勞動者養老保險權益的保障較為有限。實踐中,歐盟國家采用分段計算原則對外國勞動者的養老保險權益進行保障,《社會保險法》對此原則亦有涉及,但該原則并沒有得以在我國推行。文章結合歐盟國家的實踐經驗對如何在實踐中落實該原則提出了具體建議,以期更好地保護外國勞動者的養老保險權益。

[關鍵詞]外國勞動者;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年限

一、我國對外國勞動者養老保險權益保障現狀的概述

(一)移民工人的概念分析。我國的外國勞動者在國際范圍內又稱移民工人。國際勞工組織對移民工人的社會保障權益予以重視并制定了一系列公約。公約規定移民工人在輸出國已享有的社會保障待遇不會因其越境就業而受到損害或喪失。①即移民工人的社會保險權益具有可攜性,不會因其跨境就業而產生較大的權益損失,養老保險權益屬于社會保險權益中的一種,故養老保險權益也不應當因勞動者跨境工作而受損。(二)我國對外國勞動者權益保障的法律法規。《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以下簡稱《就業管理規定》)提出,外國人來我國就業需持有工作簽證入境,入境后取得《外國人就業證》和外國人居留證件,才可以在我國就業?!渡鐣kU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外國勞動者在我國工作需要依法參加我國社會保險,故外國勞動者來我國工作需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為避免外國勞動者的國籍國和我國重復向外國勞動者征收社會保險費用,我國同部分國家簽署了雙邊社會保險協定?!对谥袊硟染蜆I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為《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我國同外國勞動者國籍國簽署雙邊社會保險協議時,需按雙邊社會保險協議來處理社會保險關系。雙邊社會保險協定的簽訂,旨在防止兩國重復性征收社會保險費用給參保者帶來經濟壓力,故雙邊社會保險協定中的互免險種范圍就構成了該協定的重要內容,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為我國大多數雙邊社會保險協定中的免繳險種。(三)實踐中我國對外國勞動者權益保障的應用。實踐中將《暫行辦法》第九條對于外國勞動者如何參保的規定認定為特別規定,而《社會保險法》第九十七條對于該問題的規定認定為一般規定。因此在判定外國勞動者是否需要按照《社會保險法》中的相關規定進行參保時,先判定其國籍國是否與我國簽署了雙邊社會保險協定,若其國籍國已經與我國簽署了社會保險雙邊協定,則該外國勞動者無須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參加我國的社會保險。但《立法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只有同一機關制定的相關規定才采用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法律優位原則,而《社會保險法》和《就業管理規定》的制定機關并不相同,故日后若涉及《社會保險法》條文的補充和修改,可以考慮將外國勞動者的國籍國已經與我國簽訂雙邊社會保險協定的情況排除在《社會保險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之外。

二、我國對外國勞動者養老保險權益保障的不足之處

目前我國對外國勞動者養老保險權益保護有兩種途徑:其一是外國勞動者的國籍國與我國簽訂《雙邊社會保險協定》,我國免除外國勞動者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二是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進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權益保障。但上述方式存在以下缺陷不利于保障外國勞動者養老保險權益。(一)我國受惠于雙邊社會保險協定的人數較少。有學者統計提出雙邊社會保險協定可能惠及的勞動者人數共計16.4萬人左右。②但上述數據既包括來我國工作的外國勞動者,也包括去上述國家工作的中國勞動者。故可推測出,來我國工作的外國勞動者人數實際數量可能低于16.4萬人。2017年4月16日國家外國專家局局長張建國在深圳舉行的第十五屆中國國際人才交流大會上提出,2016年來中國大陸工作的外國專家及其他外國人員超過90萬人。③與該數據相比雙邊社會保險協定可惠及的勞動者人數依然較少,并不能滿足當前勞動力市場的需求。(二)外國勞動者受制于簽證時限的限制無法滿。足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中最低繳費年限的要求我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分為兩部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繳費比例為工資總額的8%,而社會統籌賬戶的繳費比例為工資總額的20%。依據《社會保險法》《暫行辦法》以及《關于做好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113號)之規定,外國勞動者若想要在我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則需滿足兩個條件:1.達到我國的法定退休年齡。2.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時間年限為十五年。由于一部分外國人來到我國工作后不一定會選擇在我國養老。故《暫行辦法》規定了外國勞動者社會保險退出機制?!稌盒修k法》第五條規定,外國勞動者終止在我國的養老保險關系后,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會一次性支付給本人。此時若僅允許外國勞動者攜帶個人賬戶部分累積的資金,則外國勞動者的用人單位繳納社會統籌部分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會留存在我國境內。從社會保險費用的來源來看,企業所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來自于企業的經營收益,勞動者是企業收益的創造者。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本屬于勞動者所創造企業經營收益的一部分本應以工資的形式發放給勞動者,但基于社會保險的強制性,演變成在勞動者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以退休金的方式延期支付給勞動者的待遇。故僅允許外國勞動者攜帶個人賬戶部分累積的資金而將社會統籌賬戶資金留滯在我國的做法有些不妥。此外,外國勞動者入境勞動的年限受到簽證年限的限制,簽證期所規定的最長勞動年限與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年限不一致時,可能致外國勞動者養老保險權益受損?!毒蜆I管理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外國人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最長服務期限不得超過五年。期限屆滿若外國勞動者不續訂勞動合同則無法繼續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但《就業管理規定》第十八條將續訂勞動合同的權利僅給予用人單位,即只有用人單位才有權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延長聘用時間的申請。此時即便外國勞動者希望繼續參保,由于其無權直接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只能喪失繼續參保的資格。外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期滿會造成兩個后果:1.依附于勞動合同的社會保險關系會因此而中斷。2.依據《就業管理規定》第十六條可發現外國勞動者的就業證與居留證的有效期是一致的,外國勞動者就業證的失效會導致其居留證的失效。故外國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后,需按照《就業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交還相應證件并按時出境。即便外國勞動者在我國境內工作的時限達到《就業管理規定》中的最長勞動時限五年,若用人單位不愿意繼續與外國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則會導致外國勞動者就業證和居留證雙雙失效不得不盡快出境的情況。此時,若外國勞動者的國籍國未與我國簽訂雙邊社會保險協定,則外國勞動者不得不終止在我國的社會保險關系。此后外國勞動者僅能一次性獲得個人賬戶部分中所繳納的職工養老保險費用。故五年最長勞動時限的限制和僅有用人單位有續訂勞動合同的權利使得外國勞動者在我國滿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的難度增大,不利于外國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權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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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保障法律機制探索

本文作者:王碩工作單位:解放軍西安政治學院

解放軍西安政治學院博士研究生,上尉軍銜。蘇聯解體后,俄羅斯一度陷入政治與經濟困境,無暇顧及軍人權益保障立法,直接導致軍人福利待遇和軍人地位下降,影響了軍隊戰斗力。俄羅斯意識到,為了加強軍事力量建設,必須改變被動局面。從1993年開始,俄羅斯在軍事立法時注重了軍人權益保障法制建設,逐步提高了軍人的社會地位,促進了軍隊戰斗力的提升。

一、俄羅斯軍人權益保障法的主要內容

俄羅斯軍人權益保障法層次分明,既有俄聯邦議會制定和通過的法律,又有俄羅斯聯邦總統和政府通過的軍事行政法規,內容豐富,涵蓋軍人權益的各個領域。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內容。一是規定了軍人地位的內涵以及軍人權益保障的基本原則?!抖砹_斯聯邦軍人地位法》明確了軍人的地位,即軍人的地位系指法律規定并由國家予以保證的軍人權利、自由、職責和責任的總體概括。該法總則闡明了軍人權益保障立法的依據、適用范圍和應該堅持的原則,如軍人地位法定原則、合同制軍人與應征服役軍人地位同等原則、優惠原則、法律保護和社會保障原則等。二是規定了軍人、退役軍人及其家屬的權利。這些權利包括軍人的自由、榮譽和尊嚴的保護;自由調動和選擇居住地的權利;有限制條件的信仰和信教自由;參與社會和國家事務管理的權利;勞動權利;工作時間和休息權利;獲得薪金和各項補貼的權利;住房權、醫療保障權、財產所有權和稅收優待;對軍人實行保險和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受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權利;乘坐交通工具與寄送郵件的權利;軍人控告不合法行為的權利;公民退出現役和勞動就業權;喪失養育人的軍人家屬的社會保障權等。三是規定了軍人的職責和責任。這包括軍人的一般職責、崗位職責和特殊職責。在一般職責方面,俄聯邦《國防法》、《軍事義務與軍事勤務法》以及《俄羅斯聯邦軍人地位法》具有一致性?!抖砹_斯聯邦軍人地位法》界定了軍人職責的實質。軍人的崗位職責與特殊職責及其執行程序,由有關的規章、軍事條令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軍人的責任主要是軍人對違法行為承擔的責任。在對軍人進行訴訟的程序中,軍人享有依照俄羅斯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辯護的權利。而軍人履行職責是享受前述權利的條件。

二、俄羅斯軍人權益保障法的特點

(一)基本形成了完整的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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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婦女權益保障論文

論文摘要:完善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律體系是婦女權益能夠得到切實保障的前提。本文從宏觀和微觀兩個方面論述了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亟待完善的方面。從宏觀方面看,制定反歧視法應該提上議事日程,它可以從反面約束人們歧視婦女的行為;從微觀方面看,修正現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應該是一個最具可操作性的工作。而且《婦女權益保障法》經過十多年的使用已經逐漸露出了某些弊端,關于該法有哪些弊端以及如何校正這些弊端,筆者在本文中提出了自己的觀點。

關鍵詞:婦女權益,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體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2002年10月1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十周年的紀念日。各新聞媒體、相關機構就該法實施十周年以來的狀況展開了廣泛、熱烈的討論。如果對這種人聲鼎沸的討論聲進行一番理性的思考,我們即不難發現此種討論滲透著人們對婦女問題的人文關懷。質言之,婦女問題不僅是婦女的問題,它也是一個屬于男性的問題、一個社會問題。在現代社會中,婦女地位的提高是一個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

中國共產黨人從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就形成了保障婦女權益的優良傳統——這是當時革命的需要,更是由共產黨這一政黨自身的屬性所決定的。新中國成立以后,我國政府充分認識到了法律在保障婦女權益中的重要作用,并初步構建了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體系。但是,2002年熱播的電視連續劇《不要和陌生人說話》曾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更有甚者,某些網絡媒體還將其中的女主人公、飽受家庭暴力之害的梅湘南評為2002年“最命苦”的中國婦女!此種現象一方面說明中國的婦女問題已經進入了大多數人的視野;另一方面也向人們揭示了這樣的一個問題: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不斷深入,婦女問題體現出了多樣性、復雜性的特點。婦女問題的復雜性和多樣性亦要求我們作出法律上的回應。因此,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體系是切實保障婦女權益的前提;是建設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內在要求;也是調動婦女參加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之積極性、充分發揮婦女“半邊天”作用的根本途徑。就像沒有法律就不會有當今奴隸的解放一樣,沒有完善的法律,婦女的權益就不會得到有效的保障。

一、我國現行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體系及其社會效果

新中國成立、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政府注重并不斷加大創制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的力度。從當前的情況來看,我國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體系已初具規模,基本形成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年)為根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1992年)為主體,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年制定,1997年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80年制定,2001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198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1994年)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1988年)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在內的一整套保障婦女權益和促進婦女發展的法律體系。2001年12月29日由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無疑對這個法律體系的健全與完善又起到了錦上添花的作用。與《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01——2010年)》設定的婦女宏觀發展目標相比照,現行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涉及到婦女在參政、勞動傭工、教育、家庭、健康等諸多方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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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權益保障論文

[論文關鍵詞]農民權益保障必然性對策

[論文摘要]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根本,近年隨著經濟的發展,土地流轉逐漸興起,其有其必然性,但也給農民的權益帶來了一些傷害,因此為了社會與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探討土地流轉情況下農民權益的保障迫在眉捷。

一、農民權益受侵害的表現

由于我國原來實行的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它在一定時期對農村生產力的提高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其自身的缺陷如經營規模小、土地條塊分割等,農業難以形成規模經濟,與國際競爭漸漸處于不利地位。因此,農村土地流轉成為現代農業發展的必然。同時,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與農村經濟及個體企業的增多,農民不再專業務農,一些農村勞動力開始轉向其他產業,農村的產業、就業結構發生了改變,而非農業的收入與農業相比是比較客觀的,因此土地流轉使無力或無心經營土地的農民可以轉出土地。此外,目前的三農問題亟待解決,土地流轉可以促進農民增收,為三農問題的解決創造了良好的條件。因此,農村土地流轉是大勢所趨。但在土地流轉中也出現了一些對農民權益侵害的情況,具體有以下幾方面:

(一)操作不健全侵害了農民利益

目前的土地流轉的操作還很不規范,個別干部自以為是,認為自己是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濫用行政權力,強行流轉,或私下與承租者達成交易,對農民的土地承包權造成了很大的損害。且在手續上沒有正式規范的合同,僅以口頭協議或承諾,對往后的糾紛埋下了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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