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5 01: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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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證券交易與網上證券交易研究論文
我國證券交易開始于90年代初,技術起點較高,較早實現了無紙化電子交易。但是在發展初期,以柜臺為中心的委托模式,營業部較注重對其他理位置、地段、周邊環境及交通條件等的選擇,使得券商必須以這種看得見、摸的著的實力吸引和方便股民的投資,營業成本很高。很快,這種柜臺委托模式被電話委托方式所突破,不久,又隨著電腦技術和通信技術的進步,"遠程家族大戶室"成為了券商和投資者的新寵,通過電腦及通視卡,投資者足不出戶就可在家看到股標交易的即時行情及通過電腦進行遠程下單交易,享受類似營業部大戶室的待遇。
asas傳統交易方式的發展從柜臺委托到自助委托、電話委托、再到電腦遠程下單,雖然逐步弱化了投資者對營業部柜臺的依賴,將營業部有限的空間拓展了出去,擴大了營業部的交易空間,但是,這些顯然不能滿足飛速發展的網絡時代對證券金融行業的挑戰。同時,這些發展也沒有解決投資者在資金進出方面對工營業部的依賴問題。
asas這樣,在解決了投資者與劵商的交易模式之后,關鍵問題就集中在了投資者的資金進出渠道方面了,由此產生了銀證電話轉帳業務,使投資者存取股票資金可以通過聯網的銀行含蓄柜臺來完成,而不必親證券營業部柜臺,提高了投資效率和安全度,同進也降低了商的成本和風險。但是這仍然受空間和時間所限,即空間上,對郊縣,鄉鎮等銀行網點覆蓋不到的區域力不能及;時間上,受營業部的交易時間的限制,投資者只有在證券交易時間才可進行銀證轉賬。
asas在這種條件下,網絡時代的來臨,給證券交易方式帶來了新的生命力,網上交易蓬勃發展,徹底打破了時空方面的限制,使整個交易活動更加快捷和方便。
我國現階段的網上交易模式
asas所謂證券上交易,是指投資者利用因特網的網絡資源,獲取國內外各證券交易所的即時報價和國際國內與投資者相磁的經濟金融信息,通過因特網進行網上委托下單,進非凡實現實時撮后成交的交易方式。
交易系統在證券交易市場的作用
摘要:本文描述了交易系統的特征,并且論述了交易系統在交易結果的投資預期值、交易風險的控制、交易心理弱點的克服等三個方面的作用。
關鍵詞:交易系統;投資預期值;交易風險;交易心理
一般而言,許多投資者剛踏入證券交易市場時,沒有成熟的交易系統。經過一段時間的投資以后,就會逐步認識到建立一個交易系統的重要性。一個成熟的交易系統包括以下四個特征:(1)操作者的交易方法的定性化;(2)交易方法的條理化;(3)交易系統的完整性;(4)交易結果的數理統計下的理性總結。交易系統在投資決策的很多方面起了很大作用,本文僅從投資預期、風險控制、交易心理等三個方面來進行闡述。
一、設定了交易結果的投資預期值
在證券市場上,對交易系統而言,一般都設定了投資預期值,它反映的就是分析者所研究的價格變化中的非隨機因素。若預期值為正,數值越大,則表明分析者對非隨機因素的變化認知度越高。與之相反,若預期值為負,則表明分析者對非隨機性價格變化的規律還認識不夠,系統要加以完善。很多情況下,投資者根據對以往經驗的總結和對交易市場的某部分的認識,就誤以為找到了投資獲利的秘訣。然而,任何方法如果不進行統計的研究,就只能在某些時候、某些局部的獲利,而無法長期可靠地獲取收益。投資者經常錯誤地認為,在投資決策中,最重要的問題是能夠預測到市場價格的走勢。然而,當他們具備了有關交易系統的基本理念后,就會發現走勢預測在整個操作中只占不那么重要的地位,某些成熟的交易系統甚至可以不包括對未來價格走勢分析的因素。實際上,如果要設計一個可靠的交易系統,僅僅依靠走勢預測進行的市場交易,操作起來會遇到很大困難。在進行投資之前,交易系統就可以用比較客觀的方法來檢測投資者的操作策略,沒有必要用真實的操作資金來揮霍。這個過程類似于流水線生產汽車,大項目的流程是先在實驗室里設計和實驗,然后進行中試,最后才能大規模生產,規模生產以后就很少反復改動最開始的設計思想了。交易系統如果要設計合理的正預期值,就應該進行測試和檢驗,市場就是最好的檢驗員。在進行數據測試時,不要用近幾年的和一個市場的數據,要盡可能用更長時間和多個市場的數據;或者用專門的軟件生成隨機波動特征的數據檢驗。經過多次檢驗和修改,交易系統可以被投資者用來描述一個不確定的環境,就符合交易市場的特征了。
二、對交易市場的風險進行有效控制
證券交易法最新修改論文
日本對證券交易法進行了重大的修改。從1998年12月1日起開始施行。新修訂的主要部分有:
一、關于有價證券和證券業的定義
(1)有價證券定義的擴充。
為擴大向投資者提供的商品種類,適用公正的交易規則,建立起方便投資者購買的投資環境,擴充規定,投資法人的投資證券、外國投資證券、表示權利的證券或者證書,以及有價證券的受托者以在該有價證券發行國以外的國家發行的有價證券或者證書所表示的與該受托有價證券有關的權利,作為證券(證券交易法第2條)。
(2)有關證券業規定的擴充。
新修改的證券交易法對有價證券店頭結算(derivativesecurity)交易(以有價證券作為原資產,利用證券交易所的價格,差額的結算在證券交易所外進行的交易)的定義作了界定,即經營與該交易相關的業務作為證券業(證券交易法第2條)。
證券交易跨國沖突論文
[摘要]:跨國證券交易的興起是金融市場全球化的重要表現之一,證券的持有制度也因之從直接持有制轉變成為間接持有制,并對建立在傳統的物之所在地法基礎上的沖突規則提出了新挑戰。在證券間接持有制下,證券以定著的形式通過證券中間人在中央存托機構所持有的賬戶上的電子簿記來實現證券的跨國交易??紤]到國際證券交易對于法律確定性和可預見性的要求,新的沖突規則應該以相關證券中間人所在地法為原則(PRIMA),以克服證券市場的系統性風險,為跨國證券交易奠定統一的沖突法框架。
[英文摘要]:
[關鍵字]:間接持有制/跨國證券交易/沖突法規則
[論文正文]:
傳統上,證券是以直接持有方式進行持有、交易和交割的,我們稱其為證券的直接持有制。
其特點在于證券的持有人與證券發行人具有直接的關系:投資者要么被登記到證券發行人的股東名冊上,要么事實上占有不記名證券的證書。[i]在這種傳統的證券直接持有制中,證券轉讓必須實際交付該證券的證明文書或是轉讓文書,這就使得交易本身費時、費力,且成本高昂。不僅如此,還可能存在著遺失、誤放、盜竊或偽造這些紙介證書的風險。正是由于這些弊端促使了證券間接持有制的應運而生。在證券間接持有制中,投資者與證券發行人之間的直接關系被割斷:投資者對于證券權利的利益記載于其證券中間人(intermediary)[ii]的賬簿上,后者之利益可能又記載于另一個證券中間人賬簿上,如此環環相連,直到最終的某證券中間人或者被登記為證券發行人的名冊上的登記所有人,或者直接持有證券證書或者其他代表該證券的所有權文書。因此,在這種證券間接持有制中,投資者與發行人之間存在著一層或多層的證券中間人,證券權利是以簿記的方式登記于不同層次的賬戶上。此種證券權利的轉讓常以非交付的簿記方式進行,或者說不涉及任何交付,擬制交付抑或實際交付均在所不問。
證券交易傭金制度改革的影響
一、各國證券交易傭金制度的市場化改革取向
1975年以前,世界各國的證券市場交易基本上都采用固定傭金制度。當時美國實施的證券交易固定傭金制度的規定是:(1)所有的經紀公司按照全國統一的標準費率收費。(2)傭金費率不因交易量的大小而變化,證券買賣的大戶和散戶所需支付的傭金相同。(3)這種制度還規定所有經紀公司不得給客戶任何形式的回扣或補貼。紐約交易所也規定:交易所會員之間不準許開展價格競爭,非會員之間不準許開展批發業務,而且會員和非會員之間也不準許進行交易傭金的分割。當時實行這種制度的初衷是希望通過限制經紀人在價格上的競爭來維護市場的穩定。20世紀60年代后期相繼進入證券市場的工商企業、商業銀行、保險基金、互助基金(投資基金)、養老基金盡管改變了證券交易環境和投資者結構,固定傭金制度限制競爭的作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就限制了證券市場的發展創新。在表面上看,證券經紀公司對大額證券交易和小額證券交易上沒有收費率差別,但實際上,固定傭金率的做法應屬于一種不符合市場規則的和不合法的價格鎖定。因為有關業內人士估計機構投資者在大宗交易中負擔的傭金有2/3本來是應當可以節省下來的。
1975年5月1日,美國國會通過了“有價證券修正法案”,并率先在全球范圍內廢除了證券交易的固定傭金制度和實行傭金協商制,邁出了放松金融管制的重要一步。在此之后,1984年澳大利亞實施了證券商可以自主決定傭金費率(有最低傭金)的浮動傭金制,法國在1985年先是實行了大額交易協商傭金制,隨之在1989年7月1日又取消了交易固定傭金和采取了由會員公司與客戶協商決定傭金費率的制度;1986年10月27日英國證券業實施重大變革(BIGBANG)后取消了固定傭金制,隨之證券經紀商可根據市場供求情況、交易額度和客戶實際情況來協商決定傭金收取標準或是否收取傭金。在亞洲地區,日本于1999年10月實行了傭金自由化;泰國于2000年10月實行傭金自由化;我國的臺灣地區規定在核定的上下限范圍內自由定價;香港聯交所董事局在2000年通過了自2002年4月1日起正式取消證券及期貨交易最低傭金制和引入傭金協商制的改革方案。(張弘,2001)。
我們從世界主要國家(地區)股票市場交易傭金制度改革的情況來看,廢除固定傭金制度和實施協商傭金制度是主要的特點,但是具體到某個國家的情況,這項改革的市場化程度則有所不同。世界主要的27個證券交易所中,有的交易所實行傭金自由協商制度;有的交易所實行規定最低費率、最高費率或在一定區間內協商議價方式;還有的則是實行傭金“有限”協商制度。但總的原則是傭金改革必須符合行業自律的公平競爭原則,不能通過非理性化的“傾銷式”的競爭損害了證券市場的運作效率。
二、廢除固定傭金制度對證券交易行為的影響
美國國會通過《1975年有價證券修正法案》后推行了以廢除固定的交易傭金制度和實行協商傭金制度為重要內容的改革。SEC在紐約股票交易所的壓力和要求下,于1975年5月1日取消了固定的經紀人傭金規定,經紀人可以自由的按照自己的意愿設定手續費比率。在短短的幾年內,機構經紀業務傭金跌落了30%一70%,而紐約股票交易所的成交量,則由1975年的3700萬跳到了1980年的5100萬。競爭機制的引入使證券市場的交易成本大幅降低、交易量顯著提高,服務種類更加多樣化,因此有效提高了美國證券市場的運作效率和競爭。
淺析證券交易信息產權法
律
摘要:證券交易行情信息是經過證券交易所整理、編排的信息集合體,本質上是數據庫。我國著作權法和證券法都沒有明確證券交易所交易信息產權的法律性質和權利內容,無法提供充分的法律保護。證券交易信息產權本質上是一種新型的財產權利,法律應當給予“特殊權利”保護,數據庫制作人證券交易所享有復制權和再利用權。
關鍵詞:證券交易信息行情信息數據庫特殊權利
一、啟發性案例[1]
2006年8月以來,一個關于證券交易信息的案件引起了證券市場的軒然大波,并在法學界引發了熱烈討論。2006年8月底,上證所信息網絡有限公司(簡稱“上證所信息公司”)向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解除原告與被告新華富時指數有限公司(簡稱“新華富時公司”)簽訂的《證券信息許可使用合同》及其附件,并追究新華富時公司的違約責任。
上證所信息公司是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信息的獨家全權經營機構,代表上海證券交易所與使用、、傳播上海證券交易所行情信息的單位簽訂有關合同,收取相應的授權費用。2005年12月,上證所信息公司與新華富時公司簽訂了《證券信息許可使用合同》。根據許可合的相關規定,原告許可被告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實時股票行情編制指數。但是,許可合同第五條同時約定,被告未經原告許可,不得將全部或部分上證所證券信息傳播到許可證指定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及用于許可證指定以外的任何地方和用途,不得許可他人使用和開發衍生產品。
小議證券交易所組織形式
自1993年瑞典斯德哥爾摩證券交易所成為世界上第一家股份公司形式的證券交易所,全球范圍內掀起了一陣陣證券交易所公司化的浪潮。荷蘭阿姆斯特丹證券交易所、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所、新加坡證券交易所、倫敦證券交易所、NASDAK等都先后進行了公司化改革。
2005至2006年間,印度證交委就批復了19家證交所的公司化和非互利化改組計劃。美國東部時間2006年3月8日上午,紐交所也結束了其213年非營利會員制的歷史,開始成為以營利為目的的股份制公司。在我國2009年兩會期間,民革中央委員會在《關于滬深證券交易所公司制改革的建議》的提案里面也呼吁對滬深證券交易所改制,認為證券交易所實行公司制并且互相參股是其整合資源、做大做強的有效途徑。因此,對我國證券交易所公司制改革問題的探究具有重大實踐意義。
一、目前交易所的組織形式和我國現狀
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目前,證券交易所有會員制和公司制兩種形式。會員制證券交易所是以會員形式成立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法人組織,歸納起來會員制具有以下幾個特點:①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②由會員組成的理事會是交易所的決策機構;③只有會員才有資格進行交易,規定會員資格和加入、退出程序;④交易中責任由買賣雙方自負,交易所不負連帶賠償責任。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公司法人,相對于會員制交易所,它的特點是:①贏利性是其存續的主要目標之一;②利潤不必留存于企業之內,可以分配給股東;③決策機構是董事會,權力機構在于股東大會;④交易所對本所內證券交易擔保責任,為投資者提供保障。
我國《證券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證券交易所是提供證券集中競價交易場所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證券交易所是指依本辦法規定條件設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為證券的集中和有組織的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職責,實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因此,我國的證券交易所應視為會員制組織1。
證券交易自律監督論文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的必要性和優勢;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關于加強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作用的思考等進行講述,包括了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的具有更高的監管效率、自律監管在作用空間上更為寬泛、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的專業性、自律監管還更符合成本一收益原則、由十證監會與證交所之間的職責劃分不明確等,具體資料請見:
摘要:目前,在我國對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作用越來越重視,本文在分析自律監管的優勢,以及我國證券交所自律監管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后,對我國完善證券交所的自律監管提出了自己的建議和思考。
關健詞:自律監管證券監管證券交易所
我國證券市場起步較晚,發展10多年來取得了許多令人矚目的成就。我國現行證券監管模式是以政府監管為主導,市場自律監管為補充的監管制度。但由于現在政府監管沒有發揮應有的功能,致使出現政府監管失靈的現象,同時自律監管的作用發揮很小,所以大力加強自律監管在我國證券市場監管中的作用。我國自律監管體系主要有三方面組成,即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以及其他相關的行業協會和各種證券市場參與機構。筆者認為我國的自律監管應以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為主要力量,本文將主要對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有關問題進行探討。
一、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的必要性和優勢
首先,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的具有更高的監管效率。證券交易所直接貼近市場,熟知市場變化,能夠及時的了解證券市場中的股票的交易信息、股價的波動,發現上市公司的具體情況,可以強制上市公司進行持續信息披露,減少信息的不對稱性,同時可以根據市場反饋的信息,結合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對自律監管及時作出調整、改變規則和措施。
淺析中國證券交易所系統形式
摘要我國證券交易所目前選擇了會員制的組織形式。隨著全球經濟的發展和通訊技術進步,世界范圍內交易所的壟斷地位受到挑戰,各國交易所之間的競爭日趨激烈,傳統的會員制已逐漸顯現出弊端。因此,分析交易所公司化對我國交易所未來發展的利弊能夠使我國更好地應對國際競爭,對我國證券交易所進行公司制改革有利于進一步推動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
關鍵詞證券交易所;組織形式;公司化
自1993年瑞典斯德哥爾摩證券交易所成為世界上第一家股份公司形式的證券交易所,全球范圍內掀起了一陣陣證券交易所公司化的浪潮。荷蘭阿姆斯特丹證券交易所、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所、新加坡證券交易所、倫敦證券交易所、NASDAK等都先后進行了公司化改革。2005至2006年間,印度證交委就批復了19家證交所的公司化和非互利化改組計劃。美國東部時間2006年3月8日上午,紐交所也結束了其213年非營利會員制的歷史,開始成為以營利為目的的股份制公司。在我國2009年兩會期間,民革中央委員會在《關于滬深證券交易所公司制改革的建議》的提案里面也呼吁對滬深證券交易所改制,認為證券交易所實行公司制并且互相參股是其整合資源、做大做強的有效途徑。因此,對我國證券交易所公司制改革問題的探究具有重大實踐意義。
一、目前交易所的組織形式和我國現狀
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目前,證券交易所有會員制和公司制兩種形式。會員制證券交易所是以會員形式成立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法人組織,歸納起來會員制具有以下幾個特點:①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②由會員組成的理事會是交易所的決策機構;③只有會員才有資格進行交易,規定會員資格和加入、退出程序;④交易中責任由買賣雙方自負,交易所不負連帶賠償責任。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公司法人,相對于會員制交易所,它的特點是:①贏利性是其存續的主要目標之一;②利潤不必留存于企業之內,可以分配給股東;③決策機構是董事會,權力機構在于股東大會;④交易所對本所內證券交易擔保責任,為投資者提供保障。
證券交易所的發展動向
摘要:世紀之交,全球主要證券交易所紛紛從傳統的會員制組織轉向公司制企業。證券交易所非互助化浪潮反映了技術發展和國際證券市場競爭加劇的現實,同時也為加強交易所競爭力,鞏固交易所在證券市場中的"軸心"地位奠定了基礎。在我國經濟即將融入世界經濟大潮,全球證券交易所競爭白熱化,證券市場結構變革加速的背景下,我國證券交易所必須未雨綢繆,直面體制轉軌和國際化的雙重挑戰,采取積極措施,為最終樹立競爭導向的發展理念和國際化的發展戰略,與國際市場接軌做好準備。
證券交易所是現代市場經濟體系中一種特殊的經濟組織形式,是證券交易市場的組織者和一線監管者。世紀之交,隨著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和經濟、金融全球化進程的加速,交易所的運作環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步入了一個大變革、大分化、大重組的時代,突出表現之一就是交易所從傳統的會員制組織轉向公司制企業。證券交易所公司化浪潮給全球證券市場帶來了新的活力,極大地加強了交易所的競爭力,鞏固了交易所在證券市場中的核心地位。
全球證券交易所公司化浪潮傳統上,交易所的組織形式為會員制的商業互助組織。這種組織形式的基本特點是:(1)組織的所有權、控制權與其產品或服務的使用權相聯系;(2)組織通常不以營利為目的;(3)會員集體決策機制,一般為每個會員一票,而不管其在交易所占的業務份額有多少。
交易所治理結構的另一種形式是以營利為目的、由分散股東控制的公司制。在公司制下,企業控制者和決策者可以不購買或使用企業產品,所有權、控制權與交易權不掛鉤。交易所允許客戶之外的市場參與者和非市場參與者對企業有投票權,也允許非會員成為其客戶。交易所不需要留存所有的利潤于企業之內,絕大部分利潤通常是分配給股東的。公司制的目標理想是股東利益最大化。
從內容上看,證券交易所的公司化(非互助化)主要體現為以下三個層面:首先是分散所有權,除向原有會員配售股票外,其余的股票將發售給新投資者,包括金融機構、機構投資者、上市公司和投資大眾,使交易所的所有權和治理結構能充分反映更廣泛的市場使用者的利益。其次是分離所有權和交易權,任何符合資金和能力標準要求的國內外機構均能直接進入交易系統,從而使交易所所有者和市場使用者之間的利益正式分離。最后是掛牌上市,一方面使交易所的所有權進一步分散化,另一方面又可利用資本市場的資源,便利籌集資金,同時提高交易所運營的透明性。
20世紀90年代以來,證券交易所紛紛放棄傳統的互助組織形式,轉而改組為公司制,并迅速成為一股勢不可擋的浪潮。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許多原來采取會員制的交易所已經或計劃采取公司制。目前,除紐約證券交易所以外的各大證券交易所紛紛改制并上市(見表一),而處于世界霸主地位的紐約證券交易所也幾度考慮改制方案。第二,新成立的交易服務機構都采取了營利性的股份公司結構,如“自營交易系統運作機構”(PTS)和“另類交易系統”(ATS)??梢灶A見,今后將有更多的交易所進行公司化改造,以適應證券市場日益激烈的競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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