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場所管理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2 03: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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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場所管理

改進娛樂場所管理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局:

為促進歌舞娛樂業的有序繁榮和健康發展,規范歌舞娛樂場所經營秩序,切實解決歌舞娛樂場所存在的突出問題,為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營造良好的文化環境,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歌舞娛樂場所管理,促進歌舞娛樂場所的規范經營和健康發展,對于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需求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按照“大力發展先進文化,積極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堅決抵制腐朽文化”的原則,加強管理和引導,使歌舞娛樂場所真正成為人民群眾滿意的健康文明的休閑娛樂場所。

二、以優化結構、控制總量為中心,加大宏觀調控力度,認真解決我國娛樂業整體層次低的問題。積極推廣自助消費的量販式歌舞娛樂場所,鼓勵娛樂企業走超市化、規?;?、品牌化和連鎖經營之路,引導歌舞娛樂場所向商業區和旅游區發展。鼓勵經營者積極采用現代高新技術改進傳統娛樂形式,引進、開發新的娛樂品種,建設現代化的娛樂產業。大力扶持面向大眾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娛樂活動,為社會各界尤其是老年人和青少年提供豐富多彩的文化娛樂項目。嚴格執行《公眾聚集文化經營場所審核公示暫行辦法》,嚴格歌舞娛樂場所申辦程序,提高審核工作的透明度。

三、嚴格執行《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并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公安部等部門關于開展加強娛樂服務場所管理嚴厲打擊賭博吸毒販毒等社會丑惡現象專項行動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4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文化市場秩序的通知》(國辦發[2001]59號)等文件精神,積極配合公安部門嚴厲打擊利用歌舞娛樂場所進行賭博、吸毒、販毒及色情淫穢表演、營利性陪侍等違法違規活動。對為上述活動提供方便的場所,一經查實,除依法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外,要提請工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嚴禁歌舞娛樂場所接納未成年人進入消費,嚴禁接納未成年人在場所內從事任何形式的經營性活動,對違反規定的場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四、加強對歌舞娛樂場所表演和播放節目的審查、監督和引導,鼓勵經營者不斷開發為廣大消費者所喜聞樂見的優秀節目,不斷豐富演出內容,提高演出質量。嚴禁歌舞娛樂場所接納無證照演出單位或演員個人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及未經文化行政部門批準的任何形式的營業性演出活動,對違反規定者,要嚴格依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加強對酒吧、茶座、飯店等非歌舞娛樂場所兼營歌舞娛樂經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對于無照經營或超范圍經營的場所,應當及時提請工商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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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場所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娛樂場所的管理,保障娛樂場所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并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游藝等場所。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消防、治安狀況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與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親屬,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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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共娛樂場所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維護公共娛樂場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娛樂場所治安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公共娛樂場所經營的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和其他進入公共娛樂場所的人員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下列營業性場所:

(一)歌舞廳、夜總會、KTV房等歌舞娛樂場所;

(二)游樂場(室)、臺球室、棋牌室、電子游戲室等游藝娛樂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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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場所管理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娛樂場所的管理,保障娛樂場所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并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游藝等場所。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消防、治安狀況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與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親屬,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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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場所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娛樂場所的管理,保障娛樂場所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并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游藝等場所。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消防、治安狀況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與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親屬,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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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加強游藝娛樂場所管理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游藝娛樂場所的管理,規范游藝娛樂市場經營秩序,推動游藝娛樂市場持續繁榮發展,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和《文化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游藝娛樂場所管理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組織領導:縣局成立專項領導小組,局黨組書記、局長××為組長,副局長××為副組長,企個監、市場分局、注冊分局、消保股和各工商所負責人為成員,××為辦公室主任。各所也要成立專門的機構,落實工作職責,抓好專項整治。

二、重點目標

此次專項治理行動,以查處取締無證照非法經營的游藝娛樂場所為重點,收繳和查處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違規機型、機種和變相賭博等違法行為。通過專項治理,全面查處取締無證照經營游藝娛樂場所,有效遏制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從根本上消除安全隱患。

三、方法步驟

此次專項治理行動,主要采取宣傳疏導、查處取締,督辦整改的方法,突出重點,全面治理,穩妥推進。行動從__月__日開始到__月底結束,共分三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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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娛樂場所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娛樂場所的管理,保障娛樂場所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并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游藝等場所。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消防、治安狀況的監督管理。第四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與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親屬,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第二章設立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或者在娛樂場所內從業:(一)曾犯有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罪,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罪,強奸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賭博罪,洗錢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曾被強制戒毒的;(四)因、曾被處以行政拘留的。第六條外國投資者可以與中國投資者依法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外商獨資經營的娛樂場所。第七條娛樂場所不得設在下列地點:(一)居民樓、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內;(二)居民住宅區和學校、醫院、機關周圍;(三)車站、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層以下;(五)與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域。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第八條娛樂場所的使用面積,不得低于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規定的最低標準;設立含有電子游戲機的游藝娛樂場所,應當符合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關于總量和布局的要求。第九條設立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設立娛樂場所,應當提交投資人員、擬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負責人沒有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書面聲明。申請人應當對書面聲明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受理申請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就書面聲明向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核查,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經核查屬實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實地檢查,作出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娛樂經營許可證,并根據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的規定核定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數量;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等審批手續的,從其規定。第十條文化主管部門審批娛樂場所應當舉行聽證。有關聽證的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執行。第十一條申請人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和有關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的批準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娛樂場所取得營業執照后,應當在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備案。第十二條娛樂場所改建、擴建營業場所或者變更場地、主要設施設備、投資人員,或者變更娛樂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并向公安部門備案;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經營

第十三條國家倡導弘揚民族優秀文化,禁止娛樂場所內的娛樂活動含有下列內容:(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或者領土完整的;(三)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傷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五)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六)宣揚淫穢、賭博、暴力以及與有關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教唆犯罪的;(七)違背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八)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第十四條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一)販賣、提供,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注射;(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三)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四)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五)賭博;(六)從事邪教、迷信活動;(七)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不得吸食、注射,不得、;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第十五條歌舞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在營業場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并應當保證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不得中斷。歌舞娛樂場所應當將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留存30日備查,不得刪改或者挪作他用。第十六條歌舞娛樂場所的包廂、包間內不得設置隔斷,并應當安裝展現室內整體環境的透明門窗。包廂、包間的門不得有內鎖裝置。第十七條營業期間,歌舞娛樂場所內亮度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第十八條娛樂場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電子游戲應當是依法出版、生產或者進口的產品。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畫面以及游藝娛樂場所的電子游戲機內的游戲項目,不得含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禁止的內容;歌舞娛樂場所使用的歌曲點播系統不得與境外的曲庫聯接。第十九條游藝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等游戲設施設備,不得以現金或者有價證券作為獎品,不得回購獎品。第二十條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對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負責。娛樂場所應當確保其建筑、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消防技術規范,定期檢查消防設施狀況,并及時維護、更新。娛樂場所應當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疏散預案。第二十一條營業期間,娛樂場所應當保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不得封堵、鎖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置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娛樂場所應當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置明顯指示標志,不得遮擋、覆蓋指示標志。第二十二條任何人不得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和傳染病病原體進入娛樂場所。迪斯科舞廳應當配備安全檢查設備,對進入營業場所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第二十三條歌舞娛樂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機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第二十四條娛樂場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國人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外國人就業許可證。第二十五條娛樂場所應當與從業人員簽訂文明服務責任書,并建立從業人員名簿;從業人員名簿應當包括從業人員的真實姓名、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復印件等內容。娛樂場所應當建立營業日志,記載營業期間從業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營業日志不得刪改,并應當留存60日備查。第二十六條娛樂場所應當與保安服務企業簽訂保安服務合同,配備專業保安人員;不得聘用其他人員從事保安工作。第二十七條營業期間,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應當統一著工作服,佩帶工作標志并攜帶居民身份證或者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衛生規范,誠實守信,禮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權利。第二十八條每日凌晨2時至上午8時,娛樂場所不得營業。第二十九條娛樂場所提供娛樂服務項目和出售商品,應當明碼標價,并向消費者出示價目表;不得強迫、欺騙消費者接受服務、購買商品。第三十條娛樂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大廳、包廂、包間內的顯著位置懸掛含有禁毒、禁賭、禁止等內容的警示標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標志應當注明公安部門、文化主管部門的舉報電話。第三十一條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巡查制度,發現娛樂場所內有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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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娛樂場所的管理,豐富人民群眾文明、健康的娛樂生活,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消費者自娛自樂的營業性歌舞、游藝等場所。

第三條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開展文明、健康的娛樂活動。

第四條國家倡導弘揚民族優秀文化,禁止在娛樂場所從事含有下列內容的活動: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的統一、主權或者領土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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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娛樂場所的管理,保障娛樂場所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并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游藝等場所。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消防、治安狀況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與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親屬,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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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娛樂場所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娛樂場所的管理,保障娛樂場所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并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游藝等場所。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消防、治安狀況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與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親屬,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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