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價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6 14: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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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產品最佳售價

關鍵字:產品利潤顧客定價價格成本市場美分

巴黎證交所附近有家小餐館。它的菜根據點菜人的多少定價。如果點一道菜的人多,這個菜就貴;點的人少,價格就便宜。顧客可以查看店內的電腦,在點菜時鎖定一個價;也可以冒險到結單時賭個好價錢。不過,顧客和餐館所承擔的風險都不大。

每天上下浮動的最大差額不過6法郎,還不到1美元。但顧客可以一試運氣,嘗嘗投機的樂趣。對店家來說,也可以賭一賭能賺多少,因為就算是最低價也包括了成本和一定的利潤。

這實在是一個不錯的營銷策略,也是一堂生動的營銷定價課。這家餐館的主人認識到,并不僅是靠成本加利潤算出一個模式就可以定出一個適當的價格。你可以有一個價格模式。但是,如果盲目遵從一個模式,只能對你的業務帶來破壞、使你毫無利潤可賺,甚至把你趕出市場。

影響你最終定價的因素有很多,如產品、市場、經濟氣候等。如果你能靈活應變,就可以象巴黎那家餐館主人一樣多賺一點。

先找定價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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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試求職提升自己售價

紐約的企業主管教練拉比婭-德蘭德隆表示,就業市場的緊縮也許會使求職者在談薪酬時少了些砝碼,不過也不是說你就只能妥協,雇主一開價就得全盤接受。要想得到盡可能高的薪酬又不致令未來雇主感覺不爽,不妨運用如下幾招。

做好前期調研

德蘭德隆表示,在以前,要想知道你的同事和其他業內同行的收入還是比較困難的,不過如今就有很多途徑了。和都根據求職者的職務、所在城市及工作經驗給出了相應的薪酬范圍。

不要輕易泄底

申請表上都會要求你給出自己對于薪酬的確切要求。德蘭德隆的意見是,盡量不要給出確切的數字。如果你開的價碼太高,很可能就沒法進入下一階段的面試。太低的話,雇主會以為你無法勝任這份工作,或者以為你是非常迫切地需要這份工作。

阿卡納說,假使面試者還是堅持要求你說出預期薪酬,不要給出確定的數字,而是給出一個上下浮動1.5萬美元的范圍,低值是你所能承受的底線,高值則是你很滿意的薪酬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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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售價格的違法性與規制透析

摘要:盡管理論研究通常更為強調轉售價格維持行為的內在合理性,但是,實證調查卻表明,很多情況下轉售價格維持的確提高了產品的銷售價格,對消費者福利構成損害。轉售價格維持的負面效果來自于兩個方面:首先,從縱向關系上看,生產商通過轉售價格維持抑制了品牌內競爭,從而在整體上構成對競爭的削弱。其次,從橫向關系上看,經銷商的共謀可以通過轉售價格維持得以更好地實施。但是,轉售價格維持負面作用的發揮,依賴于特定的市場結構條件。因此,反壟斷法在規制轉售價格維持時,不應當全面嚴格禁止轉售價格維持,而應當構建以市場結構為標準的篩選機制來防止其負面效應。

關鍵詞:轉售價格維持/共謀/縱向限制/市場結構

一、轉售價格維持規制:理論與實證之間的沖突

按照學理上的定義,所謂轉售價格維持(ResalePriceMaintenance,又稱為控制轉售價格、縱向價格限制),指的是上游企業對下游銷售的產品價格保留控制權的一種合約安排。由于轉售價格維持發生在產業的不同層面,不僅涉及生產商和經銷商之間的關系,同時還涉及到生產商之間以及經銷商之間的關系,使得轉售價格維持所可能引起的競爭效果變得非常復雜。轉售價格維持最初被認為違法是因為這一縱向限制方式使得生產商在產品所有權轉移之后仍然保留了對產品價格的控制。當時的法院認為,處分權是構成動產所有權的一項基本權利,對于處分權的限制被認為是違反了保護交易自由的公共政策,而一切對于動產處分權的限制都是無效的。(注釋1:Dr.MilesMedicalCo.v.JohnD.Park&SonsCo.,220U.S.373(1911).)這一被稱為限制處分權的理論(Restraintonalienation)無疑忽略了契約內在的限制本質。并且,對于轉售價格維持行為而言,其限制的是定價的機會,而不是轉售本身,[1](P278)因此,除了早期案件中還曾以限制處分理論來作為轉售價格維持行為當然違法性質的理論基礎外,沒有基于此理論的司法實踐。

1960年,芝加哥學派學者特爾賽在其所發表的一篇具有開創性的文章中提出,發起轉售價格維持行為的是生產商而不是分銷商,其目的是克服分銷商之間的搭便車現象。[2](P86-105)這篇文章的發表,使得理論界關注到轉售價格維持行為內在的合理性,并促使法院采用合理原則去分析轉售價格維持案件。按照這些文獻的觀點,轉售價格維持的合理性至少包含了以下幾個方面:首先,轉售價格維持可以防止服務和信譽方面的搭便車效應。其次,轉售價格維持能夠消除上、下游的雙重加價效應。轉售價格維持可以通過生產商來限制經銷商的壟斷力量,消除雙重加價。最后,轉售價格維持可以提供在市場不確定情況下的風險分擔機制。Rey和Tirole是這一理論的提出者。[3]他們認為在不存在不確定性時,零售商按生產商生產的邊際成本購買中間產品,內化了整個縱向結構(生產商和零售商)的目標,零售商就會做出可以獲得縱向一體化利潤的那些決策,這些利潤最終由生產商通過特許費形式收回,這種情況下,無論施加排他性經營區域還是轉售價格維持的約束都不會損害生產商的利益。

盡管越來越多的理論研究都傾向于說明轉售價格維持“可以”具有促進社會福利提高的效果。但是,與理論研究結論相悖的是,大量的實證調查卻發現,轉售價格維持引發產品價格上升,損害消費者的利益。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曾經對實施轉售價格維持的生產商進行過一系列的調查。[4]在調查中,轉售價格維持實施的比例和生產商的利潤基本上呈正相關的關系,即實施轉售價格維持的比例越高,往往利潤也越高。日本公正交易委員會對化妝品和一般醫藥品的轉售價格維持行為也進行過實證調查。在該調查中公正交易委員會發現,縮小轉售價格維持指定商品的范圍后,最初的零售商的價格并沒有出現激烈的變化,對消費者的服務也沒有下降。并且,由于允許轉售價格維持商品范圍的縮小,在成為禁止轉售價格維持的商品后,這些產品降價的比例增加,價格層面的競爭加劇,和一般商品之間的差別也逐漸減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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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探轉售價格維持的法律性原則

摘要:盡管理論研究通常更為強調轉售價格維持行為的內在合理性,但是,實證調查卻表明,很多情況下轉售價格維持的確提高了產品的銷售價格,對消費者福利構成損害。轉售價格維持的負面效果來自于兩個方面:首先,從縱向關系上看,生產商通過轉售價格維持抑制了品牌內競爭,從而在整體上構成對競爭的削弱。其次,從橫向關系上看,經銷商的共謀可以通過轉售價格維持得以更好地實施。但是,轉售價格維持負面作用的發揮,依賴于特定的市場結構條件。因此,反壟斷法在規制轉售價格維持時,不應當全面嚴格禁止轉售價格維持,而應當構建以市場結構為標準的篩選機制來防止其負面效應。

關鍵詞:轉售價格維持/共謀/縱向限制/市場結構

一、轉售價格維持規制:理論與實證之間的沖突

按照學理上的定義,所謂轉售價格維持(ResalePriceMaintenance,又稱為控制轉售價格、縱向價格限制),指的是上游企業對下游銷售的產品價格保留控制權的一種合約安排。由于轉售價格維持發生在產業的不同層面,不僅涉及生產商和經銷商之間的關系,同時還涉及到生產商之間以及經銷商之間的關系,使得轉售價格維持所可能引起的競爭效果變得非常復雜。轉售價格維持最初被認為違法是因為這一縱向限制方式使得生產商在產品所有權轉移之后仍然保留了對產品價格的控制。當時的法院認為,處分權是構成動產所有權的一項基本權利,對于處分權的限制被認為是違反了保護交易自由的公共政策,而一切對于動產處分權的限制都是無效的。(注釋1:Dr.MilesMedicalCo.v.JohnD.Park&SonsCo.,220U.S.373(1911).)這一被稱為限制處分權的理論(Restraintonalienation)無疑忽略了契約內在的限制本質。并且,對于轉售價格維持行為而言,其限制的是定價的機會,而不是轉售本身,(P278)因此,除了早期案件中還曾以限制處分理論來作為轉售價格維持行為當然違法性質的理論基礎外,沒有基于此理論的司法實踐。

1960年,芝加哥學派學者特爾賽在其所發表的一篇具有開創性的文章中提出,發起轉售價格維持行為的是生產商而不是分銷商,其目的是克服分銷商之間的搭便車現象。(P86-105)這篇文章的發表,使得理論界關注到轉售價格維持行為內在的合理性,并促使法院采用合理原則去分析轉售價格維持案件。按照這些文獻的觀點,轉售價格維持的合理性至少包含了以下幾個方面:首先,轉售價格維持可以防止服務和信譽方面的搭便車效應。其次,轉售價格維持能夠消除上、下游的雙重加價效應。轉售價格維持可以通過生產商來限制經銷商的壟斷力量,消除雙重加價。最后,轉售價格維持可以提供在市場不確定情況下的風險分擔機制。Rey和Tirole是這一理論的提出者。他們認為在不存在不確定性時,零售商按生產商生產的邊際成本購買中間產品,內化了整個縱向結構(生產商和零售商)的目標,零售商就會做出可以獲得縱向一體化利潤的那些決策,這些利潤最終由生產商通過特許費形式收回,這種情況下,無論施加排他性經營區域還是轉售價格維持的約束都不會損害生產商的利益。

盡管越來越多的理論研究都傾向于說明轉售價格維持“可以”具有促進社會福利提高的效果。但是,與理論研究結論相悖的是,大量的實證調查卻發現,轉售價格維持引發產品價格上升,損害消費者的利益。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曾經對實施轉售價格維持的生產商進行過一系列的調查。在調查中,轉售價格維持實施的比例和生產商的利潤基本上呈正相關的關系,即實施轉售價格維持的比例越高,往往利潤也越高。日本公正交易委員會對化妝品和一般醫藥品的轉售價格維持行為也進行過實證調查。在該調查中公正交易委員會發現,縮小轉售價格維持指定商品的范圍后,最初的零售商的價格并沒有出現激烈的變化,對消費者的服務也沒有下降。并且,由于允許轉售價格維持商品范圍的縮小,在成為禁止轉售價格維持的商品后,這些產品降價的比例增加,價格層面的競爭加劇,和一般商品之間的差別也逐漸減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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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售價格的違法性與規制綜述

摘要:盡管理論研究通常更為強調轉售價格維持行為的內在合理性,但是,實證調查卻表明,很多情況下轉售價格維持的確提高了產品的銷售價格,對消費者福利構成損害。轉售價格維持的負面效果來自于兩個方面:首先,從縱向關系上看,生產商通過轉售價格維持抑制了品牌內競爭,從而在整體上構成對競爭的削弱。其次,從橫向關系上看,經銷商的共謀可以通過轉售價格維持得以更好地實施。但是,轉售價格維持負面作用的發揮,依賴于特定的市場結構條件。因此,反壟斷法在規制轉售價格維持時,不應當全面嚴格禁止轉售價格維持,而應當構建以市場結構為標準的篩選機制來防止其負面效應。

關鍵詞:轉售價格維持/共謀/縱向限制/市場結構

一、轉售價格維持規制:理論與實證之間的沖突

按照學理上的定義,所謂轉售價格維持(ResalePriceMaintenance,又稱為控制轉售價格、縱向價格限制),指的是上游企業對下游銷售的產品價格保留控制權的一種合約安排。由于轉售價格維持發生在產業的不同層面,不僅涉及生產商和經銷商之間的關系,同時還涉及到生產商之間以及經銷商之間的關系,使得轉售價格維持所可能引起的競爭效果變得非常復雜。轉售價格維持最初被認為違法是因為這一縱向限制方式使得生產商在產品所有權轉移之后仍然保留了對產品價格的控制。當時的法院認為,處分權是構成動產所有權的一項基本權利,對于處分權的限制被認為是違反了保護交易自由的公共政策,而一切對于動產處分權的限制都是無效的。(注釋1:Dr.MilesMedicalCo.v.JohnD.Park&SonsCo.,220U.S.373(1911).)這一被稱為限制處分權的理論(Restraintonalienation)無疑忽略了契約內在的限制本質。并且,對于轉售價格維持行為而言,其限制的是定價的機會,而不是轉售本身,[1](P278)因此,除了早期案件中還曾以限制處分理論來作為轉售價格維持行為當然違法性質的理論基礎外,沒有基于此理論的司法實踐。

1960年,芝加哥學派學者特爾賽在其所發表的一篇具有開創性的文章中提出,發起轉售價格維持行為的是生產商而不是分銷商,其目的是克服分銷商之間的搭便車現象。[2](P86-105)這篇文章的發表,使得理論界關注到轉售價格維持行為內在的合理性,并促使法院采用合理原則去分析轉售價格維持案件。按照這些文獻的觀點,轉售價格維持的合理性至少包含了以下幾個方面:首先,轉售價格維持可以防止服務和信譽方面的搭便車效應。其次,轉售價格維持能夠消除上、下游的雙重加價效應。轉售價格維持可以通過生產商來限制經銷商的壟斷力量,消除雙重加價。最后,轉售價格維持可以提供在市場不確定情況下的風險分擔機制。Rey和Tirole是這一理論的提出者。[3]他們認為在不存在不確定性時,零售商按生產商生產的邊際成本購買中間產品,內化了整個縱向結構(生產商和零售商)的目標,零售商就會做出可以獲得縱向一體化利潤的那些決策,這些利潤最終由生產商通過特許費形式收回,這種情況下,無論施加排他性經營區域還是轉售價格維持的約束都不會損害生產商的利益。

盡管越來越多的理論研究都傾向于說明轉售價格維持“可以”具有促進社會福利提高的效果。但是,與理論研究結論相悖的是,大量的實證調查卻發現,轉售價格維持引發產品價格上升,損害消費者的利益。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曾經對實施轉售價格維持的生產商進行過一系列的調查。[4]在調查中,轉售價格維持實施的比例和生產商的利潤基本上呈正相關的關系,即實施轉售價格維持的比例越高,往往利潤也越高。日本公正交易委員會對化妝品和一般醫藥品的轉售價格維持行為也進行過實證調查。在該調查中公正交易委員會發現,縮小轉售價格維持指定商品的范圍后,最初的零售商的價格并沒有出現激烈的變化,對消費者的服務也沒有下降。并且,由于允許轉售價格維持商品范圍的縮小,在成為禁止轉售價格維持的商品后,這些產品降價的比例增加,價格層面的競爭加劇,和一般商品之間的差別也逐漸減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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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商業企業傳統售價核算的弊端

內容摘要: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今天,商品品種的極大豐富增加了零售企業的會計記賬和核算工作量。本文結合會計實務,就商場在記賬中采用售價核算的弊端進行分析,并提出改進建議。

關鍵詞:商業企業售價核算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我國現行的《商品流通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對企業的庫存商品可以采用進價和售價進行核算。而進價核算(又稱數量進價金額核算)計算準確,但計算量大,在手工情況下,很難適應經營品種繁多的商業企業。故現在除批發行業外,很多國營零售企業仍實行售價核算。而售價核算,由于將所有庫存商品的毛利均放在“商品進銷差價”科目中進行核算,月末一次性地計算出庫存商品和已銷商品的綜合平均毛利,故計算簡單易行,但缺點是計算結果不精確。

售價核算由于存在很多弊端,已不適應企業市場競爭的需要,影響和阻礙著企業的發展壯大。

售價核算記賬制度不完善。在售價核算情況下,財會主管部門只管庫存商品總額,庫存商品明細賬由各柜組具體核算并按售價記賬(大多數企業不計進價),因此,不少違法人員在商品短少時,故意虛報數字。由于售價核算賬面上反映的是售價金額,因此,不僅給國家帶來嚴重損失,而且給企業今后查賬、財務賬務審核都帶來了相當大的難度。

誤差較大,毛利核算不準確。由于售價核算中毛利的高低不能按商品單品銷售所產生的毛利的累加之和得到,而是采用商品綜合差率進行結轉成本得到,而綜合差率又是商品的進銷差價同進貨售價金額的比率的加權平均數,受商品當期進貨品種的影響很大,會計核算至多明細到二級,無法做到單品明細核算,因此它不能如實反映進銷差價率及毛利,只能是一個近似數。實踐告訴我們,零售業經營的大忌之一就是企業庫存不實,賬物不符,庫存虛脹,呆賬、假賬、潛虧嚴重,再加上“吃庫存差率”現象屢見不鮮,一旦遇到市場風險,企業經營危機,企業資金拮據,經營轉不動,最后被迫破產倒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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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產品銷售價格風險控制分析

摘要:套期保值是指企業為了規避外匯風險、利率風險、商品價格風險等,指定一項或者幾項以上的套期工具。套期工具的公允價值、現金流量會發生相應的變動,從而抵消預期項目的公允價值或者現金流量變動風險的交易活動。套期保值在化工產品銷售價格風險控制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文章結合化工產品銷售價格特點,具體分析套期保值在化工產品銷售價格風險控制中的運用。

關鍵詞:套期保值;化工產品;銷售價格;風險控制;運用

一、化工產品銷售價格特征

第一,化工產品價格能夠快速的反映出市場情況?;ぎa品銷售最為明顯的特征是按照市場的價格開展銷售?;ぎa品對市場情況反應靈敏,具體表現在化工產品的價格上。比如受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化工產品銷售價格快速下降。在這樣的社會情境下,企業需要采取有效的風險控制機制才能保證企業的有效發展。第二,化工產品價格波動帶來的結算影響?;ぎa品發展經營風險會導致化工產品銷售定值的多變。客戶為了規避風險,在交易的時候會選擇多種結算方式,如先款后貨、先貨后款等,貨款支付方式有網銀、支票、銀行匯票、承兌匯票、本票等,承兌匯票中的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現在運用起來方便快捷安全。

二、套期保值在化工產品銷售價格風險控制中的應用

(一)套期保值的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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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對房地產銷售價格影響分析

摘要:房地產開發商在大中城市開發建設的樓盤,多以城市居民住宅小區為主。隨著城市居民對居住環境要求的提高,很多房地產開發商通過對房地產市場的研究發現,城市居民住宅小區建設的高檔化與高端物業公司進行強強聯合,對商品房售價具有重要而積極的正面影響效應,且以此顯示了物業管理對新建商品房定價與二手房估價的影響力度。本文從物業管理對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的房地產銷售價格兩個方面,淺議物業管理對房地產銷售價格的影響,旨在為一、二級兩個房地產的市場銷售提供一些相應的借鑒或參考。

關鍵詞:物業管理;房地產;銷售價格;影響依靠

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現代新建城市居民住宅小區,已經悄然遍布全國各大中城市,使城市居民住宅小區與物業管理公司實施聯合管理變成了一種社會常態。提供城市居民住宅小區管理服務較好的物業管理公司,他們不僅為居民提供最基本的日常維修、小區的園林綠化和小區的保安保潔等優質服務,還要立足創新物業管理模式,向滿足所有小區業主全方位需求方向發展,為居住居民努力營造一個既安全又文明,既溫馨又和諧的良好生活環境。伴隨不斷開發興起的很多優質城市居民住宅小區樓盤的建設進程,過去曾被人們忽視的物業管理服務,已經漸漸得到了人們的認可,甚或是青睞。目前,不論是城市內的高檔小區,還是普通住宅小區,業主在購買商品住宅樓時,既要關注樓房的建筑品質,又很在意房子在未來的升值空間。盡管影響城市住宅商品房的價值因素不是一個方面,但在今天備受人們重視房屋軟實力的背景之下,即有沒有物業公司的管理,則是人們考慮房屋能否在未來是否有升值空間的重要因素。

1物業管理公司的作用

1.1物業管理公司對房地產開發與銷售的支持作用

談到房地產價格,以市場作為考量標準,它具有房地產本身建造價格與市場價格雙重的實體價格基本特征。房地產本身建造價格以市場用地、建材以及各種建筑投資與支出為依據進行考量,其屬性為房地產內部掌控的價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才是它面向消費者的真實價格。說到底,人們所說的房地產價格則是市場價格。事實上也是如此,只有將房地產放到市場當中,才能體現到它的具體價值。如果房地產還未進入市場,則無法對房地產價格進行具體定位,市場才是房地產價格的實際反映。當前,房地產領域存在的市場競爭極其激烈,房地產開發商極盡能事創造房地產熱賣點,而良好的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則是越來越成為了商品住宅的熱賣點,尤其是對那些品牌樓盤更是不可或缺的市場熱賣點。這一點早已被業內外的所有人士達成共識。作為城市普通市民而言,他們在選購商品房時,同樣是要先了解住宅小區有沒有物業管理,如果有物業管理,它的服務范圍以及收費標準又是如何,這就是在說明,任何一個購房者都在關注小區的物業管理情況,并成為消費者選購商品房的重要條件。由此可見,物業管理公司對房地產的開發與銷售具有較大的支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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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條例與市場銷售價格論文

【摘要】

在我國新的《反傾銷條例》與WTO及歐美各國反傾銷法中,正常價值是整個反傾銷的基礎和關鍵。確認正常價值主要有出口國國內市場銷售價格、第三國出口價格和出口國結構價格三種基本。正常價值與出口價格的比較結果可以確定傾銷是否存在以及傾銷幅度的大小。但是,正常價值的確認及其與出口價格的比較是復雜的,我們要通過對各國反傾銷法的比較來深刻、認識正常價值。

面對我國成為歐美反傾銷的最大受害國和外國商品不斷傾銷的現實,為了保護我國的合法權益,促進國內產業的健康,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國務院新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這為我國實施反傾銷提供了有力的武器。而正常價值是反傾銷的基礎和關鍵,對正常價值的理解和認定直接關系到反傾銷措施的運用。本文依據世界貿易組織(含GATT)《反傾銷協定》,借鑒歐美反傾銷立法的實踐,對我國《反傾銷條例》中正常價值的法律意義、認定方法、具體適用等進行了分析。

一、正常價值的含義及其法律意義

我國《反傾銷條例》第三條規定,傾銷是指在正常貿易過程中進口產品以低于其正常價值的出口價格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這表明,要確定某一進口產品存在傾銷價格,構成傾銷,首先要確定其正常價值。

正常價值又稱標準價值。我國《反傾銷條例》沒有對正常價值予以定義,但在第四條規定了確定正常價值的方法:(1)進口產品的同類產品,在出口國(地區)國內市場的正常貿易過程中有可比價格的,以該可比價格為正常價值;(2)進口產品的同類產品,在出口國(地區)國內市場的正常貿易過程中沒有銷售的,或者該同類產品的價格、數量不能據以進行公平比較的,以該同類產品出口到一個適當第三國(地區)的可比價格或者以該同類產品在原產國(地區)的生產成本加合理費用、利潤,為正常價值;(3)進口產品不直接來自原產國(地區)的,按照前款第(1)項規定確定正常價值;但是,在產品僅通過出口國(地區)轉運、產品在出口國(地區)無生產或者在出口國(地區)中不存在可比價格等情形下,可以以該同類產品在原產國(地區)的價格為正常價值。由此,我們可以認為,正常價值一般上是指相同產品或同類產品在出口國或第三國市場的銷售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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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油銷售價格調控工作措施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糧食局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省增設糧油平價銷售點適時投放糧油儲備工作方案的通知》(云糧發〔〕60號)文件精神,穩定市場糧油價格,控制物價過快上漲勢頭。有效預防和及時控制在平價糧油銷售過程中出現的突發性銷售秩序事件,確保平價糧油投放工作順利進行,制定維護平價糧油銷售秩序工作應急預案。

一、平價糧油指定銷售點

根據實施方案,市區指定的6個儲備糧油平價銷售點為:市城關糧食購銷公司門市、市軍糧供應站超市、中儲糧直屬庫大曼么直營店、大興超市、嘎蘭中路糧油門市、宏源大米店共6個儲備糧油平價銷售投放點。

二、平價糧油銷售期間可能出現的影響銷售秩序事件

(一)平價糧油(特別是食用油)實行限價銷售,如果出現排隊搶購現象,需要工商、公安、物價等部門加強現場銷售秩序的維護與管理。

(二)平價糧油銷售以略低于市場價的原則進行銷售,容易引起市場糧油經銷戶心理失衡,進而可能會出現經銷戶找茬鬧事,借故擾亂平價銷售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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