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性質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1 22: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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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性質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問題綜述

摘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所作的立法解釋因存在諸多缺陷而不適應我國當前懲治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需要。要劃清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與單位犯罪的界線,必須根據組織從事的犯罪活動是否具有長期性、是否具有暴力化傾向、參加犯罪活動的成員范圍、犯罪活動的危害范圍的大小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完善我國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刑罰措施應從加大法定刑的幅度、提高法定最高刑、增設財產刑、規定單證責任倒置制度、細化資格刑的配置、對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從重處罰、對涉黑犯罪增設特別的刑罰裁量與執行制度等方面著手。

關鍵詞: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單位犯罪財產刑資格刑

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轉型的加速,各種社會矛盾不斷涌現,犯罪率也急劇上升。與犯罪率急劇上升相對應,我國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也日益猖獗并嚴重威脅到社會穩定。隨著我國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在全國范圍內的深入開展,懲治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也日益面臨一些棘手的問題:黑社會性質組織應該如何界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與單位犯罪應該如何區分?怎樣才能真正有效懲治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這些問題如果解決不好肯定會影響司法機關打擊該類犯罪的效果。鑒此,筆者下面擬結合重慶市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的一些個案對這幾個問題作些探討,以期對完善我國的刑法學理論與指導司法實踐有所裨益。

一、黑社會性質組織如何界定

根據1997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294條的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組織。筆者認為,該定義最大的缺陷是過于籠統,沒有充分揭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基本特征。具體而言:(1)該定義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的描述過于抽象,特別是以“有組織”一詞來描述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既違反了下定義的基本原則,也缺乏可操作性;(2)該定義沒有充分揭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特征,難以準確區分黑社會性質組織與犯罪集團等之間的界線。(3)該定義對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特征的描述過于簡單,未能充分體現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基本性質。

鑒于1997年《刑法》第294條的定義存在上述明顯的缺陷,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了《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督忉尅返?條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一般應具備以下特征:“(1)組織結構比較緊密,人數較多,有比較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有較為嚴格的組織紀律;(2)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3)通過賄賂、威脅等手段,引誘、逼迫國家工作人員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活動,或者為其提供非法保護;(4)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范圍內,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大肆進行敲詐勒索、欺行霸市、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迸c1997年《刑法》的規定相比,《解釋》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征進行了明確化、細致化,有利于打擊我國港、澳、臺地區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滲透到祖國內地的犯罪活動。但是,《解釋》仍然存在明顯的缺陷,特別是其中的所謂“‘要有保護傘’的規定”,⑴極大地制約了懲治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力度,甚至造成司法紛爭。⑵為此,2002年4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黑社會性質組織”又進行了立法解釋,明確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四個特征:(1)形成了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2)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3)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4)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與《解釋》相比,上述立法解釋主要具有以下三個特點:(1)明確規定“有保護傘”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選擇性特征;(2)進一步明確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3)新增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征——控制性或影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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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黑社會性質犯案的判定

我國刑法第294條規定了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為了更加準確地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2000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作出了《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這無疑對于司法實踐中審理此類案件,正確適用法律是非常有益的。盡管如此,我們也應該看到雖然《解釋》對刑法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發展組織成員”、“包庇”、“縱容”等作了具體的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處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時,仍然有很多值得探討的理論與實踐上的難題。

一、黑社會組織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

我國刑法分則第294條中第1款和第2款分別出現了“黑社會性質組織”和“黑社會組織”兩個不同概念。對此,應該如何理解并準確加以區分?我們認為,黑社會組織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刑法在同一條的不同款中使用了“黑社會性質組織”與“黑社會組織”兩個詞,表明立法者強調兩者應該是在嚴格區分的意義上加以適用。

(一)黑社會組織

目前,國內外對如何界定黑社會組織還沒有一個統一的概念。國際社會一般把有組織犯罪認定為黑社會犯罪,二者的含義基本上是統一的。1991年10月,莫斯科有組織國際研討會文件在論述有組織犯罪的基本方面時指出:有組織犯罪是指由故意犯罪者操縱和控制的、組織相對穩定、具有社會控制之防護體系的犯罪集團通過暴力、恫嚇、腐蝕和大量盜竊等違法手段實施的犯罪活動。

總結外國和港、澳、臺地區的規定和理論,黑社會組織一般都具備下列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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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會性質犯罪管理論文

摘要:黑社會性質犯罪在我國已呈現出惡性發展之勢,對我國社會治安構成日益嚴重的威脅。由于境外黑社會組織的滲透影響,國內新舊體制轉換中社會制約機制的相對弱化和基礎工作的薄弱、家庭和學校教育失當及預防控制等方面存在的疏漏,導致我國黑社會性質犯罪正呈現出一種向惡性發展、高級形態演化,并在局部地區向國際舞臺邁進的態勢。黑社會性質犯罪已對國家和社會生活及經濟秩序產生了嚴重的危害,成為當前危害社會的主要問題之一。為加強對此類犯罪研究,采取切實有效的對策遏制其蔓延發展,不使其形成氣候,是全國公安機關一項緊迫而嚴峻的任務,本文對其特點和發展趨勢進行了探討,并以戰略和戰術上提出了針對性的防控措施。

關鍵詞:我國黑社會性質犯罪;特點:發展趨勢;防控措施;

“黑社會”一詞,近年來在我國已漸漸被人們所熟悉,不僅僅是因為通過港臺作品的傳播,更重要的是因為在現實生活中,一些人已受到黑幫分子的迫害。由于境外黑社會組織的滲透影響,國內新舊體制轉換中社會制約機制的相對弱化和基礎工作的薄弱、家庭和學校教育失當及預防控制等方面存在的疏漏,導致我國黑社會性質犯罪正呈現出一種向惡性發展、高級形態演化,并在局部地區向國際舞臺邁進的態勢。黑社會性質犯罪已對國家和社會生活及經濟秩序產生了嚴重的危害,成為當前危害社會的主要問題之一。因此,打擊黑社會性質犯罪工作刻不容緩,這不僅對于保障我國改革開放的進一步發展,實現經濟體制順利轉機,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具有重要意義,更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安居樂業。

一、我國黑社會性質犯罪的特點

(一)在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內部有一定的層次和分工及幫規。

黑社會性質犯罪集團成員較多,他們長期糾合形成一個固定組織,這些組織大多有一定的組織名稱和明確的組織宗旨。在犯罪組織內部有一定層次,居于最高層次的是被稱為“老大”、“舵爺”等類的首惡分子,整個犯罪組織的活動由其一手操作和控制,在其之下,還按一定的方式排定座次,形成具有等級層次的組織體系,并有明確分工。組織的為首者為控制其手下成員,維持其犯罪組織的動作和保證其組織的生存與發展,大多制定有嚴格而殘酷的幫規,違者要給予一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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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征司法認定

〔摘要〕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征的司法認定主要是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征的判斷。黑社會性質組織基本特征包括組織特征、行為特征、經濟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目前,由于《刑法》對這些特征規定得比較籠統,導致司法實踐中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征的認定比較困難。為此,在《刑法》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的框架下,結合司法實踐積累的經驗,應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基本特征準確認定,揭示黑社會性質組織基本特征的各種表現,為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不斷取得新進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關鍵詞〕黑社會性質組織;組織特征;行為特征;經濟特征;非法控制特征;司法認定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了《關于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通知》,由此我國進入了掃黑除惡的關鍵時期。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了《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指出黑社會性質組織應同時具備“組織特征”“行為特征”“經濟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但實踐中許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這些特征不很明顯。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我們應在把握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結合掃黑除惡的現實需要,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征作出準確的司法認定。只有這樣,才能正確貫徹黨中央精神,進一步依法嚴厲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和惡勢力犯罪。

一、黑社會性質組織組織特征的司法認定

黑社會性質組織作為一種特殊的犯罪集團,具有犯罪集團的共同特征〔1〕,同時,作為一種高級的犯罪集團,又具備獨有的特征。黑社會性質組織是黑社會組織的雛形,比黑社會組織危害程度小〔2〕。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有多方面的表現。(一)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結構較為穩定。首先,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所形成的組織,與一般的共同犯罪人員結合形成的團體組織有一定的區別。一般共同犯罪多為臨時性組合,犯罪活動結束后團體就解散,組織隨意而不嚴密;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所形成的組織結構嚴密而穩定,可長時間存續,不會隨時成伙、隨時解散。其次,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吸納成員時有嚴格的標準,成員加入后需將組織活動視為其“職業”,尤其是對于“骨干人員”,不允許其隨意加入或退出組織,各項活動均受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嚴格管控。再次,黑社會性質組織發展時間較長,犯罪活動頻繁、突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形成往往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其雛形是犯罪團伙。當這些犯罪團伙具備一定實力后,就會試圖對社會進行非法控制,最后逐步演變為黑社會性質組織。(二)黑社會性質組織參與人數較多,組織內部分工明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規模通常較大,組織成員一般都在10人以上,其內部等級森嚴、分工明確。成員一旦加入,必須各司其職、不得越級。組織內部一般分為三個級別:第一級別為組織者,是具有絕對領導地位的“老大”;第二級別是入會較早、資歷較深、貢獻較大的“骨干人員”“積極分子”;第三級別是入會較晚、經驗不足的“馬仔”。組織成員做事需逐級上報,不得越級,一旦越級就會遭到嚴厲懲罰。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和積極參加者的地位不同,一般有嚴格的等級,有明確的座次和地位,在組織內部各個成員有固定的稱謂。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之前的負責人稱“組織者”,形成以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負責人稱為“領導者”〔3〕。(三)黑社會性質組織有嚴格的組織“紀律”約束。由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嚴密穩定,等級森嚴,多從事比較嚴重的違法犯罪活動,所以其對成員管束極其嚴格。黑社會性質組織與家庭、普通單位一樣往往有自己的“家規”和“單位章程”。這一要件可以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參考要件。(四)黑社會性質組織往往存在性別歧視。由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存在極端暴力危險性,因而絕大多數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為男性,且十分排斥女性。即使有女性成員,黑社會性質組織一般不會讓其觸及犯罪組織的核心活動,只是指派她們從事一些漁利的相關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中女性的地位極低,經常被作為“物品”進行交易,組織內部對女性成員的打罵凌辱也十分常見。

二、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特征的司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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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洲族的社會性質分析論文

1583年(明神宗萬歷十一年),滿洲(當時稱為建州女真)的沒落的上層分子努爾哈赤以十三副甲起兵,討伐他的仇人,經過了三十三年,到1616年(萬歷四十四年),建立了以自己為首的滿洲政權金國——后來稱為清朝。又經過了二十八年,到1644年(明崇禎十七年),滿洲貴族統兵入關,逐步統治了明代原來的整個疆域。直到1911年(宣統三年)才被推翻。

滿洲族建立的清朝,以一個少數族在二十八年間能人關統治高度封建化的廣大的漢人地區,而且后來在和祖國廣大民族共同努力下對祖國疆土的奠定和祖國經濟文化的發展,起了很大的作用,這在歷史上是值得我們注意的。因此,滿洲入關前的社會經濟究竟發展到什么階段,也就值得我們注意了。

關于清入關前滿洲族的社會性質問題,目前史學界還存在不同意見。

我們從接觸到的資料中知道,滿洲族的社會發展是和其它民族所經歷的社會發展階段一致的。它經過了原始氏族社會,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

在1433年,也就是明宣德八年,建州女真曾擄掠朝鮮邊境的人口、物資,朝鮮官吏李競令邊將切責他們說,“汝等近居我境,乞索鹽醬口糧,輒便給與,恩養足矣。但爾等虜掠中國人口及我邊民為奴婢使喚,往往有逃來者,審問根腳,中國人發還遼東,我國之人仍令復業?!覈呜撚谌辏呓Y聚群黨,暗入作賊,虜去男女七十余口,殺害四十余口,牛馬財物,盡數搶奪……”(么朝鮮李朝實錄·世宗》十五年,日本縮印本8冊,240頁)。1477年(明成化十三年,朝鮮成宗八年),朝鮮官吏曾說,“野人(指建州女真)剽掠上國(指明朝)邊氓,做奴使喚,乃其俗也”(《李朝實錄·成宗》卷八十,縮印本16冊,59頁)。

努爾哈赤十歲(1568年)喪母,和繼母不相得,在十九歲時(1577年)和父母分居。《清太祖武皇帝實錄》記載說:“父惑于繼母言,遂分居,……家私止給些須”(故宮博物院鉛印本,3頁)。這里的“家私”,在《滿洲實錄》,漢文作“家產”,滿文作“阿哈·烏勒哈”(ahaulha)?!鞍⒐?,漢語是奴隸;“烏勒哈”,漢語是家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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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洲族的社會性質研究論文

1583年(明神宗萬歷十一年),滿洲(當時稱為建州女真)的沒落的上層分子努爾哈赤以十三副甲起兵,討伐他的仇人,經過了三十三年,到1616年(萬歷四十四年),建立了以自己為首的滿洲政權金國——后來稱為清朝。又經過了二十八年,到1644年(明崇禎十七年),滿洲貴族統兵入關,逐步統治了明代原來的整個疆域。直到1911年(宣統三年)才被推翻。

滿洲族建立的清朝,以一個少數族在二十八年間能人關統治高度封建化的廣大的漢人地區,而且后來在和祖國廣大民族共同努力下對祖國疆土的奠定和祖國經濟文化的發展,起了很大的作用,這在歷史上是值得我們注意的。因此,滿洲入關前的社會經濟究竟發展到什么階段,也就值得我們注意了。

關于清入關前滿洲族的社會性質問題,目前史學界還存在不同意見。

我們從接觸到的資料中知道,滿洲族的社會發展是和其它民族所經歷的社會發展階段一致的。它經過了原始氏族社會,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

在1433年,也就是明宣德八年,建州女真曾擄掠朝鮮邊境的人口、物資,朝鮮官吏李競令邊將切責他們說,“汝等近居我境,乞索鹽醬口糧,輒便給與,恩養足矣。但爾等虜掠中國人口及我邊民為奴婢使喚,往往有逃來者,審問根腳,中國人發還遼東,我國之人仍令復業。……我國何負于汝,……近者結聚群黨,暗入作賊,虜去男女七十余口,殺害四十余口,牛馬財物,盡數搶奪……”(么朝鮮李朝實錄·世宗》十五年,日本縮印本8冊,240頁)。1477年(明成化十三年,朝鮮成宗八年),朝鮮官吏曾說,“野人(指建州女真)剽掠上國(指明朝)邊氓,做奴使喚,乃其俗也”(《李朝實錄·成宗》卷八十,縮印本16冊,59頁)。

努爾哈赤十歲(1568年)喪母,和繼母不相得,在十九歲時(1577年)和父母分居?!肚逄嫖浠实蹖嶄洝酚涊d說:“父惑于繼母言,遂分居,……家私止給些須”(故宮博物院鉛印本,3頁)。這里的“家私”,在《滿洲實錄》,漢文作“家產”,滿文作“阿哈·烏勒哈”(ahaulha)?!鞍⒐保瑵h語是奴隸;“烏勒哈”,漢語是家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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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犯罪社會性質量刑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隨著網絡信息技術迅速發展,計算機網絡正在人們的工作、學習、生活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但是,它們在帶給人們便利的同時,網絡犯罪也給我們的生活帶來各種危機,網絡犯罪已成為一個備受人們關注的問題。本文擬在對網絡犯罪的發展、含義進行闡述后,分析我國網絡犯罪的存在的問題,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一些對策,以期待對我國遏制網絡犯罪的立法起到促進作用。

關鍵詞:網絡犯罪問題應對措施

一、網絡犯罪在我國的發展及其含義

1979年,我國制定的第一部刑法典沒有關于網絡犯罪的規定,直到1981年我國才著手制定有關計算機網絡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1991年5月24日,國務院第八十三次常委會議通過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繼而1994年2月18日,我國國務院令第147號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這都是我國歷史上較為重要的法規。其規范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管理、懲治侵害計算機安全的違法犯罪的法規,在我國網絡安全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隨著我國計算機網絡應用迅猛發展,計算機網絡相關違法犯罪活動也相應地表現出新的特征。于是,1997年10月1日起我國實行的新刑法,第一次增加了網絡犯罪的罪名,包括非法侵入計算機系統罪,破壞計算機系統功能罪,破壞計算機系統數據、程序罪,制作、傳播計算機破壞程序罪等。這表明我國計算機法制管理正在步入一個新階段,并開始和世界接軌,逐步進入我國的計算機網絡的法治時代。

網絡犯罪作為一種新的犯罪類型越來越受人們關注的同時,關于網絡犯罪的概念的定義也是層出不窮,由于各國的國情和網絡犯罪發展的趨勢的不同,致使其在概念的表述上存在差異,關于網絡犯罪概念的界定,各國有多種不同的表述方法:美國將網絡犯罪定義為“任何在犯罪、調查或起訴過程中,必須具備特別電腦網絡技術知識的不法行為”?!?】日本將“對非法連接計算機網絡系統的通訊電纜等附帶設備的犯罪,以及所有消除、改換現金卡、信用卡的磁條部分的犯罪”界定為計算機網絡犯罪行為。【6】法國學者對網絡犯罪作如下陳述:根據有關法律專家的見解網絡犯罪的概念實際上涵蓋了兩種類型的刑事犯罪,以信息技術為犯罪對象的犯罪,以信息技術為實施犯罪方法的犯罪,并根據法國的立法對網絡犯罪進行區分。

臺灣地區學者習慣于將網絡犯罪叫做電腦犯罪,通說:“凡犯罪人行為是通過電腦之使用或對電腦本身所造成之損害皆屬之”或指“凡犯罪行為與電子資料處理有關的即是電腦犯罪”關于犯罪的種類名稱也有學者主張用“電腦濫用”一詞代替“電腦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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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會性質組織司法認定探討論文

關鍵詞:黑社會/黑社會性質組織/司法認定

內容提要:盡管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早已明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立,需具備組織結構特征、經濟實力特征、行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但具體這四個特征如何認定,在司法實踐中卻分歧頗大。本文緊密結合某省“打黑除惡”斗爭的具體實踐,對現階段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司法認定予以討論。

一、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界定

我國刑法學界和刑事司法界一般認為,所謂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指具有黑社會犯罪組織的某些痕跡和性質,但還不具備黑社會組織的完整特征,屬于介于犯罪集團和黑社會之間的,向黑社會過渡的一個中間形態。①也就是說,黑社會性質組織是黑社會犯罪組織的初級階段,具有黑社會的一些組織特征和行為特征,初步具備了黑社會屬性的犯罪組織。②從犯罪組織的發展規律研究,黑社會性質組織作為犯罪組織,其發展規律是由低級向高級發展。一般表現為:一般的犯罪團伙——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黑社會的犯罪組織。③從總體上看,中國大陸絕大多數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別是黑社會勢力仍屬于非正規組織,成員之間的關系不十分嚴格、具體,初級群體的特點十分明顯,特別是在活動范圍和規模上與境外黑社會組織相比都有明顯差距。因此,1997年刑法規定了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沒有規定典型意義上的黑社會犯罪。④可見,“黑社會性質組織”是立法者根據我國國情依時依勢提出的一個法律概念。

根據刑法第294條第1款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百姓,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秩序的組織。為了更好地指導各級人民法院在具體實踐中把握“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內涵與外延,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了《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認為,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一般具備以下四個特征:(1)組織結構特征。組織結構緊密,人數較多,有比較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有較為嚴格的組織紀律。(2)經濟實力特征。通過違反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3)保護傘特征。通過賄賂、威脅等手段,引誘、威逼國家工作人員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活動,或者為其提供非法保護;(4)行為特征。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范圍內,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大肆進行敲詐勒索、欺行霸市、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之所以強調“保護傘”特征,是因為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從我國目前的情況看,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公然對抗社會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雖然存在,但畢竟是少數,如果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不加嚴格限制,打擊面過寬,將影響社會形象,尤其是對外形象。應該說,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出臺對于正確區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一般共同犯罪、集團犯罪還是起到了很好的指導作用。但該解釋對“保護傘”特征的強調,一方面似有超越刑法條文規定之嫌,另一方面也人為地使得一些案件無法按照相關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認定。2001年1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遞交報告,認為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在刑法條文之外又附加了關于非法保護的要件,這突破了刑法條文的規定,導致打擊不力。2002年4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研究了各個方面的意見后,通過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該解釋明確規定:“刑法第294條第1款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㈠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㈡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㈢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㈣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的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边@也就是說,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上述組織結構特征、經濟實力特征、行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至于非法控制特征的形成,既可以是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也可以是通過“保護傘”。即“保護傘”特征只是非法控制特征形成的一種選擇性途徑而非必要特征。這一立法解釋與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的解釋之間形成較大的差異。

二、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司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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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渡時期的社會性質再認識探討論文

[摘要]關于我國過渡時期的社會性質,學術界一直存在較大分歧,概括起來主要有三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過渡時期屬于新民主主義社會,另一種觀點認為屬于社會主義社會,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屬于過渡性質的社會,分歧實際集中在過渡時期是不是社會主義社會的問題上。隨著鄧小平理論這一科學體系的形成和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踐的進一步深入,化解學術界在這一問題上的紛爭的條件正趨于成熟。

[關鍵詞]過渡時期社會性質再認識

一、正確理解馬克思主義關于過渡時期的理論

馬克思在《哥達綱領批判》中關于過渡時期理論的論述中指出,“在資本主義社會和共產主義社會之間,有一個從前者變為后者的革命轉變時期,同這個時期相適應的也有一個政治上的過渡時期,這個時期的國家只能是無產階級的革命專政?!背蔀檎J識過渡時期理論的重要理論依據。我們認為馬克思主義關于過渡時期的理論至少包含了以下三個方面的含義。

第一,過渡時期是從無產階級奪取政權之后就立即開始了。

列寧在談到俄國二月革命后的時局時指出:“無論從革命這一概念的嚴格科學意義來講,或是從實際政治意義來講,國家政權從一個階級手里轉到另一個階級手里,都是革命首要的基本的標志。就這一點來說,俄國資產階級革命或資產階級民主革命已經完成了?!巴瑯拥牡览恚瑖艺噢D移到無產階級手里,說明無產階級社會主義革命已經完成,社會性質也隨之發生了變化。正如列寧所說的:“前一革命可以轉變為后一革命。后一革命可以順便解決前一革命的問題,后一革命可以鞏固前一革命的事業?!睂τ诮洕幕浜蟮膰襾碚f,過渡時期應該是一個相當長的歷史階段,完成前一革命遺留任務是在社會性質已經發生質的變化以后,對少量尚未變化的部分進行量的消解,它花費的時間與整個過渡時期相比不過是短暫的一瞬間,無法從根本上影響過渡時期的社會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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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會性質組織研究管理論文

[內容摘要]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作為當今世界的一個熱點問題,越來越受到各國政府及國際社會的廣泛重視。本文通過對甘肅省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特點及成因的分析,提出一系列有針對性的方針,預防、打擊和制止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

關鍵詞:甘肅省黑社會有組織犯罪特點成因對策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作為當今世界的一個熱點問題,越來越受到各國政府及國際社會的廣泛重視。我國大陸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大約從80年代中葉在東南沿海一些城市冒頭,迄今大致有20年左右的歷史。隨著改革開放和商品經濟的大發展,在內地許多地區不同程度都出現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近年來,甘肅省公安機關多次開展以打擊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和流氓惡勢力為重點的嚴打斗爭,先后摧毀了李捷、李智為首的“李氏兄弟”、“陳氏兄弟”、李元杰為首的一大批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狠狠掃蕩了各種流氓勢力。但同時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畢竟是近年來出現的一種新現象,為配合專項斗爭的深入,了解掌握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特點及存在原因,把握其發展變化的趨勢,正確認識斗爭中存在的問題,從而采取相應的對策,把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消滅在萌芽狀態,防止其滋生曼延。

一、甘肅省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特點

縱觀甘肅省公安機關近年來破獲的一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在很多方面都具有一些共性。這些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除具有團伙犯罪所具有的專業化、職業化、智能化、暴力化等特點外,還具有一些區別于其它犯罪的特點。

(一)有一個演變的過程,時間跨度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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