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會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5 08:4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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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會

我國市民社會

1市民社會在中國

1.1市民社會發展沿革

伴隨著改革開放的進行,市民社會的研究在我國不斷深入。綜觀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學者對市民社會的研究,可以把市民社會的涵義概括為如下兩點:(1)市民社會是與市場經濟相聯系的政治社會的對應物,是一種自主自治的社會領域。(2)市民社會是非政治化生活領域,主要包括經濟領域、社會領域和文化領域,其中以經濟生活為主。市民社會的目的是實現個體的物質利益、滿足個體交往發展的需要。

1.2我國市民社會構建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社會領域”出現了大量的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個體私人組織、外商獨資組織以及各種形式的中外合作組織,為了實現其利益的最大化,自發開始形成各式各樣的特色團體或組織,他們通過法律、法規或相關條例的制定或申請制定來保護他們的既定利益,中國城市中紛紛出現市民社會的雛形。同時,由于我國農村人口幾乎有8億,由于受教育程度、經濟水平等諸多客觀原因,使得他們大都沒有意識或能力來構建屬于他們的市民社會形態。那么,我國學者研究市民社會的目的又是什么呢?從我國市民社會研究者的研究中也可以得到明顯的答案:即,在社會轉型中構建中國的市民社會,推動社會的轉型因此,總體來看,我國尚未真正形成具有我國特色的市民社會。

1.3中國迫切需要構建和諧的市民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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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領域、社會資本與市民社會

一市民社會發展的歷史

市民社會(civilsociety)在歐洲最早出現在公元前5世紀的希臘城邦和羅馬帝國,在這兩各地方普遍維持著城市生活方式,城市文明,并且在這種理想城市中,產生了自由民。他們一方面是特定城市國家的市民,是屬于謀求自身利益的私人,另一方面,他們是特定國家的公民,不屬于他自己而屬于國家,是一個“公人”,必須在必要時犧牲自己的利益去維護公益(袁祖社,2003:14)。中世紀的城市運動使商人成為城市市民的主體,形成了與封建主的領地、城堡相區別的具有合法地位的自治性社會。在這里,城市居民以商人和手藝人為主,他們盡管出身不同,但是在政治上和法律上是平等的,都獲得了同樣的法律地位,即公民權(袁祖社,2003:16)。公民對城市事務的參與首先是通過行會和兄弟會等市民自治組織和機構,以保護自身利益為目的。市政議會的權利來自公民群體,并受到市民大會的監督。中世紀的市民社會同政府的分離,而且表現在“它對政府,對整個社會的政治生活乃至社會生活的影響和參與。但是,中世紀城市具有強烈的排他性,特別是到了同業公會時期,這種排他性嚴重違反了現代民主精神(袁祖社,2003:19)。近代市民社會的形成是公元18世紀到19世紀。在戰勝各種市場經濟發展的危機過程中,人們開始對社會秩序的原則進行反思,開始越來越把視角轉向社會內部,從社會自身的運作來解釋社會秩序的存在(亞當·塞利格曼,1992,轉引自亞歷山大、鄧正來2002:51)。近代市民社會開始逐漸獨立于政治國家,反對專制制度,明確地劃分出市民社會與國家的界限,形成了具有現代資本主義制度產物的,具有一定政治功能的市民社會。1767年亞當·福格森將他的《市民社會史論》(AnEssayontheHistoryofCivilSociety)首版于英國愛丁堡,他認為市民社會就是擁有政府和法律的文明社會,是公民自治自決的社會。在市民社會中,每個公民都自覺關心社會的公共利益,積極參與國家的政治生活。另一方面,福格森又不得不痛心地承認,由于分工和致富欲的發展,公民們喪失了公共精神,他們把政治和軍事問題交給官僚處理,這就在無意中為專制制度準備了條件(袁祖社,2003:28-29)。福格森的思想體現了近代市民社會的轉型?,F代意義上的市民社會是在19世紀,托克維爾(Tocqueville)認為“一個多元的且獨立于國家之外的自組織的市民社會是民主的一個不可或缺的條件”,并且認為制約專制政治的方式必須通過處于國家機構直接控制以外的市民社團的成長和發展(約瀚·基恩,1988,轉引自亞歷山大、鄧正來,2002:117-120)。

從市民社會演進的歷史可以看出,現代意義上的市民社會是國家與社會逐步分離的產物,它是具有一定政治功能的社會結構形態。市民社會的形成對于制衡政治國家的權力,推進社會的民主化進程有著重要的意義。馬克思(KarlMarx)從歷史唯物主義出發,從階級分析的觀點出發,科學地闡述了市民社會概念的內涵,闡明了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統一辨證關系。把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產生和消亡看作是階級社會的歷史范疇,是階級利益之分化為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產物,隨著階級社會的消失,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也一道消失(轉引自袁祖社,2003:41)。馬克思的市民社會理論不但包含了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的同一性,而且包含了作為政治國家的公民和作為市民社會成員的個人的同一性,還包含了人的全面發展和人類真正解放的思想。

根據吉登斯(AnthonyGiddens)的結構化理論,結構指的是社會再生產過程中反復涉及到的規則與資源,行動者和結構二者的構成過程并不是彼此獨立的兩個既定現象系列,即某種二元論,而是體現著一種二重性。在結構二重性觀點來看,社會系統的結構性特征對于它們反復組織起來的實踐來說,既是社會實踐的結果,又是投入社會實踐再生產的中介(吉登斯,1998:52)。市民社會作為一種社會結構形態,它既是國家與社會分離的產物,又是進一步建構國家與社會關系的基礎。如果沒有市民社會的制衡,或者說市民社會發揮不了制衡的作用,那么,國家與社會的關系一種情況就可能完全由政治國家來統治,這就必然出現專制政治;另一種情況就可能使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出現混亂,彼此沒有清晰的界限,干預過多、秩序混亂或功能不健全。所以,市民社會是否能夠發揮這種制衡作用,取決于它本身的建構機制和運作機制,正是這種建構機制和運作機制才使它對于形塑健康的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二政治學的視野:國家與社會的關系

在政治學的視野中,主要是在市民社會與國家關系的框架下探討國家與社會之間力量的均衡。其理論主要有三個取向:洛克(Locke)的“社會先于或外于國家”的理論、黑格爾(G.W.F.Hegel)的“國家高于市民社會”理論和馬克思(KarlMarx)關于市民社會的思想。這三大理論分別從政治國家的基礎、國家對市民社會的控制,以及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歷史辨證關系來闡述了國家與社會之間的辨證統一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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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市民社會比較論文

摘要:西方在近代社會形成之前,曾存在兩個不同階段的市民社會,即古典城邦市民社會和中世紀城市市民社會。這兩種市民社會的基本特征既有相似性,又有根本差異性,其原因在于兩者具有不同的經濟條件和經濟特征。

關鍵詞:古典市民社會;城市市民社會

一、兩種市民社會的基本屬性

要對古典市民社會和中世紀市民社會進行比較研究,就不得不先對這兩個時期的市民社會的基本屬性作一個簡要的梳理,并在此基礎上對其進行一定的比較。

西方古典市民社會指的是古希臘諸城邦國家和古羅馬城邦國家的統治部族生存于其間的社會組織樣式。簡言之,古典市民社會是由市民組成的城邦共同體社會。市民社會中處于主導地位的是市民,而不是人口和城垣。亞里斯多德曾經指出,“城邦本來是一種社會組織,若干公民集合在一個政治團體以內,就成為一個城邦”。這里的市民指的是那些與城邦政治共同體相關的特定身份和資格。需要注意的是,在這里切不可把市民簡單理解成居住在城邦內的所有人或者是達到一定年齡的自由人。之所以這里的市民不是指居住在城邦內在所有人,那是因為居住在城邦內在所有人包含奴隸,而奴隸是不具有人身自由的??上攵?一個沒有人身自由的人是談不上其他方面的自由的,尤其是政治和經濟上的自由。那么為什么市民不是指達到一定年齡的自由人呢?因為自由人中的婦女和那些不屬于或未被納入統治部族內部的成年男性是不具有政治權利和經濟權利的。至此,我們可以知道,古典市民社會中的個體要想成為市民,那么他就必須具備這樣一個重要條件,即擁有一般自由人所不具有的一系列政治和經濟權利。

中世紀西歐市民社會指的是西方封建社會時期的社會形態。這一時期的市民社會復興了西方古典市民社會文明中的重要制度和思想精華,并對近代市民社會的諸多要素的形成提供了很多寶貴的資源??梢哉f,這是市民社會歷史上一個承上啟下的時期,但目前我國哲學界對此階段卻鮮有研究。而對此階段對近代市民社會的影響更沒有作出應有的重視。那么,這個時期市民社會的主體——市民指的又是哪些人呢?可想而知,到了中世紀西歐社會的商業經濟和手工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發展,隨之而起的商業和手工業領域的自由人將會要求獲得與自身經濟地位相適應的政治地位。于是,這些人獲得了經濟上和政治上的權利,并最終參與到國家的決策中來,成為新的市民。因此,中世紀西歐市民社會的市民階層除了封建莊園的奴隸主以外,還包括新興的商人和手工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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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會與生態文明探討論文

一、生態文明的本質是和諧

按照一般的界定,生態文明是指人類遵循人、自然、社會和諧發展這一客觀規律而取得的物質與精神成果的總和;是指人與自然、人與人、人與社會和諧共生、良性循環、全面發展、持續繁榮為基本宗旨的文化倫理形態。從狹義的角度講,生態文明是協調人與自然關系的文明形態。然而,有學者認為,生態文明是對現有文明形態的超越,在生態文明理念下的物質文明,將致力于消除經濟活動對大自然自身穩定與和諧構成的威脅,逐步形成與生態相協調的生產生活與消費方式;生態文明下的精神文明,更提倡尊重自然、認知自然價值,建立人自身全面發展的文化與氛圍,從而轉移人們對物欲的過分強調與關注;生態文明下的政治文明,尊重利益和需求多元化,注重平衡各種關系,避免由于資源分配不公、人或人群的斗爭以及權力的濫用而造成對生態的破壞。因此,與其說生態文明是與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相對應的文明形態,不如說,生態文明是對現有文明的超越,是一種建立和諧社會的新理念。在這種理念下,人們的消費行為、生產行為以及社會的分配格局都將沿著和諧、可持續發展的軌跡運行。因而,筆者把生態文明界定為上述廣義的生態文明定義。

然而,生態文明的提出本身也意味著我們面臨著種種的不和諧。

第一,從生態理性的角度看。生態理性是和經濟理性相對應,而且,一定意義上說,生態理性是對經濟理性的批判。生態社會主義認為,傳統對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批判就是對經濟理性的批判。在經濟理性的作用下,人們要追求的是自身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因而,產生了勞動異化、資本異化,甚至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也變成了覆蓋著利益面紗的工具關系。而生態理性則力圖適度動用勞動、資本、資源,多生產耐用高質量的產品,滿足人們適可而止的需求。這是兩種截然對立的動機,即利潤動機和可持續發展動機。

第二,從社會公平的角度看。環境問題的本質是社會公平問題。受環境災害影響的群體,是一種更大范圍的社會公平問題。因此,需要建立一種機制來消除這一類型的社會公平隱患。按照生態社會主義的相關理論,資本主義的本質不可能會停止剝削而實現公平,只有社會主義才能真正解決社會公平問題,從而在根本上解決環境公平問題。然而,在經濟發展依賴于經濟理性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這樣的環境公平問題如何得以根本解決是問題的關鍵所在。

因而,生態文明本質是和諧,構建生態文明必須從和諧的角度人手,通過各種制度創新或制度重建消除各種涉及人與自然、人與社會、人與人之間的不和諧音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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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與市民社會研究論文

摘要:作為經濟基礎的市民社會和作為上層建筑的民法總是相伴而生的,沒有無市民社會的民法,也沒有無民法約束的市民社會。市民社會為民法的產生、發展提供了土壤,民法的發達又促進了市民社會的發展,二者是互動關系。因此,在我國民法典的制定進程中,學界很有必要對市民社會進行考察和探索。只有在對市民社會演進及其與政治國家關系變遷的歷史理順之后,才能明確民法在市民社會的基礎地位,從而準確定位中國民法發展的目標取向。

關鍵詞:市民社會理念民法市民法

近些年來,民法與市民社會關系已引起學者們的廣泛關注,我國法學界對此問題也展開了多方面的論證。但是,市民社會這一理論本身具有非常悠久的歷史,其本身含義也非常廣泛和復雜。所以本文首先回顧了市民社會的演進歷史,然后在此基礎上對民法與市民社會關系展開分析,以立求為中國民法典的構建和完善拋磚引玉。

一、市民社會概述及民法溯源

(一)市民社會的理論沿革

市民社會是一個具有歷時性的概念,其經歷了同政治社會一體的古代一元論、同國家分野的二元論以及同經濟、國家三分幾個不同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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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思市民社會理論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馬克思批判地繼承了黑格爾的市民社會理論。他關于市民社會是“直接從生產和交往中發展起來的社會組織”的論斷,是對市民社會本質的深刻揭示,是對市場經濟社會中全部物質交往關系的總體把握。在馬克思那里,市場經濟社會中的經濟交往關系只是全部社會物質關系的本質。但是,由于種種原因,馬克思的這一理論卻遭到不同立場研究者們的誤解。只有消除這些誤解,才能發現馬克思市民社會理論中蘊含的巨大理論意義和現實價值。

【關鍵詞】馬克思/市民社會/物質交往關系/市場經濟

【正文】

近20年來,市民社會問題已經成為一個世界性的研究課題。在不同的文化區域和社會背景下,人們紛紛用“市民社會”這一術語表達著不盡相同的理論訴求和現實關切。有西方學者認為,關于市民社會問題的討論已經在當代的政治哲學中形成了一個所謂“市民社會的話語體系”。鑒于這場討論的復雜性,這個話語體系是聲音混雜的。值得注意的是,在這個混雜的“話語體系”中,所謂“后馬克思主義”者的聲音格外響亮。一些自稱為馬克思繼承者的思想家,例如哈貝馬斯、柯亨和阿拉托等人,著眼于當代壟斷資本主義的特點,將市民社會視為存在于政治國家之外的文化批判領域,認為只有通過對這一“公共領域”的建設,才能抵抗當代壟斷資本主義對人和社會所實施的新異化。他們的觀點在西方產生了相當大的反響。

“市民社會”是一個在馬克思的早期著作中出現頻率相當高的概念。那么,這一概念與當今人們所使用的同一概念是一致的嗎?哈貝馬斯等人的觀點是對馬克思市民社會理論的現代性拓展嗎?馬克思的市民社會理論對當前我國的市場經濟建設,特別是政治體制改革究竟具有什么樣的意義?等等。對這些問題的深入研究,是馬克思主義研究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國現實的社會實踐所迫切需要的。

一、馬克思對黑格爾市民社會理論的批判和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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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恩市民社會理論分析論文

【論文關鍵詞】:市民社會理論;馬克思;恩格斯

【論文摘要】:馬克思主義的市民社會理論是在批判的吸收黑格爾思想基礎之上建立的。經由馬克思的理論建樹,以及恩格斯的相關補充,不僅具有深遠的理論意義,而且對于我國當前的社會主義建設有著重大的指導意義。

近年來,市民社會問題已經成為一個備受關注的研究課題。在不同的文化領域和社會背景下,人們常常用"市民社會"這個術語表達不同的理論訴求和現實關懷。而"市民社會"是馬克思用于表現近代社會本質的最基本的概念,也是馬克思在創立歷史唯物主義的原初語境中使用最頻繁的概念之一。恩格斯也就市民社會問題提出了很多獨特的見解。試著對馬克思和恩格斯有關市民社會的經典論述作一梳理、總結,以期能夠為這一問題的研究提供一些新的視角和認識路徑,并且對我國當前建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市民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等問題提供一些啟示。

一、相關概念的回顧

(一)馬克思獨到理論建樹

市民社會與國家問題是自古希臘以來西方思想界長期探討的一個重要理論問題。古代西方沒有市民社會一詞,社會和國家的含義從未被加以區分?!恫既R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認為,市民社會一詞出現于14世紀歐洲,但當時仍未在含義上把社會與國家區分開來:"它不僅指單個國家,而且業已發達到出現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體的生活狀況"。近代思想史上的市民社會實質上就是國家的同義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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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會法治管理論文

[論文關鍵詞]市民社會;法治;基礎

[論文摘要]市民社會就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追求多元化和民主的社會。這種社會為法治的成長創造了適宜的社會環境。市民社會孕育自由、平等的法治理念,促進法律形式化,市民社會權利和制約國家權力。

一、市民社會的概念及特征

(一)市民社會的概念及演變

“市民社會(civilsociety)這一概念源于西方,它在思想史上的演變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在西方古典市民社會理論中,“市民社會”與“政治社會”、“文明社會”之間沒有明確的區別,與政治國家混為一談,這種意義上的市民社會已經失去了在當代的價值?,F代市民社會理論強調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二元結構,并堅持市民社會更多地具有經濟性而非政治性的內容。最早把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做出明確劃分的是黑格爾。針對黑格爾的國家決定社會的觀點,馬克思指出國家和社會之間的關系應當是社會決定國家,是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而非相反,當代市民社會理論的主流著重強調市民社會的社會關系領域和文化一意識形態領域,主張以市民社會—經濟—國家的三分法來代替國家—市民社會的二分法。當代最具影響的兩位市民社會理論家首推葛蘭西與哈貝馬斯。葛蘭西強調市民社會的文化意義而非經濟意義。哈貝馬斯提出了“系統世界”與“生活世界”的二元分析框架。他主張重建“非政治化的公共領域”以便使社會文化系統漸次擺脫政治化和商業化以及技術統治論的影響而獲得獨立的發展,進而重現生活本身的意義和價值。

(二)市民社會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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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會與民法發展進程

摘要:民法與市民社會的關系是我國法學界研討的論題之一,民法產生于市民社會,而市民社會的種種又通過民法體現出來。本文通過深入剖民法與市民社會的發展進程,從而揭示市民社會與民法之間深刻的內在聯系。

關鍵詞:市民社會;政治國家;民法;商品經濟

市民社會是一個歷時性概念,從最初的政治社會一體的古代一元論到國家分野的二元論再到國家與市民社會相互滲透,在這一進程中,民法作為其法律表現,也隨之變化。

一、市民社會概念的起源

市民社會并不隨著人類產生而當然產生,馬克思指出:“‘市民社會’這一用語是在18世紀產生的,當時財產關系已經擺脫了古代和中世紀的共同體。真正的資產階級社會只是同資產階級發展起來的。市民社會這一用語或名稱始終標志著直接從生產和交往中發展起來的社會組織,這種社會組織在一切時代都構成國家的基礎以及任何其他的觀念的上層建筑的基礎?!闭珩R克思所說,他所理解的“市民社會”的概念與社會的經濟基礎的概念屬性相同,也可稱為“交往形式”。所以馬克思說:“在過去一切歷史階段上受生產力制約、同時也制約生產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會?!雹俅颂幍氖忻裆鐣侵概c商品經濟緊密關聯的社會形態。而商品經濟又與自然經濟不同,它是一種以獲取物的交換價值為目的的經濟形態。在商品經濟中,個人與個人之間相互獨立,他們借由因各自需要的物為媒介而構成的商品交換關系,而借由這種商品交換關系發展起來的,即為市民社會,它是以物的關系為紐帶的個人之間的獨立性為基本特征。

二、民法產生的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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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會與民法的關系剖析論文

摘要:我國重刑輕民的法律傳統使得民法在我極不發達,而民法作為私權利的保障法,其實現又有賴于市民社會的建立。筆者通過對民法與市民社會的關系的分析,力求對我國民法的實現理出一些頭緒。

關鍵詞:民法市民社會關系自由

一、關于民法

(一)民法與市民法的概念鑒定

“民法”為舶來詞,源自古代羅馬法,叫做“iuscivile”,直譯為市民法,沒有什么特殊含義。此法原適用于全體羅馬市民故稱為市民法,之后作為否定封建和教會法思想的以及制度的資源被各國接受。然而19世紀日本學者在未能體會“市民”中所蘊含的價值下,將其譯為“民法”,至此在東方市民法變成了民法,丟掉了許多文化信息?,F代民法是指以規范自由人之間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而成為使命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民法同時又是市民法、權利法、人格法、私法。歷史上曾出現過真正的平等和臣民的平等,民法所調整的則是真正的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

(二)民法的理念與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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