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稽查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6 06: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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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稽查執法方案
為貫徹落實市城鄉建設與管理工作會議精神,根據市規劃建設局關于印發《市城鄉規劃建設局2013年重點稽查執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緊緊圍繞“工貿名城、旅游新城、生態綠城、宜居山城”的建設目標,深入推進“行政中心和布衣公園兩個核心區,大道至工業大道和前程大道、大道至大道兩條景觀帶”建設,堅持依法行政,服務大局,注重預防,懲防并舉,加強事前、事中監督檢查,嚴肅查處和打擊違法違規建設行為,促進城鄉規劃建設事業科學發展。為建設物裕風清、和諧幸福新做出更大的貢獻。
二、工作內容
(一)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監督檢查
牽頭股室:建筑業管理股
交通稽查站執法策劃安排
為了保證我縣道路運輸市場秩序,形成和諧交通大格局,切實加強稽查的工作職能,根據局黨委關于“年度交通工作的總體部署”的要求,制定我站年稽查工作計劃。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六中全會精神為指導,貫徹執行以稽查支隊和局黨委關于稽查工作的重要指示,充分發揮交通稽查的特點和優勢,落實規范化稽查站的總體規劃,健全稽查黨員干部的培訓計劃,完善工作制度,改進工作方法,加大工作力度,形成治超長效機制,為我縣經濟的跨越發展保駕護航,為繁榮道路運輸市場營造良好的氛圍。
二、主要任務
(一)大力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和專業知識培訓,不斷提高隊伍綜合素質
1、隊伍建設目標。全體人員的職業道德素質明顯提高,人人都能當先鋒,個個都能挑重擔,在執法過程中能夠自覺做到遵章守紀,舉止文明,恪守職責,嚴守程序,嚴肅執法,不枉不縱,有錯必糾,執法水平和執法效率大為提高。
煤礦執法稽查工作計劃
2012年,執法大隊緊緊圍繞區局中心工作,以“完善機制、規范執法、提高效能”為主題,認真履行煤礦安全執法稽查責任,做到執法重點明確化、執法形式多樣化、執法程序規范化、執法制度健全化,提高煤炭執法工作的實效性,保證全區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的持續穩定。
一、工作目標
進一步減少煤礦一般違法違規行為、遏制重大違法行為,各類執法檢查發現的違法行為查處率達到100%;重大隱患督促整改、跟蹤督辦率達到100%;整改復查率達到100%;跟蹤復查時間在整改期到期后不超過10天。杜絕實質性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案件,確保實現區局2012年各項安全工作目標。
二、專題執法活動
1、春節后復工期間,對企業安保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專項督查。主要監督企業是否按復工復產要求整改,是否符合復工復產的安全生產條件,全員安全教育培訓是否到位。(時間安排:2月份)
2、全區煤礦應急管理工作專項執法檢查。重點檢查新一年應急預案制訂、備案、培訓及演練計劃安排、應急隊伍建設、應急物資到位、救護協議的簽訂等工作落實情況。(時間安排:3月份)
稅務稽查執法風險調研報告
一、稅務稽查執法風險的產生的原因
(一)隨著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納稅人偷稅手段逐步向科技化、隱蔽化蔓延,采取不建賬、建假賬、賬外循環、現金交易、虛開發票、不開發票等各種手段偷、騙稅收的行為較為突出?;槿藛T如果對企業基本情況、具體生產經營方式不熟悉。在選擇稽查方法、收集違法證據等等方面,極易造成判斷失誤或失查,從而引起稅務稽查處理失當的風險。
(二)隨著稅收行政法律法規日趨完善,對稅務稽查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力度不斷加大,特別是近年來我國稅收法制化建設進程的不斷推進,政府為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相繼出臺了《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征管法》、《稅務稽查規程》等等,使得稅務稽查人員的法律責任更加細化和具體,稅務稽查人員在實施稅務稽查執法行為時稍有疏忽,就會存在程序不規范或不合法的風險。
(三)隨著稅收法律法規政策數量眾多,變化頻繁,稽查人員掌握稅收法律法規政策的難度加大,使得稽查人員實施稅務稽查過程中因忽略某些法規政策或者執法程序不夠規范而產生稽查風險。另一方面納稅人經營活動日益復雜化,這就要求稽查人員具備較高的綜合業務素質,盡可能掌握與稽查工作相關的知識,包括財會、電算、稅收政策、法律等相關知識。但目前基層稽查人員的業務素質遠不能達到這一要求,使稅務稽查人員在工作中出現失誤或失察的可能性越來越大。
(四)結合近年來稽查工作的實際經驗,稽查風險存在于稽查辦案的各個環節。在目前的稅務稽查工作中,往往重實體法,輕程序法,執法過程中往往偏重于從各種稅收政策性文件中查找辦案依據,而忽視了征管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等規定的辦案程序要求,導致稽查辦案程序上的缺陷,削弱了稽查辦案的剛性,增加了稅務稽查風險。
二、稅務稽查執法風險容易產生的環節
衛生局執法稽查工作方案
為加強衛生行政執法隊伍管理,規范衛生執法行為,進一步提高衛生行政執法工作質量和服務水平,按照《衛生監督稽查工作規范》的相關要求,和市衛生局《2012年全市衛生依法行政工作要點》的總體部署,結合我市衛生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創新稽查工作形式,健全稽查長效機制;調整培訓衛生執法稽查隊伍,提高稽查業務能力;開展衛生執法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專項稽查,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調研摸底全市衛生執法機構執法能力現狀,為衛生執法機構建設提供參考。
二、稽查對象
對全市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依法履責、規范執法、落實任務等情況進行監督稽查。
三、稽查工作安排
稅務稽查執法環境探討
摘要:環境,是指人們所在的周圍的靜態和動態的自然狀況和人為條件。稅務稽查執法環境,是指與稅收稽查工作相關的,直接或間接地影響或作用于稅收稽查執法活動的環境因素,它決定了稅務稽查執法與落實稅務決定的難易程度。稅收稽查執法環境是稅收稽查工作順利開展的基礎,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依法稽查的運行狀態和結果。全面推進依法稽查,推進稅務稽查現代化,必須營造良好的稅務稽查執法環境。但是就我國目前的稅務稽查實踐來看,我們的執法環境還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問題,有的問題還表現得比較突出,需要引起高度重視。
關鍵字:稅務稽查執法環境探討
一、稅務稽查執法環境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就外部環境來說:
1、經濟環境。(一)近年來,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以及部分事業單位的改制、出讓等變革在全國范圍內大面積展開,這種變革對于國有資產的盤活、服務型政府的構建以及讓企事業單位成為市場經濟中的真正主體,都具有重要意義。但是,我們也看到,隨著所有權,由“公”改為“私”,企業所繳納的稅收,已經和私有后的企業所有者與管理者的個人收益或者分紅直接掛鉤,他們對于國家稅收的態度,也從“無所謂”,變成了“很計較”。這必然給稅收征收管理,增加了難度;(二)隨著中國對于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逐步兌現,中國銀行金融業對外開放的口徑不斷擴大,這使得原本競爭白熱化的中國銀行金融業更加步履維艱。銀行金融業為了生存與發展,放松甚至放任對企業開戶與資金的管理,這使得開戶門檻低、多頭開戶、異地異城開戶,成為常見現象。這造成稅務稽查部門難以通過銀行金融業對企業資金流向進行核查監控;(三)我國目前雖然出臺了個人儲蓄存款實名制辦法,但在實際執行中不夠嚴格,在經濟生活中,部分企業在業務往來中大量使用現金,造成紙幣“滿天飛”,現金控制不住,使稅務稽查部門無法了解企業的實際生產經營情況,給稅務稽查工作帶來極大的困擾;(四)大量私有企業,在建帳建制方面,應建不建、能建不建,或者通過代帳公司不真實記帳,造成帳目不能反映實際經營情況。凡此種種不正常的現象,都不利于稅務稽查機關正確掌握納稅人的計稅依據,極大地增加了稅務稽查工作難度。
2、法治環境。(一)缺乏完備的稅收法律體系,突出表現在沒有一部稅收基本法來統領各項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二)稅務稽查執法依據存在不合理以及級次較低。目前,稅務稽查部門的執法依據多是一些條例、規定、通知、辦法,級次明顯偏低,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稅務稽查依據的剛性,同時,國家稅務總局與各地省級稅務局出臺的對稅法的解釋性文件,雖然并不是行政法規,但在實際工作中,卻是各地稅務稽查部門的執法必須依據的規范,這種做法,在提高行政效率方面,確實是有積極的意義,但從稅務法制規范化、現代化的角度來審視,是不科學的,未經法定程序,由行政機關根據工作便利的需要,自行解釋法律規范,這是很難保證這些解釋不會背離立法原旨,也難以保證多頭解釋不會相互沖突,不會造成執法混亂;(三)某些司法部門,以及在這些部門工作的執法人員,對稅收法律法規政策研究學習不夠,在執法中,對于涉稅案件證據的采集、對于稅收工作的特點,還非常陌生,一旦遇到比較復雜的情況,就會出現“眾口眾辭”,爭論不休,案件久拖不決,使涉稅違法犯罪難以受到及時打擊,。同時,由于司法辦案人員稅法知識欠缺,對由稅務稽查人員檢查的稅源的案件,不熟悉相關法規,不懂得會計核算的要求,常以“證據不充分”,而“不予立案”或者“不予追究”,致使有些涉稅犯罪未受到應有的打擊,涉稅犯罪勢頭未得到有效遏制,案件越查越多,案值越來越大;(四)現行《稅收征管法》(主席令【2001】第049號)及《刑法》對保護依法征稅作了不少規定,但是確保稅務稽查機關強制執法與制裁的手段仍顯不足。比如新征管法只規定了對金融單位的處罰,對由此造成的稅收流失的追征沒有具體規定,缺乏更進一步的有力制裁??垩何镔Y遭拒絕,稅務機關只能請求其他部門協助。
嚴格執法與和諧稽查對比
摘要:當前在稅務稽查工作實踐中,談論最多的話題是嚴格執法與和諧稽查是否相悖,概括起來有兩種觀點,一是既然講到嚴格執法,就不可能和諧,另一種看法則是嚴格執法與和諧稽查并不相悖,是對立的統一體,筆者認同后一觀點。
關鍵字:嚴格執法和諧稽查對立統一體
一、稅務稽查的性質決定兩者可以兼而有之
稅務稽查的性質從總體上說,屬于人民內部矛盾。雖然企業在經營活動中,違法行為經常發生,但構成犯罪的卻很少,這種矛盾與對抗性矛盾有本質區別。稅收執法從總體上說屬于人民內部矛盾,這就決定了對稅務稽查可以實現和諧稽查,即多用民主的方法,教育的方法,經濟的手段來解決存在的問題,而不必采用沖突的手段來予以解決。
二、稅務稽查主體的雙重性決定兩者密不可分
國家稅務總局是國務院直屬機構,肩負著政府對稅收工作的管理和監督職能,代表著政府對企業生產經營行政管理權力,也擔負與權力相適應的責任,構建和諧社會是一項涉及各個領域的復雜系統工程,需要全體民眾的共同努力。也需要各行各業的參與,從這個角度看,作為對稅收工作管理的執法主體,應是和諧的倡導者,倡導行政相對人參與到構建和諧社會的行列中來。稅務部門是整個社會的一分子,自身要為構建和諧社會作出努力,建設一個管理民主、廉潔高效、具有和諧文化的機關。稅務行政執法主體身份的雙重性,決定著嚴格的稅收執法與和諧的稅務稽查密不可分。
衛生執法稽查工作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衛生計生監督稽查工作規范》的相關要求和《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關于開展2018年衛生計生計生監督執法稽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全面推進我縣衛生計生監督各項重點工作任務深入、扎實、有序開展,確保各項工作目標如期完成,現結合我縣衛生計生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全面開展衛生計生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公共場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學校衛生計生及生活飲用水監督工作、醫療服務市場監管、傳染病防治監管和衛生計生監督隊伍管理情況的稽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服務質量。以防范瀆職侵權犯罪為中心,查找衛生計生執法工作重點環節和重點領域存在的執法缺位越位以及行政不作為問題。
二、稽查對象
縣衛生計生監督執法大隊及其人員在執法活動中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進行監督稽查。
三、稽點
國稅稽查執法權監督制度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黨組《關于加強對稅收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監督制約的決定》,規范全省國稅系統稅務稽查執法行為,強化監督制約,促進依法稽查、廉潔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稽查執法權監督制約工作堅持黨組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逐級監督的原則。其日常工作,在各級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各有關職能部門共同參與組織實施。第三條全省各級國家稅務局稽查執法權的監督制約,均適用本辦法。第二章監督制約的主要內容和要求第一節稽查選案的監督第四條除上級交辦、轉辦、舉報、協查等案件外,稽查選案應主要依托計算機選案,并輔以隨機抽查、人工歸集等選案方式。稅政、征管部門和征收局、管理局向稽查局提供稽查案源時,應附送案源線索資料或相關證據材料。第五條稽查選案(綜合)部門應定期對收集的案源信息歸類、匯總,進行整理登記,確定稽查對象,并編制本期或下期稽查工作計劃,經國稅機關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長批準后組織實施。對上級交辦、群眾舉報、重大協查案件等專案(項)稽查,應及時報稽查局局長批準,下達稽查任務。第六條稽查任務下達后,稽查選案(綜合)部門應登記《稅務稽查實施臺帳》,對稽查計劃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考核。第二節稽查實施的監督第七條稅務稽查必須依照法律規定權限實施,稽查人員進行稅務稽查時,必須兩人以上,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并按有關規定為被查對象保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或稽查人員少于兩人的,不得對被查對象實施稽查。第八條對應予立案查處的案件,稽查人員應按規定填制《立案審批表》,報稽查局局長批準后實施稽查。對未經立案實施稽查的,如稽查過程中發現已達立案標準的,應及時補填《立案審批表》。第九條稽查人員實施稽查時,應認真制作《稅務稽查底稿》,逐筆記錄稽查中發現的問題所涉及的帳戶、記帳憑證、金額等情況,《稅務稽查底稿》應由被查對象簽字或蓋章。《稅務稽查底稿》需附有關證據資料的復印件,并應按順序編寫頁碼。第十條稽查中對有關當事人進行詢問時,必須兩人以上參加,詢問前應向被詢問人發出或出示《詢問通知書》,并做好《詢問(調查)筆錄》。第十一條稽查時需調取納稅人帳簿、憑證等有關資料的,應經縣以上國稅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但必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付清單,并在3個月內完整退還。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以上國稅局局長批準,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檢查,但稅務機關必須在30日內退還。第十二條依法需凍結被查對象存款、查封、扣押被查對象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經縣以上國稅局(分局)局長批準,填制《凍結存款通知書》、《查封(扣押)證》。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應為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查封被查對象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應向被查封人開付《查封商品、貨物、財產清單》??垩罕徊閷ο笊唐?、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應向被扣押人開付《扣押商品、貨物、財產專用收據》。第十三條被查對象已在限期內繳納稅款,應當解除凍結存款和查封、扣押措施的,經縣以上國稅局(分局)局長批準,填制《解除凍結存款通知書》或《解除查封(扣押)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內辦結解除凍結存款或查封、扣押手續。第十四條稽查人員不準參加被查對象提供的宴請、娛樂、旅游等活動;不準接受被查對象任何紀念品、禮品、禮金和有價證券;不準通過檢查為本人、親屬或他人謀取利益。第十五條稽查結束后,對需移交審理的案件,稽查人員應制作《稅務稽查報告》,連同《稅務稽查底稿》及其他證據資料,移交審理部門審理。第三節案件審理的監督第十六條稽查局審理部門,應對稽查環節移交審理的案件,就其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數據是否準確、資料是否齊全、適用法律法規是否得當、稽查程序是否合法、擬定的處理意見是否得當等內容進行審查。無特殊原因,案件應在十日內審結,對需延期審理的案件,應按規定履行報批手續。對案情比較復雜的案件,審理部門應邀請其他內設科(股)負責人進行集體審理。案件審理時,應安排專人進行記錄。第十七條審理部門應根據審理結果,制作《審理報告》,報稽查局局長批準后,制作相應的稽查文書交執行部門執行。第十八條對已查案件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不合法或存在其他問題影響定案的,由審理部門填寫《補充調查通知書》,連同案卷資料退回稽查實施部門,進行補證并限期返回。第十九條各級國稅部門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案件終結后,由稽查局負責制作《稅務處理決定書》或《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等相關文件,并由稽查部門執行。凡經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的案件,一律以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所在機關的名義制作《稅務處理決定書》或《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等相關文件,交稽查部門執行。第二十條對偷稅、騙稅、抗稅、逃避追繳欠稅、發票違法案件,必須嚴格按《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第二十一條需對被查對象稅務違法行為給予稅務行政處罰的,在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審理人員應按有關規定制作《稅務行政處罰告知事項書》,報稽查局局長批準后,由執行部門送達被查對象。第二十二條對達到移送標準的稅務違法案件,應制作《涉稅案件移送意見書》,報經本級國稅局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批準后,稽查局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不得以罰代刑。第四節案件執行的監督第二十三條稽查執行部門收到《稅務處理決定書》或《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后,應及時按規定的稅務文書送達程序、方法和簽收手續,送達被送達人。第二十四條查補的稅款、罰款、滯納金解入稅務稽查專用帳戶。收到被查對象按規定繳納的稅款、罰款、滯納金后,應及時向被查對象開具稅收完稅證,并在規定期限內解入國庫,不得占壓稅款。第二十五條對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的稅款、罰款、滯納金,應及時向被查對象下達《催繳稅款通知書》。對逾期仍未繳納的,可按規定程序采取稅收保全或強制執行措施。不得對納稅人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采取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第二十六條執行結束,稽查執行部門應按要求制作《執行報告》,及時作結案處理。對稅政、征管部門和征收局、管理局提供的案源,應及時反饋稽查結果。第五節案件協查的監督第二十七條稽查局應按一崗多人,一人多崗的原則設置協查領導、委托管理、受托管理、檢查等崗位,確定專人負責協查系統的日常運行和管理。市以上稽查局還須增設監控管理崗位。第二十八條協查崗位工作人員應忠于職守,嚴格按照規定的權限,以自己的密碼登錄協查系統,進行操作,嚴禁以他人密碼登錄操作。協查系統各類參數一經確定,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第二十九條從認證系統、稽核系統、征管系統轉入的協查案源信息中的發票代碼、發票號碼、開票日期、購銷雙方納稅人識別號、金額、稅額等發票信息,委托方、受托方均不得修改。傳遞協查信息時,協查雙方均須由稽查局領導、經辦人、操作人審核簽字。第三十條縣(市)級稽查局委托協查案件價稅合計一千萬元以上的,必須報請市級稽查局組織協查;市級稽查局委托協查案件價稅合計五千萬元以上的,必須報請省稽查局組織協查;省稽查局委托協查案件價稅合計一億元以上的,必須報請總局稽查局組織協查。第三十一條受托方對有疑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在三十日內回復調查結果;對方已證實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在六十日內回復稅務處理結果。第三章監督制約的方法第一節日常監督第三十二條各級稽查局應制定稽查選案業務流程,除上級交辦、群眾舉報和重大協查案件等專案(項)稽查有確定的稽查對象外,其他日?;閷ο蟊仨氁勒罩贫ǖ倪x案流程產生。稽查選案流程應納入計算機管理。第三十三條各級國稅機關對所屬稽查局應定期開展稽查執法檢查,主要檢查:調查取證和審理執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數據是否準確;定性處理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適當;稅務處理決定執行是否及時、得當;稅務文書使用是否規范。第三十四條各級稽查局應設立兼職監察員,負責對選案、稽查、審理、執行、協查各個環節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向稽查局領導或上級有關部門報告。第三十五條各級稽查局應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和工作制度,加強對稽查各環節的監督制約。第三十六條各級稽查局應建立協查考核機制和定期通報制度,按月對受托協查按期回復率、上報協查報表和分析報告等情況進行通報。第三十七條各級稽查局應嚴格實行稽查人員回避制度,在選案、稽查、審理、執行、協查等環節應按照有關規定自行回避。第二節上級對下級監督第三十八條省局稽查局對各市局稽查局開展復查,每市每年不少于兩戶企業;各市、縣國稅局對所屬稽查局、各市稽查局對縣(市)稽查局也要按一定比例開展稽查復查。第三十九條各級國稅機關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對所屬稽查局查處的達到提請審理標準的案件和大案、要案、疑難案件實行集體審理制度。第四十條實行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督辦制度和分級管理辦法,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進行督查督辦和通報。第三節社會監督第四十一條各級稽查局實行稽查業務公開制度,公開事項包括:稽查職責、稽查程序、執法依據、立案標準、納稅人權利和義務、稽查工作紀律和申述須知等。第四十二條各級稽查局應建立健全告知制度,對納稅人實施稽查或定案處理時,應告知納稅人稽查人員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切實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第四十三條各級稽查局應通過設立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實行廉政監督卡、聘請廉政監督員等方式方法暢通信息反饋渠道,自覺接受納稅人和社會各界的監督。第四章責任追究及罰則第四十四條稽查人員違反本辦法或不當行使稽查執法權,以及未按規定履行執法職責,依照本辦法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追究執法責任。第四十五條稽查各環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一)未按規定提供案源和進行選案的;(二)未按規定程序和期限調取、退還被查對象帳簿資料的;(三)達到立案標準,未按規定程序予以立案處理的;(四)未按規定登記《稅務稽查實施臺帳》的;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并調離稽查工作崗位:(一)未經批準,擅自對被查對象實施稽查的;(二)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檢查通知書對被查對象實施稽查的;(三)未按規定對當事人進行詢問的;(四)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前,未按規定告知的;(五)稅收違法問題定性與調查取證資料明顯不符的;(六)對偷稅、騙稅、抗稅、逃避追繳欠稅、發票違法案件,未按規定處罰的;(七)未嚴格按規定將《稅務處理決定書》或《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被查對象的;(八)稽查人員在選案、稽查、審理、執行和協查環節未按規定進行回避的;(九)違反規定程序和權限采取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的。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規定,對選定、群眾舉報、上級交辦、部門轉辦的案件隱匿、扣壓、拖延處理或調換的;(二)徇私舞弊,對查實應予處理的違法、違規行為隱瞞不報或少報,造成國家稅款流失的;(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達到移送標準的稅收違法案件,未按有關規定移送的。第四十八條違反協查規定,不發函、不回函或提供虛假回函的,或者擅自修改、刪除、泄露稽查局經協查系統傳遞的協查信息的,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九條泄露密碼,或擅自允許他人進入金稅工程協查系統進行操作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處分。盜用他人密碼進行操作,或擅自改動金稅工程協查系統軟件、改寫數據的,給予開除處分。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責任人,除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理、行政處分或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外,并可按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經濟處罰。第五章附則第五十一條各市國稅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第五十二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有關規定執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按本辦法執行。第五十三條本辦法由安徽省國稅局負責解釋。第五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城管重點稽查執法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全省住宅和城鄉建設工作會議和全省稽查執法工作座談會精神,推進稽查執法工作深入開展,根據《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2013重點稽查執法工作》的要求,結合我局實際,現就2013年我局重點執法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標
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市第四次黨代會和市紀委四屆二次全會精神,認真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推動經濟建設工作落實的若干意見》精神,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嚴肅查處違法違規案件,遏制違法違規行為,促進依法行政、高效履職,服務科學發展、跨越發展。
二、工作重點
(一)加強規劃巡查,嚴厲打擊“兩違”
我局將“兩違”整治列入工作的重中之重,集中人力、物力、財力,加大對“兩違”的查處整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