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法范文10篇

時間:2024-04-22 03: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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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法

憲法、選舉法、組織法、代表法輔導材料

認真學習憲法增強憲政意識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保持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長治久安的法律基礎,是中國共產黨執政興國、團結帶領全國人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制保證。

一、現行憲法是新的歷史時期黨領導全國人民治國安邦的總章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年來,先后制定了四部憲法,即年憲法、年憲法、年憲法和年憲法?,F行憲法是年月日由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從形式上看,這部憲法是對一九七八年憲法的修改,實際上則不然,它不是以一九七八年憲法為基礎的,而是以一九五四年憲法為基礎,重新制定的新憲法。二十多年來,先后四次對部分內容作了修改,通過了四個憲法修正案,共條??偟膩砜?,現行憲法既反映了我國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和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自我完善和發展,又反映了全黨全國人民對什么是社會主義、怎樣建設社會主義這個根本問題認識的深化,從而使憲法更加完善,成為體現時代特征、符合國情、與時俱進的憲法,對于保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進程,發揮了并將繼續發揮巨大作用。

(一)四項基本原則是立國之本(立國基石),也是現行憲法體現的原則性。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既是我們黨的主張,又是全國人民的共同意愿,也是現行憲法包括四個憲法修正案能夠立得好、站得住的四根支柱。四項基本原則是全黨全國人民團結前進的共同的政治基礎,又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的根本保證。特別是通過第三次和第四次對憲法部分內容進行修改或者補充,先后確定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實現國家指導思想的兩次與時俱進,對于推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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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機構組織法及改善

國家機構是憲法的核心內容之一。國家機構組織法對于加強政權建設、鞏固機構改革成果,保證國家機構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具有重要作用。

健全和完善國家機構組織法,也有利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和完善。

一、國家機構組織法的地位和淵源形式

(一)國家機構組織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一般認為,國家機構是為實現國家職能而建立起來的各類國家機關的總稱。國家機構組織法是關于國家機構組織活動原則、各類國家機關的產生、組織、職權等憲法和法律規范的總和。

國家機構組織法在一國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從各國立法看,多實行嚴格的“組織法定主義”,國家機構組織法屬于憲法性法律。如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俄羅斯《聯邦政府組織法》、日本的《內閣法》和《國家行政組織法》、韓國的《政府組織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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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服務貿易組織法運用論文

從各種意義和角度進行分析,世界貿易組織(WTO)與歐洲聯盟(EU)是本質上有極大差異的組織,但二者在涉及經濟利益的處理方面,又似乎有著許多共同之處。例如,它們最初都是為促進成員國間擴大貿易而建立起來的組織,為了做到這一點,它們都建立并不斷完善了一系列的游戲規則,但二者之間的差異卻又是顯而易見的。目前,研究世貿組織與歐盟關于世貿組織法、歐盟法之間(事實上還有歐盟與成員國法律之間的關系,盡管從1993年起,歐盟的282條法規已經完全轉為歐盟成員國的國內法了)的關系是非常有意義的。探討二者在處理經濟利益方面的異同點,分析在世貿組織游戲規則大框架下一個經濟一體化組織的經濟行為的趨同性、獨立性和沖突性,對于中國在未來的地區經濟合作,以及在世貿組織中處理雙邊經貿關系,有著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本文將就這方面的情況進行考察和分析。

一、世界貿易組織與歐洲聯盟的組織、立法及司法比較

(一)世界貿易組織與歐洲聯盟的組織框架

世貿組織成立于1995年1月1日,它為多邊貿易體制提供了組織基礎和法律基礎,堅持貿易自由化和非歧視等基本原則,并具有召開部長級會議、制定游戲規則、解決成員國貿易爭端的功能,希望能夠為世界貿易提供一個自由(公平)交易的環境。我們知道,世貿組織的前身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它的組織和法律基礎比世貿組織要弱得多,它所涉及的有關貨物貿易的規定包含在《關貿總協定》的法律文本中,貫徹自由貿易的力量與今天的世貿組織不可同日而語。在烏拉圭回合多邊談判之后,《世貿組織協議》作為回合的結果,有四個附件,包含了涉及貨物、服務和知識產權等領域的更全面的法律文本,并建立了與關貿總協定不同的相應的執行機制,即世貿組織并不是1947年關貿總協定的簡單擴大,它完全替代了后者,二者在組織、立法、行政方面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關貿總協定是一套規則,一個多邊協議,沒有自己的組織基礎,而世貿組織是一個具有法人資格的永久性的國際組織,擁有自己的秘書處。

2.盡管四十多年來,各國都把關貿總協定當作一種永久性的承諾,然而它是建立在“臨時性基幢上的,而世貿組織的承諾則是完整的、永久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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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組織法途徑分析論文

在國家──社會關系正處于轉型中的當代中國,公共行政面臨一系列需要解決的問題:政府部門熱衷通過各種政策性手段對市場進行直接干預;對于需要公共行政予以解決的某些社會問題,一些行政機關卻互相扯皮、互相推諉;利益驅動下的本位主義致使某些行政機關間爭權奪利;各級政府普遍機構臃腫,人浮于事;行政機關濫收費、亂罰款的現象屢禁不止;行政官員以權謀私、貪污腐敗……。如何盡可能有效地解決這些涉及公民權益、涉及公民對政府信任的問題,已成為社會共同關心的話題。由于此類問題在相當程度上與公共行政組織的合法性、合理性相關聯,與我國當前行政組織法不健全、不完善相關聯,因而,本文試圖就法治與公共行政組織的關系,以及如何加強和完善我國行政組織法展開討論,以期為行政領域出現的上述問題提供一個可供有關方面選擇和考慮的解決方案。

一個國家的公共行政在順應社會需要的基礎上應包括哪些職能,這些職能在各級各類行政機關中應當怎樣進行分配,國家應如何設置、變更或撤銷行政機關,各級、各類行政機關的性質、地位、任務是什么,它們分別擁有哪些職權、承擔哪些職責、其活動遵循哪些基本規則,它們如何組成,編制怎樣確定,其屬下公務人員的任用、培訓、考核、獎懲、晉升、流動等如何進行,凡此種種,都可容納于“公共行政組織”這一研究課題。①概而言之,公共行政組織包括行政機關的組織、編制和公務員等三個方面的內容,這是廣義的指稱。在狹義層面上,公共行政組織通常僅指向行政機關的組成、性質、地位、職能和建立、變更、撤銷的程序,而不包括同編制和公務員相關的一系列問題。出于研究旨趣和集中探討的需要,本文取其狹義內涵。

一、公共行政組織受制于法治原則的意義

公共行政組織與國家的存在是并行的,而且,在古代絕對君主制的國家形態下,它就已經受到法律的規范。例如,我國唐朝的法典《唐六典》曾經對行政中樞機構中書省、門下省和尚書省以及六部等的組織均設有專門的規定。②然而,立基于專制主義的規范國家組織結構或活動(包括行政機關的設置、變更和撤銷,組織與職權等)的法律,其實質是君主的旨意,其目的主要在于維護君主的有效統治,盡管君主在一定程度上也把人民的福祉納入對其統治的長久意義的考慮之中。這即為法律與公共行政組織之間的舊的關系架構:國家行政系統的最高首長有權決定本體系的建制,法律只是一種推行君主旨令制度化的工具,而無法在終極意義上對抗或束縛行政的自行組織。這個曾在世界范圍內較為普遍存在的舊的關系架構,受到近代置根于民主主義的法治理念的沖擊而終被顛覆。但是,在某些君主制基礎深厚的國家,一個時期內它仍然得以延續和維系。如在日本明治時期的“天皇制法治主義”之下,“‘依法行政’的原理本來被認為是有關行政作用的理念,因此有關行政組織的規范被認為在日本也是屬于天皇=行政府固有的權限與大權”。[3]

公共行政的組織必須受制于法治原則的理念及相關制度,生成于旨在破除專制主義的西方近代資產階級革命,并且,因同人類進步的要求相契合,而為現代多數國家所沿循。雖然這一理念或制度的具體內容在不同國家的體現存在差異,甚至在同一國家也隨著歷史的變遷而發生轉換,但是,堅持人民主權(民主主義)、促進和保障人權、政府對公眾負責等一直是其內蘊的精神。

公共行政組織受制于法治原則首先是人民主權的要求和體現?,F代國家多采取民主的政體形式,即由自由公民的整體(thewholebodyoffreecitizens)掌握主權,直接或間接地通過一種代表制度行使主權。[4]就制度的現實運作而言,由于代表制度對民意的真正體現與維護總是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因而,沒有一個國家有資格宣稱民主已經徹底實行。不過,在理念層面上,人民主權(民主主義)至今仍是人類可以選擇奉行的治理國家的最佳方式。根據這一理念的邏輯,一切國家機關的組織或活動必須建立在人民授權的基礎上,否則,就會喪失合法存在的理由。人民授權通常是由人民代表機關(制憲會議、議會、人民代表大會等)以制定憲法或法律的方式進行。籍此,公共行政組織受法律的規范與約束,而不是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我國自1949年建國以來,始終堅持人民民主的基本立國原則。當然,人民民主的各種具體制度尚未健全,其中包括公共行政組織尚沒有完全受制于法治原則。行政機關組織法體系目前很不完善,行政部門未經法律授權即以規章、命令、決定等形式自行設置機構和配置權力。顯然這在某種程度上損害了人民民主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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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組織法探討論文

一、行政組織法概說

(一)組織的構成

組織是人類社會最廣泛的現象之一。在人類社會漫長的進化過程中,組織始終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主要形式。離開了組織,就沒有人類社會的過去、現在和未來。所謂組織,簡單而言,就是對人和事物按照一定的任務和形式進行有效的組合。

組織可以劃分為自然組織和社會組織兩大類。但就社會組織而言,不同國家有著不同的分類方式。一些西方國家基本上把社會組織分為三類:即政府及其他權力制衡機構、企業公司和社會團體。[1]而在中國,一般把社會組織分為四類:即黨政機關、企業公司、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近年來,還出現了一種新的社會組織類別-民辦非企業單位(民辦事業單位)。

由于各國國情不同,社會組織的構成也不同。西方國家一般沒有我國稱之為“事業單位”的概念,而是將類似于我國事業單位的組織歸于政府機構或半政府機構;有的西方國家將政黨組織也納入社會團體的范疇,但在我國,一般不將政黨組織視為社會團體。[2]

(二)行政組織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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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組織法概說論文

一、行政組織法概說

(一)組織的構成

組織是人類社會最廣泛的現象之一。在人類社會漫長的進化過程中,組織始終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主要形式。離開了組織,就沒有人類社會的過去、現在和未來。所謂組織,簡單而言,就是對人和事物按照一定的任務和形式進行有效的組合。

組織可以劃分為自然組織和社會組織兩大類。但就社會組織而言,不同國家有著不同的分類方式。一些西方國家基本上把社會組織分為三類:即政府及其他權力制衡機構、企業公司和社會團體。[1]而在中國,一般把社會組織分為四類:即黨政機關、企業公司、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近年來,還出現了一種新的社會組織類別-民辦非企業單位(民辦事業單位)。

由于各國國情不同,社會組織的構成也不同。西方國家一般沒有我國稱之為“事業單位”的概念,而是將類似于我國事業單位的組織歸于政府機構或半政府機構;有的西方國家將政黨組織也納入社會團體的范疇,但在我國,一般不將政黨組織視為社會團體。[2]

(二)行政組織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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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組織法研究范圍論文

一、行政組織法概說

(一)組織的構成

組織是人類社會最廣泛的現象之一。在人類社會漫長的進化過程中,組織始終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主要形式。離開了組織,就沒有人類社會的過去、現在和未來。所謂組織,簡單而言,就是對人和事物按照一定的任務和形式進行有效的組合。

組織可以劃分為自然組織和社會組織兩大類。但就社會組織而言,不同國家有著不同的分類方式。一些西方國家基本上把社會組織分為三類:即政府及其他權力制衡機構、企業公司和社會團體。[1]而在中國,一般把社會組織分為四類:即黨政機關、企業公司、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近年來,還出現了一種新的社會組織類別-民辦非企業單位(民辦事業單位)。

由于各國國情不同,社會組織的構成也不同。西方國家一般沒有我國稱之為“事業單位”的概念,而是將類似于我國事業單位的組織歸于政府機構或半政府機構;有的西方國家將政黨組織也納入社會團體的范疇,但在我國,一般不將政黨組織視為社會團體。[2]

(二)行政組織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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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組織法必要性研究論文

在我國目前的行政法學研究中,行政主體理論占有相當地位。許多學者將其作為行政法學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2我國的行政主體理論最早出現于八十年代末,到九十年代中期已成為行政法學研究行政組織的主流。對行政主體的探討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對行政組織法的全面研究。然而,筆者認為我國的行政主體理論存在重大缺陷,并產生了許多負面作用。法學界應當重新審視我國的行政主體理論,并重新開展對行政組織法的全面研究,唯此,才能真正推進行政組織的法治化,推進我國的行政法治進程。

一、我國行政主體理論的形成及基本內容

對行政主體理論的檢討,自然離不開對該理論的形成與現狀的考察。

(一)行政主體理論的形成

行政主體理論是一舶來品,而非我國的發明。最早使用行政主體概念的是《行政法學原理》、3《中國行政法學》。4九十年代后,絕大多數行政法教科書都采用了行政主體概念,并用較大篇幅闡述行政主體的定義、種類和資格要件等,形成了獨特的行政主體理論。5但不知為何很少有專門研究行政主體的論文問世。

八十年代末,行政主體理論在我國的出現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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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組織法學習報告

按照市人大常委會工作計劃安排,11月中旬,市人大常委會對全市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貫徹實施情況進行了執法調查。期間聽取了市民政局的情況匯報,現場察看了有關工作場所,查閱了有關案卷資料,召開了由部分人大代表、職能部門分管負責人參加的座談會,到鎮聽取了情況匯報并座談,實地到莊村調研了有關情況。現將有關執法檢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于1998年11月頒布,2010年10月修訂。2011年,我市第十屆村委會換屆選舉,嚴格按照新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的規定,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積極穩妥地推進換屆工作依法有序進行。目前,全市870個行政村,換屆率達到99.5%,村“兩委”成員交叉任職比例達到61%。

(一)加強組織領導,搞好指導包靠。市政府把村委會換屆選舉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多次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究部署,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換屆選舉工作順利推進。一是成立領導機構。市里成立了由市委副書記任組長,常務副市長、組織部長和市人大分管副主任等市級領導任副組長,組織、民政、紀委、信訪、婦聯等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的村“兩委”換屆選舉工作領導小組,組建專門辦公室,充實工作力量,安排專人抓好換屆工作。二是制定工作方案。按照上級工作部署,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村“兩委”換屆選舉實施意見》和《第十屆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實施方案》等有關文件,明確村委會換屆選舉的目的意義、方法步驟和選舉程序,有力的指導了全市換屆選舉工作。三是加強宣傳培訓。充分利用廣播、電視、政務公開欄等載體,深入宣傳新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形成正確輿論導向和良好氛圍。舉辦換屆選舉骨干培訓班2期,使他們熟悉掌握換屆選舉的組織程序和方法步驟,適應換屆選舉的工作要求。四是落實包靠責任。建立市級領導包片、換屆領導小組成員包鎮(街道)、鎮(街道)機關干部包村責任制,建立市鎮領導干部聯系點150多個,對所有村實行專人包靠、專門指導。

(二)深入調查摸底,爭取工作主動。堅持把摸清村情民意、排查矛盾糾紛、解決突出問題作為抓好村委會換屆選舉的基礎和前提。深入開展了“村情民意大調研”、“包村聯戶,促和諧、謀發展”和“三村”治理活動,采取座談了解、個別走訪、發放調查問卷等方式,深入調查社情民意,排查矛盾糾紛,做到干部在一線服務、問題在一線解決、政策在一線落實。通過開展大調研,重點摸清了村級領導班子軟弱渙散、駕馭局勢能力差的村,遺留問題多、歷史包袱重的村,干群關系緊張、矛盾突出的村,宗族派性嚴重、派系斗爭激烈的村,村風民風差、歪風邪氣重的村這“五類村”的底子,并逐一建立臺帳,深入剖析存在問題的原因,研究制定解決問題的措施和應對預案,做到早治理、早防控,牢牢把握工作主動權。

(三)積極穩妥推進,務求工作實效。一是搞好換屆試點。堅持“先行試點、逐步推開”的思路,在輝渠鎮開展了村委會換屆選舉試點工作。市政府及民政部門積極協調整合組織、婦聯等部門的力量,成立了換屆選舉試點工作指導組,加強調度、靠前指導,及時研究解決實際問題,認真總結提煉工作經驗,為全市的換屆選舉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鑒。二是穩妥推進面上工作。在總結試點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全面啟動換屆選舉工作。嚴格落實市級領導包靠鎮(街道)、聯系重點難點村制度,并從市直機關抽調30名基層工作經驗豐富的干部,成立4個指導組,指導各鎮(街道)嚴格程序、依法操作,確保成熟一個、選舉一個,選舉一個、成功一個。三是深化管理體制改革。本著有利于加強基層組織建設、有利于鎮域經濟發展、有利于深化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原則,結合我市第十屆村委會換屆選舉,扎實開展合村并點,將我市原1231個行政村(居)精簡調整為870個,實現了干群思想、資產資源的有機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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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組織法監管體制改革研究

摘要:能源監管體制改革的制度化推進是保障和鞏固改革成果的關鍵。然而,由于我國能源監管體制改革通過政策推動,缺乏統籌規劃,程序機制不健全,導致能源監管體制職能定位“政監不分”、權力配置“同質化”、能源監管機構設置“分散化”。其根因在于改革缺乏行政組織法依據。因此,制度化推進能源監管體制改革,應使改革于法有據,在組織法定、政監分離、合作監管的原則下,建立統一、權威、高效的能源監管機構。具體而言,以優化政府職能為目標,通過行政組織法明確能源監管機構職能;以事權劃分為基礎,運用行政組織法差異化配置能源監管權力;以“政監分離”為前提,給統一的能源監管機構提供行政組織法依據。

關鍵詞:能源監管;體制改革;組織法;職能定位;權力配置;機構設置能源

作為國民經濟命脈,對一國的政治、經濟、國家安全、社會生活等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由于能源在勘探、開采、運輸、交易等環節會產生一系列安全、環境、壟斷等問題,因此,能源行業亟需政府監管來化解這些難題。這里所謂的能源監管通常是指能源監管主體對能源市場活動及其行為進行限制、約束等直接干預活動的總和。其中,能源監管機構的職能定位、權力配置、機構設置是實現能源監管目標的體制保障。在規范層面,《煤炭法》《電力法》《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以及正在制定的《能源法》與列入立法計劃的《能源監管條例》等法律法規Œ中關于能源監管機構的職能、權力的規定,初步構成我國的能源監管體制。我國能源監管體制的歷史發展經歷了這樣幾個階段:19491978年是政府對能源行業進行計劃管理時期,19781993年是政企初步分開時期,19932014年是專業監管起步時期,2014年到現在的能源體制革命,是全面深化改革時期??疾煳覈茉幢O管體制的歷史發展,可以發現,我國能源監管體制改革是政策推動型改革,這導致我國能源監管體制改革變動性較大,穩定性不足。針對這些問題,國家能源局于2013年1月7日在全國能源工作會議上提出了“深化能源體制改革”的要求;2014年6月13日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六次會議召開,推動能源革命的戰略構想被明確提出[1]。另外,黨的三中全會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指出,推進國家機構改革需要從政府職能轉變、政府與市場機制的作用角度出發,構建權責清晰的政府治理體系。上述會議、政策、方案精神實質上為能源監管體制改革指明了方向。毋容置疑,若要改革制度化推進,則改革應當于法有據,需要有組織法保障。

1我國能源監管體制的歷史與現狀

能源監管機構的建立、合并、撤銷,以及能源監管機構與大型能源企業之間關系的發展演變,基本構成了我國能源監管體制的現實圖景。1.1我國能源監管體制的發展脈絡。1.1.119491978年:計劃管理時期該階段由于我國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與其他行業一樣,能源行業由政府設立工業主管部門管理,主要根據國家計劃進行能源生產和供應,政企不分,基本是政府主管燃料工業的人、財、物和產、供、銷。盡管在不同時期政府主管部門進行了合并和分拆,但計劃管理的主導模式始終沒有變??梢?,能源監管機構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沒有存在的空間。1.1.219781993年:政企初步分開時期1978年,在改革開放的推動下,能源行業政企分開逐步推進,采取的措施有:第一,建立能源政策協調機構。為了增強不同能源種類之間的政策協調性,1980年國家能源委員會成立,煤炭、電力、石油三個部門由其統籌,但國家能源委員會在1982年即被撤銷。第二,啟動政企分開。依據我國對外開放政策戰略部署,能源行業的政企分開,最初在利用外資的領域展開(如利用外資辦電,1982年成立華能國際電力開發公司),同時組建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負責海洋石油對外合作事務。第三,成立統一的能源機構管理能源。順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依據198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同年成立了由石油、煤炭、核工業部的全部和水利電力部的部分政府職能組成的能源部,對能源進行統一管理;積極推進政企分開,成立中國石油化學工業總公司、中國電力聯合會、中國核工業總公司。但計劃經濟體制尚未打破,傳統的監管方式仍然發揮著重要作用,致使能源部于1993年被撤銷,沒有實現預設的目標。1.1.319932014年:專業監管起步時期1992年,黨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在市場經濟目標下,能源監管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有:第一,轉變政府行業管理職能,推進能源市場化改革。1998年依據國務院的機構改革方案,撤銷煤炭、電力、石油等工業部門,成立石油和化學工業局,同時成立國家煤炭工業局,并進行職能轉移,由國家經貿委主管。撤銷核工業部,成立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其政府職能劃歸國防科工委。除神華集團公司、中煤能源集團公司外,全部下放地方管理。第二,推進政企分開,建立現代能源企業。1998年,油氣行業重組成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大集團公司,“三桶油”由中央直管。另外,2002年,將1996年成立的國家電力公司拆分為中央直管的兩個電網公司、五個發電公司等企業。第三,成立專業的能源監管機構。根據《煤礦安全監察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要求,2000年1月,成立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在電力行業,2001年3月,統一履行電力監管職責的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簡稱電監委)宣告成立。2013年3月,《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提出撤銷電監委,將國家能源局、電監委的職責整合到國家能源局,由國家發改委管理[2]。第四,建立統一的能源管理機構和議事協調機構。2005年成立國家能源領導小組,下設辦事機構“國家能源領導小組辦公室”[3]。2008年3月,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要求設立國家能源委員會,組建國家能源局。2008年8月整合國家發改委能源行業管理職責、國家能源領導小組的職責、國防科工委的核電管理職責,成立國家能源局,由國家發改委管理,主要負責履行能源領域的監管職責[4]。2010年1月,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成立國家能源委員會的通知》精神設立國家能源委員會,負責研究擬訂、審議、統籌協調國內能源開發、國際合作、安全、發展中的重大問題[5]。1.1.42014年至今:推進能源體制革命,全面深化改革時期2014年6月13日,在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六次會議上提出“能源革命”戰略構想。其中體制革命強調要轉變能源監管方式,健全能源法治體系,形成主要由市場決定能源價格的機制[6]。2017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深化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進一步明確了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總體思路和主要任務。另外,依據黨的三中全會通過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國家能源局部管局的地位沒有變化,只是將儲備相關職能劃歸新組建的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同時,決定將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劃歸應急管理部。在上述政策文件精神指引下,能源監管體制進入全面深化改革時期。1.2我國能源監管體制的現實圖景。能源監管體制經過上述發展演變,煤炭、電力、油氣、可再生能源等種類能源形成如下監管格局:第一,煤炭監管體制。在中央設置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現安全監管和行業管理的統一;在地方設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行業管理任務重的地方依舊保留行業管理部門。第二,油氣監管體制。我國油氣行業的監管體制形成于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然而,迄今沒有設立專門的油氣監管機構。依據200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規定,油氣行業管理職能劃歸國家能源局,但仍有相當多的監管職能分散在其他相關的國家機關Œ。第三,電力監管體制。2013年3月,《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撤銷電監委,重新組建國家能源局。另外,我國的核電安全監管交由生態環境部國家核安全局負責。第四,可再生能源監管體制。當前我國可再生能源根據法律規范初步形成由國家能源局統一行使監管職能、其他部門對其開發利用進行監管的監管體制Ž??梢姡覈茉幢O管形成了以能源主管部門、能源協調機構、監管機構以及地方能源派出機構為主而構成的監管體制。

2我國能源監管體制改革面臨的困境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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