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公告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3 05:41:18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審計公告制度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審計公告制度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審計公告透明度監督作用規范化
[論文摘要]審計公告制度的實行,可以提高審計執法透明度,使審計執法環境得到改善,讓社會公眾及時了解審計結果。審計公告對審計工作提出了嚴峻的挑戰,是審計程序規范化和審計質量有保障的重要體現。總之,我國審計公告制度的建立還任重道遠。
隨著民主化進程的加快和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以及國內外的種種要求,審計署在2003至2007年審計工作發展規劃中明確規定:“改進現行審計報告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建立適合于對外公告的審計報告制度?!?/p>
審計公告制度是審計機關對重要審計事項的審計程序、內容、結果、舉報方式等向社會公眾進行公開的制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公開審計處理意見。審計公告制度的實行,可以提高審計執法透明度,使審計執法環境得到改善,讓社會公眾及時了解審計結果。從以往我國審計機關公布的希望工程基金、國外捐贈資金等審計結果來看,社會反應是良好的。
國家審計公告制度對外公告的內容應是審計管轄范圍內的審計事項,包括審計活動、審計結果、審計處理處罰意見及審計意見的執行情況;對外公告的對象應包括社會公眾和人大等特殊機構;對外公告的手段要依據法律的規定通過合法的載體,并且在對外公告時遵循保密性原則。因此,國家審計公告制度可以理解為國家審計機關在行使審計監督權的過程中,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合法有效的載體,將審計機關管轄范圍內審計活動、審計結果、審計處理處罰意見及審計意見的執行情況(涉及到個人隱私、商業秘密及國家安全法規定不能公開的除外)等審計事項向社會公眾和特定對象公開的一種制度。
《審計法》第三十六條:“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北砻鲗徲嫿Y果將從審計機關與被審單位(主要領導)之間的小范圍見面,擴大到政府有關部門、有關企事業單位以及人民群眾的廣泛公開。審計公告制度一方面能夠把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結合起來,運用社會監督的力量督促被審計單位加強管理,另一方面,對自身工作質量也提出了挑戰。
審計公告制度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審計公告透明度監督作用規范化
[論文摘要]審計公告制度的實行,可以提高審計執法透明度,使審計執法環境得到改善,讓社會公眾及時了解審計結果。審計公告對審計工作提出了嚴峻的挑戰,是審計程序規范化和審計質量有保障的重要體現??傊?,我國審計公告制度的建立還任重道遠。
隨著民主化進程的加快和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以及國內外的種種要求,審計署在2003至2007年審計工作發展規劃中明確規定:“改進現行審計報告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建立適合于對外公告的審計報告制度。”
審計公告制度是審計機關對重要審計事項的審計程序、內容、結果、舉報方式等向社會公眾進行公開的制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公開審計處理意見。審計公告制度的實行,可以提高審計執法透明度,使審計執法環境得到改善,讓社會公眾及時了解審計結果。從以往我國審計機關公布的希望工程基金、國外捐贈資金等審計結果來看,社會反應是良好的。
國家審計公告制度對外公告的內容應是審計管轄范圍內的審計事項,包括審計活動、審計結果、審計處理處罰意見及審計意見的執行情況;對外公告的對象應包括社會公眾和人大等特殊機構;對外公告的手段要依據法律的規定通過合法的載體,并且在對外公告時遵循保密性原則。因此,國家審計公告制度可以理解為國家審計機關在行使審計監督權的過程中,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合法有效的載體,將審計機關管轄范圍內審計活動、審計結果、審計處理處罰意見及審計意見的執行情況(涉及到個人隱私、商業秘密及國家安全法規定不能公開的除外)等審計事項向社會公眾和特定對象公開的一種制度。
《審計法》第三十六條:“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北砻鲗徲嫿Y果將從審計機關與被審單位(主要領導)之間的小范圍見面,擴大到政府有關部門、有關企事業單位以及人民群眾的廣泛公開。審計公告制度一方面能夠把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結合起來,運用社會監督的力量督促被審計單位加強管理,另一方面,對自身工作質量也提出了挑戰。
審計公告制度研究論文
實行審計公告制度,有著多方面的積極意義。
第一,可以提高審計的透明度,增強審計的權威性。以往的審計結果透明度較差存在的問題比較多,審計權威得不到體現。實行審計公告制度,可以促使審計機關要嚴格辦案,接受社會的監督,也可以增強審計權威性。
第二,可以最大限度發揮審計的監督作用,促進被審單位嚴格管理,公布審計結果可以引起被審單位領導和職工的高度重視,
第三,可以加強信息交流,促進綜合治理。造成違規的原因有很多,有必要引起政府有關部門的注意,總結教訓,加強管理。
第四,可以增強對政府的信任,提高全民法制意識,從而堅定改革開放的信息,堅定社會主義信念。
審計結果公告的原則:
審計公告制度發展論文
如果說2003年審計結果初步對社會公開后,新聞媒體發明的“審計風暴”一詞讓多年來習慣于默默無聞埋頭工作的全國八萬名審計人員感到欣喜,那么隨后積極高效的審計整改落實情況則愈加彰顯了輿論的力量,也使人們愈加看重審計公告制度在中國的發展,并看好這一制度的未來。
一、審計公告制度產生的背景
(一)法制進程和制度準備
目前世界范圍內存在立法型、司法型、行政型、獨立型四種國家審計體制模式。我國審計實行的是行政模式,審計機關隸屬于國家行政序列,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地方審計機關受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雙重領導。行政模式的一個主要特點是監督權力行使的間接性,即本身行政執法權有限,主要職責在于發現問題,而解決和處理問題經常需要間接地訴諸于司法監督、相關的行政監督、權力機關的監督及社會監督(從法理的角度包括政治或社會組織的監督、社會輿論監督、公民的直接監督)等方式。權力機關的監督、社會監督與審計監督三者在解決具體問題方面具有相似的間接性,在守衛國有資產,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健康發展方面具有最單純、最直接的契合。由于全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民意的升華,審計署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工作報告與最終面向社會的審計公告在向人民公開的這一方向上是一致的。從1983年組建審計機構起,我國的政府審計在審計結果公開方向上分為“兩步走”。
1.第一步走:審計機關的“兩個報告”制度
1985年8月24日國家審計署第一任審計長呂培儉同志向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作了審計機關成立兩年以來的工作情況的報告,這是國家審計署首次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工作報告。1989年3月,彭沖副委員長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工作報告中提出了改進人大監督工作的一些建議,其中包括每年第三季度,由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分別作關于計劃、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審計公告制度設計論文
內容摘要:審計公告制度是國家民主與法制化建設的必然要求。本文例舉了世界各國實行的審計公告制度,分析了我國實施審計公告制度的必要性及現狀,提出了審計公告制度的設計構想,并結合實際提出加快我國審計公告制度建設的具體建議。
一、審計公告制度是國家民主與法制化建設的必然要求
審計公告制度是國家民主與法制建設的具體體現,也是推進民主與法治的有效工具。它通過揭示和向社會公眾反映受托責任者代表國家和公眾利益履行職責的總體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可以有效地發揮審計監督、立法監督、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多重約束機制的合力作用,促進受托責任者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國家的法律尊嚴,完善國家法律制度。目前,為在國家民主與法制化建設和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中發揮更大作用,世界各種類型的國家審計機關都普遍實施了審計公告制度。
法國審計法院屬司法型國家審計機關,獨立于行政、立法部門之外,內部設有司法部門,擁有有限的司法權。審計法院除向議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外,通過向新聞界審計結果和國家審計公告的形式,將審計結果公布于眾,以取得社會的再監督。美國審計總署屬立法型國家審計機關,隸屬于立法機構,直接對議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審計具有較高的透明度和公開性,除定期向國會如實提交審計報告外,絕大多數審計結果同時向新聞輿論和社會各界披露,審計結果的公告率高達97%。在審計公告制度的設計上還賦予了公眾查閱審計報告的權利;且在必要時由國會參、眾兩院召開聽眾會,專題報告被審計單位的情況,聽眾會完全公開,任何人均可參加。同時,國會還可以根據審計結果做出修改該單位下年度撥款的決定,直至其改正存在問題為止。日本會計檢察院是獨立型最高國家審計機關,獨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權之外。會計檢察院將審計報告提交國會,抄報內閣和首相,并通過新聞機構公開發表(保密的除外),甚至可以將審計報告改寫成通俗讀物廣為散發。各國審計制度各異,但卻采取了大致相同的審計公告制度,審計公告已成為各國審計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組成部分。
我國審計公告制度有較長的歷史,但審計公告的制度化建設仍需隨著國家法制化的進程而不斷加強和完善。古代,由具有審計功能的部門查出官員貪贓枉法,然后做出處罰決定,在被處罰時通過張榜公布讓百姓們了解事實真相,具備了審計公告的雛形。蘇區時期,中央審計委員會借助機關報《紅色中華》刊登審計報告,披露蘇維埃臨時中央政府有關部門的預算編制情況以及中央審計委員會的審查結果。不僅指出了臨時中央政府有關部門在預算編制中存在的各種問題,而且分析了產生問題的原因。近幾年來,我國各級審計機關除向本級人大報告工作外,還利用新聞媒體審計公告和對外宣傳等方式,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審計公告正在逐步走向制度化。
審計公告制度的現實意義在于:促進依法行政和提高工作效能、依法維護國家和公眾利益;促進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形成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和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促進建立多重約束機制,約束受托責任人的行為;促進嚴格執法,完善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因此,為促進我國民主與法制化建設,構建和諧社會,建立和完善審計公告制度已成為必然趨勢。
審計公告制度研究論文
國家審計公告制度對外公告的內容應是審計管轄范圍內的審計事項,包括審計活動、審計結果、審計處理處罰意見及審計意見的執行情況;對外公告的對象應包括社會公眾和人大等特殊機構;對外公告的手段要依據法律的規定通過合法的載體,并且在對外公告時遵循保密性原則。因此,國家審計公告制度可以理解為國家審計機關在行使審計監督權的過程中,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合法有效的載體,將審計機關管轄范圍內審計活動、審計結果、審計處理處罰意見及審計意見的執行情況(涉及到個人隱私、商業秘密及國家安全法規定不能公開的除外)等審計事項向社會公眾和特定對象公開的一種制度。
《審計法》第三十六條:“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北砻鲗徲嫿Y果將從審計機關與被審單位(主要領導)之間的小范圍見面,擴大到政府有關部門、有關企事業單位以及人民群眾的廣泛公開。審計公告制度一方面能夠把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結合起來,運用社會監督的力量督促被審計單位加強管理,另一方面,對自身工作質量也提出了挑戰。
權力和法制的關系,仍然需要人們足夠的重視。首先,一些被審計單位在一些經濟業務和財務問題的處理上,不把國家法律放在眼里,造成管理和財務上的極端混亂,這種不良的會計環境加大了審計的風險。其次,一旦審出問題,如果涉及到上級領導或部門,審計的獨立性就不能得到保證了,審計無法客觀公正的進行。這也將成為推行審計公告制度的阻力。
當審計公告形成習慣的時候,國家審計具有了外部審計的特性和要求。在審計工作過程中,各級審計機關要有相關的質量控制制度,以保證國家審計準則得到嚴格遵守。審計人員的勝任能力和審計機關內部管理水平二者共同決定了審計發現問題的概率。公告發現問題的概率受到職業道德水平和相關法律責任兩因素的影響。
實行審計公告制度,有著多方面的積極意義。
第一,可以提高審計的透明度,增強審計的權威性。以往的審計結果透明度較差存在的問題比較多,審計權威得不到體現。實行審計公告制度,可以促使審計機關要嚴格辦案,接受社會的監督,也可以增強審計權威性。
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分析論文
審計結果公告制度,也就是國家審計機關將審計結論性文件反映的內容通過合法有效載體向社會公開。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在國外早已實行,但在我國只是近兩年的事,在2003年12月第一次進行了審計結果公告——防治“非典”專項資金和社會捐贈款物的審計結果,在我國是第一號審計公告,2004年、2005年、2006年又陸續公告了幾項重大的、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的審計結果,審計結果公告制度也慢慢地走向規范化的軌道。2003年國家審計署制定公布了《審計署2003至2007年審計工作發展規劃》,提出今后五年中國將積極實行審計結果公告,逐步規范公告的形式、內容和程序,到二00七年,力爭做到所有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項目的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及其他不宜對外披露的內容外,全部對社會公告。2003年以來,國家審計機關在這方面不斷地實踐摸索,取得了不少的成績,但也應看到,由于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在我國尚是首次試行,在很多方面還不完善,還需在實踐中不斷地總結經驗,不斷地提高。對于審計結果公告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里就有規定,《審計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審計機關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遵守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备鶕秾徲嫹ā芬幎?,國家審計署分別于2001年和2002年頒布實施了《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準則》和《審計署審計結果公告試行辦法》,對審計結果公告的形式、內容、程序等作了一些規定,但此后對這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就很少,在2003年以來的審計結果公告的實踐中,出現過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而部門的規章就相對滯后。對于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筆者談幾點粗淺的看法。1、實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是審計工作自身的需要。公告制度的推行對審計人員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是審計客觀公正性的體現。向社會公布的審計報告必須保證事實確鑿、證據充分,所作的審計評價和結論經得起社會公眾的推敲,處理、處罰的寬嚴尺度把握正確。這就從客觀上要求審計人員提高業務素質和工作水平,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再則,審計機關同其他經濟監督機構一樣,在監督別人的同時,自身也需要接受監督,而實行審計公告制度本身也是一種接受監督的方式,而且事實已經證明,這種監督方式是受社會公眾歡迎的。另外,審計結果公告制度也是審計機關政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它必將對審計機關的廉政建設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2、審計結果公告制度是促進依法行政的得力手段。審計結果公告作為政務公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能夠客觀公正地反映和評價政府公共財政管理的過程和結果,對于滿足社會公眾對政府工作的有關信息需求,保障公眾的知情權,真正實現公眾參與和監督政府公共財政管理,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實現人民當家作主,促進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首先,審計結果公告能夠增強政府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促進政府部門依法行政。審計對于政府工作的監督,主要是對政府部門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資金、資產、資源的情況進行檢查,揭露公共財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評價政府財政、經濟行為的效益。通過將審計檢查及評價等有關信息公布于眾,增強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而審計把揭露的問題、提出的整改意見和措施,與社會公眾進行交流,就能有力地推動政府部門依法行政,促使政務進一步向公平、公正的方向發展。其次,審計結果公告能夠促成審計監督與社會輿論監督的有機結合,增強對政府公共財政管理的監督效果。通過審計結果公告,社會公眾可以了解到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情況、存在的問題及審計機關提出的整改措施和建議,能夠運用強大的社會輿論力量,對被審計單位開展間接的監督,促進審計決定及建議的執行和落實。3、實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是審計工作同國際接軌的必然結果。隨著我國加入WTO,國際上一些通行的做法對審計工作也帶來了一定的影響,調整、完善未來一個時期審計工作的發展戰略,同時在具體的技術方法、審計標準等方面也應盡快與國際接軌。審計公告制度在國外已很普遍,在美國、加拿大等經濟發達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除了向議會報告外,也及時向社會公開,公眾很容易在報紙、電視等新聞媒介上了解到自己關心的社會熱點。二、審計結果公告需要國家法律法規來進一步進行規范目前,審計機關對審計結果的公告,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國家審計署頒布實施的兩個部門規章及一些地方政府規章進行的,在實踐中存在很多法律的空白,無章可循。因此,為保證審計結果公告的健康發展,就必須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科學、可操作性強的配套的法律法規體系。
對于以上提及的一些問題,在目前的法律法規中,尚未明確,而國家審計署制定的《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準則》和《審計署審計結果公告試行辦法》對這方面也沒有規定。對審計結果公告的一些具體的操作規定,有些已經不適用,有些也模棱兩可,還有漏洞,可操作性不強。鑒于此,筆者認為國務院很有必要制定一部關于審計結果公告的行政法規,從法律法規的層次予以規范,對筆者前面所述的事項予以明確,同時對審計結果公告的程序、內容、形式和原則等各方面作出規定,國家審計署再根據國務院頒布實施的行政法規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或部門規章,但不得同行政法規相抵觸。第二,對于國家審計署頒布實施的上述兩個部門規章中,對“審計結果”的定義,原來是指審計機關的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等審計結論性文書所反映的內容?,F在對于這種定義應予以修改,由于在國家審計機關現都已取消“審計意見書”,而改為對外的“審計報告”,“審計報告”的內容里包括原先“審計意見書”的內容,但并不限于“審計意見書”的內容,還包括“審計查出的問題及處理決定”等情況。所以,對“審計結果”的定義應改為“是指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等審計結論性文書所反映的內容”,對于“審計意見書”應予以刪除。還有《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準則》第八條所稱的“審計意見書”也應用“審計報告”替代。第三,根據國家審計署2003年公布的《審計署2003至2007年審計工作發展規范》的要求,到2007年,力爭做到所有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項目的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及其他不宜對外披露的內容外,全部對社會公告。另外,審計署領導也多次提到審計結果公告要做到“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而國家審計署2001年頒布的《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準則》第三條稱“本準則所稱公布審計結果,是指審計機關向社會公眾公開審計管轄范圍內重要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這里指的是“重要審計事項”,與審計署制定的上述審計工作發展規劃相違背,會造成公布審計結果準則滯后于審計結果公告的發展。因此,筆者認為應將《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準則》第三條改為“本準則所稱公布審計結果,是指審計機關向社會公眾公開審計管轄范圍內所有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項目的結果”,這才能與國家審計署的審計工作發展規劃相適應,才能不斷推進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的發展。第四,審計結果公告是一把“雙刃劍”,它不但將被審計對象的好差真相公布于眾,也將審計機關自身工作質量的好差公布于社會。因此,對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審計的風險進一步加大。為盡量減少審計風險,筆者認為對于《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準則》第八條所稱“審計機關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應當在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等審計結論性文書生效后進行”,改為“在復議期滿或行政復議后或審計應訴后進行審計結果公告”。這樣,可以從一定程度上減少審計風險,避免審計結果公告后對被公告單位、對國家造成更大的損失,避免帶來大的負面的社會效應。三、各級黨政領導要高度重視,認識要到位審計結果公告是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問責政府的重要手段,是我國加入WTO,與國際審計標準、審計技術手段等接軌的需要,各級領導要從全局的高度來認識這個問題,積極支持審計結果公告,給其創造一個好的環境。地方各級政府領導要消除狹隘的思想,不能搞地方保護主義,不能為了局部地區的利益而損害國家的利益。對審計結果公告應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地方審計機關查處的問題,地方政府領導為了局部利益,出于各種考慮,該公告的不公告,該上報的不上報,要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追究其責任。只有各級黨政領導重視了,認識到位了,審計結果公告工作才能真正做好,國家制定的這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才能真正得到實施,才能使審計結果的公告工作不走過場,不流入形式。
剖析國內審計制度論文
摘要:隨著民主化進程的加快和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以及國內外的種種要求,審計署在2003至2007年審計工作發展規劃中明確規定:“改進現行審計報告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建立適合于對外公告的審計報告制度。”
審計公告制度是審計機關對重要審計事項的審計程序、內容、結果、舉報方式等向社會公眾進行公開的制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公開審計處理意見。審計公告制度的實行,可以提高審計執法透明度,使審計執法環境得到改善,讓社會公眾及時了解審計結果。從以往我國審計機關公布的希望工程基金、國外捐贈資金等審計結果來看,社會反應是良好的。
國家審計公告制度對外公告的內容應是審計管轄范圍內的審計事項,包括審計活動、審計結果、審計處理處罰意見及審計意見的執行情況。對外公告的對象應包括社會公眾和人大等特殊機構;對外公告的手段要依據法律的規定通過合法的載體,并且在對外公告時遵循保密性原則。因此,國家審計公告制度可以理解為國家審計機關在行使審計監督權的過程中,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合法有效的載體,將審計機關管轄范圍內審計活動、審計結果、審計處理處罰意見及審計意見的執行情況(涉及到個人隱私、商業秘密及國家安全法規定不能公開的除外)等審計事項向社會公眾和特定對象公開的一種制度。
《審計法》第三十六條:“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北砻鲗徲嫿Y果將從審計機關與被審單位(主要領導)之間的小范圍見面,擴大到政府有關部門、有關企事業單位以及人民群眾的廣泛公開。審計公告制度一方面能夠把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結合起來,運用社會監督的力量督促被審計單位加強管理,另一方面,對自身工作質量也提出了挑戰。
權力和法制的關系,仍然需要人們足夠的重視。首先,一些被審計單位在一些經濟業務和財務問題的處理上,不把國家法律放在眼里,造成管理和財務上的極端混亂,這種不良的會計環境加大了審計的風險。其次,一旦審出問題,如果涉及到上級領導或部門,審計的獨立性就不能得到保證了,審計無法客觀公正的進行。這也將成為推行審計公告制度的阻力。
當審計公告形成習慣的時候,國家審計具有了外部審計的特性和要求。在審計工作過程中,各級審計機關要有相關的質量控制制度,以保證國家審計準則得到嚴格遵守。審計人員的勝任能力和審計機關內部管理水平二者共同決定了審計發現問題的概率。公告發現問題的概率受到職業道德水平和相關法律責任兩因素的影響。
小議審計結果公告思考
一、實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的必要性
1、實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是審計工作自身的需要。公告制度的推行對審計人員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是審計客觀公正性的體現。向社會公布的審計報告必須保證事實確鑿、證據充分,所作的審計評價和結論經得起社會公眾的推敲,處理、處罰的寬嚴尺度把握正確。這就從客觀上要求審計人員提高業務素質和工作水平,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再則,審計機關同其他經濟監督機構一樣,在監督別人的同時,自身也需要接受監督,而實行審計公告制度本身也是一種接受監督的方式,而且事實已經證明,這種監督方式是受社會公眾歡迎的。另外,審計結果公告制度也是審計機關政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它必將對審計機關的廉政建設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
2、審計結果公告制度是促進依法行政的得力手段。審計結果公告作為政務公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能夠客觀公正地反映和評價政府公共財政管理的過程和結果,對于滿足社會公眾對政府工作的有關信息需求,保障公眾的知情權,真正實現公眾參與和監督政府公共財政管理,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實現人民當家作主,促進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首先,審計結果公告能夠增強政府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促進政府部門依法行政。審計對于政府工作的監督,主要是對政府部門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資金、資產、資源的情況進行檢查,揭露公共財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評價政府財政、經濟行為的效益。通過將審計檢查及評價等有關信息公布于眾,增強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而審計把揭露的問題、提出的整改意見和措施,與社會公眾進行交流,就能有力地推動政府部門依法行政,促使政務進一步向公平、公正的方向發展。其次,審計結果公告能夠促成審計監督與社會輿論監督的有機結合,增強對政府公共財政管理的監督效果。通過審計結果公告,社會公眾可以了解到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情況、存在的問題及審計機關提出的整改措施和建議,能夠運用強大的社會輿論力量,對被審計單位開展間接的監督,促進審計決定及建議的執行和落實。
3、實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是審計工作同國際接軌的必然結果。隨著我國加入WTO,國際上一些通行的做法對審計工作也帶來了一定的影響,調整、完善未來一個時期審計工作的發展戰略,同時在具體的技術方法、審計標準等方面也應盡快與國際接軌。審計公告制度在國外已很普遍,在美國、加拿大等經濟發達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除了向議會報告外,也及時向社會公開,公眾很容易在報紙、電視等新聞媒介上了解到自己關心的社會熱點。
二、審計結果公告需要國家法律法規來進一步進行規范
1、國務院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制定一部關于“審計結果公告”的行政法規
中美審計環境比較論文
簡介:審計結果公告在發達國家是一種通行做法,近年來我國也頒布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但完整的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尚未建立。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的建立是一個系統工程,受政府信息公開程度、審計模式、審計規范體系等環境因素的影響和制約。文章從以上環境因素著手,分析比較了中關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的異同,以期對我國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建立和健全提供參考。
一、我國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的現狀
(一)審計公告制度法律規范2006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審計機關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法被審單位的商業秘密,遵守國務院的有關規定。這里并沒有將審計結果公告作為審計機關的一項義務,而是作為一項可自由裁量的權利?!秶覍徲嫽緶蕜t》規定:審計機關每年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對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也并未對審計結果公告做出規定。雖然我國尚未對審計結果公告立法,但對公告的內容、審批程序和法律責任作了一些規定。2001年頒布了《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準則》,第一次以法規形式確立了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審計機關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必須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涉及重大事項的,應當報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審計機關可以按原審批程序向社會公布下列審計結果: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審計機關要求向社會公布的;社會公眾關注的;其他需要向社會公布的。2002年頒布了《審計署審計結果公告試行辦法》,規范了審計署以《審計結果公告》正式文本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的行為,規定審計結果公告應當符合的審批程序。同年審計署還頒布了《審計結果公告辦理規定》,對審計結果公告的內容、程序作了具體規定。這些準則的出臺,為審計結果公告提供了操作指導??梢?,我國已經初步建立了審計結果公告的相關制度。
(二)政府信息公開尚處于初級階段作為一項基本人權的知情權觀念在我國遠未普及,憲法也沒有直接規定公民享有知情權。如2004年修訂的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些條文都沒有明確規定政府有義務向公眾公開政府信息,只能從中間接推導出公民享有知情權,政府有提供相關政府信息的義務。我國政府信息公開立法尚處于初級階段,2002年中國社科院受國務院委托開始起草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但在立法過程中也遇到了許多問題,如在立法的層級選擇、保密與公開的界限、知情權的救濟手段等方面,我國都缺乏與政府信息公開相對應的法律法規。
(三)行政型政府審計模式1982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憲法》確立了行政模式的政府審計安排。這種模式的選擇一方面由于我國的治理結構不同于三權分立,而是立法機關高于行政機關的垂直結構;另一方面是受其他社會主義國家影響,特別是蘇聯模式的制約。在模式采用初期適應了我國的國情,有效發揮了審計機關的經濟監督和制衡作用。但隨著民主進步和經濟發展:現行體制的弊端逐漸暴露,突出表現為審計獨立性差,審計報告質量低下。
(四)審計規范體系有待健全審計質量低下必然加大審計結果公告的風險,進而制約公告的程度和影響公告的立法進程。我國1994年審計署頒布《審計法》,根據其規定的原則于1996年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是在審計機關及其人員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和職業要求,以及作業準則、報告準則、處理、處罰準則方面,將《審計法》的內容具體化。我國已經構建起以《憲法》為依據、《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有關補充規定為主體,審計準則為基礎的審計法律體系,這為審計工作的開展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其中審計準則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以下簡稱國家審計基本準則)、通用審計準則和專業審計準則、審計指南三個層次,但國家審計準則沒有與新修訂的獨立審計準則銜接。
相關期刊
精品范文
5審計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