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1 06:3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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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商用研究論文
一、問題的提出
住宅商用,指在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業主利用住宅從事經營性活動。在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業主的專有權以建筑物中具有構造上及使用上獨立性的部分為客體,[1]本質上仍屬于所有權,權利人可以行使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業主既可以用于住宅,也可用于經營性活動。[2]然而,部分業主利用住宅從事經營性活動可能對其他業主的居住利益帶來不利影響。住宅能否商用因此在實踐中也引發了不少紛爭,甚至對簿公堂。[3]《物權法》首次從民事基本法的高度對此作了規定,該法第77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睘榱伺浜稀段餀喾ā返膶嵤?,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制定了《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有兩個條文涉及住宅商用問題,《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司法解釋》第10條規定:“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未按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有利害關系的業主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業主以多數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其行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薄督ㄖ飬^分所有權司法解釋》第11條規定:“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本棟建筑物內的其他業主,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所稱‘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建筑區劃內,本棟建筑物之外的業主,主張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應證明其房屋價值、生活質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響?!迸c《物權法》第77條相比,這兩條規定更為具體,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尤其是進一步明確了“有利害關系的業主”的范圍和證明方式,明文規定了“有利害關系的業主”的物權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但是,前述規定仍然存在一些問題,有待從解釋論的視角作進一步探討。例如,“利害關系業主”如何認定,采用主觀判斷方式抑或客觀判斷標準?是否不用考慮各種商用活動的具體情況,將所有“本棟建筑物內的其他業主”都應當認定為“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業主從事的經營性活動是否有范圍限制?住宅商用中的當事人有哪些,通過何種途徑征得利害關系業主的同意?何為“同意”?住宅房屋改為經營性房屋后的法律效果如何?凡此等等。本文擬結合住宅商用法律制度中的利益衡量,從解釋論的視角對《物權法》中住宅商用法律制度進行解讀,并對《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司法解釋》相關條文作評述。
二、我國住宅商用的歷史考察和利益權衡
(一)我國住宅商用現象的歷史考察
我國區分所有建筑物的規?;头ㄖ苹瘯r間較短。改革開放之初,經濟尚不夠發達,不斷增大的居住需求與有限住宅供給之間的矛盾突出,利用住宅從事經營性活動的前提條件尚不具備。但隨著區分所有建筑物的大量建成,其很大程度上解決了不斷膨脹的城市人口居住問題。與此同時,建筑內居住人口的消費需求也不斷擴大并凸現出來,這些都為住宅商用的產生提供了基礎。此外,改革開放以來,國家鼓勵和促進各類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的發展。中小企業的設立因此獲得極大便利。就企業設立登記而言,只要設立申請人能夠提供明確的工作場所,而一般不問其系住宅或商用樓,就符合各類企業法律的“工作地點”要求,企業便能獲批設立。此后,“政府就允許營業,至于營業所使用的房屋的性質、用途,一概不予考慮。”[4]為了降低經營成本,除了在住宅新設滿足居民消費需求的企業外,一些通常設立在商用辦公樓的企業也開始進駐住宅樓。
不可否認,利用住宅從事經營性活動具有諸多優點,概括如下:[5]有利于提高住宅用房的利用效率、有利于降低企業的設立和經營成本、[6]有利于增加就業機會、有利于適宜IT科技等新興行業對辦公環境的需要、有利于城市的多樣化建設,并為其他業主帶來生活便利等等。[7]隨著城市住宅人口的集中發展,居民的需求也逐漸集中,刺激了相應經營性活動的開展。而市場商品和服務的提供,也反過來為業主提供了便利,豐富了城市的市場結構。目前,住宅商用逐漸成為我國社會生活中的普遍現象。[8]僅在2006年前三個月內,北京市朝陽區注冊的公司有90%以上的辦公地點在居民樓。[9]
商用服務信息保護和監管研究
【摘要】2018年1月3日,曬2017年支付寶賬單活動風靡微信朋友圈,支付寶在2017年賬單界面嵌入了一段不易發現的服務協議鏈接,導致全國上億用戶在不知情的情況“被授權”支付寶采集個人信息,消息一出,引發了全體網民、社會媒體及法律界人士的跟進關注,輿論發酵迅速。目前,個人商用服務信息權益保護工作逐漸受到世界各國金融服務機構和監管主體的關注。本文對國外個人商用信息保護和監管方面的經驗做法進行了整理,為我國個人商用服務信息保護和監管提供了有益借鑒。
【關鍵詞】信息安全行業監管立法保護
一、我國個人商用信息保護和監管工作存在的不足
一是我國針對個人的信息保護的立法空白。目前,我國并未出臺保護個人信息的專門法律。我國的《國侵權責任法》和《民法通則》中的關于個人信息保護與侵權救濟條款,奠定了個人信息保護的民事制度基礎,但相關條款內容過于寬泛,缺乏針對性和具體執行力。我國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立法建議從2003年被提上日程,缺一直未能進入正式的立法程序。我國個人商用信息保護的基本法空白,降低了個人信息保護的司法執行力。二是我國對個人商用信息保護范疇的界定過于狹窄。目前,我國關于個人商用信息的規定散見于多部法律法規中,側重于保護個人信貸信息、通信信息等,對個人信息保護主體的界定主要局限于各行業內部,未能涵蓋與行業信息有關聯的其他主體。致使如醫療、房產中介、機動車銷售、電信運營、網絡服務等行業及其相關業務人員有許多機會掌握大量公民個人信息。因此這些行業也往往成為個人信息泄露的“重災區”。三是信息保護監管機制不完善?,F階段,我國對個人商用信息監管不具備違規行為發生后的問責到底的機制,同時面臨重大群體信息違規違法事件的處理機制不健全,監管主體責任不明確,行業監管乏力存在漏洞。如,日前支付寶惡意隱藏信息采集授權條款,導致客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同意”了《芝麻服務協議》的事件中,支付寶僅僅通過官方微博了道歉說明,但截至目前相關監管機構針對整個事件并未對支付寶進行處罰和開展后續事件調查。四是缺乏具體有效的救濟方式?,F行對個人金融信息保護的相關規定側重于規范金融機構的行為,而缺乏對數據主體權利、救濟方式和途徑的規定。這一現狀導致在個人金融保護的實踐中,數據主體的權利容易被輕視,同時侵權者違規違法成本低,使得數據主體在遭受侵權行為時往往難以得到民事救濟。
二、國外個人商用信息保護和監管的主要做法
(一)明確界定個人信息,增強市場保護和監管的針對性。美國側重對政府權利的限制,出臺的各項法規旨在保護公民的隱私權、財務信息、健康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在美國《隱私法》中,采用“記錄”代指“個人信息”,指一個機構所持有的與一個人相關的單項信息活信息集合。歐盟雖然比較注重保護社會公眾個人商用信息的隱私權,但同時出臺了一系列制度確保成員國不會因為對個人信息的過度保護而阻礙個人數據在成員國之間的正常交流。歐盟將社會公眾的商用信息界定為和自然人相關的所有信息,因此歐盟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內容相對廣泛。日本對個人權利和利益的保護顯著增強,日本將個人信息定義為與一個自然人相關的,包含姓名、駕照、身份證號、出生日期、軍官證和其他所有可以識別出特定對象的任何信息。(二)借助行政手段,統一市場管理。美國通過借助政府統一管理,部門分散立法的模式,實現相關機構行為的自我約束、自我規范,從而保護個人信息的安全,并在個人信息保護和個人信息產業發展之間找到平衡。歐盟明確了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原則,歐洲議會出臺統一管理框架,各成員國根據聯盟統一要求,分別建立自己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日本通過行政干預統一了全國個人信息標識,加強個人商用信息的規范化管理手段。(三)進行專門立法,加強司法監督。美國早在上世紀80年代就出臺了《美利堅合眾國隱私法》,規定了在商業領域的個人信息保護辦法,是美國保障公民信息安全的重要法律,該法案提出了公民隱私權為國家憲法必須保障的基本人權。在1997年,美國又出臺了《美國互聯網商務機構政策框架》,明確了私營企業在互聯網領域保護個人信息的主要義務,并鼓勵私營企業為此建立內部管理制度,同時提出建立獨立的、公正的第三方機構的監督機制。歐盟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工作成績突出,這與其出臺嚴格個人信息立法環境關系密切??傮w上看,歐盟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從強調對國家權力的有效控制以及對私權領域的嚴格限制,執行了集公權領域與私權領域于一體的統一立法標準。歐盟于2016年5月24日通過了《一般數據保護條例》(GeneralDataProtectionRegulation,GDPR),并將于2018年5月25日實施。GDPR的通過意味著歐盟對個人信息保護及其監管達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此外,各歐盟國家也分別制定國內的相關法律,以加強個人信息在本國的保護和監管。如瑞典于1973年出臺了《數據法》,明確了有關個人數據在采集、加工、保管以及公開等方面的具體措施。德國的《個人數據保護法》采用了統一立法的標準,對公民的個人信息采取了統一、規范的立法保護。法國的《自由信息法》,是一部專門約束公權力,保護個人信息的法律。英國的《英格蘭個人信息保護法》分別從信息的采集路徑、信息用途、保存期限、信息保管平臺職責等方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降低了個人信息受非法侵害的風險。而亞洲的韓國、日本、新加坡等國也制定了自己的個人數據保護法。其中日本《公民數據保護法》規定了國家機關、地方及政府以及社會團體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具體職責,為個人信息保護中遇到的法律糾紛提供解決依據。韓國出臺的《互聯網商務基本法》確保了個人信息在互聯網環境下安全傳輸。新加坡出臺的《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法》對個人信息保護相關問題做了體系化、規范化的梳理與規定,將個人信息保護納入了正式法律治理范疇。(四)加強行業自律,輔助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和監管。日本許多民間組織制定了涉及個人信息安全的規范文件,截至2010年年末,日本共有2000多個地方公共團體制定了相關個人信息保護條例。到2017年,日本各級政府均已制定了《個人信息保護辦法》。日本民間團體無權立法,主要通過行政指導、行業自律或個別法律的某些具體管理條例實現自我約束、自我管理,如日本個人數據保護辦公室制定的《社會團體自然人信息保護辦法》等。(五)建立了健全的個人信息主體救濟措施歐盟通過的《一般數據保護條例》明確了監督機關救濟、司法救濟、公益組織救濟和損害補償等具體救濟和補救措施,如果數據主體認為與其有關的個人數據處理違反了本條例,有權向常住地、工作所在地、侵權發生地成員國的監督機關、對數據控制者或處理者、非營利性機構、組織或協會及向數據控制者、處理者提起訴訟或索償。
商用建筑信息應用論文
摘要:分析了上海市商用建筑信息數據庫的作用和意義,介紹了其主要內容,初步建立起了上海市商用建筑信息數據庫,并收集了95幢商用建筑的數據。由這些數據整理出了上海市商用建筑的基本信息、空調系統信息和建筑能耗數據等統計結果,并在此基礎上分析得到了一些有關上海市商用建筑能耗的規律和結論,并討論了上海市商用建筑信息數據庫的下一步工作方向。
關鍵詞:數據庫建筑能耗商用建筑
0引言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社會能源消耗也在不斷增長,由此也造成了環境的惡化。在社會總能耗中,建筑能耗占到了很大的比重。建筑能耗,簡單地說一般指建筑物在使用過程中的能源消耗量,主要包括供暖、通風、供冷、照明、設備和供熱水等的能耗。上海市的建筑能耗已占社會總能耗的將近20%,并且有逐年上升的趨勢,建筑節
能已成為我國節能工作的重要部分。但長期以來,我國的能源統計一直是以工業和交通為主,終端能耗按一、二、三產業和生活分類以及能源種類等方面進行統計,建筑能耗只是其中的一個消費環節,分割匯雜在能源消耗的各個領域,沒有形成獨立的統計對象,這就無法給建筑節能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詳實、可靠的數據資源。因此我們以上海市的商用建筑為試點,進行了大量的數據調查和統計工作,著手建立上海市商用建筑信息數據庫。
1商用建筑信息數據庫的作用和意義
商用寬帶技術研究論文
摘要超寬帶無線技術隨著向民用解禁正迅猛的發展,由于其信道衰落不敏感、發射信號功率譜密度低,系統復雜度低,功耗小,定位精度精確等諸多吸引人的優點,它將在無線通信、網絡、雷達系統、圖像處理和定位系統中得到廣泛的商業應用。
關鍵詞超寬帶(UWB);脈沖無線電;IR;OFDM;DS-UWB
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FCC(FederalCommunicationsCommision)于2002年2月14日通過了一項曾經只應用于軍事和政府部門,現今可民用化的超寬帶UWB(UltraWideBand)無線通信技術。UWB完全迥異于其它無線技術,具有對信道衰落不敏感、發射信號功率譜密度低,系統復雜度低,功耗小,定位精度精確等優點。在無線通信、網絡、雷達系統、圖像處理和定位系統中都具有其它技術無法比擬的優點。它不用載波而采用時間間隔極短(小于1ns)的脈沖進行通信,因此也可稱作脈沖無線電(ImpulseRadio),與二進制移相鍵控(BPSK)信號波形相比,超寬帶不采用余弦波進行載波調制而是發送間隔小于1ns的能量脈沖,因此它的帶寬極寬,高達數GHz,且由于頻譜的功率密度極小,它具有擴頻通信的特點。目前,為保障全球定位系統GPS,導航系統和軍事通信頻段,FCC限定UWB頻域在3.1至10.6GHz,且發射功率低于41dB。UWB向民用解禁后,我們更為關注的是它帶來的商業和民用價值。
1UWB的特點
⑴帶寬非常寬
UWB使用帶寬高達幾個GHz,頻率范圍從3.1GHz到10.6GHz。超寬帶系統容量大,不單獨占用現在已經擁擠不堪的頻率資源,而是共享其它無線技術所使用的頻段,這使得頻率資源日益緊張的今天有了實質性的緩解。
商用地下建筑消防監督管理措施
摘要:為提高商用地下建筑的消防安全水平,文章首先從消防監督角度分析了商用地下建筑的特點,然后闡述了商用地下建筑消防救援工作中的難點,最后提出提高商用地下建筑消防監督管理水平的有效措施,旨在為相關人員提供參考。
關鍵詞:商用地下建筑;消防監督管理;措施
商用地下建筑在城市中非常常見,可以緩解城市土地資源緊張。但是商用地下建筑在給人們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一定的消防安全風險。加強對商用地下建筑消防監督管理工作的研究,對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一、從消防監督角度分析商用地下建筑的特點
(一)人員密集
商用建筑是指用于商業經營活動的建筑物,如商場、批發市場、餐館、文娛場所、商務辦公樓等,其商用性質決定其人員密集程度遠高于普通民用建筑,尤其在商場或批發市場中,人流量非常大。商用地下建筑的此種特點,使其在發生火災等突發事故后,容易出現集體性恐慌現象,影響建筑內人員的判斷力,使場面更加混亂,增大了人員疏散難度。
住宅商用法律制度分析論文
一、問題的提出
住宅商用,指在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業主利用住宅從事經營性活動。在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業主的專有權以建筑物中具有構造上及使用上獨立性的部分為客體,[1]本質上仍屬于所有權,權利人可以行使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業主既可以用于住宅,也可用于經營性活動。[2]然而,部分業主利用住宅從事經營性活動可能對其他業主的居住利益帶來不利影響。住宅能否商用因此在實踐中也引發了不少紛爭,甚至對簿公堂。[3]《物權法》首次從民事基本法的高度對此作了規定,該法第77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睘榱伺浜稀段餀喾ā返膶嵤?,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制定了《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有兩個條文涉及住宅商用問題,《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司法解釋》第10條規定:“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未按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有利害關系的業主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業主以多數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其行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薄督ㄖ飬^分所有權司法解釋》第11條規定:“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本棟建筑物內的其他業主,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所稱‘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建筑區劃內,本棟建筑物之外的業主,主張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應證明其房屋價值、生活質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響?!迸c《物權法》第77條相比,這兩條規定更為具體,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尤其是進一步明確了“有利害關系的業主”的范圍和證明方式,明文規定了“有利害關系的業主”的物權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但是,前述規定仍然存在一些問題,有待從解釋論的視角作進一步探討。例如,“利害關系業主”如何認定,采用主觀判斷方式抑或客觀判斷標準?是否不用考慮各種商用活動的具體情況,將所有“本棟建筑物內的其他業主”都應當認定為“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業主從事的經營性活動是否有范圍限制?住宅商用中的當事人有哪些,通過何種途徑征得利害關系業主的同意?何為“同意”?住宅房屋改為經營性房屋后的法律效果如何?凡此等等。本文擬結合住宅商用法律制度中的利益衡量,從解釋論的視角對《物權法》中住宅商用法律制度進行解讀,并對《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司法解釋》相關條文作評述。
二、我國住宅商用的歷史考察和利益權衡
(一)我國住宅商用現象的歷史考察
我國區分所有建筑物的規?;头ㄖ苹瘯r間較短。改革開放之初,經濟尚不夠發達,不斷增大的居住需求與有限住宅供給之間的矛盾突出,利用住宅從事經營性活動的前提條件尚不具備。但隨著區分所有建筑物的大量建成,其很大程度上解決了不斷膨脹的城市人口居住問題。與此同時,建筑內居住人口的消費需求也不斷擴大并凸現出來,這些都為住宅商用的產生提供了基礎。此外,改革開放以來,國家鼓勵和促進各類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的發展。中小企業的設立因此獲得極大便利。就企業設立登記而言,只要設立申請人能夠提供明確的工作場所,而一般不問其系住宅或商用樓,就符合各類企業法律的“工作地點”要求,企業便能獲批設立。此后,“政府就允許營業,至于營業所使用的房屋的性質、用途,一概不予考慮?!盵4]為了降低經營成本,除了在住宅新設滿足居民消費需求的企業外,一些通常設立在商用辦公樓的企業也開始進駐住宅樓。
不可否認,利用住宅從事經營性活動具有諸多優點,概括如下:[5]有利于提高住宅用房的利用效率、有利于降低企業的設立和經營成本、[6]有利于增加就業機會、有利于適宜IT科技等新興行業對辦公環境的需要、有利于城市的多樣化建設,并為其他業主帶來生活便利等等。[7]隨著城市住宅人口的集中發展,居民的需求也逐漸集中,刺激了相應經營性活動的開展。而市場商品和服務的提供,也反過來為業主提供了便利,豐富了城市的市場結構。目前,住宅商用逐漸成為我國社會生活中的普遍現象。[8]僅在2006年前三個月內,北京市朝陽區注冊的公司有90%以上的辦公地點在居民樓。[9]
商用車吸能型前下部設計
在轎車與重型商用車迎面碰撞過程中,由于兩者高度的明顯差異,轎車極易鉆入商用車底部,給轎車乘員造成致命傷害。因此重型商用車必須裝備前防護裝置。歐洲現行法規ECER93…和我國正準備實施的《商用車前下部防護要求》強制性標準(主要借鑒ECER93法規)規定了前防護裝置剛度的下限,但是如果前防護裝置設計過于剛硬,那么前防護裝置在碰撞過程中將起不到緩沖吸能的作用,即前防護裝置碰撞相容性不好,轎車仍將處于劣勢。文獻[2]中研究的前防護裝置主要通過盒形梁的折疊壓縮吸收碰撞能量,滿足了ECER93法規的要求。文獻[3]中將低保險杠作為商用車前下防護裝置,大大改善了商用車和轎車碰撞相容性。文獻[4]中通過多剛體軟件MADYMO建立了商用車前防護裝置與轎車迎面碰撞仿真模型,對設計的吸能型前防護結構進行了分析。本文中對某商用車原有前下部防護裝置進行ECER93法規的驗證,找出不足之處,據此設計了一種新型商用車前防護裝置。該防護裝置不僅具有碰撞阻擋功能,也能起到緩沖吸能的效果。
1某商用車前下部防護裝置性能分析
1.1原車前防護裝置的法規驗證
某商用車前防護裝置的三維模型如圖1所示。該前防護裝置主要包括:橫梁和支架兩部分。支架上端通過螺栓與貨車縱梁相連,支架下端通過焊接的方式與橫梁相連??紤]到減輕支架質量,在支架上開了孔洞。圖1原車前防護裝置的3D模型為考核該防護裝置的防護功能,按ECER93對其進行法規驗證。ECER93法規對防護裝置剛度的要求具體體現在加載點的變形上。它規定,在3個點(P1、P2及P3點)上施加規定的靜載荷,在各施力點處測得的變形所引起的水平位移~<400mm。圖2給出了在規定靜載荷作用下測得的前防護裝置變形圖。表1列出了P1、P2及P3加載點處的最大水平位移。從表1可以看出,Pl、P2和P3加載點處的水平位移均大于400mm,不符合法規要求,表明其前端防護剛度不足。
1.2轎車與原車前防護裝置碰撞仿真分析
建立轎車前端與商用車前防護裝置碰撞仿真模型,轎車以56km/h的速度撞擊固定的原車前防護裝置。圖3給出了120ms時的碰撞仿真結果,整個碰撞過程中,前防護裝置吸收能量25.9kJ,由圖中可以看出,原防護裝置未起到阻擋作用,轎車直接鉆入商用車底部,并且商用車車架侵人轎車前風窗玻璃。
房屋商用租賃合同書
甲方: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公司
乙方因經營需要臨時租用甲方在建房屋,經雙方共議達成如下房屋租用臨時協議:
第一條租用時間:為乙方臨時使用,假如甲方工程續建,乙方在接到通知后_________日內應無條件退租搬出,不得拖延。
第二條租金每月人民幣_________元,先付后住,不得拖欠。
第三條租期內,房屋隔墻及鋪面門、窗、網等設施費用由乙方負責支付,因甲方續建搬出時,均得以無償拆除。
住宅商用法律制度分析論文
一、問題的提出
住宅商用,指在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業主利用住宅從事經營性活動。在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業主的專有權以建筑物中具有構造上及使用上獨立性的部分為客體,[1]本質上仍屬于所有權,權利人可以行使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業主既可以用于住宅,也可用于經營性活動。[2]然而,部分業主利用住宅從事經營性活動可能對其他業主的居住利益帶來不利影響。住宅能否商用因此在實踐中也引發了不少紛爭,甚至對簿公堂。[3]《物權法》首次從民事基本法的高度對此作了規定,該法第77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睘榱伺浜稀段餀喾ā返膶嵤?,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制定了《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有兩個條文涉及住宅商用問題,《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司法解釋》第10條規定:“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未按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有利害關系的業主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業主以多數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其行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薄督ㄖ飬^分所有權司法解釋》第11條規定:“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本棟建筑物內的其他業主,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所稱‘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建筑區劃內,本棟建筑物之外的業主,主張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應證明其房屋價值、生活質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響?!迸c《物權法》第77條相比,這兩條規定更為具體,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尤其是進一步明確了“有利害關系的業主”的范圍和證明方式,明文規定了“有利害關系的業主”的物權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但是,前述規定仍然存在一些問題,有待從解釋論的視角作進一步探討。例如,“利害關系業主”如何認定,采用主觀判斷方式抑或客觀判斷標準?是否不用考慮各種商用活動的具體情況,將所有“本棟建筑物內的其他業主”都應當認定為“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業主從事的經營性活動是否有范圍限制?住宅商用中的當事人有哪些,通過何種途徑征得利害關系業主的同意?何為“同意”?住宅房屋改為經營性房屋后的法律效果如何?凡此等等。本文擬結合住宅商用法律制度中的利益衡量,從解釋論的視角對《物權法》中住宅商用法律制度進行解讀,并對《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司法解釋》相關條文作評述。
二、我國住宅商用的歷史考察和利益權衡
(一)我國住宅商用現象的歷史考察
我國區分所有建筑物的規?;头ㄖ苹瘯r間較短。改革開放之初,經濟尚不夠發達,不斷增大的居住需求與有限住宅供給之間的矛盾突出,利用住宅從事經營性活動的前提條件尚不具備。但隨著區分所有建筑物的大量建成,其很大程度上解決了不斷膨脹的城市人口居住問題。與此同時,建筑內居住人口的消費需求也不斷擴大并凸現出來,這些都為住宅商用的產生提供了基礎。此外,改革開放以來,國家鼓勵和促進各類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的發展。中小企業的設立因此獲得極大便利。就企業設立登記而言,只要設立申請人能夠提供明確的工作場所,而一般不問其系住宅或商用樓,就符合各類企業法律的“工作地點”要求,企業便能獲批設立。此后,“政府就允許營業,至于營業所使用的房屋的性質、用途,一概不予考慮。”[4]為了降低經營成本,除了在住宅新設滿足居民消費需求的企業外,一些通常設立在商用辦公樓的企業也開始進駐住宅樓。
不可否認,利用住宅從事經營性活動具有諸多優點,概括如下:[5]有利于提高住宅用房的利用效率、有利于降低企業的設立和經營成本、[6]有利于增加就業機會、有利于適宜IT科技等新興行業對辦公環境的需要、有利于城市的多樣化建設,并為其他業主帶來生活便利等等。[7]隨著城市住宅人口的集中發展,居民的需求也逐漸集中,刺激了相應經營性活動的開展。而市場商品和服務的提供,也反過來為業主提供了便利,豐富了城市的市場結構。目前,住宅商用逐漸成為我國社會生活中的普遍現象。[8]僅在2006年前三個月內,北京市朝陽區注冊的公司有90%以上的辦公地點在居民樓。[9]
商用飛機先進技術研究與展望
摘要:重點介紹了近年來商用飛機領域的先進技術,并對未來商用航空發展趨勢進行了展望。針對商用飛機開展的研究不但可有效提升相關領域的技術水平,同時對民用航空運輸的發展亦大有裨益。
關鍵詞:商用飛機;先進技術;飛機設計;民用航空運輸
近年來,隨著民用航空運輸領域的不斷發展,針對商用飛機的技術研究得以全面開展,其技術水平也得到了飛速提升[1]。商用飛機通常是指搭載大量乘客而進行遠程飛行的噴氣式飛機,目前在世界范圍內已形成了少數幾家大公司占主導的格局。
1商用飛機的先進技術
為了滿足減輕重量、降低噪聲、減少排放、系統魯棒性、運行安全性及經濟性等設計需求,商用飛機領域引入了越來越多的先進技術,例如,復合材料技術,平視顯示器(HUD),語音識別,全球定位系統(GPS)接收機,點對點慣性導航儀,完全基于數字視頻顯示的可重構數字儀表顯示器、多普勒雷達,電傳操縱(FBW)或光傳操縱(FBL),實時計算機故障檢測和隔離。其中,復合材料技術是飛機減重的關鍵技術。下文重點介紹了當前商用飛機上所采用的先進技術。1.1先進的亞聲速運輸機。對于亞聲速運輸機,關鍵先進技術的應用包括:重心(CG)管理系統(例如采用垂直安定面油箱);復合材料的主、次結構;帶有高載荷減緩技術的超臨界機翼,混合層流控制及高升力系統;先進渦輪風扇發動機[2-5],電傳操縱及電傳動力(PBW);鈦合金起落架;鋁鋰合金或金屬復合材料機身結構以及增穩裝置。即使在目前并未得以廣泛應用,但上述許多新技術正被引入現今的飛機設計中,也將成為未來飛機應用的常規技術[6]。1.2先進的超聲速運輸機。對于超聲速運輸機,相關先進技術的應用包括:綜合視景,側桿控制,先進的輕質材料,混流式渦輪風扇發動機,負靜余量,混合壓縮進氣口,改進超聲速巡航效率的箭翼,FBL、PBW飛行控制裝置及俯仰自動控制[7]。1.3機體技術。飛機結構技術的改進將來自于先進材料和集成技術。集成計算機代碼可同時兼顧空氣動力學和強度方面的要求,因此,計算機輔助設計成為在系統工程框架內評估物理接口的先進工具。復合材料的運用使其可通過更大的展弦比減輕重量,并提高性能。先進的加工技術使得部件數量最低化的設計成為現實。就復合材料結構而言,其雖然能夠避免一些金屬結構的缺點,例如金屬疲勞,但是復合材料的分層是其一大弱點。因此,采用這種類型的結構之前,需著力解決這些技術問題。1.4空氣動力學的改進新的空氣動力學技術包括使用壓力敏感涂料和計算流體力學(CFD),這些技術將允許采用多點機翼的設計,以達到最低的巡航阻力特性和高仿真的抖振補償邊界。另一個目標是帶有大型高涵道比(HBPR)發動機的機翼的高效氣動翼型。另外還有具有較高空氣動力學效果但成本低廉的高升力系統。1.5噪聲控制。主動噪聲控制可以降低座艙內噪聲,而不會導致飛機大幅增重。這種技術引入了與主噪聲相反的二次噪聲源,以此抵消主噪聲。該技術控制的噪聲可覆蓋較寬的頻率范圍,以抵消發動機噪聲和邊界層噪聲??刂七吔鐚釉肼晫τ诟咚倜裼眠\輸機(HSCT)而言尤為重要。1.6光傳操縱。(FBL)、電傳操縱(FBW)及電傳動力(PBW)技術光傳操縱(FBL)將基于多路復用光學的子系統引進飛機設計過程中,該技術可有效減輕布線重量,降低暴露于電磁干擾(EMI)的危害,并因無須對全機子系統試驗而簡化合格審定過程。電傳動力(PBW)和電傳操縱(FBW)可以減輕飛機重量,且不需要用于次級動力子系統的發動機引氣及變速傳動裝置。光傳操縱(FBL)、電傳操縱(FBW)及電傳動力(PBW)技術可以提高可靠性,降低維修成本,并減輕飛機重量。1.7綜合視景能力。綜合視景能使駕駛員使用可視化圖像和導引手段來洞察天氣和補償低水平照明條件。這些子系統可能使用基于衛星的導航、成像傳感器及高分辨率顯示器,以使操作有更高程度的自主權。1.8推進控制飛機。通過推力調節而非通過操縱面控制的飛機在災難性事件(包括恐怖事件)中存活概率更高,并能在局部故障狀態下更好地運行。駕駛員能通過使用推進控制機制而維持部分對飛機的控制。1.9自動貨物裝卸??者\貨物裝卸改進方法(IMACH)是改進貨物裝卸各大技術的集成,這些方法側重于搬運功能,主要考慮對大型的及更復雜的貨物的搬運以及自動化特點。IMACH可以使托盤貨物的移動完全自動化,這項改進可縮短地面轉場時間,對于航空公司客戶而言,轉場時間是一項主要的成本因素。1.10高速民用運輸機(HSCT)。新興的先進技術一直是推動高速民用運輸機(HSCT)發展的關鍵。這些技術包括先進推進系統及先進的材料,其可用于管理與飛行馬赫數2.4量級相關的溫度條件。業界正在研究空氣動力學和技術集成、推進、結構和材料、駕駛艙系統以及關鍵的環境問題,包括音爆、機場和社區噪聲及排放領域。1.11人為因素。人的因素早已成為影響飛機設計的關鍵因素之一,特別是在駕駛艙布局方面。其關鍵要求包括用于解決高負荷工作和駕駛員疲勞駕駛之間的矛盾及相關危害的新技術。與設計系統相結合,采用先進的可視化系統作為系統工程的一部分,可以提供成本效益高且快速的打樣方法,以評估和調整設計。1.12先進設計系統。飛機設計的復雜性驅使航空工業致力于開發先進的設計和仿真系統。在許多情況下,這些系統提供的設計信息比完全依賴風洞試驗更快、更經濟。結合先進的可視化技術,這些系統均已足夠成熟,可為研究及飛機設計和工程試驗提供理論依據。計算機輔助設計工具與基于每個機型的培訓試驗之間存在較強的協同作用。對新機型而言,飛行特性的建模較為準確,由此可獲得型號等級認可。在商用飛機行業,仿真已被確立為系統工程的主要驗證技術之一。1.13飛行包線保護功能。飛行包線保護是近年來出現的全新系統。電傳操縱通過飛行包線保護編程增強安全性,此舉使得駕駛員能自如地駕駛飛機,而防止任何非正常運行方式,如失速、飛行速度過快或出現過載等現象。1.14翼身融合技術(BWB)。在1997年與波音公司合并之前,麥道公司最初設想的翼身融合體是一個預期能更經濟地運送更多乘客或貨物的概念。其類似于一個飛翼,但包含了機翼和機身,而且機翼和機身能平滑地結合在一起。與傳統飛機相比,BWB在運營成本、燃油效率、總重量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量方面更具優勢。盡管這個概念很有前景,但是BWB仍面臨許多挑戰。該概念的一大弊端是,對于目前的航站樓登機口而言,這種飛機體積過大。經過研究發現,機翼折疊也不可行。這類飛機面臨的其他挑戰包括結構和材料、空氣動力學、控制、氣動結構一體化、推進機體結構集成、系統集成及保障設施等方面。1.15商用飛機制造工藝。近年來,世界范圍內的商用飛機制造業逐漸由手工制造向大規模生產轉變。雖然商用飛機的生產過程許多方面與汽車非常類似,但是商用飛機的設計和制造更加復雜。飛機制造是一個小批量生產過程,其復雜性由以下幾方面引起:依賴于高度集成的高科技子系統、先進材料的使用、詳細說明的規范和極其嚴格的試驗。系統工程可在解決這些問題時發揮重要作用。
2商用航空運輸未來發展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