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轉讓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3 01:13:40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再轉讓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再轉讓

預售商品房的再轉讓探索

[摘要]作為現代房地產業開發、銷售方面的重要制度,預售商品房再轉讓被許多國家廣泛應用,但在目前實踐中也存在諸多問題值得探討。在我國,由于法律在此方面規定很模糊,各地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行為的具體規定也不一致,學界對此也有不同的看法。本文從法律依據和法理兩個方面分析了預售商品房再轉讓的合理性。同時,為了保護交易當事人的利益,維護房地產市場以及資本市場的健康運行,筆者認為應對其作出一定限制,并提出了立法建議。

[關鍵詞]商品房;預售;轉讓

一、預售商品房再轉讓概述

在我國目前的市場實踐中,預售商品房再轉讓活動較為普遍。預售商品房的再轉讓,也稱“期房轉讓”或“樓花轉讓”,是指商品房預售后,承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行為。這種轉讓只變更預售合同的主體,預售合同的內容不發生變化,由商品房承購人將預售合同的債權或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使第三人與預售人之間建立新的權利義務關系。①

預售商品房再轉讓的目的雖然也是使受讓人取得房屋所有權,但承購人在預售商品房再轉讓中轉讓的是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期待權,而不是現存的房屋所有權。預售商品房經轉讓后,原承購人從商品房預售法律關系中脫離出來,而由受讓人取代其在合同中的當事人地位,享有原承購人應享有的合同權利。負擔原承購人應承擔的合同義務,是一種合同轉讓行為。

在實踐中,預售合同中承購人承擔的主要義務是支付房款。依據承購人履行該義務的程度,可以將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再轉讓分為債權讓與和債權債務的一并轉讓。

查看全文

預售商品房的再轉讓綜述

一、預售商品房再轉讓概述

在我國目前的市場實踐中,預售商品房再轉讓活動較為普遍。預售商品房的再轉讓,也稱“期房轉讓”或“樓花轉讓”,是指商品房預售后,承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行為。這種轉讓只變更預售合同的主體,預售合同的內容不發生變化,由商品房承購人將預售合同的債權或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使第三人與預售人之間建立新的權利義務關系。①

預售商品房再轉讓的目的雖然也是使受讓人取得房屋所有權,但承購人在預售商品房再轉讓中轉讓的是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期待權,而不是現存的房屋所有權。預售商品房經轉讓后,原承購人從商品房預售法律關系中脫離出來,而由受讓人取代其在合同中的當事人地位,享有原承購人應享有的合同權利。負擔原承購人應承擔的合同義務,是一種合同轉讓行為。

在實踐中,預售合同中承購人承擔的主要義務是支付房款。依據承購人履行該義務的程度,可以將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再轉讓分為債權讓與和債權債務的一并轉讓。

由于商品房從開工到建成要經過較長的一段時間。在這段時間里,承購人完全可能履行完所負義務。在不采取按揭形式的商品房預售中,承購人按照約定如期付清全部房款即可視為完成所負義務。在按揭購房中,承購人支付首期房款并授權貸款銀行存入開發商專設賬戶中,即可視為履行完畢所負義務。這兩種情況下發生的預售商品房轉讓是債權讓與行為。

在商品房建成之前,還有可能出現承購人未支付或者只支付部分房款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預售商品房的讓與是債權轉讓和債務承擔的結合。被讓與人的權利主要是房屋所有權之期待權,第三人所承擔的義務是原承購人為履行或者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義務。

查看全文

商品房預售制度探討管理論文

「內容概要」隨著我國房地產行業的興起和快速發展,商品房預售作為一種新型房屋銷售制度應運而生。由于商品房銷售在我國屬于一種新鮮事物,立法中存在空擋,實踐中存在許多模糊認識,理論界也對一些問題爭論不休。商品房銷售市場較為混亂,糾紛層出不窮,本文就商品房預售合同性質、預售商品房抵押、轉賣和預售過程中常見的糾紛及其處理進行簡單探討。本文作者從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特點及其與承攬合同存在的區別進行了分析,認為是一種非即時交付的買賣合同,它不同于承攬合同和附期限合同;文章對預售商品房設立抵押的三種情況進行了分析,提出開發商設立抵押應建立登記備案制度和設立嚴格的條件限制;同時作者認為預售商品房可以轉賣并履行嚴格手續,并簡述商品房預售中常見的糾紛,針對不同情況提出了不同的處理意見。

近年來,隨著我國房地產市場的建立與蓬勃發展,商品房買賣市場日益活躍,一種新型的房屋銷售制度--商品房預售應運而生。商品房預售俗稱“賣樓花”,是指房地產開發商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預購人,由預購人根據預售合同支付房款(既可一次付清,也可分期支付,視合同約定而為)并在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后依法?。梅课菟袡嗟囊环N房銷售形式??梢?,相對于一般的現房交易,該種銷售方式有利于房地產開發吸收資金,對于解決房屋在開發建設中資金不足的問題起重要作用。但是,商品房的預售在我國還剛剛起步,現行立法尚不夠完善,實踐經驗也還欠缺,對房屋預售中的一些基本問題還模糊不清。因此,有必要加強對商品房預售制度的法律研究,澄清一些理論與實踐問題,使之能在房屋交易市場上發揮最大的經濟功能。

一、預售合同的法律性質

我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商品房預售,開發經營企此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預售人應當在簽約之日起30曰內持商品房預售合同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依據該條,我國的商品房預售以當事人雙方簽訂書面合同為形式要件。站在預防法學的觀點來看,就是先以“契約"的方法,將當事人彼此的權義關系加以定位,俾減少因權義不明所生的爭執或糾紛。另外,對該種契約的性質也必須予以明確,這是對當事人彼此權利義務具體定位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證法律能夠具體準確地調整社會關系的客觀需求。

(一)預售合同是買賣合同

1、商品房預售合同符合買賣合同性質。《臺灣民法典》第98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之辭句。"因此應該從當事人真實意志的角度去探求預售合同的法律性質。房屋預售合同簽訂之時房屋尚未開工或正在施工,合同的標的物并非現實物而是將來物,有一個"成長"過程。但雙方的意圖都在于房屋竣工后的產權轉讓。預購人支付價款是為了取得房屋所有權,開發商接受價款也自然負有了交付房屋的義務,這與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基本特性是相吻合的。預售合同實為房屋作為商品交換形式在法律上的必然表現,合同當事人的行為在本質上仍是買賣行為。預售合同有關付款、標的物交付、權利擔保、瑕疵擔保和違約責任等條款內容也多與買賣合同相同,具有明顯的買賣合同性質。

查看全文

國內轉讓定價方式預防

轉讓定價是跨國納稅人進行國際避稅活動的一種最常見的手段。隨著跨國公司的興起和日益發展,跨國公司通過在內部交易中應用轉讓定價,可以轉移和再分配各關聯企業的利潤,以達到避稅目的。與此同時,也造成利潤轉出國和轉入國之間稅收收入的再分配。因此,加強轉讓定價的管理,受到各國政府的普遍關注。

一、我國關聯企業轉讓定價采用的主要方法

(一)貨物的轉讓定價。集團公司利用其關聯公司之間的提供原材料、產品銷售等往來,通過采用“高進低出”或“低進高出”等內部作價辦法,將收入轉移到低稅負地區的獨立核算企業,而把費用盡量轉移到高稅負地區的獨立核算企業,從而達到轉移利潤和減輕公司整體稅負的目的。

(二)勞務的轉讓定價。關聯企業之間除了上面提到的材料和產品貿易往來外,還會經常相互提供各種勞務服務。其做法同貨物的轉讓定價基本相同,關聯企業之間可以利用提供勞務服務的內部作價方式來實現利潤的轉移,達到減輕整體稅負。

(三)管理費用的轉讓定價。企業集團總部為其下屬公司提供各種管理服務。因此,有關的管理費用必須分攤給下屬公司負擔。集團公司為了降低企業整體稅負,往往沒有按合理標準來分配管理費用,而是對高稅率子公司多分配費用,對低稅率子公司少分配費用,使企業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

(四)有形資產的轉讓定價。在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中,關聯企業之間經常發生生產設備等有形資產的租賃行為。這就為關聯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空間。

查看全文

我國轉讓定價方法研究論文

轉讓定價是跨國納稅人進行國際避稅活動的一種最常見的手段。隨著跨國公司的興起和日益發展,跨國公司通過在內部交易中應用轉讓定價,可以轉移和再分配各關聯企業的利潤,以達到避稅目的。與此同時,也造成利潤轉出國和轉入國之間稅收收入的再分配。因此,加強轉讓定價的管理,受到各國政府的普遍關注。

一、我國關聯企業轉讓定價采用的主要方法

(一)貨物的轉讓定價。集團公司利用其關聯公司之間的提供原材料、產品銷售等往來,通過采用“高進低出”或“低進高出”等內部作價辦法,將收入轉移到低稅負地區的獨立核算企業,而把費用盡量轉移到高稅負地區的獨立核算企業,從而達到轉移利潤和減輕公司整體稅負的目的。

(二)勞務的轉讓定價。關聯企業之間除了上面提到的材料和產品貿易往來外,還會經常相互提供各種勞務服務。其做法同貨物的轉讓定價基本相同,關聯企業之間可以利用提供勞務服務的內部作價方式來實現利潤的轉移,達到減輕整體稅負。

(三)管理費用的轉讓定價。企業集團總部為其下屬公司提供各種管理服務。因此,有關的管理費用必須分攤給下屬公司負擔。集團公司為了降低企業整體稅負,往往沒有按合理標準來分配管理費用,而是對高稅率子公司多分配費用,對低稅率子公司少分配費用,使企業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

(四)有形資產的轉讓定價。在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中,關聯企業之間經常發生生產設備等有形資產的租賃行為。這就為關聯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空間。

查看全文

商業保理公司新能源汽車融資探索

摘要:根據中國銀保監會2018年以來一系列政策通知的,金融機構的信貸工作有了新的工作指引,進一步加強對實體經濟的支持,特別是對龍頭民營企業的服務支持,創新多種金融服務方式。得益于商業保理和再保理等金融業態的飛速發展,對于信用優良的民營企業來說,這種低成本快速獲取資金的方式比較理想。本文作者從商業保理公司的財務人員角度,以解決新能源汽車企業融資問題為例,來探索融資模式上的對策,通過借鑒再保理融資的交易邏輯結構,嘗試探索通過該交易結構的創新應用來落地解決保理公司的業務機會。

關鍵詞:新能源補貼;商業保理;再保理融資;融資模式

一、背景介紹

(一)外部融資環境。金融行業從2018年開始出現嚴監管的形勢,經濟增速放緩,市場下行壓力過程中,很多機構對經濟的未來預期走向持悲觀態度,再加上近段時間資本市場頻頻爆發的一系列債務違約事件,也加大了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系統性風險和信用風險。(二)關于新能源汽車行業補貼動向。根據中國汽車工業協會統計,國內汽車行業市場整體在2015年至2017年保持了增長勢頭,但在2018年首次出現了負增長。根據我國新能源汽車行業2012年起的未來近十年產業發展規劃,最終將實現年產能200萬輛的水平。而據中國汽車工業協會數據統計,2015-2017年雖然保持了高速增長,但相比于2020年產能和累計銷量的目標,未來依然有很大的增長空間。國家對新能源汽車的補貼核查近幾年發生了很大變化,從最開始預撥補貼事后專項核查,2016年底開始逐步提高了補助對象的準入門檻,補貼撥付調整為部分預撥、事后審核清算方式,2017年調整為以動力電池為核心補貼對象,事后審核分批發放補貼,且前提需跑滿3萬公里。2018年開始對高性能動力電池應用進行政策鼓勵,對新能源乘用車、客車和專用車重新調整補貼標準;而且在補貼款撥付上,要先滿足2萬公里數的要求,之后再走申請及審批流程。國家對補貼政策的不斷調整,都是引導新能源汽車產業健康發展、持續促進該產業技術上的進步,對該行業的鼓勵支持是確定的。(三)企業財務狀況簡介。本文中所討論的新能源汽車企業,是一家自主研發商用車、乘用車的民營企業,集研發、生產、銷售及服務于一體。其母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主營各類高低壓特種電機、新能源汽車電機、伺服電機等電機產品的研發、生產與銷售。該企業在2018年年底,因為受到汽車行業交易整體下落的影響,營業收入較以前年度下降。已獲審批的3億元國家補貼分批劃賬有時間差,使生產資金的及時再投入受到影響,進而放慢了新能源汽車的銷售進度,使盈利能力最后受到影響。該企業的資產負債率各年都在60%以上,而進一步直接向銀行加杠桿融資的難度增大,企業亟需大量資金投入運營。(四)商業保理公司的危與機。保理公司成立初創階段,自有資金有限,存量資產少,再融資能力受限??紤]到資金成本問題,利用銀行渠道來融資仍是首選。相對來說,將保理資產轉讓給銀行做再保理融資還是一種低成本融資方式,以保證實現保理業務內部必要的報酬率。保理公司業務人員發現,該企業的產品收入占比中,新能源電動汽車產品收入占到總收入的30%左右,補貼金額幾乎也是接近總收入30%,補貼款的依賴度仍舊很高,針對新能源補貼政策的變更,2019年該企業也調整了經營思路,將重點發展燃油車業務,并減少電動車對于國內政府補助的依賴。但眼前3億元補貼款的到賬存在時間差異,仍然對企業的生產運營影響很大,此時保理公司為解決該企業的資金缺口問題,幫助其快速實現資金周轉,盤活應收補貼款的變現能力,開始探索應收補貼款的融資模式創新問題。

二、應收補貼款融資模式問題與對策

(一)再保理融資邏輯與模式創新再造。如圖一所示,保理業務的再保理融資流程是,保理公司將從銷售方所受讓的應收賬款債權作為保理資產轉讓給銀行進行再保理融資,從而賺取中間收益,到期后,購買方直接向銀行償還應收賬款。針對新能源汽車企業申請的幾億元政府補貼款,從政府完成審批至企業收到全額補貼款的半年時間內,新能源汽車企業需要籌集大量的資金持續投入生產運營中,商業保理公司基于企業方現實的融資需求,在業務模式的構造中,如圖二所示,我在借鑒了傳統商業保理與再保理模式后,對模式應用略做調整。新能源汽車企業作為銷售方應收款方,將政府作為付款方,而區別在于,企業與政府并非商業買賣關系,以及應收補貼款在完成轉讓后,到期時不能直接回流到保理公司或再保理公司,而是只能直接回流至新能源汽車企業,之后,依次是新能源汽車企業匯給保理公司,保理公司再匯給銀行。模式的借鑒過程中遇到了新的問題,比如銀行很難對所形成的保理資產進行確權,因為政府發放補貼雖然總金額固定,但每個批次的撥款時間和金額都無法可靠確定,這不同于購銷合同里能夠約定具體的交易時間及金額。值得注意的是,根據目前針對新能源汽車企業補貼政策,滿足補貼申請的前提條件之一是需要預先完成既定的2萬公里數,然后才能向政府提交申請,也就是說2018年所申請的補貼款實際上是企業在2016年左右完成車輛的銷售而且接下來的兩年多時間跑完了補貼所要求的里程數。因此,可以將已符合補貼政策要求的事項作為應收款確權的一個依據,用以替代企業完成交貨的流程節點,另一個依據是政府審批后,國家工信部官方網站向社會公示新能源各企業歷年清算審核結果和補助資金的預撥審核情況,此事項節點可以作為企業應收補貼款的權利事實,相當于實際上企業已經取得了對該筆應收款的控制權。商業保理公司認為該筆業務的基礎資產回收預期明確,不存在實質性障礙,把它認定為一項類保理業務開展,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系統辦理應收賬款轉讓登記手續。(二)加強業務風險控制措施。資金路徑方面,也遇到了新的挑戰,通常來說,保理業務的資金不論明保理還是暗保理,債權轉讓給保理公司后,債權到期時保理公司是直接向采購方收款的。而在新業務類型中,政府作為類似付款方的角色,無法將補貼款直接匯到保理公司的銀行賬戶中,而是直接撥款給新能源企業的賬戶里,對保理公司來說,存在回收資金風險。為了解決這一難題,保理公司通過與銀行簽訂賬戶監管協議鎖定收款賬戶;以制式公函通知地方財政本次收款賬戶;新能源汽車企業的上市公司母公司通過必要內部決策和信息披露流程后連帶擔保;新能源企業的股東連帶擔保。(三)明確業務操作路徑,保證內部。收益業務操作層面,保理公司通過已有的授信支持,對接銀行擬通過再保理的方式予以配資。首筆業務規模為不超過審批補貼額的80%,借款期限為“3+6”(借款期限為90日,到期可延長180日)且計息時間不短于90日,則項目自有資金的收益為16.5%(按照對外報價8.5%,銀行按照1:4比例配資,且配資成本為6.5%)。若最低計息期間新能源汽車企業因收到補助資金而提前還款或約定前置收取利息,則項目自有資金的收益將進一步提升。(四)保理公司進行再保理融資的增信措施。保理公司在對應收補貼款所形成保理資產完成風險保障后,如果通過銀行再保理方式融資開展業務,仍需向銀行提供增信措施,比如通過保理公司的母公司提供授信及擔保,或者保理公司股東個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及擔保等。

查看全文

企業并購稅務風險控制研究

摘要:企業并購過程中,并購方往往會面臨目標公司稅務風險問題。本文所述稅務風險控制,主要涵蓋三方面內容:一是并購前的稅務風險控制,重點關注目標公司歷史稅務問題的厘清與處理;二是并購交易中的稅務風險控制,重點關注不同交易模式下需承擔的稅負與稅務風險防控之間的平衡;三是交割環節稅務風險的控制。

關鍵詞:稅務風險控制;并購前;并購中;交割環節

一、并購前的稅務風險控制

對于收購方而言,如何控制并購涉稅風險是其重點關注的問題。在股權轉讓中,原股東將有歷史遺留問題(如漏稅、偷稅、逃稅、票據等問題或有稅務爭議)的公司轉讓給了后續股東,新股東最終可能成為“替罪羊”。為了防范此類風險的發生,通常可以借助于并購前的稅務盡職調查進行化解。并購合同中增加“涉稅擔?!睏l款,前股東承諾目標公司稅務健康,并愿意承擔未來可能發現由前股東存續中發生的欠稅等涉稅問題。稅務盡職調查的內容主要包括三點:

(一)稅務合規狀況的調查

對目標公司適用的相關稅務規定進行清查,根據對該企業整體稅負的分析,了解該企業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及該企業的稅務管理流程,對比其流程是否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為并購后統一稅務管理提供第一手資料。

查看全文

人民幣不良債權跨境轉讓探討

摘要: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信貸資產不良率持續走高,不斷上升的不良貸款規模影響了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質量。探索不良債權跨境轉讓有助于拓寬不良資產處置渠道,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在比較不良債權處置國際經驗基礎上,分析當前不良債權跨境轉讓面臨的問題和障礙,提出了相應政策建議。

關鍵詞:不良債權;跨境轉讓;外債管理

本文所稱的債權跨境轉讓,是指境內債權人金融機構(主要指銀行)將其持有的對境內債務人的債權向境外轉讓。債權屬于法律概念,而資產屬于會計概念,本文所指的人民幣不良債權也即人民幣不良資產,是指境內銀行將對境內企業的人民幣不良貸款以人民幣形式轉讓給境外機構的行為。

一、不良債權跨境轉讓的現狀與必要性

(一)我國不良債權跨境轉讓的現狀。對于不良債權的跨境轉讓,目前無論學界還是實務界研究都不多。林華昌對商業銀行跨境債權轉讓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了分析,認為境內銀行(債權人)在通知債務人情況下可以進行跨境債權轉讓,但該轉讓要受現行外匯管理規定關于外債指標的限制。孔蕊等人認為,不良債權跨境轉讓可能形成規避現行外債管理政策的效果,削弱外債管理的有效性,影響外債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從業務發展實際看,我國萬億級不良資產市場已越來越受到境外投資者的關注,公開信息顯示,摩根士丹利、高盛公司、橡樹資本等海外投資者都從我國買入了不良資產包。2016年,深圳在全國率先開展了不良資產跨境轉讓試點,深圳前海金融資產交易所完成國內首單依托交易所平臺進行的不良資產跨境轉讓業務,對外掛牌轉讓本金合計2340萬美元,境外投資者成功摘得該信貸資產包后以外匯形式匯入轉讓款。此后,該項試點由深圳擴大到了廣東全省。2018年6月,在前期試點基礎上,深圳不良資產跨境轉讓試點政策進一步完善,取消試點期限,業務由事前逐筆審核改為事前逐筆備案,允許通過外債專用賬戶接收境外投資者匯入的交易保證金。顯然,前期試點的不良債權跨境轉讓盡管轉讓標的都是人民幣資產,但轉讓對價都是外匯,并未實現人民幣不良債權的跨境直接轉讓。(二)人民幣不良債權跨境轉讓的必要性。一是有助于滿足債權人流動資金需求,提高資金周轉效率。市場經濟條件下,轉讓不良債權,已成為債權人滿足資金流動性需求、盤活不良債權,實現資金周轉的重要途徑?!秶鴦赵宏P于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的意見》(國發〔2016〕54號)明確要求“提高銀行不良債權核銷和處置能力。拓寬不良債權市場轉讓渠道,探索擴大銀行不良債權受讓主體,強化不良債權處置市場競爭。加大力度落實不良債權轉讓政策”。二是有助于盤活銀行不良資產,化解和防范金融風險。境外資金成本相對較低,境外投資者對于不良資產有專業性判斷,有利于境內銀行不良資產的處置。對境內銀行而言,境外投資者受讓不良資產,相當于從境外引入了低成本資金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增強了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有利于化解金融風險,也能緩解境內處置不良資產的壓力,向境外釋放銀行信貸風險。三是有助于為探索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提供經驗。開展人民幣不良債權跨境轉讓,既能吸收借鑒國際先進資產處置和重組經驗,提高境內金融市場資源配置效率,也能為境外投資者提供人民幣投資和保值增值渠道,豐富境外投資者人民幣投資產品,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范圍,助推人民幣國際化,為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提供經驗。

二、不良債權跨境轉讓面臨的問題和障礙

查看全文

離休干部生活待遇通知

市人民政府:

《中共重慶市委、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我市中小企業改革的意見》渝委發38號和《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當前破產企業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渝委辦65號,對改制企業離休干部的有關經費問題作了一些規定。但是,在實施中遇到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為了使企業老干部工作與企業改革相適應,確保老干部安度晚年和企業深化改革的順利進行,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老干部政策,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落實好改制企業含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業和實行出售、轉讓、租賃、兼并、破產與解體等方法實施改制的企業,下同離休干部的生活待遇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切實落實好改制企業離休干部的生活待遇

一關于基本養老金。凡是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不管單位是否按時繳納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機構都要按時足額發放基本養老金。

二關于未納入社會統籌的政策性津補貼費。中央、國務院和市含原四川省規定的離休干部的交通費補貼、川委辦7號文件規定的一生活補貼、老紅軍特供費、廳局級離休干部家庭電話月租費、終身無子女和孤寡離休干部生活補貼、洗理費、菜籃子補貼等費用,凡實行破產、解體、出售、轉讓等方式改制的企業,從企業轉讓收入中提取l0年所需經費,一次性劃交社會保險機構另立帳戶管理,由社會保險機構負責連同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撥付。

三關于醫療費。實行破產、解體、出售、轉讓等方式改制的企業的離休干部的醫療費,按上一年全市企業離休干部人均實際醫療費金額從企業轉讓收入中提取l0年所需醫療費,一次性劃交同級公醫辦,老干部憑據按時按規定實報實銷。

查看全文

關聯企業稅務調研報告

近年以來,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轉讓定價和反避稅,越來越受到中國政府的關注和重視,國家通過反避稅立法,完善工作機制,重視基礎信息建設,強化國內聯查和國際合作,配備充足的專職人員等方式,初步建立了比較完善的轉讓定價稅務管理機制。企業管理層全面了解國家有關關聯企業、轉讓定價和反避稅的稅法規定,對降低企業經濟業務之稅務風險,促進企業合法經營十分有益。

一、反避稅立法歷史

早在1991年,國家就開始關注到轉讓定價的反避稅立法工作,1991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13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1992年,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關于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實施辦法》,1993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將反避稅的范圍從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擴大到內資企業。

1998年國家稅務總局出臺《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首次提出以預定價方式解決轉讓定價的問題。2002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51條至第56條對關聯企業、預約定價、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的調整等作了全面闡述。

2004年6月9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反避稅工作的通知》,對進一步貫徹《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作了部署。同年10月22日,國家稅務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有關條款的規定,對《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的相關條款以及《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審計、調查和稅收調整工作程序底稿》的相關表書進行了初步修訂,并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的通知》的形式頒布實施。中國政府在不到半年的時間內,連續關于企業間業務往來、轉讓定價和反避稅的等法律法規,其加強完善反避稅工作的決心可見一斑。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