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收費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1 21:5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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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收費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對收費標準的管理行為,提高收費決策的科學性和透明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申請、受理、調查、論證、審核、決策、公布、公示、監督、檢查等,適用本辦法。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性收費(以下簡稱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根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依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準,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收費標準實行中央和省兩級審批制度。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級政府”)的價格、財政部門按照規定權限審批收費標準。
中央有關部門和單位(包括中央駐地方單位,下同),以及全國或區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實施收費的收費標準,由國務院價格、財政部門審批。其中,重要收費項目的收費標準應由國務院價格、財政部門審核后報請國務院批準。
行政收費理論分析論文
內容提要:行政收費法治化是中國行政收費生存和發展的制度性需求,其前提是對行政收費概念及其生存空間的界定。在市場化進程中,政府的一部分職能改由社會中介組織承擔,其收費項目也勢必減少,劃清各種“費”之間以及“費”與“稅”之間的關系,進而規范行政收費行為是治理亂收費的關鍵所在。本文認為“費改稅”并不能根治“亂收費”,行政收費法治化才是其生存和發展的制度性需求。
關鍵字:行政收費,費改稅,法治化
人們對行政收費的認識源于“亂收費”,但遺憾的是人們的認識也僅僅局限于此。改革開放以前,我國政府收入分配形式單一,主要是稅收和國營企業的利潤收入,收費項目少,并且都納入財政預算內進行管理。但進入90年代以后,各種收費行為不斷膨脹,除預算外資金允許收費的以外,各級地方政府機關和各部門還在國家規定之外進行亂收費、亂罰款和自立名目按各種形式的亂攤派(簡稱“三亂”),形成了政府收入的第三條渠道-“制度外收入”。本文將從行政收費的理論基礎入手,深入探討行政收費的合理性及“費改稅”的可能性,并就市場經濟條件下如何規范行政收費提出建設性意見。
一、行政收費的理論分析
行政收費是行政機關、法律授權的組織和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為實現國家對市場的行政干預和經濟調節,向特定相對人收取一定數量的錢幣同時給付特定利益的法律行為。行政收費的主體應為行政主體,是國家行政干預與經濟調節相結合并互為目的和手段的產物,是市場附加在國家身上的一項職能。他具有以下幾個特征:首先是成本補償性,即行政收費標準應僅能涵蓋行政特別支出成本,但可低于成本,甚至是“部分補償”,這一特征來源于行政權的非盈利性和收費的補充地位。其次是特別負擔性和直接受益性,即繳費負擔的非普遍性和受益的直接性,部分行政主體的特別支出由特別的相對人負擔,他所承受特別負擔的目的在于獲得特別的利益(非公眾的),因為行政主體的一般活動是為了滿足國家和公共利益的普遍需要,收益主體是公眾,所以由公眾負擔,但特別活動僅針對個別人的需要而進行的,不能由公眾負擔,對繳費人來說其對收費人來說,其收取的費用只能用于為繳費人提供特別利益的支出,不象稅收那樣可以進行統籌安排。再次是財政管理性和相對穩定性,從某種角度來說,行政收費是一種政府收入形式,與其他收入形式一樣也是為了政府職能需求的手段,行政部門的經費是完全由財政預算開支的,因此應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所以行政收費具有國家意志,一經確立,變動比其它收費要小,但同稅收相比又因行為和對象的不穩定性,因此這一穩定性是相對的。
行政收費的含義和特征可作為區別于行政征稅、行政集資、行政事業性收費、行政規費與行政罰款等相關概念的基本標志,為了更好理解行政收費,下面將同這些相關概念做進一步分析:一是行政收費與行政征稅,雖然都是行政征收行為,是國家強制性地從社會獲取財政收入的形式,但有重大的區別,從收費主體上來看,行政收費的主體較分散,無統一專門機關,而行政征稅則由專門的機關征收;從目的上來看,行政收費是滿足政府對市場進行行政干預的特別支出,行政征稅是獲取財政收入,滿足政府的普遍性行政支出;從功能上來看,行政收費用于特定目的,即為特別相對人提供特殊利益,而行政征稅是通過財政統一預算,使社會普遍受益。二是行政收費與行政集資,集資在一般意義上是指為了進行某種活動而籌集款項,行政集資通常通過收費方式實現,因此也叫做集資性收費,但不是行政收費,因為行政收費具有強制性,而集資原則上遵循自愿原則,并且按時返還集資款項,且行政收費的受益對象為繳費人,受益是直接的,而集資的受益對象為特定繳費群體,受益是間接的。三是行政收費與行政事業性收費,行政事業性收費實際上是指行政性收費和事業性收費兩種收費,其中行政性收費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行使其管理權,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取的費用。①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為社會或個人提供特定服務所收取的費用。行政收費與事業性收費在范圍上存在交叉關系:行政性收費(除司法機關收費以外)屬于行政收費,事業性收費部分屬于行政收費(即國家獨立公共服務機構的收費,而排除司法機關和其他事業單位的收費)。四是行政收費與行政規費,行政規費是指行政主體在執行社會管理職能過程中,出于管理目的而向有關特定相對人提供某種特定服務并收取相應手續費或工本費用的行政行為,如車輛登記費、身份證費等。行政規費實際上是一種附帶性行政收費,是在進行主體行政行為過程中附帶收費的行為,具有較強的職務補償性,有“費擠稅”后果,應縮減其范圍,并盡可能取消手續費。②五是行政收費與行政罰款,這兩者區別應當非常明顯:行政收費以繳費人獲益為前提,而行政罰款以繳費人違法為前提,以單位財產懲罰為內容。但在實踐中人們對“三亂”之間的界限認識十分模糊,往往導致以罰代收、以收代罰或收罰合一的混亂局面。
論行政訴訟收費制度
摘要:現行的行政訴訟收費收費制度基本上是民事訴訟收費制度的翻版,行、民不分。在談到設立行政訴訟收費制度的理由時,多都借鑒設立民事訴訟收費制度的理由。這些理由在理論上難以自圓其說,在實踐中也未能改變大量行政訴訟成本由國家承擔的事實。因而行政訴訟收費制度必須改革:1、建立行政訴訟成本國家承擔制度;2、建立國家訴訟成本追償制度;3、建立濫用訴權懲罰制度;4、涉外行政訴訟收費實行對等原則。
關鍵詞:行政訴訟費用訴訟成本國家承擔訴訟成本追償對等原則
一、引言
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出臺,我國民告官的制度──行政訴訟得以確立?!睹袷略V訟法(試行)》第3條第2款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適用本法規定”這是行政訴訟最直接且又最早的法律淵源。與之相對應,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80條、第178條、第190條、第200條之規定,行政訴訟收費制度也隨之建立。最高人民法院于1982年、1989年先后兩次頒布了《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①,使行政訴訟收費制度進一步具體化。
行政訴訟收費是指當事人進行行政訴訟活動,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和支付一定數額的費用。行政訴訟通行的說法是指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②在行政法律關系領域發生糾紛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審查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并判斷相對人的主張是否妥當,作出裁判的一種活動。顯然行政訴訟的時間區域為:從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時起至行政裁判作出時止。行政訴訟收費即當事人在該時間區段應向人民法院所交納的訴訟費用。根據1989年《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一章規定行政訴訟收費分為三類:1、行政訴訟案件受理費和其它訴訟費用;2、行政訴訟案件執行申請費和其它執行費用;3、非訴行政案件執行申請費和其它執行費用。顯然前述行政訴訟收費只包含《人民法院訴訟收收費辦法》中的第一類,而不包括后兩類收費。實際上,行政訴訟案件執行是指行政訴訟終結后,依國家強制力將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及其它法律文書,按其內容和要求加以實現的活動;非訴訟行政案件執行是依國家強制力將沒有經過行政訴訟程序,但已發生效力的行政法律文書的內容和要求加以實現的活動??梢娦姓V訟、行政訴訟案件執行、非訴行政案件執行,是三個不同的,有著質的區別,又相聯系的概念。三個概念,涇渭分明,不容混淆?!度嗣穹ㄔ涸V訟收費辦法》第一章將上述三種收費統一稱為行政訴訟收費的作法,很值得商榷,由于不是筆者今天所要討論的范圍,姑且不議。筆者所要討論的是設立上述三種收費制度的合理性與其改革方向的問題。為了行文方便,本文以《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為準,將上述三類收費統稱為行政訴訟收費(廣義),而將第一類收費稱為行政訴訟收費(狹義)。如無特別說明本文中行政訴訟收費均指上述三種收費,即廣義上的行政訴訟收費。
在討論行政訴訟收費時,我們不能考究設立訴訟收費的必要性。概觀設立行政訴訟收費的原因,大抵有以下幾種:設立行政訴訟收費制度。⒈可以減少國家財政支出,減輕人民群眾負擔。⒉有利于增強公民、法人、其它組織的法制觀念,防止濫用訴權。⒊有利于行政機關行使職權,促進依法行政。⒋有利于體現當事人在在訴訟中法律地位的平等。⒌有利于維護國家的主權和經濟利益。但筆者認為上述理由存在著邏輯上的缺陷,也嚴重不符合客觀實際。
行政收費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對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制止亂收費,維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行政性、事業性收費。
第三條行政性收費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國家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實施社會、經濟、技術和自然資源管理或監督,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收取的費用。
事業性收費是指事業單位不以盈利為目的,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的規章向社會提供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加強對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工作的領導,充分發揮有關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行政性、事業性收費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省及其以下各級物價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行政收費資金管理問題研究
行政收費資金是指因行政收費而形成的貨幣收入,它是政府財政資金的重要組成部分。統計資料顯示,*年*省包括罰沒收入在內的行政性收費收入315799萬元,占當年地方財政收入的18.78%[1],如此龐大的一筆資金如果不進行有效的規范和管理的話,很容易造成“資金使用的黑洞”。加強行政收費資金管理,對確保其安全運行和有效使用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將對行政收費資金管理現狀進行分析,探索其存存的問題、危害及原因,為加強行政收費資金管理提供對策思路。
一、行政收費資金管理沿革、模式與制度
歷史是現實的基礎,行政收費資金管理現狀是其管理模式和制度變遷的結果,是以往行政收費資金管理的延續和發展。建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后,我國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在行政性收費資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嘗試,形成了相應的行政收費資金管理模式與制度。要建立科學、規范、系統的行政收費資金管理體系,必須明晰行政收費資金管理歷史沿革的脈絡,對當前行政收費資金管理模式和制度做到必中有數。
(一)行政收費資金管理沿革
改革開放以前,在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包辦一切行政、社會公益和福利事業,實行統收統支,各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嚴格按國家規定進行財務管理,一切收入上繳財政,一切開支依賴撥款,既沒有收費的必要也沒有收費的可能。當時行政收費項目只有企業注冊登記費、房地產登記費、結婚證工本費等少數幾項向公民、團體或其它組織收取的“規費”。行政收費資金規模不大,且作為財政收入的一部分全部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統一征收、管理、使用,執收單位不能隨意支配。
改革開放初期,經濟體制改革使由政府包辦一切公共事業的狀況有了重大改變,各行政事業單位為彌補財政撥款不足和增發獎金等目的而普遍開始創收,各種行政收費日漸增多,但當時行政收費還剛從“規費”演化而來,其資金繼續由財政部門管理。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后,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大包大攬、統收統支的財政體制逐步打破,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矛盾日益增大,單靠預算內收入無法滿足改革和建設的需要,迫使政府增設預算外收入項目,允許和鼓勵行政事業單位積極創收,從此拉開了我國大規模行政收費序幕,行政收費項目和資金迅速增加。由于缺乏統一的管理制度和辦法,大部分行政收費資金是由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自收自支、自行管理”的,其弊端逐漸顯現出來。針對行政收費管理權限分散、收費項目越來越多、收費范圍越來越廣、收費資金管理不規范等問題,國務院在*年了《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通知》,對包括行政收費資金在內的預算外資金性質、征收程序、使用原則、管理方式等作了明確界定,彌補了對行政收費資金管理的制度空白。*年,國家物價局、財政部發出《關于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通知》規定:“凡經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費單位應向價格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方可收費”。
法治視野下行政收費論文
摘要:行政收費是行政主體對特定的管理性對人強制收取費用的行政行為,由于行政部門自身利益的驅動,常常導致收費的混亂,引發社會問題。本文從法學的視角觀之,行政收費的相關立法滯后是問題的主要原因,無論是在程序上還是實體上都不符合現代法治的要求,而建設法治政府的是我們追求的目標,也是WTO規則的內在要求,因此必須規范行政行為,把行政收費納入法治的軌道。
關鍵詞:法治行政收費依法行政
引言
行政收費并非法律術語,而是一個法學理論術語。目前通說認為:行政收費是國家機關向特定對象實施特定管理,提供特定服務強制收取相應對價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①。因此行政收費也可稱為政府收費,在我國,與行政收費相關且已被立法確認的概念是行政性及事業性收費。1982年遼寧省物價局首先使用了行政性收費和事業性收費的概念,并為1987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所確認。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88)價涉字278號《關于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通知》規定:“行政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為加強社會、經濟、技術管理所收取的費用。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為社會或個人提供特定服務所收取的費用?!雹跓o論怎樣定義行政收費,事實上都是對管理相對人財產的一種直接處分和變相剝奪,對相對人來說并不亞于行政處罰,而行政處罰隨著行政處罰法的出臺,至少已經在法律上得到了規制,行政收費卻至今還沒有相應的比較高層次的法律出臺,其直接后果就是導致了行政收費的泛濫,不僅損害了相對人的利益,增加社會的不穩定因素,也嚴重損害了政府的形象。作為一個向現代法治社會轉型的國家,法治政府的建設是當務之急,尤其是在加入WTO后,WTO對我國政府行為的影響是空前的,法治政府、陽光政府的理念在更新我們的原有的觀念,法治政府的核心是依法行政,政府的行為必須有法律的授權,受到法律的規制,這是現代法治社會的一個基本要求。本文試圖從法治的視角解讀行政收費存在的問題,進而為行政收費找出一條法治路徑。
一、行政收費的法治資源匱乏
現代法治國家的核心理念之一就是依法行政,英國法學家威德說過:行政法定義的第一個含義就是它是關于控制政府權力的法。對行政權的控制是行政法治的基本內容和價值取向。行政收費作為一項與相對人財產權利密切相關的行政行為,自然應當奉行行政法治的原則,而當我們從行政法學的角度對各種不同的行政收費行為加以解剖時,我們會驚奇的發現法治資源的匱乏。主要表現在:
法治行政收費論文
摘要:行政收費是行政主體對特定的管理性對人強制收取費用的行政行為,由于行政部門自身利益的驅動,常常導致收費的混亂,引發社會問題。本文從法學的視角觀之,行政收費的相關立法滯后是問題的主要原因,無論是在程序上還是實體上都不符合現代法治的要求,而建設法治政府的是我們追求的目標,也是WTO規則的內在要求,因此必須規范行政行為,把行政收費納入法治的軌道。
關鍵詞:法治行政收費依法行政
引言
行政收費并非法律術語,而是一個法學理論術語。目前通說認為:行政收費是國家機關向特定對象實施特定管理,提供特定服務強制收取相應對價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①。因此行政收費也可稱為政府收費,在我國,與行政收費相關且已被立法確認的概念是行政性及事業性收費。1982年遼寧省物價局首先使用了行政性收費和事業性收費的概念,并為1987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所確認。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88)價涉字278號《關于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通知》規定:“行政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為加強社會、經濟、技術管理所收取的費用。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為社會或個人提供特定服務所收取的費用。”②無論怎樣定義行政收費,事實上都是對管理相對人財產的一種直接處分和變相剝奪,對相對人來說并不亞于行政處罰,而行政處罰隨著行政處罰法的出臺,至少已經在法律上得到了規制,行政收費卻至今還沒有相應的比較高層次的法律出臺,其直接后果就是導致了行政收費的泛濫,不僅損害了相對人的利益,增加社會的不穩定因素,也嚴重損害了政府的形象。作為一個向現代法治社會轉型的國家,法治政府的建設是當務之急,尤其是在加入WTO后,WTO對我國政府行為的影響是空前的,法治政府、陽光政府的理念在更新我們的原有的觀念,法治政府的核心是依法行政,政府的行為必須有法律的授權,受到法律的規制,這是現代法治社會的一個基本要求。本文試圖從法治的視角解讀行政收費存在的問題,進而為行政收費找出一條法治路徑。
一、行政收費的法治資源匱乏
現代法治國家的核心理念之一就是依法行政,英國法學家威德說過:行政法定義的第一個含義就是它是關于控制政府權力的法。對行政權的控制是行政法治的基本內容和價值取向。行政收費作為一項與相對人財產權利密切相關的行政行為,自然應當奉行行政法治的原則,而當我們從行政法學的角度對各種不同的行政收費行為加以解剖時,我們會驚奇的發現法治資源的匱乏。主要表現在:
行政訴訟收費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現行的行政訴訟收費收費制度基本上是民事訴訟收費制度的翻版,行、民不分。在談到設立行政訴訟收費制度的理由時,多都借鑒設立民事訴訟收費制度的理由。這些理由在理論上難以自圓其說,在實踐中也未能改變大量行政訴訟成本由國家承擔的事實。因而行政訴訟收費制度必須改革:1、建立行政訴訟成本國家承擔制度;2、建立國家訴訟成本追償制度;3、建立濫用訴權懲罰制度;4、涉外行政訴訟收費實行對等原則。
關鍵詞:行政訴訟費用訴訟成本國家承擔訴訟成本追償對等原則
一、引言
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出臺,我國民告官的制度──行政訴訟得以確立?!睹袷略V訟法(試行)》第3條第2款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適用本法規定”這是行政訴訟最直接且又最早的法律淵源。與之相對應,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80條、第178條、第190條、第200條之規定,行政訴訟收費制度也隨之建立。最高人民法院于1982年、1989年先后兩次頒布了《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①,使行政訴訟收費制度進一步具體化。
行政訴訟收費是指當事人進行行政訴訟活動,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和支付一定數額的費用。行政訴訟通行的說法是指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②在行政法律關系領域發生糾紛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審查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并判斷相對人的主張是否妥當,作出裁判的一種活動。顯然行政訴訟的時間區域為:從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時起至行政裁判作出時止。行政訴訟收費即當事人在該時間區段應向人民法院所交納的訴訟費用。根據1989年《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一章規定行政訴訟收費分為三類:1、行政訴訟案件受理費和其它訴訟費用;2、行政訴訟案件執行申請費和其它執行費用;3、非訴行政案件執行申請費和其它執行費用。顯然前述行政訴訟收費只包含《人民法院訴訟收收費辦法》中的第一類,而不包括后兩類收費。實際上,行政訴訟案件執行是指行政訴訟終結后,依國家強制力將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及其它法律文書,按其內容和要求加以實現的活動;非訴訟行政案件執行是依國家強制力將沒有經過行政訴訟程序,但已發生效力的行政法律文書的內容和要求加以實現的活動??梢娦姓V訟、行政訴訟案件執行、非訴行政案件執行,是三個不同的,有著質的區別,又相聯系的概念。三個概念,涇渭分明,不容混淆?!度嗣穹ㄔ涸V訟收費辦法》第一章將上述三種收費統一稱為行政訴訟收費的作法,很值得商榷,由于不是筆者今天所要討論的范圍,姑且不議。筆者所要討論的是設立上述三種收費制度的合理性與其改革方向的問題。為了行文方便,本文以《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為準,將上述三類收費統稱為行政訴訟收費(廣義),而將第一類收費稱為行政訴訟收費(狹義)。如無特別說明本文中行政訴訟收費均指上述三種收費,即廣義上的行政訴訟收費。
在討論行政訴訟收費時,我們不能考究設立訴訟收費的必要性。概觀設立行政訴訟收費的原因,大抵有以下幾種:設立行政訴訟收費制度。⒈可以減少國家財政支出,減輕人民群眾負擔。⒉有利于增強公民、法人、其它組織的法制觀念,防止濫用訴權。⒊有利于行政機關行使職權,促進依法行政。⒋有利于體現當事人在在訴訟中法律地位的平等。⒌有利于維護國家的主權和經濟利益。但筆者認為上述理由存在著邏輯上的缺陷,也嚴重不符合客觀實際。
行政收費法律規范化思索
當前,行政收費行為極不規范,收費規模過度膨脹,收費資金胡支亂花,無約束的行政壟斷與經濟壟斷并存,集體腐敗與個人腐敗并舉,已超越了社會各階層的承受能力。違規收費屢禁不止,大有愈演愈烈之勢,已成為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
一、我國行政收費制度存在的問題
從我國行政收費的現狀看,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行政收費的設定權限非?;靵y。其表現為:第一,設立行政收費的主體混亂。國家明文規定,行政收費實行中央和省兩級審批。但在現實中,越權立項的情況禁而不止、八方泛濫。許多自行創設的行政規章既沒有法律和行政法規依據,也沒有地方性法規依據。更有甚者,有的地方政府擅自在內部文件中,也為自己或所屬部門設立行政收費項目。層次越低的國家機關在設定行政收費方面的積極性越高。第二,行政收費的名目繁多。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政府機構設立了成干上萬的收費項目。凡是需要政府機構許可、頒發資格證書、出具批準文件的事項,無不收取費用二行政收費可以說已經到了只怕想不到而不怕收不到的地步。第三,收費范圍的異化。在實踐中,自立標準的收費項目中,執法部門、執法人員可以信口開河,隨意調價,以致一些繳費單位和個人苦不堪言。有的收費項目從表面上看具有“有償性”特征,即有關部門在收費的同時,也提洪了某種“服務’,但由于這些服務對繳費人而言。并不具有多大價值,且收費標準往往大幅度超過其真實成本,實質上屬于強制無償的征收行為。行政收費膨脹,加重了納稅人的負擔,扭曲了行政行為,嚴重影響了社會經濟的發展。
(二)有關行政收費的規范性文件缺乏公開性和透明度。征收的法律依據不公開、不透明,很多的征收權所依據的是行政機關內部的文件和規定,有的甚至是已經被廢止了的內部規定仍在作為征收依據使用。在很多情況下交費人根本不清楚哪些該交的,哪些是不該交的,更搞不清楚他們繳納的這些費用有多少是真正交給了國家,真正用在了所謂的交費項目上。面對名目繁多的行政收費,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對人往往無從知曉,不知道哪些屬于合法收費,哪些屬于違法亂收費。行政收費項目的廢止或收費標準的變更也缺乏公開性,面對執法人員收費時的隨意性,行政相對人往往無可奈何。
(三)征收手段不規范,程序不完備。由于我國立法上對行政收費很少規定征收手段及征收程序,因此,某些行政機關在實施征收的過程中可以說無所不用其極,車輛購買者如不交齊所有的費用就別想領到牌證,土地承包戶不按規定交齊費用可能面臨合同被撕毀的厄運,至于農村中因農民交不起各種費用而引起的趕豬、牽羊、扒墻、拆屋事件更是屢見不鮮。
行政收費法律規范化論文
摘要:行政收費膨脹已成為社會吝界普追關注的熱點問題,必須從制度層面予以必要的規制。而將行政收費納入司法審查的范疇,給予行政相對人全面的法律救濟,尤其至關重要。
關鍵詞:行政收費法律規制法律對策
當前,行政收費行為極不規范,收費規模過度膨脹,收費資金胡支亂花,無約束的行政壟斷與經濟壟斷并存,集體腐敗與個人腐敗并舉,已超越了社會各階層的承受能力。違規收費屢禁不止,大有愈演愈烈之勢,已成為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
一、我國行政收費制度存在的問題
從我國行政收費的現狀看,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行政收費的設定權限非常混亂。其表現為:第一,設立行政收費的主體混亂。國家明文規定,行政收費實行中央和省兩級審批。但在現實中,越權立項的情況禁而不止、八方泛濫。許多自行創設的行政規章既沒有法律和行政法規依據,也沒有地方性法規依據。更有甚者,有的地方政府擅自在內部文件中,也為自己或所屬部門設立行政收費項目。層次越低的國家機關在設定行政收費方面的積極性越高。第二,行政收費的名目繁多。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政府機構設立了成干上萬的收費項目。凡是需要政府機構許可、頒發資格證書、出具批準文件的事項,無不收取費用二行政收費可以說已經到了只怕想不到而不怕收不到的地步。第三,收費范圍的異化。在實踐中,自立標準的收費項目中,執法部門、執法人員可以信口開河,隨意調價,以致一些繳費單位和個人苦不堪言。有的收費項目從表面上看具有“有償性”特征,即有關部門在收費的同時,也提洪了某種“服務’,但由于這些服務對繳費人而言。并不具有多大價值,且收費標準往往大幅度超過其真實成本,實質上屬于強制無償的征收行為。行政收費膨脹,加重了納稅人的負擔,扭曲了行政行為,嚴重影響了社會經濟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