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廣告管理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7 18: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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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廣告管理

醫療廣告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廣告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廣告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醫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醫療廣告,是指利用各種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間接介紹醫療機構或醫療服務的廣告。

第三條醫療機構醫療廣告,應當在前申請醫療廣告審查。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不得醫療廣告。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醫療廣告的監督管理。

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醫療廣告的審查,并對醫療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非醫療機構不得醫療廣告,醫療機構不得以內部科室名義醫療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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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醫療廣告管理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醫療廣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實施以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切實履行法定職責,積極教育、引導醫療機構依法醫療廣告,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監管力度,整治違法醫療廣告取得了初步成效。為鞏固成果,防止違法醫療廣告出現反彈,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現就進一步加強醫療廣告管理通知如下:

一、切實提高對醫療廣告監管工作的認識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從保障人民健康、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進一步提高對醫療廣告監管工作重要性、艱巨性和長期性的認識,克服麻痹懈怠思想,做好長期作戰的準備。通過完善制度,強化措施,始終保持對醫療廣告的有效監管。

二、加強宣傳和教育工作

要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辦法》公布的重要意義和主要內容,加強對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醫務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引導醫療機構加強自律。教育群眾如何識別虛假醫療廣告,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引導群眾合理就醫,鼓勵社會輿論和廣大群眾對醫療服務活動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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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廣告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廣告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廣告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醫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醫療廣告,是指利用各種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間接介紹醫療機構或醫療服務的廣告。

第三條醫療機構醫療廣告,應當在前申請醫療廣告審查。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不得醫療廣告。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醫療廣告的監督管理。

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醫療廣告的審查,并對醫療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非醫療機構不得醫療廣告,醫療機構不得以內部科室名義醫療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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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廣告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廣告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廣告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醫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醫療廣告,是指利用各種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間接介紹醫療機構或醫療服務的廣告。

第三條醫療機構醫療廣告,應當在前申請醫療廣告審查。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不得醫療廣告。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醫療廣告的監督管理。

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醫療廣告的審查,并對醫療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非醫療機構不得醫療廣告,醫療機構不得以內部科室名義醫療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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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廣告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廣告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廣告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醫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醫療廣告,是指利用各種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間接介紹醫療機構或醫療服務的廣告。

第三條醫療機構醫療廣告,應當在前申請醫療廣告審查。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不得醫療廣告。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醫療廣告的監督管理。

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醫療廣告的審查,并對醫療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非醫療機構不得醫療廣告,醫療機構不得以內部科室名義醫療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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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廣告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對醫療廣告的管理,保障人民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廣告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利用各種媒介或者形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醫療廣告,均屬本辦法管理范圍。

醫療廣告是指醫療機構(下稱廣告客戶)通過一定的媒介或者形式,向社會或者公眾宣傳其運用科學技術診療疾病的活動。

第三條醫療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健康、科學、準確,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或誤導公眾。

第四條醫療廣告的管理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醫療廣告專業技術內容的出證者是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

第五條醫療廣告內容僅限于醫療機構名稱、診療地點、從業醫師姓名、技術職稱、服務商標、診療時間、診療科目、診療方法、通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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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局醫療廣告專項整治的通知

各縣局、分局,各廣告經營單位,各醫療機構: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副總理的重要批示精神和全國整規辦《20**年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要點》,根據國家工商總局和省工商局的醫療廣告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結合XX實際,市工商局決定在20**年上半年開展整治虛假違法醫療廣告專項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標

以整治虛假違法醫療廣告為契機,推動虛假違法廣告專項整治工作的深入開展。通過醫療廣告專項整治,基本消除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群眾反映強烈的虛假違法醫療廣告,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各項廣告監管制度,為廣告市場秩序根本好轉創造條件。

二、整治時間

20**年2月20日——20**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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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醫療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廣告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廣告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醫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醫療廣告,是指利用各種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間接介紹醫療機構或醫療服務的廣告。

第三條醫療機構醫療廣告,應當在前申請醫療廣告審查。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不得醫療廣告。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醫療廣告的監督管理。

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醫療廣告的審查,并對醫療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非醫療機構不得醫療廣告,醫療機構不得以內部科室名義醫療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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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廣告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醫療廣告的管理,保障人民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廣告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利用各種媒介或者形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醫療廣告,均屬本辦法管理范圍。

醫療廣告是指醫療機構(下稱廣告客戶)通過一定的媒介或者形式,向社會或者公眾宣傳其運用科學技術診療疾病的活動。

第三條醫療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健康、科學、準確,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或誤導公眾。

第四條醫療廣告的管理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醫療廣告專業技術內容的出證者是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

第五條醫療廣告內容僅限于醫療機構名稱、診療地點、從業醫師姓名、技術職稱、服務商標、診療時間、診療科目、診療方法、通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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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年終醫療廣告整頓工作報告

按省衛生廳《湘衛監督發(2010)19號》文件指示要求,我市衛生監督所精心組織,科學安排,依據《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由醫療衛生監督科實施,對城區醫療機構的醫療廣告進行了一次專項檢查行動,現將檢查情況總結于下:

1、對城區九家醫療機構的醫療廣告的檢查情況發現:

(一)經衛生監督員對醫療機構在電視媒體以及其余平面媒體醫療廣告的監督檢查發現,各醫療機構的醫療廣告形式有:電視廣告、路燈燈箱廣告、路牌廣告、站牌廣告、護欄廣告、雜志廣告等形式;

(二)對警民門診部、博愛門診部、中鐵五局二公司職工醫院、衛協醫院等四家現階段沒有醫療廣告的醫療機構我們進行了《醫療廣告管理辦法》法律法規宣傳,并責令其以后醫療廣告時必須依法;

(三)對現代女子醫院、云森醫院、市二醫院、華雅醫院、同仁醫院等五家醫療機構,經檢查發現各醫療機構醫療廣告均不能出示由省衛生廳審查的《醫療廣告審查證明》;

2、鑒于以上情況衛生監督員對相關醫療機構制作了監督文書并進行了取證,具體措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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