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監管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5 01: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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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監管

證券監管的轉移與軟化

證券監管是指證券市場管理機構運用行政、經濟和法律手段,對證券的發行、交易以及證券經營機構等市場主體及其行為的規范性的監督管理活動。多年來,證券市場發展的經驗教訓表明,市場與市場主體的成熟與否與證券監管的成熟與否是相輔相成的。系統完善的證券監管體系是證券市場基本功能得以充分發揮的保障,是證券市場基本功能正常運轉的外在條件。伴隨金融對外開放,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必將面臨新的機遇與挑戰,而有效的轉移和弱化市場監管風險就顯得尤為重要,己成為一項十分急迫的任務。

一、我國證券監管目前的缺陷和問題分析

在我國,隨著1992年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成立,證券市場監管體系經歷了一個從地方監管到中央監管,從分散監管到集中監管的過程。1998年《證券法》的頒布,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我國證券監管體制,即以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為主體,輔之以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的雙重自律機制的政府主導型的證券監督管理體制。但是,應該看到,我國的證券市場還屬于新興的市場,證券監管體制存在著諸多弊端,遠未達到成熟、理性的標準,對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尚未走上規范、法制的軌道。具體表現如下:

(一)證券市場監管存在缺陷

以現有的監管框架而言,中國證券市場監管雖然較過去有了質的改進,但仍存在明顯的制度缺陷,證券市場監管仍舊由行政機制主導,證券市場監管水平還處于初級階段。究其原因:上市公司股權分置問題是其根源。

我們知道,由于我國上市公司多數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股權過分集中于國有股股東,形成普遍的“一股獨大”現象,加之所有者缺位以及國有股不流通導致公司治理結構的殘缺,導致控股股東占有上市公司的各種資源、侵害中小股東的利益,“內部人控制”問題嚴重,“道德風險”和“敗德行為”突出。受上市公司股權分置問題的影響,我國不可能建立起一個完善的證券市場監管體制。這主要表現在:國有股股權比例過高,導致政府用行政權力直接干預證券市場運行,證券發行制度演變為國有企業融資制度,同時證券市場每一次大的波動都與政府政策有關,我國證券市場的功能被強烈扭曲。雖然中國證監會被賦予了較大的監管權限,但在具體監管活動中往往受制于各級政府部門,證券執法在非公開狀態下進行,對違規事件的處理不夠及時,存在多重標準,且處理過輕,沒有體現出法律和執法部門應有的尊嚴,對違法活動起不到應有的懲戒作用,缺乏對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利益的有效保護,證券監管難以體現其應有的公平與公正。由此出發,我國證券市場監管中所存在的制度性缺陷既與我國過渡經濟體制特征有關,又與我國證券市場的制度性缺陷有關,說到底則是上市公司股權分置問題的“衍生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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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監管研究論文

內幕交易是證券市場上不當行為之一種,盡管歷史上和理論上對是否應該規制內幕交易仍有見仁見智的觀點,但實定法上禁止內幕交易已成各國的通例。我國相關的立法例算來也有愈十二年的歷史[1],99年生效的《證券法》又用了六個條文對內幕交易及其監管作了明確的規定??梢姡蜅l文而言,我國對內幕交易的規定已然備矣。然而,熟則熟矣,未免嫌早。相比起其他證券市場不當行為,內幕交易盡管條文相當,卻被政策列在重點監管的末尾。在2001年這個被稱為證券監管年的12個月里,證監會處罰的違法行為中沒有一起是內幕交易[2].而且,我國至今并無內幕交易的司法訴訟。最近,高院作出可以受理部分證券市場不當行為[3],內幕交易不見其蹤。由是種種,似乎不僅不能推出內幕交易在我國很少的結果,相反,前此對內幕交易監管的忽略和回避,除了表明對內幕交易的監管較其他違法行為困難之外[4],更提醒我們,從內幕交易的制度和實踐背后,或許能更完整的觀察到當今證券監管結構性缺陷的方方面面。

一、證券監管的說明-從三個不可競合談起

從廣義上說,證券監管并非局限于法定的監管部門-中國證監會所實施的監管,還包括證監會的監管,以及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乃至民間力量的間接監管。按照我國的全國人大領導下的“一府兩院”的憲法設計,國家權力對經濟和市場的監管具有整體利益和目標的一致性。在這種大的框架之下具體到證券領域而引出的制度缺陷被時下稱為“體制性問題”。[5]也正因此,從廣義上去理解證券監管才能有更開闊的視野。

事實上,證券監管內含著一個邏輯困難。一方面法制精神要求行政權力有別于立法、司法并接受后者的制約,另一方面復雜多變的證券市場要求強有力、復合型的行政權力來實施監管,二者在現實中的糾纏成為法制邏輯的死結。從現代法律進一步社會化的意義講,強有力的證券監管是維護良性證券市場的關鍵。而我國一貫的政府威權,卻使這個困難導向悲劇化。西方化解的訣竅乃是受了其先人的蔭蔽,沒有類似傳統的我國亟需補這一課,筆者稱其為證券監管的“公法挫折”。

從歐洲法制史來看,法制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內涵就是公私分明。[6]憲政的實質是“有限政府”,二者的共識是為權力厘清邊界。因此,如果我們承認市場經濟尤其是證券市場應該是法制經濟,那么理性人的預設決定了:監管者和所有者之間的不可競合,決定了監管者和立法者之間的不可競合,決定了監管者與司法者在改革意志上的不可競合[7].競合就意味著各種權力集于一身,信息為個別人和機構壟斷。事實上,在我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過程中,國家自愿的放棄權力利益從市場中全身而退并不只是一個法律問題;即便這個問題能在道德上得以解決,所謂改革的“開創性”意味著一種經驗上的局限,例如社論是否屬于內幕信息,內幕交易在我國證券市場究竟已經和將繼續產生多大危害都仍需探討。從普通法系司法創造性緣于原則與規則互動的經驗來看,依據這三個不可競合的法制原則,有助于我們分析和厘清內幕交易之規則的同時,發現其背后監管機制的不足。

二、內幕交易是這樣成為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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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監管分析論文

一、QDII產品的正效應分析——個務實的考察

(一)對我國資本項目限制的影響

雖然國際經濟一體化或全球化已成為當今學界與實務界的一個高頻率的話語詞,然而在全球市場呈現為一種以主權國家所轄范圍為界的條塊分割狀態及資金的快速流動受限的情形下,這種一體化的進程前景卻也并不十分樂觀,但是國與國之間優勢資源的互補性又內在地決定了以資金作為流通媒介的資源對流為國際經濟一體化發展中的必然。因此,從國際經濟發展的長遠思量,在經常項目開放基礎上的資本項目的逐漸放開對于這種一體化進程的縱深方向發展就顯得迫在眉睫。這一點對于日益開放,及以出口經濟為基礎的中國來說,也表現得尤為突出。因此,可以說,QDII業務在我國的試點及逐漸放開就表明我國已開始探索資本項目應如何開放的問題。

中國資本項目開放可被歸納為發行市場和投資市場的開放。由于投資市場開放包括允許本國居民投資海外市場以及允許海外投資者買賣本國有價證券兩項內容,與之相對的資本管制的核心就是阻止這組方向相反的資本流動,因而可以說資本項目下開放的實質就是實現對投資市場的法律松綁,從這個角度來說,這一市場的放開也是資本項目開放的最后一個堡壘。從操作層面來看,投資市場的開放要求作為本幣的人民幣可自由兌換,及國際收支政策中資本項目的放開。然而,現時下,在人民幣不能自由兌換、資本項目受限,及在貨幣政策、金融體系與金融監管法律制度亟待完善的背景下,我國還不完全具備投資市場開放或資本自由流動的條件。可以說,QDII的設計本意即在于有限地突破一些目前法律上或政策上的限制,在現有的制度框架下實現有限的資本流動,在于適應和滿足內地資產與投資市場發展的需求,并取得資本流動進一步開放的經驗。從這一點看,QDII產品的及時推出是我國經濟進一步成熟發展的表現,是我國經濟發展的現實要求。

(二)緩解本幣升值與國際收支失衡之風險

2005年7月,我國本幣放棄了實現多年的單一盯住美元的匯率機制,而從穩定性出發改以一籃子貨幣為參考的受管理性浮動匯率制。藉此,我國人民幣匯率機制基本上形成了“以市場調節為主、以有限干預為輔”的有漲有跌的順暢運作模式,并在國際上得到普遍接受與認同。然而,隨著我國經濟和金融實力的增強,國際經濟格局也發生了此消彼長的變化,受多國政治和利益集團之影響,以美國為主導的個別發達國家仍然不斷給我國施壓,要求我國加快人民幣升值的速度。在這種國際壓力下,我國貨幣當局惟有一方面努力保持本幣匯率的相對穩定,審時度勢地強化本幣匯率的彈性;在另一方面,則是加快金融基礎的建設,為本幣的可自由兌換奠定體制和技術基礎。對此,我國已相繼推出了一系列的創新措施,如開展了“以完善收益率曲線,促進利率市場化”的本幣利率互換交易試點,通過OTC方式及做市商制度構建即期外匯市場,從而改良本幣匯率中間價的形成機構,為其向市場化邁進做好前期的準備。然而,本幣匯率制度改革深化最關鍵與最直接的基礎工程還在于資本項目的開放與資本項目下的可兌換性。從自我利益保護出發,在現有法律規則體系及政策約束條件下,要實現有限度的資本流動最經濟、最有效、負面效應最小的方法就是適時引入QDII機制,為人民幣國際化進程鋪開必要的制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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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各國證券監管與我國證券模式論文

論文關鍵詞:證券監管;法制;演變;問題;對策

論文摘要:證券市場是最富魅力的經濟領域之一,但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存在著較大的風險,一旦風險得不到有效地控制,很容易引起連鎖反應,從而引發全局性的、系統性的金融危機,并殃及整個經濟生活,甚至導致經濟秩序混亂與政治危機。因此,如何加強監管、控制風險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證券監管的演變應該是與證券市場的產生和發展相適應的一個動態過程,證券市場發展的不同階段和格局決定了證券監管的變遷及其特征,也折射出其中特殊的政治、經濟和市場化進程下的政府監管目標。

一、美英證券監管法制的形成與完善

美國早期的證券交易是由紐約證券交易所和其他地方性交易所發展起來的,主要受各州的管理。多以1911年堪薩斯州的《藍天法》為藍本,初步確立了誠實、公平和反欺詐的原則?,F行的證券市場法規主要是在1929—1933年經濟危機后建立起來的,其主要內容及原則包括:法定注冊和公開原則,保證為市場參與者提供完全、準確的信息;規范公開原則,監督證券交易所、場外交易和全國證券商協會;公平和反欺詐原則,鼓勵私人依法起訴。上述內容包括在《19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1935年公用事業控股公訴法》、《1939年信托契約條例》、《194年投資公司法》和其他若干法案條文中。上述法案形成了一個比較完整的法規體系,并隨著金融市場新情況的出現,不斷得以補充和完善。隨后,美國證券委員會(SEC)在繼續貫徹上述原則的前提下,加強了行業的自律管理,在通過了《1938年馬羅尼法案后,SEC把監管柜臺交易(om)的權力下放給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NASD)這個自律組織。另外,美國依據(1970年證券投資者保護法》,成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公司,其會員由所有注冊的券商組成,當經紀公司破產時,以滿足投資者的清償權。為促進國內金融領域的競爭,提高美國金融服務商在全球金融市場上的整體競爭力,1999年,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出臺,徹底結束了近7O年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的局面。這是美國國內經濟強勁增長,金融機構兼并擴張的必然要求,也是世界范圍內金融規制解除潮流中的一個組成部分。

在歐洲,證券交易的發源地當屬倫敦證券交易所(LSE)。1986年以前,英國未設立專門的政府機構行使監管職能,也沒有制定專門的法律對證券交易和風險進行規定和限制,只有一些相關的法律條款,如證券交易所的自我管理規定和《公司法》、《反欺詐投資法》、《公平交易法》等法規中有關的規定構成證券法制監管體系,這是和英國證券市場的自律管理密切相關的。1986年,英國通過了《金融服務法》,建立了管理證券業的新模式,從此結束了英國證券市場松散的自律管理狀態,確立了在新法律框架下的管理體制。由于這種“多元化”的管理體制立法體系復雜在不同的法律規定下設置不同的監管機構,分別對不同的業務種類進行監管,帶來成本過高和效率低下的問題,英國在2000年出臺了《金融服務與市場法案》,它的大部分條款合并了現有法律或自律法規的內容,為新的監管體系和監管機構一金融服務局(FSA)提供了一個單一的法律框架,以替代原有的不同法規所形成的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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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注冊制證券監管問題分析

1研究背景

2018年年末,國家主席提出證券市場試行注冊制;2019年2月22日,又提出,金融是國家重要的核心競爭力,金融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經濟社會發展中重要的基礎性制度。“金融活,經濟活;金融穩,經濟穩。經濟興,金融興;經濟強,金融強?!瓣U述經濟與金融的關系,言簡意賅。他進一步以生命體為喻:經濟是肌體,金融是血脈,兩者共生共榮。頂層設計已明確“建設一個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的方向,一系列改革措施正揭開中國資本市場的新篇章。在一個國家的資本市場當中,股票市場是其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經濟的穩定與發展有著重大的影響。如果這個證券市場是配套比較完善、多層次的系統,理所當然它是健康穩定發展并推重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部分。如果這個系統本身就存在許多缺陷和不足,那么相對應的這個市場就肯定比較復雜。所以規范合理高效的證券制度和經濟秩序對證券市場主體來說起到一個良好的規范作用,這對于整個系統和未來的證券市場發展來說都是具有一定意義的。

2注冊制證券監管的研究綜述

當前已有的各種關于審核制度研究中,基本上有一個共識:在我國在法律訂立與執行力方面顯得不夠,應正確定位政府在監督管理過程中的角色、訂立完備的法律法規等可能是主要的解決途徑。蘆峰(2013)在研究中探討了有關證券監管權力分配問題,認為這是一個由政府主導的一個體制,行政力量在其中占最主要的部分,而其他有關的自律機構可能有名無實的部分會比較大,沒有在監管過程中有實質性的作用。所以在這個方面,大多數學者都認為是需要進行轉變的。對于我國注冊制改革的研究,蔣大興(2015)認為在注冊制下我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權力可能需要進行較大的變動,提出可能更需要一個強有力的證監會,但是在改革過程中部分有關實質審核的權力需要下放到其他自律機構,這一部分的研究主要是重在設想注冊制的實行改革方向。曹中銘(2013)就表示重視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是注冊制改革中需要重點關注的方向。而尹中立(2014)覺得在我國可能股價的變相扭曲和不嚴謹的公司結構是影響改革進度的難點。

3注冊制的理論分析

證券發行注冊制是指證券發行申請人依法將與證券發行有關的一切信息和資料公開,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機構審查,主管機構只負責審查發行申請人提供的信息和資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的一種證券發行審核制度。注冊制的特征具有如下特征:(1)在注冊制下,公司發行證券的權力是天然賦予的,無須政府的特別授予。(2)注冊制下最重要的是信息的完全披露。在市場經濟狀態下,憑借在依法行事的情況下提供完全真實及時公開的信息,那么市場就能夠依據自己的判斷擇優選取。在注冊制下,證券市場的監管者主要的作用就是保證已經披露的信息是否有效以及監管信息的濫用。所以信息披露是證券法律制度基本的指導思想,而依據這一思想才制定一系列的具體制度,而這一思想在證券發行制度的具體體現就是注冊制。(3)證券發行注冊制下,證券發行審核機構只需要對注冊文件進行形式上審查,不進行實質判斷。(4)注冊制注重事后的控制。在注冊制下,注冊程序并不擔保注冊文件中說明的情況的正確性,不過一旦投資者在投資注冊證券過程中遭受利益的損害,并且投資者能夠證實注冊的文件中存在矯飾或缺失情形,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損害賠償由地方法院調查取證并進行判決,證券管理機構是沒有權力決定是否進行損害賠償的。若是經過調查后虛假陳述被證實,證券發行人及其有關聯的人都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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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監管機制的變化及改善

一中國證券監管體制的變遷

自上世紀80年代末期以來,我國證券監管體制經歷了由分散、多頭監管到集中監管的過程,大體可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92年5月以前)是我國證券監管體制的萌芽時期。

對證券市場的監管是在國務院的部署下,主要由上海、深圳兩市地方政府進行管理,有關證券法規也是由兩地政府和兩地的人民銀行制定并執行。

第二階段(1992年5月一1997年底)是對證券市場的監管由中央與地方、中央各部門共同參與管理向集中統一管理的過渡階段。1992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成立證券管理辦公室,同年7月,國務院建立國務院證券管理辦公會議制度,代表國務院行使對證券業的日常管理職能。1992年10月國務院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及其執行機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作為專門的國家證券監管機構。這種制度安排,事實上是將國務院證券委代替了國務院證券管理辦公會議制度,代替國務院行使對證券業的日常管理職能,將中國證監會替代了中國人民銀行證券管理辦公室。

同時,國務院賦予中央有關部門部分證券監管的職責,成了各部門共管的局面。國家計委根據證券委的計劃建議編制證券發行計劃;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審批和歸口管理證券機構,報證券委備案;財政部歸口管理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從事與證券業有關的會計事務的資格由證監會審定;國家體改委負責擬定股份制試點的法規,組織協調有關試點工作,同時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中央企業的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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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國內證券監管的法治化

摘要:法律監管是國際上證券監管的基本方法和重要手段。證券監管的法治化發展指證券監管的完善應以法治為其價值準則并力圖達到法治狀態,要求完善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促進司法的介入來加強監管并制約監管權力,同時要求加強執法。

關鍵詞:證券監管法治化

一、證券監管法治化發展的含義

“法治”一詞有著豐富的內涵,可以將之理解為一種社會政治現象,或一種特殊的治國方式,一種價值準則,還可以視為在特定的價值基礎和價值目標上形成的法律秩序,無論何種含義,“法治”一詞都閃耀著民主、自由、平等、秩序、效益與安全的光彩。本文的法治化是就一種價值準則和此之上形成的法律秩序而言的。證券監管的法治化發展是指證券監管的完善應以法治為其價值標準并力圖達到法治狀態。根據馬克思主義的法學觀點,作為上層建筑的法律是經濟利益的記載和反映,可以協調相關主體的經濟利益。市場經濟中有多元化的利益主體,需要靠法律來協調其利益關系,需要相應的“游戲規則”和因此而產生的秩序,而這些規則和相應的經濟規律則要通過法律的形式表現出來,這正是法治經濟的基本要求,也決定了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證券市場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性與其特有的產品虛擬性、高風險性及易傳導性決定了證券市場對于法律的依賴性,只有將證券市場建立于系統完善并實施良好的法律基礎之上,證券市場才會得到穩定迅速的發展。

證券監管究其本質是一個法律問題,無論何種監管模式與監管手段都須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之上,法律監管則是國際上證券監管的基本方法和重要手段。證券監管的法治化發展是其本質要求,同時在現階段也是市場化和國際化發展的要求。我國證券市場在誕生之時,其目標就定位于為國有企業開辟低成本的籌資渠道,促進國有經濟的戰略性改組和產業結構調整,因此,證券市場在產生和發展過程中,過多地承擔了政策職能,行政管制干預了證券市場的方方面面,與這種行政管制為主的監管相適應,證券監管法律體系及其運作也處于不完善的狀態。證券監管的市場化要求有完善的證券監管法律體系,需要司法的介入來加強監管,制約監管力量,還要求有嚴格的執法加以保障,通過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對不利于市場發展的行為加以規范,通過制度化的手段克服市場自身的缺陷及政府干預的失靈。這些要求正是證券監管法治化發展的體現,即必須有調整各種市場行為的比較完備的法律體系,這些法律必須盡可能符合并體現市場經濟規律的要求,并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得到良好的實施,具有崇高的權威。在國際經濟一體化發展的今天,證券市場的自由化與國際化發展是必然的趨勢,相應的要求證券監管采取國際通行的慣例與規則,實現國際化,而證券監管的法治化是國際證券監管的通行趨勢,因此我國證券監管的法治化發展是國際化發展的要求和實現途徑。我們應盡可能地完善證券監管法律法規并保證其得到良好的實施,同時要及時加以公布,以保障公正、透明法治環境的實現。

二、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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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我國證券監管改革路徑

摘要:證券監管是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我國證券監管在取得很大成績的同時也存在很多問題,如法規不完備、監管體系殘缺、行政干預過多、監管理念落后,隊伍整體素質不高等。本文在分析這些問題及其成因的同時,提出了相應的改進建議。

關鍵詞:證券監管問題建議

我國的證券市場,是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中逐步發展起來的,從1990年上海、深圳兩個證券交易所成立至今,我國證券市場歷經十年風雨,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地區性市場發展為全國性市場,取得了令世界矚目的成績,2000年底,滬、深兩個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已達1088家,上市股票1257只,市價總值4808億元,占當年GDP的53.4%。市場發展速度之快,在世界證券市場發展史上也實屬少見。

我國證券市場在取得巨大成績的同時,也存在不少問題,如市場功能缺損,僅限于籌資層次,而優化資源配置的深層次功能未能發揮;股權人為分割,國有股比重過大,且不流通;股票發行搞計劃控制,額度管理、行政審批,背離市場規律;交易市場異常渡動,過度投機;欺詐上市、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損害中小投資者的現象屢屢發生。這些問題的存在,有涉及產權、體制等深層次的原因,同時也暴露出監管功能的某些缺陷及監管效率的低下。本文就我國證券監管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相應的改進建議。

一、我國證券監管存在的問題

1.立法滯后,法律制度不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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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監管機制的變遷與改善

一中國證券監管體制的變遷

自上世紀80年代末期以來,我國證券監管體制經歷了由分散、多頭監管到集中監管的過程,大體可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92年5月以前)是我國證券監管體制的萌芽時期。

對證券市場的監管是在國務院的部署下,主要由上海、深圳兩市地方政府進行管理,有關證券法規也是由兩地政府和兩地的人民銀行制定并執行。

第二階段(1992年5月一1997年底)是對證券市場的監管由中央與地方、中央各部門共同參與管理向集中統一管理的過渡階段。1992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成立證券管理辦公室,同年7月,國務院建立國務院證券管理辦公會議制度,代表國務院行使對證券業的日常管理職能。1992年10月國務院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及其執行機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作為專門的國家證券監管機構。這種制度安排,事實上是將國務院證券委代替了國務院證券管理辦公會議制度,代替國務院行使對證券業的日常管理職能,將中國證監會替代了中國人民銀行證券管理辦公室。

同時,國務院賦予中央有關部門部分證券監管的職責,成了各部門共管的局面。國家計委根據證券委的計劃建議編制證券發行計劃;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審批和歸口管理證券機構,報證券委備案;財政部歸口管理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從事與證券業有關的會計事務的資格由證監會審定;國家體改委負責擬定股份制試點的法規,組織協調有關試點工作,同時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中央企業的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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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監管體制健全完善論文

內容提要:隨著我國加入WTO,我國經濟市場化,國際化程度加深,進程加快。這將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同時我國經濟發展受到國際影響面臨巨大挑戰。證券市場作為金融重要組成部分,其發展狀況涉及金融安全,影響全局。證券監管作為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需要結合具體國情不斷健全完善,以適應市場經濟的需求。本文試圖在分析證券監管基礎理論的基礎上,通過對我國證券監管的回顧和反思,結合國際化趨勢對現行證券監管體制的制度缺陷進行規范、完善,達到風險防范的目的,從而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

關鍵詞:金融安全,證券監管,制度規范,風險防范

一、入世后經濟全球化影響下的證券市場

我國的金融市場從形成到現在僅十多年時間,存在諸多問題待以解決。金融市場還不健全完善,我國金融市場規模小、管理不夠規范、發展相對落后。加入WTO后,金融市場開放的進程加快。20世紀后半葉,經濟全球化以人們難以預料及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前進,國與國之間的經濟交往依存變得越來越重要。在其進程中,金融國際化已成為經濟全球化的最主要表現形式和最本質的內容。世紀之交,中國加快了加入WTO的步伐并取得重要發展,入世后的中國經濟將迅速發展。①然而也面臨國際經濟風險對我國經濟的威脅。經濟安全特別是金融安全關系到國家的長遠發展。加入WTO后,我國金融安全面臨巨大挑戰。亞洲金融危機就是生動的一課。②我國證券市場也將應對一系列市場巨變,維護金融穩定勢在必行。

(一)加入WTO對我國金融安全形成挑戰。我國金融發展將面臨自身素質不高、體制尚不健全的不足和國際力量強力沖擊的嚴峻局面,關系到國家的政治安全與社會安全。

⒈我國現行宏觀金融調控面臨挑戰。在完全的資本流動下,以獨立的貨幣政策實現貨幣供應量的調控受到制約。我國現行的宏觀貨幣政策手段,主要通過控制國有商業銀行的信貸總量來調控貨幣供應量,在調控手段上還沒有真正實現間接化。[1](P35-37)加入WTO后,國際金融市場的資金供應狀況的變化和利率的變動將直接影響我國金融市場和貨幣供應量,從而增加調控難度,使我國現行宏觀調控面臨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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