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網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3 11:2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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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信息網建設詮釋
信息的收集與傳播是人們學習工作和文化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因素。圖書館作為信息溝通的重要渠道之一,網絡通訊技術的飛速發展使其工作模式與服務項目正在由傳統意義的借還服務向深層次的信息服務轉變,特別是地方文化信息網的建設,為人們了解文化、獲取信息提供了便捷的途徑。建設地方文化信息網是通過互聯網、衛星網、鏡像、移動存儲、光盤等方式將數字化信息資源傳輸到群眾身邊,實現優秀文化信息資源在全國范圍內的共建共享,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文化需求,整體提高文化資源的利用率,這已成為當前公共圖書館工作的一個重點。
1地方文化信息網建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1地方文化信息網建設的必要性
地方文化信息網的功能是利用信息和網絡技術,將所有的文化資源整合起來,為公眾提供切實的文化信息服務,從而豐富群眾文化生活,滿足群眾精神文化需求,同時達到對外宣傳和弘揚本土文化的目的,營造良好的文化投資環境和建設環境,推動經濟、社會、文化協調發展。因此,建設好地方文化信息網是擺在各級黨政部門和文化事業單位面前的重要課題。
1.2地方文化信息網建設的重要性
互聯網技術在公共圖書館普及以來,各省級圖書館不同程度地利用計算機技術和通信技術開展了地方文化信息網的建設,但通過網絡整合各種資源,使所有業務系統集成為一個體系相關、業務數據融會貫通的技術協同平臺還沒有出現。隨著地方文化信息網的建設,必然會出現技術應用與數據資源的重復和交叉。因此,地方文化信息網建設要充分利用各省的人文資源優勢、文化品牌優勢,通過文化標準的統一和文化資源的整合,促進本地文化在互聯網上的傳播;通過搭建網絡文化平臺,豐富網絡文化信息量,拓展對外文化交流渠道。
信息網絡權保護制度
第一條為保護著作權人、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以下統稱權利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權利人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受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保護。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第三條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不受本條例保護。
權利人行使信息網絡傳播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第四條為了保護信息網絡傳播權,權利人可以采取技術措施。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不得故意制造、進口或者向公眾提供主要用于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避開的除外。
信息網絡傳播權
一、信息網絡傳播權立法限制的背景
我國知識產權領域無論在立法方面還是在研究方面均起步較晚,甚至有在爭取“入關”“入世”過程中被發達國家“趕”著提高保護水平,特別是被美國通過四次中美知識產權談判“牽”著走過來的感覺。入世前夕,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準不斷攀高,在某些方面,甚至超越了一些發達國家,如美國、法國、日本的保護水平。由于這是我國學界權威與司法、行政自覺不自覺的一次聯手行動,故,直到2003年初,當超越TRIPS最低標準的“強保護”在社會實踐面前顯得尷尬的時候,有關評論也僅僅認為是過去偏于落后,現今“致力于提高本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原因,輕描淡寫,并不涉及“攀高”與“超標”的社會背景與人為因素。相反,對一些學者在入世前后從中國立法與實踐出發論證與批評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標準偏高,則指責為“多從中國是發展中國家、過強的知識產權保護對國家利益不利的角度出發,缺乏學理上的深入分析與理論上的說服力”(費蘭芳,2003)。當然,學術爭鳴,各抒己見,軒轅難定;只是,評論過去,當有一定之規,且以不失偏頗為宜。我國2000年學界出現某些指出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標準偏高的學說,聯系實際,從發展中國家的現狀、TRIPS協定的最低標準以及我國弱勢群體諸多方面予以論證(沈木珠,2002),須知要突破我國知識產權界的某些藩籬而發表某些零碎的不同見解,這在中國入世前已屬極不容易的事情,何況那些具學理上深入分析的有理論建樹的一家之言。
二、勞倫斯·萊格斯關于限制網絡知識產權的論述
美國斯坦福大學法學教授勞倫斯·萊格斯于2000年和2002年分別出版了《代碼及網絡空間法》、《未來的觀念》兩部專著,并發表了一些文稿,對網絡知識產權的限制提出新的見解,提出現行知識產權法律在網絡時代已經淪為特定利益集團的牟利工具,必須對之加以改革以恢復其本來面目的理論。勞倫斯?萊格斯限制網絡知識產權的理論基于其對因特網對美國社會格局影響的分析。他認為因特網的出現沖擊并瓦解了以古典經濟學和自由民主為基石、崇尚個人主義的傳統社會,使世界呈現互聯、開放的嶄新面貌,特別是大大降低了人與人之間信息交流的成本,逐步產生了一個資源的公共領域,在這個領域中,公共產權與全民所有代替了私人產權與個人主義,人們在其中交流細節不再是經濟的或法律的程序,而是資源的共享。
網絡的公共領域,屬于新型的公共領域,勞倫斯·萊格斯借鑒了YochBellkler教授的三層次社會模型將之分為內容層、物理層與邏輯層?;诖?,勞倫斯?萊格斯堅決支持開放源代碼運動,并對美國國會1998年通過的《數字千年著作權法》中的反規避條款[2]提出批評,認為這一法案是好萊塢、RIAA等商業集團運作推動的產物,它將代碼變成了法律,限制了公共領域的范圍,違反了知識產權法的根本原則。
在具體對策與具體法條的修訂上,勞倫斯?萊格斯也分別從物理、邏輯、內容三個層面提出了意見。在物理層的公共領域,他主張限制諸如AOL、WARNER等集團公司的寡頭壟斷;在邏輯層的公共領域,他主張通過改革公司與分配規則進行維護;在內容層的公共領域,他認為應修訂傳統的知識產權法律,進一步擴展與豐富公共領域的范圍,有效抵抗利益集團的壟斷,保護網絡創造者、使用者的利益。有鑒于此,我國學者對之作了充分肯定,認為其限制網絡知識產權的理論應當能夠為我們提供一些啟示。
信息網絡傳播權案
一、案情介紹
2002年4月1日,陳興良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起訴,訴稱自己是《當代刑法新視界》等三部著作的著作權人,2001年12月在中國數字圖書館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數圖公司)的網站上發現該作品被上載,讀者付費后可以閱讀并下載其作品,侵犯了權利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并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在庭審中數圖公司一再表示,該公司基本上屬于公益型事業,目前也正在投入資金開發版權保護系統,以便更好的保護權利人的利益,建立數字圖書館的目的是為了適應信息時代廣大公眾的需求。這是我國第一起與數字圖書館有關的著作權侵權案,其中的關鍵問題在于如何認識信息網絡傳播權。
二、國內外網絡傳輸權的設定
(一)向公眾傳播權
1996年12月20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日內瓦召開的會議上,通過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WPPT)。在WCT中第8條規定,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作者享有專有權,以授權將其作品以有線或無線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包括將其作品向公眾提供,使公眾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可以獲得這些作品。WPPT第10條規定,表演者應當享有專有權,以授權通過有線或無線的方式向公眾提供其錄音制品,使該錄音制品可為公眾中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獲得。從上述兩個規定可以看出,比起伯爾尼公約,作者的權利已經有效地覆蓋到網絡空間。
政府信息網應用論文
因特網經過十幾年的發展,已經成為一種集信息資源為一體的全球性信息網絡。隨著信息資源的迅速增加,人們在包含大量信息的因特網上,查找信息越來越困難,針對這種情況,各種搜索引擎技術被開發和應用,解決了在因特網上查找所需信息難的問題。使得從事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等領域的人,越來越多地把包含豐富信息的因特網作為查找所需信息的主要工具之一。在滿足能夠獲得信息的基礎上,用戶開始關注信息的質量問題。因特網信息的急劇增加以及其信息的開放性,給因特網信息資源的利用帶來了用戶必須面對的問題:如何評價信息的質量、如何確定信息的可信度?搜索引擎是由搜索軟件按照設定的條件,定期、自動在因特網上搜尋,搜尋后建立比較詳盡的索引,自動產生元數據等,它給用戶檢索利用信息帶來便利,但沒有很好解決上述問題。鑒于這種情況,許多學術圖書館和機構開始尋找幫助用戶以一種快速和有效的方式在因特網發現高質量的信息的途徑。主題網關和其他質量控制門戶網站是對許多這類問題的解決方案之一。主題網關采用一種快速和有效的方式幫助用戶在因特網上發現高質量的信息。由于他們使用與圖書館員多年來采用的相似的方法來選擇、分類和編目信息,因而受到極大關注。
1主題網關的內涵
1.1主題網關的概念
TraugottKoch認為主題網關是支持系統的資源發現的因特網服務,主要提供通過因特網獲取的資源(文獻、對象、網站或服務)連接,它建立在對資源描述的基礎上,能夠通過主題結構方式瀏覽訪問資源[1]。張曉林教授給出更簡潔的描述:信息網關指那些具有嚴格質量控制的服務于特定領域的研究或教育需要的網絡資源目錄服務系統[2]。從概念中可以看出主題網關強調信息質量的控制。
1.2主題網關的特征
主題網關具有如下特征[3][4][5]:
信息網絡傳播權分析
一、關于網絡轉載的規定
網絡轉載是一種重要的使用作品的形式,是作者的一項重要的權利。但是,這項本來專屬作者行使的權利,卻由于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4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受到不合法、不適當的限制。該“解釋”第三條規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托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并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注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網站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痹摗敖忉尅背隽宋覈吨鳈喾ā返?2條中關于轉載僅限于(傳統媒介的)報紙、期刊的范圍,沒有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解釋”或許是考慮了網絡公司的發展,其用意或許不壞,但是,它卻忘記了司法機關在履行其職能時必須“依法辦事”、“維護法制統一”、“不得越權解釋”等基本司法原則,而且,網絡公司的發展絕不能以犧牲作者利益為代價。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解釋”內容在全球建立了保護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國家中也難以找出先例。該“解釋”實施幾年來的后果是,一些網絡公司大肆轉載有版權作品,卻拒絕向權利人支付報酬,而權利人也難以依《著作權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的這個“解釋”必須盡早廢除或者改正。為此,我建議將來在制訂“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時,有針對性地對網絡轉載做出規定,對最高人民法院的“越權解釋”予以糾正。具體建議是在“條例”中明確如下內容:
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發表的作品,著作權人有權決定是否許可其他網站進行轉載、摘編;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通過網絡轉載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發表的作品的網絡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二、關于要求購買侵權產品者承擔連帶法律責任的規定
針對現實當中一些網絡產品的使用單位、個人,明知網絡公司或網絡經營者所銷售的電子產品、電子數據庫等包含侵權內容,仍執意購買、傳播的行為,應當在制訂“條例”時,增加要求購買侵權產品者承擔連帶法律責任的規定。具體建議如下:
地方文化信息網的建設詮釋
摘要:本文著重闡述地方文化信息網建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及從地方文化信息網建設到文化資源的共建共享,最后對文化信息網建設提出幾點思考。
關鍵詞:文化信息網資源共享
信息的收集與傳播是人們學習工作和文化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因素。圖書館作為信息溝通的重要渠道之一,網絡通訊技術的飛速發展使其工作模式與服務項目正在由傳統意義的借還服務向深層次的信息服務轉變,特別是地方文化信息網的建設,為人們了解文化、獲取信息提供了便捷的途徑。建設地方文化信息網是通過互聯網、衛星網、鏡像、移動存儲、光盤等方式將數字化信息資源傳輸到群眾身邊,實現優秀文化信息資源在全國范圍內的共建共享,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文化需求,整體提高文化資源的利用率,這已成為當前公共圖書館工作的一個重點。
1地方文化信息網建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1地方文化信息網建設的必要性
地方文化信息網的功能是利用信息和網絡技術,將所有的文化資源整合起來,為公眾提供切實的文化信息服務,從而豐富群眾文化生活,滿足群眾精神文化需求,同時達到對外宣傳和弘揚本土文化的目的,營造良好的文化投資環境和建設環境,推動經濟、社會、文化協調發展。因此,建設好地方文化信息網是擺在各級黨政部門和文化事業單位面前的重要課題。
簡析地方文化信息網建設論文
論文關鍵詞:文化信息網資源共享
論文摘要:本文著重闡述地方文化信息網建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及從地方文化信息網建設到文化資源的共建共享,最后對文化信息網建設提出幾點思考。
信息的收集與傳播是人們學習工作和文化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因素。圖書館作為信息溝通的重要渠道之一,網絡通訊技術的飛速發展使其工作模式與服務項目正在由傳統意義的借還服務向深層次的信息服務轉變,特別是地方文化信息網的建設,為人們了解文化、獲取信息提供了便捷的途徑。建設地方文化信息網是通過互聯網、衛星網、鏡像、移動存儲、光盤等方式將數字化信息資源傳輸到群眾身邊,實現優秀文化信息資源在全國范圍內的共建共享,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文化需求,整體提高文化資源的利用率,這已成為當前公共圖書館工作的一個重點。
1地方文化信息網建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1地方文化信息網建設的必要性
地方文化信息網的功能是利用信息和網絡技術,將所有的文化資源整合起來,為公眾提供切實的文化信息服務,從而豐富群眾文化生活,滿足群眾精神文化需求,同時達到對外宣傳和弘揚本土文化的目的,營造良好的文化投資環境和建設環境,推動經濟、社會、文化協調發展。因此,建設好地方文化信息網是擺在各級黨政部門和文化事業單位面前的重要課題。
信息網運行維護和管理通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全縣電子政務建設,規范各單位與縣政務信息網聯網行為及網絡設備安全管理,保證網絡安全、可靠、優質、高效地運行,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縣政務信息網各網管中心和接入單位及其技術支持、服務等相關部門。
第三條縣政務信息網按照全省政務信息網的統一規劃和統一標準規范進行建設,其中縣級網上聯市級網,下聯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并逐步延伸至鄉鎮場。
第四條縣政務信息網是全縣電子政務統一網絡平臺,是建立和完善我縣信息網絡體系的重要基礎。各部門已經建設的電子政務業務系統和網絡,要逐步遷移到統一網絡平臺上來,新建的業務系統原則上必須利用統一網絡平臺。
第五條縣財政要為縣政務信息網提供必要的建設、運行和開發經費,以完善政務信息網網絡體系和應用系統,推進全縣電子政務建設。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制度
第一條為保護著作權人、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以下統稱權利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權利人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受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保護。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第三條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不受本條例保護。
權利人行使信息網絡傳播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第四條為了保護信息網絡傳播權,權利人可以采取技術措施。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不得故意制造、進口或者向公眾提供主要用于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避開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