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保障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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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保障

稅人權利保障思考

權利保障是法律的核心問題,它已成為眾多法學研究者論及的首要問題。因此,稅收法律活動中,如何保障納稅人的權利已成為我們研究的重要課題。隨著稅收征管改革實踐的不斷深入,如何加強納稅服務,更新服務理念,全方位為納稅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更好地實現稅收征管目標,已成為稅收征管部門的必要工作。而在具體納稅服務中,納稅人權利的保障對確立納稅服務新理念、完善納稅服務新體系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2001年4月,我國重新修訂并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明確了為納稅人服務的目標,依法確立了稅收征納的平等關系。2002年9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又將納稅人的權利進一步明確化,使納稅人權利的保障得以落實?!抖愂照鞴芊ā泛汀秾嵤┘殑t》的頒布實施,為納稅人權利保障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同時也是我國加入WTO后,政府職能轉變,更新服務觀念,依法行政的重要舉措之一。我們強調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不應僅限于簡單的口號,而應從法律視角去探討它,以從根本上完善我國的納稅服務體系,加快依法治稅的進程。

我國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已將稅收征管的新理念——納稅服務納入法律軌道,這使納稅人權利有了相應的法律依據。但是,作為納稅服務的核心——納稅人權利保障問題,無論是在人們的理論認識上,還是在實踐運用中,仍存在著許多不完善之處。因此,當務之急是依法進一步確立納稅人的權益,并落于實處。

一、在《憲法》中明確規定納稅人的權利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一切法律的依據。作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憲法》確立了納稅人權利的原則規定,就會使稅法及相關的法律文件中對納稅人權利的規定更具權威性,這是建立納稅人權利保障法律體系的根本點,從而實現納稅人的憲法權利與憲法義務的平等和一致,強化現實生活中人們對納稅人權利保障問題的重視程度。

二、出臺專門的權利保障法律

納稅人權利保護已成為一個世界性的主題,現代西方發達國家稅收管理取得的成功經驗告訴我們,納稅服務中充分保護納稅人的權利實現是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許多國家都有專門的納稅人保護法案、宣言和手冊。如:美國于1988年制定了《納稅人權利法案》,加拿大于1985年通過了《納稅人權利宣言》,英國于1986年制定了《納稅人權利憲章》等等,這都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我國雖然在《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對納稅人的權利作出了規定,但與先進國家有關納稅人權利保護的立法相比,仍存在較大差距,我們至今沒有專門的納稅人權利保護的法律,一些重要的納稅人的權利,保護納稅人權利的基本原則還沒有在法律上作出規定,依法行政口號不能落到實處。因此,建議國家出臺專門的納稅人權利保障法律,這樣不僅便于征納雙方從法律角度去掌握其享有的權益,而且能更好地執行納稅人權利的保護工作,使納稅服務更上一個臺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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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人權司法保障分析

一、人權司法保障的概念

人權的司法保障,顧名思義,是指用司法途徑來保障個人的權利,除了保護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免遭他人的侵害,或權利被他人侵害后,對侵害人進行處分外,還要防止國家公權力機關對公民個人權利的侵犯,比如在司法活動中要對訴訟參與人的權利進行充分的保障?,F代社會文明發展程度越來越高,雖然司法途徑保障人權的范圍較為廣泛,但人們總是可以有許多方式來解決糾紛,比如雙方談判、行政機關的調解等,訴諸法院仍是萬不得已的最后的方式。在訴訟尤其是刑事訴訟中,國家機關在某些情況下需要剝奪公民的財產權益、自由乃至生命,眾所周知的是,非經正當的程序和適用正確的法律不得剝奪公民的上述權益。訴訟參與人會基于此種理念獲得一些權利,國家需要切實保障訴訟參與人的這些權利,這無論對其個人還是對整個社會而言都有著極其重大的意義。

二、我國人權保障的歷史進程

1954年9月,新中國第一部憲法問世。它的頒布,為我國人權立法工作打開了大門,奠定了基礎,意味著我國人權保障事業邁向了新的階段。它為我國人權立法工作樹立了正確的方向,確立了人權保障的基本原則。緊接著,1982年我國的第四部憲法就順應時代的呼聲應運而生。1982年憲法不僅直接規定了公民基本權利的內容,還規定了地方立法機關可以制定保護本地方公民權利的地方性法規。這些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和實施,讓本地公民更加明確自己的基本權利,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他們的人權。在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共產黨越來越注重公民人權的保障。在人權立法方面,無論是法律種類,還是法律數量,都創下了幾十年間的新高。到現在,我國人權方面的法律規范不能說已經達到了很完善的地步,但實事求是地講,已經在慢慢地形成體系。

三、我國公民人權的司法保障的新發展

想要更好地實現人權的司法保障,有一個相對完善的法律體系是不可或缺的。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大力發展具有鮮明時代特征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以憲法作為綱領,加強了各個層級的法律規范的科學性和有效性,為我國人權的保障構建好法律基礎。(一)完善刑事、行政等公共領域的立法。首先,對刑法進行了修改,取消了9個死刑罪名,確立少殺慎殺的原則,切實保障了被告人的人權。對民事訴訟法進行了修改,將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增加了一個,就是檢察機關。對行政訴訟法,也進行了修改,具體來說,對行政訴訟原告的資格限制沒有以前那么嚴格和苛刻,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相應變大,加大對行政訴訟案件的法院執行力度。(二)健全社會和經濟領域的立法。修改勞動合同法、職業病防治法等與勞動者相關的法律,加大力度切實保障勞動者在工作、生活中的各項合法權益;修改食品安全法,加大對食品安全違法者的懲罰力度;落實開放二胎的政策,鼓勵夫妻生育第二個子女,保障公民的生育權;修改教育法,對鄉村教育提供支持,促進城鄉教育的均衡公平發展,縮小城鄉教育的差異性,更好地保障所有公民受教育的權利。全面修訂環境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與民生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條例。修改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一步明確了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條例,加大了經營者存在欺詐時的賠償責任,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三)對特殊群體的保護受到了高度的重視,在此次的報告上,就特別對特定群體權利保障加強、完善了相應的立法。制定了反家庭暴力法,具體、有效地保護了處于弱勢地位的家庭成員在遭受暴力時的合法權益。對刑法進行了修改,加大了對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收買方的刑事責任的追究力度,將收買者的收買行為統一納入刑事責任的追究范圍。從這些法律法規的制定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對社會方方面面的人權保障事無巨細,不斷努力完善保護各類人士的合法權益的制度,人權保障法律體系越來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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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保障探討論文

一、尊重和保障人權,公安機關必須樹立正確的人權觀

富于時代精神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觀,決定了公安機關的職能觀、職責觀和職權觀要有新的發展。全面推進新世紀新階段公安工作,就要抓住更新觀念這個“總開關”,把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凸顯出來、深入進去,并用于審視公安工作的傳統觀念,從而樹立正確的公安職能觀、職責觀和職權觀。

(一)用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審視公安職能觀。公安機關作為上層建筑具有鮮明的階級性,并體現為階級性與人民性的統一,集中表現在人民民主專政的職能上。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我們黨歷史性地指出,剝削階級作為階級在我國現階段已經消滅,階級斗爭不再是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我們黨工作的中心,必須由“以階級斗爭為綱”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這種歷史唯物主義的基本判斷,結束了多年來“左”的思想路線人們的束縛,推動了社會的巨大進步。為此,公安機關在依法履行人民民主專政職能的同時,應該更加突出地履行好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職能,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彰顯“以人為本”的時代精神。

(二)用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審視公安職責觀。公安機關肩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要職責,貫徹“嚴打”方針,強化“主業”意識,依法打擊敵人、懲治犯罪、維護治安,正是為了保護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保障廣大人民群眾人權的實現。我們服務群眾、服務經濟社會的發展,也正是為了尊重廣大人民群眾的人權,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的需要,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由于法律賦予公安機關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殊權力,因而在尊重和保障人權方面負有更加重要的責任。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意味著國家和人民對公安執法活動提出了更高要求。公安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必須十分注意對公民個人合法權利的保護,特別是對弱勢群體權利的尊重與保護。因此,公安機關及其民警必須改變重公共權利、輕個人權利的觀念,樹立公共權利與個人權利并重的思想,把公安職責觀統一到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上來。

(三)用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審視公安職權觀。公安機關及其民警的一切權力來自人民,屬于人民。因此,在行使行政管理權、行政執法權和刑事司法權的過程中,必須受到法律的約束,堅決避免與杜絕權力的泛化和濫用,避免與杜絕對人權的侵犯。特別是那些涉及公民人身和財產權利的執法工作,更應該嚴格依法辦事,從程序法到實體法,都不允許超越。全體公安民警都要樹立和堅持以人為本的思想,把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一切工作的起點和終點,倡導公安工作中的人文關懷,尊重包括違法犯罪嫌疑人在內的所有公民的人權。過去,有的公安民警把“刑訊逼供”、“冷硬橫推拖”、“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等問題,單純視為工作作風和工作方法問題,漠然處之、麻木不仁?,F在,我們必須站在遵行憲法的高度,重新認識并認真解決這些不尊重甚至侵犯公民人權的問題。

二、尊重和保障人權,公安機關必須創新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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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保障研究論文

1、我國人權保障概念形成及與憲法救濟的關系分析

從1991年下半年開始,中國政府每年至少發表一份有關中國人權的白皮書,介紹中國人權發展的歷史、現實狀況以及保護措施等內容,并闡明中國政府在人權和人權保護方面的立場與觀點,這表明我國政府肯定了和開始重視人權方面的問題。我國憲法于2004年進行了第四次修正,其中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薄皣乙勒辗梢幎ūWo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薄皣易鹬睾捅U先藱唷?。這是我國第一次把人權寫入憲法。我國人權保障事業所取得的巨大成就,體現出社會主義制度的無比優越性與強大的生命力。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要使國家公民權力始終不偏離保障人權的軌道,有必要通過一系列的法律設計與制度安排來對公民的基本權利的可能侵害予以事先的預防與事后的救濟。

憲法救濟是法律救濟的一種方式。

當公民的法律權利受到侵害時,其可以通過法律救濟制度保護自己的法律權利。但是憲法救濟與法律救濟又有一定的區別:司法機關依據規范性文件為公民提供法律救濟,主要依據是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而憲法是這些規范性文件的根本性依據,如果這些規范性文件違反了憲法,就很可能出現這樣的后果:司法機關越嚴格依據這些規范性文件,公民的憲法權利就越受到侵害。因此,就需要為公民提供針對這些規范性文件的救濟制度。這種救濟制度就是憲法救濟。憲法是人權保障的重要手段,它在人權保護中發揮著根本性的作用。

2、我國人權保障與憲法救濟的發展現狀分析

隨著經濟發展,人們對人權意識的逐步強烈,國家對人權保障的逐步重視,我國法律在這些方面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還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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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保障研究論文

在公平、公正的善法的制度框架內,依法行政才能保障人民權利不受侵害。

有資料表明,在數以千計的法律法規中,屬行政執法范疇的占了八成以上。更主要的是行政執法具有明顯的侵益性特征。實踐中行政執法出現執法不作為、不按程序執法、越權執法、濫用執法權等侵害相對人合法權益的現象比較嚴重,行政執法侵權占據行政侵權的主要部分。行政執法隨時可能侵犯相對人的權利。無疑,要充分保障公民人權,就必須深入開展依法行政。盡管近年來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是目前群眾抱怨過多、頗有微詞的依然是行政執法問題,城管、計劃生育執法就是明顯的一個例證。

多年來,計劃生育執法過程中,的確有不盡如人意的地方,比如引起了廣泛批評、激化了干群矛盾的強制拆房、關押對象戶親人、強制引流產、強制收繳財物抵社會撫養費等,并由此催生了計劃生育“七不準”的公布實施。在這些現象逐漸消失時,基層又出現了執法人員收錢放生的違法現象。為什么計劃生育工作很難按照國家的法律政策要求和初衷來執行呢?其真正原因是什么呢?是什么導致了基層行政執法中這種違反國家政策、侵犯公民人權行為的出現?

在許多有關基層計劃生育行政執法問題的分析文章中,最常見的一個原因就是責基層工作人員的素質不好。他們認為政策是好的,只是執行中走了樣,主要原因是基層人員素質低。例如有文章說:“個別計劃生育行政執法人員法律意識淡薄,在工作中有法不依、弄虛作假、亂收費、亂罰款、不按法律程序辦事,不用法律手段解決爭議和沖突,致使違法侵權的計劃生育具體行政行為時有發生。這些行為的存在,損害了政府形象和黨群關系,影響了計劃生育的正常開展,同時給計劃生育工作中的人權保護帶來了一定的消極影響。”

但我想,有誰認真的去考慮過政策為什么會走了樣,難道基層人員的素質真的很低嗎?低到不知道怎樣是遵守政策,怎樣是違反了政策嗎?抑或是他們的素質低到不知道違反政策要受行政處分甚或擔法律責任嗎?連最基本的遵法、守法以有利于自己——最起碼可以不犯錯誤都不知道的工作人員的素質的確太可怕,指責當然應該。只是筆者在想:隨著我國人事制度的逐漸規范化,無論如何,基層工作人員多少也是參加了錄用考試,闖過了幾道關才獲得了工作機會。雖說難免有個別人是靠關系的,但也是有硬杠杠(諸如大專學歷等)卡著的,也不是任人唯親,不論良莠與否都可以進來的。既然如此,基層人員素質太低以至于知法、執法、犯法甚或連違法的后果都不知曉的可能性就排除在外。

一般而言,人的行動有兩個出發點:一為名或利;一為職責所在,不得已。那末是什么讓他們知法而不守法、或者說是不嚴格的守法執法的呢?是為名或利嗎?據我所了解,基層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付出和收入極其不成比例。計劃生育執法工作中的沖突是得罪人甚至是對于執法人員有人身危險的工作,如果說他們關押人員,扣押東西得到了好處,那就是:名是罵名,利是那沒有保障的工資。至今為止,筆者家鄉的計劃生育基層工作人員的工資依然沒有保障。他們的其他福利待遇如“三?!薄拔灞!保ㄖT如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等)一律為零。而他們辛辛苦苦工作所應得的勞動報酬:工資還是要靠社會撫養費的征收來兌現,收上來就發工資,收不上撫養費就拖欠、扣工資,甚至直接的懲罰就是:別來上班了,何時完成收款任務何時來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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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保障與刑法改革綜述

本文作者:董桂紅工作單位:遼寧工程技術大學

現代文明是人類社會進步發展所達到的一種狀態,一般表現為物質文明、制度文明和精神文明三種形態。法律屬于制度文明,刑法由于其所保護利益的廣泛性、重要性及其對違法制裁的特殊嚴厲性,使刑法對社會文明進步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因而刑法的改革和完善是社會文明的標志和里程碑。而刑法改革的鮮明主題之一,則是如何進一步強化刑法對人權的全面而有效的保障。那么刑法改革如何體現對人權的保障呢?筆者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初步的分析:

一、刑法改革的文明化體現人權保障

刑法作為調節社會生活的基本法律,關系著每個人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財產安全和整個社會的發展與穩定。從古至今,不同國家的刑法通過不斷的改革來調整刑罰對人類文明產生的重要影響。1.古代刑罰的報應論與功利論觀點報應論的刑罰觀點可追溯到原始社會的攻擊與報復,攻擊是犯罪的前身,而報復則是刑罰的原始表現,刑罰的原則來源于人類自身的報復本能。報應論的觀點就體現這種報復思想。從道義來看,每個人都有資格獲得他人的尊重并尊重他人,如果單單把犯罪的人看做應使變成無害的有害動物,或者以儆戒和矯正為刑罰的目的,他就得不到這種尊重。功利論的刑罰觀點:刑罰是由國家法律規定的,必然為國家統治秩序的需要服務,因此,刑罰的存在一方面恢復被破壞的秩序,另一方面在于追求一定的功利效果。功利論刑罰觀點的目的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規誡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轍。功利論關注的是犯相同之罪的罪犯所受刑罰痛苦的相同、相同之罪的罪犯之間的平等。所以這種觀點主張的罪行相稱思想以對公民個人自由和平等的保護為內涵。2.近現代的刑罰正義觀點由于受到了來自犯罪日趨嚴重的社會現實的強烈沖擊,近現代國家統治者急切需要良好的社會環境,近現代的刑罰正義觀點應運而生,表明其所關注的刑罰正義在于社會整體的普遍自由與平等。這種刑罰觀念稱刑罰的目的在于防衛社會,而只有針對不同的犯罪人采取不同的處罰才能防衛社會,保護社會正義不被侵犯。他們按犯罪人是否具有天生特質及主觀惡性程度將犯罪人分類,根據犯罪人的不同而給予的處罰不同。強調了處罰與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相一致,加強個別預防以保護社會公眾的普遍自由。這種刑罰觀念為有效的防衛社會也注重了對犯罪人的救治,對犯罪人的處罰可以看作是救治性的處罰,這種救治性的處罰雖然是從社會的整體利益出發的,但也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減少刑罰對個人自由的剝奪,這可以看作是向人權保障的進步。

二、政治刑法向市民刑法的轉變體現人權保障

馬克思主義的觀點認為:自從私人利益和階級利益產生后,社會就分裂為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兩大領域。由于以計劃經濟為基礎的一元社會結構逐步瓦解,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分離的二元社會悄然崛起?!吧鐣Y構形態的變遷必然引起刑法功能、觀念與文化的嬗變?!毙谭ㄒ氩宦湮橛跉v史的滾滾車輪,必須適應這種結構形態的變遷,進行改革與調整。刑法改革的外在表現形式就是要完成從政治刑法到市民刑法的轉變”1.市民刑法的基本精神市民刑法,從本質上說,就是法治國的刑法。對市民的尊重、對市民社會領域的尊重,正是市民刑法的基本精神。平等、自由、人權、正義等原本屬于市民社會的美德便開始成為市民社會對刑法的要求。隨著社會文明的發展和進步,刑法的寬容度對市民危害國家、社會的行為的容忍度也會逐漸提高,屬于政治國家由刑法調整的領域也可能轉由民法調整。把那些對個人和社會造成危害不是蓄意的,行為人也不是危險的偶犯或“假罪犯”即正常人僅僅因為過失或輕率而為的危害結果輕微的重罪、輕罪和違法行為從刑法典中刪除,而將它們只當作民事違法行為處理。從最初的單純依靠刑罰過渡到刑罰、行政、民事等多種手段。2.刑法的民法化刑法的民法化即有些原來在刑法中被視為犯罪的行為逐漸轉化為民事行為。有些在刑法中被視為犯罪的行為逐漸直接轉化為一般民事行為。在處理民刑法律沖突時,確立了民事優先原則。即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和債權優先原則。同時刑事責任日益帶有民事責任的色彩。刑事責任屬于公法責任,民事責任屬于私法責任。私法責任以功利性為基礎和特征,與私法責任相適應的是補償形式的法律后果;公法責任以道義為基礎和特征,與公法責任相適應的是處罰形式的法律后果。三、我國刑事法治的完善體現人權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后的第一部刑法典直到1979年7月1日才通過,并于1980年1月1日施行。中國的刑法改革始于80年代初。而1997年3月14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是我國現行的刑法典。由于中國第一部刑法典的制定尚處計劃經濟的時代,而80年代初中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之后,不僅國內政治、經濟形勢逐步發生了深刻變化,而且國際環境及與國際社會的交往也開始出現新的格局,所以中國第一部刑法典剛一施行便遇到了許多新問題,尤其是對公民權利的保障方面,原刑法規范均表現出很大的局限性和滯后性。中國立法機關對原刑法規范進行了全面改革,于1997年3月14日公布、1997年10月1日施行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典)。中國現行的新刑法典在保障人權方面有許多重大改革和完善,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1.確立刑法基本原則。刑法基本原則,是指貫穿全部刑法規范、體現刑事法治的基本性質和基本精神,具有指導、制約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義的準則與規則。我國1997年新刑法典規定了“罪刑法定”、“適用刑法人人平等”以及“罪責刑相適應”三大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的確立,表明我國刑法由偏重對社會整體利益的保護向保護社會整體利益與保障個人權利并重轉變的價值取向。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的立法化,昭示了法律的精神、方向和要求,從而為刑事法治強化人權保障創造了立法的基礎。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對人權保障的意義在于:要求追究刑事責任和適用刑罰的公正,從而使犯罪人的權利得到法律合理的剝奪、限制與保護,使被害人的權利也得到合理的刑法保護。新刑法確立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必然會促進刑法的人權保障。2.刑罰的懲罰性有所淡化一是關于死刑的立法更加完善。重刑主義思想是復仇報應觀念的反映,過分崇尚和依賴死刑,則必然會使法律失去正義性和合理性,從而失去公眾的尊重和支持。從尊重人的生命權利,推進刑罰文明與進步等諸方面看,盡量減少甚至在將來條件成熟時逐漸廢除死刑,這些已經深入我國立法、司法的指導思想。二是對犯罪主體的區別對待。犯罪主體通過影響刑事責任程度進而對刑罰產生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因犯罪主體情況的影響而從寬、從嚴適用刑罰或者是限制刑種的適用。如對已滿14歲不滿16歲未成年人負刑事責任的罪種范圍明確限定,還有對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這些在我國新刑法典中都得到了體現。三是刑事責任中帶有更多的民事色彩,包括:以財產為實現載體的罰金刑、沒收財產刑大幅度擴大和強化適用。1979年刑法僅有20個罰金條文,1997年新刑法則增加了140多個罰金條文和15個援引罰金條款;當懲罰與補償的實現相沖突時,新刑法的價值取向是補償。刑法在改革與發展中體現出保障人權的理念,這是社會文明進步的表現,也正是我們所提倡的建設和諧社會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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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人權保障與憲法救濟研究論文

【文章摘要】隨著經濟發展和人們人權意識的增強,國家和公民都越來越重視通過法律形式來保障和實施人權,因此本文在這樣的背景下詳細分析了我國人權保障與憲法救濟的發展現狀,總結了有關觀念、立法、制度等方面的問題,并提出完善我國憲法救濟體制的對策和建議。

【關鍵詞】人權保障;憲法;救濟

一、引言

人權是歷史發展的產物,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的豐富,對人權的保障也在歷史的進步中發生、發展和逐步完善的。在一定意義上,憲法就是一國人權保障和發展水平的標尺。我國現行憲法的第四次修改把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標志著以憲法為基礎的、有中國特色的人權保障制度已初步形成,但是還存在這許多不完善的地方,給政府的實施和公民權利的保障都帶來一定的影響,因此研究我國人權保障與憲法救濟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

二、我國人權保障概念形成及與憲法救濟的關系分析

從1991年下半年開始,中國政府每年至少發表一份有關中國人權的白皮書,介紹中國人權發展的歷史、現實狀況以及保護措施等內容,并闡明中國政府在人權和人權保護方面的立場與觀點,這表明我國政府肯定了和開始重視人權方面的問題。我國憲法于2004年進行了第四次修正,其中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薄皣乙勒辗梢幎ūWo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是我國第一次把人權寫入憲法。我國人權保障事業所取得的巨大成就,體現出社會主義制度的無比優越性與強大的生命力。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要使國家公民權力始終不偏離保障人權的軌道,有必要通過一系列的法律設計與制度安排來對公民的基本權利的可能侵害予以事先的預防與事后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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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刑法控制與保障人權

本文作者:彭輔順工作單位:湖南大學法學院

現代社會是公眾、社團乃至國家追求利益的高風險社會,在經濟、科技、社會等方面獲得迅速發展的同時,各種犯罪也隨之產生或發展。據中國社會科學院的2010年《法治藍皮書》顯示:2009年1—10月,中國刑事案件立案數大幅增長,達到530萬件,增幅在10%以上。[1]顯然,中國控制犯罪正面臨嚴峻形勢,用刑法控制犯罪成為人們的迫切需要,也成為國家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任務。但是,法學家耶林曾指出:“刑罰如雙刃之劍,用之不當,社會和個人兩受其害”。[2]因此用刑法控制犯罪需要慎重。然而,在控制犯罪的急功近利心態下,刑罰權的擴張很容易受追捧,而人權保障卻容易被忽視。①然而,人權保障是現代刑法的重要機能,也是我國履行有關國際人權公約的要求,萬萬不可忽視。因此,刑法應當在控制犯罪與保障人權之間實現利益平衡,并通過這種利益平衡,來取得最大的刑法效益。

一、刑法控制犯罪與保障人權的利益訴求

人類社會是以利益為原動力的社會。古人曰:“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史記•貨殖列傳)?!瘪R克思曾一針見血地指出:“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薄叭祟惖娜可鐣趧佣寄慌c利益和對利益的追逐有關,人們之間的全部社會關系也都莫不是建立在利益關系之上?!保?]因此,“追求利益是人類最一般、最基礎的心理特征和行為規律,是一切創造性活動的源泉?!保?]刑法也就是在人們追求利益保護的過程中產生、演變和發展的?,F代刑法具有保護法益和保障人權的機能和目的??梢哉f,保護法益和保障人權是現代刑法基本的利益訴求。刑法保護法益是通過用刑法確認刑罰權、控制犯罪實現的。刑法控制犯罪的目的就在于保護法益,即保護人們的生活利益。[5]刑法上的法益不僅包括個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利益,而且包括可以還原為個人利益的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6]因此,刑法控制犯罪的利益訴求具體表現在如下三個方面:第一,刑法控制犯罪具有保護國家利益的訴求。國家利益是超越個人利益之上的、國家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國家作為一個整體所具有的利益。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國家政權的穩定、國家經濟和社會的有序發展等均屬于國家利益。自從有國家以來,國家利益歷來為統治者所重視。而犯罪是“孤立的個人反對統治關系的斗爭”,[7]嚴重危害國家統治秩序,危害國家政權的穩定、危害社會經濟的發展。國家如果不運用刑法對犯罪進行控制,國家政權就會面臨危機,國家生存和發展就會面臨危險或障礙。因此,運用刑法控制犯罪是國家立法者首要的利益訴求。第二,刑法控制犯罪具有保護社會利益的訴求。社會利益是“涉及文明社會的社會生活,并以社會生活的名義提出的主張、要求和愿望”,[8]是社會共同體全體成員共同擁有的超越個人利益的東西?!吧鐣婢唧w包括社會公共安全與安寧、公共信任、公眾健康、公眾福利、公眾善良習俗、自然資源與環境,等等。”[9]它主要表現為人們對社會秩序的需求,因為社會秩序是人們生存和發展的重要基礎。人們只有在一定的社會秩序下活動,才能實現各自的利益目標。秩序有益于人們,秩序滿足人們的需要,成為人們共同追求的價值。[10]犯罪是“蔑視社會秩序最明顯最極端的表現”,[11]是對社會秩序的嚴重破壞,而刑罰則是控制此種侵害的工具。因此國家通過在刑法中規定犯罪并對之進行刑罰處罰,具有維護社會秩序、保護社會利益的重要意義。第三,刑法控制犯罪具有保護個人利益的訴求。個人作為社會的組成部分,均有自身的利益。個人的生命權、健康權、人身自由、財產權利、人格尊嚴等均是個人的重大利益。這些個人利益均有可能在他人追逐利益的過程中受到侵害,因而需要法律調整和保護。刑法作為法律體系中最強有力的法律規范,對侵害這些利益的犯罪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對個人利益的有力保護。此外,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國家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致性,社會公共安全與安寧、公共健康、自然資源與環境等以及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國家的統一等對于個人利益的實現均有不可忽視的作用。所以,刑法對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的保護,也是在間接地保護個人利益。[12]現代刑法不僅是法益保護法,而且是人權保障法。[13]刑法具有保障人權的機能,即刑法具有“透過犯罪與刑罰之法定,而保障國民之權利,限制刑罰權恣意發動之機能”。申言之,就社會公眾而言,如果沒有適合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行為,就享有不受刑罰權干涉之自由。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也享有不逾越法定范圍而受科處過當刑罰之權利。[14]具體說,刑法保障人權的利益訴求表現在:首先是要通過限制國家的刑罰權來保障國民的個人自由。自由是“一個人能夠做他應該做的事情,而不被強迫去做他不應該做的事情”。[15]自由是個人發展的基礎,是個人利益的重要內容。但是,個人自由既可能受到他人犯罪行為侵害,也可能受到來自國家刑罰權的侵害。這就需要通過刑法對犯罪與刑罰進行法定,規制國家刑罰權,保證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其次還要保障有罪的人不受法外制裁和輕罪重判。有罪的人理當依法受到刑事制裁。但是,有罪的人也有自己正當的利益,這就是:獲得公正追訴和裁判,不受法外制裁和輕罪重判。而刑法通過對犯罪與刑罰的法定來限制國家刑罰權的任意行使,有利于保障犯罪人不受法外制裁和輕罪重罰,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權益。最后,通過保障個人權利來實現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的保護。社會利益、國家利益雖然不同于個人利益,但是個人利益的保護也有利于社會利益、國家利益的實現。刑法通過限制國家刑罰權的行使,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和有罪的人不受法外制裁和輕罪重判,能夠形成和保持社會的正義觀念,培養和堅定國民對刑法的忠誠,樹立和維護刑法的權威,減少因刑事司法的非正義性而導致的國民對社會的不滿情緒和社會怨恨,這些最終都是有利于社會整體秩序的維護和延續的。簡言之,刑法對個人權利的保障,實際上是對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的一種保護。

二、刑法控制犯罪與保障人權的利益沖突

人類社會是利益主體多元的社會,人們的不同利益及其對自身利益的追求使人類社會無時無刻不處在利益沖突之中,特別是在利益主體不斷分化、利益格局不斷調整的現代社會,利益沖突更是社會發展的常態。由于刑法中存在控制犯罪與保障人權的“兩極”,而這兩極存在著如下對立,其利益沖突必然存在:首先,二者的目的存在著對立,即刑法控制犯罪的目的在于保護法益不受犯罪侵害;而刑法保障人權的目的在于保障國民、特別是被刑事追訴人的人權不受國家刑罰權的非法侵犯。因此,如果過于強調和重視刑法控制犯罪保護法益的目的,就有可能忽視或削弱人權保障,從而可能損害公民個人的權利;如果過于強調人權保障,就有可能會削弱法益保護,影響刑法控制犯罪目的的充分實現。其次,二者實現目的的手段存在著對立,即刑法控制犯罪是通過利用、行使國家刑罰權來懲治和預防犯罪從而保護法益的。而刑法保障人權則是通過限制國家刑罰權的行使來保障公民個人權利,防止受到刑罰權的非法侵犯的。顯然,一方面要限制刑罰權的行使,而另一方面則要充分利用刑罰權。而要限制刑罰權,就有可能不能充分利用刑罰權,削弱刑罰權的行使;要充分利用刑罰權,就有可能使限制刑罰權行使難達目的,所以,刑法控制犯罪與保障人權之間必然存在著利益沖突。筆者認為,這種利益沖突存在于刑法立法到刑法適用的整個過程中。第一,這種利益沖突存在于刑法立法之中。立法是利益的表達方式,也是法治國家中的人們尋求利益保護的依據。然而,現代社會,立法是多元主體利益的立法,多元主體利益沖突必然會反映到立法中,從而形成立法中的利益沖突。刑法立法也是如此??刂品缸锱c保障人權的利益沖突在刑法立法中表現為:一方面,刑法要控制犯罪,就要將嚴重危害社會的種種行為在刑法中規定為犯罪,劃定犯罪圈的范圍,為認定和懲處犯罪提供司法標準,而犯罪圈范圍的劃定,實際上是設定國民行為的禁區,確定國民自由的邊界。如果犯罪圈的范圍越大,國民的自由空間就相對越小;反之,犯罪圈的范圍越小,國民的自由空間就相對越大,這樣,刑法控制犯罪中的犯罪圈大小與保障人權中的國民自由度形成了直接的對立:任何一方的“開疆擴土”都會導致“此長彼消”的現象:當控制犯罪的目標凌駕于保障自由的目標之上時,國民自由的空間必然會被壓縮;反之,國民自由的空間則有擴張的機會。另一方面,刑法不但是規定犯罪之法,更是刑罰之法,只有用刑罰來對付犯罪,才能達到控制犯罪的目的,而對付犯罪的刑罰方法越嚴厲,犯罪人的權益受剝奪就越嚴重,這樣,刑法處罰犯罪的力度與犯罪人的權益被剝奪程度也形成了直接的利益對立:任何一方的有利,都是另一方的不利。因此,刑法立法中,無論是犯罪圈的劃定,還是處罰力度的確定,均存在著控制犯罪與保障人權的利益沖突問題。第二,這種利益沖突存在于刑法解釋之中。刑法用語的多義性、概括性、模糊性等特征使刑法的適用離不開刑法解釋。刑法解釋具有“實際地參與犯罪圈劃定,有細化犯罪構成標準和統一司法判斷尺度的功能”,[16]它一方面同刑法所要保護的各種法益存在關聯,另一方面又同犯罪人的人權保障發生關聯。[17]由于刑法解釋同不同主體的利益具有相關性,不同主體的利益沖突就會在刑法解釋中表現出來,特別是在擴張解釋和限制解釋中表現出來。例如,對涉及犯罪構成要件的刑法解釋,如果對其進行擴張解釋,就會擴大犯罪圈的范圍,刑罰權的適用也相應地得到了擴張,這可能會對控制犯罪帶來好處或利益,但同時卻對國民自由、權利產生了本來不該有的限制,且直接涉及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與否,關系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反之,如果對其進行限制解釋,就會縮小犯罪圈的范圍,從而刑罰權的適用得到了節制,被告人的行為被排除在犯罪圈之外,但同時刑法控制犯罪保護法益的目的就會受到不利影響。此外,對不涉及犯罪構成要件、但涉及對犯罪人處罰寬嚴的刑法解釋,如果是對有利于犯罪人的刑法規定進行限制解釋,就會給犯罪人帶來不利的處罰結果,但同時可能對保護法益帶來好處;反之,如果是對不利于犯罪人的刑法規定進行限制解釋,就會給犯罪人帶來有利的處罰結果,但同時可能對保護法益帶來不利的影響。第三,這種利益沖突存在于罪刑裁量之中。罪刑裁量包括定罪和量刑兩個環節。無論是定罪還是量刑,都存在著控制犯罪與保障人權的利益沖突問題。在定罪中,控制犯罪與保障人權的利益沖突主要表現在法官對邊緣刑事案件的處理上。所謂邊緣刑事案件,是指處于犯罪圈的邊緣上,罪與非罪界限模糊、可以認定為犯罪也可以不認定為犯罪的刑事案件。犯罪圈的存在決定了邊緣刑事案件不可避免。邊緣刑事案件在罪與非罪的認定上具有不確定性或不明確性,對于一種行為的定性,存在著定罪與不定罪兩種可能性。例如,我國刑法中有以“情節嚴重”、“情節惡劣”等為構成要件的情節犯,到底什么是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法律沒有提供一個唯一正確的答案。在缺乏有權解釋作為適用刑法依據的情況下,法官有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如果法官傾向于控制犯罪、保護法益,就會選擇定罪,這可能有利于通過定罪來懲處和威懾此類危害行為,實現控制犯罪的目標,但同時相對縮小了個人自由空間,不利于保障人權;反之,如果法官選擇做非罪處理,就有利于保障人權,但同時不利于控制犯罪。在量刑中,控制犯罪與保障人權的利益沖突主要表現在法官量刑輕重上。如果法官量刑過重,雖然有利于利用重刑來懲罰和威懾此種犯罪,從而控制此種犯罪的發展態勢,但卻對犯罪人的人權保障不利;反之,如果法官量刑過輕,雖然有利于犯罪人的人權保障,但卻不利于通過發揮刑罰應有的功能來控制此種犯罪,達到保護法益的目的。第四,這種利益沖突還存在于刑罰執行之中。刑罰執行是刑法適用的關鍵環節,能夠產生懲罰和威懾犯罪的效果,達到控制犯罪的目的。但刑罰執行過程也存在著保障人權問題??刂品缸锱c保障人權在刑罰執行中的利益沖突主要發生在減刑、假釋制度的適用過程中。減刑、假釋制度本身是有利于罪犯的制度,但是,由于減刑、假釋的適用需要具備刑法規定的條件,而在條件規定不具體明確的情況下,就會出現適用減刑、假釋寬嚴的選擇問題,從而出現控制犯罪與保障人權的利益沖突問題。例如,我國刑法中的假釋要以罪犯“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為實質條件,但刑法用語對之表述較為模糊,如何認定這一實質條件,直接關系到罪犯能否被假釋,如果標準過嚴,有的罪犯就得不到假釋,就會對罪犯不利,但卻對特殊預防、控制罪犯再犯有利;反之,如果標準過寬,就會有較多的罪犯得到假釋,可以說這對罪犯有利,但卻對特殊預防、控制其再犯不利,因為在罪犯悔改表現不足、人身危險性并沒有消除的情況下,罪犯提前結束教育改造,很有可能會重新犯罪,危害社會,侵害法益。所以,假釋適用過程中存在著控制犯罪與保障人權的利益沖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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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基本人權的憲法保障

摘要:憲法歷來被稱為人權保障書,人權的實現和保障離不開憲法和憲政制度.黨的十七大報告通篇貫穿著以人為本,改善民主,擴大民生,保障人權的內容。總書記的“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證全體社會成員平等參與,平等發展的權利,體現了當代我國社會發展的內在要求,為我國人權事業的全面發展指明了方向。堅持人權的平等性是我國社會主義人權保障的基本特點,也是我國憲法對人權保障的基本要求。本文在闡述了我國憲法的發展歷程的基礎上,從憲法對人權保障的意義和作用等方面進行論述,進而分析了我國在人權保障方面的不足之處并提出了相關完善建議。

關鍵詞:憲法人權保障意義

列寧曾說過:“什么是憲法?憲法就是一張寫著人民權利的紙。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先后制定了四部憲法,即“五四”年憲法、“七五”憲法、“七八”憲法和“八二”憲法。其中“A--”憲法作為我國現行憲法,前后對其進行了四次修改,直到2004年的全國人大會議通過第四個憲法修正案,才首次將“人權”一詞寫入憲法,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雖然這些憲法修正案大大推進了我國人權事業的進一步發展,但我國現行憲法在人權保障方面仍存在諸多不完善之處。

一、我國憲法的發展歷程

按照馬克思主義法學基本原理,法律是隨著私有制、階級和國家的產生而產生的。近代憲法的產生是資本主義商品經濟普遍化發展的必然結果。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資產階級國家政權的建立和以普選制、議會制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為近代憲法的產生提供了政治條件,而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權和法治等理論,為近代憲法的產生奠定了思想基礎。

(一)舊中國憲法的發展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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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與刑法人權保障研究

2012年黨的十八大召開以后,我國對人權問題更加重視,人權保障制度在我國獲得了長足發展與加強。我國人權保障法律問題的涵攝面廣闊,不僅在憲法這一國家根本大法中有著明確規定,而且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諸多重要的部門法中均有所體現,因而必須運用一種跨部門法、綜合性的思維對人權保障法律問題進行全方位梳理論析。

一、憲法人權保障與刑法人權保障存在的缺陷

人權的實現和保障離不開憲法和憲政制度,人權保障是憲法的核心。人權與憲法相互依存、相互作用[1]。刑法由于其特殊的調整對象及調整方式,其在人權保障方面所處的特殊地位也為學界所廣泛認可。然而,總覽憲法學界、刑法學界學者關涉人權保障的理論研究成果,可以看到,它們更多地只是從自身學科的角度著眼分析論證人權問題的,而沒有從憲法與刑法聯結與互動的角度分析論證人權保障問題,由此使相關學科領域的研究成果不可避免地帶有這樣那樣的缺陷和不足。(一)憲法人權保障存在的缺陷。我國憲法解釋制度和違憲審查制度的缺無導致憲法中所規定的諸種人權無法得到真正的實現。憲法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與概括性,這是由其作為國家根本法的地位所決定的。憲法中所規定的人權的內涵、范圍及保障方式等在憲法運行實踐中往往需要有權機關對其進行解釋和說明,以此因應具體且變動著的社會現實。然而由于諸多因素的影響,我國現行憲法所確立的憲法解釋制度處于一種虛置化的狀態,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由此在較大程度上影響到了憲法中所規定的人權的實現。舍此而外,必須警醒的問題是,由于通說認為,憲法基本權利之規定,是完全針對國家而發,基本權利條款的本身,就富有純粹針對國家性質[2]。國家作為一個抽象的概念,具體表現為各種國家機關的形式,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因而人權所指向的義務主體是指立法、行政、司法等國家公權力機關,其作用的真正發揮在較大程度上依賴著違憲審查制度。然而,由于諸多因素的制約,我國目前的違憲審查制度形同虛設,難以真正發揮管控國家公權力的實際作用,由此也就不可避免地影響到了憲法中人權規定的真正貫徹落實。(二)刑法人權保障存在的缺陷。首先,脫離憲法的指引與制約,刑法的人權保障功能在刑法中的地位突顯不足。體現在我國現行刑法條文中并未有“人權”一詞的規定,即便在《刑法》第1條“立法宗旨”中有“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的規定,但刑法文本中更多體現的是打擊犯罪的功能,而不是人權保障的功能。此外,刑事司法中也經常出現侵犯犯罪人人權的現象,譬如近幾年來河北聶樹斌案、內蒙古呼格吉勒圖案等死罪改判無罪的冤假錯案就經常被媒體報刊所關注與報道,此時的刑法似乎并未突顯其“犯罪人大憲章”的功能。其次,脫離憲法的指引與制約,刑法對其所規定的一些人權的保護力度不夠。刑法“對公眾權利的影響程度最高,因而必須具有更強的確定性,這樣才能明確人們行動自由的邊界”[3]。盡管在現行刑法中有關于公民基本權利保護條款的規范,例如我國《憲法》第35條規定我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可是我國《刑法》僅僅規定了破壞選舉罪、報復陷害罪、破壞集會、游行、示威罪,而對言論自由權、出版自由權、結社自由權等基本人權的規定較少,保護力度不足。固然基于保護國家安全的考慮,應當對公民的言論自由權予以一定的限制,但是刑法也不能傷害、侵犯到憲法中所保障的公民言論自由權。最后,脫離憲法的指引與制約,刑法可能會出離憲法。如刑法中對于終身監禁刑的設置是一種自行增加刑罰種類的行為,它將終身監禁刑強加在貪污犯罪人身上,且僅限于貪污、賄賂犯罪,是一種差別性對待,對于其他社會危害性更加嚴重的犯罪人而言,難以體現憲法中的平等保障人權原則。

二、憲法與刑法聯結與互動狀態下保障人權之原因分析

人權保障是一個綜合性法律問題,一方面需要強調關涉憲法層面上的立場與價值取向,另一方面還需要強調由刑法等部門法來具體落實和體現憲法的價值理念,應當給予它們發揮各自作用且充分互動的空間,才能完整達致人權保障的目標。(一)法律體系的內在一致性決定了必須憲刑聯動保障人權。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一個以憲法為核心,包含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十余部部門法在內的一個有機整體。該法律體系有其內在的一致性與統一性。其中,憲法位于法律體系這一金字塔的頂端,奠定并搭建了整個法律秩序,是各部門法制定的依據與基礎;各部門法都以憲法為引領,圍繞并遵從憲法精神和基本原則,對社會秩序加以更為細致的規范,且不得與憲法相沖突。尤其是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依憲治國”再次重申了憲法對于部門法的統領作用,強調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有機統一的整體,需要維護國家的法制統一。具體到人權保障領域,也需要憲法與刑法的共同規制,憲法所蘊涵的控權思想和人權保障精神應當被貫穿于整個刑事立法之中。憲法與刑法之間能夠進行聯動的前提是兩者之間存在密切的聯系,主要體現為以下幾點。首先,兩者的價值訴求一致。憲法在其法律文本中明確對尊重和保障人權作出了規定。刑法在第1條中也明確規定立法宗旨是保護人民,兩者之間以人權保障為紐帶被緊密聯結起來了。盡管憲法規定的是一國之根本政治、經濟制度,而刑法是關于犯罪和刑罰的法律規范總和,表面看似不同,不過在我國統一的法律體系中,憲法與刑法之間存在共同的立法宗旨與價值訴求。憲法通過對一國國家機關的權力分配作出規定,劃清了國家公權力與個人私權利的界限,以防范公權力對人權的侵犯;刑法通過明確罪刑法定原則以及各類罪刑規范,對國家刑罰權等公權力進行規制,以避免司法機關肆意侵犯人權,目的亦是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憲法與刑法皆以對權利的規制為主要內容,以人權保障為核心理念,沒有人權的憲法或者沒有人權的刑法均會失去賴以存在的價值。其次,兩者所屬的法律體系一致。憲法與刑法均為人權法律體系網之重要組成部分。德國法諺云,法官適用一個法條,就是適用整個法律體系。對人權保障問題的思考需要將不同部門法的不同規定納入一個統一的范疇進行整體研究,將人權保障問題放置在整個法律秩序下進行研究?,F在存在一種部門法脫離憲法的現象,譬如包括刑法在內的一些部門法,在制定、解釋、修改法律的時候,只考慮該部門法的價值傾向,卻從不考慮憲法的價值取向,甚至有意躲避憲法對刑法的“干預”,這種做法類似故步自封,是不可取的,部門法需要回歸至憲法?!叭藱嗟膽椃ūU喜皇枪铝⒌?,必須同加強各部門法對公民權利的保障機制相結合。以憲法為龍頭、以部門法為有機環節,才能建構我國人權法律保障的完整體系?!保?](二)我國憲法適用體制的不完善決定了必須憲刑聯動保障人權。憲法的適用是指憲法在社會實踐中得到貫徹落實。憲法適用是憲法制定到憲法實現過程中的一個最重要的環節,是體現憲法精神、憲法效用的過程?!拔覈鴳椃ㄟm用的最重要的主體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最主要的適用方式是制定法律、決定重大問題和監督憲法實施。如果考慮到制定法律、決定重大問題屬于傳統的立法權的范圍,那么我們可以將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適用憲法的職權分解為兩部分,即立法適用和監督適用?!保?]作為我國法律體系中的部門法之一,憲法規范如同其他部門法規范一樣也需要落于實處。不過從學理上而言,我國的憲法適用體制實際上是非常之不完善的。首先,我國憲法的監督適用機制包涵兩種,即憲法解釋與憲法監督,雖然它們規定于現行憲法中,不過迄今為止這兩種機制的實施程序法均未出臺,導致實踐中憲法解釋機制與憲法監督機制幾乎處于缺位狀況。就其他各國而言,憲法的適用其實還包括憲法司法適用機制和違憲審查機制,不過這兩種機制并未被我國憲法所采納,甚至目前在學術界廣泛使用的司法、司法制度等概念,就沒有明確的憲法依據[6],因而監督適用、司法適用、違憲審查機制的統統缺位使得憲法對刑法的規范和制約功能無法有效發揮。在這些憲法適用機制缺位的狀況下,只有拓展剩下的唯一的立法適用路徑了,即通過完善、細化其他相關部門法的立法來貫徹落實憲法中的人權保障原則與人權保障規范。其次,憲法規范一方面具備最高權威性、最高效力性,另一方面由于其所規范的均是國家重大制度與事項,因而也帶有更多的宏觀性與抽象性,這就需要通過其他相關部門法的立法與修法來加以細致化、具體化。憲法精神具有一種天然的向下擴張、向下流動的傳導力與驅動力,天然的需要與各個部門法相聯結。在各個部門法中,憲法尤其與刑法結合緊密,表現在近現代憲法的起源和發展通常是從確立刑事法治原則開始的;刑法的維護需要憲政基礎的支持與支撐,需要憲法的保駕護航,需要與憲法緊密聯結,生動反映憲法的變化,并以部門法的形式豐富著憲法的內涵。人權盡管已經在憲法中得以明確規定,但這并不等同于人權就實現了,侵犯人權的行為就能夠受到法律制裁了。一方面,人權的實現是反映在個案中的,需要各個部門法尤其是刑法的配合與協調;另一方面,社會轉型與社會發展中會出現新型人權問題,需要部門法尤其是刑法配合憲法加以解決。因而只有在憲法與刑法有效聯結與互動的狀態下,在刑法制定和修改時充分考慮人權保障精神,在刑法中不斷完善人權保障的條款才能更好地應對社會實踐中不斷出現的新的人權保障問題。(三)國際人權公約與國內刑法的銜接適用。需要憲刑聯動保障人權當今世界各國在加強人權保障方面積極溝通并建立聯系,簽署了包括《世界人權宣言》在內的許多國際人權文書以加強對人權的國際保護。我46國作為聯合國安理會五大常任理事國之一,也積極參與國際事務以融入世界潮流,迄今為止我國已經加入的國際人權公約達到25項,其中涵蓋聯合國九項核心人權公約中的七項,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我國以實際行動反映了政府加強人權保障力度的決心和勇氣,不過這些國際人權公約中亦有不少內容涉及刑事法律,因而在司法適用中必然會產生與我國國內刑法的銜接適用問題。對于與國際人權公約中的刑事規定相一致的地方,則直接適用我國國內刑事立法就可以保證我國對于國際公約履行義務的遵守;但是對于那些與國際人權公約中的刑事規定不相一致甚至是嚴重沖突的地方,我國又應如何承擔保證該部分條約規范在國內的履行責任呢?譬如突出的矛盾體現在《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2款規定“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罰”;第4款規定“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的案件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第5款規定“對十八歲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處死刑,對孕婦不得執行死刑”等,這些規定與我國目前的國內刑法關于死刑罪名與死刑刑罰的規定均存在沖突。對這一問題的解決比較棘手,因為國際公約在國內的適用問題在我國國內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直接的規定。一方面,按照國際法上“條約必須信守”的一般原則,我國作為上述國際人權公約的締約國,須承擔保證公約在國內得以履行的義務。另一方面,國際人權公約與國內法存在不一致之處,是擇一適用,還是逐漸修改國內法條至統一適用,便成兩難選擇。從法學理論上而言,國際人權公約屬于我國的法律淵源之一,且我國作為聯合國成員須承擔履行加入的國際人權公約的義務。但是從國際人權公約在我國的適用實踐來看,目前未曾出現過司法審判中直接適用國際人權公約條款的情形。較為妥當合適的方式便是將這些已簽署的國際人權公約中諸多關涉刑事犯罪內容的條款在我國進行轉化適用,即通過轉化為相應的國內刑事法,將其中的人權條約的精神體現于國內刑事法的制定與修改中,而這一轉化過程只能是通過加強憲法與刑法之間的聯結與互動才能完成與實現。

三、憲法與刑法聯結與互動狀態下保障人權之路徑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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