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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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

統計違法行政處分條例

(經浙江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通過,2002年3月1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0號,自2002年6月1日施行)

第一條為維護統計工作秩序,嚴肅行政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各級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以及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有統計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適用本規定。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人員有統計違法行為,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有下列行為之一,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處分:

(一)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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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違法行政處分規定

第一條為維護統計工作秩序,嚴肅行政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各級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以及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有統計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適用本規定。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人員有統計違法行為,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有下列行為之一,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處分:

(一)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

(二)強令、授意、指使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篡改統計資料aa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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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審批權限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行政監察,保證監察機關行政處分工作的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經本市監察機關立案調查,認為下列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給予行政處分的,由本市監察機關按本規定行使行政處分權:

(一)本市國家公務員;

(二)本市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市監察局對被監察人員作出給予行政處分的監察決定,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給予由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領導人員和區縣(自治縣、市,下同)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區縣人民政府領導人員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的,由市監察局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處分意見,經批準后,由市監察局下達監察決定;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由市監察局提出處分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由市人民政府或者交由區縣人民政府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罷免職務,或者向同級人大常委會提請免去職務或者撤銷其職務后,由市監察局下達監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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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土地管理行政處分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土地管理,懲處違反土地管理規定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單位或者個人有本辦法所列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對有關的國家公務員依照本辦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條單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依照下列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一)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基本農田不足0.2公頃(3畝),或者其他耕地不足0.33公頃(5畝),或者其他土地不足0.67公頃(10畝)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二)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基本農田0.2公頃(3畝)以上不足0.33公頃(5畝),或者其他耕地0.33公頃(5畝)以上不足0.67公頃(10畝),或者其他土地0.67公頃(10畝)以上不足1.33公頃(20畝)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三)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基本農田0.33公頃(5畝)以上,或者其他耕地0.67公頃(10畝)以上,或者其他土地1.33公頃(20畝)以上的,給予開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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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行政處分申訴辦法

第一條為保證監察機關正確、及時地處理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維護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紀的嚴肅性,保障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監察機關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監察機關處理不服行政處分申訴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不錯不糾的原則。

第四條監察機關處理不服行政處分申訴實行分級負責、歸口辦理和復審復核終結制。

第五條向監察機關提出不服行政處分申訴的,申訴期間不停止原行政處分決定的執行。

第二章申訴案件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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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爭議探究論文

「摘要」將行政處分爭議納入法院訴訟,是完善公務員權利救濟制度的需要,并有利于行政機關提高依法行政和管理公務員水平,有利于提高行政訴訟的實際效果。行政處分爭議具備提起行政訴訟的條件。將行政處分納入行政訴訟符合行政訴訟制度的要求,突破行政處分不可訴法律規定的時機已經成熟,也是對國外公務員管理先進經驗的有益借鑒。

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實施多年后,去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又已于今年1月1日實施。但是,面對一個個因不服行政機關處分決定而想尋求法院討個公道的公務員仍然一臉無奈地走出法院,筆者認為,對行政處分的可訴性進行探討非常必要。

行政處分[i]是指行政機關對違紀違法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務員所施行的懲戒措施。由于它是行政機關內部的紀律責任措施,所以又稱行政責任方式或內部行政法律責任承擔方式。[ii]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我國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公務員不服行政機關的獎懲決定不能提起行政訴訟,所以,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決定一直被排除在訴訟之外,行政處分決定的終局權被賦予了行政機關。隨著國家民主與法制建設的不斷加強、公民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和依法治國方略的不斷推進,行政處分的這種不可訴性已越來越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本人認為:將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決定納入行政訴訟,既是當前形勢發展的迫及需要,在理論上也是可行的。

一、將行政處分爭議納入法院訴訟的必要性

將行政處分爭議納入法院訴訟的必要性,突出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將行政處分爭議納入法院訴訟是完善公務員權利救濟制度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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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違法行政處分規定

第一條為維護統計工作秩序,嚴肅行政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各級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以及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有統計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適用本規定。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人員有統計違法行為,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有下列行為之一,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處分:

(一)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

(二)強令、授意、指使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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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土地管理行政處分制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懲處違反土地管理規定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單位或者個人有本辦法所列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對有關的國家公務員依照本辦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條

單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依照下列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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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局行政處分規定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上海市統計管理條例》和《上海市統計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統計法律、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統計調查對象虛報、瞞報,或者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給予有關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四條部門、單位的領導人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者強令、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給予記過至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

第五條統計調查對象拒報統計資料,情節較重的,給予有關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六條統計調查對象屢次遲報統計資料,情節較重的,給予有關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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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機關行使行政處分權的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行政監察,保證監察機關行政處分工作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經本市監察機關立案調查,認為下列人員(除監察部監察的對象外)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給予行政處分的,由本市監察機關按本規定行使行政處分權:

(一)本市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二)本市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第三條給予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工作人員行政處分,按以下規定進行:

(一)給予降級以下行政處分的,由市監察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市監察局下達行政處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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