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管理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7 20: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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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管理

稅收管理概述

一、稅收管理對象及主要內容

稅收管理是國家以法律為依據,根據稅收的特點及其客觀規律,對稅收參與社會分配活動全過程進行決策、計劃、組織、協調和監督控制,以保證稅收職能作用得以實現的一種管理活動,也是政府通過稅收滿足自身需求,促進經濟結構合理化的一種活動。

稅收管理的具體內容包括稅收法制管理、稅收征收管理、稅收計劃管理、稅務行政管理。

1.稅收法制管理是指稅法的制定和實施,具體包括稅收立法、稅收執法和稅收司法的全過程。稅法是國家法律的組成部分,是整個國家稅收制度的核心,是稅收分配活動的準則和規范。稅收立法工作由國家立法機關負責,稅收執法工作由各級稅務機關承擔,稅收司法工作由國家司法機關來執行。

稅收立法是整個國家立法活動的一部分。與一般的立法的含義相對應,稅收立法也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稅收立法指國家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各種不同規范等級和效力等級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活動。狹義的稅收立法則是指立法機關制定稅收法律的活動。稅收立法是由制定、修改和廢止稅收法律、法規的一系列活動構成的。稅收立法管理是稅收管理的首要環節,只有通過制定法律,把稅收征納關系納入法律調整范圍,才能作到依法治稅。

稅收立法主要包括稅收立法體制和稅收立法程序兩大方面;其中,稅收立法體制主要是指立法機關和立法權限的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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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職能與優化稅收管理詮釋

理論界對稅收職能的論述,雖然觀點不盡一致,但不管怎樣表述,稅收的各種職能,最終都要通過稅收征管來實現。征管工作的質量,對實現稅收的職能有重大影響。要使稅收職能作用能發揮到最佳狀態,基本前提是有效的征收、規范的管理、嚴格的稽查,也就是稅收征納行為的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

目前我國的稅收征管和稅制建設還存在諸多問題,嚴重影響和制約著稅收職能作用的發揮。

(一)單純追求收入目標,稅收職能單一化傾向日益明顯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我國工商稅收收入以年平均近1000億元的速度遞增。除了經濟增長、加強征管等因素外,維系高增長的主要因素是政府行為和支持政府行為的稅收“超常措施”。1993年全國范圍“爭基數”,全國工商稅收收入比上年增長38.1%,其中有個?。ㄗ灾螀^)增幅在50%以上。1994年“?;鶖怠?,全國工商稅收收入又比上年增長26.5%。此后幾年工商稅收收入計劃任務數一增再增,稅收收入形勢一年比一年嚴峻。為了完成任務,各級政府和財稅部門繼續采取“超常措施”,“寅吃卯糧”、“無稅空轉”等現象日益公開化、普遍化。南方某市1998年國稅系統擔保貸款繳稅和私人墊稅近400萬元,占全市增值稅、消費稅兩稅收入的1.87%。

任務高壓下的稅收征管,其危害是顯而易見的。其一,剛性的任務標準弱化了剛性的稅收執法,看似力度很大,實質上是對法律尊嚴的自我踐踏。其二,大面積的超常征收,人為改變了正常情況下的稅收數量和規模,掩蓋了稅制的運行質量和真實的稅收負擔程度,為宏觀決策提供了虛假的數字依據。尤其是以“列收列支”為主要手段的稅收空轉,導致國家預決算失真,虛假的收入信息帶來錯誤的支出安排。其三,組織收入工作的秩序和程序被打亂,一些地區陷入“一季度緩,二季度慢,三季度緊,四季度拼”的惡性循環。稅收入庫不是逐月按計劃完成進度,而是季度、半年、年底呈現高峰,其他月份走入低谷,呈現出不規則的“M”曲線,不利于財政資金的合理調度,也不利于宏觀調控政策的落實。更為嚴重的是,身為執法者的稅務機關借助納稅人預繳稅款確保收入進度,正常的征納關系演變成一種互利互惠的協作關系,執法職能受到嚴重削弱。

(二)一些稅種先天不足,稅收對經濟調節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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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管理調研報告

從理論上看,稅收計劃與依法治稅是一對矛盾統一體。一方面,稅收計劃是通過一定的預測和分配方法,由上而下下達一定時期的收入目標,確保稅收收入達到一定規模的一種稅收收入管理方法。而依法治稅體現在組織收入工作中,就是嚴格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征收,應收盡收,確保國家的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入庫。因此,從組織稅收收入、確保收入規模的目的來看,兩者是一致的。但是另一方面,稅收計劃源于計劃經濟體制,體現的是行政意志和安排,具有指令性和相對固定性特征。而依法治稅則以法治為核心,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與市場經濟和法治社會相適應。從這點上看,兩者又具有不相融性。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社會法治化程度的不斷提高,以及稅收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在組織收入的工作實踐中,稅收計劃與依法治稅的矛盾愈來愈突出,甚至已經達到十分尖銳,難以協調的程度。認真研究實施稅收計劃管理改革,促進依法治稅的深入推進,顯得非常必要,也非常迫切。

一、關于幾個相關問題的分析

(一)稅收計劃對依法治稅的影響分析

**年稅制改革以來,特別是近年來,我國稅收收入快速增長,**年連續5年保持平均增收1000億元以上,2000開始又躍上連續3年平均增收2000億元的新臺階,累計完成稅收收入64000多億元,每年都超額完成稅收計劃任務。與此同時,依法治稅也得到全面推進,征納雙方的依法治稅意識,稅務機關的依法行政水平都得到根本轉變。應該說,稅收計劃在保障國家預算收入的同時,對于促進依法治稅的推進和深化發揮了積極作用。長期以來,由于受稅法不完善、征管體制不健全、稅務人員自身素質不高等內在因素的制約,以及公民納稅意識不強、地方保護主義嚴重等外在環境的影響,稅務機關依法治稅既存在較大難度,也缺乏應有動力。而稅收計劃作為一種行政責任制的管理方式,通過確定一定時期的收入任務和目標,有效調動了各級稅務機關依法組織收入的積極性。為了完成收入任務,各級稅務部門認真貫徹“加強征管、堵塞漏洞、懲治腐敗、清繳欠稅”的方針,不斷強化征管措施,加大稅收執法力度,大力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稅收法治環境明顯好轉。

但是收入計劃管理也對依法治稅產生了不利影響。在收入計劃管理體制下,各級稅務機關的收入觀念普遍很強,常常根據收入計劃完成情況決定多征或少征。于是出現在收入好的時期或地方有稅不收,放寬減免,執法偏松,對偷逃稅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的現象;而收入形勢不好的時期或地方則挖地三尺,嚴罰,甚至出現“過頭稅”、寅征卯糧、亂征亂罰的情況。為了完成計劃任務,稅務機關人為調節收入進度,以均衡入庫的方式組織收入的現象也大量存在。即用全年計劃數除以12個月,得出每個月8.33%的平均進度,以此去套整個經濟運行速度,無形之中又進一步加劇了稅收計劃與依法治稅的矛盾。

由此可見,稅收計劃管理既可能從宏觀和微觀上對依法治稅產生積極有效的引導,也可能產生巨大的阻礙和制約。實施稅收計劃管理改革,真正建立促進依法治稅的收入計劃管理機制,對于緩解兩者的矛盾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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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析稅收管理員管理形式特點

摘要:《稅收管理員制度(試行)》的頒布為各地稅務機關規范稅收管理員的責任提供了依據,把稅收管理員推到了稅收管理的前沿稅收管理員制度是對稅收專管員制度的繼承和發展,但又與其有本質的區別。通過對稅務管理員制度的深入理解和運用,可以提高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科學化、法制化和規范化水平。

關鍵詞:稅收管理員稅收征收管理模式

2005年3月,家稅務總局下發了《稅收管理員制度(試行)》,稅收管理員制度正式走到了稅收管理的前臺。稅收管理員制度是新的歷史時期全面加強稅收征管科學化、法制化和規范化的一項重要內容和重要舉措,是強化稅源管理的關鍵昕在。本文擬從稅收管理員制度歷史發展沿革、運行現狀透視的角度,對該制度提出一點建設性的思考。

一、稅收管理員制度的歷史沿革

提及稅收管理員,不可避免地就使人聯想起稅收專管員.二者有著一脈相承的淵源,但更多的是前者對后者的揚棄。

1.“一員到戶,各稅統管,集征、管、查于一身”的征管模式與稅收專管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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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收管理增長地稅收入論文

摘要:房地產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一個支柱產業,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對整個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具有重要作用。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房地產市場日益活躍,房地產行業快速發展,房地產稅收逐年大幅增長,已成為地稅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客觀分析房地產業稅收管理現狀,強化房地產業稅收管理,對促進地稅收入的持續穩定增長有著積極的意義。

關鍵詞:房地產業稅收管理強化

一、山西省大同市房地產稅收發展現狀

大同市房地產行業近年來呈現快速增長態勢。2006年全市房地產投資為21.42億元,環比增長46.6%,其中住宅投資為15.44億元,環比增長21.3%。2004年至2006年房地產投資平均增速為50.47%,住宅投資在房地產投資的比重保持在55%以上,住宅建設是大同市房地產投資的主要方向。

隨著房地產業的快速發展,房地產稅收收入大幅增長,已逐漸成為大同市地方稅收的重要來源。只有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才能“?!弊〗洕愒矗拍鼙WC地方稅收持續、穩步增長。

1房地產業稅收發展主要特點。一是稅收總量逐年擴大,增長速度逐年加快。近年來,隨著房地產業的迅猛發展,房地產稅收總量逐年擴大。2004年,大同市房地產稅收總量僅為4484.07萬元;2005年達到6140.42萬元,同比增收1656.35萬元;2006年達到9935.41萬元,同比增收3794.99萬元。與此同時,房地產稅收的增長速度也逐年加快。一是房地產稅收歷年同比呈高速增長態勢,2004和2005年的增幅分別為36.94%和61.80%;二:是2005年由于在建工程較多,峻工面積和銷售面積回落,房地產稅收比上年增長36.94%,而地方稅收比上年增長55l88%,低于同期地方稅收總體增幅18.94個百分點;2006年房地產稅收比上年增長61.80%,遠高于同期地方稅收增長。二是所占比重較小且小有起伏,貢獻份額整體上呈逐年加大的趨勢;三是各稅種普遍增長但增幅不一,所占比重差異懸殊;四是各地發展很不平衡,增幅比重涇渭分明。從2006年全市情況來看,該市房地產業稅收在縣(區)之間發展不平衡。一是各地房地產稅收的增長幅度不平衡。全市房地產稅收增幅為61.80%,高出地方稅收增幅40.03個百分點,城區、南郊、開發區和市級等市中心區房地產稅收增幅為55.98%,高出地方稅收總體增幅31.82個百分點。其他縣(區)雖基本趨于增長態勢,但增幅較小。二是房地產稅收占當地地方稅收的比重不平衡。2006年城區、南郊、開發區和市級組織房地產稅收8876.05萬元,占到全市房地產稅收的89.34%,也就是說全市房地產業的發展格局是以市區為中心,其中城區、南郊、開發區和市級組織的房地產稅收占全市房地產稅收的比重分另為15.57%、30.68%、16.01%和26.89%,而其他9個縣(區)僅10.66%,像大同縣、靈丘縣、左云縣房地產稅收占其地方稅收的比重不到1%,而占全市房地產稅收的比重也不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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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稅收管理權監督制度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黨組《關于加強稅收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監督制約的決定》,規范全省國稅系統稅收管理行為,預防和治理稅收管理中的不廉潔和不規范現象,推進依法治稅,樹立國稅系統的良好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稅收管理權監督制約工作應堅持黨組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逐級監督的原則。其日常工作,在各級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由有關職能部門共同參與組織實施。第三條全省各級國家稅務局稅收管理權的監督制約,均適用本辦法。第二章監督制約的主要內容和要求第一節稅務登記管理的監督第四條稅務登記管理監督制約的內容,主要包括對開業、變更、停(歇)業、注銷稅務登記受理、審核、審批管理環節的監督制約。第五條主管國稅機關受理納稅人開業、變更、停(歇)業、注銷稅務登記申報表證資料前,應按照有關規定對納稅人申請條件、理由、時限是否合法、填報表格是否正確、附報資料是否完整以及本機關有無登記管轄權等進行初審,符合要求的應及時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應受理,并應告知理由。第六條主管國稅機關對已受理的開業、變更、停(歇)業、注銷稅務登記表證資料,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案頭和實地審核,主要審核有關表證資料的真實性等,并應形成書面審核報告。對未繳清稅款、滯納金和未繳銷發票及有關稅務證件的,不得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對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和封存發票及有關稅務證件的,不得辦理停業手續。第七條主管國稅機關應自受理開業稅務登記申報表證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核完畢并按規定發給納稅人稅務登記證件;受理停(歇)業申請表證資料之日起五日內審核完畢并按照規定辦理停業手續。第八條開業、變更稅務登記,應由主管國稅機關負責人審批并及時報上級國稅機關備案;停(歇)業登記,應由主管國稅機關集體審批,并及時報上級國稅機關備案;注銷稅務登記,應由主管國稅機關按規定報上級國稅機關審批。第九條主管國稅機關對停(歇)業納稅人應實行跟蹤管理;上級國稅機關對停(歇)業納稅人應定期組織抽查。第十條主管國稅機關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并經集體研究后才能認定非正常戶,不得隨意將納稅人列為非正常戶。第二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和年審管理的監督第十一條主管國稅機關受理納稅人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有關證件資料前,應按照有關規定對申請認定資料包括營業執照、注冊資金、銀行帳號證明、身份證明、房屋產權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等是否齊全等進行初審,符合要求的應及時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應告知理由。第十二條主管國稅機關和審批機關對已受理的一般納稅人申請證件資料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實地核查,包括核實申請證件資料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察訪其經營場所、貨物倉庫等。核查情況應有書面報告,核查人員應在報告中簽字。第十三條省轄市、縣國稅局應嚴格執行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條件和標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對符合條件的,應在三十日內審核審批完畢并辦理認定為臨時一般納稅人手續;對不符合條件的,不得違規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對臨時一般納稅人,認定不滿一年或達不到標準的不得轉為正式一般納稅人,稅務規章、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四條省轄市、縣國稅局應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條件、程序和時限對一般納稅人進行年審,對不符合條件和要求的一般納稅人,一律予以取消資格,不得擅自放寬。第三節發票管理的監督第十五條發票管理監督制約的內容,主要包括對普通發票承印企業確定、自印普通發票審批、普通和專用發票的發售、專用發票代開等管理環節的監督制約。第十六條普通發票印制企業,必須由省國稅局認定。省轄市國稅局應采取招標的方式,選擇符合條件的印制企業,上報省國稅局審批。招標時應有征管、監察、財務管理部門和局領導參加。省轄市、縣國稅局對認定的普通發票印制企業應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及時報請省國稅局審批后取消其印制資格。第十七條主管國稅機關對企業首次申請自印普通發票的,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實地調查核實,提交書面調查報告,并報上級國稅機關審批,不得擅自批準企業自印普通發票。第十八條主管國稅機關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的領購資格條件進行審核確認,符合條件的應及時發給發票領購證件;不符合條件的不得發給發票領購證件,并應告知理由。主管國稅機關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核定領購發票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的限量和限額,不得超限量、限額核定和發售發票。主管國稅機關發售發票,應嚴格實行驗舊供新或繳舊供新制度。第十九條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售工作應由縣(市)級國稅機關專用發票管理部門負責,經省轄市國稅局批準,主管國稅機關可承擔專用發票發售工作。嚴禁將專用發票發售工作委托給社會中介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嚴禁非在職稅務人員承辦專用發票發售工作。第二十條主管國稅機關應嚴格執行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嚴禁為轄區外的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嚴禁“高開高征”、“高開低征”或“只開票不征稅”。第四節金稅工程管理的監督第二十一條省轄市、縣國稅局對企業申請使用防偽稅控系統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一律不得批準安裝防偽稅控系統。第二十二條主管國稅機關對稅控企業發行“兩卡”時,必須按規定設定企業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限額及抄稅時限,不得違規擴大。第二十三條主管國稅機關對一般納稅人取得的稅控專用發票,必須執行“先認證后抵扣”的規定。對認證不符或不能認證的抵扣聯,一律不得作為抵扣憑證。認證人員應嚴格按規定進行操作,不得人工修改發票密碼和明文。第二十四條主管國稅機關對認證有問題的稅控專用發票應予以扣留,并移送稽查部門查處,同時將電子數據傳遞給稽查局協查崗位。對經稽核比對有問題的發票,應及時移交稽查部門協查。第五節應納稅額核定管理的監督第二十五條主管國稅機關應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和《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的范圍和對象核定應納稅額。第二十六條主管國稅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前,應按照規定進行實地調查。集中核定定期定額戶應納稅額的,應確定不低于3%的典型戶進行實地調查。調查方法應符合規定,調查數據應真實可靠,調查結果應有書面材料。第二十七條主管國稅機關應根據調查測算以及定期定額戶自報情況,實行集體研究核定應納稅額,不得個人決定。第二十八條縣以下主管國稅機關集中核定定期定額戶應納稅額后,應及時制作《定期定額核定匯總審批表》,報縣(市)國稅局審批;省轄市區主管國稅機關核定定期定額戶應納稅額后,應及時報市國稅局備案。應納稅額一經核定,不得隨意變更。第二十九條應納稅額核定后,主管國稅機關應及時張榜公布。第三十條主管國稅機關采取《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核定應納稅額的,必須有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同時在場,共同認定。第三十一條主管國稅機關對定期定額戶應實行跟蹤管理;上級國稅機關對定期定額戶應定期組織抽查。第六節消費稅計稅價格核定管理的監督第三十二條主管國稅機關采集企業價格信息,至少應兩人以上參加。采集的數據應真實、客觀、準確,不得弄虛作假。采集人員對采集的信息應認真審核、測算,提出初步意見,并簽字、蓋章。第三十三條主管國稅機關應按照規定的核價權限,分品種、牌號、規格等核定、調整計稅價格;需上報上級國稅機關審批的,應及時上報。第七節延期繳納稅款管理的監督第三十四條主管國稅機關受理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申請表證資料前,應按照有關規定對申請理由和時限是否符合規定、填報表格是否正確、附報資料是否完整等進行初審,符合要求的應及時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應受理,并應告知理由。第三十五條主管國稅機關受理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后,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有關證件資料的真實性等進行案頭審核,必要時應進行實地調查。經審核符合上報條件的應按規定報上級國稅機關。第三十六條延期繳納稅款應一律上報省國稅局審批??h(市)、省轄市國稅局對主管國稅機關上報的延期繳納稅款申請應實行局長辦公會集體審核,并應按期上報省國稅局審批。第三十七條審批機關應建立集體審議制度,并應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審批意見,逐級下達。第三十八條主管國稅機關對延期繳納稅款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監控和催繳,對超過延期期限仍未繳納稅款的,應依法處理。第三十九條各級國稅機關不得弄虛作假、越權審批。第八節呆帳稅金和死欠確認管理的監督第四十條主管國稅機關應按照有關規定,逐戶如實向上級國稅機關填報呆帳稅金或核銷死欠確認申請表并附報有關資料。第四十一條省轄市、縣國稅局對主管國稅機關上報的確認申請,應進行實地調查核實,并形成書面調查報告。第四十二條申請轉為呆帳稅金的,必須報省轄市國稅局確認;申請核銷死欠的,必須報省國稅局確認。第四十三條確認審批機關應建立集體審議確認制度,對核準的呆帳稅金和核銷死欠,應在規定期限內書面下達確認通知書。第四十四條各級國稅機關不得弄虛作假、越權確認。第九節減稅免稅等稅收優惠審批管理的監督第四十五條減稅、免稅等稅收優惠審批管理的監督內容,主要包括對流轉稅、所得稅、涉外稅收減稅、免稅,所得稅稅前扣除,彌補虧損,再投資退稅,國產設備投資抵免所得稅以及城鄉信用社財務審批等各類稅收優惠事項的受理、審核、審批管理環節的監督制約。第四十六條主管國稅機關受理納稅人有關減稅、免稅等各類稅收優惠申請表證資料前,應按照有關規定對其是否符合政策規定條件和上報時限、填報表格是否正確、附報資料是否齊全真實等進行初審,符合規定的,應及時受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并應告知理由。第四十七條主管國稅機關對已受理的納稅人有關減稅、免稅等各類稅收優惠申請表證資料,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其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等進行認真審核。對存在問題和疑點的,應進行實地調查核實,并形成書面調查報告。第四十八條各級國稅機關應嚴格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審批減稅、免稅等各類稅收優惠事項。對超過審批權限的,應在規定時限內上報,不得越權審批。第四十九條減稅、免稅等各類稅收優惠事項審批機關應實行初審、復審和終審三級審批制度。對重大稅收優惠事項應實行局務會或局長辦公會集體審批制度。第十節進出口稅收管理的監督第五十條各級退稅機關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初審、復審、領導審批、開票等崗位。實行三級審核,相互分離,相互制約。不得混淆,更不得一人包辦。第五十一條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對企業提供的退稅登記資料,應認真審核,不符合規定的一律不予辦理。第五十二條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受理出口企業退稅申報。審核企業是否具備退稅資格、申報資料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裝訂成冊、是否由辦稅員專職辦理等。不得無故拒絕、拖延辦理企業退稅申報或違反規定為企業辦理退稅申報。第五十三條初審崗位應嚴格按照現行退稅政策規定,對出口企業申報有關單證資料的真實性、規范性、合法性、合理性、數據的正確性和邏輯性進行審核。不得隨意放行不合格單證。對審核無誤的申報資料,簽字后應及時轉交復審組。第五十四條復審崗位應嚴格按規定手續為企業辦理有關單證,嚴格審核企業所附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不得隨意為企業辦理與退稅有關的證明、資料。應嚴格按規定及時接收、下傳報關單、專用稅票等電子信息。不得隨意改變計算機既定設置、商品碼庫和退稅率文庫。應嚴格按規定對出口企業所申報的有待審批的電子數據逐筆與外部信息(海關、稅務、外管)核對,計算本次退(免)稅額。對計算機審核發現疑點的,應認真查找原因,做出相應調整,不得放行無信息單證,不得擅自跳過審核疑點。對審核無誤的退稅資料,簽字后應及時轉送領導審批。第五十五條具有出口退稅審批權的局(分局)領導,對復審崗位轉來的退稅申報資料,應結合審批環節的有關信息,在退稅計劃許可的范圍內,對企業的申報資料進行審批。出口退稅實行有審批權的局(分局)領導審批負責制。第五十六條負責開票的人員對經局(分局)領導審批確認的退稅款應及時開具收入退還書,送達國庫;按時與國庫對帳,保證數據一致性。不得擅自開具收入退還書,辦理出口退稅。第十一節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管理的監督第五十七條國稅機關應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和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和對象采取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第五十八條國稅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必須經縣以上國稅局(分局)局長批準。第五十九條國稅機關實施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由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執行;必須向納稅人開付收據或清單,嚴禁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第六十條國稅機關不得對納稅人個人及其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須的住房和用品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第六十一條國稅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后,對納稅人在規定限期內繳納稅款的,必須按規定期限解除稅收保全措施。第六十二條國稅機關實施拍賣、變賣措施的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第十二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的監督第六十三條各級國稅機關應嚴格執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及時組織和部署匯算清繳工作。第六十四條主管國稅機關應督促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按期進行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辦理年度納稅申報,結清稅款。第六十五條主管國稅機關應認真審核納稅人報送的納稅申報資料。審核的主要內容有:資料是否齊全、申報的項目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邏輯關系、是否進行納稅調整等。如發現納稅人的申報有計算錯誤或有漏項,應及時通知納稅人進行調整、補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報。第六十六條主管國稅機關應及時組織企業所得稅清繳檢查。檢查對象的確定:上級稅務機關有統一要求的按統一要求執行,沒有統一要求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日常管理和納稅人年度納稅申報情況,通過分析、篩選確定。對稅源大戶、匯總或合并納稅成員企業、連續虧損企業、歷年檢查中問題較多的企業、財務管理混亂的企業應作為檢點。第六十七條各級國稅機關應按時辦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減稅、免稅等稅務事項的審核、審批工作。根據有關規定,納稅人發生的稅務事項需報稅務機關審核或審批的,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國稅機關應及時審核、審批。所有審核、審批的事項原則上均應在年度納稅申報之前辦理完畢。第三章監督制約的方法第一節日常監督第六十八條主管國稅機關應合理設置稅收管理崗位,明確崗位職責和工作流程。各類涉稅申請的受理、審核與審批人員之間以及發票審核與發售人員之間應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第六十九條稅收管理中凡需實地調查核實和執行的必須由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參加。第七十條稅收管理流程中后一管理崗位人員應對前一管理崗位人員的工作實施監督。第七十一條主管國稅機關應結合稅收征管質量考核,按月組織對稅收管理執法情況進行監督考核。第二節上級對下級監督第七十二條上級國稅機關應建立健全對下級國稅機關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和審查制度。第七十三條下級國稅機關每年應向上級國稅機關書面報告一次對稅收管理權實施監督制約情況。第七十四條省轄市、縣國稅局稅收管理部門每半年應對下級稅收管理部門進行一次抽查,省國稅局稅收管理部門每年應對市國稅局稅收管理部門組織一次抽查。第七十五條上級國稅機關稅收管理部門應逐步依托全國統一的征管信息系統對下級國稅機關稅收管理部門實施適時監控。第七十六條各級國稅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和稅收法制部門應結合執法監察和稅收執法檢查活動,組織對本級和下級稅收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七十七條上級國稅機關應結合年度目標管理考核組織對下級國稅機關稅收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三節社會監督第七十八條主管國稅機關應認真落實文明辦稅“八公開”制度,切實公開稅收政策和法律法規,公開稅務管理服務權限、程序和時限,公開稅務管理崗位職責,公開稅務管理人員違規違紀處理規定,公開監督舉報電話等,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第七十九條主管國稅機關至少每半年應分別召開一次有關部門和納稅人座談會,聽取其意見,接受其監督。第八十條省轄市、縣國稅局至少每年應主動向當地人大、政府、紀檢監察部門書面報告一次稅務管理執法情況,征求其意見,接受其監督。第八十一條省轄市、縣國稅局至少每年應開展一次稅務管理執法情況的社會評議活動。第四章責任追究及罰則第八十二條違反稅收管理規定的責任人包括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第八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檢查改正;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直至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一)未按規定受理納稅人各類涉稅申請的;(二)未按規定為個體工商戶辦理開業、變更、停(歇)業、注銷稅務登記以及認定非正常戶的;(三)未按規定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行年審的;(四)未按規定確定普通發票承印企業以及未按規定批準企業自印普通發票的;(五)未按規定核定和發售納稅人普通發票的;(六)未按規定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七)未按規定核定應納稅額的;(八)未按規定采集、核定、審批消費稅計稅價格的;(九)未按規定期限審核、報批、審批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和減稅免稅、所得稅稅前扣除等各類稅收優惠項目的;(十)未按規定為企業辦理出口退稅登記的;(十一)未按規定對出口企業申報的電子數據進行計算機審核或者擅自改變計算機設置,致使計算機審核發生差錯造成退稅的,以及未按規定對企業退稅申報資料進行審核、審批的;(十二)未按規定確認呆帳稅金和核銷死欠的;(十三)未按規定采取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的;(十四)未按規定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的;第八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一)違反稅務登記有關規定,擅自為企業辦理稅務登記的;(二)未按規定核驗企業申請一般納稅人的有關證件、資料和不實地檢驗企業生產經營(含場地)等情況,擅自認定一般納稅人的;(三)違反規定核定企業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發售數量和限額的;(四)違反規定超限量、超限額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五)違反規定擅自更改增值稅專用發票發售子系統軟件和數據,或將發售IC卡交與他人使用,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六)違反規定辦理防偽稅控發行,或隱匿、丟失、擅自處理收回的應上繳的防偽稅控設備的;(七)泄露密碼,或擅自允許他人進入金稅工程各子系統和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系統進行操作的;盜用他人密碼進行操作,或擅自改動金稅工程各子系統和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系統軟件、改寫數據的;(八)不按規定對企業報送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進行防偽認證而予以抵扣的;(九)違反規定擅自修改、刪除、泄露增值稅管理部門采集、接收并審核后的數據以及稽核結果;擅自修改、刪除、泄露稽查局經協查系統傳遞的協查信息的;(十)因稅收管理人員的責任致使納稅人以虛假的理由獲準延期繳納稅款或者越權批準延期繳納稅款的;(十一)違反規定,擅自批準或因審核不嚴而批準不符合減稅、免稅、所得稅稅前扣除等各類稅收優惠條件的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的以及越權批準減稅、免稅、所得稅稅前扣除等各類稅收優惠的;(十二)違反規定或不嚴格審查出口退稅有關單證,辦理出口退稅有關手續的或擅自開具收入退還書辦理退稅的;(十三)唆使他人違反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一般納稅人認定、超限量限額核定和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批出口退稅的;(十四)內外勾結,共謀參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偽造、倒賣、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騙取出口退稅的;(十五)領導干部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管理混亂,失職瀆職,致使不法分子套購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稅的;(十六)查封、扣押納稅人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須的住房和用品的;(十七)稅收管理人員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勾結,唆使或者協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定行為的;(十八)稅收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物或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十九)稅收管理人員對控告、檢舉稅收違法行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檢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二十)按規定應給予處分、處罰的其他情形。第八十五條凡違規、越權批準的各類減免稅、所得稅稅前扣除等稅收優惠以及延期繳納稅款的,除依照本辦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追究政紀責任外,一經發現還應依法責令改正、撤銷有關批準文書,并依法追繳未征的稅款及滯納金。第八十六條稅務機關濫用職權違法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者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不當,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遭受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稅務機關應對有過錯的直接責任人實行追償。第八十七條稅收管理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外,調離稅收執法工作崗位。第八十八條對指使稅收管理人員實施違規行為的,任何人都可以拒絕,并有權向上一級國稅機關報告。第八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責任人,除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理、行政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外,并可按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經濟處罰。第五章附則第九十條各市國稅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第九十一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有關規定執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按本辦法執行。第九十二條本辦法由安徽省國稅局負責解釋第九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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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職能與稅收管理論文

理論界對稅收職能的論述,雖然觀點不盡一致,但不管怎樣表述,稅收的各種職能,最終都要通過稅收征管來實現。征管工作的質量,對實現稅收的職能有重大影響。要使稅收職能作用能發揮到最佳狀態,基本前提是有效的征收、規范的管理、嚴格的稽查,也就是稅收征納行為的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

目前我國的稅收征管和稅制建設還存在諸多問題,嚴重影響和制約著稅收職能作用的發揮。

(一)單純追求收入目標,稅收職能單一化傾向日益明顯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我國工商稅收收入以年平均近1000億元的速度遞增。除了經濟增長、加強征管等因素外,維系高增長的主要因素是政府行為和支持政府行為的稅收“超常措施”。1993年全國范圍“爭基數”,全國工商稅收收入比上年增長38.1%,其中有個?。ㄗ灾螀^)增幅在50%以上。1994年“保基數”,全國工商稅收收入又比上年增長26.5%。此后幾年工商稅收收入計劃任務數一增再增,稅收收入形勢一年比一年嚴峻。為了完成任務,各級政府和財稅部門繼續采取“超常措施”,“寅吃卯糧”、“無稅空轉”等現象日益公開化、普遍化。南方某市1998年國稅系統擔保貸款繳稅和私人墊稅近400萬元,占全市增值稅、消費稅兩稅收入的1.87%。

任務高壓下的稅收征管,其危害是顯而易見的。其一,剛性的任務標準弱化了剛性的稅收執法,看似力度很大,實質上是對法律尊嚴的自我踐踏。其二,大面積的超常征收,人為改變了正常情況下的稅收數量和規模,掩蓋了稅制的運行質量和真實的稅收負擔程度,為宏觀決策提供了虛假的數字依據。尤其是以“列收列支”為主要手段的稅收空轉,導致國家預決算失真,虛假的收入信息帶來錯誤的支出安排。其三,組織收入工作的秩序和程序被打亂,一些地區陷入“一季度緩,二季度慢,三季度緊,四季度拼”的惡性循環。稅收入庫不是逐月按計劃完成進度,而是季度、半年、年底呈現高峰,其他月份走入低谷,呈現出不規則的“M”曲線,不利于財政資金的合理調度,也不利于宏觀調控政策的落實。更為嚴重的是,身為執法者的稅務機關借助納稅人預繳稅款確保收入進度,正常的征納關系演變成一種互利互惠的協作關系,執法職能受到嚴重削弱。

(二)一些稅種先天不足,稅收對經濟調節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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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稅收管理途徑的理論分析

一、稅收管理是指稅務機關依照稅法組織收入的管理手段。沒有管理就沒有稅收活動的實現。另一方面,稅收管理的狀況對經濟有著廣泛的影響。

在許多發展中國家,有限的管理能力成為稅收的束縛,對各個發展中國家的逃稅情況的研究表明,半數以上的潛在所得稅未能征收入庫的情況并非罕見,其他稅種也有些類似情況。我國雖然缺乏這類研究資料,但同樣,應征額與實征額之間有較大的差距。

這種稅制表面現象與實際運行之間的差異可能來自于逃稅現象,也可能來自于稅制的設計、管理和司法解釋,如廣泛使用稅收刺激,或稅收行政復議制度失效等。這種差異,不僅使得政府收入流失,更降低了稅制的彈性,特別是在通貨膨脹的條件下,由于管理的原因,導致稅收收入相對額下降,要想增加收入,只有不斷地提高稅率和開征新稅,不少發展中國家正是這種情況。

就微觀個體而言,管理水平決定稅收負擔,直接影響收入的多少。逃稅行為不可避免地會影響稅收的橫向公平。由于管理上的差異,無論稅法怎樣規定,同等收入者之間,同等產品消費者之間,同等財產所有者之間,稅負水平都不相同。例如,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是一種分類所得稅,實際上稅率取決于收入來源。對工資薪金收入由于可以進行集中的源泉扣繳,管理容易,使得工資薪金的稅率實際上高于勞務收入和生產經營所得的稅率。

二、稅務管理在任何國家都不可避免地在很大程度上受該國政治經濟文化狀況的影響。如果一國是腐化墮落的海洋,那么稅收管理也不可能是一個純潔的孤島,而如果一國工商業者大多是文盲,不能建立和保存會計資料,那么一些以帳為征收依據的稅種,如所得稅,一般銷售稅就不可能有效的征收;如果對稅務機關和稅務官員考核的依據就是組織收入,那么可能會鼓勵稅務機關不顧稅法規定;而如果政府其他部門也以多種方式向企業施加經濟負擔,稅收管理更難以進行。

在有些國家,納稅人與稅務官員都缺乏必要的誠實。各級政府對稅務官員很少有控制辦法,有關稅收運作的信息很少,更難以收集,這種稅務官員與政府間的信息不對稱,使得政府調整的費用很高。而且納稅人沒有對征稅人的監督意識,即使有所意識,也往往因為指控的私人成本遠遠大于其私人收益而只好作罷,這就使得稅務人員的違規行為幾乎不受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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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計策

一、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問題

(一)稅收管理體制的法制性弱我國稅收管理體制法律少而法規多,稅收行政法規一般是按照“暫行條例”的形式頒布,法制建設還很薄弱。我國稅收的中央和地方管理權限的劃分,缺乏法律依據,稅收管理體制的權限實施,缺乏法律依據,稅收行政人員缺乏監查、預審、偵察等權利以及稅收執法的專業性。事權的劃分缺乏相應的法制規定。我國稅收管理權限的規定大多是國務院向社會的,相關的規定一般見于規章制度中,缺乏系統性,沒有法制性以及法律支撐保護的體制,實施效果不理想。(二)財政稅收監督管理不力一方面我國財政稅收監管缺乏相應的法律規范,對于偷稅、漏稅等行為的監督管理不力。另一方面,我國財政稅收監管的人員責任感、使命感不強,易造成管理不力,違法違紀的現象發生。另外我國實施機構改革,財政稅收監管機構不斷減少、人員逐步裁剪,監管團隊成員穩定性不高、工作積極性不足、消極怠工等現象時常發生,嚴重影響了財政稅收的監管工作,造成監管不力。(三)財政稅收轉移支付方面缺乏規范性目前,我國財政稅收轉移支付主要有三大方式,即專項支付、財力性支付、體制補助與稅收返還支付。財政稅收轉移支付常常被用來縮小經濟發展不平衡造成的財政補貼不均現象,使經濟發展更加平衡。然而,財政稅收轉移支付實施的過程中,監管不力、工作人員素質不高等致使某些官員濫用資金,失去了財政稅收轉移原本的原則和效力,無法達到財政稅收轉移支付的目的,從而限制了我國財政均衡發展的戰略目標。

二、完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舉措

(一)適當下放稅收管理權限我國在明確中央稅權的基礎上,結合地區經濟差異的現狀,適當進行放權是必要和可行的,首先,我國稅收的立法權可采取中央的稅種由中央立法,地方稅種可由中央立法,也可地方立法或是部分中央立法,部分地方立法的方式。其次,在國家統一稅收的政策指導下,地方應擁有適當的稅收政策調整權利,例如個人所得稅、營業稅及印花稅調整等。然而,中央放權要掌握適度的原則,如果放權過渡容易導致地方濫用權力的負面影響。(二)加強稅收管理體制立法建立我國稅收的中央和地方管理權限的劃分的法律依據,做到有法可依,如中央和地方稅收管理權限(包括權限的體制和范圍)需要進行相應的調整和變更,也一定要遵照法律規定的執行,不能藐視法律,采取其他手段來代替。稅收管理體制的權限實施法律依據,提高實施過程中的權威性和高效性,消除執法人員人為因素造成實施稅收混亂及不公平等現象。(三)貫徹稅收的政策、制度及法規完善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在中央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基礎上,根據各地區區域特色建立相應的地區財政稅收管理實施細則,合理規劃稅收管理和稅收收入的分配,明確我國各級政府的權責、職能等,平衡稅收執法力度,使各地區納稅企業和個人依法納稅,公平競爭,平衡各地區經濟發展。(四)加強稅收監管力度建立科學、完整的稅收考核機制,加強對稅收征管質量的考核,補充查補入庫、準確率等稅收征管質量的指標。提升稅收監管人員的素質,通過培訓、深造等措施,大力培養一批責任感強、使命感強、專業能力過硬的專業人員,提高稅收監管人員的綜合協調能力,稅收監管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執行,避免違法違紀現象的發生。(五)建立合理的財政稅收轉移支付體系中央財政部應當將轉移支付的款項分為專項支付和一般支付,支付方式上,兩種支付合理搭配,一方面可合理分配資金,另一方面可穩定資金來源。首先,中央財政部應合理調整轉移支付款項的比例,適當調整專項轉移支付的比例,并適當提高一般性支付的比例。其次,轉移支付所需資金的來源,可通過分享增值稅和返還財政稅收。最后,要建立科學合理的資金分配體系,分配財政稅收要公平、公開、合理。

三、結束語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建立完善的稅收管理體制是一項持續而艱巨的工作,有利于我國財政稅收工作的順利開展,我們要從國家戰略高度來完善稅收管理體制,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不斷提高我國財政管理水平,確保我國經濟健康平穩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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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管理執行力提升論文

論文摘要:文章通過分析影響稅收管理員執行力的主要因素,提出目標管理、團隊作業、質量循環管理和強化責任感來提升稅收管理員的執行力。

論文關鍵字:稅收管理員執行力目標管理團隊作業質量循環管理責任感

所謂稅收管理員的執行力,是指稅收管理員貫徹稅收政策、法律、法規,完成預定工作目標的操作能力。本文通過分析影響稅收管理員執行力的主要因素,提出目標管理、團隊作業、質量循環管理和強化責任感來提升稅收管理員的執行力。

一、當前影響稅收管理員執行力的主要因素

1.職務內容多,管理的重點不明確。目前基層稅收管理員承擔的職務內容非常多,戶籍管理、資格認定管理、發票管理、納稅申報管理、稅款征收管理、稅收分析、納稅評估和納稅服務以及上級布置的各類事項性工作,所謂“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稅務部門幾乎所有的工作事項和涉稅行政責任都向基層管理員傾泄。同時,基層單位稅收管理員普遍緊缺,動輒人均管理幾百戶納稅人,同一業務重復處理量也很大。因此,我們經常發現稅收管理員手上同時在處理十來件毫不相干的不同事情,不知道該以哪一件事情為重,最后應付了事,影響了執行力。

2.人員素質參差不齊,信息化管理的手段難推進。以信息化為依托的稅源管理是我們的發展方向。由于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知識結構和職業技能偏單一,在征管一線的一部分稅收管理人員已無法滿足稅收管理員制度的要求,雖然后續培訓不斷在加強,但管理員隊伍年齡趨于老化,缺乏工作的激情和熱情,不思進取、安于現狀、無功無過心態的人仍然存在,在日常工作中表現為隨波逐流,應付心理強。目前稅收管理員中能應用信息化手段進行稅源分析并進行納稅評估的不多,能熟練操作計算機并查賬的,僅占稅收管理員總數的40%;兩者都不具備的占20%;余下的40%稅收業務水平都不高,多數人不具備應用信息化系統進行稅收管理工作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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