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爭議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2 00: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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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爭議研究論文
行政爭議是因行政而起的,那么,只有堅持依法行政,才能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
隨著改革的深入,行政爭議數量在我國日益增多。特別是群體性行政爭議較為突出,占行政爭議的比例增大;涉及城市建設、資源環境、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爭議大量增加,涉及受教育權、勞動權、選舉權等復雜的行政爭議不斷出現。從總體上看,行政爭議呈現增多的趨勢,反映了社會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復雜化,反映了群眾依法維權的意識不斷提高,也反映了行政執法中存在一些問題和行政爭議解決機制尚不健全。
能否有效預防和妥善解決行政爭議,關系到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到社會的和諧穩定,關系到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各級黨委、政府和司法機關應當高度重視,切實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從多方面采取措施,有效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
范行政決策和行政執法行為
行政爭議是因行政而起的,那么,只有堅持依法行政,才能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
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的關鍵在于各級行政機關堅持依法行政,規范行政決策和行政執法行為,切實維護好群眾的合法權益。各級行政機關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依法進行一切行政管理活動。既要嚴格執行實體法規定,又要嚴格執行程序法規定,規范行政執法程序。各級行政機關的領導干部則要樹立正確政績觀,增強依法行政意識,帶頭依法辦事。
行政爭議救濟機制探討
摘要:當前行政爭議在社會矛盾爭議中呈現出越來越突出的趨勢,且越來越復雜化,這就意味著行政爭議救濟的途徑也必須多樣化。但是現狀是行政調解的中立性不足且范圍尚不確定、行政復議的公正性受到質疑,行政訴訟的效率有待提高,紊亂的信訪影響了法律的權威;各種救濟方式的落實情況也不佳。要完善爭議救濟機制,使每個行政爭議都有出口,就要將各種救濟途徑的功能及其優勢弄清楚,它們不再是分散的個體,而是相互銜接彼此配合的整體。
關鍵詞:行政爭議;行政救濟;制度完善
一、什么是行政爭議
爭議產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利益的變動和調整,行政爭議的產生事實上也與利益密不可分。行政爭議與我們所熟知的其他爭議有所不同,它因爭議雙方的地位不對等而自有其特殊性。什么是行政爭議,它的表現形式是怎樣的?它與其他爭議的區別在哪?首先,行政爭議的產生是基于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管理行為。換言之,如果爭議的產生是基于行政主體在其民事行為而不是行使行政職權的話,那么就是民事爭議或是刑事爭議了。其次,爭議的其中一方必然是行政機關,且以其特定的行政行為為前提。最后,行政爭議是公權和私權的較量。引起行政爭議的情況有很大原因是行政主體行為的不規范甚至是違反法律規定,總結有如下表現:一是行使職權超越法律權限;二是適用法律錯誤,或者不嚴格執行;三是不遵守法定程序;四是行政機關的不作為,在行政相對人提出申請時,不進行實質性或形式性審查和處理;最后是行政處罰不公正,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處罰權時沒有根據事實、情節等秉承公平和公正的原則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酌情考量。
二、行政爭議救濟機制概述
(一)行政爭議救濟機制的內涵。一個問題的解決辦法總是多元的,行政爭議的解決途徑更應如此。行政機關是行政爭議的救濟主體這一點毋庸置疑,但救濟主體不僅僅只有行政機關,而行政機關參與的爭議解決不一定都屬于行政爭議救濟途徑,如其對民事爭議的裁決,諸如行政裁決、行政仲裁不屬于行政爭議救濟機制的內容。(二)我國行政爭議救濟的途徑。在行政管理手段日益多元化,爭議情況多發且日益復雜的情況下,法院不堪重負,司法界應努力尋求訴訟外的救濟途徑成為爭議解決的法治路徑。行政爭議救濟機制應當包含各種層次的爭議救濟途徑,才能滿足日益復雜化的爭議解決需求,通過各種途徑的相互銜接、補充,使行政爭議能夠更好的得到解決。行政救濟途徑,是不是將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簡單糅合在一起呢?筆者對此抱著懷疑和批判的態度。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爭議的兩大途徑是沒有任何疑問的,規定的是什么情況可以向什么單位尋求救濟,并且通過某種方式給予救濟。而救濟方式的其中之一就是國家賠償,即行政相對人通過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或其他解決途徑獲得國家的賠償從而達到救濟的目的。很顯然這三者不屬于一個層面的內容,途徑和方式不可混淆在一起討論,而應分別研究。從救濟途徑上看,除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之外,還包括行政調解、信訪、立法救濟等。從方式上看,除了行政賠償,還包括行政補償,停止侵害、賠禮道歉等多種方式。1.調解制度。在我國行政爭議救濟的實踐中,調解一直發揮著重要作用,也漸漸得到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認可,成為一種正式的行政爭議救濟途徑。根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和《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行政復議調解和行政訴訟調解僅限于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和行政賠償、補償案件。雖然調解制度在行政爭議案件中適用的范圍僅限于三類,但是其中因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而導致行政爭議的案件數量就不在少數,這就代表著行政復議調解以及行政訴訟調解還是有著不小的運用空間。2.信訪制度。信訪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始建于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各級政府設立信訪辦公室,接受各種來訪和來信,但主要涉及訴訟信訪和行政爭議信訪。在糾紛日趨復雜多樣的今日,信訪也是人們尋求實際問題得以解決的一種途徑。信訪制度建立的初衷也是黨和政府為了更有效地解決社會矛盾和糾紛。信訪也是我國《憲法》規定的表達利益訴求的主要方式之一,承擔著重要的公民權利救濟功能,但是不能把它視為一種優于司法救濟的主途徑。3.行政復議?!缎姓妥h法》和《行政復議實施條例》的頒布使得行政復議作為一種解決行政爭議的法定、傳統的途徑,在解決行政爭議的過程中比訴訟更有專業性,這個專業性不是指裁判的專業性而是行政機關比起法官更能對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的恰當與否有著更清晰的認識。它比起訴訟更高效、快捷,節約成本。4.行政訴訟。不可否認訴訟是解決爭議的權威途徑,司法機關能夠對行政機關進行監督,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若發現被訴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可判決撤銷、責令及時履行、變更處罰,也可對其提出司法建議,使行政相對人獲得救濟。5.立法救濟。很多行政相對人在權利受到行政機關侵犯的時候,第一反應就是起訴,通過訴訟途徑解決,不斷地去上訴,浪費司法資源不說,有時問題還是得不到解決。憲法和組織法賦予了我們監督行政權的權力,這是對行政機關違法行為的預防同時也是對相對人權利的補救,稱為立法救濟。由人大及其常委會代表人民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權進行監督,改變或撤銷行政機關的決定,以此達到救濟的目的。(三)行政爭議救濟的方式。確定了行政爭議救濟途徑之后,在采取某種救濟途徑之后,應根據公民受侵犯權利的性質和受侵犯的程度來采取相應的救濟方式。針對行政過程中的救濟方式主要有履行、撤銷、變更、補正等。針對行政行為已經造成的損害結果即行政結果上的救濟方式主要有國家賠償、行政補償,還有停止侵害、賠禮道歉等。
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處理原則論文
摘要:關于本訴與他訴的優先問題,理論界傾向性觀點是行政訴訟優先于民事訴訟;在司法實踐中,有三種操作形式,但各有利弊,筆者認為應優先審理決定另一訴訟結果的訴訟。關于訴訟與爭議的優先問題,提出爭議方在收到法院關于關聯的爭議應另行起訴的告知書后,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關鍵詞:爭議順序沖突處理
自1990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施行后,法院須依不同的訴訟法,分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和民事訴訟程序對關聯的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進行審理。如何處理關聯的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的審理順序,即優先審理何者,是理論和實踐均必須予以規范與明確的問題。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進一步完善,為了更有效調整紛繁復雜的社會關系和合理配置資源,行政權的進一步擴大,已是不爭的事實,行政權時刻影響著大量的民事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相互滲透、交叉;同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律意識尤其是行政訴訟意識的增強,唯權、唯上思想的擯棄,一旦行政行為侵犯其民事權益時,已不再聽之任之,而是充分行使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關聯的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的案件將有增無減。因此,從理論上,對關聯的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的審理順序進行探討,為以后立法提供更加科學的理論依據,規范、統一目前司法操作方式,均具有積極意義。
一、關聯的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的概念、特征與表現形式
關聯的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是指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同時存在均需解決的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二爭議內容上具有關聯性,處理結果互為因果或互為前提條件的一種爭議形式。
關聯的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具有如下特征:1、法院已立案受理至少一爭議,但未審理終結。當二爭議均被訴至法院,法院就必須解決二訴訟的審理順序;法院在審理一訴訟的過程中,出現另一須適用其它的訴訟程序審理的爭議時,不能置之不理,也要處理優先解決何者。爭議均未被訴至法院和一爭議或二爭議均已被審理終結,不存在審理順序的沖突。2、關聯的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必須是緊密型的,具有關聯性。關聯性是關聯的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的本質特征。本文所指的關聯性不是哲學意義上的普遍聯系性,其條件有二方面:一是內容上具有關聯性,行政爭議因民事爭議產生或民事爭議因行政爭議產生;二是處理結果上具有因果性或前提條件性,一爭議判決本身依賴于另一爭議的解決,后一爭議雖不構成前一爭議的主要標的,但決定前一爭議的判決結果。3、關聯的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的當事人基本具有吻合性,民事爭議的原、被告是行政爭議的原告、第三人,反之亦然。雖然行政爭議必然有行政主體的參與,行政主體在行政訴訟中充當被告的角色,但行政爭議的其他當事人基本是民事爭議的原、被告。任一爭議的當事人不是另一爭議的當事人,該二爭議就不具有關聯性。4、關聯的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的當事人均已向法院提出主張。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存在當事人未向法院主張的關聯的另一爭議,依照“不訴不理”的民事、行政訴訟基本原則,法院無職權審理未被當事人主張的另一爭議,故無需解決優先審理何爭議的問題。
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處理論文
摘要: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區別在于所解決爭議的性質不同,然而在訴訟實踐中,有些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經常交織在一起,出現了難以區分訴訟屬性以及如何適用程序的問題。本文認為相關聯的爭議雖然在外在表現上大致相同,但基本屬性卻并不相同,可以針對不同情況采取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分別進行或者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兩種方式,解決兩種爭議的交織問題。
關鍵詞:行政訴訟民事訴訟訴訟先后關系附帶訴訟
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構成了一個法治國家司法制度的有機整體,由于三大訴訟的任務、目的、性質和訴訟標的等不同,各類訴訟形成了自身的特點和特有的訴訟原則。但是當一個主體的行為分別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部門時,就會形成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基于兩種法律關系形成的爭議就可能分別按照不同的訴訟程序解決,因此就會產生在審理上的先后順序問題,甚至將不同性質的訴訟合并審理還可能會出現以誰為主、以誰為輔的附帶訴訟問題。本文主要研究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先后關系及附帶問題。
一、一則案例引發的思考
1983年6月,河南省焦作市紡織工業局(下稱紡織局)出資購得房屋三間,在取得市統建住宅指揮部頒發的住宅產權所有證后,交由其下設的紡織工業局供銷經理部(1984年2月更名為“紡織工業局供銷公司”)使用。不久,供銷經理部將購房款交給紡織局。1984年10月,紡織局設立焦作市紡織實業公司(下稱“實業公司”),并將房屋移交實業公司使用。供銷公司與實業公司在紡織局主持下簽訂了移交協議。1988年12月25日,紡織局與實業公司簽訂“房產轉讓協議書”,由實業公司支付紡織局3萬元,取得房屋所有權,雙方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但該房屋由實業公司(1992年更名“焦作市影視器材公司”,下稱“影視公司”)使用至今。1992年12月,供銷公司(后更名為“焦作市紡織集團”,下稱紡織集團)向焦作市房產管理局申請頒發辦理了證號為12161的房屋所有權證,并于1993年4月29日將該房屋賣給高永善。高當日從房管局領取了證號為37121的房屋所有權證。由于該房屋由影視公司下屬的電子光源總店(下稱“光源總店”)使用,該店認為房屋所有權屬于影視公司,拒絕搬出,糾紛遂起。[i]
在轟動一時的“高永善訴焦作市影視器材公司房產糾紛案”中,圍繞三間房屋的所有權爭議,糾紛各方當事人分別進行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歷經焦作市山陽區人民政府、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數次民事審判和行政審判,先后發出八個裁判,歷時五年有余,但糾紛仍沒有解決,至今仍在繼續著,目前尚處于新一輪的行政訴訟和民事再審程序中。
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處理論文
「內容提要」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區別在于所解決爭議的性質不同,然而在訴訟實踐中,有些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經常交織在一起,出現了難以區分訴訟屬性以及如何適用程序的問題。相關聯的爭議雖然外在表現大致相同,但基本屬性卻并不相同,可以針對不同情況采取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分別進行或者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兩種方式來解決兩種訴訟的沖突問題。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在當事人、審理、訴訟期限、上訴和執行等方面都有其特殊性。
「關鍵詞」行政訴訟,民事訴訟,訴訟先后關系,附帶訴訟
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構成了一個法治國家司法制度的有機整體。由于三大訴訟的任務、目的、性質和標的等不同,各類訴訟形成了自身的特點和特有的訴訟原則,但是當一個主體的行為分別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部門法時,就會形成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基于兩種法律關系形成的爭議就可能分別按照不同的訴訟程序解決,因此就會產生審理上的先后順序問題,甚至將不同性質的訴訟合并審理還可能會出現以誰為主、以誰為輔的附帶訴訟問題。本文主要研究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先后關系及附帶訴訟問題。
一、一則案例引發的思考
1983年6月,河南省焦作市紡織工業局(以下簡稱“紡織局”)出資購得房屋三間,在取得市統建住宅指揮部頒發的住宅產權所有證后,交由其下設的紡織工業局供銷經理部(1984年2月更名為“紡織工業局供銷公司”)使用。不久,供銷經理部將購房款交給紡織局。1984年10月,紡織局設立焦作市紡織實業公司(以下簡稱“實業公司”),并將房屋移交實業公司使用。供銷公司與實業公司在紡織局主持下簽訂了移交協議。1988年12月25日,紡織局與實業公司簽訂“房產轉讓協議書”,由實業公司支付紡織局3萬元,取得房屋所有權,雙方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但該房屋由實業公司(1992年更名為“焦作市影視器材公司”,以下簡稱“影視器材公司”)使用至今。1992年12月,紡織工業局供銷公司向焦作市房產管理局申請頒發辦理了證號為12161的房屋所有權證,并于1993年4月29日將該房屋賣給高永善。高當日從房管局領取了證號為37121的房屋所有權證。由于該房屋由影視器材公司下屬的電子光源總店使用,該店認為房屋所有權屬于影視器材公司,拒絕搬出,糾紛遂起。(注:參見王光輝:《一個案件,八份判決-從一個案例看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交叉與協調》,《中外法學》1998年第2期。)
在這個轟動一時的“高永善訴焦作市影視器材公司房產糾紛案”(以下簡稱“高永善案”)中,圍繞三間房屋的所有權爭議,糾紛各方當事人分別進行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歷經焦作市山陽區人民法院、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數次民事審判和行政審判,先后作出8個判決,歷時5年有余,但糾紛仍沒有解決,尚處于新一輪的行政訴訟和民事再審程序中。
行政管理論文: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
行政爭議是因行政而起的,那么,只有堅持依法行政,才能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
隨著改革的深入,行政爭議數量在我國日益增多。特別是群體性行政爭議較為突出,占行政爭議的比例增大;涉及城市建設、資源環境、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爭議大量增加,涉及受教育權、勞動權、選舉權等復雜的行政爭議不斷出現。從總體上看,行政爭議呈現增多的趨勢,反映了社會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復雜化,反映了群眾依法維權的意識不斷提高,也反映了行政執法中存在一些問題和行政爭議解決機制尚不健全。
能否有效預防和妥善解決行政爭議,關系到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到社會的和諧穩定,關系到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各級黨委、政府和司法機關應當高度重視,切實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從多方面采取措施,有效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
范行政決策和行政執法行為
行政爭議是因行政而起的,那么,只有堅持依法行政,才能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
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的關鍵在于各級行政機關堅持依法行政,規范行政決策和行政執法行為,切實維護好群眾的合法權益。各級行政機關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依法進行一切行政管理活動。既要嚴格執行實體法規定,又要嚴格執行程序法規定,規范行政執法程序。各級行政機關的領導干部則要樹立正確政績觀,增強依法行政意識,帶頭依法辦事。
司法局行政爭議指導意見
為及時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案件的發生,現就貫徹落實區政府辦公室青南政辦發[2012]86號《關于健全行政爭議解決機制加強行政復議工作的意見》,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調解與人民調解銜接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行政復議調解與人民調解銜接機制。加強與區政府法制辦的配合,積極參與行政復議調解工作,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化解矛盾糾紛的獨特優勢,推進人民調解與行政爭議調解緊密結合。
(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區司法局與法制辦每季召開一次聯席會議,研究行政復議調解與人民調解工作開展情況及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促進工作的深入開展;
(二)建立聯絡員機制,由街道司法所長擔任聯絡員,負責上報管區內發生的行政復議案件的有關情況,為上級業務部門掌握和了解工作動態提供第一手資料;
(三)建立情況通報制度,邀請法制辦定期對轄區行政復議調解情況共同進行通報分析,制定解決問題的辦法和措施;
(四)建立培訓機制,定期對街道社區調解組織人員進行行政復議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不斷提高調解行政復議糾紛的水平。
化解行政爭議探究論文
行政爭議是因行政而起的,那么,只有堅持依法行政,才能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
隨著改革的深入,行政爭議數量在我國日益增多。特別是群體性行政爭議較為突出,占行政爭議的比例增大;涉及城市建設、資源環境、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爭議大量增加,涉及受教育權、勞動權、選舉權等復雜的行政爭議不斷出現。從總體上看,行政爭議呈現增多的趨勢,反映了社會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復雜化,反映了群眾依法維權的意識不斷提高,也反映了行政執法中存在一些問題和行政爭議解決機制尚不健全。
能否有效預防和妥善解決行政爭議,關系到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到社會的和諧穩定,關系到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各級黨委、政府和司法機關應當高度重視,切實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從多方面采取措施,有效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
范行政決策和行政執法行為
行政爭議是因行政而起的,那么,只有堅持依法行政,才能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
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的關鍵在于各級行政機關堅持依法行政,規范行政決策和行政執法行為,切實維護好群眾的合法權益。各級行政機關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依法進行一切行政管理活動。既要嚴格執行實體法規定,又要嚴格執行程序法規定,規范行政執法程序。各級行政機關的領導干部則要樹立正確政績觀,增強依法行政意識,帶頭依法辦事。
行政處分爭議探究論文
「摘要」將行政處分爭議納入法院訴訟,是完善公務員權利救濟制度的需要,并有利于行政機關提高依法行政和管理公務員水平,有利于提高行政訴訟的實際效果。行政處分爭議具備提起行政訴訟的條件。將行政處分納入行政訴訟符合行政訴訟制度的要求,突破行政處分不可訴法律規定的時機已經成熟,也是對國外公務員管理先進經驗的有益借鑒。
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實施多年后,去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又已于今年1月1日實施。但是,面對一個個因不服行政機關處分決定而想尋求法院討個公道的公務員仍然一臉無奈地走出法院,筆者認為,對行政處分的可訴性進行探討非常必要。
行政處分[i]是指行政機關對違紀違法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務員所施行的懲戒措施。由于它是行政機關內部的紀律責任措施,所以又稱行政責任方式或內部行政法律責任承擔方式。[ii]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我國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公務員不服行政機關的獎懲決定不能提起行政訴訟,所以,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決定一直被排除在訴訟之外,行政處分決定的終局權被賦予了行政機關。隨著國家民主與法制建設的不斷加強、公民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和依法治國方略的不斷推進,行政處分的這種不可訴性已越來越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本人認為:將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決定納入行政訴訟,既是當前形勢發展的迫及需要,在理論上也是可行的。
一、將行政處分爭議納入法院訴訟的必要性
將行政處分爭議納入法院訴訟的必要性,突出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將行政處分爭議納入法院訴訟是完善公務員權利救濟制度的需要
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制度
第一條為妥善處理社會保險行政爭議,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依法行使職權,根據勞動法、行政復議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社會保險行政爭議,是指經辦機構在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經辦社會保險事務過程中,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爭議。
本辦法所稱的經辦機構,是指法律、法規授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專門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事務的工作機構。
第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經辦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經辦機構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經辦機構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社會保險行政爭議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經辦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或者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為本單位的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機構(以下簡稱保險爭議處理機構),具體負責社會保險行政爭議的處理工作。
第五條經辦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采用復查和行政復議的方式處理社會保險行政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