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證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7 17: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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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質證程序模式思考論文

關于民事訴訟質證程序模式的思考

張軍

[內容提要]質證是司法證明的基本環節之一,也是訴訟活動基本程序之一。質證是法官認證的基礎,只有在雙方當事人針對對方舉出的證據進行質疑、質問和辯駁,建立法官職權相對獨立,當事人直接對抗交叉詢問質證的程序模式,才能實現訴訟公正和效率。

[關健詞]質證當事人程序模式

[作者簡介]張軍(1969-),男,漢族,湖北省武漢市人華南師范大學南海學院(校區)法政系講師碩士

一、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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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舉證質證問題論文

黨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國方略,極大地推動了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發展,“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國家”這一目標,不僅對立法、行政執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時也對司法審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各級法院審判人員要進一步研究新問題,尋求新發展,爭取新突破;要進一步改變審判觀念,改革審判方式,提高審判水平。就當前而言,首先需要解決的是如何確保司法公正的問題。司法公正不但要實現審判的實體公正,而且要實現審判的程序公正,怎么做到審判的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除嚴格依照實體法、程序法、進行審判工作外,還必須注重審判工作藝術,注重審判的幾個基本環節,筆者在這里,主要談談行政法審理行政案件時如何指導舉證、如何進行質證,應注重哪些基本問題,對此各地法院已作了大量有益的探索,有些法院還編制了有關舉證,質證的運作方式和理論指導,筆者根據多年在基層法院從事行政審判工作實踐,在此談談看法。

一、庭審中,法官應加強對行政機關舉證指導,提高庭審質量和效率。

《行政訴訟法》第32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由此可見,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與民事訴訟中的舉證有著質的區別。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主要是認定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三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當被告行政機關不能證明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時,就由被告承擔敗訴的的結果,原告并不因為舉不出證據反駁行政機關認定的事實而敗訴,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由行政機關負擔,舉證責任制度是行政訴訟所特有的。庭審中,被告必須通過大量證據證明其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如果行政機關把一些與所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無關聯的、不合法的證據在庭審中一一出示,宣讀,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后收集的證據雜亂無章、毫無順序地讓原告辯認,必然拖延庭審時間。因此主審法官在法庭調查開始后,必須明確地對行政機關的舉證進行引導,例:在審理行政處罰具體行為是否合法案件,應由行政機關向法庭證明原告違法的事實。在被告出示證據之前分類要求被告舉證,并詢問被告所舉證據是為了證明什么,是什么時間取得的,為原告質證打開思路,保證質證效果。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指導舉證。

1、重點出示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前所取得的證據。

行政機關在作出某具體行政行為之前,應先取得實施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充分證據,然后才能作出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決定。如果證據不足,行政機關即不能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即使作出,法院也可以判決撤銷??梢哉f在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前行政機關取得的證據,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起著決定的作用。行政機關舉證不在于多,而在于所舉證有無證明力。庭審法官應引導行政機關向法院出示、宣讀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前所收集的證據。對于庭審時間長短,法律未作明確規定,審判實踐證明庭審法官必須在有限的時間內,保證當庭舉證、質證、論證、辯論的完成,必須提高庭審效率。庭審效率提高的一個重要體現就是在單位時間內把“事”做的更多更好。如果庭審法官對被告舉證稍加指導,就有充分的時間對有證明力的證據進行質證,讓原被告雙方就質證的證據展開充分的辯論,保證質證效果。如果遇到被告出示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前收集的證據,庭審法官應采取什么態度呢?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在庭上出示什么證據是當事人的權利,法院對證據怎么認定是法院的事;另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在庭上應出示具有證明力的證據,不能把法律規定了沒有證明力的證據在庭上出示、宣讀,庭審法官發現這種情況應予制止。筆者傾向于后一種觀點。作為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在被告一方,被告是國家行政機關,其出庭人員是具有一定法律知識的國家工作人員或專業律師,庭審法官只要對被告舉證加于指導,是完全可以保證被告舉證質量的,只在這樣才能保證質證效果,為法院分析判斷證據打下良好的基礎。

筆者在此講到被告應重點出示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前所收集的證據,并不是說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后,行政機關就不能收集證據?!缎姓V訟法》第34條規定:“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4條的規定,被告經法院批準,仍可以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后收集證據。對這些證據的范圍行政訴訟法未作明確規定。筆者認為,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后,經法院準許可以收集證據,這些證據的范圍是有限的,法院的“權”也是有限的。如果法院可以允許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后補充任何證據,法院并以此為證據作為定案的根據,那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就不能在行政訴訟中得到體現,這條法律基本原則就會成為一句空話,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權利就得不到保障。那么在什么情況下,被告可以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后收集證據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經法院準許可以補充相關的證據:1、被告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訴訟過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沒有提出的反駁理由或者證據的。人民法院也只有在這兩種情況下才能有權允許被告向原告或其他人收集證據或補充證據。因此在庭審中,主審法官應首先要求行政機關出示或宣讀具體行為作出之前所收集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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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質證程序研究管理論文

[內容提要]質證是司法證明的基本環節之一,也是訴訟活動基本程序之一。質證是法官認證的基礎,只有在雙方當事人針對對方舉出的證據進行質疑、質問和辯駁,建立法官職權相對獨立,當事人直接對抗交叉詢問質證的程序模式,才能實現訴訟公正和效率。

[關健詞]質證當事人程序模式

一、引言

古今中外的司法實踐中,質證活動普遍存在。但是在很長時期內,人們并沒有把質證作為一個專門術語在理論上加以闡釋和在法律上加以界定。在我國,1979年的《刑事訴訟法》和1982年的《民事訴訟法(試行)》都沒有明確使用“質證”的概念,更不用說質證程序模式的選擇。1991年的《民事訴訟法》首次在法律上明確了當事人質證權,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相互質證”。隨著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我國民事訴訟中愈加注重強調證據的當庭質證。由于司法實踐中沒有準確界定好法官與當事人在質證過程中的相互關系,質證程序的功能難以發揮,筆者通過兩大法系質證程序模式比較分析,選擇和程序設置,認為可以建立既保留我國注意發揮法官積極的傳統特色,又要借鑒吸收英美法中注重當事人之間直接對抗注重程序規則的方向發展。

二、質證的概念

何謂質證,學術界見仁見智,眾說紛紜:有人認為,質證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對證據通過辨認、言詞辨駁或其它方式予以質詢,以供審判人員審查真偽訴訟活動”①。有的人認為質證是“提出問題,要求證人作進一步陳述,以解除疑義并確認證明作用的訴訟活動,是審查核實證人證言的一種方式”②。有人認為,質證的概念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從廣義上而論,是指在訴訟中,由法律允許質證……對包括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在內的各種證據采取詢問、辯認、質疑、說明、解釋、咨詢等形式,從而對法官內心確信形成特定證明力的一種訴訟活動”;而狹義的質證,“主要指在庭審過程中,由訴訟當事人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證據進行對質、核實等話動”①。也有的人認為,質證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由當事人雙方對法庭上出示的各種證據材料及證人證言等進行質疑核實的活動”②。也有的人認為,“質證是指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通過聽取、核對、辯認、詢問等方法對證據材料的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發表意見,進行確認或提出異議的訴訟活動”③。還有人認為,“質證是指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律人在審判過程中針對對方舉出的證據進行質疑和質問”。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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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人出庭質證的法理價值

鑒定人出庭質證制度的實體價值

1.鑒定人出庭質證制度體現了現代刑法原則我國現行刑法是1997年頒布實施的,在這部刑法中,明確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這被認為是和世界刑法理論實務界的接軌。在刑事司法實踐中,犯罪分子究竟是否觸犯刑律,往往需要借助科技力量加以甄別和認定,即運用司法鑒定手段。比如,被害人是否構成輕傷是判斷犯罪分子能否構成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罪”的標準,而這就需要進行法醫臨床鑒定;犯罪分子能否構成刑法第264條“盜竊罪”,則需要對贓物進行市價鑒定;而某個神志不清的犯罪分子是否需要對某項客觀的犯罪行為承擔相應的刑法懲罰,則又需要進行司法精神病鑒定,等等。如此種種,不難看出,鑒定意見往往對個案起到至關重要的決定性作用。這就要求作出鑒定意見的鑒定人需要對其鑒定過程、鑒定方法、執行標準、結果控制等諸多方面進行出庭并作出全面的證明,只有這樣才能確保鑒定意見的正確性。如果鑒定人不進行質證,則難免使鑒定意見本身陷入需要被證明的“泥沼”,根據這樣的鑒定意見作出的裁判難免有失公允,而一旦造成冤假錯案,則損失難以挽回。罪刑法定原則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要求法庭做到對鑒定意見是否采信,必須經過控辯雙方的交叉質證。鑒定人出庭質證不僅從源頭上體現了鑒定意見的科學性,更重要的是確保了其正確性,而只有被證明正確的證據材料方可稱為證據。在刑事訴訟領域,我國較為缺乏對證據進行質證的意識,這樣使得鑒定意見往往被視為“科學判決”而不加以甄別地盲目采信,這樣非常容易導致錯誤的鑒定意見流入訴訟程序。要避免這類問題出現的一個重要方式,就是要求鑒定人出庭,并對其出具的鑒定意見書加以解釋說明。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獲得通過。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苯K省啟東市人民檢察院根據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對一起故意傷害案提起公訴的同時,啟動了鑒定人出庭質證程序。鑒定人到庭后,詳細地回答了公訴人、法官、被告人沈某及辯護人的發問,并向合議庭闡明了鑒定方法、鑒定依據等,闡述了眼部重傷的形成條件。經過庭審質證,最終被告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鑒定意見被合議庭當庭采納。①通過這一案例,我們看到鑒定人出庭能夠使法庭對鑒定意見的認定避免流于形式,這樣就確保了進入到訴訟程序中的每一個證據都有確定的根據,從而保證了對犯罪分子定罪處罰的正確性。所以,鑒定人出庭制度能夠充分展現現代刑事法治的要求,符合我國刑法關于罪刑法定和罪責刑相適應兩大原則的規定。2.鑒定人出庭質證制度是量刑規范化的基礎量刑,是指在經過認定犯罪的基礎上,對犯罪分子是否應當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判處刑罰輕重的確定和裁量。量刑階段,是對犯罪分子的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的綜合評價階段,并基于此對刑罰作出正確的運用。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如果對事實的認定出現偏差,往往會直接導致在量刑上的畸輕畸重,即量刑程序和結果的不規范。鑒定意見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基于鑒定意見作出的刑罰裁判就需要被證明是否符合量刑標準。例如,在涉毒案件中,的定量鑒定就成為量刑的關鍵?!缎谭ā返?57條第二款規定:“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計算?!狈l中的“不以純度計算”就給毒量鑒定,和涉毒案件量刑留下了“彈性空間”,這不利于刑罰的安定性?!皬膶嵤虑笫堑挠^點看,對涉及相同種類相同數量不同純度的犯罪,其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明顯不同,而處以相同刑罰顯然是不公平的?!保?]這就要求鑒定人員不僅要出具符合規范的鑒定意見書,而且還要對其鑒定全過程及確定毒量的依據出庭質證,這樣才能使法庭采信其鑒定意見并作出正確量刑,也會對犯罪分子具有說服作用。再如,《刑法》第234條規定了“故意傷害罪”,本條第二款規定:“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彼栽趥€案中,認定犯罪分子造成被害人的損傷是何種程度,直接關系到對犯罪分子的處罰輕重。在這一款中,規定了重傷害等級和重傷害特別嚴重傷殘等級,這兩個傷害等級根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下發的《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和公安部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列出表1和表2:ZS代表重傷、C代表殘疾。從上述兩表可以清楚地發現,故意傷害致人重傷這一加重情節在具體量刑中被分成了10個等級,每個等級都有與其相對應的基準刑,這一方面使法庭的量刑有章可循,另一方面也對鑒定人的具體鑒定過程提出了嚴格的要求。如果因為鑒定人的業務水平不高、受人指使、鑒定條件受限等主觀或客觀原因而導致出具的鑒定意見不符合事實,則會直接導致法官的量刑錯誤。因為法官往往并不完全了解鑒定實務,這就難免對鑒定意見產生依賴性,如果此時鑒定人不出庭進行解釋說明,并接受控辯雙方的詢問,則難以使法庭對案件量刑問題有全面的判斷,從而做出正確的量刑,也難以使犯罪分子從內心上認罪伏法。

鑒定人出庭質證制度的程序價值

1.鑒定人出庭質證制度是現代庭審方式改革的要求現代庭審方式要求訴訟雙方擁有相同的訴訟權利,保障雙方平等的訴訟地位,特別是保障被告人的的訴訟權利和基本人權。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第2條明確規定了我國刑訴法的基本任務是:“……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護被告人的訴權是現代庭審方式改革的重心。根據上文的分析可知,鑒定意見在認定被告人犯罪事實和對被告人正確定罪量刑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鑒定人出庭質證制度一方面能夠確保被告人的基本人權不受侵犯,另一方面也符合直接言詞原則的要求。按照大陸法系學者的解釋,直接審理原則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在場原則”,即法庭審理時,法官、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必須出席參加庭審活動,當事人在精神上和體力上均有參與審判活動的機會;二是“直接采證原則”,即從事法庭審判的法官必須親自直接從事法庭調查和采納證據,直接接觸和審查證據。證據只有經過法官以直接采證方式獲得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4]直接言詞原則是現代庭審方式改革的特點之一,鑒定人出庭質證不僅能夠使鑒定意見的形成過程得以全面闡釋,而且能夠使訴訟雙方充分參與到訴訟過程之中,這樣才能使合議庭成員全面了解案件事實,避免“輕信”鑒定意見而導致誤判。直接言詞原則要求任何證據都必須有相應的解釋和說明,而司法實踐中,鑒定人或因害怕打擊報復、路途遙遠等合理原因,或因受有指使等非法原因而拒不出庭,導致一個鑒定意見單獨遞交給法庭而不加以闡釋,成為了“啞巴證據”。現代庭審方式改革要求雙方訴權對等,其中就包含了質證權的對等。在庭審過程中,訴訟雙方會對不利于己方的證據產生質疑并要求提供證據的一方進行解釋說明。在一個刑事案件中,如果控方提出一個鑒定意見但卻沒有加以有效的證明、沒有經過充分的質證,這樣無異于使辯方“無從辯護”、“難以反駁”,而法庭一旦對鑒定意見加以采信,這必將導致就這一證據在質證環節上剝奪了辯方的質證權利。由此可見,現代庭審方式改革勢必要求鑒定人出庭并對其所作的鑒定意見加以闡釋,接受控辯雙方的詢問,只有這樣才能維護訴訟過程的程序正義,特別是保障了被告方的基本權利。2.鑒定人出庭質證制度能確保鑒定意見具有可采性證據的可采性是英美法系的概念,我國并未采取這種說法,也尚未確立相應制度,理論和實務界長期以來并未對證據的可采性問題給予高度的關注。但隨著司法實踐的開展,特別是在刑事司法領域出現的愈來愈多的所謂“非法證據”,證據的可采性問題、非法證據排除問題逐漸的引起了司法部門和立法機關的重視。201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聯合《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這兩個證據規定,是我國首次使用“非法證據”這一概念。在2012年通過的新《刑事訴訟法》的第五章中,也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證據的可采性問題主要回答了什么樣的證據能夠被法庭采納、如何審查、何種證據不適格等問題,即一個證據材料只有在法庭審理階段經過充分的質證和詢問,才具有證據資格,這樣的證據才能夠正確客觀的反映案件事實,才能作為定案根據。鑒定意見作為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的8種證據種類之一,其是否能夠成為法庭定案量刑的根據,是否符合證據可采性的一般原理,存在異議。在司法實務中,“自偵自鑒”、“自檢自鑒”的問題仍然廣泛存在,在庭審過程中,鑒定人往往向法庭遞交一份書面的鑒定書,并不對其具體的鑒定過程進行解釋說明或者接受法官和當事人的詢問。這就難免使人們對鑒定書的客觀性、真實性和科學性產生合理懷疑,“沒有完善的對各方都具有公示力的可采信標準的指引,面對自己完全陌生的知識領域,當事人根本無法對鑒定結論進行基本的價值判斷和有效的質證,法官也無法正確把握衡量鑒定結論真實性的標準并做出正確的事實認定”[5]如果一個證據的真實性都無法確保,其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就不言而喻,而法庭一旦采納這種證據,則后果不堪設想。鑒定人因為掌握科學知識,往往導致人們認為其出具的鑒定意見書的科學性居于真實性、客觀性之上,對其審查時常流于形式。但是科學性并不能代替真實性和客觀性。如果鑒定意見是偽造的,又沒有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經過充分的論證和質詢,那么這種不適格的證據就沒有被排除到訴訟程序之外?!八痉▽嵺`中的取證方式違法性是導致錯案的直接原因,通常當事人在案件審理時傾向搜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避免對法庭認定事實不利的證據,這給法官在庭審時認定事實和審核證據造成困難?!保?]《刑事訴訟法》第57條規定:“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庇纱丝梢姡b定意見是否真實合法,應當被加以充分證明,即實質證明,而證明的最好方式就是讓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證。

本文作者:金巖工作單位:中國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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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與辯論;論法庭質證、辯論的技巧和方法

演講與辯論 新刑訴法實施以來,庭審方式改革強化了公訴人的控訴職能,控辯雙方的對抗性進一步增強。作為公訴人,很有必要研究如何提高辯論技巧和掌握法庭辯論方法。

在新的庭審模式下,掌握好的辯論技巧和方法對法庭辯論所起的作用有二:

一是對案件事實和證據的詮釋作用;二是可以對審判人員施加影響,促使其采納控方證據,接受控方觀點,從而對法庭判決起基礎性的作用。

法庭質證(事實上也是局部的辯論,以下統稱辯論)和辯論,是庭審活動中的一個難點。公訴人能否搞好此階段的辯論關系到公訴的成敗。而要取得成功,應著重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明確辯論范圍與重點。

戰爭雙方的運籌帷幄總是根據戰爭取勝的目的和需要,在特定的范疇內揮師布陣、廝殺鏖戰。法庭辯論這場挾九鼎之力、強百萬之師的唇舌大戰也是在某一特定范圍內展開的。法庭辯論的時空范圍法律已有明確規定。我們所說的法庭辯論范圍是指在法庭辯論中,控辯雙方所必須遵循和掌握的必辯和可辯內容。換句話說,就是哪些問題應該成為或可以拿到法庭辯論中去展開爭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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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投資公司員工資質辦理制度

為加強對員工資質辦理的規范管理,切實做好員工資質辦理工作,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1、本辦法所稱的員工資質證書含員工職稱類證書、崗位證書和注冊類執業資格證書。對員工資質證書的辦理本著“集中保管、合理使用、規范辦理、責任明晰”的原則,嚴禁擅自仿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和復制上述證書及復印件。

2、員工資質證書的辦理機構和職責。公司辦公室是公司員工資質證書的綜合辦理部門。負責公司員工資質證書的收集、保管和統一綜合辦理等工作。相關職能部門是員工資質證書的協作管理部門,負責與其職能相對應的員工資質證書的申辦、變更、注銷、年檢等工作。

3、員工資質證書的收集、保管及使用。員工資質證書由公司所屬各單位、部門負責收集和提供,并填報《現代工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員工資質證書收集登記表》,其原件、復印件交公司辦公室集中保管。辦公室指定專人代辦,實行嚴格的收集、登記制度,并負責做好員工資質代辦的咨詢服務工作,隨時幫助員工解決遇到的疑難問題。為安全、方便辦理員工資質證書,公司辦公室應對員工資質證書進行備份,建立電子文檔,分類管理。

4、員工資質證書的申辦、變更、注銷、年檢。公司辦公室應根據公司的需要,按規定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及行業協會申辦員工有關資質證書,應根據國家、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的規定和要求,根據員工相關職業資質證書相對應的職能分類,本著專業對口、有利管理的原則,做好公司員工資質證書的變更、注銷、年檢工作。

5、員工資質證書的申辦期限和處罰措施。員工資質證書的申辦期限為天。需要上交員工的各類證書及個人的學歷證、學位證、身份證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責任單位(部門)和責任人通報批評,并視其造成的后果,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未在規定時間內和要求上報相關資料,造成資質證申辦、變更、注銷和年檢不能辦理的;不按規定時間送交員工資質證書的;由于員工資質證書未按時送交而影響公司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證書保管部門和個人,未經批準擅自借出資質證書的;損毀或丟失資質證書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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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運營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提高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水平,規范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市場秩序,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是指專門從事污染物處理、處置的社會化有償服務或者以營利為目的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承擔他人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國家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實行運營資質許可制度。

第四條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獲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并按照資質證書的規定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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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設施運營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提高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水平,規范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市場秩序,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是指專門從事污染物處理、處置的社會化有償服務或者以營利為目的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承擔他人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國家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實行運營資質許可制度。

第四條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獲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并按照資質證書的規定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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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勘查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地質勘查活動的管理,維護地質勘查市場秩序,保證地質勘查質量,促進地質勘查業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地質勘查資質證書。

第三條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地質勘查資質的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地質勘查資質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地質勘查資質分為綜合地質勘查資質和專業地質勘查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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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械資質審核及信息化管理分析

摘要:醫療器械是醫院經常使用的治療儀器,關系著醫院的正常運轉。因此,醫院應當重視對醫療器械的審核,對器械供應商所提供的資質證件進行嚴格審核。醫院醫療器械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資質審核和信息化管理兩個部分。文章將簡要闡述醫療器械審核步驟內容及其信息化管理方法,以保證醫院臨床治療使用的設備器械具有合法性和安全性。

關鍵詞:醫療器械;資質審核;信息化管理;證件存檔

醫療器械在醫院中的應用十分廣泛,不僅涉及到治療、護理,還包括保健、康復。大多數的醫療器械設備都需要直接接觸人體,所以,醫院必須保障醫療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目前,部分醫療器械的制造廠商和經銷商想要從中謀取暴利,所以向醫院出售不合法的無證產品。醫院一旦使用未經審查的無證產品,就會存在發生醫療事故的隱患,給患者的生命健康帶來威脅,進而導致醫院的信譽大打折扣、經濟損失嚴重以及追究刑事責任的后果。為此,醫院應當加大對醫療器械設備的審核和監管力度,對醫療器械的資質證明、產品安全等進行嚴格的審核,同時,對多個種類的醫療器械采用信息化管理模式。

一、醫療器械的資質審核

(一)醫療器械的分類情況。按照風險程度,醫院的醫療器械具體可以分為Ⅰ類、Ⅱ類、Ⅲ類三個等級,等級越高,其類別的風險程度越高。如:第Ⅰ類的醫療設備使用常規管理方式,其風險程度較低;第Ⅱ類的醫療器械需要進行嚴格管控,其風險系數高于Ⅰ類醫療設備;第Ⅲ類醫療器械需要進一步采用特殊的嚴格管控措施,其具有較高的危險系數。我國對醫療器械的分類大致有以下幾個注意事項:首先,醫療器械可以分為43個大類,每個大類又可以分為若干個小類;其次,醫療器械的分類一般分為消毒藥械、器具以及一次性使用器械三個類別;最后,根據不同的器械產地,醫療器械可以分為進口器械和國產器械兩種。醫院在進行醫療器械審核時,應當綜合多種分類方法進行審核,使審核具有科學性和嚴密性。(二)醫療器械資質證件的索取方式。我國對于不同類別的醫療器械,具有不同的器械審核方式,這是因為不同類別的醫療器械有其差異性,所以在審核時不能一概而論,而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這樣才能保持審核的科學性與公平性。首先,我國對于國產醫療器械的資質證件的審核,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第一,生產廠商的資質證件:生產廠商在出售醫療器械時,應當向醫院出示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第Ⅰ類醫療器械的生產企業登記表或第Ⅱ類、第Ⅲ類的醫療器械的生產企業許可證;第Ⅰ類醫療器械的產品備案信息表或第Ⅱ類、第Ⅲ類的醫療器械的注冊登記表;產品質量保證書;廠商授權書;稅務登記表;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等。第二,供應商資質證件:包括供應商的營業執照、營業許可證以及稅務登記證、購買合同、身份證等。第三,若其中存在中間商,還需要出示商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表、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以及產品授權書等相關證明。其次,我國對于進口醫療器械的資質證件的審核,主要包括兩個內容:一是國外產品供應商法人營業執照、營業許可證、稅務登記證、購買合同以及銷售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等。二是國內商所應出示的相關證件,包括法人營業執照、營業許可證、稅務登記證、醫療器械注冊證及登記表以及經銷商授權書、質量保證書、CE認證或者FDA認證等。最后,對于醫療消毒器械的審核,除了要提供上述所需要的廠商和經銷商基本資質證件之外,還要提供衛生部所頒發的衛生安全評價報告和衛生審批許可證,以及省衛生廳所頒發的企業衛生許可證。(三)醫療器械資質證件的審核內容。醫療器械資質證件的審核內容主要包括兩份方面,一是在購買器械前的審核,也是對醫療器械資質證件的初步審核;二是在驗收器械時的審核,這個環節的審核較之前者,需要更加嚴格,直接關系著器械的安全性能,所以要認真篩選出不合格或無證明的產品。購買前的資質審核內容包括資質證件是否蓋有公司的印章;證件授權時間是否在有效期內;進口的器械產品或者三級風險程度的器械產品是否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質量認證體系是否完整;在經過地址變化之后,醫療器械的證號是否重新注冊等。產品驗收時的資質審核內容包括嚴格審查醫療器械的資質證明;產品的有效期限;產品的證號是否與注冊證號保持一致;在審查進口器械產品時,需要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等證件,且檢驗檢疫證明中的證號與報關單的合同號保持一致。

二、醫療器械資質證件的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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