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5 16: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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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立法分析論文

一、我國關于事實婚姻立法的歷史演變

縱觀我國婚姻立法及其司法解釋,大致可以說經歷了從承認主義到限制承認主義,再到不承認主義,最后到相對承認主義的發展過程。

(一)承認主義時期。在20世紀50年代初,由于剛剛廢除了歷史悠久的封建主義婚姻制度,廣大群眾對于婚姻登記制度很不習慣,許多人結婚不去登記,舉行儀式后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此情況下,不承認事實婚姻是行不通的,于是當時的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承認事實婚姻關系,將事實婚姻糾紛按離婚案件處理。

(二)限制承認主義時期。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了事實婚姻行為的違法性和危害性,對事實婚姻的認定標準作了限制性解釋。規定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在起訴時雙方必須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和符合結婚的其他條件的,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否則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

(三)不承認主義。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頒布了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按該規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對于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應按非法同居關系處理。至此,不再承認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

(四)相對承認和相對不承認主義相結合。不承認主義并沒有有效的促使事實婚姻的減少,學術界和社會各界對不承認主義仍然不停地爭論,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作了一條較為模糊的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001年出臺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解釋(一)》對事實婚姻又作了新的規定,該司法解釋明確地表達出相對承認和相對不承認主義相結合的立法精神:(1)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后,承認其婚姻關系,其效力追溯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之時。(2)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當事人一方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的,如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則承認其婚姻效力,按離婚程序和條件處理;如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則告知其應在法院受案之前補辦結婚登記,補辦后承認其婚姻效力,按離婚程序和條件處理。(3)要求離婚的事實婚姻當事人在起訴時,如仍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則直接判決解除同居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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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探析論文

【摘要】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依法履行婚姻家庭法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本文從事實婚姻與法律婚姻的關系談起,具體分析了事實婚姻產生的原因,以及它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等,并指出了事實婚姻與其它非法同居現象的不同之處,從而詳細論述了我國當今法律對事實婚姻的態度,以及由它所引起的各種社會問題的解決辦法,最終得出隨著社會文明的不斷進步,法制社會的不斷完善,事實婚姻必將逐步退出歷史舞臺的結論。

關鍵詞:婚姻事實婚姻婚姻關系非法同居

一、有關事實婚姻

“婚姻是人為的儀式,用以結合男女為夫婦,在社會公認之下,約定以永久共處的方式來共同擔負撫育子女的責任?!薄拔覀兯坪醪粦严拗苾尚躁P系視作婚姻的基本意義,婚姻之處的兩性關系之所以受限制,還是因為要維護和保證對兒女的長期撫育的作用,有必要防止發生破壞婚姻關于穩定的因素?!盵1]從古到今,由男女相結合而形成的婚姻關系以及由婚姻所衍生的各種社會關系構成了社會的基本結構,事實婚姻也是婚姻關系中的一種,它在我國存來以久,在談論這個問題的時侯,我們可以從婚姻關系的成立來談起。

(一)婚姻關系的成立

婚姻,究其根本它是一種社會現象,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它是指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自愿建立夫妻關系的結合?;橐鲫P系也并非永恒不變的,它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而發展變化的。從遠古時代的群婚制[2](群婚制就是原始社會中,一定范圍的一群男子與一群女子互為夫妻的婚姻形式。)到對偶婚制[3](對偶婚制就是一男一女相對穩定偶居的生活方式。),以及后來封建社會所謂的一夫一妻制(實為一夫一妻多妾制),它都在隨著當時的經濟基礎和社會生活情況而不斷地變化著。到了今天,真正意義上的一夫一妻制已經被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所認可,我國在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政治環境中,在全體人民平等地當家作主的前提下,也在法律上明確規定了一夫一妻制為我國婚姻家庭制度的一項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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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立法試析論文

一、我國關于事實婚姻立法的歷史演變

縱觀我國婚姻立法及其司法解釋,大致可以說經歷了從承認主義到限制承認主義,再到不承認主義,最后到相對承認主義的發展過程。

(一)承認主義時期。在20世紀50年代初,由于剛剛廢除了歷史悠久的封建主義婚姻制度,廣大群眾對于婚姻登記制度很不習慣,許多人結婚不去登記,舉行儀式后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此情況下,不承認事實婚姻是行不通的,于是當時的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承認事實婚姻關系,將事實婚姻糾紛按離婚案件處理。

(二)限制承認主義時期。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了事實婚姻行為的違法性和危害性,對事實婚姻的認定標準作了限制性解釋。規定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在起訴時雙方必須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和符合結婚的其他條件的,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否則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

(三)不承認主義。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頒布了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按該規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對于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應按非法同居關系處理。至此,不再承認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

(四)相對承認和相對不承認主義相結合。不承認主義并沒有有效的促使事實婚姻的減少,學術界和社會各界對不承認主義仍然不停地爭論,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作了一條較為模糊的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001年出臺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解釋(一)》對事實婚姻又作了新的規定,該司法解釋明確地表達出相對承認和相對不承認主義相結合的立法精神:(1)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后,承認其婚姻關系,其效力追溯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之時。(2)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當事人一方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的,如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則承認其婚姻效力,按離婚程序和條件處理;如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則告知其應在法院受案之前補辦結婚登記,補辦后承認其婚姻效力,按離婚程序和條件處理。(3)要求離婚的事實婚姻當事人在起訴時,如仍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則直接判決解除同居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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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立法制度的綜述

摘要:本文對我國事實婚姻立法的歷史演變進行了概述,將社會與法律界對事實婚姻的態度進行了歸納,針對我國事實婚姻立法的完善做了相應的思考,提出了一些建議。

關鍵詞:事實婚姻立法思考

引言

事實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對稱。在婚姻法中事實婚姻一般泛指當事人未履行法定結婚形式要件但又以夫妻身份公開同居生活的一種“準婚姻”關系。當前,在我國許多地方,把結婚儀式看作結婚的成立條件,而對結婚登記不屑一顧的人仍然大量存在。如果對事實婚姻采取漠視的態度,一旦事實婚姻當事人出現利益糾紛,則處理起來就無法可依。因此,處理好事實婚姻,對于保護相對弱勢的群體,構建和諧的社會環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一、我國關于事實婚姻立法的歷史演變

縱觀我國婚姻立法及其司法解釋,大致可以說經歷了從承認主義到限制承認主義,再到不承認主義,最后到相對承認主義的發展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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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事實婚姻立法制度論文

摘要:本文對我國事實婚姻立法的歷史演變進行了概述,將社會與法律界對事實婚姻的態度進行了歸納,針對我國事實婚姻立法的完善做了相應的思考,提出了一些建議。

關鍵詞:事實婚姻立法思考

引言

事實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對稱。在婚姻法中事實婚姻一般泛指當事人未履行法定結婚形式要件但又以夫妻身份公開同居生活的一種“準婚姻”關系。當前,在我國許多地方,把結婚儀式看作結婚的成立條件,而對結婚登記不屑一顧的人仍然大量存在。如果對事實婚姻采取漠視的態度,一旦事實婚姻當事人出現利益糾紛,則處理起來就無法可依。因此,處理好事實婚姻,對于保護相對弱勢的群體,構建和諧的社會環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一、我國關于事實婚姻立法的歷史演變

縱觀我國婚姻立法及其司法解釋,大致可以說經歷了從承認主義到限制承認主義,再到不承認主義,最后到相對承認主義的發展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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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制度分析

一、國外研究現狀

(一)美國關于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制度的現狀。美國最典型的事實婚姻同居形式當屬宗教婚姻。也就是在教堂結婚領取證明或是通過登記機關領取結婚證,其余的凡是未經婚姻登記的雙方不受婚姻法保護,其婚姻無效,但是這也有例外規定,那就是事實婚姻。只要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寫下婚書并注明結婚的時間地點就可以了,這就是俗稱的習慣婚。在美國大約多數大州城市都承認事實婚姻,比較普遍常見,隨后各州政府相繼出臺法律法規規范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的制度。而對于非法同居制度,美國的大多數州都有立法完善,由于屬于移民國家,經濟又發展迅速,達到一定的分居期限其婚姻關系自動消除。美國對同居的接受程度普遍比亞洲人要高,十分開放,這是伴隨著文化的差異,尤其在進入21世紀后,美國的青年人把同居當成了婚姻的試驗田和必經過的一個階段,處在20歲左右年紀的青年男女同居比例為百分之五十多,甚至發展為將同居視作婚姻的替代物,當成了過渡階段。美國專門負責婚姻統計的部門表示30-45歲的人群有百分之三十處于同居狀態,相比2000年之前,幾乎翻倍,還表示受教育程度越低的男女同志,同居的比例就越高,比如高中畢業的同居比例較高,大學畢業人群最少。據研究者分析上述的比例如此之高主要源于經濟的原因,一個原因是同居可以減少房租的消費,更重要的原因是美國較高的離婚率導致年輕人對婚姻缺乏信心所以選擇同居試婚,雖然大部分年輕人還是很渴望結婚,有時也很傳統。(二)日本關于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制度的現狀。日本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凡是不辦理結婚登記,一律不認可他們的婚姻關系,可是也有著一種人性化的條文,那就是如果他們共同在一起達3年以上,在此期間感情很好沒有大問題,或是育有兒女,孝順父母,那么法律也會默認此種事實保護他們的夫妻權益,認定其正式合法。據不完全統計,35歲以下的年輕人當中,大約只有兩成青年人贊同即單身男女只要有結婚的打算就可以先同居的觀點。而對于單身男女不同居也不結婚的說法十分不認同,究其原因,還是長期的傳統文化習俗在頭腦中形成了烙印。這也是伴隨著地區的風俗文化不同而大相徑庭。(三)其他國家關于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相關法律制度的現狀在歐洲等國家中像英國這些發達國家比較開放,根據其歷史文化的影響下,宗教婚姻和世俗婚姻都得到了法律的認可,尤其宗教婚姻最為普遍,是教徒的一種信仰,因為婚禮對他們來說就是神圣的。宗教婚是男女可以選擇到美麗的教堂在上帝耶穌的塑像面前,莊重的宣誓無論貧窮富貴彼此相愛相伴,會場坐滿了親人朋友來見證,牧師為他們祈福,最后發給婚姻締結證明。我們認為西方的宗教儀式的婚禮也很有意義,教堂就相當于婚姻登記處,得到了認可婚姻的授權,也是物質文明的體現。說起英國的傳統世俗婚姻就和我國的登記婚姻大致相同了。只不過英國的世俗婚不光要領證還必須舉辦婚禮的形式,兩個條件缺一不可,領證是前提。而這一點和中國的婚禮不一樣,在家鄉或酒店舉辦婚禮不是絕對的要素,有的兩口子領證但不在家鄉或酒店舉辦婚禮,反其道而行之周游世界旅行完成婚禮,也是獨具特色不拘泥于形式要件。

二、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制度的對比及相互關系的分析

(一)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相關法律的立法對比借鑒。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在法律規范中都屬于沒有登記的形式,并且未作出明確規定,假若抓住兩者的共同點和不同點才有利于在立法上對二者進行準確規范區分。其實非法同居的范圍要比事實婚姻寬泛,非法同居的兩個人只是暫時性的一起生活,沒有永久性且經常的保密不愿意讓外人知道,事實婚則不然兩個人希望自己和另一半在一起的事實讓全世界都知曉,最后再隆重宣布一下。自新的婚姻法條例公布實施以后,任意一方去世時,另一方都可享有繼承權,而非法同居下的雙方則互相沒有繼承權,這是因為非法同居是我國法律所不允許的行為,強烈禁止,不受到保護。在向法院起訴離婚時,通常對待事實婚可參照有效婚姻那樣進行調解或溝通,再次嘗試爭取和好的機會,經常講的勸和不勸分就是這個道理,能在一起必定有感情基礎。(二)對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制度的治理完善措施對比。在新婚姻法還沒落實之前,男女兩人完全具備了成為夫妻的全部條件,僅僅是沒有領證,那我們將視他們的情況為事實婚姻,可在新婚姻法實施之后,不但要具有構成事實婚姻的所有要素,還必須到權威機構如民政局去領證。既然,在我國的一定時期內還存在事實婚姻,就要按照我國婚姻法的相關立法精神,在離婚分手時應考慮到有利于雙方當事人工作和學習生活的原則,還要照顧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對其成長學習和生活予以妥善的照顧安排,畢竟孩子的性格及學習成長至關重要,影響著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等三觀的取向。我國事實婚姻法律制度的特點主要是分布范圍廣,大量存在且難以防止,主要受封建思想和西方性解放思潮的影響,又因婚姻法隸屬民事法律而不屬刑法有強制力保證,以不發達地區多見,我們在考慮其弊端的同時采取對策,最大的目的就是要保護好家庭的幸福。因為事實婚的成立與消滅都關系著每一個家庭的興衰,對家人的幸福感及妥善照顧更是關鍵。所以明顯看出事實婚的部分消極影響,即彼此造成的心靈創傷和感情缺失,且加劇了情感的信任危機,特別是兩人同居時所付出的精力和光陰才是彌足珍貴難以挽回的東西。

三、完善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相關法律的執行制度

(一)確立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權利義務的執行制度。因為事實婚姻的權利義務與有效婚姻賦予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大體相當,所以對于事實婚姻的義務執行與有效婚姻的保護執行在法律上大致相同。夫妻雙方都有權力進行工作生活學習,任何一方都無權進行干涉或者限制,夫妻雙方都有自己的社會文化生活的自由并要遵守計劃生育的義務。事實婚姻的兩人在置辦的財物時可以根據其意愿自由約定到底歸誰,可是若在當時就約定的這么細根本不太現實,還傷感情,所以實踐中這條規定基本用不上,那就還得考慮事后救濟,依靠訴訟打官司等司法途徑疏解糾紛。非法同居關系期間,父母對非婚生子女也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這點不容忽視,同時子女在長大后應該孝敬贍養父母,俗話說養兒防老,父母在年輕時對孩子的培養是心血的付出,雖不圖多大的回報不圖有多大的出息,但是兒孫應該體諒其長輩的艱辛不易,竭力的成才渴望能用自己的力量讓家庭更好更昌盛,這不僅是法律層次上的要求,更是道德素養的體現。更重要的是子女應該好好孝敬父母,履行其贍養責任,照顧父母的老年生活,保障其生活質量,不干涉其自由,讓老人有幸福感,這種責任感是不應以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變化。(二)加強對強制執行制裁的力度。在民事活動中,人民法院對于事實婚姻權利義務的規范執行,往往需要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因為對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來講,是當事人之間自愿不受干擾的意志表現。這種行為產生的關系如果不惡化到某個程度,我國的司法部門也是無法對其制裁,比如非法同居的兩個人都有了家庭還在外面亂搞,再惡劣的就是重婚罪,這就違背了我國法律的規定,觸犯了法制的威嚴,應嚴厲打擊。筆者建議要想加強對事實婚姻及同居的制裁力度,首當其沖需先規范親情制度。有了親情的羈絆,讓當事人雙方自己去衡量對家庭的責任感,為孩子老人著想,為行為承擔責任,將是影響一輩子的問題。還有就是同居關系解除時的救濟賠償制度,法官可多了解人民的訴求及實際困難,照顧到因為離婚或分手而可能出現的危害,保護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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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談現階段事實婚姻、解除非法同居案件審理之易難點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中指出:“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在一定時期內,有條件地承認其事實婚姻關系,是符合實際的”。但《意見》第6條提出“審理事實婚姻關系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

對調解和好的事實婚姻,在審判實踐中不存有矛盾。對調解不能和好的事實婚姻,卻很難操作?,F從二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根據《意見》第1條規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從年齡結構上來講,現行起訴到法院的,如年齡已在35歲以上,不存在非法同居關系,都是事實婚姻關系,對這類案件,比較容易操作。這類事實婚姻關系案件,訴訟到法院來的年齡較大,其子女基本上都已成家立業,或與父母分開居住生活。法院處理的重點在解決雙方的矛盾,完全可以參照《婚姻法》來處理。法院調解、判決很少涉及到子女撫養問題。正因如此,雙方當事人對“離婚”容易形成共識,矛盾較少,法院易于作出裁決。這類事實婚姻關系形成,雙方在一起生活在15年以上較長的時間,在群眾中、親友中都認為他們是合法的夫妻關系。即使雙方產生了比較大的矛盾,經村干部、親友、鄰居做工作后,又能重歸于好一起生活,避免了家庭破裂。

但這類案件,一旦訴訟到法院,依據《意見》第6條規定,調解不能和好的,則要調離或判離,沒有回旋余地,就往往帶來不好的社會效果。

如:我們在審理羅某訴郭某“離婚”一案中,雙方年齡均在六十歲以上,矛盾的根源主要在于羅某經常晚上外出整夜不歸,和別人通奸。周圍群眾都知道這件事,對羅某不顧家、違反道德的行為很有意見,但誰也不好講。郭某知道后,苦勸羅某改邪歸正。羅某不但不聽,反而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法院為此多次做羅某工作,進行宣傳教育,但羅某執意要求“離婚”。法院在調查了解、征求村干部和子女意見時,都希望法院判決他們不準離婚。但由于羅某與郭某“結婚”時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故只能按事實婚姻關系處理,受《意見》第6條限制,法院不得不判離。群眾對此很有意見,認為明明是羅某的過錯,法院還支持她“離婚”,給社會帶來負面影響。

《意見》序言中指出,“……在一定時間內,有條件地承認事實婚姻,是符合實際的”。1956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研字第11633號)給河南高級人民法院復涵第1條指出:“當一方提出離婚時,雙方都已達婚齡,其婚姻關系應予承認,并作為離婚案件處理”。這兩條規定,實際上是給法院在審理這類事實婚姻關系案件時,行為靈活掌握的原則。但《意見》第6條規定,事實婚姻,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離或判離。筆者認為,這與序言的精神相矛盾,不應有這種絕對條款,這樣不利于法院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作出處理。如前面案例,法院完全有理由不支持羅某的訴訟請求,判決不準離婚,才能達到良好的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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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婚姻合法保護制度論文

【摘要】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依法履行婚姻家庭法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本文從事實婚姻與法律婚姻的關系談起,具體分析了事實婚姻產生的原因,以及它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等,并指出了事實婚姻與其它非法同居現象的不同之處,從而詳細論述了我國當今法律對事實婚姻的態度,以及由它所引起的各種社會問題的解決辦法,最終得出隨著社會文明的不斷進步,法制社會的不斷完善,事實婚姻必將逐步退出歷史舞臺的結論。

關鍵詞:婚姻事實婚姻婚姻關系非法同居

一、有關事實婚姻

“婚姻是人為的儀式,用以結合男女為夫婦,在社會公認之下,約定以永久共處的方式來共同擔負撫育子女的責任。”“我們似乎不應把限制兩性關系視作婚姻的基本意義,婚姻之處的兩性關系之所以受限制,還是因為要維護和保證對兒女的長期撫育的作用,有必要防止發生破壞婚姻關于穩定的因素?!盵1]從古到今,由男女相結合而形成的婚姻關系以及由婚姻所衍生的各種社會關系構成了社會的基本結構,事實婚姻也是婚姻關系中的一種,它在我國存來以久,在談論這個問題的時侯,我們可以從婚姻關系的成立來談起。

(一)婚姻關系的成立

婚姻,究其根本它是一種社會現象,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它是指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自愿建立夫妻關系的結合?;橐鲫P系也并非永恒不變的,它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而發展變化的。從遠古時代的群婚制[2](群婚制就是原始社會中,一定范圍的一群男子與一群女子互為夫妻的婚姻形式。)到對偶婚制[3](對偶婚制就是一男一女相對穩定偶居的生活方式。),以及后來封建社會所謂的一夫一妻制(實為一夫一妻多妾制),它都在隨著當時的經濟基礎和社會生活情況而不斷地變化著。到了今天,真正意義上的一夫一妻制已經被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所認可,我國在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政治環境中,在全體人民平等地當家作主的前提下,也在法律上明確規定了一夫一妻制為我國婚姻家庭制度的一項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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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立法問題論文

經過幾代人努力,中國民法典終于被提上立法議事日程。其中,尤為引起世人關注,令學者欣慰的是,“調整夫妻之間、家庭成員之間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親屬法,將歷史性地回歸為民法典的一編。[1]

親屬法,作為一定社會親屬制度的法律形式,源遠流長。一般說來,社會制度越古老、社會生產力越不發達,親屬關系在社會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就越大。但這并不意味著親屬法在現代社會生活中可有可無,或其地位低于其他民事法律。因為,民法是市民社會的基本規則,由它來組織一個由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構成的市民社會,身份法和財產法也就是民法規范體系的兩個組成部分。身份法即是親屬法,它因所調整的民事關系(親屬關系)是構成市民社會的基礎,從而成為一國法律體系和民法體系中不可或缺的元素。正因為此,在當代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的民法典中,大都設親屬一編。英美法系國家的親屬立法盡管采單行法主義,如結婚法、離婚法、家庭法、收養法等等,但它們的總和是與親屬法的調整范圍相當的。

中國要制定何種風格的民法典,[2]不僅關系到整個法典的體例和條文,也直接影響到親屬編的結構和條文設計。另外,半個世紀來,中國一直將親屬法作為獨立于民法之外的法律部門,先后頒布的兩部調整親屬關系的基本法律《婚姻法》,都是“宜粗不宜細”的粗放型立法。[3]2001年對現行婚姻法的修改只是中國親屬法制建設的階段性成果,是立法機關對急需解決的問題,先做必要補充和修改;親屬法體系的規范化、系統化,留待下一步制定民法典時再做考慮的兩步走思路的明證。因之,現在設計民法典親屬編體例時,必須堅持走“具有嚴格邏輯性和體系性民法典”的道路,[4]同時,在具體條文的設計上,應當著眼于中國社會生活的實際和未來的發展方向,廣泛參考、借鑒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立法經驗和學說,并將現行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成功、合理之處予以采納。

本人有幸成為梁慧星研究員負責的中華社科基金項目《中國民法典立法研究》課題組成員,負責親屬編前五章條文的起草。在撰寫相關條文的立法理由和說明過程中,對現行法上的諸多問題有了進一步認識,故寫成本文。全文除序言、結語外,由五部分組成,除第一部分是有關親屬法在民法中地位和立法名稱的論述外,其余部分均從具體條文的設計出發,針對現行法上的問題,就親屬通則性規定的設定、不宜結婚疾病、事實婚姻的效力、婚姻的無效和撤銷四方面問題進行分析和論述。這些僅是親屬法諸問題中的一小部分,希望借此研究,對中國民法典親屬編成為具有中國時代精神的,“體系完整,內容全面,具有前瞻性、系統性、科學性的法律”[5],盡自己的綿薄之力。

一親屬編的地位與名稱

(一)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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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型后財產處理論文

[論文關鍵詞]共同生活型同居一方死亡財產處理

[論文摘要]在當今中國的社會里,結婚年齡普遍推遲,傳統的維系男女二人關系的婚姻形態,正在被人們逐漸淡化。中國的“不婚族”人數逐漸增多。追求時尚的男女們更愿意選擇同居、試婚等“準婚姻”的形式。但是一旦發生一方死亡的情況時,大家突然發現,沒有法律保護的“準婚姻”形式下產生的財產難以確權:合伙買的房子不知該歸誰,一起寫的東西版權不知該歸誰,一起做生意的收入不知該怎么分割。本文擬從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闡述共同生活型同居財產的界定及一方死亡后財產的處理。

不婚而同居的準婚姻現象目前在我國已經普遍存在,且呈上升趨勢,尤其在大中城市,已被越來越多的人寬容、認可,并且接受。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中,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當事人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系的,解除關系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可以隨時出于當時人的意愿而終止關系。但是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地反對同居,而是采取一種曖昧態度。既不保護也不懲罰,既不贊揚也不否定。這種相對不穩定的同居關系往往會引起財產的問題,尤其是共同生活型同居關系中的財產分割。

一、共同生活型同居關系的界定

(一)共同生活型同居的概念

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而公開以夫妻關系或者以秘密的兩性關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會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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