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獎勵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1 16:5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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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獎勵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行政獎勵表彰行為,鼓勵先進,鞭策后進,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市和各區(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是行政獎勵表彰工作的主管部門。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協助做好企業職工勞動模范的推薦、評選、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三條行政獎勵表彰事項應當具有全局性、典型性、綜合性,能夠產生較大社會影響,有利于促進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第四條行政獎勵表彰工作應當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
法制辦行政獎勵調研報告
獎勵作為一種施政手段由來已久。早在我國兩千多年前的商鞅變法,就有獎勵軍功、耕織、告奸者的規定。其后,無論朝代更迭,獎勵始終是統治者維護統治、緩和階級矛盾的重要手段。到了近代,晚清政府為了發展工商業,曾頒行《獎勵公司章程》和《獎勵商勛章程》;民國初年,又有《航業獎勵條例》、《造林獎勵條例》、《公海漁業獎勵條例》等一批獎勵性法規出臺——近代意義上的行政獎勵登上歷史舞臺。新中國成立后,行政獎勵仍是政府行政管理活動中較為常用的重要施政手段。在計劃經濟時代,由于缺乏市場激勵機制,行政獎勵成為政府激發相對人積極性的主要方式,只是帶有較為濃厚的“自上而下”的權力色彩;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強調市場主體的平等性,政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越來越尊重相對人的意志和權利,逐步弱化行政行為的強制性,增強民主性與合意性——行政獎勵正契合了此種發展趨勢,被越來越廣泛地應用于現代行政管理實踐。
但是,透過蓬勃發展的表象,深入到我國行政管理實踐中行政獎勵的具體運作,我們卻發現,行政獎勵從觀念層面到制度構建再到具體實施,都存在許多偏差、缺失甚至混亂的狀況,基本游離于法律規制之外,既與法治的原則相悖,亦影響了行政獎勵應有作用的發揮。
本課題從行政獎勵的概念、特性、分類等基本問題入手,通過對我國行政獎勵現狀的考察,揭示對行政獎勵進行法律規制的現實必要性和理論正當性,并對具體路徑作以探索,以期為推動行政獎勵逐步走上法治化軌道有所助益。
一、行政獎勵概述:
(一)概念
雖然行政獎勵在我國有著悠久的歷史,并早在我國行政法學恢復時期,便有學者意識到其獨特價值而納入行政法學體系進行研究,但是由于若干年來我國行政法學發展的重點不在于此,所以有關研究的深度和廣度與其他行政行為的研究狀況相比較為遜色,至今尚未形成一個相對統一的概念表述。但是,在現有各種不同的概念表述中,也可以總結出一些共識性的東西:(1)大都認為行政獎勵是行政主體在行政活動中實施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2)大都將行政獎勵的目的界定為激勵先進、鞭策后進,以促進社會進步;(3)相應地,行政獎勵的客體也大都被界定為“為國家和社會做出重要貢獻”或“模范地遵紀守法”等先進行為;(4)大都以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為行政獎勵的主要形式。
全縣行政獎勵指導意見
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表彰獎勵工作的意見》等有關文件精神,現就進一步規范全縣行政表彰獎勵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獎勵項目
本意見所指行政表彰獎勵包括:縣政府獎勵、部門獎勵和公務員獎勵。
(一)縣政府獎勵。是指縣政府實施的,用于表彰在全縣經濟社會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并產生廣泛社會影響的集體和個人的獎勵。
(二)部門獎勵。主要指縣政府各部門按照規定的程序,在本系統內開展的,以本系統內集體和個人為獎勵對象的綜合性的行政獎勵。
(三)公務員獎勵。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組部、原國家人事部《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和省委組織部、原省人事廳《省公務員獎勵辦法(試行)》組織實施。
單位年度行政獎勵工作通知
各中小學、幼兒園、成職校、直屬單位:
根據區委組織部、區人事局《關于年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工作的實施意見》(閔人[]25號)的精神,為做好年度我區教育系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按照客觀公正、民主公開的原則,將學年度考核、專業技術職務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結合,根據規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在日常工作實績考核的基礎上,對本單位工作人員進行年度考核,切實提高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責任感。
二、考核對象
考核對象為本系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城市低碳交通行政獎勵作用
工業革命之前,全球大氣平均二氧化碳濃度僅有280ppm;工業革命以來,煤炭、石油等化石能源的廣泛及大量使用,已使這一數據陡升至2008年的385ppm。有大量的數據表明,全球氣候變暖是毋庸置疑的現實,而對于自然環境十分脆弱的中國來說,這一現實則代表了嚴峻的挑戰。無論是有8億人口居住的東部沿海地區,還是生活極度依賴喜馬拉雅山和天山的融雪的西北地區,都因極端氣候事件的頻繁出現而備受損失。所以,推行低碳經濟已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當務之急,2009年我國承諾,到2020年單位GDP碳排放比相對2005年下降40%~50%。這一承諾體現了一個日益重要的大國勇于擔負責任的決心。而我國推行低碳經濟,最終也將使自己獲得巨大的收益。一方面是減少氣候變化因素對我國造成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與間接損害;另一方面則是對經濟發展和政治穩定形成正面的影響,同時在日漸增多的圍繞碳排放的國際政治經濟合作中占領道德制高點。這也契合了“科學發展觀”(全面、協調、可持續)的核心觀點。
一、城市低碳交通的重要性及其難點
世界碳排放的三大產業為電力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我國亦不例外。我國交通運輸業排放的二氧化碳約占總量的22%,氮氧化合物占50%以上,一氧化碳占80%~90%。在電力行業,本世紀初就已啟動了節能減排以及新能源替代的專門立法;在建筑供熱領域,則有2008年實施的《民用建筑節能條例》;而低碳交通運輸業的專門性行政法規則遲遲未能面世。在看到低碳交通運輸業的重要性時,我們也必須看到它的難點之所在。交通能源的特殊性使它具有高消耗、低效率以及石油對外依存度急劇增高的特點,而我國交通運輸業的經濟技術發展水平相對滯后,又使得推行低碳經濟可能會加重其負擔,對經濟發展造成一些負面影響。二氧化碳雖然還未歸于污染物之列,但由于對環境同樣造成了嚴重影響,故低碳經濟的發展可以與已發展多年的環境經濟相類比。在我國之前的各行業環境立法及低碳立法中,強制性行政行為一直都是主要的調整手段,而當我們將目光放在低碳交通運輸業之上時,會發現強制性行政行為在這一領域的弊病逐漸凸顯,特別是對于占交通運輸業碳排放很大部分的城市交通更是如此。筆者將在本文中論證強制性行政行為在城市低碳交通建設當中的不足之處,并討論以行政獎勵這一非強制性行政行為為主要手段,達成建設城市低碳交通目標的可能性。
二、強制性行政行為與行政獎勵在城市低碳交通建設中的優劣比較
與電力業、建筑業以及物流等其它交通運輸行業相比,城市交通的特殊性在于其碳排放大多來自于個人出行,私家轎車數量的急劇增加以及與之不相匹配的道路建設是其主要原因。在其余行業中,低碳建設的行政行為中的行政相對人大多為企業,如電力業中的代表是電力企業,建筑業中體現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等等,所以強制性的行政行為可以獲得很多立竿見影的效果。而城市低碳交通建設中的行政相對人則以個人為主要構成,這也導致了行政主體所采取的行政行為應有所改變。具體而言,在城市低碳交通建設當中,強制性行政行為與作為非強制性行政行為的行政獎勵的優劣比較如下:首先,傳統的強制性行政行為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應對可能發生的嚴重后果而采取的應急措施,可以說是一種“撥亂反正”的舉措。這一特點在我國之前的環境立法中屢見不鮮,如《國務院關于堅決制止亂砍濫伐森林的緊急通知》、《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等等,這就決定了這種調整機制的實際作用具有滯后性,適用范圍也應有所限制。而行政獎勵則可通過可期待利益引導行政相對人按照政府意向配置資源,屬于“未雨綢繆”的預先措施。在城市低碳交通建設中,由于私家轎車的急劇增加反映了人民追求高質量生活的普遍意志,而其與道路建設、軌道交通建設滯后二者是一對暫時難以調和的矛盾,筆者認為采用強制性行政行為顯然為時尚早,而運用行政獎勵來進行調整則是較優的方案。其次,強制性行政行為缺少社會認同感,而這種社會認同感正是低碳經濟發展當中所必需的。強制性行政行為的運作是單向的,就本質而言,其效果是以對社會個體的利益進行限制和剝奪為基礎來達成的,故而從一開始就注定了它缺少群眾基礎與社會認同感。低碳經濟的發展任重道遠,中國才剛剛起步,我們可以看到低碳經濟的概念還并未普及,還并未深入到大多數人的生活概念之中。而行政獎勵一方面表明了政府的政策取向和價值偏好,另一方面則可以最大限度地調動行政相對人實現行政目標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在城市低碳交通建設中,每個公民都是切身的參與者,只有將政府的行政目標融于積極的引導鼓勵之中,尊重個體的獨立意志和行為選擇自由,才有可能真正做到可持續發展。
最后,強制性行政行為的行政成本遠高于行政獎勵。這里的行政成本體現在多個方面:第一,行政組織成本。行政組織成本是指構成政府組織機構所花費的各種費用的總和,主要包括政府的辦公場所、辦公設備、政府工作人員的工資。以上文提到過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為例,該條例設置了統轄淮河流域的水資源保護小組,以行使淮河流域水資源保護的行政管理權。在已有機構的情況下,為了應對緊急情況而另設機構,顯然是對行政組織成本的極大增加。而行政獎勵主要依賴于行政相對人的自由選擇,以“申報———給付”為主要過程,可以精簡組織機構,節省行政組織成本。第二,行政效率。行政效率是行政的生命,在一定程度上與行政公正相悖。強制性行政行為是由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作出不利決定產生的,所以必須要有一系列的措施配合來保證行政公正,比如行政聽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而這些措施在保證行政公正的同時,也對行政效率造成了負面的影響。通說認為,行政獎勵作為非強制性行政行為,給予行政相對人利益,可以不經過行政聽證,而行政獎勵所引發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在實踐中也很少發生。由此可見,行政獎勵可以極大地提高行政效率。第三,行政執行成本。行政執行成本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決策、實現行政決策目標的全過程中耗費的人力、物力以及財力的總和。同樣如上所述,組織機構的冗繁、行政人員數量的增多必將導致行政執行成本的增加。而在城市低碳交通建設中,行政相對人是每個公民,如果采用強制性行政行為,如此龐大的行政相對人數量也必將使得行政執行成本難以控制,甚至最終超過可能帶來的收益。采用行政獎勵的手段進行調整,則更加靈活,也更易于執行。
行政管理中獎勵分析論文
一、獎勵、懲罰與人的需要
行政管理學告訴我們,社會是由各種組織構成的,學校、系、處都是作為組織存在于社會生活中的,而組織的存在與發展,取決于組織的成員-一人?,F行的行政管理已從以事和物為中心,轉向以人為中心,關鍵是使人的活動和力量的協調達到和諧一致。進而可以說,組織的存在與發展取決于組織成員的貢獻與滿足之間的平衡,這與人的需求是密切相聯系的。
所謂需求即需要,是指個體缺乏某種東西時產生的一種主觀心理欲望,它是個體在社會生活中的實際要求在頭腦中的反映,其隨時間、地點、所處環境、身體狀況等諸多因素的影響而變化。對于人的需要,馬克思和恩格斯把它分為:物質需要、精神需要、社會需要、以及生存需要、享受需要和發展需要。美國學者馬斯洛把人的需要歸結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實現五個層次。我國有的學者又把人的需要分為:政治需要、勞動需要、文誤需要、社交需要、生活需要。人的需要的產生,一方面來自于人類生存的本能,即初級需求,如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等;另一方面是由個人所處的社會,即周圍環境所賦予的、引導的,即高級需求、尊重需要、自我實現等。需要是人的行為積極性調動的原動力,科學地對待人的需要,才能調動其積極性。人員的積極性不高,常常是因為對工作有些不滿足感,一些合理的需要沒有得到應有的滿足。
由此出發,行政管理中的獎勵與懲罰就是以人的需要來調動其積極性,激勵其工作熱情,并利用各種各樣的心理因素來激發與鼓勵人的行為動機,使之始終維持興奮的、積極的行為狀態。獎勵與懲罰既是領導者權力的象征,又是重要的管理手段。
二、獎勵、懲罰的種類與形式
人的需要是各種各樣的,大致可歸為兩類。一類為物質方面的,另一類為精神方面的。物質方面的獎懲主要是指滿足或限制人的低級需求。這種獎懲,常常表現在金錢方面,如增薪、晉職、獎金或減薪、降職、罰款等。精神方面的獎懲主要指滿足或限制人的高級需求,其中第一需求就是社交需要,它是指個體屬于某個組織,受人愛戴,被人接受。其次是尊重需要,人們為了獲得賞識、地位或成就而行動。研究告訴我們,人類的需求是動態的,一個運動的而非靜止的事物,不停地在需求層次中上下運動。我們所談的需求層次,其等級并非一成不變,不僅邊界有重疊,而且有例外。因此這兩大類獎懲,也是互補與貫通的。
市辦公廳行政獎勵表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市行政獎勵表彰規定》(**〔20**〕18號)自20**年施行以來,全市各級各部門認真落實行政獎勵表彰管理規定,嚴格按照評選條件和報批程序,開展獎勵表彰活動,全市行政獎勵表彰活動開始步入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軌道。但是也有個別部門執行規定不嚴格,表彰名目多、周期短,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表彰獎勵尤其是記功獎勵應有的激勵作用,直接影響了行政獎勵表彰的質量和效果。為進一步加強我市行政獎勵表彰管理工作,維護行政獎勵表彰的嚴肅性,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嚴控制表彰數量,充分發揮行政獎勵表彰的激勵作用
(一)合理設置獎勵表彰項目。行政獎勵表彰要堅持“服務中心工作”的原則,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按照能夠產生較大社會影響,具有全局性、綜合性、示范性的要求,科學合理設置獎勵表彰項目。要堅持“成績顯著”的原則,確保開展行政獎勵表彰事項取得顯著成績,并在國際、國內產生重要影響。對屬于較好完成本職工作的,原則上不開展獎勵表彰活動。因特殊情況確需開展的,要嚴格按規定程序申報,從嚴控制。
(二)嚴格掌握獎勵表彰周期。以市政府名義開展的綜合性獎勵表彰活動,一般每5年進行一次;除上級政府工作部門統一部署的獎勵表彰事項外,市政府工作部門一般不單獨進行行政獎勵表彰工作,確需以市政府工作部門名義開展的獎勵表彰活動,一般每屆進行兩次。
(三)嚴格執行獎勵表彰評選標準和條件。開展行政獎勵表彰要在堅持政治標準的前提下,根據工作實績和貢獻大小衡量。要堅持少而精的原則,做到優中選優,真正起到表彰典型、帶動全局的作用,確保評選出的先進具有突出的業績、事跡和廣泛的群眾基礎,能夠在本單位、本系統起到示范帶頭作用。獎勵表彰工作要面向基層,重點放在一線干部職工,市管干部一般不列入獎勵表彰范圍。
內陸河水資源保護的法律制度綜述
本文作者:劉志仁嚴樂工作單位:長安大學政治與行政學院
一、環境行政獎勵制度法理基礎及法律依據
博登海默說道:“如果人們不得不著重依賴政府強力作為實施法律命令的手段,那么這只能表明該法律體制機能的失效而不是對其有效性和實效的肯定?!币虼?,傳統行政法所強調的行政行為的強制性,在現代法制發展潮流中凸顯出其不可忽視的弊端。行政強制的惡性執法與低效,加之人們正逐漸增強的權利意識和民主觀念,使得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矛盾叢生,更使得行政強制手段聲譽漸衰。與此同時,越來越多采用帶有契約、指導、協商、鼓勵、幫助等具有私法性質的柔性手段———非強制行政行為,逐步確立并運用到行政管理之中,而行政獎勵便是其中最為引人注目的制度之一。在環境行政執法過程中,環境行政獎勵也逐步引起人們的關注。所謂環境行政獎勵是環境行政主體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在環境保護工作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物質或精神鼓勵的具體行政行為。[1]環境行政獎勵制度,在“經濟人”假設的分析前提下,充分考慮到公民“在特定的條件下,能通過成本—收益計算以尋找并借助于最佳途徑來實現自己認為的最為理想的效果。不能要求每個人都能成為環保衛士,不能要求每個人都能為環保事業大公無私、克己奉公,明智而理性的做法是正視并接受人的自利性,并通過設立必要的制度,來引導、規范、激發人的行為。環境行政獎勵,就是依靠行政相對人對自身利益的關心來促進盡可能多的人來參與環保。”[2]同時,環境權作為與發展權、和平權共同構成第三代人權的主要內容之一,對增強公民環境權利意識、激發公民行使環境權利的熱情有重要積極的意義。我國西北地區內陸河流域,深處遠離海洋的西北干旱半干旱的內陸地區,年均降水量不足400毫米,但卻擔負著西北地區生態系統涵養、人們生產生活用水的重任。因此做好西北內陸河水資源環境保護,對西北地區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著不可估量的作用,環境行政獎勵制度在西北內陸河水資源保護中正逐步凸顯出重要的地位。在我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中,多有對環境保護行政獎勵的相關規定,但都散見于各個法律、行政法規或地方性規章中,并未形成系統的相關的法律體系。
(一)憲法相關規定我國憲法第47條中規定:“國家對于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有益于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予鼓勵和幫助?!?/p>
(二)水資源保護相關法律規定《環境保護法》第8條規定:“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水法》第11條規定:“在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薄端臈l例》第6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0條、《水土保持法》第9條、《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用征收條例》第9條等眾多法律法規都對環境行政獎勵制度有明確規定。
(三)地方性法規中相關的規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水法〉辦法》第8條規定:“在開發、利用、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防旱抗旱,節約用水和進行有關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薄段渫泄澕s用水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建立節水型社會建設專項資金。專項資金主要用于節水項目建設補助、節水技術推廣、節水宣傳培訓、獎勵節約用水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等。但其它法律規范,如《甘肅省實施〈水法〉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塔里木河流域水資源管理條例》、《甘肅省石羊河流域水資源管理條例》等,這些具有地方指導性的規范總體上都更側重于強調單位和個人在環境保護中的義務,遺憾的是未明確強調其享有環境行政獎勵的權利。通過上述歸納,不難發現在我國現行的西北內陸河水資源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中多有環境行政獎勵的原則性的規范,這些原則性的規范為西北內陸河水資源保護具體行政工作中實施行政獎勵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
區科學技術獎勵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調動科學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我區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依據國務院的《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
第三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自治區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管理工作。
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機構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部門、本行政區域內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自治區設立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其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規則;
推進行政處罰規范方案
力求做到效率與質量的有機統一。去年,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既要行動積極又要扎實穩妥??h已在質監部門開展工作,各部門需借鑒質監部門的經驗,不時加以完善、深化和提高,特別是縣農委、建設局、民政、人社、交通、水務、環保、商務、衛生、安監、城管、公安等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抓緊實施,穩步推進,務求實效,推進行政執法水平再上新臺階。
促進我縣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處罰權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開行使,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不時提升行政執法水平。確保各類行政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實施,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我縣行政執法現狀,經縣政府同意,現就規范我縣行政獎勵自由裁量權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意義
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綜合考慮違法情節、違法手段、社會危害后果等因素,對擬適用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進行綜合裁量的權限。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國務院關于規范行政執法要求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進一步深化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重要環節。年,國務院印發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提出: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應當在行政決定中說明理由。年,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指出:要抓緊組織行政執法機關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條款進行梳理,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對行政自由裁量權予以公布執行。行政執法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能否正確、合法、合理地行使直接影響到法律、法規、規章的有效實施,關系到行政執法部門的形象,也關系到行政相對人的切身利益。全面規范合理限定行政處罰裁量幅度,既是行政執法機關規范行政權力和行政執法行為、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也是構建預防和懲治腐敗體系的需要。
二、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原則
(一)獎勵法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