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留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1 06:4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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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立法權提留
一,現行憲法和立法法通過以上規定,從以下五個方面限制了行政法規制定權:1、保留絕對專屬國家立法權,除國家權力機關外,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行使。國務院也無權就此事項制定行政法規。2、雖然國家權力機關可以將相對專屬國家立法權授權于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權在法定情形下提回對該事項的立法權,且國務院負有及時提請國家權力機關提回的義務。3、國家權力機關認為應當由其制定法律的事項,即使在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十八項職權范圍內,也有權將其提取,作為國家立法權行使。4、國家權力機關監督憲法的實施,有權撤銷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以保護國家立法權不受侵犯。5、最后,也是最根本的,國家權力機關有權通過修改、解釋憲法,提取原由國務院行使的行政法規制定權,擴大國家立法權的范圍。
通說認為這是國家立法權對行政法規制定權的限制,但是,在我國立法體制內,從國家立法權的運行來看,卻是國家立法權的保留、提回和提取。筆者試將其概括為國家立法權提留。
二、國家立法權提留的涵義
“立法權是立法機關的主要職權:這里所說的立法權。既包括法律的制定、批準、認可、修改、補充、解釋、廢止、變更或撤銷的實體性權力,也包括提案、審議、表決、公布、以及立法調查和聽證等程序性的權力。還包括立法自主權、行使權和委托權等為立法機關所享
有的主權性權力?!癧2]筆者無意界定立法權是什么,僅參考此廣義的立法權說界定國家立法權,認為國家立法權是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生成、變更、廢止法,決定法的表現形式和法的內容是否有效的國家權力。
國家立法權提留是指國家權力機關根據憲法及其相關法賦予的職權,通過法定方式保留其固有的國家立法權、提回其授出的國家立法權和提取其他立法權由其行使的行為。國家立法權提留是與國家立法權下行分配相對的保留、提回和提取的行為,它們共同構成我國國家立法權的配置。其中,國家立法權保留是國家權力機關通過法定方式將憲法賦予的立法權明確規定下來,其他立法主體非有法定情形不得行使。國家權力機關通過備案審查而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撤銷違背憲法和立法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而被批準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這是國家權力機關保障其所保留的立法權的法定方式。
國家立法權提留涵義論文
「摘要」內容提要:我國現行憲法和及其相關法明文規定了國家權力機關通過法定方式保留其固有的國家立法權、提回其授出的國家立法權和提取其他立法權由其行使的行為,即本文所概括的國家立法權提留。此概念和國家立法權分配相結合能夠全面描述我國國家立法權的運行機制,反映我國立法體制的本質。
「關鍵詞」國家立法權,國家立法權提留,立法體制
前言:憲法和立法法對行政法規制定權的限制
我國現行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苯Y合立法法的規定,國家立法權[1]包括: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2、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3、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立法權。4、立法法第八條規定的十項專屬國家立法權中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是絕對專屬國家立法權。其余為相對專屬國家立法權,此類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國務院應當嚴格按照授權目的和范圍行使該項權力,并且不得將該項權力轉授給其他機關。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應立法事項的授權終止。
現行憲法和立法法通過以上規定,從以下五個方面限制了行政法規制定權:1、保留絕對專屬國家立法權,除國家權力機關外,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行使。國務院也無權就此事項制定行政法規。2、雖然國家權力機關可以將相對專屬國家立法權授權于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權在法定情形下提回對該事項的立法權,且國務院負有及時提請國家權力機關提回的義務。3、國家權力機關認為應當由其制定法律的事項,即使在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十八項職權范圍內,也有權將其提取,作為國家立法權行使。4、國家權力機關監督憲法的實施,有權撤銷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以保護國家立法權不受侵犯。5、最后,也是最根本的,國家權力機關有權通過修改、解釋憲法,提取原由國務院行使的行政法規制定權,擴大國家立法權的范圍。
通說認為這是國家立法權對行政法規制定權的限制,但是,在我國立法體制內,從國家立法權的運行來看,卻是國家立法權的保留、提回和提取。筆者試將其概括為國家立法權提留。
嘎查村黨支部、嘎查村委會辦事資金的籌措使用情況調研
根據市委組織部統一安排,市農牧業局協助支委組織部和市直機關工委承擔規范嘎查村黨支部、嘎查村委會辦事資金的籌措與使用情況一題的調查研究工作。8月中旬,我們就這一問題對全市6個鄉的12個村進行了調研,分別與被調查嘎查村的村長、村支部、村委員以及村民進行了座談,廣泛深入了解了嘎查村黨支部、嘎查村委會辦事資金的籌措與使用情況??偟膩砜矗沂懈虏榇妩h支部、嘎查村委會辦事資金的籌措與使用情況比較正常,資金管理也較為規范,但也存在一些問題。
一:嘎查村黨支部、嘎查村委會辦事資金的籌措與使用基本情況:
(一):我市農村鄉鎮、嘎查村基本建設和農牧民負擔情況:
包括2000年以來場改鄉成立的三個鄉鎮。全市共有6個鄉67個嘎查村。***,共有7個村,耕地1.08萬畝,村提留、鄉統籌合計28元每畝。五一鄉,共有12個村,耕地1.25萬畝,各村因耕地畝數不同,村提留有所不同,每畝村提留在6-13元之間。***,共有21個村,1.38萬畝耕地,每畝村提留為10元。***,共有16個村,2萬畝土地,每畝耕地村提留為8元。***共有5個村,共有耕地0.5萬畝,村提留每畝為10元。***,共有6個村,耕地面積為0.82萬畝,平均每畝地收費40元。
嘎查村基本都有健全的支部和村委會組織,一般有成員為三名,嘎查村支書一名、嘎查村長一名,村委員一名。都建立健全了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制度。一些鄉還做了一些很有創新的工作。例如***在基層各村支部采取有效措施,重點吸收年輕、學歷較高的知識型年輕農民入黨,不斷改善村支部黨員結構。在保證新發展黨員的年輕化和高素質的基礎上,增強黨支部在農民發家致富方面的帶頭作用。近年來,該鄉平均每年每村發展新黨員2-3名,有效的充實了黨組織的力量。***在保證工資和人事關系仍留在鄉里的前提下,將原科技站的10名科技人員派到各村擔任支部書記,一方面是為了加強村支部建設,另一方面為了加快科技在農村的轉化率。
(二):嘎查村黨支部、嘎查村委會辦事資金的籌措與使用情況
農村稅費制度改革設想管理論文
摘要:現行農村稅費制度存在著諸多問題,究其根本原因,是這種制度與體制轉型過程中政府職能轉換、規范政府行為以及農村財稅體制改革之間不協調。為規范農村分配關系,要理順國家、集體、農民三者的關系,改革農村鄉鎮統籌村提留資金制度,按照稅收參與分配的特定性,完善老稅收,建立新稅種。
關鍵詞:農村稅費制度;鄉鎮統籌村提留資金制度;設想
一、現行農村稅費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1.我國目前的農村稅收主要有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就農業稅來講,稅收《條例》是1958年制定的,而納稅人早已變化,并且還存在著“有稅無田,無稅有田”的現象,已不適時宜,農業稅已由收益稅變為收益行為兼而有之。特產稅工作量大也不好操作。國家設置農業特產稅的初衷是利用稅收杠桿,合理調節農村產業結構,但實行分稅制后,有些工業欠發達地區逐步將該稅種演變成了保政府吃飯的主要地方稅種之一,把稅收參與特產品收入的分配變為參與農民收入分配,實際上成為變相的農業稅附加。
2.1979年,農業經營方式由集體經營轉為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的分配秩序和分配關系發生了重要變化,并且隨著市場經濟體制和“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向農村推進,鄉鎮統籌村提留資金制度已成為加強鄉鎮財政、財權建設,減輕農民負擔,促進農村經濟進一步發展的一大障礙,越來越暴露出其弊端:
第一不規范。鄉鎮統籌村提留資金制度最突出的特點是一事一費一制,即根據鄉鎮各項社會、經濟事業中的每一具體項目單獨確定收費辦法,并且??顚S?。這種做法既是政府行為不規范的具體體現,又為政府行為的隨意性提供了依據,這種作為非規范性取得公共財政收入的鄉鎮統籌資金制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對財政制度的規范性要求相悖。
國家立法權研究論文
「摘要」內容提要:我國現行憲法和及其相關法明文規定了國家權力機關通過法定方式保留其固有的國家立法權、提回其授出的國家立法權和提取其他立法權由其行使的行為,即本文所概括的國家立法權提留。此概念和國家立法權分配相結合能夠全面描述我國國家立法權的運行機制,反映我國立法體制的本質。
「關鍵詞」國家立法權,國家立法權提留,立法體制
前言:憲法和立法法對行政法規制定權的限制
我國現行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苯Y合立法法的規定,國家立法權[1]包括: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2、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3、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立法權。4、立法法第八條規定的十項專屬國家立法權中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是絕對專屬國家立法權。其余為相對專屬國家立法權,此類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國務院應當嚴格按照授權目的和范圍行使該項權力,并且不得將該項權力轉授給其他機關。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應立法事項的授權終止。
現行憲法和立法法通過以上規定,從以下五個方面限制了行政法規制定權:1、保留絕對專屬國家立法權,除國家權力機關外,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行使。國務院也無權就此事項制定行政法規。2、雖然國家權力機關可以將相對專屬國家立法權授權于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權在法定情形下提回對該事項的立法權,且國務院負有及時提請國家權力機關提回的義務。3、國家權力機關認為應當由其制定法律的事項,即使在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十八項職權范圍內,也有權將其提取,作為國家立法權行使。4、國家權力機關監督憲法的實施,有權撤銷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以保護國家立法權不受侵犯。5、最后,也是最根本的,國家權力機關有權通過修改、解釋憲法,提取原由國務院行使的行政法規制定權,擴大國家立法權的范圍。
通說認為這是國家立法權對行政法規制定權的限制,但是,在我國立法體制內,從國家立法權的運行來看,卻是國家立法權的保留、提回和提取。筆者試將其概括為國家立法權提留。
國家立法權分析論文
摘要:內容提要:我國現行憲法和及其相關法明文規定了國家權力機關通過法定方式保留其固有的國家立法權、提回其授出的國家立法權和提取其他立法權由其行使的行為,即本文所概括的國家立法權提留。此概念和國家立法權分配相結合能夠全面描述我國國家立法權的運行機制,反映我國立法體制的本質。
關鍵詞:國家立法權,國家立法權提留,立法體制
前言:憲法和立法法對行政法規制定權的限制
我國現行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苯Y合立法法的規定,國家立法權[1]包括: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2、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3、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立法權。4、立法法第八條規定的十項專屬國家立法權中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是絕對專屬國家立法權。其余為相對專屬國家立法權,此類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國務院應當嚴格按照授權目的和范圍行使該項權力,并且不得將該項權力轉授給其他機關。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應立法事項的授權終止。
現行憲法和立法法通過以上規定,從以下五個方面限制了行政法規制定權:1、保留絕對專屬國家立法權,除國家權力機關外,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行使。國務院也無權就此事項制定行政法規。2、雖然國家權力機關可以將相對專屬國家立法權授權于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權在法定情形下提回對該事項的立法權,且國務院負有及時提請國家權力機關提回的義務。3、國家權力機關認為應當由其制定法律的事項,即使在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十八項職權范圍內,也有權將其提取,作為國家立法權行使。4、國家權力機關監督憲法的實施,有權撤銷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以保護國家立法權不受侵犯。5、最后,也是最根本的,國家權力機關有權通過修改、解釋憲法,提取原由國務院行使的行政法規制定權,擴大國家立法權的范圍。
通說認為這是國家立法權對行政法規制定權的限制,但是,在我國立法體制內,從國家立法權的運行來看,卻是國家立法權的保留、提回和提取。筆者試將其概括為國家立法權提留。
農村稅費制度改革論文
摘要:現行農村稅費制度存在著諸多問題,究其根本原因,是這種制度與體制轉型過程中政府職能轉換、規范政府行為以及農村財稅體制改革之間不協調。為規范農村分配關系,要理順國家、集體、農民三者的關系,改革農村鄉鎮統籌村提留資金制度,按照稅收參與分配的特定性,完善老稅收,建立新稅種。
關鍵詞:農村稅費制度;鄉鎮統籌村提留資金制度;設想
一、現行農村稅費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1.我國目前的農村稅收主要有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就農業稅來講,稅收《條例》是1958年制定的,而納稅人早已變化,并且還存在著“有稅無田,無稅有田”的現象,已不適時宜,農業稅已由收益稅變為收益行為兼而有之。特產稅工作量大也不好操作。國家設置農業特產稅的初衷是利用稅收杠桿,合理調節農村產業結構,但實行分稅制后,有些工業欠發達地區逐步將該稅種演變成了保政府吃飯的主要地方稅種之一,把稅收參與特產品收入的分配變為參與農民收入分配,實際上成為變相的農業稅附加。
2.1979年,農業經營方式由集體經營轉為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的分配秩序和分配關系發生了重要變化,并且隨著市場經濟體制和“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向農村推進,鄉鎮統籌村提留資金制度已成為加強鄉鎮財政、財權建設,減輕農民負擔,促進農村經濟進一步發展的一大障礙,越來越暴露出其弊端:
第一不規范。鄉鎮統籌村提留資金制度最突出的特點是一事一費一制,即根據鄉鎮各項社會、經濟事業中的每一具體項目單獨確定收費辦法,并且??顚S谩_@種做法既是政府行為不規范的具體體現,又為政府行為的隨意性提供了依據,這種作為非規范性取得公共財政收入的鄉鎮統籌資金制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對財政制度的規范性要求相悖。
如何標本兼治減輕農民負擔?
減輕農民負擔是一項復雜、艱巨的任務,必須加大工作力度,堅持一抓到底,不僅要治標,更要治本。這是姜春云同志任國務院副總理時在向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作關于減輕農民負擔問題的報告時說的。他強調,國務院對今后一個時期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總的要求是:堅決把農民承擔的提留統籌資和勞務全面控制在國家規定的限額之內,嚴格禁止多種面向農村、農民的亂收費、亂集資。亂漲價、亂罰款和亂攤派,取消一切加重農民負擔的達標升級活動,杜絕因農民負擔過重引發的嚴重事件和死人傷人的惡性案件,切實把過重的農民負擔減下來。 第一、堅持現行農民合理負擔的基本政策穩定不變。包括:國家的農業稅收政策穩定不變,提留統籌費不超過上年人均純收入5%的政策穩定不變,農民承擔義務工、勞動積累工的政策穩定不變。這三個穩定不變不能因農業豐收、農民收入有所增加而改變。
第二、嚴禁出臺農民合理負擔之外的各種集資、收費項目。嚴禁一切要農民額外出錢出物出工的達標升級活動,各級政府和部門都不得以檢查驗收和評比形式,變相搞這類達標升級活動,嚴禁搞法律規定以外的任何形式的集資活動,今后各級政府和部門均不得再出臺任何加重農民負擔的集資項目。教育集資必須依照《教育法》的規定堅決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則,控制數量、嚴格審批。興修道路、電力、通訊等建設項目,一律不得違反規定,向農民集資、收費。嚴禁向農民亂收費、亂漲價、亂罰款。"九五"期間,停止審批一切面向農村的新的收費項目。嚴禁各種攤派行為,農民參加合作醫療和社會保險,訂閱報刊和購買書籍,必須自愿、量力,不得強求。
第三、按照公平合理負擔的原則,改革提留統籌的計提辦法。要盡可能實行以村人均純收人為依據收取提留統籌,并逐步過渡到按農戶的實際收入收取。要堅決糾正農業特產稅、屠宰稅高定指標、層層加碼和按戶頭、人頭、田畝平攤征收,以及承包招標征收等錯誤做法。
第四、收取合理的稅費,也要因時因地因戶制宜。對遭受災人禍的困難戶的稅費,應根據具體情況實行免、減、緩政策。由此而減少的收入,不能分攤到其他農戶身上。
第五、做好征收提留統籌的宣傳、引導和說服工作。向農民收取合理負擔范圍內的錢物,必須講明政策,講清道理,說服農民積極行自己應盡的義務。嚴禁動用警力、械具,嚴禁派"小分隊"、"工作隊"到農民家里拿糧抓豬牽牛機房等錯誤做法。更不準發生打人、體罰、拘押等違法違紀行為。
第六、加強民主監督。全面實行農民負擔監督管理的預決算、監督卡、??顚S?。充分發揮各級人大、政協的監督作用。最基本的是發動和依靠農民群眾進行監督。提留統籌的收支帳目必須公開,定期向農民公布。對農民要求查帳要持歡迎態度,對農民因不合理收費和非法行為的上訴,要及時受理。
公司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具體方案
集團*公司××公司實行主輔分離、輔業改制。改制后的公司名稱為:××建筑施工有限公司。
一、股本結構及出資方式
注冊資金100萬元。
1、爭取政策支持、政府撥款及主體企業出資:政府撥款和主體企業在改制中企業評估后的凈資產扣除職工經濟補償金的剩余部分出資51萬元,占注冊資本的51%。
2、經營者群體出資:經營者群體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和現金出資20萬元,占注冊資金的20%。
3、職工出資:職工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和現金出資19萬元,占注冊資金的19%。
國有企業成本改革論文
如果不謀求最低成本的支付,如果不控制改革的成本,國企改革就寸步難行,產權結構多元化、投資主體多元化的改革就無法推行,現代法人治理結構就無法建立,新的運行機制也就無從談起。所以,必須要控制國有企業改革的成本,降低國有資產置換的成本,使國有資產能夠以最高的效率進行置換,以最高的效率進行運轉。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真正說是對人民的財產負責,對國有企業負責,對國有企業的職工負責,對發展社會生產力負責。
在當前的國有企業改革中,最令政府包括部門、控股公司撓頭的問題就是如何使國有資本順利退出。而改革是否順利,社會是否穩定,生產力是否持久發展,國有企業改革脫困三年目標能否實現,最終歸結到改革成本控制這個問題上。如果不能有效地控制住成本,就不可能用有限的付出來取得改革的收益。沒有一筆額外的支付成本,國企改革的收益是難以取得的。筆者結合當前工作實際,就如何控制國企改革成本談幾點看法。
一、影響國有企業改革成本的因素分析
國企改革的成本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類是搜索成本,就是為尋找把國有資產交到誰手里運行效率可以達到最高、放到什么地方所要支付的成本最低;第二類是轉型成本,即從原來純國有的企業轉變為產權多元化的、股份制的甚至是個體私營、中外合資的新體制,要付出的轉換成本;第三類是新機制建立以后所要付出的運行成本。
(一)影響搜索成本的因素。一是改革程序還比較混亂。在國企改革中,沒有像厲以寧教授所講的那樣“靚女先嫁”,而是花了很多的時間和精力,先把虧損企業、困難企業推出去,但事實上又因為資產質量太差很難推出去。而且還帶來了機會成本的損失,使原來較好的企業延誤了改革的時機,也陷入了困境。二是資產置換的開放度不夠,封閉性太強。企業資產只允許本企業職工買斷,而不讓外人購買,“肥水不流外人田”幾乎成為頗具影響力的行動準則。封閉搞改革意味著會滋生腐敗。必須公開拍賣轉讓資產,讓市場來定價。三是資產整體流動性很差。本來甲企業資產與乙企業資產是可以進行交換的,但由于部門分割、地區分割、債權股權擔保的分割,使得資產無法流動,無法進行交換。改革中的磨擦系數很高,就使得搜索成本很高,國有資產的配置效益大大降低。
(二)影響轉型成本的因素。一是在實際操作中不能區別不同性質的資產。資產有不同的性質,有不同形態,處理方式也應不同,但在實際操作中卻往往不能區別對待,從而影響改革深化。二是資產置換的附加條件過多。資產置換最大的附加條件,就是要求新企業安置原有企業的職工。這樣的勞動力負擔讓購并企業無法承擔,這是個帶普遍性的問題。三是管理部門的利益沖突所帶來的成本。企業要改制,必然需要重新辦理土地證、房產證等一切的證件。辦這些證照,相應的管理部門都要收費,這些稅費每項都占了總價格的百分之幾,積累起來是個不小的數字,這讓人怎么操作?改革也就難以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