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瑕疵行為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1 11: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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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瑕疵行為

行政瑕疵行為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行政瑕疵行為應是“行政上微小的缺點”,確立這一內涵排除了對行政瑕疵傳統違法性的認識,更加有利于對無效行政行為、可撤行政行為、補救性行政行為的判斷與識別,解決了長期以來我國行政法學界關于行政違法與無效、可撤銷、瑕疵之間的混亂局面,呈現一個較為體系化、具有合理性的狀態。同時,通過表象分析,提出對行政瑕疵的監督與補救。

關鍵詞:行政瑕疵行為,微小的缺點,補正與改變

一、行政瑕疵行為內涵界定

界定行政瑕疵行為的內涵,離不開對行政違法與行政不當的認識。大多數著作或論文都是在論及行政違法與行政不當時才涉論行政瑕疵,相對應的法律規定也同樣如此。這從一個方面說明行政瑕疵與行政違法、行政不當的關系之密切,同時也表明一種具有比較性的認識或論證方法。

在德國,對有瑕疵的行政行為規定為無效的行政行為、錯誤的行政行為、違法的行政行為。[2]

在日本,將各種違法性或不當性的行政行為稱為行政行為瑕疵,又將行政行為瑕疵分為可撤銷的行政行為與無效的行政行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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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瑕疵行為探究論文

內容提要:行政瑕疵行為應是“行政上微小的缺點”,確立這一內涵排除了對行政瑕疵傳統違法性的認識,更加有利于對無效行政行為、可撤行政行為、補救性行政行為的判斷與識別,解決了長期以來我國行政法學界關于行政違法與無效、可撤銷、瑕疵之間的混亂局面,呈現一個較為體系化、具有合理性的狀態。同時,通過表象分析,提出對行政瑕疵的監督與補救。

關鍵詞:行政瑕疵行為,微小的缺點,補正與改變

一、行政瑕疵行為內涵界定

界定行政瑕疵行為的內涵,離不開對行政違法與行政不當的認識。大多數著作或論文都是在論及行政違法與行政不當時才涉論行政瑕疵,相對應的法律規定也同樣如此。這從一個方面說明行政瑕疵與行政違法、行政不當的關系之密切,同時也表明一種具有比較性的認識或論證方法。

在德國,對有瑕疵的行政行為規定為無效的行政行為、錯誤的行政行為、違法的行政行為。[2]

在日本,將各種違法性或不當性的行政行為稱為行政行為瑕疵,又將行政行為瑕疵分為可撤銷的行政行為與無效的行政行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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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瑕疵行為內涵論文

內容提要:行政瑕疵行為應是“行政上微小的缺點”,確立這一內涵排除了對行政瑕疵傳統違法性的認識,更加有利于對無效行政行為、可撤行政行為、補救性行政行為的判斷與識別,解決了長期以來我國行政法學界關于行政違法與無效、可撤銷、瑕疵之間的混亂局面,呈現一個較為體系化、具有合理性的狀態。同時,通過表象分析,提出對行政瑕疵的監督與補救。

關鍵詞:行政瑕疵行為,微小的缺點,補正與改變

一、行政瑕疵行為內涵界定

界定行政瑕疵行為的內涵,離不開對行政違法與行政不當的認識。大多數著作或論文都是在論及行政違法與行政不當時才涉論行政瑕疵,相對應的法律規定也同樣如此。這從一個方面說明行政瑕疵與行政違法、行政不當的關系之密切,同時也表明一種具有比較性的認識或論證方法。

在德國,對有瑕疵的行政行為規定為無效的行政行為、錯誤的行政行為、違法的行政行為。[2]

在日本,將各種違法性或不當性的行政行為稱為行政行為瑕疵,又將行政行為瑕疵分為可撤銷的行政行為與無效的行政行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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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瑕疵行為探究論文

內容提要:行政瑕疵行為應是“行政上微小的缺點”,確立這一內涵排除了對行政瑕疵傳統違法性的認識,更加有利于對無效行政行為、可撤行政行為、補救性行政行為的判斷與識別,解決了長期以來我國行政法學界關于行政違法與無效、可撤銷、瑕疵之間的混亂局面,呈現一個較為體系化、具有合理性的狀態。同時,通過表象分析,提出對行政瑕疵的監督與補救。

關鍵詞:行政瑕疵行為,微小的缺點,補正與改變

一、行政瑕疵行為內涵界定

界定行政瑕疵行為的內涵,離不開對行政違法與行政不當的認識。大多數著作或論文都是在論及行政違法與行政不當時才涉論行政瑕疵,相對應的法律規定也同樣如此。這從一個方面說明行政瑕疵與行政違法、行政不當的關系之密切,同時也表明一種具有比較性的認識或論證方法。

在德國,對有瑕疵的行政行為規定為無效的行政行為、錯誤的行政行為、違法的行政行為。[2]

在日本,將各種違法性或不當性的行政行為稱為行政行為瑕疵,又將行政行為瑕疵分為可撤銷的行政行為與無效的行政行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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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證據在行政訴訟的采信規則

【摘要】一些因取證方式或者取證程序輕微違法而獲得的證據并非沒有證明力,也不能在行政訴訟中完全認定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通過一定形式的補正規則與合理解釋說明,可以對此類瑕疵證據進行證據的“三性”論證,從而使其在行政訴訟中被采信。瑕疵證據在行政訴訟中的采信規則可以從立法,執法,司法三個層面進行理論思考與制度架構。

【關鍵詞】瑕疵證據;程序違法;證據效力;行政訴訟

簡介:杜月笙(1994-),男,漢族,江案情證據焦點回顧:在某稅務查處行政案中,原告質疑檢查人員在稽查筆錄和工作底稿上的簽名非本人所簽,涉嫌證據造假,因而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法院面對此爭議,根據執法人員證詞及結合上述證據材料,認定國稅稽查五局檢查人員對原告開展的稅務檢查工作手續齊備、調查中形成的相關筆錄和工作底稿均系調查當日形成,內容亦經原告員工確認。雖確實存在到場檢查人員現場互相授意代為在調查筆錄和工作底稿上簽名的不規范做法,但該行政瑕疵尚不足以否定上述證據材料的真實性與證明效力。在行政判決中,法官對于該系爭證據進行了最終效力認定。

一、問題的提出

在司法實踐中,被告為了自己的利益,往往會緊抓行政機關的程序瑕疵不舍,對該證據的合法性提起質疑。但是法官并沒有將所有因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而獲得的證據判定為非法證據而予以排除。法官這樣的裁判與說理過程往往給相對人以枉法裁判的口實,從而有損司法公正與司法正義。那么,在缺乏相關法律規范和司法解釋的前提下,因行政機關在取證過程中不規范的取證手段或者是輕微違法而獲得的證據是否應該嚴格遵循程序正義原則認定為無效,亦或是能夠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證據補正,從而實現案件程序與實質的雙重正義,筆者更加贊同后一種觀點。

二、瑕疵證據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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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輕微違法在司法適用的思路

摘要: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增加程序輕微違法這一新行政程序瑕疵類型,完善了行政程序瑕疵體系,結束了過往對程序瑕疵撤銷或部分撤銷一刀切的局面。配套增設確認違法的法律后果與判決方式在保障原告重要程序性權利的基礎上,提高司法效率、節約行政資源。但在其實施的四年多里但也暴露出諸多問題,如“程序瑕疵”與“程序輕微違法”在司法實務中的混淆,造成同案異判。

關鍵詞:行政程序;輕微違法;司法適用

現行《行政訴訟法》對行政程序瑕疵作了類型的規范,將其區分為兩個情形,分別為“違反法定程序”與“程序輕微違法”,眾多學者將其稱為“二分法”。筆者立足于“程序輕微違法”進行分析,在此分析過程中看到了在司法實務中因現行有效的法律對“行政程序輕微違法”無明確清晰的界定,仍存在著同案不同判的情形。這其中最易混淆的便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程序上的不規范行為是否構成違法,是否已達到“行政程序輕微違法”的違法程度。

一、“程序瑕疵”與“程序輕微違法”在司法實務中的混淆

現行《行政訴訟法》施行后,中國行政訴訟中有兩種行政瑕疵類型,而在筆者對“程序輕微違法”實務數據分析中,發現實務中存在著“程序瑕疵”這一在司法實踐中產生的卻與“程序輕微違法”混淆適用的司法實務概念?!俺绦蜩Υ谩笔仟毩⒂诜梢幏兜男姓绦蜩Υ妙愋停錃v史可以追溯至2008年。2008年4月湖南省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務會議通過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這是程序瑕疵這一法律概念,第一次在正式法律規范文件中出現。隨后,在《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中也借鑒了這一規定,將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分為不可補正的程序違法行為和可補正的程序輕微瑕疵行為??梢?,二次審議稿是將“程序輕微瑕疵”等同于“程序輕微違法”。在現行《行政訴訟法》中,立法者最后選擇“程序輕微違法”,但在司法實務中并未全都使用這一概念,存在與“程序瑕疵”相混淆的情形,并由此造成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使得同案不同判。第一,法院在處理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超過法律規定期限這一類型案件時,“行政瑕疵”與“程序輕微違法”存在混淆適用。在喬某超起訴某人民政府一案中①,法院認為被告安徽省人民政府向原告喬某超作出的行政復議中止行為是在行政復議期滿之后作出的,超出法定期限。但因僅超出三天并及時通知原告,對原告未造成實際影響,屬于行政瑕疵,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但在天某旅游客運有限公司訴某省道路運輸管理局交通運輸行政管理(交通)一案中②,法院認為被告某省道路運輸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批準原告天某旅游客運有限公司新車上線進行運營的行政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其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構成《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判決確認被告逾期辦理克東至哈爾濱道路旅客運輸臨時營運許可的行政行為違法。第二,法院在處理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未嚴格按照法定程序步驟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中“行政瑕疵”與“程序輕微違法”存在混淆。在衛某偉訴某市鐵路公安局公安處、某市鐵路公安局行政處罰一案中③,法院認為被告某鐵公安處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未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采取先扣押物品,后送達《證據保全決定書》,且一并扣押與案件無關的學位證書的做法系程序瑕疵。但該瑕疵不足以導致121號《決定書》違法而被撤銷,故判決駁回原告衛某偉訴訟請求。而相似的情形,在楊某輝訴某縣人民政府、某縣城市建設綜合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土地行政登記案中①,被告在依法征收原告土地使用權后未按法律規定將原告《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注銷或撤銷便將該宗土地出讓給第三人且完成頒證,法院認為被告未按法律規定先注銷再頒證的順序給第三人頒證的行為,構成程序輕微違法,判決確認被告給第三人頒證的行為違法。以上兩種混淆現象僅是諸多混淆現象中的兩種較為常見的現象,包括但不限于超出辦案期限、超過法定期限、法定順序步驟顛倒、未按規定進行送達等。

二、程序輕微違法的適用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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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從屬性的環境刑法論文

一、我國環境刑法行政從屬性的理論基礎及其表現

(一)理論基礎

在我國,環境刑法的行政從屬性依托于“空白刑法”這一特殊立法技術來完成。之所以如此,原因有二:

1.保持刑法穩定性的需要。

任何一部法律都需要保持相對的穩定性,朝令夕改只會使人們產生一種不確定感從而無所適從。要保持刑法的相對穩定性,就不能動輒對原有的條文恣意地進行增刪或改動。而使用“空白罪狀”這一立法技術后,就可以實現對某一行為違法與否交由行政法律規范來衡量,從而最大程度上保持了刑法的安定性。

2.是彌補刑法滯后性不足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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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程序瑕疵研究論文

摘要:

《行政處罰法》為人民法院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程序審查提供了科學的法定依據,但審判實踐中常常遇到這樣的問題: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但程序上有這樣那樣的缺陷(瑕疵),這種行政處罰行為雖然違反了法定程序,但并不影響具體行政行為在實體上的正確性。如果予以撤銷,將會使違法者逃脫法律責任,使公共利害受到損害。而且也不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主張對此類行為不宜撤銷,這種程序上有缺陷,但不影響行政處罰的正確性。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撤銷的行政處罰行為,稱之為程序瑕疵行為。本文主要探討的是如何界定得撤銷的程序違法行為和不宜撤銷的程序瑕疵行為。

關鍵詞:行政處罰、瑕疵、實體、權利。

《行政處罰法》的頒布實施為人民法院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程序審查提供了科學的法定依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予撤銷。但是不是所有的程序違法行為都毫無例外地予以撤銷呢?審判實踐中常常遇到這樣的問題: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但程序上有這樣或那樣的缺陷(瑕疵),如行政處罰決定書做出后應當在七日內送達,行政機關卻在第八日才送達給當事人。對這類程序違法行為如何處理?無論是學術界還是多數意見都認為,這種行政處罰行為雖然違反了法定程序,但并不影響具體行政行為在實體上的正確性,如果予以撤銷,將會使違法逃脫法律責任,使利益受到損害,而且也不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主張對此類行為不宜撤銷。這種程序上有缺陷,但不影響行政處罰的正確性,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撤銷的行政處罰行為,筆者稱之為程序瑕疵行為,并據此將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行為劃分為得撤銷的程序違法行為和不宜撤銷的程序瑕疵行為。由于客觀實際的復雜性和多樣性,有許多程序上有缺陷的行政處罰行為,審判實踐中很難判定究竟是得撤銷的程序違法行為,還是不宜撤銷的程序瑕疵行為,如執法人員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未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行政處罰決定書未蓋公章,行政機關在調查或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有1人等等。學術界對這些問題的認識也有較大分歧。本文所需要探討的是如何界定得撤銷的程序違法行為和不宜撤銷的程序瑕疵行為,以期有益于審判實踐。

一、學術界關于界定程序瑕疵問題的幾種觀點及缺陷。

程序瑕疵問題雖然是審判實踐中常見的問題,但在學術上卻未能引起足夠的重視,也未進行過系統研究,僅有的一些觀點和看法也只是散見在一些論著的邊角,歸納起來,大致有如下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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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修復與法律后果論文

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龍新派出所被訴歧視河南人一案,經媒體廣泛報道之后,“深圳掛橫幅民警向河南人當面道歉”,而“深圳河南老鄉簽名誓樹良好形象”(見2005年04月25日法制晚報)。這表明了現代文明社會的寬容、理解在此案的體現。“橫幅”事件是行政瑕疵行為而對普通河南人不構成歧視,我們以《執法中的歧視不等于地域歧視》(2005年4月27日上?!稏|方早報》),與主流媒體觀點進行了討論,并借此期望社會進一步討論和研究反歧視法律的問題,現從行政法理論就警方的“橫幅”與“道歉”的行為涉及到的法律問題進行分析。

在行政法上,違法行政行為區分為無效行政行為與可撤銷行政行為,其區別標準包括“瑕疵重大明顯”與“欠缺主要法律要素”。顯然,龍崗警方懸掛橫幅屬于有“瑕疵”的可撤消的行政行為。但對“瑕疵”和“明顯的”范圍和幅度的界定,國內外行政法學界沒有統一的標準。在筆者看來,瑕疵即至少是任何人對該瑕疵的存在都不需要特別的調查,一見便能識別的情形,以及行政機關在進行特別的行政處分時,未盡到其職務上當然應該盡到的調查義務,并且,該調查義務的履行對于行政機關而言是必要的和可能的。即行政機關所作的行政行為在普通人依據一般常識就可以輕易地認為是不合理的;對行政機關而言,因沒有履行最低限度的合理注意義務從而使其行為違反重要的要件,并且達到了在誰看來都是明白的錯誤程度。龍崗派出所依法打擊轄區內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保護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是其法定職責,但在履行這一職責時沒有任何必要將犯罪團伙的地域性作為唯一特征單獨強調。因為某種犯罪團伙的根本特征在于所從事違法活動的類型和手段等因素,而且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任何人違法都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無論他們是由河南人組成還是深圳人組成。但是該派出所懸掛出的橫幅上的“河南籍”字樣讓人一目了然,雖然其目的是為了強調來自某一地區的團伙單在本地作案造成的后果,并且主觀上是為了當地人民群眾便于識別這些團伙,積極舉報違法犯罪分子的活動,從而達到破獲這類在當地已經造成嚴重社會治安案件的目的,但是,就橫幅上的字樣來講,其行為是有“瑕疵”且很“明顯”的,它至少可能對在本地區或者經過本地區的普通某個地區人心里不愉快、心情不舒服的感受,所以才受到包括河南籍公民在內的眾多人的質疑甚至反對。

事后龍崗警方主動“道歉”的行為,法律意義在于對其行政行為瑕疵的補救和完善。目前,我國《行政程序法》尚未出臺,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對此種行為的規定還不甚清楚(公安機關執法主要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國外行政法實踐較為成熟的國家對可撤消行政行為和無效行政行為的處理主要有補正、追認和轉換三種形式。所謂補正,是指對程序或形式違法但輕微的行政行為,通過事后補正剔除其違法性,使之成為合法的行為,即只要行政行為的瑕疵并不會完全導致該行為給相對人權益和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與其撤銷而作出同樣的處分,倒不如將存在的瑕疵積極消除,維持當初的行政行為的效力,這于保證法律關系的穩定性和行政效率都是有益的。因此,龍崗分局在刪除橫幅上的“河南籍”字樣后,完全可以繼續懸掛出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的橫幅,繼續對舉報者予以獎勵,以便履行保護公共安全的法定職責。事實表明,龍崗分局道歉后,有些先前感到“氣憤”的河南籍公民,表示“理解和接受”,更令人鼓舞的是,在深圳的河南老鄉還“簽名誓樹好形象?!睆拇酥胁浑y發現,行政機關對執法活動中的瑕疵,如果能夠以積極的態度面對并采取適當的補救措施,也可以一定程度上減少甚至消除由于瑕疵行政行為所帶來的不良后果。這興許是“道歉”之舉留給我們的首要思考之處。

其次,行政執法不是簡單地、機械地將法律條文適用于立法者事先設計好的某種確定的情境的活動,而是執法人員在面對日益復雜的社會環境因素時,正確執行實施法律的一項復雜的創造性勞動。這就要求執法人員必需提高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增強對法律知識的理解和運用能力,更好地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但是,行政機關對社會長期以來普遍存在著的對某個地區文化的偏見,或者妖魔化的宣傳,而要選擇使用這個地區的特定詞匯作為實現某個行政目的,必須格外注意其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在這種情況下,這個因素也可以構成相關因素。就此而言,橫幅事件以具體案件的方式為行政程序理論,瑕疵行政行為的補救,合理行政,比例行政,平等原則等,都提出了研究的新領域。

現代行政理念不再是傳統的以管理約束為住的干預行政,而是倡導以民主、合作、協商、精神為主的服務和給付行政。行政執法的根本目的在于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免遭侵害,為達到此目的,行政機關行為時所選擇的手段和途徑不可能隨時隨地絕對完美,對行政機關的某些輕微的不當做法,相對人和社會應給予必要適當的理解和支持,才能更好地解決目的實現與手段的正當這一人類活動的基本矛盾,才能使行政活動的公正與效率達到最完美的契合。從而在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乃至整個社會之間形成法治范圍內的默契與善待,最終使雙方達到和諧、共存、雙贏。

從懸掛橫幅打擊違法活動到執法人員當面道歉、接受者表示“理解”,龍崗警方的行為真正凸顯了以人為本、執法為民的現代行政理念,也為今后我國行政執法方式和途徑的完善提供了一種新思路——積極行政,有錯即改,不留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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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政行為探究論文

[摘要]違法行政行為的法律后果是多元的,并非一概撤銷或確認無效。在一定條件下,違法行政行為可被治愈。治愈方式包括追認、補正及轉換?!缎姓妥h法》與《行政訴訟法》關于違法行政行為法律后果的規定不適應現實需要。作為權宜之計,應通過法律解釋增加治愈制度;作為根本措施,應盡快出臺《行政程序法》規定治愈制度,同時刪除《行政復議法》及《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正確理解和應用違法行政行為治愈理論,有助于促進我國行政法理論的精細化和行政法制度的完善。

[關鍵詞]違法行政行為治愈追認補正轉換

一、問題緣起

案例一:養路費征收合法性問題一度引起熱烈討論。學者們多認為《公路法》修改后的養路費征收行為違法,1各地也出現了不少相對人訴請撤銷養路費征收行為并返還費用的案件。2基于與上述學者大致相同的理由,筆者亦認為,1999年《公路法》修改后的養路費征收行為是違法行為。3但進一步的思索和追問也許更有意義:違法的征收行為應否撤銷,并返還費用呢?如不能撤銷,應如何對待違法的征收行為?

案例二:秦某與唐某同居并懷孕,為快速順利辦理結婚證,雙方都跨越了各自戶籍所在地而找到有“熟人關系”的某鄉政府民政辦辦理結婚證(注: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婚姻登記機關應在一方戶籍所在地)。在填寫登記申請書時,秦某多次作了虛假填寫,雙方又均無婚前健康檢查證明,且為逃避計劃生育管理,應秦某、唐某的要求,辦證人員將頒證時間提前了一年。在唐某分娩不到一年,仍處于哺乳期內的情況下,秦某以頒證機關為被告,以唐某為第三人提起行政訴訟。以行政機關頒發結婚證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為由,要求法院確認被告行政行為違法,撤銷結婚證書,并宣布婚姻無效。4本案值得思考的問題是:結婚證應否撤銷?如不能撤銷該如何處理?

根據《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行政行為欠缺合法要件者,構成違法行政行為。違法行政行為的法律后果要么是撤銷、部分撤銷,要么是確認違法或無效。無論哪種法律后果,都是對行政行為的否定。而從上述兩個案例看,無論是否定征收行為還是否定結婚證,都將損害行政行為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上述困境在行政法上并不鮮見。但囿于理論研究的匱乏和法律規范的缺失,實務部門在處理該類案件時往往不知所措,很多案件變成了棘手的難案、甚至無心的錯案。為解決這類問題,應對現實需要,本文將探討一個未被重視的理論話題——違法行政行的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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