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規章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7 18: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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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醫療規章制度
執行縣合管會決議、決定;制定具體業務操作流程;負責合作醫療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定期公布帳目;建立健全合作醫療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審核農民大額醫療費用和住院費用票據;對鄉鎮合作醫療經辦機構進行管理和監督,查處各種違規行為;對合作醫療管理人員、服務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對申請轉診到縣外醫療機構醫治的參合農民患者進行審批;負責合作醫療業務管理計算機軟件的管理工作,完善與定點醫療機構微機聯網;確定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監督監測醫療機構的服務和費用;與定點醫療機構簽定服務合同;處理日常事務。
縣合管辦股室設置及職責
合管辦下設三個股室,即業務審核科、督查科和綜合辦公室。
業務審核科職責
一、負責辦理合作醫療各種醫療審批登記工作;受理縣外轉院、急診住院審批;受理部分診療項目審批;受理部分藥品項目審批。
二、負責受理醫藥費審核報銷;負責受理縣內各定點醫療機構的住院費用報銷;負責受理縣外二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的住院費用報銷;負責單病種醫藥費用的控制和報銷的受理;負責受理“大病”醫藥費用的報銷;負責對醫療費現金結算各項費用的審核工作。
醫療局保險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市貫徹〈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的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的城鎮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與相關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職工,包括在職職工、退休人員和其他參保人員。
新型鄉村醫療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新型鄉村合作醫療制度。防止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促進我市鄉村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于建立新型鄉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型鄉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新型鄉村合作醫療制度是指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
第三條新型鄉村合作醫療實行農民自愿參加、多方籌資。大病統籌、小病補償,公開公平、民主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新型鄉村合作醫療以大病住院統籌為主。
第五條新型鄉村合作醫療實行市辦。以市為單位管理大病住院統籌,以鄉鎮(辦)為單位管理門診醫療和健康體檢。
城鄉醫療補助實施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醫療救助工作程序,方便群眾辦事,根據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衛生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城鄉醫療救助政策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通知»(民辦發[]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按照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確保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為目標;以“廣覆蓋、保基本、救重點、多層次、可持續”為指導方針;遵循“政府主體救助、公平合理、及時績效、部門配合社會幫扶救助”的原則;建立以“資助參保、門診救助、住院救助、臨時救助”為一體的醫療救助制度;更大限度地滿足我縣城鄉困難群眾的基本醫療需求。
第二章工作機構
第三條縣民政局社會救助管理局為全縣城鄉醫療救助工作;鄉鎮民政辦負責本地醫療救助審核,村(居)委會負責協助做好轄區內醫療救助工作。
第四條縣社會救助管理局的工作職責:
新農合門醫療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提高農民健康水平,防止因病致貧、因病返貧,促進全縣農村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發〔2002〕13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3號)以及衛生部等七部委局《關于加快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的通知》(衛農衛發〔2006〕1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指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與,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
第三條在自治縣境內的農村居民參加新型合作醫療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行農民自愿參加、多方籌資,以收定支、保障適度,基金統籌、互助共濟,公開公平、民主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行大病住院統籌加門診統籌基金補償模式,以大病住院統籌為主。
城市醫療救助規章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辦公廳轉發民政部、衛生部、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的意見》和*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建立城市醫療救助試點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市醫療救助是通過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對城市特殊困難群眾門診治療以及住院治療給予適當救濟的醫療救助制度。
第三條市、城區民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城市醫療救助工作,衛生、勞動、財政等相關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協同民政部門實施本辦法。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具體履行城市醫療救助的審核工作。
社區居委會受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委托,依照本辦法承擔城市醫療救助的申請受理、調查、初審、公示等具體工作。
第二章救助原則和對象
醫療廣告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廣告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廣告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醫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醫療廣告,是指利用各種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間接介紹醫療機構或醫療服務的廣告。
第三條醫療機構醫療廣告,應當在前申請醫療廣告審查。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不得醫療廣告。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醫療廣告的監督管理。
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醫療廣告的審查,并對醫療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非醫療機構不得醫療廣告,醫療機構不得以內部科室名義醫療廣告。
醫療廣告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對醫療廣告的管理,保障人民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廣告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利用各種媒介或者形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醫療廣告,均屬本辦法管理范圍。
醫療廣告是指醫療機構(下稱廣告客戶)通過一定的媒介或者形式,向社會或者公眾宣傳其運用科學技術診療疾病的活動。
第三條醫療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健康、科學、準確,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或誤導公眾。
第四條醫療廣告的管理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醫療廣告專業技術內容的出證者是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
第五條醫療廣告內容僅限于醫療機構名稱、診療地點、從業醫師姓名、技術職稱、服務商標、診療時間、診療科目、診療方法、通信方式。
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管治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規范服務行為,根據國家、省、市醫療保險相關政策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暫行)》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衛生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與監督。
縣、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和縣醫療保險基金管理站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相關業務實施管理、檢查和指導。
第二章定點醫療機構的認定
第三條定點醫療機構的審查認定。
新型鄉村合作醫療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新型鄉村合作醫療制度。防止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促進我市鄉村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于建立新型鄉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型鄉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新型鄉村合作醫療制度是指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
第三條新型鄉村合作醫療實行農民自愿參加、多方籌資。大病統籌、小病補償,公開公平、民主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新型鄉村合作醫療以大病住院統籌為主。
第五條新型鄉村合作醫療實行市辦。以市為單位管理大病住院統籌,以鄉鎮(辦)為單位管理門診醫療和健康體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