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推定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8 02:13:55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無罪推定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無罪推定研究論文
1.無罪推定的歷史背景
無罪推定源于古羅馬訴訟中“有疑,當有利于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則,其基本含義是對有疑問的案件應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決,即無罪判決。后來意大利法學家貝卡利亞在《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提出:“在沒有作出有罪判決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稱為罪犯。因為任何人當他的罪行沒有得到證明的時候,根據法律地位應當被看作是無罪的人?!边@一思想在1789年法國大革命首次成為法律原則被載入《人權宣言》。其后越來越多的國家在法律乃至一些國際性文件以不同的方式確定無罪推定原則。我國先后加入《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一定程度上采納了無罪推定思想。
2.無罪推定的內涵
無罪推定主張被告人在未經法律規定的正當程序判決之前,即在判決前的偵查、審判階段應當被假定為無罪的人,而在法院最后判決階段如果控方無充分證據證明其有罪則應判其無罪。在被告人有罪無罪、罪重罪輕無法確定時,應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結論。被告人依法享有沉默權,其拒絕陳述不應作為有罪的依據,被追訴人享有訴訟保障的權利,禁止對被追訴人和證人采取刑訊逼供、騙供和誘供等措施,非法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另外,追訴者與被追訴者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偵查、追訴及審判機關負有全面調查收集和提供證據的職責,其所調查收集的證據必須具有證明被告人有罪的可靠程度,排除合理懷疑。
3.無罪推定的規則
疑罪從無規則,即控訴方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告人有罪時,應當作無罪處理。我們對任何案件的認定必須依靠確鑿、充分的證據,如果達不到證明標準,就會形成疑案。根據疑罪從無規則,疑案在判決上應宣告無罪。其實很多時候面對疑案,是選擇錯判還是錯放,涉及到司法公正的價值取向。現代司法公正主要追求的是個體公正,即個案公正,司法活動應當圍繞個體個案進行。盡管我們的錯案率對于司法機關來說可能只有千分之幾,但是對于被冤枉的當事人來說則是百分之百。遵循疑罪從無規則,必然會放縱一部分真正的罪犯,但如果我們把疑案都按照有罪處理,就會冤枉許多無辜的人。放過壞人和錯殺好人之間,我們應該寧縱勿枉,即使放縱了某些真正的罪犯,也決不能錯殺一個好人。放過的罪犯可以再抓回來,而錯殺的好人將永遠是一個遺憾。這是現代司法觀念的必然要求,也是真正實現司法公正不得不付出的代價。
無罪推定研究論文
近幾年來,我國法學界曾就無罪推定原則能否在我國適用的問題,展開過引人注目的討論。本文擬就這一原則的合理性及重要性略陳管見,以就教于諸位同志。
一
無罪推定與邏輯推理——論無罪推定原則的獨特作用
無罪推定是否應該被確立為我國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有的同志持懷疑或否定的態度。這些同志所提出的一條基本理由是:無罪推定雖然在歷史上曾有過進步作用,但它同時也具有主觀片面性;我國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實事求是原則不但包括了無罪推定所具有的某些積極內容,而且比無罪推定更合理、更科學,因此,無罪推定已經失去了存在的價值。
誠然,實事求是作為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的基本原則,對于刑事訴訟活動有著重大的指導意義。但是,如果把無罪推定和實事求是放在刑事訴訟實踐中加以考察,就會發現,作為法學特有原則的無罪推定是無法用實事求是這一哲學原則取代的。
無罪推定原則在刑事訴訟中具有特殊的作用,在審判過程中表現得特別明顯。整個審判過程可分為審查和判決兩個階段。審查是審判機關對案件事實真相的認識活動;判決則是根據審查結果作出相應的法律結論。當審查結束時,審判機關對案件事實的認識共有三種可能的結果:其一,確定的結果:查明被告有罪;其二,確定的結果:查明被告無罪;其三,不確定的結果:案件事實難以認清,定罪證據不足,同時又不能排除被告犯罪的可能性。
無罪推定研究論文
近幾年來,我國法學界曾就無罪推定原則能否在我國適用的問題,展開過引人注目的討論。本文擬就這一原則的合理性及重要性略陳管見,以就教于諸位同志。
一
無罪推定與邏輯推理——論無罪推定原則的獨特作用
無罪推定是否應該被確立為我國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有的同志持懷疑或否定的態度。這些同志所提出的一條基本理由是:無罪推定雖然在歷史上曾有過進步作用,但它同時也具有主觀片面性;我國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實事求是原則不但包括了無罪推定所具有的某些積極內容,而且比無罪推定更合理、更科學,因此,無罪推定已經失去了存在的價值。
誠然,實事求是作為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的基本原則,對于刑事訴訟活動有著重大的指導意義。但是,如果把無罪推定和實事求是放在刑事訴訟實踐中加以考察,就會發現,作為法學特有原則的無罪推定是無法用實事求是這一哲學原則取代的。
無罪推定原則在刑事訴訟中具有特殊的作用,在審判過程中表現得特別明顯。整個審判過程可分為審查和判決兩個階段。審查是審判機關對案件事實真相的認識活動;判決則是根據審查結果作出相應的法律結論。當審查結束時,審判機關對案件事實的認識共有三種可能的結果:其一,確定的結果:查明被告有罪;其二,確定的結果:查明被告無罪;其三,不確定的結果:案件事實難以認清,定罪證據不足,同時又不能排除被告犯罪的可能性。
我國無罪推定完善論文
摘要:“無罪推定”與“有罪推定”熟是熟非?在刑事訴訟中出現了“疑罪”,如果實行“無罪推定”,也就是沒有使犯罪分子受到懲罰,也即放縱了犯罪分子,但是卻沒有冤枉好人;如果實行“有罪推定”,則可能有兩種情形:一是確實使犯罪分子受到了懲罰,二是沒有使真正的犯罪分子受到懲罰,但卻使沒有犯罪的人受到了懲罰,冤枉了好人,這就既放縱了犯罪分子,又冤枉了好人;三是沒有使犯罪分子受到懲罰,而是使沒有犯罪的人受到了牽連但由于“罪”疑而不敢輕易重判,從而“從輕”了,或長期羈押了,這實際也冤枉了好人。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由此確立了無罪推定原則的合理內核,但我國在刑事訴訟中尚未引進沉默權,因此,還不能說我國已經全面地確立了無罪推定原則。前者是根據經驗法則對事實進行合理的推斷,它實際上就是指合理的事實認定;后者則分為“可以推翻的推斷推定”和“不可推翻的推定”。無罪推定就屬于法律推定中的“可以推翻的推定”,它將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加于控訴方身上,而使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享有免證的特權。以上兩條規則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在刑事訴訟中,被控方相對于代表國家使行司法權的司法機關來說,被控方在訴訟中處于弱勢地位,疑罪從無規則的確定正是從保護弱者權利出發的。大家對此規定認識不統一:最高法院認為是“罪從判定”原則,最高檢察院認為是“無罪推定原則”,一些學者認為,它體現的是一種沒有全部到位的無罪推定原則。法律“是以對人性的某些要求和能力的考慮為基礎的”,否則它就會行不通。一、無罪推定的概念無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法院沒有以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其有罪以前,不得認為其有罪或者應推定其無罪。“無罪推定”與“有罪推定”熟是熟非?學界和司法界一直在爭論不休。贊成觀點者認為,無罪推定原則,能在刑事訴訟中有效地保障人權,特別是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和辯護權;反對觀點者認為,無罪推定不僅不利于打擊犯罪,放縱犯罪分子,與我國刑事訴訟法實行的“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相違背。其實,熟是熟非,那種觀點最有意義,道理很簡單。在刑事訴訟中出現了“疑罪”,如果實行“無罪推定”,也就是沒有使犯罪分子受到懲罰,也即放縱了犯罪分子,但是卻沒有冤枉好人;如果實行“有罪推定”,則可能有兩種情形:一是確實使犯罪分子受到了懲罰,二是沒有使真正的犯罪分子受到懲罰,但卻使沒有犯罪的人受到了懲罰,冤枉了好人,這就既放縱了犯罪分子,又冤枉了好人;三是沒有使犯罪分子受到懲罰,而是使沒有犯罪的人受到了牽連但由于“罪”疑而不敢輕易重判,從而“從輕”了,或長期羈押了,這實際也冤枉了好人。因此,無罪推定所強調的是對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須有充分、確鑿、有效的證據。如果審判中不能證明其有罪,就應推定其無罪。應該說這一原則對于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訴訟地位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從歷史上看,無罪推定原則是資產階級革命勝利以后在否定中世紀糾問式訴訟制度的基礎上形成并發展起來的一項法律原則,對封建社會普遍實行的有罪推定制度進行了猛烈的抨擊,現在已經成為世界各國普遍承認的刑法和刑事訴訟原則。在司法訴訟制度方面,摒棄封建法制的有罪推定,實行無罪推定原則,是司法文明戰勝司法專橫,刑事訴訟制度走向民主化的標志。我國1996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由此確立了無罪推定原則的合理內核,但我國在刑事訴訟中尚未引進沉默權,因此,還不能說我國已經全面地確立了無罪推定原則。二、無罪推定的涵義及內容無罪推定本質上是一種法律推定。所謂推定,是指由前提事實推認結論事實的一種證明方法。推定分為“事實上的推定”和“法律上的推定”兩種。前者是根據經驗法則對事實進行合理的推斷,它實際上就是指合理的事實認定;后者則分為“可以推翻的推斷推定”和“不可推翻的推定”。“不可推翻的推定”是一種擬定的推定,當事人不能通過反證的方法加以否定。它實際上并不是一種證據法則,而是一種實體法規則,而“可以推翻的推定”則是一種純粹的證據法規則,由于法律允許當事人通過舉出反證加以推翻,因此它實際上是一種證明責任的分配機制,它將法定的反證負擔加在另一方當事人身上,而享有推定利益的當事人則可以免除舉證的責任。無罪推定就屬于法律推定中的“可以推翻的推定”,它將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加于控訴方身上,而使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享有免證的特權。在民事案件中,就推定被告人不負有責任;在刑事案件中,就應推定被告是無罪的。無罪推定具體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1、控方舉證規則。從有訴訟制度開始就存在舉證的問題,古羅馬訴訟法中對于證明責任有兩條古老的規則。(1)訴訟中的證明責任由主張的一方承擔,否定方不承擔證明責任;(2)雙方都提不出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情況下,負證明責任的一方敗訴。以上兩條規則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罢l主張,誰舉證”原則是舉證規則的一般原則,在刑事訴訟中,控方作為國家追訴機關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控方就成了舉證責任的承擔者??胤接刑岢鲎C據的義務,被控方沒有證明自己無罪或者罪輕的義務,控方提不出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被控方有罪,控方承擔敗訴責任。在推定被告人無罪的前提下,控方一旦向法院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主張和要求,就有義務推翻無罪推定,證實有罪成立,如果控方不能證實被控方有罪,或者沒有將被告人有罪這一結論證明到法定的證明程度和標準,根據無罪推定這一前提必將導致對被控方的無罪判決。2、疑罪從無規則。在刑事訴訟中,被控方相對于代表國家使行司法權的司法機關來說,被控方在訴訟中處于弱勢地位,疑罪從無規則的確定正是從保護弱者權利出發的。疑罪從無,是指被控方被指控罪行未被證實之前,不得將被控方視為是有罪的,證實不了被控方有罪,就應判決被控方無罪。在刑事訴訟中對證據的運用要從有利于被告人角度出發,對有罪證據存在合理懷疑不能排除時,應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釋。對被控方是否有罪難以確定時,應判決被控方無罪。對被控告方所犯之罪為重罪輕罪難以確定時,應判被控方所犯之罪為輕罪。對被控方的部分罪行存在疑問,存在疑問部分罪行不能成立。對被控全部罪行達不到證明標準,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全部罪行不能成立。[1][2][][]3、沉默權規則。沉默權最早起源于英、美、法等國家,并逐漸被大多的國家所接受,不少國際文件對沉默權也有規定。沉默權最早是做為一種辯護理由來對抗刑訊迫供等不人道審訊方法而產生的,隨著沉默權的廣泛適用,現在很多國家已把沉默權視為一項自然權利,是一項基本的人權。沉默權的基本含義是指被控方面對偵查機關或司法機關的訊問,有不說話或者停止說話的權利,以沉默的方式進行防御,避免因不利的供述導致被處以刑罰或者被重刑罰。沉默權規則加重了控方舉證責任,要求控方不能強迫其自認其罪,從而賦予被控方更強的自我防御力量,抑制刑訊逼供的產生。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對沉默權進行相關的規定。三、無罪推定在我國的現狀無罪推定原則是否是一項訴訟原則已被規定在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中,在國內存在很大爭議。1996年3月17日八屆人大四次會議對我國的刑事訴訟法進行了修改,其中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大家對此規定認識不統一:最高法院認為是“罪從判定”原則,最高檢察院認為是“無罪推定原則”,一些學者認為,它體現的是一種沒有全部到位的無罪推定原則。產生分歧的原因在于第十二條沒有賦予被告人沉默權,而且第九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這一規定顯然是認為犯罪嫌疑人有義務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違反義務必然要承擔責任。承擔責任就可能導致懲罰,而刑法學界許多學者認為嫌疑人、被告人的認罪態度應作為量刑的酌定情節。刑事訴訟法這一規定與無罪推定要求是不一致的,也顯然違背強迫自證其罪的特權規則,但總體上說現行立法貫穿了無罪推定的精神,因而應當認為第十二條為無罪推定原則,盡管很不完善,還不到位,產生這種狀況的多種原因中,無罪推定原則觀念意識的淡薄是其主要原因。只有個人違反了人們共同的生活規則,才能受到公權力的懲罰,而這一違反必須是一定程度上的違反。法律“是以對人性的某些要求和能力的考慮為基礎的”,否則它就會行不通。盡管某一法律制度對人權的體現會隨時代和人的要求不同,但沒有對人權加以體現的法律制度是很少見的,現代文明對人權的表現已是淋漓盡致,并在很大程度上為各國立法確認和保護。我國的歷史在很大程度上是束縛人權的,因而人權觀念發展比較緩慢,這就要求執法者和司法者人權觀念的提高,依照法律去對公民的合法權益予以保護而不是相反,“程序正義”應被人們所充分認識。四、完善無罪推定的措施由于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無罪推定原則在制度設計上還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處。所以,要完善無罪推定原則必須首先從轉變思想和完善制度上入手。(1)樹立程序優先的執法意識,更新執法理念。司法公正的核心是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有利保障,在訴訟過程中要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堅持貫徹無罪推定原則,改變原有的訴訟價值取向,側重于保證無罪的人不被無追究。增強各方當事人在訴訟中的自主性,保障當事人充分參與訴訟,,通過程序的正當化來吸收當事人的不滿。(2)吸取先進的訴訟制度,抓緊制定刑事訴訟證據規則,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權?,F在我國的刑事訴訟證據規則正在制定當中,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在運用證據時無據可查,只能運用“自由心正”去辨別證據的真偽,但我國司法工作人員素質偏低的現狀決定了出現較大偏差的風險。制定沉默權規則,可以增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防御力,減弱口供的證據地位,從而避免為套取口供而進行的刑訊逼供。總之,司法公正的核心是程序正當。而無罪推定原則正是實現我國刑事訴訟程序正當的一個重要環節,縱觀世界各國尤為英美為最,無不強調限制司法機關權力以防止其濫用,以及強調保護個人權利以抗衡強大的國家權力。我國的刑事訴訟從歷史上來看一直都強調懲罰犯罪,即追求實體真實,而在很大程度上忽視了正當程序的重要性,整個刑事訴訟的價值取向是“控制犯罪”。正是在這種歷史背景下,使得我國引入的無罪推定原則與西方國家相比相距甚遠。由于歷史原因,我國目前沒有確立沉默權,而“沉默權”的確立,是“人類在通向文明的斗爭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無罪推定”原則與其說是一個制度設計的問題,毋寧說是一個觀念的問題,我們應當努力地去追求一種民主、法治相統一的社會環境,呼喚國人的權利意識,突出強調正當程序的重要意義,以求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無罪推定原則的重要性論文
摘要:無罪推定原則作為現代法治的基本原則,亦為國際社會公認的一項基本人權,為國際公約確認用以保護基本人權的一項刑事司法準則。在現代社會,無罪推定原則作為一項在國際公約中具有普遍意義的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在各國憲法及刑事訴訟法中具有不可動搖的法律地位。
關鍵詞:憲法;無罪推定;原則;刑事訴訟法
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憲法,其效力遠高于刑事訴訟法將無罪推定作為一項憲法原則載入立法,其目的在于限制國家運用強制手段威脅個人生命、自由、財產等基本權益,保障個人相對于強大的政府的獨立、自治的主體地位。雖然無罪推定原則的具體受益者主要系指已進入刑事程序,正處于被追究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惟其同時亦要求阻止國家隨意采取程序外的措施侵犯公民的基本人權。然而,由于我國幾千年的封建社會的歷史,缺乏民主精神及法治傳統,無罪推定原則始終未得到立法者的承認。雖在1996年我國刑事訴訟法吸收無罪推定原則的基本內容,但是對于無罪推定的入法,始終停留在作為部門法的刑事訴訟法上,故而即便刑事訴訟法在修改無罪推定原則及其相關制度的入法上能夠獲得突破,亦將面臨作為刑事訴訟法的母法的憲法卻在無罪推定原則上只字未提的尷尬。
1無罪推定原則在憲法中的地位
美國聯邦刑事司法體系中,刑事被告人在接受刑事審判前不允許保釋(bail)的審前羈押制度(pretrialdetention),是一種在司法審判前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性制度,旨在確保刑事被告人出庭應訊接受審判,并保障社會大眾的安全。相對的,保釋制度系為確保被告人將來可以出庭應訊接受審判,對于符合法律所規定的一定保證條件者,暫時停止其羈押而將其釋放,用以保障刑事被告人的訴訟防御權。刑事中的無罪推定原則,應系刑事法領域中,最重要基本且理應被尊崇的最高指導原則。因刑事案件被逮捕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尚未正式定罪前,應享有無罪推定原則的保護;但并非每個刑事被告人在審判定罪前,皆不能對其相關的基本權利施加限制。為刑事審判的順利進行,使真正有罪的人得到相應的懲處,同時維護大多數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的前提下,國家必須采取相關特定的行為措施?,F代社會對于犯罪行為的追訴處罰,主要系透過國家行為為的,始具有合法性及正當性;是以,不可否認地,現代國家基于各種目的及理由,必為一定的國家行為,而每種國家行為中的準據與其對人民權利的影響,程度上亦可能有所不同,亦因各種國家行為中,不同的行為具有不同的目的、行為尺度及標準,憲法上亦有不同的要求與審查標準。國家刑罰權的發動,相關法律規范與司法審判程序與判決結果皆必須合乎憲法的要求。
國家所發動行使刑罰權的相關刑事行為,不僅具有強制性且嚴峻,對于人民生命、自由、隱私、財產等重要基本權利皆有重大影響。亦因此憲法對于國家刑事行為的審查及要求亦最為嚴格。相較之下,行政行為便無如此嚴格要求與審查標準。國家為了保護社會人民的安全,或追求行政效率考量下的各種行為,基本上均具有正當性目的,但國家行為不僅僅系具有正當性即可,國家行為的手段與目的上仍須有合理性的關聯性始可,基本上皆須符合憲法層次的規范,換言之,國家行為并非僅系合乎正當性即可無限制地任意擴張國家權力。
刑事推定研究論文
【摘要】刑事推定制度是時下刑訴法學界討論的熱點話題之一,然而理論紛爭中的幾個重大理論問題并沒有很好厘清,為此有必要提出并論證如下幾個重要命題:推定不是訴訟證明,而是訴訟證明的替代方法;刑事推定與無罪推定、有利被告原則并不矛盾,而是這兩項原則的例外;刑事推定不是首選規則,而是末位規則;刑事推定不會導致證明責任倒置,但會引起證明責任轉移;刑事推定的目標是法律真實,而不是客觀真實。
【關鍵詞】刑事;刑事推定;證明責任;法律真實
【正文】
近年來學術界對推定這一確認案件事實的特殊方法展開了初步研究。司法實踐部門也因為其所具有的減輕證明負擔的功能而對這一問題表現出濃厚的興趣。然而,推定制度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欲使其理論研究進一步深化,以推動刑事推定制度的立法進程,有必要澄清其中的幾個重大理論問題。
1.推定不是訴訟證明,而是訴訟證明的替代方法
有不少學者將推定視為司法證明的一種方法,認為推定是證明的重要方法之一:“推定是認定事實的特殊方法,所謂認定事實的特殊方法也就是司法證明的特殊方法?!盵1]我們不贊成這種觀點,我們認為,推定不是證明,也不是證明的特殊方法,而是司法證明的替代方法,是司法證明的例外。
存疑案件刑事賠償研究論文
摘要:刑事賠償的歸責原則,為從法律價值上判斷國家對刑事司法侵權造成損害應否承擔法律責任提供了最根本的依據和標準,對于確定刑事賠償責任的構成及免責條件、舉證責任的負擔以及承擔責任的范圍具有重大意義。筆者認為我國的刑事賠償,無論從立法背景看,還是從有關規定看;無論從國家賠償法總則的規定看,還是從刑事賠償的具體規定看;無論從立法技術,還是從立法原意看;其所確立的惟一的歸責原則是違法原則。
關鍵詞:刑事賠償;歸責原則;違法原則
一、存疑案件賠償問題及其爭議的產生
所謂存疑案件是指檢察機關依據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而作出的不起訴案件和人民法院依據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3項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而作出的無罪判決案件以及實踐中因證據不足而撤案的案件,也即所謂的存疑撤案、存疑不起訴和存疑判無罪三類案件。
存疑案件賠償問題的出現,是由于《國家賠償法》施行后,全國人大對1979年的《刑法》、《刑事訴訟法》進行了全面的修訂。修訂前,由于存在類推制度,沒有實行更加嚴格的無罪推定原則,對于司法實踐中的一些證據不夠充分的案件,一般采用存疑從掛或存疑從有處理,司法實踐中沒有所謂的存疑案件,相應地也就不存在存疑案件的賠償問題及其爭議。修訂后的《刑法》實行罪行法定主義,取消了類推制度;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實行更加嚴格的無罪推定原則,對于證據不足的案件實行疑罪從無,同時放寬了逮捕條件。因此,司法實踐中便出現了依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而作出的存疑而終結刑事追訴的案件即存疑案件。
對于因存疑而終結刑事追訴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前曾經被羈押,釋放后提出賠償申請的,是否應給予賠償?對此,無論在學術界還是在實務界,爭議都非常大。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對此所作的司法解釋也很不一致,使得存疑案件的賠償問題成為學術界、實務界的熱點和難點問題。2003年1月28日,最高法院在《關于黃友誼申請石臺縣人民檢察院錯誤逮捕賠償一案的批復》中指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是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對該刑事案件審查程序的終結,是對犯罪嫌疑人不能認定有罪作出的決定。從法律意義上講,對犯罪嫌疑人不能認定有罪的,該犯罪嫌疑人即是無罪。人民檢察院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應視為是對犯罪嫌疑人作出的認定無罪的決定,同時該不起訴決定即是人民檢察院對錯誤逮捕行為的確認,無需再行確認?!惫收J定“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賠償請求人黃友誼申請石臺縣人民檢察院錯誤逮捕賠償一案程序合法,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池法委賠字第01號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蓖?月15日,最高檢察院在《關于黃友誼刑事賠償案的批復》中指出:“黃友誼因證據不足被不起訴而申請國家賠償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條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規定》第八條之規定,石臺縣人民檢察院對黃友誼的申請事項依法不予確認,池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予以維持,符合《國家賠償法》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對于賠償義務機關不予確認的案件不應當進入賠償程序,作出的賠償決定,不發生法律效力。”
漫談疑罪從無原則的理解與運用
[內容提要]疑罪從無原則是我國新刑事訴訟法確定的原則,也是國際社會公認的刑事訴訟原則之一。在我國司法理論和實踐中對此問題的理解與應用存在著一定的差異,本文通過對疑罪從無原則理論上的探討,以及如何在司法實踐應用該原則的論述,揭示疑罪從無原則的理念,重點探討疑罪從無原則的應用,提高司法人員運用該原則的能力,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引言
在現代刑事訴訟中,證據主義是支撐刑事訴訟的主要支柱,對于被告人定罪量刑,必須依據確定、充分的證據作為基礎,否則,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施以刑罰。在刑事偵查、起訴和審判中,對于缺乏充分證據的案件,應當及時作出處理,不能久拖不決以致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3項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我國從法律上規定了存疑案件的處理原則,在當今的學術界對于如何運用疑罪從無原則存在較大的分歧,在司法實踐上的作法也千差萬別,確有探討之必要。
一、疑罪從無原則的由來與內涵
在司法實踐中,偵查機關有時由于主、客觀原因,往往對有些案件的事實未能查得水落石出,出現了疑難案件。對于這類案件應當如何處理,不同的訴訟制度做法不一。在封建專制的刑事訴訟中,實行有罪推定,對疑難案件采取“疑罪從有”的處理原則,即盡管沒有足夠的證據能確定被告人有罪,仍然問罪并處以刑罰。這是封建專制社會野蠻、落后、踐踏人權在刑事訴訟中的具體反映。無罪推定,是資產階級啟蒙運動中被作為一項思想原則提出來的,1764年7月,意大利刑法學家貝卡利亞提出了無罪推定的理論構想:“在法官判決之前,一個人是不能被稱為罪犯的。只要還不能斷定他已經侵犯了給予他公共保護的契約,社會就不能取消對他的公共保護?!爆F在無罪推定原則已經被載入許多西方國家的憲法或憲法性文件當中,或被國際性文件所采用,1998年我國對刑事訴訟法進行修改,第12條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在刑事訴訟中法中首次確定了無罪推定原則。按照無罪推定原則,被告人在被法院依法判決有罪以前,應當視為無罪。因此,當被告人有罪疑而不能證明時,以無罪處理;當被告人罪重罪輕難以確定時,只認定證據充足的輕罪。所謂的疑罪從無原則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既無法證實其有罪也無法證實其無罪的情況下,不認定被告人犯罪,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處理結果。
二、對于疑罪如何處理的二種觀點的分析
深究我國刑訊逼供成因及措施
摘要:雖然刑訊逼供已被我國法律所禁止,但在實踐中這種審訊方式依然存在。如何在司法實踐中進一步遏制刑訊逼供,已是當務之急。應當分析我國刑訊逼供產生的原因,參照國外相關立法,賦予律師在偵查階段的會見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權等一系列遏制刑訊逼供的對策。完善我國刑事訴訟法體制及證據規則,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權。
關鍵詞:刑訊逼供無罪推定沉默權
五年前的湖北荊州的佘祥林案、去年的云南晉寧李蕎明“躲貓貓”案以及今年上半年河南翻版的佘祥林案……湖北趙作海案等都被一一證明是冤假錯案,也都被事實證明,這些案件都是被刑訊逼供造成的。這些案件的曝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在我國的司法部門,尤其在公安部門,刑訊逼供等侵犯嫌疑人權利的事實客觀存在。這些案例教訓深刻,促人警醒,發人深思。刑訊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肉刑或變相肉刑折磨被訊問人的肉體或精神,以獲取其有罪供述的一種極惡劣的審訊方法。中國刑事訴訟法第4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61條、①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40條等法律條文均有明確規定禁止刑訊逼供,但在司法實踐中,刑訊逼供仍普遍存在。這是與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目標背道而馳的。
一、刑訊逼供產生的原因
刑訊逼供雖然被法律明確禁止,但仍然時有發生,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還有蔓延泛濫的趨勢,這不能不引起我們的重視。其實,刑訊逼供的存在,并不是執法人員不懂法,而是有其歷史根源和現實存在的原因。
(一)我國刑訊逼供存在的歷史根源
刑訊逼供產生的原因及措施綜述
摘要:雖然刑訊逼供已被我國法律所禁止,但在實踐中這種審訊方式依然存在。如何在司法實踐中進一步遏制刑訊逼供,已是當務之急。應當分析我國刑訊逼供產生的原因,參照國外相關立法,賦予律師在偵查階段的會見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權等一系列遏制刑訊逼供的對策。完善我國刑事訴訟法體制及證據規則,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權。
關鍵詞:刑訊逼供無罪推定沉默權
五年前的湖北荊州的佘祥林案、去年的云南晉寧李蕎明“躲貓貓”案以及今年上半年河南翻版的佘祥林案……湖北趙作海案等都被一一證明是冤假錯案,也都被事實證明,這些案件都是被刑訊逼供造成的。這些案件的曝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在我國的司法部門,尤其在公安部門,刑訊逼供等侵犯嫌疑人權利的事實客觀存在。這些案例教訓深刻,促人警醒,發人深思。刑訊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肉刑或變相肉刑折磨被訊問人的肉體或精神,以獲取其有罪供述的一種極惡劣的審訊方法。中國刑事訴訟法第4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61條、①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40條等法律條文均有明確規定禁止刑訊逼供,但在司法實踐中,刑訊逼供仍普遍存在。這是與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目標背道而馳的。
一、刑訊逼供產生的原因
刑訊逼供雖然被法律明確禁止,但仍然時有發生,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還有蔓延泛濫的趨勢,這不能不引起我們的重視。其實,刑訊逼供的存在,并不是執法人員不懂法,而是有其歷史根源和現實存在的原因。
(一)我國刑訊逼供存在的歷史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