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復查范文10篇

時間:2024-03-31 16: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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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訪復查制度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安徽省信訪條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核辦法》、《蚌埠市人民政府復查復核信訪事項暫行辦法》,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信訪人對鄉鎮政府或縣政府工作部門做出的信訪事項處理和復查意見不服,提請縣人民政府復查復核的信訪事項。

第三條縣人民政府成立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縣人民政府復查復核范圍內信訪事項的受理、轉辦、協調、審理的決定工作。領導小組下設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信訪局,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信訪人請求縣人民政府對信訪事項處理意見進行復查復核,必需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信訪人不服原辦理機關處理、復查意見,且有具體的復查復核請求和事實依據;

(二)屬于縣政府信訪復查復核的范圍,并且無法通過仲裁、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其他法定途徑得到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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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信訪復查制度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省信訪條例》和《**省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核辦法》,結合本市信訪事項辦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信訪人對本市所屬縣(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做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復查意見不服,請求市人民政府復查、復核的信訪事項。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成立**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復查復核辦公室)。市政府復查復核辦公室設在市信訪局,負責市人民政府復查、復核范圍內的信訪事項受理、復查、復核、交辦、審理等工作。

第四條信訪人請求市人民政府對信訪處理、復查意見進行復查、復核,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請求復查、復核的信訪事項屬于市人民政府受理范圍的;

(二)請求復查、復核應在收到信訪事項處理、復查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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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局信訪復查工作制度

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信訪條例》和《*縣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法》,進一步規范信訪事項復查工作,結合我局信訪事項辦理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認真負責本行政機關職責范圍內的信訪事項的復查工作。

2、信訪事項的復查堅持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3、信訪事項復查申請人是對信訪事項的處理意見不服的信訪人。

4、申請復查的內容,不得超出原處理意見的范圍。復查申請提出新的信訪事項的不予受理。

5、信訪事項的復查申請應當在收到該信訪事項的書面處理意見之日起30日內書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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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維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復查、復核事項得到及時處理,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結合本市信訪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人民政府成立*市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委員會,授權其他辦理市人民政府負責的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市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辦理具體工作。

*市其他各級行政機關按照《信訪條例》的規定負責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

第三條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應當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機關行使下列職責:

(一)依法受理信訪事項復查(復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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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復查事項個人工作總結

20*年3月8日,縣委群工部抽調我到部機關鍛煉學習。作為縣復查委員會辦公室的一名成員,短短三個月的時間,我從新的高度、全方位的觀察、接觸問題,了解情況,使我對信訪工作有了更多的體會和感受,特別是信訪事項復查工作,從中學到了不少新知識,思想認識有了新的升華和提高,也使我通過努力工作,做出了自己的成績。

一、個人基本情況

1999年中專業畢業后一直在半坡店鄉政府工作,在鄉黨政辦工作了七年,20*年3月份任半坡店鄉嚴莊村大學生村干部,20*年12月份被縣委群工部聘為事業工作人員,并下派到牛屯鎮政府開始從事信訪工作。3月8日來到縣政府復查委員會辦公室,協助做好全縣的信訪復查工作。

二、工作情況

信訪事項復查工作是信訪三級終結的關鍵環節,工作中我嚴格按照《*縣信訪事項復查暫行辦法》,積極探索新方法、新途徑引導群眾對結而不服的案件進行復查。

一是認真學習,盡快進入工作角色。要想做好信訪復查工作,需要加強自身學習,熟悉和掌握有關信訪政策和法律法規。我充分利用業余時間,認真學習了國務院《信訪條例》、《安陽市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暫行辦法》、《*縣信訪事項復查暫行辦法》和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在學習中遇到不懂或不理解的地方,虛心向同志們請教,通過學習,自身工作能力得到很大提高,在較短時間內便進入了工作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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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事項終結方案

第一條為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暢通信訪渠道,規范信訪行為和信訪工作,根據國務院、省《信訪條例》,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信訪事項終結是指信訪事項經依法處理、復查或者復核后,該信訪事項辦理終結。

第三條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成立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小組,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小組在縣信訪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具體負責處理職責范圍內信訪事項的復查、復核工作。

第四條信訪人請求復查、復核的信訪事項,應當是原辦理機關已經作出處理的事項。

第五條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事項,信訪工作機構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第六條信訪事項辦理機關在作出信訪事項處理意見的同時,應當告知信訪人享有復查、復核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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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局副局長信訪事項調研報告

《信訪條例》規定,信訪事項的處理實行辦理、復查、復核三級終結程序制度。其結論意見是代表政府作出的,且要向信訪人送達,是一項十分嚴肅的工作。隨著這項制度進一步完善和群眾的廣泛認知,通過此程序處理信訪事項將會越來越多,進而達到行政公正與行政效率相統一的目的。然而,由于這項制度政策性、法律性和程序性都很強,加之施行的時間短,一些問題有待進一步探討、完善。這里略談管見。

一、機構設置問題。目前各級信訪機構都有內設機構或專人負責信訪事項的復查復核工作,一些地方政府還成立了復查復核委員會或領導小組。就復查復核委員會而言,它是代表政府行使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職權的機構,其規格較高,職責也清楚。但由于該機構組成人員都是兼職的,又不是獨立的專門常設機構,無論從相關業務掌握上,還是時間和精力上,都難以保證發揮好作用。一個復查復核意見是代表政府作出的,如果不經委員會研究,實際上就是政府一個相關職能部門的意見,如果只向政府分管領導匯報后發出的意見能否代表政府也難說。而一個復查復核意見至少需要向分管領導匯報并由其簽發兩次以上。分管領導工作忙,常常找不到,排不上,召開委員會研究就更難。其間還有很多調查、協調、聽證、研究、匯報、行文等工作,多數都要超過辦理答復的規定期限,信訪人意見大。而復查復核委員會辦公室設在信訪機構內,或信訪機構內設復查復核機構,其均是信訪機構所屬的辦事機構,沒有行政職權,工作力度不夠。有的辦理或復查意見是本級政府職能工作部門作出的,如果由本級政府復查或復核就不能再交由原辦理或復查部門承辦復查或復核工作,但交由相關綜合部門或辦事機構承辦復查或復核工作,其主體資格和專業水平將受質疑或打折扣。

幾方面建議:一是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機構獨立設置,或設在信訪、法制等機構內,整合資源,增強實效。重要的是授予其代表政府行使復查復核職權,而不是由兼職人員組成的機構來承擔此項工作;二是減少程序。如果設立復查復核委員會,其委員會主任可由政府領導擔任,但平時的組織調查、聽證、召集會議、協調督辦和簽發文書等工作可委托事涉的分管秘書長負責。對簡單清楚,無爭議的復查復核信訪事項,由承辦部門、辦事機構和相關領導把關,不必再提交委員會討論或向分管領導匯報。需要召開委員會會議的,一般由相關委員和承辦部門負責人、經辦人參加即可,必要時再請政府領導參加或向其匯報和請其簽發文書;三是復查復核委員會可聘請相關專業人士為評審員,參謀指導;四是以行政職能部門作出“三級終結”處理意見為主(尤其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部門),減少向政府申請復查復核和以政府名義作出復查復核意見。信訪人對行政職能部門辦理、復查意見不服的向其系統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復查復核申請,以發揮職能部門的專業優勢,提高辦理質量和效率。但職能部門作出的復查復核意見應由本級政府復查復核委員會或信訪機構審核備案后發出。

二、把好受理和辦理關問題?!缎旁L條例》規定:“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信訪途徑相對于法定途徑處于從屬地位,只有無法進入法定途徑的,信訪人才應選擇信訪程序。但是,現在一方面信訪人傾向于走信訪程序,愿意找黨政機關及其領導解決問題;另一方面我們本身也沒有把握好、引導好。應當或已經進入法定途徑而又進入信訪“三級終結”程序,往往顯得很被動,影響效力和效率,浪費行政和社會資源。法定途徑是能發生法律效力的程序,是具有強制力保障的程序。什么樣的糾紛屬于訴訟、仲裁(包括合同、勞動、人事仲裁)、行政復議的范圍都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如果信訪“三級終結”受理時難以確定的,在終結前的哪個層級和環節都可以確定,然后信訪程序終結。當然,有的信訪事項雖然應當通過法定途徑解決,但實體權利難以保障,案了事不了或情況又緊急和重大,而通過信訪協調途徑能夠解決,也不能一推了之,要以減輕信訪人負擔和提高效率,息訪穩定為原則,但不是進入“三級終結”程序處理。另外,對爭議較大的、邊緣的、雖有暇疵又不需要糾正,以及解決不了的問題,不宜進入“三級終結”程序,盡可能的通過協調和其他方式處理,否則會影響政府信譽。屬于紀檢、監察處理的也不宜受理。對無理訪的可通過“三級終結”確認后不再受理。要注意除無理訪外,不能因為無奈才進入“三級終結”程序,只是為了走形式,而不是為解決問題。否則,信訪人仍不會息訪。還應當注意,信訪人在下一層級未提出的問題和請求,到上一層級提出的不予受理,上一層級不能代替下一層級對未作答復的問題復查復核。還有一種傾向,進入復查復核程序后,承辦的主管行政部門先入為主,帶著框框,開始就想在怎么維持原處理意見上作文章,應撤銷、變更、退回的沒去做。在下一層級應糾正又能糾正解決的不愿處理,以完成程序了事,矛盾上交,尤其是第一層級辦理沒把好關,信訪人大都向上一層級提出復查復核申請。同時,承辦部門是事涉和主管的牽頭部門,應依其職權和專業優勢保證復查復核意見的質量,但承辦部門往往依賴信訪部門的心理較強,不僅拖拉超期,拿出的意見不夠認真細致,甚至未經部門領導把關,而部門領導也不愿參加調查和研究活動,只派科處長或一般的工作人員參與。有時信訪部門不得不牽頭和再下功夫研究事實、依據、行文等。這是與其職權和專業要求相違背的。還有辦理中上下溝通不夠,使作出的終結意見產生岐義,難以執行,信訪人不斷上訪。

三、“三級終結”后的救濟程序問題?!缎旁L條例》規定:“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而對信訪人仍不服如何進入下一個程序沒作規定,案了事沒了,表現為:一方面,“三級終結”對信訪人有利,但因改變或糾正原意見,事涉部門或基層政府不愿執行終結意見,有抵觸情緒。因終結意見沒有法律效力,不能申請強制執行,影響終結意見的公信力;另一方面,對終結意見不服不能再進入法定途徑,使得信訪人的申訴權利終止,仍纏訪不斷,也同樣影響了政府公信力。既便復核機關可舉行聽證,并且經過聽證的復核意見可以向社會公示,但其仍不具有強制力。如果能起動法定程序,對有理也好無理也好,都可以通過有法律效力的文書來定論,這才是真正意義上的終結。由于“三級終結”沒有被賦予產生信訪人權利義務的法律效果,使得“三級終結”制度顯得底氣不足。有人認為,信訪“三級終結”既然是代表政府或其授權的職能部門作出的結論,就具備行政權利主體資格,其作出的結論應當是具體行政行為,如果信訪人認為該行為侵害了其合法權益,就可提起行政復議或可訴訟,但立法設置上還沒明確這點。當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遵循授權行政原則,“三級終結”結論還不具有強制性行政指導行為。因此,有必要考慮《信訪條例》上升到法律,或修改《信訪條例》,使“三級終結”制度更加完善。

四、“三級終結”出具的文書問題。這方面不規范、不嚴肅。一是認定事實不清、采信證據不足、適用依據不當。所認定的事實不是有效證據證明的法律、政策事實,有主觀和片面成分;重視事涉部門提供的證據,輕視信訪人的證據;所依據的是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政府規范性文件、會議紀要、領導講話和領導個人意見等。二是重實體處理,輕程序審查。出具的文書不僅僅是實體處理意見,還應包括對適用法律政策和程序方面的審查意見,也不只是申請什么實體就答復什么處理意見。如果申請內容是通過法定途徑才能解決的,就只審查程序問題,不能用信訪權代替審判權和行政裁決權。三是注意支節、細節問題,沒有從問題的性質、合法性、全局上考慮,導致處理問題的指導思想錯誤、方法錯誤、結論錯誤。四是出具的文書層次不分明,說理不透徹,用詞不規范,樣式不統一,內容或漏項或過于簡單或重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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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行政執法舉報投訴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國土資源管理信訪工作,及時正確處理信訪問題,維護信訪秩序和社會穩定,依據國務院《信訪條例》和《安徽省實行逐級上訪制度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國土資源信訪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書信、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國土資源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要求和申訴,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失職瀆職等進行檢舉和控告。

二、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認真辦理來信,熱情接待來訪。認真填寫《群眾上訪問題處理意見書》,呈科、局領導批示,自辦信訪事項應當在三十日內辦理完畢,并將辦理結果答復信訪人,情況復雜的,經批準期限可行當延長。

三、交辦的信訪事項,辦理單位自收到之日起六十日內辦結,并報告辦理結果,不能按期辦理的,應當說明情況,提出預計辦結時間。

四、轉辦的信訪事項,辦理單位自收到之日起六十日內辦結,并可視情況向轉辦單位回復辦理情況。

五、對于重大緊急的信訪事項,應當立即上報,并在職權范圍內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不良影響的發生和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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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信訪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建立健全農村稅費改革信訪工作管理制度,確保農村稅費改革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以及國家農村稅費改革相關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稅費改革信訪是指農村稅費改革過程中所涉及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農村稅費改革辦公室(以下簡稱“稅改辦”)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依法應當由各級稅改辦處理的活動。

第三條各級稅改辦應當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堅持原則、秉公辦事,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信訪工作在各級稅改領導機構的領導下,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辦理、部門配合,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本著尊重事實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精神,依法、及時、就地、公正解決問題。

第五條各級稅改辦的負責人作為信訪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信訪工作負總責,應當親自閱批群眾來信、接待群眾來訪,部署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檢查指導信訪工作。各級稅改辦負責具體受理、辦理信訪事項,履行工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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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工作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國家機關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保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信訪事項,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和其它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國家機關,是指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

第三條本市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制定并公開信訪工作制度,暢通信訪渠道,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努力為人民群眾服務。

國家機關負責人應當堅持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匯報,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第四條國家機關處理信訪事項應當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國家機關應當定期進行矛盾和糾紛的排查調處工作,對排查出的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問題,應當按照信訪事項處理原則責令有關機關限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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