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職回避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9 01: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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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任職回避

一、回避的概念

回避,就其字面意義來理解,就是因避嫌而不參與其事?;乇苤贫?,是指為了保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保持公正廉潔,避免因裙帶關系或其他關系而形成復雜的關系網,防止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親屬以及關系人徇私情,而對其任職和履行職務作出某些限制規定的制……

法官回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遇有法律規定的回避情形時,退出對某一具體案件的審理或訴訟活動的制度。法官回避制度是為了保證案件公正審理而設立的一種審判制度,在審判工作中,實行回避制度具有重要的意義。它可以使審判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合法地退出案件的審理,又可以消除當事人的某些顧慮,保證案件審判的公正性。

二、官回避的分類

法官回避的類型,從形式上可以分為法官的任職回避、法官的審判業務回避、法官的地籍回避三種類型。

1、法官的任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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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領導任職回避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保證領導干部公正履行職責,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領導成員,上述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中央紀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副職領導成員及其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縣級以上地方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及其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領導成員,上述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縣級以上地方紀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及其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

第三條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等工作。

第四條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獨資、合伙或者較大份額參股的方式,經營企業或者舉辦經營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該領導干部不得在上述企業或者單位的行業監管或者業務主管部門擔任領導成員。

第五條領導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縣(市)黨委、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黨委、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數民族領導干部參照上款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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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領導任職回避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保證領導干部公正履行職責,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領導成員,上述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中央紀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副職領導成員及其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縣級以上地方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及其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領導成員,上述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縣級以上地方紀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及其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

第三條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等工作。

第四條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獨資、合伙或者較大份額參股的方式,經營企業或者舉辦經營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該領導干部不得在上述企業或者單位的行業監管或者業務主管部門擔任領導成員。

第五條領導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縣(市)黨委、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黨委、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數民族領導干部參照上款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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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回避制度實踐思考

干部交流和任職回避是既有交叉又相對獨立的兩個概念。干部交流主要指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通過調任、轉任、輪換、掛職鍛煉等形式,有計劃地對干部的工作崗位進行的調換;任職回避主要指為了保證不因地域、親屬關系等因素對黨政領導干部的公務活動產生不良影響,而對其所任職務、任職地區等作出相應的限制性規定。任職回避是干部交流的一種手段,干部交流是任職回避的原因之一。

推進黨政領導干部交流和任職回避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加強干部管理的重要舉措。領導干部的合理流動,不僅有利于增長干部才干、促進干部健康成長,而且對于提高干部隊伍整體素質、改善領導班子結構等都具有重要意義。

近年來,我區按照上級組織部門的要求,結合**實際,在干部交流和任職回避等方面進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收到了較好的效果。具體做法是:

1、形式多樣,堅持突出重點與整體推進相結合。一是加強了黨政“一把手”的交流。二是加強了掌管人、財、物部門和執紀執法部門領導干部的交流。三是加強了黨政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的交流。近兩年來,共交流區管領導干部297人次,其中正處實職干部87人次,促進了領導干部的良性流動,提高了領導班子的整體效能。

2、確保實效,堅持干部交流與培養使用相結合。一是上派鍛煉。對一些長期在基層工作,能力較強、綜合素質較好的青年干部,派往市、區對口部門進行跟班學習,了解熟悉較高層次業務部門工作運作、決策產生的過程等內容,使他們開闊視野、增強大局意識,提高宏觀管理水平和綜合協調能力。二是下派掛職。安排區級機關的青年干部,到基層一線、村及社區掛職,從事具體負責工作,讓干部經受鍛煉、提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三是外派培養。將一些長期在某一領域工作、專業水平較高,但缺乏綜合工作經歷的青年干部,安排到綜合職能部門工作,使其全面發展。目前,干部“三派”交流已成為我區一項常規性舉措,每年均有10多名青年干部被派往各對口單位。

3、方法靈活,堅持組織調配與公開選拔相結合。在堅持常規性干部交流工作的同時,大力推行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工作。今年在全區范圍內開展了大規模的區管助理“模糊競崗”,共有153名符合條件的科級干部參與了競爭。在門檻設置上,打破過去常規,做到年輕人和“老同志”并重;在命題內容上,側重干事能力,做到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兼顧;在考核方式上,延伸考察領域,做到現實表現和歷史“痕跡”都看,并最終確定了8名區管助理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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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職回避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保證領導干部公正履行職責,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領導成員,上述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中央紀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副職領導成員及其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縣級以上地方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及其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領導成員,上述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縣級以上地方紀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及其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

第三條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等工作。

第四條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獨資、合伙或者較大份額參股的方式,經營企業或者舉辦經營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該領導干部不得在上述企業或者單位的行業監管或者業務主管部門擔任領導成員。

第五條領導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縣(市)黨委、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黨委、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數民族領導干部參照上款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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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回避問題思考

一、當前干部交流和回避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干部交流和回避制度是優化班子結構、增強整體效能的一項重要舉措。這項制度的實施,在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黨風廉政建設、深化干部制度改革、促進工作開展等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但目前在實際運用中還存在一些具體問題。一是干部交流不平衡。存在“五多五少”的現象,即橫向交流多、縱向交流少,系統內交流多、條塊交流少;鄉鎮干部交流多、機關干部交流少,主要領導交流多、副職和中層干部交流少,綜合部門干部交流多、專業部門干部交流少。作為縣一級管理的干部,交流對象基本局限于本縣范圍內科級干部之中。二是干部交流難度大。由于不同地域之間、不同部門行業之間工作、生活、待遇等條件的差異,造成干部交流時心理上不平衡、待遇上不平等,主要表現為“三易三難”,即基層向機關交流易、機關向基層交流難,“冷門”單位向“熱門”單位交流易、“熱門”單位向“冷門”單位交流難,鍛煉交流易,回避交流難。有的干部在交流任職時,還擔心“后路難定”,不愿轉行政、工資關系。三是干部交流面不寬。由于干部管理體制的問題,一些垂直管理部門干部的交流僅局限于本系統內的干部交流,縣一級管理的干部很難交流進去,系統內部的干部也很難交流出來,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干部的交流面。四是干部交流有阻力。比如,一些交流干部的家庭生活存在具體困難,困擾著組織部門和部分交流干部,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干部的易地交流;一些部門領導認為交流來的干部占了位子,影響了本地區、本單位干部的提拔使用,對交流來的干部不支持、不歡迎、不配合;外界對交流的干部認識有偏見,甚至交流是認為把“不聽話”或有缺點錯誤的干部交流出去,對交流干部有排斥傾向,造成交流干部自身的思想壓力。

二、完善和落實黨政領導干部交流與回避制度的對策

加強宣傳,營造干部交流和回避工作的良好輿論環境。要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等各種宣傳工具,大力宣傳干部交流和回避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全社會形成共識,在全黨形成干部交流和回避的大氣候。

健全制度,促進干部交流和回避工作規范化和制度化。一是正確把握干部交流的原則,確定交流對象。干部交流和回避工作應遵循“六大原則”,即:改善領導班子結構,增強整體效能的原則;培養鍛煉干部的原則;知人善任、用其所長的原則;對“熱點”行業和“熱點”崗位交流轉換的原則;回避需要的原則;強化對領導干部的監督,促進黨風和廉政建設的原則。交流重點對象應是黨政領導班子“一把手”,以及那些管人、管錢、管物和執法紀監督部門的領導干部;在一個地區或一個單位任職時間滿十年的領導干部;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十年的,且年齡適宜的,必須交流;中青年干部,特別是后備干部;屬于避親避籍任職規定的黨政領導干部。二是制定領導干部任職回避制度,明確回避范圍、對象、程序及紀律監督。三是形式多樣,加大干部交流跨度。堅持因人制宜、揚長避短、人盡其才、才盡其用的原則,重點做好班子結構需求性交流、培養鍛煉性交流、調整性交流、避親避籍交流和地區間經協性(互助性)交流等五種干部交流。四是結合實際,堅持有情操作和合理操作。要結合干部的實際能力、表現和地方部門的實際需要,在干部交流工作上合理使用干部,增強人性化操作。特別是要體現“就近”的原則,如地域靠近、工作行業性質相近、專業接近等,使干部交流達到應有的效果。

深化干部管理體制改革,切實解決條塊之間干部交流的問題,形成有利于交流的干部管理機制。一是改變條塊分割狀況,切實改變有的部門干部派不進、調不出、協調難的狀況,推進條塊管理單位的干部交流。一方面,在維持垂直管理部門干部管理現狀不變的情況下,賦予地方黨委在干部交流工作上一定的權力。另一方面,垂直管理部門也要認真貫徹執行中央和地方黨委關于黨政干部交流、輪崗、回避的有關規定,除了同地方干部進行交流外,應在本系統內進行易地交流和親屬回避。二是加強競爭,形成干部交流的公平競爭機制。一方面,落實任期制,完善任期目標考核辦法,強化“屆”的觀念,創造更多的交流輪崗機會。另一方面,加大不稱職干部的調整力度,強化“庸者下”的措施,使“能者上”有崗位。同時,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拿出盡量多的領導職位實行公開招考,以調節領導人員流向,保證交流干部質量,最大限度地實現人才資源的優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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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干部任職回避暫行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保證領導干部公正履行職責,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領導成員,上述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中央紀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副職領導成員及其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縣級以上地方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及其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領導成員,上述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縣級以上地方紀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及其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

第三條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等工作。

第四條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獨資、合伙或者較大份額參股的方式,經營企業或者舉辦經營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該領導干部不得在上述企業或者單位的行業監管或者業務主管部門擔任領導成員。

第五條領導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縣(市)黨委、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黨委、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數民族領導干部參照上款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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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領導任職回避制度感言

可以有效地防止腐敗等不良現象的發生。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公檢法等部門是一個地區比較重要的部門,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制度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手段。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制度。實行任職回避,將這些部門置于干部群眾的監督之下,可以克服和改善黨政干部在工作中因地域、親屬關系等一些因素造成的消極影響,有利于保證黨政干部的為政清廉,為干部的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政治環境,促進領導班子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

優化班子結構,實行黨政干部任職回避制度。增強整體效能的一項重要舉措。干部任用條例》頒布以來,市從實際出發,積極抓好市直部門、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的任職回避,取得了一些成效?,F就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制度,結合實際,談幾點不成熟的觀點。

一、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可以有效地預防個別人從小圈子選人的不良現象,

一)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制度是改善干部隊伍結構的重要途徑。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制度。注重選拔任用德才兼備的干部,有利于把那些政治上成熟、業務上過硬、作風上正派的干部選拔上來,有利于提高本部門、單位以及整個干部隊伍素質,改善干部隊伍結構。近三年來,市通過推行《領導干部任職回避制度》先后調整交流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37名。

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決策者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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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任職回避論文

一、回避的概念

回避,就其字面意義來理解,就是因避嫌而不參與其事?;乇苤贫龋侵笧榱吮WC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保持公正廉潔,避免因裙帶關系或其他關系而形成復雜的關系網,防止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親屬以及關系人徇私情,而對其任職和履行職務作出某些限制規定的制……

法官回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遇有法律規定的回避情形時,退出對某一具體案件的審理或訴訟活動的制度。法官回避制度是為了保證案件公正審理而設立的一種審判制度,在審判工作中,實行回避制度具有重要的意義。它可以使審判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合法地退出案件的審理,又可以消除當事人的某些顧慮,保證案件審判的公正性。

二、官回避的分類

法官回避的類型,從形式上可以分為法官的任職回避、法官的審判業務回避、法官的地籍回避三種類型。

1、法官的任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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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職回避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保證領導干部公正履行職責,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領導成員,上述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中央紀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副職領導成員及其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縣級以上地方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及其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領導成員,上述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縣級以上地方紀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及其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

第三條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等工作。

第四條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獨資、合伙或者較大份額參股的方式,經營企業或者舉辦經營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該領導干部不得在上述企業或者單位的行業監管或者業務主管部門擔任領導成員。

第五條領導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縣(市)黨委、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黨委、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數民族領導干部參照上款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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