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3 10: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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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制度

財務預測信息披露制度的構建

摘要:當前,國內證券市場尚不規范,上市公司的財務預測信息披露還存在著一系列問題。本文主要從國內上市公司財務預測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問題入手,重點對其相關的完善措施進行了分析和探討,希望給行業相關人士一定的參考和借鑒。

關鍵詞:上市公司;財務預測;信息披露

一、引言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向外界提供預測性的財務信息成為當前上市公司對外提供財務報告的一項重要內容。所謂的預測性財務信息又被稱為未來導向信息或者前瞻性信息,指的是在決策有用觀念的指導下,上市公司能夠對以后可能出現的狀況而編制具體的財務信息。

二、國內上市公司在財務預測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1.財務預測信息編制與披露的法律、法規以及制度建設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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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信息披露制度探究論文

一、研究背景

綜觀國際保險業的發展歷程,20世紀90年代以后,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和保隊全球化的進一步拓展,世界各國保險市場之間的聯系更加緊密,保險機構間的競爭愈發激烈。特別是在衍生保險產品創新迅猛發展以及保險市場網絡化、信息化的新形勢下,經濟中不確定因素急劇增長,潛在的保險風險逐漸顯現,破產危機頻頻爆發。據統計,20世紀70年代末到90年代中期,全世界共有600多家保險公司出現償付能力問題,其中美國占60%以上,歐州占10%左右。以美國為例,從20世紀7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美國保險業曾出現過較大規模的償付能力危機,僅就壽險公司而言,經營失敗的數量達300多家。20世紀90年代后期,日本壽險公司出現了大規模倒閉現象。特別是1997年爆發的亞洲金融危機給東南亞各國的經濟造成一系列不良后果,白1997年“日產生命”破產以后,日本先后共有7家壽險公司倒閉,給世界壽險業帶來巨大震動。探析近些年來全球爆發的保險償付能力危機,就會發現不能承擔的高信用率即預定利率,資產風險過于集中,流動性差,缺乏風險管理的制度、技術和資本,缺乏全球性監管的有效措施是保險風險日益增強的深層原因。而保險會計體系缺乏透明度、保險業過度的信息屏蔽、市場約束力量薄弱是造成保險體系累積性風險,導致全球償付危機的重要根源。增加保險運行透明度、規范信息披露制度已成為當今保險業運行與監管的重要問題。因此,在國際上加強和改善保險會計信息披露制度,已成為完善監管制度、進行有效監管的重要內容。

當前我國正處于保險經濟體制改革的關鍵時期,我國保險市場已處于完全開放狀態,保險體系逐步與國際保險體系全面接軌,大量的外資保險公司正在迅速進駐我國市場,我國保險機構面對來自跨國金融集團的強力挑戰,保險市場的競爭愈來愈激烈。提高保險公司信息披露水平是我國進一步完善市場經濟體制,強化市場約束,提高保險信息透明度的必然要求和參與國際保險競爭的重要條件。上市保險公司的日益增多,保險公司業務的創新,保險公司對新興技術的采用,保險會計信息的透明化、明朗化、公開化已成為保險公司必須履行的一項強制性義務。因此,保險公司如何進行會計信息披露滿足各方決策需要成為會計、保險、證券理論界和實務界愈為關注的課題。本文試圖通過國外保險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文獻綜述和比較研究,對我國保險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作出理論上的闡釋,提出現實的構想與設計。

二、國外關于保險會計信息披露的文獻綜述

(一)控制論中對有關“信息”概念的分析

按照控制論創始人維納的理論,信息是消除不確定性的東西,是對人類社會活動、經濟活動的客觀反饋,是對事物本質的傳導,它具有事物自身反映的真實性、相關性和及時性。在不確定的現實環境中,經濟主體的決策主要依賴于信息。所謂信息披露也主要就是傳遞信息計量的過程,并將信息計量的結果用一定的形式傳遞給外部信息使用者以便于他們決策。由于信息成本及公共品等原因,經營者一般不愿或盡量少披露信息,造成在經營者(信息供給方)和投資者與債權人(信息需求方)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以及信息分布的不均衡。更嚴重的是,因受經濟利益驅動,還可能出現市場欺詐和市場操縱,嚴重危害了市場經濟的發展。因此,建立統一協調的信息披露制度,約束信息供給方的行為,對于增強經濟運行透明度、維護市場經濟的有序運行具有重大的意義,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與否直接決定著市場運作的效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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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信息披露制度研究論文

一、國外關于保險會計信息披露的文獻綜述

(一)控制論中對有關“信息”概念的分析

按照控制論創始人維納的理論,信息是消除不確定性的東西,是對人類社會活動、經濟活動的客觀反饋,是對事物本質的傳導,它具有事物自身反映的真實性、相關性和及時性。在不確定的現實環境中,經濟主體的決策主要依賴于信息。所謂信息披露也主要就是傳遞信息計量的過程,并將信息計量的結果用一定的形式傳遞給外部信息使用者以便于他們決策。由于信息成本及公共品等原因,經營者一般不愿或盡量少披露信息,造成在經營者(信息供給方)和投資者與債權人(信息需求方)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以及信息分布的不均衡。更嚴重的是,因受經濟利益驅動,還可能出現市場欺詐和市場操縱,嚴重危害了市場經濟的發展。因此,建立統一協調的信息披露制度,約束信息供給方的行為,對于增強經濟運行透明度、維護市場經濟的有序運行具有重大的意義,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與否直接決定著市場運作的效率水平。

(二)信息論中有關“信息”概念的分析

信息論創始人申農(c.E.Shannon)從信息量的角度出發,認為信息是人們對事物了解的不確定性的度量,每一次信息的獲取都是一次減少或消除事物的不確定性的過程。申農提出的信息可以用兩次不定性之差來表示,即:I=S(Q/X)-S(Q/x‘)上式中,I代表信息,Q表示對某事的疑問,s表示不確定性,x為收到信息前關于Q的知識,x’為收到信息后關于Q的知識。該式表示的意思是,如果消息的內容是收到人已知的,那么該人收到消息后就不會引起知識的變化,不定性沒有消除或減少;反之,如果收到人對消息的內容事先并不知道,那么收到后就會引起知識的變化,不確定性就有所減少或消除。因此,從上式可以看出,只有通過信息擁有者的信息處理和傳遞,才能消除由于信息不充分、不對稱引發的事物不確定性,減少對系統內外部事物的不利影響。

(三)關于保險信息的不對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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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信息披露制度分析論文

一、研究背景

綜觀國際保險業的發展歷程,20世紀90年代以后,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和保隊全球化的進一步拓展,世界各國保險市場之間的聯系更加緊密,保險機構間的競爭愈發激烈。特別是在衍生保險產品創新迅猛發展以及保險市場網絡化、信息化的新形勢下,經濟中不確定因素急劇增長,潛在的保險風險逐漸顯現,破產危機頻頻爆發。據統計,20世紀70年代末到90年代中期,全世界共有600多家保險公司出現償付能力問題,其中美國占60%以上,歐州占10%左右。以美國為例,從20世紀7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美國保險業曾出現過較大規模的償付能力危機,僅就壽險公司而言,經營失敗的數量達300多家。20世紀90年代后期,日本壽險公司出現了大規模倒閉現象。特別是1997年爆發的亞洲金融危機給東南亞各國的經濟造成一系列不良后果,白1997年“日產生命”破產以后,日本先后共有7家壽險公司倒閉,給世界壽險業帶來巨大震動。探析近些年來全球爆發的保險償付能力危機,就會發現不能承擔的高信用率即預定利率,資產風險過于集中,流動性差,缺乏風險管理的制度、技術和資本,缺乏全球性監管的有效措施是保險風險日益增強的深層原因。而保險會計體系缺乏透明度、保險業過度的信息屏蔽、市場約束力量薄弱是造成保險體系累積性風險,導致全球償付危機的重要根源。增加保險運行透明度、規范信息披露制度已成為當今保險業運行與監管的重要問題。因此,在國際上加強和改善保險會計信息披露制度,已成為完善監管制度、進行有效監管的重要內容。

當前我國正處于保險經濟體制改革的關鍵時期,我國保險市場已處于完全開放狀態,保險體系逐步與國際保險體系全面接軌,大量的外資保險公司正在迅速進駐我國市場,我國保險機構面對來自跨國金融集團的強力挑戰,保險市場的競爭愈來愈激烈。提高保險公司信息披露水平是我國進一步完善市場經濟體制,強化市場約束,提高保險信息透明度的必然要求和參與國際保險競爭的重要條件。上市保險公司的日益增多,保險公司業務的創新,保險公司對新興技術的采用,保險會計信息的透明化、明朗化、公開化已成為保險公司必須履行的一項強制性義務。因此,保險公司如何進行會計信息披露滿足各方決策需要成為會計、保險、證券理論界和實務界愈為關注的課題。本文試圖通過國外保險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文獻綜述和比較研究,對我國保險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作出理論上的闡釋,提出現實的構想與設計。

二、國外關于保險會計信息披露的文獻綜述

(一)控制論中對有關“信息”概念的分析

按照控制論創始人維納的理論,信息是消除不確定性的東西,是對人類社會活動、經濟活動的客觀反饋,是對事物本質的傳導,它具有事物自身反映的真實性、相關性和及時性。在不確定的現實環境中,經濟主體的決策主要依賴于信息。所謂信息披露也主要就是傳遞信息計量的過程,并將信息計量的結果用一定的形式傳遞給外部信息使用者以便于他們決策。由于信息成本及公共品等原因,經營者一般不愿或盡量少披露信息,造成在經營者(信息供給方)和投資者與債權人(信息需求方)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以及信息分布的不均衡。更嚴重的是,因受經濟利益驅動,還可能出現市場欺詐和市場操縱,嚴重危害了市場經濟的發展。因此,建立統一協調的信息披露制度,約束信息供給方的行為,對于增強經濟運行透明度、維護市場經濟的有序運行具有重大的意義,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與否直接決定著市場運作的效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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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銀行債務融資的信息披露制度

我國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現狀和主要問題

近年來,在“十一五”計劃的引導下,國內經濟穩定增長,證券資本市場持續發展,直接融資占社會融資總額比例不斷提升。2012年社會總融資已突破15萬億元,債券融資占比已達14.3%,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在公司信用類債券融資結構比例不斷增加,2012年全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占比高達74.8%。在“十二五”提高直接融資占企業網融資比重的政策支持下,預計今后參與直接融資的發行企業將進一步擴大,直接融資支持實體經濟的深度、廣度將進一步延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遵循交易商協會規定的注冊制,發行企業充分、準確、及時的進行信息披露是其核心。2008年,交易商協會了《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信息披露規則》(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規則》”),提出了對信息披露的系統性規定,突出信息披露應真實、準確、完整,系統性地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信息披露體系進行規范,并于2012年5月在此基礎上進行了修訂。信息披露制度是債券市場的基礎性制度,信息直接決定了債券的價格和需求,是債券市場健康發展的關鍵要素。與擁有龐大的授信執行隊伍執行代購管理的銀行貸款相比,對于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債券市場而言,投資人僅能通過發行企業披露的信息,包括募集說明書、財務信息、重大事項公告等,對發行企業的經營及財務狀況、償債能力與資信狀況進行評價,進而做出投資決策。因此發行人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披露公司信息,對債券市場定價、交易、投資至關重要。在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加速擴容的情況下,參與直接融資的發行企業數量增速較快,信息披露在真實性、及時性方面開始出現問題。(一)信息披露真實性與準確性存在瑕疵2008年以來,山東海龍股份有限公司通過財務造假從銀行間債市圈得14億元資金。2010年12月,證監會山東監管局通過現場檢查揭開了山東海龍的圈錢秘密。在檢查中,監管機構發現了以下問題:對外擔保違規、財務核算差錯舞弊以及重大信息隱瞞。2010年底,公司未履行擔保程序和及時披露義務,對外擔保(未包括合并報表范圍內的擔保)金額達4.23億元,占2010年末凈資產的43.9%。2011年12月10日,公司了更正公告,對其2008-2010年的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進行大幅不利更正,共涉及20余項項目調整的會計差錯。公司的會計舞弊包括虛減資產及負債、虛增資產及收入、低估成本和減值準備、財務費用核算延遲及差錯、隱瞞大額債務,以及擅自注銷長期借款及應付利息等。2012年2月《每日經濟新聞》報道,陜西曲江文化產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在其“2011年第一期短期融資券募集說明書”中提及渭河城市運動公園項目時,不但隱匿了高爾夫球場,而且在上述項目手續未能備齊的情形下,在募集說明書中提出項目手續已齊備。另外,募集說明書中存在多處前后矛盾、與事實不符的表述,例如項目投資額度、建設工期在募集說明書中出現前后矛盾,將項目表述為由第三方代建,與自建的實際情況不符。(二)信息披露存在滯后現象《信息披露規則》規定,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發行企業須在每年4月30日、8月31日、10月31日前披露其財務信息。近年來,多家發行認為未能在規定時點前披露財務信息,為投資人對其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償債能力等的判斷帶來不便。此外,發行人在債券存續期間發生影響經營或償債能力的重大事項時,信息披露往往存在滯后現象。例如,重大交易合同簽訂后數月才披露相關信息。(三)發行企業缺乏信息披露主動意識我國企業債券市場從產生到發展歷時較短,發行企業在早期僅限于評級較高的優質大型企業,近年來隨著債券市場的發展,發行企業數量得以迅速增加,加之信息披露相關制度基礎也屬于起步階段等現狀,大部分發行企業缺乏主動的信息披露意識。例如,對企業生產安全出現事故、企業簽訂重大交易合同、企業涉及重組合并等事項發生后的隱瞞披露。

美國信息披露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美國債券市場以信息披露為核心,企業債券在發行時按要求披露相關信息,如果披露的文件對重大事項、重要信息有多處錯誤陳述或隱瞞,債券投資人有權提起法律訴訟,要求發行企業賠償損失。如果在債券募集說明書或在債券發行過程中的口頭聯絡中存在重大錯誤陳述、誤導與隱瞞重大事項的,當事人有權要求發行企業賠償其損失。債券進入流通交易后,發行企業不僅要定期披露其經營及財務狀況,還要對重大事件進行披露。如2001年當美國安然公司精心策劃的財務造假丑聞被揭穿,在其破產后的7個月內,薩班斯法案正式生效,其中針對上市公司CEO和CFO有兩條嚴格規定:第一,要求上市公司CEO和CFO保證向美國證監會提交的財務報告真實可靠;第二,要求上市公司CEO作出與財務相關的內控有效的聲明,如果出現問題,CEO和CFO將為此承擔刑事責任。

對策建議

我國債券市場信息披露體系建設起步較晚,無論從信息披露范圍還是其詳細程度,與成熟市場相比仍有較大差距。美國證券信息披露制度的發展歷程為我國提供了借鑒。未來我國債券市場信息披露體系的完善,需在提高市場效率的同時,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約束,保護投資者權益。(一)發行企業樹立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意識債券發行信息和交易信息對交易型投資者的策略有較大影響,而債券發行企業經營情況、償債能力以及信用狀況則決定了投資型投資者的投資決策。在發行企業債券融資過程中,由于信息不對稱,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必然存在。為避免上述風險給投資者帶來損失,投資者將持續關注發行企業在債券存續期間發生的有可能影響其未來經營甚至償還債券本息的重大事件。歸根結底,發行企業主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進行信息披露是維護市場健康良性發展的原動力。在自身管理體制方面,發行企業在債券發行前,須熟知債券發行與存續期內相關法律法規、制度指引以及自律規則,為進入資本市場并維護市場和諧做好準備;夯實本企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基礎,明確信息披露職責分工與負責部門,規范信息匯報溝通機制,落實信息披露對外聯絡部門,建立內部授權機制。在信息披露具體工作方面,發行企業須在保證公司內部重大信息傳導的有效性與及時性的前提下,真實、準確、完整的陳述事件內容、對發行人本身償債能力的影響。另外,對于已披露信息的更正說明,須客觀陳述更正原因以及變更后的影響,并確保更正說明披露的時效性。(二)中介機構做好盡職督導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在交易商協會注冊體系下,實行市場成員自律管理模式。中介機構特別是主承銷商作為交易商協會與發行企業溝通的橋梁,其盡責履職是促進市場健康發展的潤滑劑。在自律管理模式下,交易商協會制定了《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商后續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并于2010年4月。根據指引規定,主承銷商需盡職勤勉地持續對發行企業進行培訓與提示,促進發行企業對《信息披露規則》有全面、充分的認識;督導發行企業建立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促使信息披露的信息收集匯總與審批流程落實到發行企業日常工作當中。(三)監管機構加大債券市場信息披露管理力度隨著近年來市場規??焖侔l展和發行人群體日益擴大,市場運行也面臨更大挑戰,監管機構加大債券市場信息披露管理力度日趨重要。美國債券市場環境的良性發展得力與監管機構對發行人在信息披露的深度、廣度與及時性方面的嚴格監督與獎懲。我國適時借鑒國外先進制度體系與管理機制尤為重要。交易商協會不斷對信息披露違規行為進行總結,對原《信息披露規則》進行修訂,并在2012年5月了新版規則,在重大事項的披露要求方面有了程度更深、維度更廣的開拓。人民銀行亦于2012年針對我國債券市場信息披露管理草擬相關管理辦法。除信息披露內容不斷完善和進一步明確外,人民銀行、交易商協會等監督管理機構可充分發揮監管職能與市場自律組織功能,加強對主承銷商、信用評級機構等中介機構和發行企業的管理與督導,督促發行企業履行其市場主體與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的會員義務,不斷強化發行企業意識,適當借鑒美國市場信息披露方面的懲戒機制;推動主承銷商切實履行中介機構職能,引導主承銷商發揮債券發行過程中主動服務意識,利用主承銷商客戶資源優勢,深入傳導信息披露重要性與披露要求,旨在最終強化發行人信息披露意識與投資人保護義務;規范信用評級機構評級標準,適當對中介機構進行培訓指導,建立工作評價指標與通報機制;落實市場自律處罰機制,對市場成員起到切實的鞭策激勵作用;進一步完善行政監管、自律規范和中介機構一線監測的多層次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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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預測性信息披露制度論文

引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現代證券監管制度的核心內容與基石。在我國證券市場中,立法疏漏和監管不力使得上市公司預測性信息披露實質上已經構成了信息披露的主要違規行為類型之一。上市公司ST廈新2001年度業績預告變臉事件曾經引起證券市場的廣泛關注和討論。

2002年1月22日廈新電子刊登公告稱,由于2001年度公司在產品結構調整、尋求新的利潤增長點方面獲得了成功,經營業績有較大幅度提高,經公司財務部門初步測算,2001年度基本可以實現扭虧為盈。2002年4月5日,該公司公布預虧公告稱,公司2001年度仍將虧損。2002年4月10日,該公司關于預盈后又預虧的補充說明公告,將預盈后又預虧的原因歸結為公司在初步測算時過于樂觀,以及與會計師事務所在會計政策應用上、對有關費用及其他收入等方面的確認標準上存在差異。2002年4月19日,公司公布年報,虧損金額為7825萬元、每股虧損0.218元。由于2000年該公司已虧損1.74億元,其股票被特別處理。[1]值得注意的是,廈新電子是一只老莊股,1998年7月曾因10送5轉增2題材被炒至41.71元。2002年1月22日該公司預盈公告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7.22元,而預虧公告前一日的收盤價為10.23元,漲幅超過40%。預虧公告一出,市場嘩然,股價也一度跌破上升通道。

2002年5月24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告,對包括廈新電子在內的5家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進行公開譴責。上交所的公告稱,上述公司或延遲重大信息,或信息不夠真實和完整,這些公司的披露行為嚴重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因此予以公開譴責。[2]市場上有投資者呼吁“怎一個‘歉’字了得”,“誰能為投資者買單”?[3]而公司本身卻強調事出有因且“預盈公告后又宣稱預虧的并不止廈新電子一家”[4],投資者和上市公司各執一詞。

類似的預測性信息披露行為是否違反了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應不應當以及接受何種處罰?是否應當對投資者因此而遭受的投資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目前證券監管部門并沒有出臺明確的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2月26日的《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人民法院審理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具有重要的規范作用,而且對中國證券市場穩步健康發展將產生重大影響。但《規定》本身對預測性信息披露也沒有涉及?!兑幎ā返谑邨l明確: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證券法律規定,在證券發行或者交易過程中,對重大事件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時發生重大遺漏、不正當披露信息的行為。問題在于,從本質上說,上市公司的預測性信息都是不存在的事實,不同于已經客觀發生的歷史事件,是否對所有預測性信息的行為都按照虛假陳述對待?預測性信息的披露也不同于一般的事實信息,上市公司以預測性信息本身具有不確定性為由而加以隨意變更,甚至因此造成投資者損失的行為,適用不適用《規定》?本文將借鑒美國預測性信息披露的相關制度,分析目前我國上市公司預測性信息披露的實踐,并提出相應的制度改進建議。

一、預測性信息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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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信息披露制度的國際比較與借鑒

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企業的活動范圍已不再受到國家和地區的限制而走向全球化,相當一部分企業成為跨行業、跨地區經營的企業集團。與之相應的合并會計報表雖然能較完整地反映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經濟資源以及整個企業集團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全貌,但在滿足“服務于信息使用者決策需要”的目標上還存在局限性。對于合并報表存在的先天不足,國際上通行的解決辦法是披露分部信息,并將其作為合并報表的補充。

為了規范分部信息的披露行為,各國會計準則制定機構、證券管理部門以及有關國際組織,紛紛準則或制度,對分部信息披露的適用范圍、分部標準與數量、分部信息的內容、報告期間和披露方式等作出規定,形成了各自的分部信息披露制度。

一、分部信息披露制度的國際比較

1.美國的分部信息披露制度

美國在分部信息披露上有著廣泛的規定。1969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首次要求在冊的上市公司按照行業分部披露公司的有關信息;1976年,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了FASB—14“企業分部財務報告”;隨后,FASB又陸續了一系列與分部信息有關的會計準則和技術公告,如FASB—18、FASB一21、FASB—24。這些準則為企業分部信息的披露提供了規范性指南。

根據上述準則的規定,披露分部信息的范圍限定為公眾持股的上市公司。企業應按行業、主要客戶、國外經營和出口銷售將分部劃分為四類。可報告行業分部的判斷標準是:分部的營業收入、營業利潤(或虧損)、可辨認資產分別占企業合并營業收入、合并營業利潤(或虧損)、合并可辨認資產的10%或以上。主要客戶分部的判斷標準是:其營業收入占合并營業收入的10%或以上。國外經營和出口銷售分部的判斷標準是:其營業收入占合并營業收入的10%或以上,或資產占合并資產總額的10%或以上。此外,還對分部的數量加以限制,要求所有可報告分部來自非相關客戶的合并營業收入,最低應占所有行業分部相應合并營業收入的75%,但應編報的分部最多不超過10個。要求披露的分部信息內容為:行業分部應披露收入、獲利能力。可辨認資產及其他信息;國外經營應披露收入、經營損益、可辨認資產信息;出口銷售應按地區總額披露企業從母國外銷給國外非聯屬企業客戶的銷售收入;主要客戶應逐一披露其銷售情況。對于分部的報告期間,1977年的FASB--18規定,企業不必在中期財務報告中提供分部信息;而成立于1991年4月的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財務報告特別委員會,在經過研究后認為,應在中期報告中披露分部信息,并建議按季度提供分部信息。分部信息的披露方式是單獨編制分部報告,納入企業財務報表體系內,構成整套報表的一個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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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反思論文

【摘要】我國非常重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設,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形成了我國特有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體系。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法律體系包含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三個層面,但存在著缺乏可操作性、責任體系發展不均衡等問題,應盡快完善。

【關鍵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框架;責任體系

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關系一個行業,甚至是整個市場經濟秩序的穩定,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也因此成為了投資人,乃至公眾關注的主要焦點之一。一套健全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機制是營造良好市場秩序所需要的,同時對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健全的法律規制也是維護市場秩序良性發展的必不可少要素。學界關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礎理論也眾說紛紜,[①]因此認真研究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關規范性文件,必將裨益于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和完善。

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框架

在我國,有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規范性文件共同構成了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體系,這個體系中存在著如下框架:

第一層次是以《證券法》為核心的基本法律?!蹲C券法》是整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法律,也是核心法律。證券法中關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其監管的相關規定包括如下內容:1.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2.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請文件后,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預先披露有關申請文件。3.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4.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5.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等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相關責任人以及承銷的證券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6.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應當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媒體,同時供社會公眾查閱。7.證券交易所應當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準確地披露信息。8.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罰款。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罰款。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蹲C券法》的這些規定基本上屬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規制內容,這些規定構成了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嚴格監管,使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為置于有效的監督和控制之下。除《證券法》之外,《公司法》第八十七條和刑法分則中的部分內容也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為進行了有效的法律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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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薪酬信息披露制度綜述

關鍵詞:高管薪酬/信息披露/外部經濟效應/信息透明度

內容提要:現實中的高管薪酬并沒有得到很好的控制,由于制度外部效應的存在,薪酬信息披露一定程度上導致了高管薪酬的整體上漲。只有在辨證分析高管薪酬信息披露制度價值及外部效應的基礎上對該制度作出全面的評價。

一、高管薪酬信息披露制度的價值

(一)高管薪酬信息披露與公司治理標準

1.薪酬信息披露將加強公司自治并減少政府對公司內部事務的干預

公司聘請高管并支付高管報酬,被認為是公司內部經營管理行為,屬于公司經營自主權的范疇。過高或過低的高管報酬所引起的問題,在理論上都屬于公司內部問題,應在公司治理的框架下,通過規范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并根據市場規則來加以解決。畸高、不合理的高管薪酬不僅嚴重侵害股東利益,拉大了與員工薪酬的差距并極大地損害公司員工的積極性,而且將從整體上影響公司及國家的競爭力。正是由于高管薪酬問題所具有的社會性,也導致各國政府爭相出臺規則,加強了對公司高管薪酬問題的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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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信息披露制度研究論文

一、研究背景

綜觀國際保險業的發展歷程,20世紀90年代以后,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和保隊全球化的進一步拓展,世界各國保險市場之間的聯系更加緊密,保險機構間的競爭愈發激烈。特別是在衍生保險產品創新迅猛發展以及保險市場網絡化、信息化的新形勢下,經濟中不確定因素急劇增長,潛在的保險風險逐漸顯現,破產危機頻頻爆發。據統計,20世紀70年代末到90年代中期,全世界共有600多家保險公司出現償付能力問題,其中美國占60%以上,歐州占10%左右。以美國為例,從20世紀7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美國保險業曾出現過較大規模的償付能力危機,僅就壽險公司而言,經營失敗的數量達300多家。20世紀90年代后期,日本壽險公司出現了大規模倒閉現象。特別是1997年爆發的亞洲金融危機給東南亞各國的經濟造成一系列不良后果,白1997年“日產生命”破產以后,日本先后共有7家壽險公司倒閉,給世界壽險業帶來巨大震動。探析近些年來全球爆發的保險償付能力危機,就會發現不能承擔的高信用率即預定利率,資產風險過于集中,流動性差,缺乏風險管理的制度、技術和資本,缺乏全球性監管的有效措施是保險風險日益增強的深層原因。而保險會計體系缺乏透明度、保險業過度的信息屏蔽、市場約束力量薄弱是造成保險體系累積性風險,導致全球償付危機的重要根源。增加保險運行透明度、規范信息披露制度已成為當今保險業運行與監管的重要問題。因此,在國際上加強和改善保險會計信息披露制度,已成為完善監管制度、進行有效監管的重要內容。

當前我國正處于保險經濟體制改革的關鍵時期,我國保險市場已處于完全開放狀態,保險體系逐步與國際保險體系全面接軌,大量的外資保險公司正在迅速進駐我國市場,我國保險機構面對來自跨國金融集團的強力挑戰,保險市場的競爭愈來愈激烈。提高保險公司信息披露水平是我國進一步完善市場經濟體制,強化市場約束,提高保險信息透明度的必然要求和參與國際保險競爭的重要條件。上市保險公司的日益增多,保險公司業務的創新,保險公司對新興技術的采用,保險會計信息的透明化、明朗化、公開化已成為保險公司必須履行的一項強制性義務。因此,保險公司如何進行會計信息披露滿足各方決策需要成為會計、保險、證券理論界和實務界愈為關注的課題。本文試圖通過國外保險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文獻綜述和比較研究,對我國保險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作出理論上的闡釋,提出現實的構想與設計。

二、國外關于保險會計信息披露的文獻綜述

(一)控制論中對有關“信息”概念的分析

按照控制論創始人維納的理論,信息是消除不確定性的東西,是對人類社會活動、經濟活動的客觀反饋,是對事物本質的傳導,它具有事物自身反映的真實性、相關性和及時性。在不確定的現實環境中,經濟主體的決策主要依賴于信息。所謂信息披露也主要就是傳遞信息計量的過程,并將信息計量的結果用一定的形式傳遞給外部信息使用者以便于他們決策。由于信息成本及公共品等原因,經營者一般不愿或盡量少披露信息,造成在經營者(信息供給方)和投資者與債權人(信息需求方)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以及信息分布的不均衡。更嚴重的是,因受經濟利益驅動,還可能出現市場欺詐和市場操縱,嚴重危害了市場經濟的發展。因此,建立統一協調的信息披露制度,約束信息供給方的行為,對于增強經濟運行透明度、維護市場經濟的有序運行具有重大的意義,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與否直接決定著市場運作的效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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