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內幕交易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5 0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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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證券內幕交易的監管綜述
摘要:內幕交易行為是一種證券違法行為,禁止內幕交易是各國證券監管的重要內容。隨著證券市場的國際化,各國證券市場的關聯性日益緊密,內幕交易行為隨之日益凸現出跨境性、復雜性和技術性使之成為各國監管的難題。我國在加入WTO后,逐步放開本國證券市場,也將帶來更多監管問題。本丈將對跨境內幕交易監管中的相關問題進行討論。
關鍵詞:內幕交易國際監管
內幕交易是一種證券欺詐行為,是市場信息不完整和信息不對稱所導致的。內幕人利用其掌握的尚未披露的信息進行交易并從中獲取收益或減少損失,這對市場中其他投資者來說是不公平的。對于國際資本市場來說,加強各國間的監管合作是禁止內幕交易、保障國際資本市場穩定的重要手段。根據金融服務協議中的要求,我國應逐步開放金融市場。在這種背景下,如何加強涉外交易行為的監管,更有效的抑制內幕交易是我們面臨的難題。
(一)內幕交易概述
內幕交易是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的證券交易活動。禁止內幕交易的理論依據主要是信用義務和信托保密義務。要加強內幕交易的國際監管,首先要在世界范圍內就什么是內幕交易達成一個共識。世界各國法律雖不盡相同,但均認為內幕交易的構成要件仃內幕人、內幕信息、內幕證券、內幕交易行為。
1.內幕人
證券內幕交易機制研究論文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證券內幕交易行為的危害;我國證券內幕交易行為的特點;對我國證券內幕交易行為的法律規制等進行講述,包括了違反了平等原則、違反了誠信原則、主體上以傳統內部人員為主、與其他證券違法行為具有交合性、建立嚴格、規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強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工作等,具體資料請見:
論文關鍵詞:證券內幕交易行為平等原則誠信原則
論文摘要:證券內幕交易行為違反了民法上的平等原則和誠信原則,對正常的證券交易秩序造成了極大危害。應當從證券內幕交易行為的特點入手對其危害性進行分析,并在此基礎上建立相應的法律制度,以加強對證券交易市場的監管,遏制證券內幕交易行為的發生。
證券內幕交易(Insidertrading),又稱“知情證券交易”,是指掌握并利用內幕信息的人所進行的證券交易行為,其目的是為了獲取利益或減少損失。由于證券內幕交易行為是利用一般投資者所不知道的信息來獲取實際利益,因而是一種不公平的證券交易行為,不僅會不利于證券交易市場的正常運作,而且會使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產生不信任感,進而堵塞了企業通過證券市場進行融資的渠道。所以,國際上將對證券內幕交易行為的規制作為考察一個國家證券市場是否成熟的重要標準,各國的證券立法也都禁止證券內幕交易行為的存在。目前,證券內幕交易行為已對我國正常的證券交易秩序造成了嚴重危害,故應加強對這類行為的研究,以尋求對其的法律規制,保障正常的證券交易秩序。
一、證券內幕交易行為的危害
(一)違反了平等原則
證券法內幕交易民事責任探析
摘要:為了凈化我國的證券市場,完善內幕交易的責任追究機制,從而在內幕交易的從而維護經濟發展的平穩運行,本文對內幕交易的定義進行分析總結,并從內幕交易的構成要件、目前我國內幕交易的民事責任制度漏洞等入手,深入分析中國的內幕交易行為,為建立和完善內幕交易民事責任制度做準備。
關鍵詞:證券市場;內幕交易;內幕信息;民事責任
證券市場被譽為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市場秩序的維持、國民生活收入的提高等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對外交流更加密切,在繼承傳統的基礎上吸收外國的經驗教訓,取其精華、推陳出新,逐步建立起了極具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證券市場的發展迅猛,在較短的時間內迅速提升。但是隨著時間的深入,越來越多的弊端暴露在了人們的面前,公民法治意識的淡薄以及政府監管的不到位、市場秩序的紊亂使得不法交易行為的種類層出不窮,且愈演愈烈。這不僅阻礙了證券市場的發展,對我國市場經濟以及國民生活也帶來了極大的沖擊。以內幕交易為例,內幕信息外泄、監管不到位以及追責機制不完善等問題屢禁不止。為了改變我國的證券市場現狀,凈化社會主義市場,禁止證券內幕交易,完善立法、執法和司法顯得尤為必要。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以及實踐的不斷推進,很多缺乏法制意識的人利用信息不對稱鉆法制的空子,為謀取個人私利而投機取巧,不僅破壞了個別交易,也影響了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我國的市場經濟涉及的主體廣泛,本身監管難度就較大,而且缺乏強有力的整改措施,投機取巧、知法犯法的現象層出不窮,甚至這種局勢愈演愈烈,成為我國經濟社會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隱患。民事賠償和行政處罰已經不足以規制內幕交易的現象了,各個國家不得不采取更為嚴厲的處罰措施,通過刑事處罰來減少這類現象的發生。我國的證券市場發展于改革開放以后,相較于西方發達國家仍不完善,故在此特從我國內幕交易的民事責任入手,展開分析。
一、內幕交易的定義
內幕交易,是指法律規定的有關人員(如:證券市場的知情人員或者內部人員),為了幫助他人獲取利益或者謀私利,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以及優勢條件,掌握并且泄露內幕信息的行為,促進證券交易的進行的行為。內幕交易利用了有關人員的便利性,提前獲得了具有價值的市場信息,并借助這些信息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高額利益,簡單便捷并且具有極強的吸引力。但是這些交易在為當事人帶來收益的同時,也導致其他不知情的投資者們的利益受到了損失,使其遭受了不平等、不公平的待遇。
二、內幕交易的責任構成要件
證券內幕交易問題研究論文
證券內幕交易(1nsidertrading),又稱知情證券交易,是指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的證券交易,目的是獲取利益或減少損失。由于公正的證券市場應該具備使投資者能夠最大程度地獲得市場信息資料以及證券價格應該迅速、準確地反映市場信息,并通過市場使證券價值得到正確的評價等兩要素,①而內幕交易行為可能利用一般投資者所不知道的信息而獲取實際利益,所以,它是一種不公平的證券交易,將導致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不信任,不利于證券交易市場的正常運作,阻礙證券融資渠道。所以,各國證券法都禁止內幕交易,并將對內幕交易的規制作為考察一個國家證券市場是否成熟的重要標準。
一、內幕信息的含義和范圍
關于內幕信息,1993年4月頒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1993年8月頒布的《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內幕交易問題作了較詳盡的規定?!稐l例》第81條將內幕信息定義為:“有關發行人、證券經營機構、有收購意圖的法人、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業自律性管理組織及與其有密切聯系的人員所知悉的尚未公開的可能影響股票市場價格的重大信息”?!掇k法》第5條規定:“內幕信息是指為內幕人員所知悉的尚未公開的和可能影響證券市場價格的重大信息”,“內幕信息不包括運用公開的信息和資料,對證券市場作出的預測和分析”,該條文又具體表列了26種信息為“重大信息”。
《證券法》第68條明確規定了內幕信息的含義為“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該規定包括了兩層含義:(一)凡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供求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而不問這些信息日后是否會真的實現;(二)內幕信息是在證券交易及與交易有關的行為中被利用的(這種交易包括在證券發行市場和證券交易市場中的交易)。由此可見,內幕信息具有以下特征:
1.從信息所處的狀態看,內幕信息是尚未公開披露的信息;
2.內幕信息是真實、準確的信息,具有精確性,僅僅是謠傳不能構成內幕信息;
證券內幕交易心理剖析與防范對策思考
內幕交易指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利用所知悉的內幕信息,自己進行證券交易或泄露信息建議他人進行證券交易的行為。我國《證券法》第75條規定:內幕信息是指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它具有以下特征:是尚未公開披露的信息;是真實、準確的信息;是與卜市公司訌E券價格有關的信息;是對證券價格有較大影響的價格敏感信息。盡管我國政府一直致力于對內幕交易行為的監管和防范,但內幕交易行為仍時有發生。我國內幕交易行為主要發生在公司收購、兼并以及蘑大合同過程中。Meulbroek(1992)的研究表明,美國等西方國家內幕交易案也主要發生在公司收購、兼并過程中。
一、內幕交易的心理特征及心理原因分析
內幕交易及其治理是一個錯綜復雜的系統工程,它涉及到個人與社會多方面的問題,是各種因素交互作用、相互影響的過程。
(一)內幕交易的心理特征
證券內幕交易是一種證券投機和欺詐交易行為,是證券犯罪的一種常見形態。它有別于其它經濟犯罪,主要心理特征表現為以下幾方面:一是認識心理特征。認識是一切心理活動的基礎和各種行為的前提。參與內幕交易的人員多有貪婪的欲求和錢權交易的觀念、極端個人主義和拜金主義的思想,看重物質利益。此外,他們自我評價過高,自以為只要手法高明,透露內幕信息和參與內幕交易難取證、難認定。顯然,這是冒險僥幸心理在作祟。二是動機心理特征。內幕交易的參與者多是具有一定文化素養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有關法律和規章制度也相當熟悉。但他們的物欲動機在巨額利潤和跟風攀比的心理驅動下顯得十分強烈,以至把阻礙動機如內疚感、社會聲譽、查處和懲罰等壓制下去,尋找種種“合理化”的理由進行自我安慰。三是職業人格特征。參與內幕交易的人員通常具有消極的職業人格特征,如金錢至上的價值觀;對企業和投資者不負責任的態度,以及對公平、公正、公開的證券市場原則和誠實信用的市場精神的錯誤認識;工作上的投機取巧,富于心計地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等等。四是職務優越感。身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地位高,他們往往通過權力結交各種關系,運用手中權力為親戚或他人解決各種困難,因此獲得一種精神上的優越感。為使自己的生活水平達到與職務優越感相稱的地步,他們就毫無顧忌地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牟取暴利。
(二)內幕交易心理產生的原因
證券內幕交易的研究論文
摘要:內幕交易行為對公司、投資者和證券市場造成巨大損害,阻礙了證券市場的良性發展。應提高證券監管的執法水平,追究內幕交易的刑事責任,形成對內幕交易的強大威懾力;進一步完善禁止內幕交易’的立法,建立懲處內幕交易的民事賠償制度;強化信息披露,建立更嚴格、科學的內幕交易預防制度。
關鍵詞:內幕交易危害監管制度完善
一、內幕交易的危害
1、內幕交易對公司造成損害。保護上市公司的利益,也是證券法的基本目標之一。反對內幕交易的一個重要理由是內幕交易對涉及內幕信息的公司造成了損害。第一,內幕交易會損害公司的聲譽。當某公司的內部人利用重大非公開消息進行證券交易時,公司的大眾投資者很可能會認為自己未受到公正的待遇,從而喪失對公司經理人員的信心,進而喪失對整個公司的信心,使公司的聲譽受到損害?!镜穆曌u對公司的股票價格有著重要的影響。作為大眾投資者,由于財力有限,投入的時間也比較有限,同時又缺乏專業投資者的技巧,為了降低風險,當然愿意購買聲譽比較好的公司的股票。當公司存在內部人交易,公司的聲譽受到損害時,許多大眾投資者就不愿意去購買該公司的股票。第二,內幕交易影響公司效率。當市場存在內幕交易時,公司股票的價格不能準確適當地在證券市場上反映出來,因為信息對公司股票的價格有最直接的影響。當內部人利用公司的重大非公開信息進行交易時,為了獲得更多的利潤,內部人有可能盡量延遲公布公司的信息。重大非公開信息公布的越遲延,公司的股票市場價格和公司股票的實際價值之間的差別就越明顯。公司股票市場價格,不能反映正常的公司生產經營狀況,尤其是當公司的下層職位的員工在利用重大j#公開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時,為了長期獲得利潤,極力延遲向上層員工傳達信息,使上層員工不能迅速而準確地獲得作出決策的重大信息,最終影響到公司的營運效率。
2、內幕交易對投資者造成損害。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一直是各國證券法的基本目標。美國《1933年證券法》的核心是第五章,該章的主要精神是禁止公司在符合證券法要求的登記完成之前發行任何證券,《1933年證券法》的大部分規定及其附錄的表格、規則都反映這一目的。(1934年證券交易法》是為了保證有關各種證券的信息在證券市場上及時準確的公開。從根本上講,美國這兩部法律的基本目的是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當證券市場存在內幕交易時,會對投資者產生誤導,從而對投資者造成損害。對投資者造成的損害,主要發生在內幕信息是利好時。當內幕信息是利好信息時,從事內幕交易行為的人員要大量購人證券(主要是股票),待信息公布之后,證券價格上漲時再適時拋售證券。
3、內幕交易對證券市場造成損害。內幕交易對證券市場會造成損害,基本上是主張禁止內幕交易的所有學者所公認的理由。這種理由是基于“公共信心”或“市場正值性(完整性)”理論。一方面,如果證券法允許內幕交易,大眾投資者就會對證券市場失去信心,從而影響大眾投資者的投資熱情,最終會使證券市場的資金越來越少。作為一名普通的大眾投資者,在獲得信息方面是無法與公司內部人相比的,當投資者認為自己對證券市場的投資不過是從事內幕交易者獲利的陷阱時,自然不會自投羅網。此時證券市場的資金肯定會逐漸減少。證券市場的籌集資金的功能和對資本優化組合的功能就會喪失。另一方面,如果允許證券市場的內幕交易,內部人為了利用重大非公開信息長期獲利,會采取一切措施盡可能地延遲公布這些信息,而信息傳遞的迅捷與否直接影響證券市場的效率,內部人遲延公布信息的結果,必然導致證券市場效率降低。同時證券市場內部人延遲公布信息,又使大眾投資者對證券缺乏效率不滿,從而減少投資。而無論是投資者減少投資,還是信息傳遞的遲延,都會使證券市場的籌集資金的功能和對資本優化組合的功能逐漸喪失。
剖析內外證券內幕交易監督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內幕交易國際監管
論文摘要:內幕交易行為是一種證券違法行為,禁止內幕交易是各國證券監管的重要內容。隨著證券市場的國際化,各國證券市場的關聯性日益緊密,內幕交易行為隨之日益凸現出跨境性、復雜性和技術性使之成為各國監管的難題。我國在加入WTO后,逐步放開本國證券市場,也將帶來更多監管問題。本丈將對跨境內幕交易監管中的相關問題進行討論。
內幕交易是一種證券欺詐行為,是市場信息不完整和信息不對稱所導致的。內幕人利用其掌握的尚未披露的信息進行交易并從中獲取收益或減少損失,這對市場中其他投資者來說是不公平的。對于國際資本市場來說,加強各國間的監管合作是禁止內幕交易、保障國際資本市場穩定的重要手段。根據金融服務協議中的要求,我國應逐步開放金融市場。在這種背景下,如何加強涉外交易行為的監管,更有效的抑制內幕交易是我們面臨的難題。
(一)內幕交易概述
內幕交易是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的證券交易活動。禁止內幕交易的理論依據主要是信用義務和信托保密義務。要加強內幕交易的國際監管,首先要在世界范圍內就什么是內幕交易達成一個共識。世界各國法律雖不盡相同,但均認為內幕交易的構成要件仃內幕人、內幕信息、內幕證券、內幕交易行為。
1.內幕人
證券內幕交易詮釋論文
摘要:于1998年頒布<中田人民共和固證券法)中對內幕交易的定義過于抽象、簡單.使得理論研究和司法實戰面臨諸多難題。為此.文章從概念、特征和構成要素三個方面對內幕交易的概念進行分析和探討。
關鍵詞:內幕交易;概念;特征;要素
一、概念界定
國內外關于內幕交易的定義,根據其側重點不同,主要有以下三類;第一。側重于接觸信息對等性的定義。這類定義是以特定的證券信息為參照??唇灰纂p方是否有先接觸該信息的情況或條件,并且實際利用這種不對等的機會,取得交易相對人所不知情的對證券價格有影響的重要信息而進行的交易行為,即是內幕交易。例如A.c.蘇特認為,內幕交易系某一個人或組織占有普通公眾可能占有的機密信息,該信息屬于“價格敏感”信息——即若為普通公眾所了解就會在事實上影響證券價格的信息,而從事證券買賣的行為。這類定義的局限性在于它是將有條件接觸并掌握證券內幕信息的人或組織均作為內幕交易的主體,這過于寬泛,忽略了非法利用內幕信息等因素。第二,側重于內部人身份的定義。這類定義重點強調“公司內部人”與內幕交易的關系,而不是揭示證券信息在內幕交易中的重要地位。例如布萊克法律詞典對內幕交易的定義是:公司職員、董事和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登記在冊股東,買賣公司證券的行為。這一定義影響廣泛,如我國臺灣地區至今仍有人稱內幕交易為內部人交易”。這類定義的局限性在于:其一,它對內幕交易主體采用列舉的方式難免掛一漏萬,由于內幕交易復雜多變的特點以及人們對內幕交易認識的不斷加深等原因,內幕交易主體亦在不斷變化之中,因此,各種列舉都不可能窮盡。其二,內部人身份本身并非內幕交易的法律性質,事實上,內部人在許多情況下的交易是合法的。這類定義未找到構成內幕交易的關鍵因素,即對內幕信息的占有和非法利用。雖然是公司內部人,只要未非法利用內幕信息,其證券交易應是合法的,反之,如果不是公司內部人,但非法利用了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則應是不合法的。其三,這類定義跟不上內幕交易主體不斷擴大的實際趨勢,沒有涵蓋政府機構內幕人以及從內部人處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如親戚、朋友、情人等。第三,側重于行為目的性的定義。這類定義強調內幕交易行為的牟利性目的,即牟取利潤或避免損失。如:香港內幕交易審裁處將內幕交易定義為:“出于牟利或避免損失的目的,有意利用機密的價格敏感信息,買賣與此消息有關的證券,或者將價格敏感消息披露給可能會出于同樣目的而使用該消息的另一人”。有人進一步簡化,認為:“證券內幕交易是指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的證券交易,目的是獲取利益(包括物質利益和非物質利益)或減少損失”。注重內幕交易的目的性是我國法學界對內幕交易定義的共同特征。其他類型的定義同樣對目的性作了表述。國外定義中并無此共同點,這可算作內幕交易定義的中國特色。該類定義的局限性是:內幕交易的目的并不是內幕交易的特有屬性,因為“為了獲取經濟利益或避免損失”是普通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的共同目的,而非內幕交易者所特有。而內幕交易的目的并非都是牟利或避損,也可能是報復,如受處分的雇員泄露公司內幕信息。
上述定義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它們之所以難以統一,正如有人指出的:“原因是人們對構成內幕交易的諸要素的內容和范圍還存在分歧”。從現行立法規定看,無論我國《刑法》,還是《證券法》均回避對內幕交易進行定義。
從立法與執法角度而言,應對內幕交易的內涵、外延作出明確界定。可以通過定義與列舉結合的方式加以規范,通過概括性的定義可使人們知悉何為內幕交易,哪些行為是禁止的內幕交易行為,同時又可防止實踐中某些行為確實違背法理,但因現行法律沒有將該行為明確規定為違法行為而不能列其進行有效監管的情況,防止了因列舉而出現的欠缺:另外,立法上通過列舉的方式又可使執法具有可操作性。對內幕交易的定義應以內幕信息為根本因素,兼顧內幕交易主體范圍不斷擴大卻萬變不離“知曉內幕信息”這~特征。筆者提出對內幕交易定義的拙見以供師長、學友探討。內幕交易是指因信賴關系或非法途徑獲得尚未公開卻對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之人,濫用該信息買賣相關證券或泄鼯該信息或建議他人進行證券買賣的行為。該定義全面概括了內幕交易的三大要素:內幕人員、內幕信息、內幕交易行為。該定義中被監管的內幕人員是因其違反了信賴義務或是非法獲取并濫用內幕信息的人員,可依據定義中確定的信賴義務和非法獲取并濫用的歸責理論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內幕信息是認定內幕交易的關鍵要素。本定義涵蓋了內幕信息的未公開性和重要性的特點;本定義在內幕交易行為的認定上和我國《證券法>第70條相適應,確定了“買賣、泄漏、建議”三種行為。
證券內幕交易影響因素分析論文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概念界定;特征分析等進行講述,包括了國內外關于內幕交易的定義,根據其側重點不同、從立法與執法角度而言,應對內幕交易的內涵、外延作出明確界定、內幕交易是由內幕人員所為的行為、內幕交易是內幕人員依據其掌握的內幕信息而進行的不平等證券交易、內幕交易是內幕人員以獲利或避損為目的而進行的證券交易、內幕人員、內幕信息是內幕交易的核心和邏輯起點等,具體資料請見:
論文摘要:戒固于1998年頒布<中田人民共和固證券法)中對內幕交易的定艾過于抽象、簡單.使得理論研究和司法實戰面臨諸多難趕。為此.文章從概念、特征和構成要素三十方面對內幕史易的概念進行分析和探討。
論文關鍵詞:內幕交易;概念;特征;要素
一、概念界定
國內外關于內幕交易的定義,根據其側重點不同,主要有以下三類;第一。側重于接觸信息對等性的定義。這類定義是以特定的證券信息為參照??唇灰纂p方是否有先接觸該信息的情況或條件,并且實際利用這種不對等的機會,取得交易相對人所不知情的對證券價格有影響的重要信息而進行的交易行為,即是內幕交易。例如A.c.蘇特認為,內幕交易系某一個人或組織占有普通公眾可能占有的機密信息,該信息屬于“價格敏感”信息——即若為普通公眾所了解就會在事實上影響證券價格的信息,而從事證券買賣的行為。這類定義的局限性在于它是將有條件接觸并掌握證券內幕信息的人或組織均作為內幕交易的主體,這過于寬泛,忽略了非法利用內幕信息等因素。第二,側重于內部人身份的定義。這類定義重點強調“公司內部人”與內幕交易的關系,而不是揭示證券信息在內幕交易中的重要地位。例如布萊克法律詞典對內幕交易的定義是:公司職員、董事和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登記在冊股東,買賣公司證券的行為。這一定義影響廣泛,如我國臺灣地區至今仍有人稱內幕交易為內部人交易”。這類定義的局限性在于:其一,它對內幕交易主體采用列舉的方式難免掛一漏萬,由于內幕交易復雜多變的特點以及人們對內幕交易認識的不斷加深等原因,內幕交易主體亦在不斷變化之中,因此,各種列舉都不可能窮盡。其二,內部人身份本身并非內幕交易的法律性質,事實上,內部人在許多情況下的交易是合法的。這類定義未找到構成內幕交易的關鍵因素,即對內幕信息的占有和非法利用。雖然是公司內部人,只要未非法利用內幕信息,其證券交易應是合法的,反之,如果不是公司內部人,但非法利用了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則應是不合法的。其三,這類定義跟不上內幕交易主體不斷擴大的實際趨勢,沒有涵蓋政府機構內幕人以及從內部人處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如親戚、朋友、情人等。第三,側重于行為目的性的定義。這類定義強調內幕交易行為的牟利性目的,即牟取利潤或避免損失。如:香港內幕交易審裁處將內幕交易定義為:“出于牟利或避免損失的目的,有意利用機密的價格敏感信息,買賣與此消息有關的證券,或者將價格敏感消息披露給可能會出于同樣目的而使用該消息的另一人”。有人進一步簡化,認為:“證券內幕交易是指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的證券交易,目的是獲取利益(包括物質利益和非物質利益)或減少損失”。注重內幕交易的目的性是我國法學界對內幕交易定義的共同特征。其他類型的定義同樣對目的性作了表述。國外定義中并無此共同點,這可算作內幕交易定義的中國特色。該類定義的局限性是:內幕交易的目的并不是內幕交易的特有屬性,因為“為了獲取經濟利益或避免損失”是普通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的共同目的,而非內幕交易者所特有。而內幕交易的目的并非都是牟利或避損,也可能是報復,如受處分的雇員泄露公司內幕信息。
上述定義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它們之所以難以統一,正如有人指出的:“原因是人們對構成內幕交易的諸要素的內容和范圍還存在分歧”。從現行立法規定看,無論我國《刑法》,還是《證券法》均回避對內幕交易進行定義。
透視證券內幕交易法律制度
摘要內幕交易是一種嚴重的交易欺詐行為,這種行為只能使小部分掌握內幕信息者非法獲利,廣大股民卻因此受損,更重要的是對整個國民經濟造成的損害。我國一開始就十分重視對內幕交易的法律規則,證券立法幾乎已經形成一個典型的控制內幕交易的制度要求的所有條件。但是關于認定內幕交易的立法還存在著相當大的不足之處,有必要予以完善。
關鍵詞內幕交易內幕信息內幕交易主體內幕交易行為
《證券法》第73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痹摋l禁止的便是所謂的內幕交易。內幕交易對證券市場的影響包括其對證券市場的整體影響和對個體參與者利益的影響。盡管學者對內幕交易的認識不一,但從總體上來看消極影響是大于積極影響的。我國也在2005年修正的《證券法》中的第73條至第76條對內幕交易行為作出了規制。
然而,除了立法者予以明確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知情人”、所禁止的“內幕行為”等概念外,在司法和執法實務中應當以什么標準來判斷這些概念,則沒有具體的規定。因此筆者認為,我國關于認定內幕交易的立法存在相當大的不足,有必要予以完善。下面本文從內幕交易的構成要件出發,以筆者的理解逐一指出其中的缺陷并予以解決。
一、內幕信息
《證券法》第75條第一款明文規定了內幕交易的法定定義,第二款又以列舉方式對其外延作出了規定。立法者以這種方式來界定內幕信息是科學的。我們從中可以看出內幕信息有兩個主要特征:(1)尚未公開;(2)對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這里對第二個特征應該予以明確。因為如果沒有重大性的認定標準,勢必會導致司法中對重大性不同認識,也會導致證監會和法院在認定內幕信息對證券市場價格影響的重大性問題上產生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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