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立法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5-12 12: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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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立法論文

職業病防治的立法保障

本文作者:李媛工作單位:湖北工程學院圖書館

自2009年以來,兩會委員不斷提出要修改職業病防治法,2011年3月10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明確指出,當年要修改職業病防治法。目前列入目錄的“有名有姓”的職業病共有115個,其中與圖書館職業相關但未明確提及的職業病僅有18種,更多的尚未提及。而正在組織編寫立法草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圖書館法》更未明確提及圖書館職業病。

國內外圖書館法發展情況

自19世紀以來,圖書館法研究在國際發達國家已經得到長足發展,尤其在美國和歐洲,圖書館法都已形成頗為成熟的成法形式,美國早在1956年就通過了第一部國家級的圖書館法,即《圖書館服務條例》(libraryService-sAct);在亞洲的印度、日本、新加坡和中國的臺灣、香港,圖書館法的研究也已經走在前列。而中國大陸目前還沒有一部成型的整體的圖書館法律草案。我國圖書館歷史悠久,但在圖書館法方面,除了清宣統年間的《京師圖書館條例》對政府責任、圖書館運行方式提出了要求,1916年借鑒歐美經驗頒布了正式出版物圖書館繳送制度外,新中國成立60多年以來,一直沒有覆蓋全行業的完整的“圖書館法”。從整個立法體系來看,僅1981年教育部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學校圖書館工作條例》(1987年國家教育委員會修訂后改名《普通高等學校圖書館規程》),1982年文化部頒布《?。ㄗ灾螀^、市)圖書館工作條例》以及2011年12月31日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征求意見稿)》,1987年中國科學院頒發《中國科學院圖書情報工作暫行條例》,對高校圖書館、公共圖書館、科技圖書館進行分別管理。由于缺少對全行業進行整體規劃管理的全國性圖書館法,圖書館整體事業發展缺乏法律和政策保障,處于與大國地位不相稱的無法可依的狀態,各級政府對圖書館事業的投入隨意性比較強,圖書館事業發展缺乏連續性和長效性。制定并加強全國性圖書館法立法,是保障圖書館文化事業整體協調發展的重要條件。

我國圖書館法立法啟動經過

2001年3月,在九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郭鳳蓮等34位代表聯名,首次提出制定圖書館管理法的議案(第54號)。其后,文化部于同年正式啟動了首輪圖書館法立法工作。從2001年開始,在廣泛征求業界內外意見的基礎上,有關法律草案已幾易其稿,立法思路和框架日漸清晰。國務院自2007年起連續4年將公共圖書館法作為“需要抓緊研究、待條件成熟時提出的立法項目”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計劃。2009年3月十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提議:應盡快加強以“圖書館法”為代表的文化立法,得到眾多委員的響應,引起社會和國家的重視,《中華人民共和國圖書館法》(以下簡稱《圖書館法》)提上議程,列入規劃,文化部正式啟動了我國圖書館法的立法工作。2011年3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郝萍等31位代表聯名提出關于制定圖書館法的議案(第179號),同時王瑛、葉倩、王明雯、姜健等124名代表提出關于修改職業病防治法的議案4件(第155、201、344、516號),2011年12月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征求意見稿)》,但是這些議案都未提及圖書館職業病防治。4我國圖書館法中職業病相關研究現狀筆者利用中國學術期刊網數據庫(CNKI),對其收錄的1980-2012年5月間的論文以“圖書館法”進行題名檢索,去除重復項、無關項和研討外國及臺港澳地區的圖書館法的論文后共得到學術期刊有效篇數207篇,其中核心期刊有82篇;此外還有研究生論文1篇、基金論文5篇、會議記錄6篇、報紙消息8篇;這些論文作者主要是來自于高校和社會的圖書館??梢姡何覈趫D書館法研究方面有一定基礎,總數不夠多,但是處在迅速上升期,圖書館法的研究主力來自圖書館專職人員和高校相關專業的教師,論文多發表于高質量的核心期刊,論文數量占全部論文數量的39.6%。20世紀80-90年代圖書館法相關的研究論文數量與2000年后至今的數量比較相對較少,只有2000年后論文總數量的35.2%;2000-2012年中論文數量大幅增長,占32年間總數量的73.9%(見表1)。但是所有這些論文中,對圖書館法各方面都有涉及,卻無一處提及圖書館職業病有效防治措施。不管是以主題、篇名、摘要、關鍵詞任一選項進行“圖書館法”并且包含“職業病”的檢索,都是顯示結果為零。以全文選項進行“圖書館法”并且包含“職業病”的檢索,去除重復項、無關項,僅有一篇論文《關于保障圖書館員職業安全與健康權益的建議案》,作者為遼寧師范大學圖書館副研究館員劉懿,該文發表于圖書情報界核心期刊《圖書與情報》2008年第6期(見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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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法學本科畢業論文改革

摘要:當前,法學本科畢業論文存在著形式單一、考核標準不明確、論文質量普遍不高、抄襲現象嚴重、畢業論文標準存在不足以及答辯規則不明確等問題,法學本科畢業論文改革勢在必行,應當擴大畢業論文形式,明確畢業論文考核標準,加強對畢業論文題目的審查,改革畢業論文標準,完善答辯規則,以實現法學本科畢業論文與法學本科培養目標的契合,遏制畢業論文造假現象,彰顯公平、正義的法學理念。

關鍵詞:畢業論文;法學本科;;答辯

一、法學本科畢業論文存在的問題

(一)畢業論文形式單一。以傳統論文形式完成畢業論文(設計)是絕大部分高校對法學畢業生的要求。傳統論文要求圍繞著某一個問題提出論點并展開一定深度的論述,論述可以從兩個角度展開,一個是理論層面,一個是實踐層面,從理論層面來看,絕大部分法學學生理論功底不夠深厚,論述缺乏創新和深度,從實踐層面展開,很多學生又由于缺乏實踐經驗而閉門造車,提出一些想當然、人云亦云的觀點但論證不足。本科階段的法學教育在于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鍛煉學生的法律應用能力而非科研能力。所以,采取傳統論文的形式來考核法學學生顯得不夠科學和合理。(二)畢業論文考核標準不清晰很多高校的畢業論文考核標準過于模糊,用“選題合理”、“結構清楚”、“論述充分”、“格式規范”等字眼來要求畢業論文,且不區分專業。模糊的標準不能反映法學這一學科的專業特點,也未對法學論文應當體現的法律知識功底、分析能力、應用能力等提出具體要求。(三)畢業論文質量普遍不高。調查發現,近年來法學本科生的畢業論文質量普遍不高,主要表現在畢業論文選題問題多、論文結構不合理及對觀點的論證不夠深入等方面。從選題來看,主要有以下問題:第一,選題被動。很多學生平時積累不夠,往往臨時抱佛腳,要么從網上搜索他人提供的論文題目,要么依賴指導教師指定論文題目,選題的被動性導致很多學生對所選題目缺乏自身的思考,論文的寫作思路很容易受到網絡論文或指導教師的影響,變得缺乏獨創性。第二,選題或陳舊或過于激進。如“未成年人犯罪”、“精神損害賠償”、“個人破產”等詞語經常出現在畢業生的論文選題中,這些題目并非沒有寫的價值,而是多年來被歷屆學生選為畢業論文題目,重復率過高,且后來的論述并沒有超過前人,多是老生常談,或是泛泛而談。根據筆者所在高校的調查發現,法學學生以“同性婚姻合法化”、“代孕合法化”作為論文題目的比較多,從我國的傳統文化、社會現狀和公眾的接受度來看,起碼未來很多年都不可能得到法律的認可。當前,同性婚姻、代孕的合法化探討過于激進,況且從法學本科生的社會經驗、理論水平來看,很難駕馭如此涉及面廣、影響力大的題目。第三,題目過大。有些畢業論文題目所涉內容過于廣泛,導致論文雖面面俱到,但如蜻蜓點水,流于形式,缺乏論證。論文結構不合理是法學本科畢業論文常見的問題,具體表現為:第一,對概念的介紹過多。論文可以對重要的概念進行介紹分析,但很多學生對概念的介紹過多且沒有價值。第二,對國外立法規定的介紹篇幅過大。很多學生在畢業論文中用較大的篇幅介紹國外有關國家的立法規定,但很少談到其對我國的借鑒意義,有湊畢業論文字數的嫌疑,或雖有涉及但僅僅是泛泛之談,對完善我國的立法規定很難起到借鑒意義。論證不夠深入也是法學本科畢業論文普遍存在的問題。臨近畢業,很多學生心態浮躁,加之考研、就業的壓力,很難將心思放在畢業論文上,有些論文對觀點的論證淺嘗輒止,有些論證只是觀點的重復和堆砌,有些只是重復他人的論證而缺乏創新。(四)畢業論文標準不夠科學。近幾年,為了保障畢業論文質量,防止抄襲,高校要對學生的畢業論文進行重復率檢測,重復率檢測對于減少論文抄襲,提高畢業論文質量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當前的檢測機制還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表現為機構的標準存在缺陷。現在高校主要使用的是中國知網、維普這樣的數據庫網站,從這些網站提供的檢測報告來看,標準不夠科學和合理。比如,法學論文需要引用法律條文的規定來表達和論證某些觀點,只要引用是必要的,字數不多,都應該是合理的,但檢測網站直接將引用的法條視為重復。再如,某些通用的語言表達方式會由于在他人已經發表的論文中出現過而不能再被其他論文作者使用,導致后來者無法正常表達自己的觀點。(五)畢業論文答辯規則不夠嚴格。有些高校的畢業論文答辯規則不夠嚴格,主要表現為:第一,欠缺對學生的答辯準備監督。學生在準備回答答辯組問題期間,答辯組缺乏對學生的約束和監督,學生可以隨意上網搜索答案,或與其他同學討論答案,甚至找論文指導教師詢問答案,結果學生可以輕松地回答答辯組問題,導致答辯流于形式,不能真正考核學生的能力。第二,給予學生的答辯機會過多。對于論文有嚴重問題不能參加答辯或通過答辯的,答辯組把關不嚴,多次給予答辯機會的情況時有存在,導致學生普遍認為畢業論文最終必然能通過答辯,從而不重視畢業論文的寫作和修改,畢業論文質量堪憂。

二、法學本科畢業論文改革的意義

(一)有助于實現與法學本科培養目標的契合大學法學本科的培養目標是培養應用型法律人才,對學生的研究能力要求不高,法學本科畢業論文應當符合該目標,重在通過畢業論文檢驗學生的法律知識功底、法律應用能力,本科畢業論文改革改變畢業論文單一的理論性論文的模式,通過研究報告、案例分析報告等多種形式檢驗學生的應用能力,與法學本科培養目標更契合。(二)有助于遏制畢業論文造假現象法學本科畢業論文如果采用研究報告、案例分析報告等多種畢業論文(設計)模式,對學生畢業論文創作的主動性就會提出很高要求,學生只有通過親自參與實踐調查或案件處理,對法律問題或案例進行分析,才能完成報告,這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變學生閉門造車、抄襲加少量修改的論文寫作狀態,有助于遏制當前比較嚴重的論文造假現象。(三)有助于彰顯公平、正義的法學理念法學畢業論文改革力圖減少畢業論文抄襲,鼓勵學生發揮主動性和創造性,通過自身能力完成畢業論文,體現了學生之間的公平和正義。法學畢業論文通過嚴格規范答辯制度,鼓勵學生對自己原創的論文進行陳述和答辯,減少答辯作弊現象,也體現了公平、正義的法學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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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投資制度廢止管理論文

關鍵詞:和諧社會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先行回收投資廢止

內容提要:外商先行回收投資制度的法律性質應該界定為妥協式契合關系。妥協式契合關系實際上是一種不和諧的契合關系,是一種權益配置失衡的契合關系。這種契合關系與我國和諧社會建設的旋律相阻相背。我們應該用理性的態度,冷靜地思考“外商先行回收投資制度”的廢止。

一、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先行回收投資制度的研究現狀

自從1988年《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22條正式確立合作企業外方先行回收投資制度以來,該制度在我國引資實踐中的運用已30余年。這30年來《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商先行回收制度經歷了官方多次的“小修小補”,但還是沒有使我國外資立法走出捉襟見肘的困境。學界對先行回收投資制度的探討與爭鳴,也從未間斷過。當下,對這個問題研究的著力點在該制度的“存廢”和“修整與重塑”上,學界目前對這個問題的研究存在兩種對立的觀點:

否定觀點:持此觀點的學者認為,在知識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應廢除現行的允許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方先行回收投資的法律制度。允許合作企業外方先行回收投資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鼓勵外商投入先進的技術和設備,在改革開放的初期,采取這種做法有情可原。然而,在已進入知識經濟年代的今天,技術和設備的淘汰速度越來越快,在合作企業創辦之初,外方帶來的技術和設備看似先進,可是沒過若干年,在合作期限屆滿時,這些技術和設備已顯落后,即使全部歸中方所有,又有何用?[1]

肯定觀點:持此觀點學者認為,在我國,現在提議廢除合作企業外方先行回收投資的制度,為時尚早。[2]上述判斷恐有言過其實之嫌,更何況,在當前,合作企業外方先行回收投資法律制度的存在,對推動我國“積極、合理、有效”吸收投資政策的實現仍具有一定的意義。允許外商先行回收投資,可以減輕因投資數目大、回收周期長對外商所產生的巨大還貸壓力,這對促進外商投資我國優先發展的基礎設施等項目,可起到不可替代的激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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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質量標準與檢測技術研究

[摘要]農業科學院農業質量標準與檢測技術研究所是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業務的重要陣地。作為公益一類的事業單位,科研院所的科研績效評價體系亟待進一步發展,目前存在科研成果管理欠缺、指標體系不平衡、激勵機制缺位的問題?;赟aaS模式建立信息化的績效管理評價體系,同步管理科研項目進程,全面匯總科研成果產出,定量分析科研產出指標。通過對不同類型科研產出的分類評估,得出實際的產出指標數據,以此為據構建科研院所的績效評價信息化框架,對各個指標體系細化評分,完善科研成果績效評價體系,對科研管理與科技產出給予及時并且準確的鑒定,為下一步開拓科研方向奠定基礎。

[關鍵詞]績效評價;科研院所;SaaS

1研究的背景、意義及目標

1.1研究背景

總書記指出,“政府的錢不能亂花,所以要控制好支出”,并反復強調要“把錢用在刀刃上”。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是優化財政資源配置、提升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重要舉措,也是把黨和政府帶頭過緊日子要求落到實處的重要抓手。20世紀70年代以來,市場經濟國家的公共管理理論和實踐發生了十分重要的轉型,這一轉型過程被稱為“新公共管理”改革或新公共管理運動。新公共管理改革的基本思路:一是推進政府再造,建立法治政府、責任政府和透明政府;二是強化受托責任,增強政府的回應性和有效性;三是完善公共管理模式,建立競爭性的公共管理提供機制;四是運用現代技術提高政府績效??傮w上看,新公共管理是一個追求“三E”(Economy,Efficiency,Effectiveness,即經濟、效率和效果)目標的改革運動,其核心是有效配置公共資源,滿足公眾多元化的需求,“以經濟的成本、有效率的方式辦成有效果的事”;對使用公共資源的部門來說,就是要做到“花錢必問效,無效必問責”。當前,部分科研院所對于科研績效評價重視程度不夠,設置績效評價指標時,套用模糊指標,量化程度不足,產出指標較多,效益指標及滿意度指標比較少,存在部分“重數量,輕質量”的傾向。在績效分配過程中,也存在“重分配,輕效果”的問題。

1.2研究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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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科技期刊編輯職業素養與社會責任

科技期刊既是學術信息和學術成果主要的交流與平臺,更是引導學術研究方向、培育學術新人、促進科技進步、引領行業發展的重要媒介。因此,作為學術期刊的編輯,擔負著對國家與社會的責任、對學術與文化的責任、對讀者與作者的責任,只有充分、正確地認識和理解這些責任,并不斷提高自身的職業素養,才能更好地履行這些職責。

1科技期刊編輯應具備的職業素養

1.1恪守職業道德

學術期刊在申報課題與結題、職稱評聘以及單位要求完成科研目標考核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要求編輯自身必須自律,“有所為有所不為”不能無視學術文章發表的原則,發表一些關系稿、人情稿,從而影響期刊的整體質量,弱化作為科技期刊的社會功能與職責。因此,期刊編輯一定要嚴格要求自己,恪守職業道德,倡導學術正氣,對那些功利主義及實用主義的人予以抵制,做一名合格的把關人。

1.2努力培養自身的創造性思維能力

創造性思維需要有扎實的基礎知識、精深的專業知識以及廣博的相關知識為基礎,因此,編輯要不間斷學習各類新技術、新知識,才能做到及時發現問題并解決問題。培養創造性思維要做到:遇到問題獨立思考,大膽質疑,不盲從;培養自信心,認為對的要堅持,反之堅決反對;培養自己堅強的意志力,為實現目標不懈努力;勇于開拓創新,保持強烈的進取心。編輯要努力做到并踐行,才會有助于創造性思維能力的形成,有利于期刊獨特風格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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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效益探究

【論文摘要】知識產權不僅是一種重要的法權和無形資產,也是經濟主體的一種強有力的競爭武器,在經濟生活中不僅作為無形資產具有經濟價值,而且還有巨大的商業競爭價值,是一種重要的競爭資源,也是企業參與競爭、求得生存與發展的重要保證。要注重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所存在的問題及實施策略,從而促進企業經濟效益的發展。

【論文關鍵詞】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經濟效益

企業是市場經濟主體,在當代全球激烈競爭下,企業已經進入了戰略制勝時代。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屬于企業經營發展戰略的關鍵,單純地運用知識產權戰略難以收到滿意的效果。因此,企業應將知識產權的創造、保護、利用做為連體機制,再融入企業的整體發展戰略中,才能保證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和效益的最大化。

一、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現狀

近幾年來,隨著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健全和知識產權事業的發展,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商業秘密等作為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逐漸活躍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在專利方面,企業專利申請量逐年增長;在商標方面,許多企業紛紛意識到企業商標與企業興衰成敗息息相關,通過商標樹立企業形象,促進企業的長足發展。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雖然前景美好,但是仍舊存在以下相關問題:

(一)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知識不夠充分了解,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首先,在商標保護方面,企業不重視商標權的獲得,商標注冊意識淡薄,致使商標被他人搶注;企業不及時續展、變更注冊,導致商標權流失;企業商標保護意識不強,商標侵權造成企業商標權的流失;企業在合資、合作中商標權流失嚴重。其次,在專利保護方面,企業專利意識不強,大多數發明創造沒有申請專利,而在獲得授權的專利中,企業職務發明專利比例過低。另外由于缺乏必要的獎金條件、規章制度,致使獲得的專利權被擱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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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期刊新型出版模式著作權分析

開放出版與預印本是科技期刊2種引人矚目的新型出版模式。一方面,源自“開放獲取”運動的開放出版,以革新科技期刊出版的著作權機制為特征,解決了研究人員基于公共資金資助出版的科研論文因傳統出版著作權運營模式而不能使公眾永久免費獲取的問題。另一方面,近幾年涌現的預印本,直擊科研論文評審周期長、評議機制不透明、獲取費用高昂的痼疾,為科研論文直接發表和免費獲取提供平臺,被視為學術交流模式的“破壞性創新”[1],對發掘優質稿源、縮短評審周期、革新評審方式帶來積極意義[2],也被美國《科學》雜志評為“2017年十大科學突破”[3]。科技期刊出版領域出現的這2種新型出版模式引起了業界廣泛關注,但也因為政策定位不清晰、政策機制不完善等原因[4],使業界有所顧慮。鑒于2種出版模式均以改革著作權運營模式為核心特征,厘清其著作權機制對理解這2種新型出版模式具有重要意義。

1OA期刊出版

1.1開放獲取及其相關概念。根據《布達佩斯開放獲取倡議》,“開放獲取”(OA)指“公眾可以通過公共網絡免費獲取文獻,并被允許閱讀、下載、復制、發行、打印、搜索,對論文全文進行鏈接,建立索引,用作軟件的攜帶數據或其他任何合法用途。使用文獻不受經費、法律或技術的限制(接入互聯網除外)。版權對作品的復制和發行并沒有限制,其所發揮的唯一作用是賦予作者保護作品完整權和作品被正確引用、貢獻承認的權利”[5]。開放獲取與免費獲取不同。免費獲取是對訂閱期刊中的文章,向非訂閱者提供免費閱讀;開放獲取則是依據具體的許可協議,向公眾提供文章。兩者的核心區別有二:一是開放獲取允許第三方在遵守許可協議的前提下重用作品,免費獲取只提供免費閱讀;二是開放獲取沒有時間限制,免費獲取可以對免費訪問設置時間段。開放獲取分為“金色OA”和“綠色OA”。金色OA即開放出版,意味著論文的最終出版版本可以永久在線免費向任何地方的任何人提供獲取。綠色OA即開放存儲,也稱為自存儲(self-archiving),意味著作者可以在數據庫中存儲論文的非最終出版版本,并向公眾提供永久免費獲取。金色OA通常會收取論文處理費(APC);綠色OA不需要支付論文處理費,但共享論文通常有時滯期(embargoperiod)限制。綠色OA是否設置時滯期,以及設置多長時滯期,取決于期刊政策。金色OA分為“完全OA”和“混合OA”?!巴耆玂A”是指期刊中每一篇論文都是金色OA論文;“混合OA”是指期刊本身是訂閱期刊,只是將其中一些論文制作成金色OA論文。制作方式有2種:一是在期刊決定錄用論文后,由投稿人選擇適用金色OA的許可協議,并支付APC;二是在論文作為訂閱文章正式發表后,由投稿人聯系期刊將論文回溯為金色OA論文并支付APC(圖1)。回溯型金色OA論文與直接以金色OA出版的論文相比,投稿人所支付的APC計算標準不同,前者通常支付標準化的APC。對于以訂閱模式出版的論文,即使不回溯為金色OA,也可依據期刊政策實現綠色OA。期刊是否支持綠色OA,以及以何種方式支持綠色OA,取決于期刊政策。1.2開放出版的著作權機制。1.2.1金色OA的著作權機制在科技期刊的傳統出版模式中,期刊往往要求作者將論文的著作權轉讓或排他性許可給期刊,期刊才能從事相應的出版活動。作者將論文的著作權轉讓或排他性許可給期刊后,期刊會主動管理論文的著作權,并在遭到侵權時主動維權。期刊同時也會制定政策允許投稿人保留一定的權利,例如保留署名權、保留非商業性使用論文的權利,以及保留在遵守期刊時滯期要求的前提下將論文手稿在個人網站、博客或機構知識庫中等權利。在開放出版模式中,期刊不要求作者將論文的著作權轉讓或排他性許可給期刊,而是按照3個步驟來處理:1)作者保留論文的著作權,但與期刊簽署出版協議,授予期刊出版發行該論文所需的權利。2)作者選擇一種具體的著作權許可協議,并由該許可協議來規定論文出版后他人可以如何使用該論文。常用的許可協議是知識共享協議,即CC協議;也有出版商自行制定許可協議供作者選擇,如愛思唯爾集團[6]。3)期刊以作者選擇的許可協議向最終用戶提供該論文的網絡獲取。在傳統出版模式中,著作權運營是期刊的主要收益來源之一;而在金色OA模式中,由于作者保留著作權并提供開放獲取,期刊便以收取APC的方式來彌補這部分的損失。當然,業界對金色OA模式下APC計算的依據與透明度仍有爭議[7-9],但這是審計問題,而非著作權本身的問題。未來需要探索如何從法律層面來規制不合理的APC,并建立合理、規范的標準,既保證對出版商具有一定的激勵,也不會毫無限制地提高APC,使作者、機構難以負擔,從而實現出版商和作者之間的利益平衡,促進金色OA的可持續發展。1.2.2綠色OA的著作權機制與金色OA不同,綠色OA針對的是以傳統模式出版的論文,即訂閱期刊論文。綠色OA的主要途徑是將論文手稿存儲在機構知識庫或主題存儲庫中,以及將論文在作者博客等社交媒體上。與普通存儲不同,綠色OA是作者在適用某一著作權許可協議的前提下進行存儲與。綠色OA不需要向期刊支付APC。期刊一般通過設置時滯期,并在時滯期內禁止作者公開共享論文,來保護期刊的收益。目前,多個國家的科研機構、科研資助機構均對其資助的科研成果有綠色OA的要求[10-12]。期刊支持綠色OA,將有利于作者遵守其工作單位或資助機構的政策要求。1.3開放出版的著作權問題與應對1.3.1不同版本的共享問題在寫作和出版的不同階段,論文有多個版本,每個版本涉及的著作權法律關系略有不同。因此,不區分論文版本對論文進行共享會有著作權侵權風險。根據NISO(NationalInformationStandardsOrgani-zation)和ALPSP(AssociationofLearnedandProfessionalSocietyPublishers)制定的《期刊論文版本指南》,期刊論文分為“作者的原始手稿”(AOM)、“最終審定稿”(AM)和“出版版本”(VoR)[13]。AOM是作者向期刊投稿的、尚未進行同行評議的原始手稿。此時,著作權在作者手中,作者完全能夠決定是否共享、如何共享。AM是經過同行評議后被修改并被期刊編輯接受發表的版本。此時,作者往往已經與期刊簽署了出版協議,論文的著作權受協議的約束,因此AM是否共享、如何共享需遵守協議約定。例如,期刊有時滯期要求的,作者將AM上傳至機構知識庫時,需注意在時滯期內不得公開共享?!俺霭姘姹尽笔墙涍^編輯、排版、應用元數據,并分配了DOI的正式出版版本。對于“出版版本”,除了出版協議的約束外,期刊還對論文排版享有版式設計權。對于出版版本,如果論文以金色OA出版,則可以根據需要共享;如果論文以訂閱模式出版,則即使期刊有支持綠色OA的政策,共享該版本也必須有期刊的授權。1.3.2綠色OA著作權處置的權限問題隨著開放獲取運動的不斷推進,越來越多的科研機構、科研資助機構對其資助產出的科研成果制定了OA政策,包括綠色OA政策。在我國,2014年中國科學院和國家自然基金委分別了《中國科學院關于公共資助科研項目發表的論文實行開放獲取的政策聲明》[14]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關于受資助項目科研論文實行開放獲取的政策聲明》[15],要求得到公共資助的科研論文在發表后12個月內實現綠色OA。然而,由于綠色OA針對的是訂閱期刊論文,這類論文在錄用時著作權往往已經轉讓或排他性許可給了期刊,作者對論文著作權的再次處置將受到出版協議的約束。由于機構政策對期刊與作者簽署的合同并沒有強制力,在期刊不支持綠色OA的情況下,如果作者依據機構的政策對論文進行綠色OA,則作者將面臨違反出版協議,有違約責任的問題;如果作者依據出版協議不對論文進行綠色OA,則作者又將面臨違反機構政策或資助協議,也有違規或違約的問題。為了避免陷入兩難境地:一方面,作者向期刊投稿之前,務必了解該論文的資助機構對有何要求;另一方面,我們也呼吁更多的科技期刊支持綠色OA。1.3.3“CC協議”的沖突問題由于不同機構OA政策推薦使用的CC協議的類型可能不同,各個期刊的OA政策要求使用的CC協議的類型也可能不同,一篇論文因此可能會使用多個不同類型的CC協議,這就帶來不同類型的CC協議相互沖突的問題。對此,建議期刊在作者選擇CC協議時,提示作者核查其工作單位或資助機構是否有特定的許可協議要求,并提示作者哪些類型的CC協議相互之間不能兼容(表1)。1.3.4“CC協議”不可撤銷的問題為保持著作權授權穩定,CC協議一經適用則不可撤銷。如果作者因不了解CC協議的內容或對協議內容有誤解,導致錯誤地選擇適用了CC協議,或選擇適用了錯誤的CC協議,則論文一旦以某種CC協議發表或共享,將不能再撤銷協議??梢?,CC協議關系到作者對其論文著作權的重大處分,期刊有必要在金色OA的出版協議或綠色OA的支持政策中,明確提示作者可選擇的CC協議類型及其具體內容,并提示作者了解不同類型的CC協議對論文提供的重用權利和可能的影響。

2預印本出版

2.1期刊是否能出版預印本。2.1.1預印本論文的著作權法律關系與傳統期刊出版模式不同,預印本模式下,預印本論文著作權通常由作者保留。arXiv、bioRxiv、ChemRxiv等知名預印本平臺均不要求作者將預印本的著作權轉讓給平臺,只要求作者授予平臺存儲和預印本的永久、非獨占的著作權許可。這意味著作者仍可再向他人授予預印本著作權的非獨占許可,如再許可其他平臺使用、再以不同的協議后續版本,包括以CC協議等開放著作權許可協議對論文進行授權。這也意味著作者可以將著作財產權轉讓給付費/訂閱期刊,只是期刊即使獲得作者轉讓的著作財產權,也無法阻止他人依據預印本適用的CC協議規定的條件來使用該論文手稿。預印本平臺支持預印本OA。建立預印本模式主要目的是向科研人員提供直接發表研究成果的渠道,以改善出版周期拉長科研成果時間的問題,加速科學研究的交流和OA。因此,arXiv、bioRxiv、ChemRxiv等知名預印本平臺均支持以CC協議實現預印本的OA。CC協議是由6個基本元素進行不同組合而形成的一系列著作權許可協議,不同類型CC協議的開放程度各不同。開放程度越高,重用限制就越少。沒有聲明使用CC協議,且未對著作權作任何聲明的預印本論文,在著作權法默認“保留所有權利”的立法模式下,只能推定該預印本論文不提供OA。由于文本與數據挖掘(TDM)需要海量的稿件,而CC協議的條款設計往往僅針對單篇稿件,因此bioRxiv、ChemRxiv等預印本平臺均聲明支持文本與數據挖掘,以消除這一方面的不確定性。2.1.2是否出版預印本取決于期刊的意愿期刊完全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接受作者以預印本論文投稿,以及是否出版預印本論文。在著作權法律關系上,預印本與傳統期刊出版模式的主要區別在于預印本適用了某一著作權開放許可協議———目前大多數預印本使用的是CC協議。從調研來看,國外大多數科技期刊都愿意接受預印本投稿,很少因為許可協議而拒絕作者投稿[16]。當然,期刊接受預印本投稿,出版預印本論文,并不意味著只能遵循作者在預印本上使用的CC協議,相反,期刊可以基于自己的利益訴求,對接受投稿或擬出版的預印本的著作權許可協議提出要求。例如,基于保護市場銷售的考慮,期刊可要求投稿本刊的預印本適用包含“NC”(禁止商業使用)、“ND”(禁止演繹)要素的知識共享許可協議,以避免市場競爭對手對預印本進行商業利用。為了避免糾紛,對于接受預印本投稿的期刊,建議在著作權政策中聲明本刊所接受的CC協議的類型,并提示作者向預印本平臺提交論文前,先查閱本刊對CC協議的要求,避免與本刊支持的CC協議相沖突。此外,由于形成永久學術記錄是預印本平臺建設的目的之一,預印本平臺一般不支持刪除已提交并的預印本。又因為CC協議不可撤銷,論文一旦以某一CC協議在預印本平臺上,則期刊將無法阻止他人以該CC協議規定的條件使用在預印本平臺上的該篇論文。因此,建議期刊在進行是否接受出版預印本的決策過程中,充分考慮是否能容忍這一情況。由于CC協議有多種類型,相互之間的條款可能不兼容,為避免同一篇論文上適用的CC協議發生沖突:一方面,建議作者將論文在預印本平臺上發表之前,先核實計劃投稿的期刊是否支持預印本投稿,并核實期刊具體支持的CC協議類型;另一方面,建議期刊在接受作者的預印本投稿時,要求作者明確告知期刊其在預印本上適用的許可協議。如果同一篇論文上存在著相互沖突的2種以上的CC協議,則意味著他人可選擇該論文上任何一種CC協議約定的方式來重用論文。期刊在作出預印本論文出版決策時,需充分考慮是否能容忍這一情況。2.2期刊對其出版的預印本是否享有著作權。2.2.1對出版版本的著作權由于預印本論文的著作權由作者保留,預印本平臺只需獲得作者有關存儲和預印本的永久、非獨占的著作權許可,因此期刊完全可以要求作者將被期刊錄用出版的預印本論文的著作財產權轉讓給期刊或將獨占許可給期刊,預印本論文的作者也完全有權這樣做。除了著作權之外,期刊還可以通過與作者簽署出版協議約定期刊對擬出版的預印本論文是否享有專有出版權、享有何種專有出版權,以避免其他期刊、出版商重復出版。此外,對于期刊出版版本的論文,期刊還享有為期10年的版式設計權。版式設計權可阻止他人未經許可而使用載有該期刊版式設計的論文版本。需要注意的是,CC協議不可撤銷,一旦以某一CC協議預印本,則正式出版該論文時,即使期刊通過簽訂協議獲得了論文著作權的獨占性許可,甚至獲得了論文的著作權,都不能再阻止他人依照CC協議來使用預印本(即未經期刊編輯的作者手稿)。例如,不能撤回或阻止他人根據CC協議的授權對論文進行復制、匯編、改編等。2.2.2對更新版本的著作權預印本論文在被期刊正式接受發表前,作者可以隨時在預印本平臺上對預印本論文進行修訂。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依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權案件審理指南》對“創作完成”的界定,創作完成包括整體完成和局部完成,“只要完成的部分能夠以某種形式完整表達作者的思想,可以認定該部分屬于創作完成”。因此,預印本的著作權自作者完成論文之日起自動產生,作者后續進行修改并不影響預印本著作權的產生,但如果修改版構成了新的作品,則產生新的著作權。由于判斷修改版本是否構成新的作品是一件復雜的事情,預印本平臺也沒有足夠的時間精力來判斷論文修改版本是否構成新的作品。為了避免糾紛,預印本平臺通常讓作者自行判斷修改版是否構成新論文:如果作者提交的修改版本與原版本相比,內容發生了實質性變化,并且作者希望將其視為與原版本不同的新論文,則作者可以選擇將其作為新稿件提交,系統將對該稿件創建新的DOI;如果作者提交的修改版本與原版本相比,內容未發生實質性變化,并且作者也不希望將其視為與原版本不同的新論文,則作者可在作者操作區域勾選“提交修訂”選項,提交修改版本,與原版本在同一DOI下,原版本同時可在新版本論文頁面的“信息/歷史記錄”選項中訪問。就期刊而言,為了避免糾紛,可以要求作者在預印本被期刊正式接受發表后,又對該預印本論文進行重大修改,使論文內容發生實質性變化的,以新的DOI修改版本,且以與期刊政策不相沖突的CC協議;作者在預印本論文被期刊正式接受發表后,僅對該預印本論文進行文字性修改,未使論文內容發生實質性變化,以原版本在同一DOI下,且以與期刊政策不相沖突的CC協議。同時,出于對期刊出版工作的尊重和便于讀者追溯出版版本,無論哪種情況,建議均附上該預印本論文正式出版版本的出版信息和出版版本的官方鏈接。2.3預印本投稿是否構成“一稿多投”“重復發表”從著作權的角度看,著作權中并沒有一項專有權利可以禁止“一稿多投”“重復發表”。我國法院在“戴捷與復旦大學出版社退稿糾紛”[(2008)滬高民三(知)終字第38號]一案中指出,一稿多投的行為并不受我國法律禁止。有學者甚至對一稿多投的合理、合法性質進行了論證[17-18]。期刊界之所以抵制一稿多投和重復發表,主要因為一稿多投和重復發表浪費了珍貴的期刊審稿資源與出版資源。國家新聞出版署2019年的CY/T174—2019《學術出版規范期刊學術不端行為界定》中(以下簡稱《界定》)也將一稿多投和重復發表列為一類學術不端行為[19]。但是,從第2.5、2.6、3.5、3.6條對一稿多投和重復發表的定義和列舉來看,構成學術不端的一稿多投和重復發表均以投稿人未作說明或違反約定為前提。如果投稿人已如實說明,不應被視為學術不端??梢?,構成學術不端所指的一稿多投和重復發表,在主觀上要求投稿人有隱瞞投稿、發表情況的惡意,在客觀上投稿人有造成浪費期刊審稿資源與出版資源的結果。而以預印本向期刊投稿的投稿人,若投稿人已如實向期刊說明了該論文在預印本平臺上的發表情況,則主觀上投稿人并沒有隱瞞投稿、發表情況的惡意;在投稿人如實告知,期刊能夠充分知曉論文在預印本平臺上發表的前提下,如果期刊仍決定接受該論文并進行審稿、出版,則表明期刊愿意付出相應的審稿資源和出版資源,在客觀上投稿人也沒有造成惡意浪費期刊審稿資源與出版資源的結果。因此,以預印本向期刊投稿時,若投稿人已如實向期刊說明預印本平臺上的發表情況,不構成學術不端所指的一稿多投和重復發表。當然,為了避免糾紛,建議期刊在投稿政策中聲明:作者以預印本投稿的論文,需說明該預印本的發表情況和所使用的著作權許可協議;并要求作者在期刊正式出版后,在相應的預印本平臺上聲明論文的正式出版情況,和/或添加指向論文正式出版版本的鏈接。如果期刊希望論文只發表在本刊上,也可以在投稿政策中要求作者告知論文是否已作為預印本發表,并聲明本刊不接受預印本投稿,通過拒稿的方式拒絕預印本投稿。

3結束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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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技術市場的狀況與戰略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增速創造了世界奇跡,卻以巨大的資源消耗和污染排放為代價。據統計,2008年我國GDP占世界比重為7.3%,而在全球一次能源消費市場中所占比重為17.7%,居于美國之后,位列全球第二①。高能耗、高污染的發展模式嚴重脫離了中國基本國情,中國經濟發展模式的轉型迫在眉睫。

以實現科技成果轉化為主要功能的技術市場,也日益引起社會的關注。

1中國技術市場的發展現狀

我國技術市場的形成與發展經歷了4個階段:1978~1984年為技術市場形成的萌芽階段。在這個階段,中國完成了技術市場的觀念轉變、初步嘗試的工作。1985~1991年為技術市場的形成時期。

在這一階段,隨著中央作出了“關于科技體制改革”的決定、《技術合同法》出臺和黨的十三大提出了技術市場是社會主義生產要素市場的論斷,我國完成了技術市場從萌芽到形成的過程。1992~2001年為發展時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建設逐步由重點培育商品市場轉移到重點培育要素市場,《科學技術進步法》出臺,我國技術市場的法律體系框架基本建立,管理日益法制化。加入WTO以后,技術市場進入深入發展時期,這一時期的任務主要是把我國的科技水平從純學術研究、技術引進過渡到以提高自主原始創新能力和加速科技成果轉化為主的發展階段。目前,技術市場已成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已成為科技研發與經濟發展的紐帶。

1.1技術市場規模不斷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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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高等教育學位制度論文

1999年歲末,隨著劉燕文以一紙訴狀將北京大學告上法庭,這樁后來在社會上沸沸揚揚的訴訟拉開了序幕。[1]在此后的兩次開庭審理中,雙方唇槍舌劍,據理力爭,而經由這個案件引起的極其廣泛而熱烈的思考和討論,則遠遠超出了這個案件本身,直接和深刻地觸及了我國高等教育制度的方方面面。[2]本文試圖從該案出發,對高等教育制度中的一些相關問題進行分析和闡述,并對完善我國高等教育制度提出相應建議。本文將主要針對以下問題進行論述:1、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及相關問題分析;2、受案范圍問題及教育領域的法律救濟;3、正當程序;4、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體資格及其職責;5、投票表決及計算問題;6、訴訟時效;7、畢業證問題。

一、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及相關問題分析

在劉燕文訴北京大學案中,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高等學校對受教育者有進行學籍管理等權力,有代表國家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的職責。高等學校作為公共教育機構,雖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行政機關,但是其對受教育者進行頒發學業證書與學位證書等的權力是國家法律所授予的,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4項的規定,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3]下面,就將圍繞學校的地位及由此產生的學生與學校的關系問題進行論述。

法國行政法上,認為學校屬于公立公益機構。公立公益機構是一個人格化的公共行政機構,它在特定的范圍內提供一種或多種專門的公共服務,其有三個要求:專門服務,公共服務及人格化。[4]而法蘭西研究院、各高等研究院、大學院校、公立中學和各中高教育學校等公立教育機構則均屬于國屬公立公益機構。[5]因此,它們屬于公務法人的范疇,和地方團體以及國家一樣,是一個行政主體。[6]那么,公立大學和私立大學的地位有什么區別呢?韋德在《行政法》一書中認為,如果大學是依法規設立的,可以將它作為法定公共機構對待,歸入行政法的范疇,如果只是依章程或私自設立的,則不屬于行政法的范疇,學生針對這種大學的權利便取決于契約。[7]按照公私立標準來區別大學的不同地位,從而確定學校與學生的不同權利、義務關系及相應的救濟途徑,這一理論也受到了一些挑戰。在日本,1970年以后,認為將公立大學與私立大學對學生的法律關系加以區別,并不合理,并且與教育、研究之非權力性質發生矛盾,因此逐漸趨向于無論是公立大學還是私立大學,其與學生間法律關系均屬一種“在學契約關系”。[8]目前,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是將大學作為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來對待的,[9]這在前述引用的判決中已有清楚的表述。[10]更早一點是,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的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案的判決書中有相同的表述。這一判決得到二審法院的維持,而且被最高人民法院將其選登于1999年第4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1]這就實際上意味著最高人民法院對該案件判決所作出的認可和支持。不過隨著今后私立大學的增加,其地位是否與公立大學有所區別,以及公立大學(或者包括私立大學)所實施的哪些行為屬于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為,這些問題都應在法律中明確規定,以期在這類案件的處理上有一個明確而統一的標準。

與高等學校法律地位密切相聯的一個問題是:授予學位行為的性質。《教育法》第28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五)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六)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七)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八)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蔽覀冏⒁獾?,法律在這里使用的是“權利”這個詞,而非“權力”。但是,第3項規定的招生權,第4項規定的學籍管理、獎勵、處分權,第5項規定的頒發學業證書權,第6項規定的聘任教師及獎勵、處分權等,無論是從行為的單方意志性、強制性,還是從對相對方的拘束力和權利、義務的巨大影響力來看,都更具有行政權力的性質。今后法律中應明確劃分“權利”與“權力”,一方面利于保障學校的合法權利,另一方面,更為重要的是,便于針對權力的行使設置相應的監督與救濟機制,從而預防并減少權力的濫用,更好地維護學生、教師的合法權益。如果進一步分析,我們可以看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21條規定:“國家實行學業證書制度。經國家批準設立或者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第22條規定:“國家實行學位制度。學位授予單位依法對達到一定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技術水平的人員授予相應的學位,頒發學位證書?!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20條第1款規定:“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由所在高等學校或者經批準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根據其修業年限、學業成績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钡?2條規定:“國家實行學位制度。學位分為學士、碩士和博士。公民通過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學,其學業水平達到國家規定的學位標準,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授予相應的學位?!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3條規定“學位分為學士、碩士、博士三級。”第4、5、6條分別規定了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標準。第8條規定:“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授予學位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及其可以授予學位的學科名單,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提出,經國務院批準公布?!本C上所述,我國實行國家學位制度,高等學校頒發學位證書的權力來源于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從這一點上來講,高等學校的學位授予行為屬于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應納入具體行政行為的范疇。當然,高等學校頒發畢業證書的行為亦屬類似情況,在此不再贅述。

與高等學校法律地位密切相聯的另一個問題是學生與高等學校的關系問題。德國行政法傳統上將學生、公務員與國家之間的關系作為“特別權力關系”,從而區別于“一般權力關系”。特別權力關系的法律后果是:無法律保留、無基本權利的適用和無權利保護。[12]可見,如果適用特別權力關系理論,在此種情形之下,學生的權利難以得到有效的保障,而更多考慮的是學校管理的效率。但目前,德國行政法上,關于一般權力關系與特別權力關系的劃分已不復存在,取而代之的是“特殊法律關系”。在教育關系、公務員關系等表現為緊密型持續法律關系的特殊設計的法律關系中,不僅存在基本的、涉及公民地位的決定,而且還存在大量的、日常性質的決定,其本身并不具有等同的重要性,不涉及國家與公民之間“原本的”法律關系,而只僅僅關乎機關的正常工作。因而,烏利教授從法律上將其分為基本關系與工作關系,其最重要的法律后果是:與基本權利相關的決定屬于行政行為,而工作關系中的命令則不屬于行政行為。[13]而日本最高法院在昭和52年(1977年)的“富山大學不承認學分事件”中,則提出所謂的“部分社會說”,其判決認為,大學不論是國立或私立,基于其教育學生與研究之目的,即使在法令無特別規定時,大學具有以學校規則等付諸實施之自律性、概括性機能。故使大學形成與一般市民社會不同之特殊部分社會,對于其間所發生之爭端,并非全部當然得成為法院司法審查之對象。[14]公法學者兼子仁教授則提出所謂的“教育法特有之契約關系說”。這兩者都放棄了傳統的特別權力關系理論。[15]我國目前在高等學校與學生關系方面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在具體的制度設計方面,側重于管理和規范,對于學生權利的保障和救濟則相對薄弱,這是不爭的事實。從一定程度上說,我國未有“特別權力關系”之名,卻有“特別權力關系”之實,這對學生權利的保障實為不利,也不符合當今行政法的發展趨勢。今后立法中宜明確學校與學生之關系,既不宜定為“特別權力關系”,也不宜劃入純粹的“契約關系”,應充分考慮學校與學生關系的特殊性和學校日常事務的復雜性,針對不同的事項確定不同的救濟方式與途徑,既給予學校以相當的自主管理權,又能對學生的權利予以充分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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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經濟規制改革展望研究我國現行政策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英國經濟規制改革;對我國的政策啟示兩個方面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英國是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發源地、英國國有化改革與經濟規制、英國的自然壟斷性行業難以發揮規模經濟效應、地方政府會對其屬下的企業進行保護、英國私有化改革與經濟規制、政府經濟規制導致政府過度干預國有經濟、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出現的高失業與高通脹、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緊縮預算控制和貸款總量、英國近期規制改革的趨勢、加強經濟規制立法,明確規制機構的作用范圍、改革我國經濟規制管理體制、改進經濟規制程序,加強內部約束和外部監督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論文摘要】本文對英國經濟規制改革的原因、過程與結果等進行了探討,對英國經濟規制改革進行了前瞻性展望。英國的經濟規制改革對我國有若干重要啟示。

【論文關鍵詞】自然壟斷性產業;加強規制;放松規制

1英國經濟規制改革

英國是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發源地,是最早完成工業革命、最先形成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20世紀40年代末直到今天,英國的經濟規制改革經歷了兩個調整階段,調整是逆向進行的。

1.1英國國有化改革與經濟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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