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權利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8 12: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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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權利和憲法權利關系論文
一、導言:問題的界定
近來,圍繞《物權法(草案)》而出現的爭論,涉及到了憲法和法律的關系問題,引起了包括憲法、民法等部門法學者的共同關注,在學界乃至立法界都引起了廣泛反響和思考,對中國社會轉型時期出現的一些重大的法律問題,法學界進行共同探討乃是一種必要。
本文強調“以問題為主的研究方法,提倡多學科的共同研究?!薄胺▽W研究要勇敢地跨出它的一畝三分地,去嘗試、了解和關懷憲法的發展,正視社會上浮現的憲法議題。”
從一般意義上講,憲法與法律是有嚴格界限的,由此形成了憲法問題和法律問題的不同構造和邏輯。憲法對普通法律,包括民法的控制主要體現在制定依據和具體運行過程中。`從憲法與民法關系這個表述來看,我們傾向于把這個統攝面極為寬泛的問題分解為涉及到以下兩個層面的問題。
一、最核心的問題,即民法的憲法依據問題。這個問題實際上在《物權法(草案)》的爭論中表現為草案的基本原則與憲法規定是否一致。在此,這個問題不作為本文在此討論的主題。相信大家對相關的學術爭鳴和媒體報道已經了解頗多,本文就不再加入。
二、與上述最核心問題相關聯的問題。諸如,公共財產和私人財產的平等保護的正當性;憲法保護和民法保護的關系;憲法權利和民法權利的關系;物權的憲法限制和民法限制;國家財產的所有者和代表者的關系;立法機關功能和民意的整合;憲法的具體化和法律的自我控制能力;憲法和民法的不同社會功能等等。
憲法權利研究論文
憲法權利是民主法治國家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在權利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憲法權利”一詞也是法學研究領域內使用頻率極高的一個憲法學術語。①近年來,該詞頻頻見諸報端與學人之口,但是從相關文章的內容看,在對“憲法權利”的概念、內涵、與其他法律權利的關系、權利的憲法保障和普通法律保障之間的差異等問題的認識與理解上尚存有許多歧義。這一現象折射出我國權利保護制度中的某些缺失,某種程度上也反射出我國憲法學權利理論的貧弱。鑒于此,需要認真在學理上澄清“憲法權利”的含義、價值屬性、法律形態、內容與救濟方式,以利于實踐中公民權利的保護與實現,進一步深化憲法學的權利理論研究。本文僅以英、美、歐陸諸國的理論與實踐為依托,嘗試對憲法權利作進一步初步探討。
一、憲法權利的概念識別
憲法權利,又可稱為憲法上的權利,是憲法所確認并保護的權利。憲法的屬性和憲法學原理決定了憲法權利是個人持有的抵制政府侵犯、限制與約束政府各機構的一種權利。但在學理上,識別憲法權利有一定的困難,其困難依賴于這樣一些事實:當今各國憲法文本大都以“公民的基本權利”或“公民的權利作為憲法結構的一部分;②”權利“與”基本權利“內涵的不確定性致使其外延不斷擴大,形成了價值取向、道德基礎、與國家的關系、權利的實證化方式等方面不相同的各類權利;權利名稱的多樣化。這些因素決定了憲法權利含義的廣狹之別。
廣義上的憲法權利包括憲法文本中規定的所有“公民的基本權利”,這些權利大體上可分為三種類型:公民的自由權、政治權利和社會權利,又可稱為公民權、政治權利和社會權利。③狹義的憲法權利有時也可稱為自由權利,是近代憲法理論確立的國家不應干預的主體權利,也是抵制政府侵犯的個體權利。它有著最深厚的歷史淵源,在近代權力的極權主義傾向中,這一權利采取對國家權力的反權力形態,其范圍包括宗教自由、言論自由、個人自由和財產自由。它是一種反對國家干預的自由,屬于消極自由的范疇,是自由資本主義時期憲法的價值信奉,也是古典自由權利的內容,因此,狹義的憲法權利不包括社會權利。這是因為通常人們認為,近代憲法主要確立的是自由權利保障體系,社會權則是現代憲法的突出標志,其實現需要國家干預,具體表現為社會立法的制定,及各國在此基礎上發展出的公益訴訟、平等保護等司法救濟手段。在對社會的權利屬性和保障方式上,各國所堅持的理論認識與使用的保障手段不盡相同。美國人認為社會權是一種福利權利,它們“在美國從來沒有成為憲法權利”。④鑒于社會權在價值屬性、法律形態與救濟方式上與自由權的深刻差異,本文將主要展開對自由權也即狹義的憲法權利的討論。
狹義上的憲法權利“是一種個人權利,它保障個人權利甚至不受合法權威的侵害,甚至不受民選代表的侵害;而且在大多數場合,即使他們的行為出于善意和公共利益,也不得侵害個人權利?!雹輵椃嗬倪@一內涵決定了其與其他權利概念之間的差異。
首先,憲法權利與普通法律權利不同?!皯椃嗬币辉~本身就蘊涵著與普通法律權利區別與對比的意義。狹義的憲法權利是要求國家不得侵犯與干擾的權利,它依賴憲法獲得保障,須審查公共權利的合憲性進行救濟;而普通法律權利是通過裁決普通公民之間的侵權糾紛,審查當事人行為的合法性而獲得保障的權利。美國“憲法中的權利條款僅僅保護其不受‘國家行為’的侵犯,而將私人對他人權利的侵犯留給侵權法?!雹抟驗?,通常人權受到來自兩方面的侵害,一是普通公民之間的權利侵犯,一是國家對公民權利的侵犯。在“對人權的實證法的承認中,人權具有雙重意義。在基本的體系上,人權是人類間相互間的權利要求,在輔助的體系上,人權也是對應當保護這種權利要求的機構即國家提出的要求。因為人權不僅不會受到他人方面的危害,所以要由國家保護……國家還會通過(任意和無賠償的)沒收手段危害財產,用對公民的不平等行為危害名譽,或許也濫用官僚機構的干涉,用審查手段危害言論自由,用特權和歧視方法危害宗教自由?!雹邇烧叩慕Y合構成對公民權利的完全保障。人權的雙重保護形成例如這樣一種事實:一部分權利需要抵制政府的侵犯來實現;一部分權利需要防止公民之間的相互侵權。前者形成了狹義上憲法權利;后者則構成了普通法律所保護的內容。
公民憲法權利論文
教育權力的興起
1949年時,中國有私立高校81所,占高??倲档?9%.有私立中學2152所,占總數的42.4%.盡管現代國家的教育權力在清末以來有較大發展。但從中還是能看出古典中國以私學傳統為主的殘留格局。在西方,從中世紀產生的大學傳統也是一種私學。這一私學傳統慢慢形成了大學的自治和學術獨立。尤其是大學授予學位的自主權,使教育和精神領域內的權威變得和國家無關。這樣才為現代憲政國家的“政教分離”模式提供了可能。因此盡管現代國家普遍都將教育視為應該由國家財政扶持的公益事業,使公立教育得到發展,甚至在很多國家公立學校都是比重最大的教育機構。但國家對教育的扶持,首先是被視為國家的一種負擔和責任,而不是一種可以因此干預和決定教育內容的公共權力。教育的內容與形式,普遍被認為是屬于個人、民間的尤其是屬于學校的私權范圍。
在美國、法國、德國和日本的憲法中,都沒有授予政府教育權力的條款。美國憲法對教育沒有作任何特別規定。因為在當初的立憲者看來,所謂教育,不過是公民的思想與信仰自由、言論自由、人身自由以及結社自由的一種匯合形式而已。因此在美國,教育問題在國家內部主要體現為一個憲法問題和財政問題,而不是行政問題。普遍認為,美國憲法中與教育密切相關的,就是第一修正案(不得干預信仰和思想自由)和第五、第十四修正案(非經正當程序不得剝奪人身、財產和平等的機會)。國會立法和司法判決對教育的適當干預(如招生中的種族或性別歧視,和公立學校教育內容的政治中立),基本上都是從這兩個地方來的。美國聯邦政府也有教育部。但教育部的主要職能是幫助聯邦政府實現“關于人人得到平等教育機會的承諾”。它的主要經費也是用于資助教育和低收入家庭的學生。換句話說,對國家而言所謂教育就是教育資助,所謂教育部就是教育扶貧部。政府并沒有可以干預教材制定、教員選聘、招生和頒發學位等教育事務的國家權力。政府教育部門和公立教育機構更不可能因此形成龐大的壟斷利益和教育腐敗機會。并因此產生出抑制和奪取私立學校發展空間的利益驅動。
即使在和我們相近的大陸法系國家。德國憲法(基本法)中也僅僅規定了“教育制度應受國家之監督”(第七條),并未將教育本身視為一項國家權力。在法國憲法第五章“國會與政府之關系”中,也明確將教育排除在政府立法權之外,規定只能由國會進行教育立法。日本的憲法也沒有任何條文涉及國家的教育目的和教育權力。但另一方面,自從1919年德國魏瑪憲法開始使用“受教育權”一詞以來。二戰以后的國家頒布的憲法,基本上都將受教育權列為了公民的憲法權利。
但從1949年的《共同綱領》開始,共產中國將教育視為一項積極的國家職能,并對教育的意識形態性質(新民主主義)、教育方法(理論與實際相一致)和內容(文化教育和政治教育等),提出了模糊的要求。這導致了后來對私立學校的全面國有化,從此將教育完全視為國家內部的事務,用教育的國家性代替了教育的公益性。到1982年憲法,教育的國家權力屬性和意識形態職能有了更加完整和肯定的表達。集中體現為憲法的第24條,“國家在人民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進行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教育,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這正是政府基于憲法賦予的教育權力,對從教材、教學到統一考試和學位授予等一系列教育環節進行干預和控制的“合法性”根據。既然國家負有特定的教育目的和權力,國家就必須通過干涉、控制教學自由和直接支配學校教育,來保障這一意識形態目標的實現。這就為90年代后期教育市場化以來,公共權力在教育領域內的橫行鋪墊了溫床。盡管在今天,由教育壟斷帶來的利益驅動,對于教育行政干預的渴求,已經遠遠超過意識形態本身。如2004年8月曝光的四川高校教材回扣案,牽扯成都十余所高校,教材和教輔的回扣費用約在30%左右。如以此案推算,全國每年僅教材一項,就可能有高達300億的回扣流入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各級負責人手中。
民法上權利和憲法權利的關系分析論文
一、導言:問題的界定
近來,圍繞《物權法(草案)》而出現的爭論,涉及到了憲法和法律的關系問題,引起了包括憲法、民法等部門法學者的共同關注,在學界乃至立法界都引起了廣泛反響和思考,對中國社會轉型時期出現的一些重大的法律問題,法學界進行共同探討乃是一種必要。
本文強調“以問題為主的研究方法,提倡多學科的共同研究?!薄胺▽W研究要勇敢地跨出它的一畝三分地,去嘗試、了解和關懷憲法的發展,正視社會上浮現的憲法議題?!?/p>
從一般意義上講,憲法與法律是有嚴格界限的,由此形成了憲法問題和法律問題的不同構造和邏輯。憲法對普通法律,包括民法的控制主要體現在制定依據和具體運行過程中。`從憲法與民法關系這個表述來看,我們傾向于把這個統攝面極為寬泛的問題分解為涉及到以下兩個層面的問題。
一、最核心的問題,即民法的憲法依據問題。這個問題實際上在《物權法(草案)》的爭論中表現為草案的基本原則與憲法規定是否一致。在此,這個問題不作為本文在此討論的主題。相信大家對相關的學術爭鳴和媒體報道已經了解頗多,本文就不再加入。
二、與上述最核心問題相關聯的問題。諸如,公共財產和私人財產的平等保護的正當性;憲法保護和民法保護的關系;憲法權利和民法權利的關系;物權的憲法限制和民法限制;國家財產的所有者和代表者的關系;立法機關功能和民意的整合;憲法的具體化和法律的自我控制能力;憲法和民法的不同社會功能等等。
憲法權利與大學生權利保護詮釋
摘要:大學生的權利在憲法上早有反映?但一直未受到重視?本文從真實發生的案例出發?對大學生權利的憲法依據、權利保障與救濟途徑進行了深入的剖析?希望能對當代大學生的權利保護提供些許憲法上的支持。
關鍵詞:憲法大學生權利保障救濟途徑
近幾年以來?大學生狀告母校的事件時有發生?歸納起來主要涉及到高校的學籍管理、日常管理、學歷學位的授予等三個方面。高等學校對學生的行政處分是否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對于部分學生拒絕授予學歷或學位的決定是否合法及日常管理過程中是否侵害了學生的利益等都曾經作為重要案例在法庭上受審。
一、大學生權利受到侵害的實例及其權利保護的憲法依據
實例一:2002年10月初?重慶某大學女生李某由于與其大學生男友張某在外出旅游途中同居?導致其懷孕。事發后該大學依據原國家教委頒布的《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該?!哆`紀學生處罰條例》中關于道德敗壞、品行惡劣、發生不正當性行為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的規定?給予兩名當事學生勒令退學的處分。兩名學生認為學校的處分沒有法律依據?故而一紙訴狀將該高校告上法庭?要求學校撤銷這一行政處分?恢復名譽、賠償精神損失費。2003年1月底?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行政裁定以此事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為由?駁回了當事人的起訴。
此案例直接涉及到高校大學生是否享有性自由和懷孕的權利的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里說的公民指的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年滿十八周歲、不論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的中國人。高等院校中的大學生絕大多數已經年滿十八周歲?除外籍學員之外?也都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所以他們應當享有憲法規定的一切公民權利。普通公民年滿十八周歲之后?即享有自由戀愛、性生活和懷孕的自由?高等學校的大學生也應當享有這些權利。當然這里還有一個道德敗壞、品行惡劣和不正當性行為的界定的問題。什么叫“不正當性關系”?按過去的理解?在校學生只要發生性關系就是不正當的?但也有人認為“男生漂娟、女生”才算是不正當性關系。
憲法權利與大學生權利保護綜述
摘要:大學生的權利在憲法上早有反映?但一直未受到重視?本文從真實發生的案例出發?對大學生權利的憲法依據、權利保障與救濟途徑進行了深入的剖析?希望能對當代大學生的權利保護提供些許憲法上的支持。
關鍵詞:憲法大學生權利保障救濟途徑
近幾年以來?大學生狀告母校的事件時有發生?歸納起來主要涉及到高校的學籍管理、日常管理、學歷學位的授予等三個方面。高等學校對學生的行政處分是否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對于部分學生拒絕授予學歷或學位的決定是否合法及日常管理過程中是否侵害了學生的利益等都曾經作為重要案例在法庭上受審。
一、大學生權利受到侵害的實例及其權利保護的憲法依據
實例一:2002年10月初?重慶某大學女生李某由于與其大學生男友張某在外出旅游途中同居?導致其懷孕。事發后該大學依據原國家教委頒布的《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該?!哆`紀學生處罰條例》中關于道德敗壞、品行惡劣、發生不正當性行為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的規定?給予兩名當事學生勒令退學的處分。兩名學生認為學校的處分沒有法律依據?故而一紙訴狀將該高校告上法庭?要求學校撤銷這一行政處分?恢復名譽、賠償精神損失費。2003年1月底?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行政裁定以此事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為由?駁回了當事人的起訴。
此案例直接涉及到高校大學生是否享有性自由和懷孕的權利的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里說的公民指的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年滿十八周歲、不論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的中國人。高等院校中的大學生絕大多數已經年滿十八周歲?除外籍學員之外?也都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所以他們應當享有憲法規定的一切公民權利。普通公民年滿十八周歲之后?即享有自由戀愛、性生活和懷孕的自由?高等學校的大學生也應當享有這些權利。當然這里還有一個道德敗壞、品行惡劣和不正當性行為的界定的問題。什么叫“不正當性關系”?按過去的理解?在校學生只要發生性關系就是不正當的?但也有人認為“男生漂娟、女生”才算是不正當性關系。
經濟訴權憲法權利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試圖從憲政的角度入手,分析公益經濟訴權的憲法權利屬性,從而為其在憲法體系中獲得制度安排。公益經濟訴權具有憲政所追求的民主﹑法治和人權的理念,因而是一種憲法權利。因此,在現有憲法權利體系下對經濟公益訴權進行制度安排,既是社會經濟生活的客觀需要,也是憲政自身發展的必然要求。
[關鍵詞]訴權,公益經濟訴權,憲法權利,社會經濟權利
我國正處在社會經濟轉型尤為明顯的時期,社會經濟的發展、不同利益的沖突和整合以及社會結構的變遷,直接導致了各種新型權利的勃興。社會經濟權利(或者稱為“公益經濟權利”)和公益經濟訴權就是這種新型權利勃興的突出表現。我國傳統憲法權利體系僅包括公民權利和國家權力兩大塊,已經不能完全適應中國走向現代法治的客觀要求,憲法權利的殘缺現象已成為中國憲政現代化的重大障礙。法學界尤其是經濟法學界和訴訟法學界對社會經濟權利和公益經濟訴權并未引起高度的重視。本文試圖以公益經濟訴權為著力點,以憲政為視角,探討公益經濟訴權的權利屬性,從而為憲法對公益經濟訴權作出相應的制度安排,為完善憲法權利體系,為憲法的完善,為創制一部“活的憲法”提供理論依據。
一、公益經濟訴權存在的法權基礎
權利有無社會性即社會共同性呢?回答應當是肯定的。這是由于在一定社會中,相對于同樣的社會歷史背景和生存條件,不同的利益群體和權利主體之間必然也有著某些共同的需要、利益和要求。這不僅指防止環境污染、維護生態平衡等,例如發展經濟和文化、維護社會穩定和安全方面,也關涉到人們需要普遍保護的利益和權利。社會權利的總量具有遞增性。社會權利總量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科技進步和分工的深化而遞增的。人類每一項發明創造、每一個新的活動領域的開辟,都意味著創造出了一種前所未有的社會權利。[1]社會權利不僅是一個真實的概念,而且是一個對整個法學都非常必要的概念,因為它第一次使社會整體利益成為一種思維形式并進入了法學領域。[2]社會經濟權利是社群主義人權觀的制度化形態。該類權利關涉人類尊嚴和自由在經濟領域的承認與保障。其關注弱勢群體的扶助與保護,意在謀求社會正義和平等,更多體現為社群主義人權觀的制度化表達。在此權利框架內,國家以值得信賴的形象被賦予“福利國家”的職能設定,承擔盡其資源能力以適當方式實現該類權利的漸進性義務。主體權利和國家義務的漸進性,則使該類權利在核心內容之外的邊界難以確定,可訴性和司法救濟的實現相應遭遇障礙,社會經濟權利的成熟程度因而遜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以自然法和功利主義為基礎的自由主義人權觀,在有限政府和法治框架內強調個體性基調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以社會連帶理論為基礎的社群主義人權觀則在政府職能的擴張性體制中側重公共性基調的經濟權利、社會權利和文化權利。連接不同語境規定性的各人權觀念間及其與各實證化人權形態間的此種緊張與對應關系,集中體現于被稱為“世界人權憲章”的《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權利公約》中。
實際上,我國憲法法理上和具體立法中,都有關于社會經濟權利的論述與規定,只是不詳細而已。我國憲法理論界對基本權利的分類主要依照《憲法》條文規定的基本權利之種類與學說理論的標準進行劃分。其主要觀點如下:(一)以憲法立憲例關于基本權利的分類為標準,將基本權利分為十種類型:1.平等權、……6.社會經濟權利、……10.華僑的權利。[3]
憲法權利救濟權管理論文
摘要:公民憲法權利救濟權有最高法律地位的憲法將其規定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其歷史進步意義是顯而易見的,但該規定與法的體系和憲法的法律地位不和諧。完善公民權利救濟方面的立法,確實保障公民權利救濟權在新時期有著特殊的意義。
關鍵詞:權利救濟權自力救濟他力救濟憲法訴訟
一、我國憲法關于公民權利救濟權的規定存在的問題
如果公民的基本權利受到侵犯而不能獲得救濟,就等于沒有這項權利,既通常所說的“無救濟就無權利”,但這是在肯定權利存在的前提下從反面說明如果對權利不予以有效的保護,則權利就無法實現,但如果權利不存在,根本沒有救濟的可能性。權利救濟權屬于每項基本權利必然包含的內容,因而事實上并非獨立的基本權利。[1]憲法是保障每個人權利的“社會契約”,它首先是一部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法”,其最高的法律效力要求制定普通法律時,保障公民權利實現的內容和方式是普通法律應該之規定,這些一般體現在訴訟法律制度及行政復議等法律規定中。因此,權利救濟權作為公民基本權利是不適當的,至少不符合法的邏輯體系。
我國憲法列舉的公民權利救濟權有批評權、建議權、檢舉權、控告權、申訴權和取得國家賠償權。批評權可以認為屬于政治自由的范疇;建議和檢舉權不能包含在權利救濟權內,因為這種權利的行使不能使公民基本權利受到侵害時得到救濟。而控告權和申訴權包含在訴訟權內。既然憲法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權利,當權利受到來自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侵害時,公民有權獲得國家賠償是憲法確定公民權利得到救濟的應有之意,也是法的正義性必然之要求。憲法是“法律之法律”,其超然地位決定制定普通法律時,立法者在制定憲法權利時應同時制定保障權利實現的救濟權,這種保障的提供是國家的義務,而對于公民來說是權利救濟權。
我國憲法規定的所謂憲法的權利救濟權不排除有積極的因素。在中國憲法之上的觀念較弱,人們習慣于從憲法的具體規定中機械的尋找創造法律的依據時,在中國走向法治的進程中,憲法規定了權利救濟權無疑能對保障人權的立法起到促進作用。比如,也許憲法如果沒有規定公民的國家賠償權,我國的《國家賠償法》有可能滯后出臺。因為從表面上看,憲法的規定普通法律如果不能與之配套的話,人們很容易看到該漏洞從而引起立法的沖動,以至于完善它。但這種規定我們并不能因其具有積極因素而排除其不合理性。
知情權憲法權利論文
論文關鍵詞:政府信息公開知情權憲法權利憲法保除
論文摘要:通過對我國一“政府信總公開第一案”的分析,明確政府信忍公開的憲法基礎是知情權,知情權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的一項基本人權,兼有自由權和社會權雙重權利屬性,我國應在憲法中明確知情權的基本權利地位,并積極構建知情權的憲法救濟制度。
一、知情權—政府信息公開的憲法基礎
政府信息公開的憲法基礎是知情權,沒有知情權作依托,政府信息公開只能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知情權(therighttoknow),又稱“知悉權”、“了解權”、“知的權利”、“信息自由權”等,是指“有關主體有獲知與他有關的情報信息的權利”。知情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知情權的對象包括官方和非官方的信息,既適用于公法領域,也包括私法領域中平等主體之間的知情權,如消費者對商品情況的知情權等。狹義的知情權主要是指獲取官方的信息,僅適用于公法領域,本文即是在此意義上使用該概念。知情權作為一項政治權利的主張,“是由美國的一位編輯肯特·庫拍(KentCooper)在1945年1月的一次講演中首先提出來的?!碑敃r美國聯邦政府機構內部蔓延著消極對待政務信息公開化,任意擴大保密權限的官僚主義傾向。庫泊從民主政治的角度,呼吁官方“尊重公眾的知情權”,并建議將知情權推升為一項憲法權利。世界范圍內第一次在憲法中明確認可知情權的是西德,其1949年實施的基本法第5條規定:“人人享有以語言、文字和圖畫自由發表、傳播其言論的權利并無阻礙地依通常途徑了解信息的權利”。南非(1996年)、泰國(1997年)、俄羅斯(1997年)等都相繼在憲法中規定了知情權(信息自由權);此外,知情權作為一項人權也得到了國際法律文件的確認。如:1946年聯合國第59(1)號決議、(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等。
獲得政府信息是知情權的應有之意,而知情權是實行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人民行使一切民主權利的重要前提。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要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拓寬民主渠道,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而知情權是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實現的前提。現代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發展與公眾個人的關系日益密切,傳統代議制民主的形式已顯露出無法彌補的缺陷,表現在公民監督行政機關行使權力的間接性,即公民只能通過自己在議會中的代表來行使民主權力。公眾迫切要求越過議會直接參與國家的管理過程,參與到政府行使行政權的過程中,以防止行政權的濫用,而參與的前提就是對公共信息的充分了解,因為“對于一個一無所知的公民而言,再完美的民主參與制度也不過是一場騙局?!敝闄嘁彩菓椃ㄋ幎ǖ谋磉_自由的前提性權利。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是最重要的表達自由。表達自由的實現需要信息傳達者與信息接受者的相互作用,它不單單是表達的自由,更包含有對于從傳達者那里傳來的思想、意見、信息等予以受領和知悉的自由,而在國家職能不斷增加、國家掌握的信息大量集聚的情況下,如果公民不能有效地獲取和利用國家掌握的信息,就無法形成自身的思想與意見,那么對于表達自由的保障便難以實現?;谌嗣裰鳈嗬砟?,人民是國家的主權者,政府是實現民意的機構。人民有權對政府的工作情況進行監督,判斷其行為是否符合人民意愿,進而影響政府決策,有效地參政議政,而行使這一權力的前提是對政府權力運作信息的知悉和了解。美國前司法部長Ram-seyClark在介紹《情報自由法》的目的時說:“如果一個政府真正地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治的話,人民必須能夠詳細地知道政府的活動。沒有任何東西比秘密更能損害民主,公眾沒有了解情況,所謂自治,所謂公民最大限度地參與國家事務只是一句空話。如果我們不知道我們怎樣受管理,我們怎么能夠管理自己呢?”
二、知情權的憲法權利屬性
憲法權利私法保護論文
(一)
作為時代的產物與回應,當代憲法與憲政體制對公民的憲法權利,亦即公民的基本權利給予特別的保護與促進,構成了當代憲法與憲政的一個重要發展趨勢。
該發展趨勢的主要表現之一,就是憲法權利司法化勢頭的形成與發展,所謂憲法權利司法化,指的是公民最重要的或基本的權利,無論是所謂的消極保護,還是積極促成實現,越來越倚重于或付托給國家權力結構和體系中的司法機關,而司法機關則通過間或交替應用積極進取或消極避讓的心態與步驟,以司法判決或違憲、合憲審查的形式實現對公民憲法權利的保護,或者以判例法的形式實現對公民憲法權利革命性的促進;不僅如此,憲法權利司法化進程還尤其彰顯于下列情形,即基于民主理念和法律傳統等因素,在現代一些民主與法治發達的國家,雖然沒有把公民的憲法權利的保護與促進的職責交付給國家權力結構或體系中的司法機關,而是另行組建了準政治性、甚至全政治性的專門機關,而這些專門機關卻以積極進取的姿態,越來越頻繁地類似于或接近于司法裁決的形式,實現對公民憲法權利的保護與促進,并取得了與標準司法判決相當,甚至高于司法判決的法律與社會效果。正是這方面的最新發展,為公民憲法權利司法化進程加注了推力與活力。
(二)
早期憲法并未給予公民的憲法權利以應有的重視。公民各項基本權利甚至沒有列入正式的憲法文本之內,在憲政體制中也沒有發展出有效保護公民憲法權利的機關或機制,而是把公民的權利保護托付給權力的分立與制約機制、公職人員的道德水準,以及民眾自身行為的良善。例外的情形發生在美國。在1803年的馬伯里訴麥迪遜一案的判決中,聯邦法院的大法官馬歇爾把憲法的司法審查權“強奪”到司法機關手里,從此開啟了美國的普通司法機關為主導和最終決定權的司法審查體制與時代。影響所及,司法審查現已發展成為當今世界具有普遍影響的保障公民憲法權利的典型形式。
法國是晚近才發展出具有獨特個性的憲法權利保障的機構與體制。囿于“議會主權”的民主觀念及法制傳統,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法國在1946年的憲法中創立了一個政治性很強的機構——憲法委員會,作為憲法的監督和保障機關。但由于其內在的缺陷,該委員會并沒有發揮原初設計的功能。1958年憲法對原憲法委員會進行了重新設計,改造成為現今的“憲法會議”。該機構雖作為政治性機構,但通過其積極投入公民的憲法權利爭議案件,以一系列具有影響的案例促進了公民憲法權利的保護。尤其值得提出的是,自1971年起,憲法會議決定發起一場“憲政革命”,通過確立一系列的憲法審查新原則,把原先被視為抽象的權利宣示的1789年的《人和公民權利宣言》、1946年憲法前言,以及“共和國法律所承認的基本原則”,變成了憲法審查的實在基礎和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