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法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1 16: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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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法

社會法發展論文

和諧社會與社會法的理論創新

社會法是我國近年來在完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歷史大潮中應運而生的新興法律門類和法律學科。

1.社會法的作用和主旨。學者普遍認為,社會法是與社會主義制度最為契合的法。社會法在緩和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方面能夠發揮積極作用,和諧社會的建立尤其離不開社會法的發展。隨著社會建設和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被擺在同等重要的位置,社會法的重要性日益凸顯。在傳統的法律部門中,民商法和經濟法主要調整國家的經濟生活,側重于保護公民的民事權利;憲法和行政法主要規范國家的政治生活,保護公民的政治權利。傳統的法律部門對社會生活和文化生活的關注遠遠不夠。

大部分學者認為,社會法的主旨在于保護公民的社會權利,尤其是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在社會關系中,有強勢群體和弱勢群體之分,而且市場經濟會自發的導致強者越強、弱者越弱。此時如果沒有公權力的介入來保護弱者的利益,將使社會關系的失衡狀態加劇并最終導致嚴重的社會問題。制定和完善社會法是改變這種失衡局面的必然選擇,尤其在當前我國深化改革而社會法理論與實踐又比較薄弱的情況下,完善社會法,保障公民的社會權,使人們實現真正的解放——社會解放,對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大而深遠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2.社會法的定位和內涵。關于社會法的定位,有觀點主張:從現代法學的劃分角度,應當將法律區分為公法、私法與社會法。按照這種“三分法”,社會法是公法、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三分法的劃分推廣后,作為新興的法域,社會法具有廣泛的發展前景。這種觀點認為,社會法不是一個法律部門,應該把社會法看作一個法域,一個介于公法與私法之間的領域。也有觀點認為,社會法不是第三法域的代名詞,而是一項體系完整的基本法律制度,是中國七個法律部門中的一個獨立部門。關于社會法的內涵,有學者認同立法機關的解釋,主張社會法是指“規范勞動關系、社會保障、社會福利和特殊群體權益保障方面的法律。社會法是在國家干預社會生活過程中逐漸發展起來的一個法律門類,所調整的是政府與社會之間、社會不同部分之間的法律關系”。有學者在考察國外社會法的概念和學說的基礎之上認為,社會法是解決一國的社會問題、體現國家的社會政策,保護公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等社會權利,需要國家、社會組織和公民參與的法律部門。

3.社會法的核心范疇和體系。有學者提出,社會權(社會權利)是社會法的核心范疇。社會權泛指弱勢群體享有的體現社會正義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社會正義是社會權的核心價值。社會權的保護不僅有利于增強弱勢群體在生存與發展的競爭力,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的價值觀,而且有助于確保政治安定和市場機制的順利運轉,還有利于弘揚和諧、平等、公正的價值理念。構建和諧社會,必須確認和維護社會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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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升級轉型社會保障和社會法分析

摘要: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我國的城市化進程也在不斷演進。當今我國的城市化面臨著一些問題,城市化轉型升級迫在眉睫,即以市場為主導的城市化向以市場與社會保障并重的城市化過渡。當然,在城市化升級轉型的過程中需要社會保障和社會法,同時城市化轉型升級也為社會保障和社會法的運行提供支持。鑒于此,本文對城市化升級轉型中的社會保障和社會法進行分析,希望能為解決我國的城市化面臨的問題盡一份綿薄之力。

關鍵詞:城市化;城市化升級轉型;社會保障;社會法

一、城市化需要社會保障和社會法的原因

城市化是世界上很多國家正在發生的事情,已經成為了現代社會發展中重要的組成部分。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在工業化的不斷發展中,大量的勞動力開始向城市涌入,城市也將一些工業搬遷到城郊地區甚至是農村地區進行發展。但是這種轉變趨勢主要是以工業和服務業為主。城市化的進程極大地改變了民眾的生活質量,物質文化水平不斷提高。但是這一進程中也面臨著一些問題,比如說戶籍問題等,這都是現代社會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很多農村地區的勞動力進城之后,由于自身文化水平的限制,導致無法從事高端領域的行業,主要是以低端勞動力為主,收入也有限,大多數都是體力勞動者。在城市化進程中無法取得市民的身份,而是一直以一種外來務工者的身份為主。盡管存在大量的問題,但是城市化帶來的益處也是不可估量的。從目前的情況看來,我國的城市化進程實際上是具備一定的不科學性的。這是因為城市化追趕不上工業化的進程。我國政府高度重視加快城市化建設,這也是促進社會健康和諧發展的有效途徑。農村、城市需要保持和諧相處的局面,相互促進。城市化進程也帶來了一些問題,比如比較突出的空氣污染問題、交通擁堵問題等,這都造成了對現代生活質量的影響。城鎮化已經是我國無法阻擋的發展趨勢,在此過程中,經常會出現一些不和諧因素,比如征地問題,或者是拆遷問題,需要有針對性進行解決。這些問題的根本原因在于在城市化的過程中是以市場為主導,忽視了社會和政府的作用。雖然以市場為主導的城市化為中國的社會主義的現代化建設帶來了許多巨大貢獻,但是成就與問題并存。因此,為解決這些問題,城市化必須升級轉型,我們需要有社會保障和社會法的城市化,要走市場和社會保障相結合的城市化發展道路。

二、城市化對社會保障和社會法的支持

城市化與社會保障、社會法的關系是辯證統一的關系,他們相互依賴、相互影響,城市化的進程中離不開社會保障和社會法,同時城市化又為社會保障和社會法的正常運行提供了支持。(一)城市化對社會的作用。城市具有天然的社會屬性,城市實際上就是一種社會組織形式,受到地域等條件的影響,構成了城市的基本屬性。區分一個城市的標準大多體現在他的經濟基礎層面,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但是,僅僅是經濟基礎是無法體現一個城市的本質的,對一個城市的本質認識要從更深的層次去發掘。眾所周知,社會分工是城市發展的重要方面,如果沒有社會分工,社會就難以正常運轉。社會分工已經超出了經濟范疇,構成了社會和社會規范本身。綜上所述,城市化推動了社會的形成和發展,因為城市化既是一種社會現象又是一種社會規范。城市化是在城市的形成和發展中不斷推進的,而城市中人們的社會分工又讓人們在規范的社會秩序中正常生活,所以說,城市化對社會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二)城市化對社會保障的作用。社會保障是現代社會不可或缺的部分,一般都需要強調社會的主體,一般是政府組織。在對社會上一些無法創造足夠收入的群體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障。城市化對社會保障的產生有著重要作用。在城市化初期,人們的集體意識淡薄,把自身的利益放在首位,如西方國家提出的“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這樣就不利于經濟的發展。隨著城市化的不斷推進,社會分工開始形成,社會義務觀念也逐步孕育,它們兩者之間相互促進,不斷發展,催生了社會保障的產生。社會義務觀念是社會保障的基礎,由此可以看出城市化對社會保障的作用也是很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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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與社會法關系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社會法作為寓于法律社會化過程中的公法與私法相融合的第三法域,在其發展到一定階段,出現了作為經濟領域法律社會化現象的經濟法。因而,一方面,經濟法具有廣義社會法的基本屬性;另一方面,經濟法與狹義社會法之間,各自所對應的國家干預在范圍、宗旨和手段上都不盡相同,但在經濟與社會趨于一體化的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中,需要完善其功能的配合。

「摘要題」理論探討

「關鍵詞」經濟法/廣義社會法/狹義社會法/相互關系

近年來,我國法學界時興從社會法的視角討論經濟法,(注:可見諸下述文獻:鄭少華。社會法的勃興與中國社會法之使命[J].政治高教研究,1997(3)。謝暉。價值重建與規范選擇[M].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1998.283-288孫笑俠。法律對行政的控制[M].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1998.85-87.程信和。經濟法與政府經濟管理[M].廣州: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335-340.史探徑。中國社會法發展研究[J].依法治國與法律體系建構[C].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董保華等。社會法原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鄭少華。社會經濟法散論[J].法商研究,2001(4)。單飛躍,陽永恒。社會法:一種經濟法研究的進路[J].湘潭大學學報,2001(5)。)然而,對諸如何為社會法、何為社會法的理論依據之類的問題缺乏研究;不僅如此,對如何認識和把握經濟法與社會法的關系在一般法理上更少涉及。(注:日本學界亦然,參見張世明。經濟法學理論演變研究[M].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16.不過,我國學界僅對經濟法與勞動法、環境法的關系曾有所探討,而對經濟法與社會法的一般關系則未曾論及。參見許明月。經濟法學論點要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81-288頁。)在此背景下,探討經濟法與社會法的關系甚為必要。

一、社會法的演變和界定

(一)社會法的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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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與社會法關系研究論文

摘要:經濟法與社會法關系的研究是一個重大的理論課題,當下學界對二者的關系也存在不同的看法。但有的社會法學者對已有的經濟法理論成果存在著重大的誤讀,本文對此作出了必要的回應,并指出經濟法與社會法是有殊別的,二者在發展中不會達到歸并與融合,社會法不是經濟法發展的終極進路。

關鍵詞:經濟法、社會法、干預

經濟法與社會法的界域劃分問題是近幾年來經濟法學界與社會法學界探討較甚的一個問題。在經濟法學界,有相當一部分學者認為經濟法是社會法法域下的一個法部門現象;[①]而在社會法學界,有學者從社會法視角對經濟法之本質與存在進行了檢視,此以董保華先生為代表,他在其著作《社會法原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和論文《論經濟法的國家觀-從社會法的視角探索經濟法的理論問題》(《法律科學》2003年第2期)中以其社會法的視野闡述了他所理解的經濟法觀點。在這種闡述過程中,我們驚訝地發現董先生對李昌麒教授的經濟法觀點“需要國家干預論”產生了許多重大的誤解,與此相適應,他所提出的有關社會法的立論也是建立在對經濟法理論的誤讀的基礎上的。我們是贊成學術批評乃至批判的,因為真理總是愈辯愈明的,但是我們又認為,學術批評應當建立在對被批評者的觀點的真正的理解基礎之上的,如果離開了被批評者的觀點的原意,這種批評往往達不到有的放矢的目的,反而還會引起一些學術混亂。因此我們在討論經濟法與社會法的關系的時候,也有必要對董保華先生的批評作出相應的回應,無非是為了更好地開展討論。

一、社會法學者對經濟法的誤讀

董保華先生的研究成果中,對經濟法的誤讀傾向極為濃烈,其基本分析立場是國家干預不具有任何合法性基礎。對于這種誤讀,我們覺得有必要從理論上加以廓清。董保華先生的誤讀主要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

(一)將經濟法的控權觀誤讀為濫權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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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法責任與裁判分析論文

一、社會法責任的特殊性——非對等的損害賠償責任“賠償損失是最常見的最基本的民事責任形式,適用于各種違反民事義務的情形。不僅違反合同須賠償損失;侵害他人權利的,無論是造成財產損害,還是非財產損害,也都應當賠償損失?!雹俨⑶?賠償損失的原則是完全賠償,即侵害人應當賠償由其造成的全部損失。但在社會法領域,或者從社會法角度來看,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及完全賠償原則就有了折扣。這可以從雇員在勞動中給雇主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與雇員在工作場所財產損失的雇主賠償責任的非對等性上看出。

雇員在勞動中給雇主造成損失主要體現為工作中損壞機器設備、因過失生產出殘次品、因過錯行為導致停工停產、因疏忽丟失或損壞生產工具,如電腦、汽車等;此類損害還可以包括雇員不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的行為。雇員由此產生的損害賠償義務,在勞動法學中被稱之為勞動合同的附隨義務。“附隨義務其最主要者,為損害賠償義務。即受雇人怠于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或因可歸責于自己之事由不能履行時,應賠償因此所產生損害之義務。又受雇人因故意過失毀損雇傭人之原料、機器、器具時,亦有賠償之責?!勺⒁庹?為契約罰之特約,即受雇人違反契約上之義務時,應支付一定違約金之特約。契約罰以當事人之合意為必要。然實際上多以團體協約或服務規則或以契約協定之。與契約罰不可不區別者,為秩序罰。蓋前者為保護雇用人之經濟特別利益。后者為保護企業者之客觀利益?!雹诳梢?這里的損害賠償不僅在前提上有特別要求,即以事先特別約定為前提,賠償金的數額受到勞動者工資金額的嚴格限制,進而在賠償金的用途上也歸結為勞動者的福利而非雇主的財產權益。

我國立法的相關規定也是如此。勞動部1994年12月6日頒布實施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边@是因為勞動合同的標的是勞動者的勞動行為。用人單位作為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管理者,在要求勞動者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同時,必須為勞動者完成雙方約定的勞動行為提供勞動條件,這些勞動條件既包括了生產場所、機器設施和勞動工具,也包括了勞動保護裝置和安全衛生防護用品。并且,由于勞動合同的目的在于勞動過程的實現,而不是勞動成果的給付,勞動者的勞動成果是歸屬于用人單位的,即使是由于勞動者自身的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也不能按照民事關系中賠償實際損失的原則要求勞動者賠償,而在賠償金的給付上,不宜按照民事賠償中可以強制勞動者以個人及家庭財產來履行支付義務,可以采取從勞動者的工資中加以扣除的方式。為保障勞動者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扣除額還應當嚴格限定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

相反,法律對于勞動者在勞動中遭受的損害則加之于雇主嚴格的法律責任,即便勞動者的損失與雇主并無因果關系或者過錯聯系。這可以從勞動者丟失汽車后的不同責任形式上反映出來。曾有勞動者就自己在上班時,停放在單位停車場的汽車丟失向單位主張賠償。雖然法院根據民法的賠償損失原則和相關的法律規范最后判決其敗訴,但其主張在社會法層面是成立的。因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時的安全應當由雇主或者說用人單位負責是社會法的基本原理。這里的安全首先是指勞動者的人身安全,但也同時包括了勞動者的財產安全?!皠趧诱咧敭a,進入雇主影響范圍內,雇主應予保護,……對此類財產雇主雖無擔保責任,但應注意保護,例如衣服存放場所,停車場之使用,不另成立契約,均附屬于雇主之保護照顧義務,如有違反,即為不履行義務。”③其實,這樣的規定對于雇主是有利的和必要的。試想雇員在上班時常須擔憂自己的財產會不冀而飛,如何能專心于自己的工作?

當勞動者丟失用人單位車輛時,也應當依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責任,而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為勞動者使用該車的前提是其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勞動關系,車輛的提供和使用既是以勞動關系的存在為前提,又同時構成了雙方勞動關系的內容。該車的性質是勞動者使用的勞動工具,是用人單位為其提供的。勞動者使用該車的行為是勞動行為,是為了履行勞動合同而實施的行為,使用該車的目的是為了用人單位的利益,正如任何單位的生產活動都是為用人單位服務的一樣,任何勞動者勞動行為的目的也都是為了完成用人單位的生產任務,實現用人單位在生產中所追求的利益。在這一目的前提下,對于勞動者為了用人單位利益對生產工具所造成的損失,就應當按照勞動法律關系來處理,而不應當按照民事法律關系來審理。④社會法的這一特性在違約責任的承擔上也區別明顯?!昂贤斒氯艘环礁静宦男泻贤蛘卟煌耆男泻贤瑫r,應當承擔實際履行的責任。合同當事人另一方有權請求違約方履行或者請求人民法院強制違約當事人實際履行?!雹葸@種責任承擔方式對于雇主或者用人單位是適宜的,即當雇主或者用人單位不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雇員或者勞動者可以主張繼續履行合同。但對于雇員或者勞動者,既使是應當承擔全部的違約責任,也不能強制其履行勞動合同。因為勞動行為具有特定的人身屬性,人的自由或者人身自由是高于其他權利的基本權利,廢除強制勞動是各國奉行的憲法原則。也正因如此,《勞動法》規定了諸多對于雇主或者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和不當解除的法律責任,而對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卻只以31條規定為“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即可。由勞動者單方解除合同也稱之為“辭職”。各國法律對于雇員的這一單方法律行為,通常只規定在遵循預告期的前提下,不需要得到對方的接受即產生效力。雇員可以在任何時候結束他與企業之間的從屬性的勞動關系。這種行為無須過多的理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本身就是一個充分的理由。韓國勞動法還明確規定禁止雇主要求勞動者在不履行勞動合同時支付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斑`約金或損害賠償預定制度在民法上是允許的,但在非對等關系的勞動合同關系中則被禁止。如果允許違約預定,那么勞動者為了獲得工作不得不簽訂不利于自己的勞動合同,并且違約金和賠償金的存在成為勞動者離開使用者的負擔。”⑥二、社會法裁判的特殊性——非職業的專業法官

勞動爭議處理制度最早來源于法國大革命,當時在里昂成立了“裁判所”,雇主和雇員之間產生的糾紛由雇主作為法官來裁決。法國的勞動法院是通過調解和判決的手段為解決雇主和雇員之間勞動合同方面的爭議設立的。勞動法官分別來自雇主和雇員方面,正副職每年更換。德國1949年通過的《基本法》構成了自主的勞工司法權的基礎。《基本法》第96條規定,在普通民事,管理、財政、勞工和社會的司法領域可建立較高一級的聯邦法院,特別強調了聯邦勞動法院同聯邦社會法院的并列位置。勞動法院是從普通法院體系中發展而來,并最終脫離了普通法院而形成的一類重要的專業法院。它負責審理勞動關系中私法性質的糾紛,勞資談判雙方之間的糾紛以及雇主與雇員(企業委員會)關于《企業章程法》的糾紛。德國的社會法院作為特殊的公法法院,負責對社會法方面的公法爭議做出裁判。在司法實踐中,這些爭議既有社會保險機構與被保險人之間的爭議,也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間的爭議。英國獨立的勞動司法在1967年以工業法庭的形式建立。勞動法院的每個法庭均由一個主席和兩個分別由雇主和雇員方面委派的陪審員。庭審時法官不穿制服,也不戴假發,氣氛較為寬松,所審理的案件沒有判例效力,也沒有強制執行權。每個案件的審理均由3名人員組成審判庭。一名為工業法庭法官,另兩名為雇員方和雇主方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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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農村社會法治化進程的思考

穩定的社會環境,樹立良好的社會風氣,是深化農村改革,發展農村經濟

必不可少的前提條件。新的歷史時期,加強農村社會法治化建設,營造穩定的

生產和生活環境,對于保持農村的穩定與發展都有著極其重要的歷史意義。

一、加強農村法治化建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實現依法治國,是鄧小平理論的重要組成部份,

加強農村法治化進程,是農村基層組織政權管理農村事務的重要方針。黨的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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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法制建設論文

一、我國法制社會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法規依舊不健全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還不健全,在這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向中級階段轉型中各種運行法律機制不完善。各種因為法律不完善造成的損失得不到補償,罪犯因為法律漏洞而逍遙法外得不到制裁,這對國家、對社會、對人民都是一種潛在的威脅。對我國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起了不良的影響。首先,法律體系不完善。其次,一些以前的法律法規由于時代的發展跟不上社會的節奏,不能滿足人民對公平的要求。再次,有一些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太差,致使一些有關部門利益化。此外,有了法律但我國目前還沒有執行法律的保障機構,一個行政部門和幾個管理部門就組成執法隊伍,造成機構不明確、目地不明確,給人民帶來不必要的損失。一些執法部門間沒有明確的界限劃分,造成執法的失誤,粗制濫造的執法隊伍不能給人民帶來便利,反而會分散執法的力量。目前一些單位都在努力成立執法隊伍,對違法、亂紀的行為進行罰款或制裁。通過罰款來解決工作人員的獎金、福利等的問題,以部門利益為目的去執法。并且,執法的程序、執法的責任制不完備。這就使法律的公平性、嚴肅性、受到了極大的影響。

(二)法律監督主體的缺失

法律監督主體缺位也是法律監督不到位的主要原因,經調查表明,我國例行公事的監督不較多,但在解決問題、處理問題上監督就不是很到位了。這就使我國頻繁出現一些腐敗、貪污的案例,不僅傷害了人民的利益,更傷害了國家的利益,法律監督不到位對我國發展有很大影響。一些領導干部、問題處理機構經常會出現一些濫用職權的行為,忽略了法律的嚴肅性,以言代法,把自己當作法律的執行機構。例如我國征地用地的事情上,對土地亂占濫用,嚴重忽略了法律的公平性、嚴肅性。目前我國一些司法機關經常出現人情辦案等違反辦案程序、危害公民權益的問題。根據關系的好壞提供不同效率的辦案手段,甚至出現了在執行案件時無法執行的荒唐現象,以至于出現了官了民不了的問題。

二、完善我國社會法制建設中存在問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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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成長的社會法制環境調研

青少年是國家的未來、民族的希望,關心、關懷和關愛青少年,為青少年成長營造一個良好的社會法制環境,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環節,也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和緊迫的任務。為進一步加強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為青少年營造健康成長的環境,區政協社會法制委員會就“全區青少年成長的社會法制環境”問題進行了專題調研,與相關單位和職能部門進行了多次座談。現就如何凈化、營造青少年健康成長的環境,如何建立、健全學校、社會、家庭“三位一體”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網絡提出我們的意見和建議,供區委、區政府及有關部門領導參考。

一、青少年成長的社會法制環境現狀

近年來,在區委、區政府的正確領導下,通過有關職能部門和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我區青少年法制教育網絡建設不斷發展和完善,在校學生的法制教育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全區各學校堅持課堂教學主渠道,通過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教育和第二課堂活動,學生法律素質普遍提高;全區33所中小學校均落實了“一校一警”制度,成立了警校共建工作領導小組,聘請了法制副校長27名,有15所學校還配備了城管副校長,并定時定期開展教育活動,學校法制教育工作制度得到進一步健全;學校、家庭、社會互相配合,共同做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初步形成了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三位一體”的格局。

二、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通過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我區青少年成長的社會法制環境有了一定的改善,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是學校、家庭、社會三者對青少年法制教育缺乏合力。表現為,學校講一套,家長講一套,在社會上看到的又是一套,教育口徑相互矛盾,讓青少年無所適從;教育責任不清,價值導向扭曲,部門配合難,共同營造青少年健康成長的社會法制環境的有效機制還未形成。在校青少年的品行可謂問題多多,上網、抽煙、喝酒、打架、偷盜、擂肥、早戀、結幫等劣跡惡行屢見不鮮甚至有逐漸蔓延之勢,成為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現象發生的前兆,給學校、家庭、社會帶來越來越多、越來越大的影響,應引起我們的高度警覺和深刻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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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社會法庭工作匯報

**鄉社會法庭在鄉黨委、人大、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充分依靠法律、法規、風俗習慣、傳統道德等柔性力量,以自主、自治協商的解決方式調處民間相關事務和不同類別的矛盾糾紛。先后成功解決了矛盾糾紛12起,維護了全鄉社會大局的穩定,促進了社會的和諧,得到了全鄉人民群眾的廣泛贊譽,受到了上級領導的好評。其主要做法是:

一、組織落實,人員到位

**鄉黨委、人大、政府對社會法庭的選聘工作高度重視,鄉黨委嚴格按照個人申請、單位把關、組織考核等相關程序,把6名社會威望高、愛崗敬業、工作協調能力強和具有一定法律基礎知識的縣鄉人大代表、鄉村兩級退職干部選聘為第一批社會法官。為提高他們的政治待遇,鄉人大主席團專門召開會議,進行了認真研究,經鄉人民代表大會討論一致通過確定為**鄉“社會法官”,并頒發了聘書。社會法庭有辦公室2間,調解室1間,有牌子,有制度,辦公設施齊全。同時,鄉黨委明確一名班子成員擔任社會法庭庭長,組織協調開展工作。

二、宣傳落實,動員到位

為進一步加大對社會法庭和社會法官的宣傳力度,我們主要采取了六種宣傳形式。一是利用宣傳車在全鄉范圍內進行巡回宣傳;二是各村利用廣播向廣大群眾進行反復宣傳;三是各村張貼標語口號廣泛宣傳;四是利用政務公開欄進行深入宣傳;五是設立政策法規咨詢臺進行直接宣傳;六是印制了5000余份“便民服務宣傳卡”進行全面宣傳。主要宣傳社會法庭的功能、服務方式和社會法庭的組成人員、聯系方式等等,擴大社會法庭的知曉率。在群眾中叫響“有糾紛就到社會法庭,有事請找社會法官”的口號,讓廣大人民群眾更多地了解社會法庭,促進社會法庭職能的發揮,為社會法庭和社會法官開展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三、制度落實,規范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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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法治攻堅行動實施方案

根據《市依法治市領導小組關于開展依法治市“十大行動”的通知》和《縣依法治縣領導小組關于開展依法治縣“十大行動”的通知》要求,現就開展“社會法治攻堅行動”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緊緊圍繞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社會治安突出問題開展攻堅整治行動,積極動員和組織鎮及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有效整合資源,創新工作機制,完善工作制度,改進工作方式,進一步深化平安建設,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全面提高預防、發現、控制、打擊犯罪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化解社會矛盾,鞏固平安創建成果。

二、工作內容

(一)開展整治全鎮安全行動

工作內容:突出安全宣傳重點對象,以領導干部為重點切實抓好公職人員、青少年、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農民的法制宣傳教育;創新安全宣傳方式,擴大安全宣傳教育覆蓋面。要充分發揮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的作用,為我鎮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強化安全應急預案,有效預防和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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