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資訊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2 02:5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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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資訊

行政資訊公開研究論文

一、行政資訊公開何以重要?

(一)行政資訊公開界說

行政資訊是行政主體在行使職權過程中所形成的各種“記錄”,它包括筆錄、書信、書籍、圖片、刻印、照片、微縮影片、錄音帶、可以機器讀出的記錄與其他非具有固定形式或特征的文件資料及記錄影印或復制的各種信息。行政資訊公開是行政主體根據職權或者行政相對人請求,將行政資訊向行政相對人或者社會公開展示,并允許查閱、摘抄和復制。

專制政府的習慣于秘密行政的各種制度顯然排斥了公民對國家事務有知的權利,相應地,行政資訊公開也就無從談起。凡是民主制度比較發達的國家,一般都承認公民有要求政府公開資訊的權利。從歷史上看,瑞典于1766年通過《新聞自由法》(FreedomofPressAct)承認公民有請求政府公開資訊的權利。美國在1946年行政程序法中也作出相應的規定。但因該法規定,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或者有“正當理由”,可以拒絕提供行政資訊,所以它受到了社會民眾的強烈指責。在這樣的背景下,美國于1966年制定了“資訊自由法”(FreedomofInformationAct,簡稱FOIA)。即便如此,“美國在行政公開方面的立法比其它西方國家早,而且更為完備,在一定程度上對其他西方國家起了示范作用。”[1]至今,法國、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中國臺灣等國家和地區實施了有關行政資訊公開的立法。[2]

行政資訊公開之所以成為20世紀行政法發展的一個重要主題,成為法治社會普遍關注的一個話題,至少與下列幾個方面的因素有關:

1.公民知情權獲得了憲法確認。20世紀50年代之前,公民知情權在憲法上沒有獲得應有的地位,被排除在基本權利之外。194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第59號決議宣布知情權為基本人權之一。1948年聯合國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進一步規定,人人享有通過任何媒介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的自由。而當時的西德基本法則在第5條第1項以“自由地從一般可允許的來源獲得消息的權利”之表述,確立了知情權為公民基本權利之一。且西德基本法第1條第3項的規定:“基本權利作為可直接實施的法律,使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承擔義務?!敝螅S多國家的憲法也直接或者間接地確認了作為公民基本權利之一的知情權?!岸鹬?,憲法基本權利具有直接效力即可以作為司法判斷的依據在發達國家已少有例外,且許多第三世界國家也群起效法。時至今日,基本權利的直接效力已成為世界性的一項憲政慣例?!盵3]在這樣的背景下,行政機關公開資訊成了法律上的義務,成為公民可以直接請求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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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資訊公開研究論文

一、行政資訊公開何以重要?

(一)行政資訊公開界說

行政資訊是行政主體在行使職權過程中所形成的各種“記錄”,它包括筆錄、書信、書籍、圖片、刻印、照片、微縮影片、錄音帶、可以機器讀出的記錄與其他非具有固定形式或特征的文件資料及記錄影印或復制的各種信息。行政資訊公開是行政主體根據職權或者行政相對人請求,將行政資訊向行政相對人或者社會公開展示,并允許查閱、摘抄和復制。

專制政府的習慣于秘密行政的各種制度顯然排斥了公民對國家事務有知的權利,相應地,行政資訊公開也就無從談起。凡是民主制度比較發達的國家,一般都承認公民有要求政府公開資訊的權利。從歷史上看,瑞典于1766年通過《新聞自由法》(FreedomofPressAct)承認公民有請求政府公開資訊的權利。美國在1946年行政程序法中也作出相應的規定。但因該法規定,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或者有“正當理由”,可以拒絕提供行政資訊,所以它受到了社會民眾的強烈指責。在這樣的背景下,美國于1966年制定了“資訊自由法”(FreedomofInformationAct,簡稱FOIA)。即便如此,“美國在行政公開方面的立法比其它西方國家早,而且更為完備,在一定程度上對其他西方國家起了示范作用?!盵1]至今,法國、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中國臺灣等國家和地區實施了有關行政資訊公開的立法。[2]

行政資訊公開之所以成為20世紀行政法發展的一個重要主題,成為法治社會普遍關注的一個話題,至少與下列幾個方面的因素有關:

1.公民知情權獲得了憲法確認。20世紀50年代之前,公民知情權在憲法上沒有獲得應有的地位,被排除在基本權利之外。194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第59號決議宣布知情權為基本人權之一。1948年聯合國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進一步規定,人人享有通過任何媒介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的自由。而當時的西德基本法則在第5條第1項以“自由地從一般可允許的來源獲得消息的權利”之表述,確立了知情權為公民基本權利之一。且西德基本法第1條第3項的規定:“基本權利作為可直接實施的法律,使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承擔義務?!敝螅S多國家的憲法也直接或者間接地確認了作為公民基本權利之一的知情權。“二戰之后,憲法基本權利具有直接效力即可以作為司法判斷的依據在發達國家已少有例外,且許多第三世界國家也群起效法。時至今日,基本權利的直接效力已成為世界性的一項憲政慣例。”[3]在這樣的背景下,行政機關公開資訊成了法律上的義務,成為公民可以直接請求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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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資訊公開試析論文

一、行政資訊公開何以重要?

(一)行政資訊公開界說

行政資訊是行政主體在行使職權過程中所形成的各種“記錄”,它包括筆錄、書信、書籍、圖片、刻印、照片、微縮影片、錄音帶、可以機器讀出的記錄與其他非具有固定形式或特征的文件資料及記錄影印或復制的各種信息。行政資訊公開是行政主體根據職權或者行政相對人請求,將行政資訊向行政相對人或者社會公開展示,并允許查閱、摘抄和復制。

專制政府的習慣于秘密行政的各種制度顯然排斥了公民對國家事務有知的權利,相應地,行政資訊公開也就無從談起。凡是民主制度比較發達的國家,一般都承認公民有要求政府公開資訊的權利。從歷史上看,瑞典于1766年通過《新聞自由法》(FreedomofPressAct)承認公民有請求政府公開資訊的權利。美國在1946年行政程序法中也作出相應的規定。但因該法規定,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或者有“正當理由”,可以拒絕提供行政資訊,所以它受到了社會民眾的強烈指責。在這樣的背景下,美國于1966年制定了“資訊自由法”(FreedomofInformationAct,簡稱FOIA)。即便如此,“美國在行政公開方面的立法比其它西方國家早,而且更為完備,在一定程度上對其他西方國家起了示范作用。”[1]至今,法國、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中國臺灣等國家和地區實施了有關行政資訊公開的立法。[2]

行政資訊公開之所以成為20世紀行政法發展的一個重要主題,成為法治社會普遍關注的一個話題,至少與下列幾個方面的因素有關:

1.公民知情權獲得了憲法確認。20世紀50年代之前,公民知情權在憲法上沒有獲得應有的地位,被排除在基本權利之外。194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第59號決議宣布知情權為基本人權之一。1948年聯合國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進一步規定,人人享有通過任何媒介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的自由。而當時的西德基本法則在第5條第1項以“自由地從一般可允許的來源獲得消息的權利”之表述,確立了知情權為公民基本權利之一。且西德基本法第1條第3項的規定:“基本權利作為可直接實施的法律,使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承擔義務?!敝螅S多國家的憲法也直接或者間接地確認了作為公民基本權利之一的知情權?!岸鹬?,憲法基本權利具有直接效力即可以作為司法判斷的依據在發達國家已少有例外,且許多第三世界國家也群起效法。時至今日,基本權利的直接效力已成為世界性的一項憲政慣例。”[3]在這樣的背景下,行政機關公開資訊成了法律上的義務,成為公民可以直接請求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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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資訊公開探究論文

一、行政資訊公開何以重要?

(一)行政資訊公開界說

行政資訊是行政主體在行使職權過程中所形成的各種“記錄”,它包括筆錄、書信、書籍、圖片、刻印、照片、微縮影片、錄音帶、可以機器讀出的記錄與其他非具有固定形式或特征的文件資料及記錄影印或復制的各種信息。行政資訊公開是行政主體根據職權或者行政相對人請求,將行政資訊向行政相對人或者社會公開展示,并允許查閱、摘抄和復制。

專制政府的習慣于秘密行政的各種制度顯然排斥了公民對國家事務有知的權利,相應地,行政資訊公開也就無從談起。凡是民主制度比較發達的國家,一般都承認公民有要求政府公開資訊的權利。從歷史上看,瑞典于1766年通過《新聞自由法》(FreedomofPressAct)承認公民有請求政府公開資訊的權利。美國在1946年行政程序法中也作出相應的規定。但因該法規定,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或者有“正當理由”,可以拒絕提供行政資訊,所以它受到了社會民眾的強烈指責。在這樣的背景下,美國于1966年制定了“資訊自由法”(FreedomofInformationAct,簡稱FOIA)。即便如此,“美國在行政公開方面的立法比其它西方國家早,而且更為完備,在一定程度上對其他西方國家起了示范作用?!盵1]至今,法國、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中國臺灣等國家和地區實施了有關行政資訊公開的立法。[2]

行政資訊公開之所以成為20世紀行政法發展的一個重要主題,成為法治社會普遍關注的一個話題,至少與下列幾個方面的因素有關:

1.公民知情權獲得了憲法確認。20世紀50年代之前,公民知情權在憲法上沒有獲得應有的地位,被排除在基本權利之外。194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第59號決議宣布知情權為基本人權之一。1948年聯合國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進一步規定,人人享有通過任何媒介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的自由。而當時的西德基本法則在第5條第1項以“自由地從一般可允許的來源獲得消息的權利”之表述,確立了知情權為公民基本權利之一。且西德基本法第1條第3項的規定:“基本權利作為可直接實施的法律,使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承擔義務?!敝螅S多國家的憲法也直接或者間接地確認了作為公民基本權利之一的知情權?!岸鹬?,憲法基本權利具有直接效力即可以作為司法判斷的依據在發達國家已少有例外,且許多第三世界國家也群起效法。時至今日,基本權利的直接效力已成為世界性的一項憲政慣例?!盵3]在這樣的背景下,行政機關公開資訊成了法律上的義務,成為公民可以直接請求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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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信息主動公開制度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主動公開是與被動公開相對的一種公開方式,它在各國行政公開制度中均占有重要位置。我國目前實行的行政信息公開制度主要是主動公開。公開信息已經演變成政府的一項新職能,因此,首先必須由相關的機構和人員來履行這一職責;其次,應當完善主動公開的保障制度;再次,應當建立人大的監督保障制度。

[關鍵詞]行政信息主動公開被動公開

行政信息的主動公開是與被動公開相對的一種公開方式,它在各國行政公開制度中均占有重要地位。由于各國行政信息公開法的調整范圍不盡相同,因此,雖然有的國家的行政信息公開法沒有規定主動公開制度⑴,但卻不能否認其它立法對主動公開制度的確認。主動公開仍然是行政信息公開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仍有必要充分研究這一公開制度,以便根據我國的國情建立我國的主動公開制度。

一、主動公開的含義及特點

對于何為主動公開,我國學者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了論述,有的從主動公開的具體途徑和方法上論述,認為“主動公開是指政府主動地在有關的公開出版物上公布政府信息,或者以通告、告示、布告、公告等方式公開政府信息?!雹朴械膹男姓黧w法定義務的角度論述主動公開,即認為“主動公開是指國家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按照法律規定的義務主動將國家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的有關情況登載在有關報紙上、公報上或者國家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主動公開有關情況的一種公開方式?!雹请m然上述觀點對主動公開的表述有所不同,但從公開的啟動方式上而言,兩種觀點并無實質上的差別。在主動公開的存在方式上,兩種觀點均認為主動公開既表現為行政主體在具體程序中的公開,如行政處罰、行政裁決中的告知、說明理由等,又表現為非具體程序中的公開,如抽象行為、行政政策的公開等,前者由行政程序法規定,后者有專門的法律規定。限于篇幅,筆者僅就行政主體在非具體程序中的主動公開展開討論,即行政信息的主動公開是指行政主體基于法律規范的強制性規定在非具體行為程序中積極公開特定信息的公開方式。與行政主體基于申請的被動公開不同,主動公開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主動公開的實施不是基于公民的申請,而是基于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是先有申請而后公開,而是在沒有任何申請的情況下的公開,因此,主動公開又可稱為無須申請的公開。與基于申請的被動公開在啟動方式上存在明顯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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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化政府發展分析論文

「摘要」本文旨在從理論上探討電子化政府之意涵及其在世界幾個主要發達國家的推動與發展,并在此基礎上對未來電子化政府的發展進行了初步展望。全文共分為六個部分,分別為電子化政府之定義、電子化政府之起源、電子化政府之應用形式、電子化政府質內容、電子化政府之推動及電子化政府之未來發展趨勢。

「關鍵詞」電子化政府;資訊科技;網際網路

一、電子化政府之定義

有關電子化政府的定義有學者觀點與官方觀點之區分。

(一)學者觀點

1、西方學者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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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化政府意涵分析論文

「摘要」本文旨在從理論上探討電子化政府之意涵及其在世界幾個主要發達國家的推動與發展,并在此基礎上對未來電子化政府的發展進行了初步展望。全文共分為六個部分,分別為電子化政府之定義、電子化政府之起源、電子化政府之應用形式、電子化政府質內容、電子化政府之推動及電子化政府之未來發展趨勢。

「關鍵詞」電子化政府;資訊科技;網際網路

一、電子化政府之定義

有關電子化政府的定義有學者觀點與官方觀點之區分。

(一)學者觀點

1、西方學者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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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化政府研究論文

「摘要」本文旨在從理論上探討電子化政府之意涵及其在世界幾個主要發達國家的推動與發展,并在此基礎上對未來電子化政府的發展進行了初步展望。全文共分為六個部分,分別為電子化政府之定義、電子化政府之起源、電子化政府之應用形式、電子化政府質內容、電子化政府之推動及電子化政府之未來發展趨勢。

「關鍵詞」電子化政府;資訊科技;網際網路

一、電子化政府之定義

有關電子化政府的定義有學者觀點與官方觀點之區分。

(一)學者觀點

1、西方學者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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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化政府的意涵研究論文

「摘要」本文旨在從理論上探討電子化政府之意涵及其在世界幾個主要發達國家的推動與發展,并在此基礎上對未來電子化政府的發展進行了初步展望。全文共分為六個部分,分別為電子化政府之定義、電子化政府之起源、電子化政府之應用形式、電子化政府質內容、電子化政府之推動及電子化政府之未來發展趨勢。

「關鍵詞」電子化政府;資訊科技;網際網路

一、電子化政府之定義

有關電子化政府的定義有學者觀點與官方觀點之區分。

(一)學者觀點

1、西方學者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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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化政府發展分析論文

一、電子化政府之定義

有關電子化政府的定義有學者觀點與官方觀點之區分。

(一)學者觀點

1、西方學者觀點

McGinnis在討論電子化政府時,認為電子化政府指的是政府在任何時候、任何地點,提供任何人所需要的服務,而這項服務不僅是讓每一個人得到欲尋求的答案,也是讓每個人得到實質上的服務。因此,電子化政府是使用各種硬體、軟體工具建立一個政府與政府間、政府與民眾間的溝通橋梁。Canales則認為,電子化政府是政府改變提供給民眾的服務型式,民眾可不分晝夜地輕易滿足其需求,而民眾滿足需求的地點不是在政府機構之辦公地點,而是在網際網路上。JoshuaDean說,電子化政府即為政府運用現今科技的優點提供給民眾更多及更好的資訊與服務。Rowena和Caroline認為,電子化政府是政府提供給民眾一個實現自身權益的管道。Forman認為,電子化政府是利用數位科技(digitaltechnology)針對政府之作業模式做某種程度的改變,而這些改變使得政府的服務更加有效率。為了實現這個理想,人們利用本身的智慧,將科技的力量發揮到極限,而這股發揮至極限的力量所產生的效益,將使得政府的作業流程簡化、作業成本降低、工作效能提高。Relyea及Shuler認為,電子化政府是政府發揮其功能的一種表現,透過資訊科技的使用,提供社會大眾訊息的傳遞、資訊的流通、公共事務的服務,以提升政府作業的效率。[1]

2、我國臺灣地區學者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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