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護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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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有女職工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特點,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制度,改善勞動條件,保證安全生產,防止職業危害,并確定專人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衛生、經貿、安全生產、人口與計劃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工會、婦聯等有關團體和單位有權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女職工生育保險制度,實行生育保險費用社會統籌。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有關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履行繳費義務。
第六條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勞動就業權利,實行男女同工同酬。
用人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因性別原因拒絕招用婦女或者任意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第七條用人單位招用女職工,應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其中勞動報酬、勞動保護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不得隨意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滿而孕期、產期、哺乳期未滿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應當順延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滿。
第八條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延長女職工的工作時間。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加班加點的,經與工會及女職工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并按照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九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用人單位對從事國家規定的高處、低溫作業和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作業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應當暫時調整、安排合適工作或者給予一至兩天的帶薪休息。
經醫療單位證明患有重度痛經及月經過多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一至兩天的帶薪休息。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育及已婚待孕女職工在鉛、汞、苯、鎘等屬于國家《有毒作業分級標準》第三、四級作業場所從事作業。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妊娠期間的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勞動時間;經醫療保險定點醫院證明從事原工作有困難的,應當減輕其工作量或者安排適當的工作。
妊娠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工作。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并扣減相應的工作量。
第十三條妊娠期間的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做產前檢查,應計算在工作時間之內,有額定工作量的,應扣減相應的工作量。
在定點醫療保健機構進行產前檢查的妊娠女職工,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其產前檢查費用按規定從生育保險基金中開支;未參加生育保險的,其產前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四條女職工分娩后,其產假及有關待遇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正常分娩的,產后假不少于90天(含產前假15天);
(二)7個月以上早產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對待;
(三)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剖宮產手術的,產后假增加15天;
(四)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助產手術的,產后假增加7天;
(五)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產后假增加15天;
(六)妊娠期不滿3個月流產(含自然流產、人工流產)的,產后假20天至30天;
(七)妊娠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引產的,產后假50天;
(八)女職工在指定醫療保健機構分娩以及因急產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指定醫療保健機構分娩的,其檢查費、藥費、手術費、住院費、治療費等費用,按規定從生育保險基金中開支或者由用人單位承擔;
(九)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女職工產后假滿仍需治療的,按國家規定的疾病醫療待遇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女職工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皮下埋植術、流產術(含藥物流產)、引產術、絕育及復通手術的,按規定給予一定的假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開支或者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分娩的女性失業人員,可以向市、縣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申請領取相當于本人3個月失業保險金的生育補助。
第十七條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職工產假期滿后,撫育嬰兒確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可以給予6個月的哺乳假;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給予1年假期(含法定產假)。女職工休假期間的待遇按《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一至兩周的適應時間,使其逐漸恢復工作量。因身體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經醫療機構證明,其超過產假后的休息時間,按國家規定的疾病醫療待遇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哺乳(含人工喂養)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日內安排不少于1小時的哺乳時間;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個嬰兒,哺乳時間增加1小時。女職工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時間,算作勞動時間,并扣減相應的工作量。
女職工在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工作,不得延長其工作時間,不得安排夜班工作。
第二十條經二級以上綜合醫療機構確診患更年期綜合癥,不適應原工作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適當減輕其工作量或者暫時安排其他合適的工作。
第二十一條實行計件工資的女職工,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帶薪休息待遇的,其工資計發基數,按企業正常生產期間本人休息前12個月的平均實得工資的70%確定。該工資計發基數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確定。
第二十二條女職工有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單位,應當設置女職工衛生室;女職工有100人以下的單位,可設置簡易的溫水箱及沖洗用具;對從事流動性或分散性工作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發給單人自用沖洗用具。有5名以上妊娠女職工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臨時孕婦休息室。
用人單位新建、擴建、改建生產工作用房時,應當按照《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要求,設計、安裝女職工勞動保護設施。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女職工衛生保健檔案,每一至兩年對女職工進行一次生殖健康檢查,對從事有毒工作的女職工,還應當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檢查所需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有計劃地對本單位的女職工實施職業教育及技術培訓。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浙江省勞動合同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一)隨意降低孕期、產期、哺乳期女職工工資的;
(二)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期間隨意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處罰規定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女職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機關、事業單位違反本辦法的,由人事行政部門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查處。
對歧視、虐待、侮辱女職工的行為,有關部門應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有關主管部門及勞動保障部門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訟。
篇2
關鍵詞:工傷保險;勞動保護;評估體系;指標設計;定量評估
中圖分類號:D922.5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4)29-0301-04
引言
工傷保險是伴隨著工業化的進程而產生并發展起來的,是工業化社會及現代工業文明的產物。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社會保險制度綜合配套改革的推進,工傷保險制度也開始了以建立基金統籌為特征的改革試點,至20世紀末,初步建立并形成了工傷社會保險制度。2003年《工傷保險條例》的頒布,使工傷保險成為我國社會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1]。科學、合理、有效的評估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運行、發展水平,對進一步完善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一、工傷保險與勞動保護制度的評估宗旨與原則
根據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的內涵界定以及制度發展路徑,評估依據的宗旨為:維護勞動者權益,實現公平生存權和發展權;實現安全生產,提高勞動生產率;提高制度運行內部效率,優化自身結構。評估主要依據系統性、重預防重康復、國際化接軌、適度性、管理效益性、動態優化等原則,多層次全方位地對制度的運行和發展做出定量和定性的評價。
二、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評估的指標設計
評估制度發展,不僅要考量制度中總量指標是否增長,還要根據結構和效率指標做出科學判斷[2]。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評估指標內容為:(1)工傷保險覆蓋面和享受群體指標,考察參保人群與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人群的變化。(2)工傷保險待遇水平指標,說明工傷保險待遇水平能否保障傷殘勞動者及家屬的基本生活。(3)工傷保險與其他保障項目比較指標,說明工傷保險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4)工傷保險水平國際比較指標,從開放視角下考察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國際水平。(5)工傷保險基金運行統計指標,可以評價工傷保險基金運營情況。(6)工傷事故認定制度執行指標,從工傷認定程序、規則和發生工傷認定群體的賠付的角度,以及工傷認定制度內部結構進行評估。(7)工傷保險費率機制指標,可評價保險費率確定的公平性和有效性,看工傷費率是否能夠達到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的目標。(8)工傷預防康復和勞動保護制度運行績效指標,用于評價“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實施狀況。(9)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管理評價指標,考查制度管理體制運行中的諸如管理成本、人員結構以及機構設置的相關指標。在上述9個指標中,指標(1)至(5)側重基于宏觀角度評價工傷保險制度運行發展的水平和效果,即發展水平評估指標;而指標(6)至(9)是基于工傷保險制度自身運行的角度,考察其結構和效率,即制度綜合評估指標。
在上述指標選取的基礎上,本文構建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評估指標體系(見圖1)。該體系分別由總目標層、主體指標層和分類指標層構成。其中,總目標層為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評估指標體系,表明評價的總體結果,反映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總體發展水平;主體指標層由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評估9大指標構成,表明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子項目的評價結果及發展水平,構成一級子系統;分類指標層由參保人數、工傷保險給付水平、覆蓋面比較等29個具體指標構成,表明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子項目中各分項的發展水平及程度,構成二級子系統。
三、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定量評估
本文選取1994―2011年的工傷保險樣本數據,利用工傷保險覆蓋面和享受群體指標以及基金運行等指標進行因子分析,對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發展水平進行定量評估。經過KMO和巴特利特球度檢驗得:KMO值為0.716,大于0.6,表明基本適合進行因子分析。巴特利特球度檢驗統計量的觀測值是609.798,對應概率p接近于0,表明適合進行因子分析。
表2表示各指標數據作因子分析后的因子旋轉結果,包含各因子變量的方差貢獻率和累計方差貢獻率,累計方差貢獻率表示前m個因子刻畫的總方差占原有變量總方差的比例。從初始解中提取了2個公共因子后,對原變量總體的刻畫情況,這是由于分析過程中我們指定了提取方差貢獻率大于1的公共因子。可見,如果提取2個公共因子,那么它們可以描述原變量總方差的87.240%,大于85%,可以認為,這2個因子基本反映了原變量的絕大部分信息,缺失信息很小。
表3則是按照方差極大法對因子載荷矩陣旋轉后的結果,可以得出結論:第一主成分為覆蓋面以及待遇水平指標,主要反映工傷保險覆蓋情況及基本待遇狀況,且在當前經濟發展水平下,覆蓋面與待遇水平的高低仍是影響工傷保險發展最重要的因素。第二主成分為基金運營指標,基本反映了基金結余、收支增長率等指標。
從所提取的2個公共因子,以及各2個公因子對于各項指標的載荷大小來看,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綜合評價指標體系的客觀指標的設計中,關于各子體系的劃分及其相關下層客觀指標構成的設計結果與數據分析相互驗證,充分表明了該綜合評價指標體系構建的合理性。
SPSS根據因子得分函數自動計算各樣本的2個因子得分,這樣就把原來的14個指標濃縮成相互獨立的2個公因子,一方面達到了降維的目的,另一方面也排除了指標之間的相關性,為下面綜合指數的構建奠定了基礎。2個公因子從不同程度上反映了各個指標的信息,2個公因子按照特征根比累計貢獻得到公因子系數,并最終計算綜合得分N,由N的值可以反映工傷保險與勞動保護的動態時間發展狀況或地區間發展水平的差異。本次評估采用的是時間序列數據,若采用省份、城市等數據,可以對區域發展情況進行對比。
工傷保險與勞動保護評估綜合得分結果表明,中國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改革發展趨勢是1999年之前處于下降趨勢,1999年下降到歷史最低水平,得分僅為-1.06;2000年之后緩慢回升,到2004年達到當期歷史最好水平,為0.04分;之后綜合得分穩步提高,得分在2011年達1.73。原因是2004年《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后,工傷保險制度取得了全面的發展。從2004―2011年,工傷保險與勞動保護評估綜合得分逐年上升,一直保持持續良好的發展態勢,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社會和經濟效益。但是,我們也需要認識到目前我國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綜合得分仍然不理想,制度的可持續發展仍然存在很多問題。
四、完善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對策建議
1.繼續擴大制度覆蓋面,實現全體勞動者享有該基本保障制度
工傷保險制度應該隨著經濟的發展,不斷吸收新的群體,最終讓社會全體勞動者都能夠受到保護,將從事經濟活動和非經濟活動的人都包括在整個工傷保險制度之中,例如,奧地利、丹麥、芬蘭等,挪威、瑞典、突尼斯等國已經把個體經營者納入工傷保險制度中[3]。
2.建立集預防、康復和補償“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制度只有以工傷預防為主,達到工傷預防、康復和補償三者的有機結合,才能日趨完善。一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觀念,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標準和規程。二要構建科學合理的工傷保險預防費用投入機制。三要強化職工工傷預防培訓上崗制度,對企業領導和職工進行系統經常性的工傷預防知識教育。四要積極開展職業傷害康復工作,對具有一定勞動能力并需要通過專門培訓恢復或者提高勞動能力的傷殘人員進行康復訓練。
3.規范和完善工傷保險管理制度
規范和完善工傷保險管理制度,一要不斷完善我國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制度。實行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每3年調整一次,同時,全面實行工傷保險浮動費率。二要完善工傷保險待遇給付。第一,調整工傷保險待遇結構,逐步提高待遇水平,實行保障基本生活與適當經濟補償相結合;第二,完善工傷待遇合理調整機制,確定工傷保險待遇水平隨物價和工資增長做出適當上調。三要增加工傷事故的精神損害賠償。在傷殘補助金之外,還應當根據傷殘程度支付一次性精神賠償費。四要理順工傷保險管理體制,可以由國家和各省設立獨立的事業單位負責基金運作,實行省級統籌,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政策和工傷基金的監管,統籌規劃,整體推進。
4.完善中國工傷保險制度法規體系
一要建立以工傷保險為主、工傷保險與雇主責任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以此協調發展工傷保險制度與侵權責任制度。二要確立工傷社會保險優先賠付原則,工傷保險賠付之后不足的部分,受害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者或第三人賠償。三要完善工傷責任制度,明確政府、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勞動者等相關主體各自的責任,建立和健全工傷事故的責任體系。四要完善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完善的勞動安全衛生制度是工傷保險制度實施的有力保障。
參考文獻:
[1] 胡曉義.走向和諧:中國社會保障發展60年[M].北京: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9:322.
篇3
關鍵詞:社會保障;勞動者;權益;長效機制。
社會保障是國家和社會通過立法對國民收入進行分配和再分配,對社會成員特別是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群體的基本生活權利給予保障的社會安全制度,其本質是維護社會進而促進社會穩定發展。由于社會經濟發展歷史階段不同等多種因素的影響,我國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的維護和實現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還有一定差距。因此,如何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維護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是當前面臨的一個重大課題。
一、加強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的必要性。
(一)中國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的總體情況。
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社會保障事業得到了突飛猛進的發展。但是,我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尚未建立,結構性問題還將在一定時期內存在。
1.多層次社會保障制度構架已基本形成經過多年改革和發展,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了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為基礎,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重點,以慈善事業、商業保險為補充的維護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的多層次社會保障制度體系框架,社會保障覆蓋面不斷擴大,社會保障水平不斷提高。
首先,隨著社會保障制度的不斷完善,維護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的各項社會保險覆蓋范圍不斷擴大,參保人數不斷增長。
養老保險方面:2009年末,全國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人數為23550萬人,比上年末增加1659萬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人數為2647萬人,比上年末增加231萬人;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人數為21567萬人,比上年末增加1616萬人;參加農村養老保險人數為8691萬人,比上年末增加3096萬人。醫療保險方面:2009年末,全國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人數為40147萬人,比上年末增加8325萬人;參加醫療保險的農民工人數為4335萬人,比上年末增加69萬人。失業保險方面:2009年末,全國參加失業保險人數為12715萬人,比上年末增加315萬人;參加失業保險的農民工人數為1643萬人,比上年末增加94萬人。工傷保險方面:2009年末,全國參加工傷保險人數為14896萬人,比上年末增加1109萬人;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人數為5587萬人,比上年末增加645萬人。生育保險方面:2009年末,全國參加生育保險人數為10876萬人,比上年末增加1622萬人①。
其次,維護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的各項社會保險保障水平不斷提高,基金收入持續增加。
其中,2009年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總收入11491億元,比上年增長18.0%,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提高,且全部按時足額發放;2009年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總收入3672億元,支出2797億元,分別比上年增長20.8%和34.2%。醫療保險覆蓋面不斷擴大,醫療保障水平不斷提高;2009年工傷保險基金收入240億元,支出156億元,分別比上年增長10.8%和22.7%。2009全年生育保險基金收入132億元,支出88億元,分別比上年增長16.4%和23.5%①。
2.勞動社會保障權益嚴重缺失我國雖然已經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得到了合理有效的保護。
首先,社會保險覆蓋面偏窄,相當數量的勞動者尚未納入社會保障范圍。2009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表明:2009年末,我國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人數總和為23550萬人,分別占全國城鎮就業人口的75.7%(2009年末城鎮就業人員31120萬人)和全國就業人口(2009年末全國就業人員為77995萬人)的30.1%;2009年末,全國參加失業保險人數為12715萬人,分別占全國城鎮就業人口的40.8%和全國就業人口的16.3%;2009年末,全國參加工傷保險人數為14896萬人,分別占全國城鎮就業人口的47.9%和全國就業人口的19.1%。據統計,目前全國享有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只有26.5%,其中國有企業的比例最高,為32.3%;私營企業為27.8%;外資企業為6.3%②。醫療保險覆蓋面最廣,參保率較高,但距離全民醫保還有差距。
其次,社會保障制度的不統一導致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的不平等。統一的社會保障模式是指社會不同群體的人群參加同一個社保制度,待遇發放具有相同標準,不存在群體差異性,而且在全國范圍流動沒有任何障礙。
由于我國長期存在二元經濟結構,使社會保障制度結構也呈現出明顯的二元性?,F階段養老保險制度采取城鎮和鄉村不同的制度模式和管理方式,社會保障制度不統一的問題十分突出。目前正在試點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向企業看齊卻不涉及機關公務員等,造成了事業單位職工與公務員社會保險權益的不平等,不利于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
最后,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各層次之間還缺乏有機聯系,出現勞動者社會保障缺失的真空。從本質上講,社會保障制度是管理和應對社會風險的一種制度安排。每個勞動者既面臨老齡化的風險,也會面臨各種各樣不同的社會風險。因此,社會保障制度的構建需要不同層次,以便應對不同風險。目前,我國雖然建立了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在內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但各項制度之間缺乏有機聯系,沒能實現有機銜接,部分勞動者長期被排斥在社會保障體系之外,導致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缺失。另外,為提高勞動者社會保障水平,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許多國家都建立了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
我國雖然也提出了發展企業年金,但缺乏統籌協調,抑制了企業年金的發展。據統計,目前我國引入企業年金制度的絕大多數都是國有企業,特別是具有壟斷性質的國有企業,非國有企業比例很小,而中小企業幾乎沒有。
(二)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缺失的影響。
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問題的提出,主要是為了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以更好地構建和諧社會。勞動者是推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有生力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者的勞動就業權離不開社會保障系統的支撐。但現實情況是:部分勞動者得不到應有的社會保障,游離于社會保障體系之外,這對勞動者和經濟社會發展都將產生不良影響。
1.不利于勞動者素質和職業技能的提高。
根據發展經濟學家舒爾茨的人力資本理論,人的知識、能力、健康等素質的提高對經濟增長有重要貢獻。
這種貢獻可能比物質資本、金融資本的貢獻要大得多③。
而人力資本的形成離不開教育和培訓。在社會保障制度相對完善的條件下,勞動者除了基本生存和發展權利能夠得到維護外,受教育的權利也能夠有所保障,從而使其勞動技能能夠通過培訓等方式不斷提高,個人素質也因此得以提高,進而促進人力資本的形成。
2.加深勞資矛盾,加劇勞資沖突。
我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國家強行性規定,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是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和改善勞動者生活狀況的不可缺少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家的一項重要社會政策。社會保障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使用人單位得以逃避法定義務,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特別是部分民營企業,長期以來,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這加深了勞資矛盾,加劇了勞資沖突。
3.不利于經濟社會和諧穩定發展。
社會保障被稱為國民經濟的穩定器,它作為現代社會的公民保證制度和福利提供制度,為現代市場經濟的運行提供了一個“安全網絡”,為全體社會成員的基本物質生活提供了有效保障,使社會成員在其因各種原因而遇到生活困難時能夠獲得“生存權利”保障。國家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的目的是通過利益再分配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緩解勞資矛盾,維持社會穩定,為社會經濟發展提供安定的社會環境。如果社會保障權益缺失,社會保障制度缺位,將會使社會成員在失去工作機會或勞動能力后得不到任何幫助,也有可能引發社會動蕩,不利于經濟社會和諧穩定發展。
二、現階段中國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缺失的原因分析。
當前我國部分勞動者被排除在社會保障體系之外,造成了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的缺失,這是多方面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具體而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政府宏觀層面錯位。
宏觀制度和政府執行層面缺失和錯位是我國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缺失的深層次原因。
1.長期的制度性障礙。
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在計劃經濟體制背景下建立起來的。計劃經濟模式建立的二元社會結構模式把社會成員人為地劃分為城鎮居民和農民。而在社會保障制度設計方面,制度安排表現出對城鎮居民的傾斜,城鎮居民以就業的單位作為保障,農民的保障來自土地。社會保障資源集中在政府手中,形成了權力和責任的高度統一。在這種制度背景和制度環境下,農民與城鎮居民在經濟、政治、文化、心理等方面表現出了明顯的區隔,形成了不同的身份制度、就業制度、教育制度、醫療制度、保障制度、公共服務制度的城鄉差別,城鄉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差別明顯。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此項改革的受益者并不包含大量農民勞動者。由于戶籍制度能夠提供就業和社會保障的關聯資源,戶籍制度對農民的排斥成為農民工在流
入地就業卻無法享受社會保障的根源。農民勞動者城市身份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使他們無法在城市正式的就業體系中找到工作,只能在體制外尋找那些不受任何保護的邊緣職業和底層職業。二是各項改革受益者并不包括大量從正規就業群體中脫離出來的靈活就業人員和部分民營企業勞動者,他們由于脫離了正規就業單位,因而其工作及相關社會保險待遇無法得到合理保證。
2.制度的可操作性手段不完善。
社會保障應該是國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規定、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一種制度。而當前我國社會保障相關立法的嚴重滯后、法律制度的欠缺給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的保護帶來了諸多問題,如保障對象不明確、保障資金來源不穩定、保障管理不到位、保障標準不統一等。時至今日,我國還沒有一部系統完整的社會保障法規,更沒有形成相應的法律體系,這使得我國社會保障領域無法可依的現象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
3.政府職責履行力度不夠。
政府能否完全履行職責和履行效果如何對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和實施有決定性的影響。政府職責履行力度不夠的主要體現:一是政策失當。政策(尤其是財政政策)偏差和政策機制某種程度上的失靈是導致勞動者尤其是農民工社會保障權益問題產生的主要根源。農民工為國家建設做出了巨大貢獻,他們作為社會成員的一部分理應享有社會保障權益;二是對社會保障的財政支持嚴重欠缺、立法不夠及監管不力等。雖然我國憲法和勞動法等立法明確規定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障權,國家和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勞動者提供社會保險和相關福利,但在現實中用人單位有法不依的情況相當普遍,嚴重影響了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的實現和維護。
(二)部分用人單位有法不依。
部分用人單位有法不依和社會責任缺失導致的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得不到保護是造成當前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缺失的另一個重要原因。雖然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但由于我國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缺陷(主要適用于城鎮公有制的機關、團體和企業,而不適用于非公有制的企業),有些條文模糊不清,這就為用人單位提供了不履行法定責任的漏洞,突出表現在: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在缺乏安全衛生保護條件的場所工作;以非法拘禁方式強迫勞動者勞動。更有甚者,部分用人單位還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社會保障權益更是無從談起。
(三)勞動者自身權益意識不強。
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的擁有和實現除了需要政府制度和企業層面的積極作為外,還需要勞動者自身具有強烈的權益意識,而許多勞動者由于受自身條件限制,權益保護意識相對淡薄。
首先,部分勞動者長期對自身社會保障權益認知不足,主張和維護自身社會保障權益意識不夠。部分勞動者過分關心工資收入和工作機會而忽視社會保障權益;部分勞動者尤其是許多農民工作為傳統小生產者比較注重眼前利益而忽視長遠利益,并不認同和理解社會保障制度,更談不上維護自身的社會保障權益。如社會保險需自身繳納部分社會保險費用,一些農民工往往由于現實考慮而不愿意付出自認為并不必需的支出。一項針對農民工的調查發現,有近半數的農民工對于用人單位和自身參保持無所謂的態度,其理由主要有:繳納保險費減少了現金收入;擔心將來社會保險沒有“保險”;怕失去工作機會而不敢向用人單位爭取社會保障權利。即使購買了保險,退?,F象也時有發生。
其次,勞動者維護社會保障權益的法律意識不足。
部分勞動者受知識少、文化程度低等因素限制,法律意識淡薄,這使其不能事先預見可能的社會風險而進行自我保護,同時在權益受損害后不知道怎樣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最后,部分勞動者的組織化程度低,這里主要是指非公企業的勞動者。由于許多非公企業沒有組建工會,因而在其中就業的勞動者,他們得不到工會的保護,使這部分勞動者缺乏利益表達和權益維護的渠道與載體,在權益受到侵害時,不能通過集體的力量,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三、構建維護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的長效機制。
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是勞動者權益的重要組成部分,維護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因此,必須加快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構建維護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的長效機制。
(一)政府應重點推進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維護勞動者權益。
社會保障是一項社會政策,政府作為政策制定和實施的主導部門,在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維護勞動者權益保護方面應發揮主要作用。
1.構建統籌城鄉的統一社會保障制度。
首先,要統籌城鄉發展,制定適合中國國情的戶籍制度改革方案,轉變人口管理方式,盡快實行由戶口管理向身份證管理的轉變,將依附于戶籍背后的就業、教育、住房、社會保障等衍生物從戶口薄上去掉,把全體社會勞動
者納入到統籌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中,實現社會保障的全面覆蓋,從根本上維護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
其次,要建立相互銜接、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通過立法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社會救助制度和社會福利制度的有效銜接,同時發揮國家基本社會保障制度與社會和商業保障制度的有效銜接,使勞動者無論在失業還是在職期間或者在遭遇各種社會風險時都能獲得合理的社會幫助,確保所有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得以實現和維護。
2.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相關法律法規。
要進一步加大立法的力度,盡快建立和健全一套符合中國國情的、行之有效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系統地規范我國的社會保障工作,以使我國社會保障工作納入法制化的正常軌道,確保社會保障資金在征繳、管理、運用、保值和增值等方面都能做到有法可依。首先,應在中央一級建立社會保障基本法,在此基礎上頒布全國性的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社會福利、社會救濟、社會保險等單行法規,形成比較穩定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從立法層面維護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其次,要加強執法檢查,強化對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保護的監察力度。必須盡快加強勞動監察機構建設,建立起完善的勞動監察體系,對那些侵害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的行為進行有效和及時的制止,對那些拒不向員工提供社會保險的企業進行嚴厲處罰,以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最后,完善司法救濟程序,健全法律援助制度,使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尋求司法保護,得到應有的法律幫助。
3.加強宣傳教育力度。
大力拓寬勞動保障普法宣傳教育渠道,擴大宣傳教育覆蓋面,靈活運用各種宣傳教育手段,廣泛深入持久地開展相關法制宣傳活動,提高用人單位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自覺性,增強勞動者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建議國家加大對勞動保障普法工作的投入,以提高勞動者的法律意識為重點,用3年左右的時間,組織一次勞動者權益保護方面的法制教育輪訓。
(二)強化企業社會責任。
社會保障是企業應承擔的社會責任。我國《勞動法》及相關社會保險政策與法規明確規定,企業要為職工參保各項保險,按時繳納社會保險各項費用,政府對不承擔責任的企業嚴加懲處。當前我國企業承擔社會保險面臨諸多的現實困境,這導致企業有險不保,有險無保,參保欠保。在五大險種中,部分企業只參加一、兩種保險,或者不參加保險;有些企業雖然參保,但欠保、騙保。企業對社會保險責任的逃避是我國當前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缺失的重要原因。首先,要加強企業社會保險責任的制度設計與觀念重構,切實落實企業在社會保障中的責任和作用,體現國家、企業、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其次,要強化立法進程,用立法規范和硬約束來強化企業履行社會保障的社會責任,促進社會保險的全面覆蓋,維護勞動者權益;再次,要從嚴格簽訂與履行合同入手,引導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同時加大對欠保、騙保企業的懲罰力度,強制收繳保費,對不履行社會保險責任的企業要強硬處罰;最后,要深化企業的公平效率觀、權利義務觀,強化企業的社會保險責任意識,積極參與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從根本上維護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
(三)充分發揮工會職能作用。
《勞動法》第88條規定:“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這既是《勞動法》賦予工會組織的神圣權利,也是工會工作的基本職責所在。工會作為集體勞動權的代表,在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協調勞資關系中應該發揮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國企業特別是非公有制企業的工會組建率比較低,勞動者加入工會的積極性不高。同時,工會組織也沒有充分發揮維護勞動者權益的作用。
企業工會維權職能的退化,削弱了工人的內部組織性,增強了勞動者的弱勢地位。因此,要加快企業工會組織特別是非公有制企業工會組織建設,充分發揮工會組織作用,把工會履行職責的重點轉移到維護勞動者權益上來。同時深化工會改革,進一步提高工會地位,明確工會權利,以在企業內部形成勞資抗衡機制,使工會真正成為勞動者的權益維護組織。
(四)提高勞動者自身素質,增強其維權意識。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由于部分勞動者的法制觀念薄弱和缺少維權意識,而提高勞動者自身知識水平及維權意識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重要途徑。
因此,要加強對勞動者的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識,使他們在自身權益受損時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同時,要重視提高勞動者的自身素質,大力開展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提高勞動者職業競爭力,以使勞動者能適應市場需要,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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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途徑之一:找準切入點,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切實對企業和員工的生產行為進行全面、全過程監督
勞動保護監督工作的現實途徑就是對企業和員工的生產行為進行監督。
要加強對企業生產過程的監督。企業的生產過程,也是工會開展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的過程。搞好生產過程監督,要建立廠、礦和隊三級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網,構建橫向到底、縱向到邊的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網絡,使生產過程時刻處于監督狀態;要發揮工會組織的“一長三員”作用,尤其是發揮工會小組中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的作用,努力建設一支工作責任心強、業務素質高的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隊伍;要制定工會勞動保護監督制度和定期通報制度,暢通勞動保護工作信息,使勞動保護工作始終處于受控狀態。
要加強對員工生產行為的監督。員工生產行為是實現勞動安全的必要保證。一方面,要加強對生產指揮人員的行為監督;另一方面,要加強對員工操作行為進行監督,必須發揮好生產指揮人員的作用,對操作者進行有效監督,形成共保安全的局面。
與安全部門緊密結合共同監督。工會組織的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要與安全管理部門共同開展。
途徑之二:抓住根本點,探索建立長效機制,不斷提高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的能力和水平
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的根本保證,就是建立完善有利于企業和員工安全生產的長效機制,這就要求工會組織必須借助企業行政的力量,本著關口前移、力求實效的原則,不斷建立和完善企業勞動保護監督工作的制度體系,增強員工自我保護的意識,使員工成為勞動安全監督檢查的行為主體。
創建群眾性監管制度體系,加大全員安全監督檢查力度。要大力開展群眾性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活動,定期重點對高危作業、事故多發行業和一線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群眾舉報制度、獎勵制度等,提高員工參與勞動保護監督的積極性;建立安全管理人員、一線工人監護責任制,使工會組織與各級安全管理人員、一線工人一起,共同監督生產現場安全;加強企業勞動安全民主監督與民主管理;建立事故處理制度,加強對事故隱患建檔跟蹤監督整改工作。
健全勞保監督培訓制度,提高監督人員的能力和水平。要建立對《工會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系統學習培訓制度,提高監督人員的法律意識;借助網絡、電視、櫥窗以及會議等多種傳媒形式,對監督人員普及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建立企業生產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提高工會干部、勞動保護監督員的監督能力和水平。
建立完善安全監督管理機制,加強勞動保護隊伍建設。認真落實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三個《條例》,健全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網絡體系,制定工會勞動保護責任制和工會參與員工傷亡事故的規定,明確勞動保護監督人員的編制、任務、目標和職責,使工會勞動保護工作的各項制度更加齊全完善,實現監督有依據、處罰有權力、監管更得力。
途徑之三:把握著重點,找準基點、難點和重點問題,有針對性地做好勞動保護監督工作
石油企業,是一種高投入、高危險的行業。作為油田的基層工會組織,做好勞動保護監督工作,就要抓住企業在勞動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基點、難點和重點問題,積極查找影響工作正常開展的問題因素,確保工作有的放矢。
對企業定編定員管理進行監督是做好監督工作的基點。建立科學合理的定編定員標準,按照定員標準配置人員是保證安全生產的前提之一。要做好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工會組織應積極向人事部門反映合理配備勞動力,并認真監督新員工上崗合格情況,保證員工在合理的勞動強度下工作。
對勞保產品進行質量跟蹤是監督工作的難點。近年來,盡管企業在勞動保護工作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但仍存在勞保產品質量監督環節不完善的地方,致使個別不合格勞保用品進入生產環節,給員工勞動生產安全帶來了隱患。因此,完善勞保產品的質量監督檢查機制,培育一支由相關部門組成的質量監督檢查人員隊伍,把好勞保產品的購進、發放和使用“三道”監督關口,是基層工會組織充分發揮維護職能,做好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的難點所在。
在勞動保護監督過程中實現雙向維護是監督工作的重點。工會組織開展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既維護了員工群眾的健康、安全等合法權益,也為企業實現安全生產、提高經濟效益提供了有效保障。
途徑之四:抓住關鍵點,增強依法監督的意識,不斷提高勞保監督檢查工作的力度
篇5
一、加強學習,提高對勞動保護檢要意義的認識
物探隊認真學習《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三個條例》等法律法規和鉆探工程公司有關勞動保護檢查的工作精神,提高對勞動保護檢要意義的認識,切實把加強勞動保護檢查工作提上日常議事日程,做到與其他生產經營工作同布置、同落實、同檢查,為做好勞動保護檢查工作提供堅強的思想和組織保證。
二、加強領導,夯實勞動保護檢查的工作基礎
物探隊十分重視勞動保護檢查工作,根據上級部門與鉆探工程公司的有關工作精神,結合本隊項目實際情況,成立了勞動保護監督檢查領導小組,由隊主要領導同志任組長,各組負責人為組員,全面負責領導勞動保護檢查工作。在各班組任命了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負責本班組的勞動保護檢查工作,及時向隊領導反映勞動保護檢查工作。與此同時,物探隊制定勞動保護檢查制度,嚴格按制度規定做好勞動保護檢查工作;制定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的工作職責,要求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嚴格按工作職責,加強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
三、狠抓落實,確保勞動保護檢查的成效
物探隊在成立勞動保護監督檢查領導小組、制定勞動保護檢查制度和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工作職責的基礎上,狠抓落實工作,確保勞動保護檢查的成效,夯實安全生產基礎,切實維護員工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著重抓好三方面工作。一是注意日常工作監督檢查。勞動保護監督檢查領導小組成員和班組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加強對日常工作的監督檢查,對不符合勞動保護的現象,提出整改意見,確保所有日常工作必須符合勞動保護的要求。二是注意生產過程監督檢查。物探隊始終認為勞動保護檢查的關鍵在于生產過程,大多安全事故與不符合勞動保護的情況都出現在生產過程。勞動保護監督檢查領導小組成員深入生產過程與班組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一起加強對生產過程的監督檢查,確保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的所有操作符合勞動保護的要求。在生產過程中,發現員工沒有正確穿戴勞保用品的,第一次發現給予提醒、第二次發現給予警告、第三次發現給予懲罰。通過在生產過程中加強檢查,有效增強了員工的勞動保護意識,切實維護自己的身體健康,不受到意外傷害。三是注意特殊工種監督檢查。特殊工種由于工作的特殊性,容易受到勞動傷害。物探隊始終加強對特殊工種的監督檢查,確保特殊工種操作符合勞動保護的要求。
四、關愛員工,切實做好勞動保護工作
物探隊堅持以人為本,始終關愛員工,切實做好勞動保護工作。由于涉及施工人員多,跨春、夏、秋三季度,物探隊認真細致做好勞動用品發放工作,夏、秋裝與勞保鞋、手套都發放到位。夏季施工把雨衣、雨鞋發放到每一位施工人員,對炮班、下藥組發放防爆頭燈、防靜電衣服。對民工野外作業,水壺、鞋子、藥品(十滴水、藿香正氣水)等發放到位,夏季給民工發放高溫補貼,每人10元一天。還派隊醫到野外巡診,切實做到有病早預防、早治療。
五、成績良好,勞動保護檢查取得成效
篇6
一、當前電力企業職工勞動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
多年來,電力企業各級工會組織,在制定勞動保護監督制度,建立勞動保護監督體系,開展勞動保護監督活動等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實踐。為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維護廣大職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電力工業的快速發展,電力技術和設備的不斷更新,電力作業環境不斷變化,現有的工會勞動保護工作觀念、工作方式等與新時期電力生產發展和保護職工勞動健康的要求已不相適應,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電力企業職工勞動保護的意識相對淡漠。當前,個別領導和部分職工,特別是還有工會干部對新時期工會勞動保護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沒有意識到保護職工勞動權益、維護職工生命安全與健康是電力工會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認為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是現場作業人員的事情,安全生產由安監專責監督,勞動保護用品由人力資源部發放,沒有樹立起全體職工“關愛生命、關注安全”的企業安全文化理念。同時,還有相當一部分職工沒有認識到自己所從事的工作及其環境對勞動者本身存在的安全隱患及對健康的影響,對規避的方法和必要的防范措施等不知情。2、電力企業職工勞動保護的檔次相對較低。當前,基層電力企業的職工勞動保護,大多還停留在安全規程操作的監督和簡單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鞋等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上,更深層次的勞動保護還沒有完全落實。3、電力企業勞動保護人員的能力亟待提高。電力工會是實施職工勞動保護最主要的主體。工會勞動保護專責人員的專業水平決定了全局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水平和職工勞動的安全健康水平。但是,當前電力企業工會勞動保護工作人員的專業業務水平普遍不高,且專責人員變動相對頻繁。其次是崗位也不能保證,特別是“三改”后,基層電力企業都大力壓縮工會定員,勞動保護專責崗位只能兼職,有的還是三、四個崗位職責一人兼,窮于應付,嚴重影響職工勞動保護職能作用的有效發揮。
二、電力勞動保護工作與發展不相適應的原因
電力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與新時期電力事業的高速發展存在許多的不適應,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觀因素,也有客觀原因。1、認識存在偏差。電力企業普遍存在的重生產、重基建、重營銷的傾向,對設備和人身的安全非常重視。但是,對職工的勞動保護特別是在生產作業中的身體健康、工作環境對職工健康的影響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2、配合不夠密切。工會、職工代表和安監部門三者的配合協調不到位,導致優勢不能互補。特別是在廣大職工的認識中,都覺得勞動保護是工會的事,不能密切配合工會工作,形成了工會在職工勞動保護工作中“單打獨斗”的局面。3、機制不夠健全。由于激勵機制不健全,相關的配套措施不落實,以及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的職權設定制約,使得各級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人員的積極性不能充分發揮,特別是班組勞動保護檢查員的作用受到限制。
三、做好新時期工會勞動保護工作的思考
切實做好以群眾監督為主要內容的工會勞動保護工作,對于立足電力工業特性,建立健全勞動保護管理體制,落實各項勞動安全衛生措施,保障職工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有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1、要堅定不移地依法履行工會勞動保護職責。電力企業工會組織應充分行使《工會法》、《勞動法》、《安全生產法》等授予工會在勞動保護工作中的代表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按照三個條例明確的各項職責,關心職工勞動衛生條件的改善情況,監督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等法律、法規、條例在企業的貫徹執行情況,切實解決影響職工健康和安全的問題。2、要協調好電力企業工會與安監部門的關系。工會勞動保護工作的目標是同安監部門和生產部門的目標相一致的,只是職責和運作方式方法不同。在勞動保護工作中,工會應處理好與安監部門的關系,才能真正從根本上實現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目標。安全生產管理是系統工程,在管理的機構、職責、制度、規章等方面,工會同安監部門各有側重,要共同探索新時期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民主參與的工作思路、內容、方式和途徑。3、要全面提高工會勞動保護監督人員的業務素質。安全生產人員與工會勞動保護專責人員要定期相互交流,提高全局勞動保護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解決工會勞動保護干部與所要監督檢查的專業不對口造成的制度、措施落實不到位問題。同時,要調高勞動保護專責的崗級與獎金系數,吸引更多的有識之士加入到工會勞動保護行列,促進工會勞動保護護工作走向良性循環的發展軌道。另外,勞動保護工作應列入工會年度目標考核,促進基層工會勞動保護工作進一步規范化。4、要認真監督檢查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是否按照規定保證質量、足額發放是企業是否堅持以人為本原則、重視安全投入的重要標志。工會組織應每季度派專人對照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和人員崗位變更情況以及勞動保護用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并且要根據勞動強度和勞動保護用品質量的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標準,確保職工在生產勞動中的必要保護措施落實到位。
總之,生命權和健康權是公民的首要權利。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是歷史賦予各級工會的使命。工會勞動保護工作人員要克服困難、不斷創新,發動職工全員注重安全與健康,增動保護的意識,提高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與水平,組織職工改善勞動環境和勞動條件,解決企業勞動保護的實際問題。如此,我們的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就一定能消除與蓬勃發展的電力事業的諸多不適應,從而達到更高的檔次與水平。
篇7
關鍵詞:電力企業;工會;勞動保護
電力企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屬于技術與勞動密集型行業,其電力企業的工作具有危險性,保護好職工的生命安全十分重要,這一背景下則對勞動保護工作提出了嚴峻的要求。其中電力企業工會勞動保護中需要積極遵循以人為本的基本理念,并且要最大限度的對員工的自身利益加以維護,如此才能滿足時代所賦予的要求,并且才能提高員工的積極性,實現電力企業的優化發展與進步。
一、做好民主管理工程
從本質上分析,電力企業基層工會最為主要的工作便是要履行自身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職能,對職工的各項利益加以保障。其一工會要對職工的安全進行保證,要積極提高職工勞動保護意識,其中在電力企業的正常運行中,各類對職工生命安全造成影響的因素均需要加以關注,并及時做好督促與管理工作,通過宣傳與教育提高職工的勞動保護意識,將可能出現的各類隱患及時處理與解決。其二是工會需要保證職工能夠具備參與權,保證職工民主參與會議的制度加以落實,尤其是要對與職工密切相關的政策進行制定,并積極征求職代會的意見,在經過討論之后實施。當然,工會還需要完善科學維權意識,要從根本上保證職工自身權益不會受到損害,甚至還可以實施自我保護。
二、對企業職工勞動保護形勢加以認識
之所以實施企業職工勞動保護的作用便是在實際的生產與勞動中保護自身安全,可以說這屬于綜合性保護措施。在相關政策的影響下,現階段各個地區的電力企業已經紛紛響應國家口號,制定了多種形式并存在勞動保護監督檢測網絡,且根據實際的發展情況,實現勞動保護的多元化。根據筆者的調查與分析,現階段有大多數電力企業是從自身實際角度出發,并且將職工勞動安全衛生健康問題列入其中,為電力企業的發展奠定了理論基礎與保障。但是其中需要格外注意的一點事,因為時代在發展,其勞動保護工作要遵循時展的要求,定期將勞動保護制度加以完善。從另外一點分析,現階段我國電力企業發展的速度非??欤译娏π枨笠仓鹉暝黾?,電力企業工會在勞動保護中存在一些不足與差異,其一是電力企業在生產中存在重生產與重營銷的傾向,越來越多的電力企業紛紛將工作重點放到電力生產之上,這樣一來則會對電力企業職工安全問題有所忽略,僅僅是形式上的保護。其二是在電力企業制度方面,勞動保護監督檢查人員自身的工作積極性沒有得到發揮,導致職工在實際工作中缺乏創造性。其三是在電力企業的整體發展中,其工會的勞動保護職責在范圍以及深度上存在不足,沒有真正發揮其作用,長此久往則會對電力企業工會勞動保護監督結果造成影響與制約。
三、堅持以人為本的基本理念
目前電力企業的生產運行系統均處于大電網與高電壓環境之下的,這種背景下電力企業對職工的生命安全保障要比其他企業要求更高,所以需要遵循以人楸鏡幕本理念,針對實際的發展要求制定勞動保護管理體制。其一是從法律角度分析,電力企業工會勞動保護中需要嚴格遵循國家所頒布的各項法律法規,包括《工會法》、《勞動法》,對工會勞動保護職責加以落實,對職工勞動衛生條件進行分析,必要的時候還需要做好監督與管理,教育與宣傳,有關職工健康問題,則需要多角度的關注,并將工會與其它部門之間的關系加以協調,在相互配合與相互監督中得到共同發展。其二是舉辦各類競賽活動,在開展競賽活動之前需要對電力企業加以分析,從其特點角度入手,盡可能的將勞動保護工會真正融入到競賽環節之中,所開展的競賽活動能夠讓員工對勞動保護的權利與義務加以分析與了解,甚至在后期可以自覺抵制各類違法亂紀現象的發生。其三是做好工會勞動保護隊伍的構建。我國各個地區的電力企業需要將工會勞動保護條例加以落實,并且要從現實出發創建以職工為準的安全網,以此對職工的安全與健康加以維護。另外還需要積極做好勞動保護隊伍的建設與培訓工作,定期開展各種集訓工作,或者成立工會小組加以監督,開展培訓工作,在潛移默化中真正提高我國電力企業職工的專業水平以及思想觀念,值得注意的是在開展培訓中還要與員工家屬相互聯系,對員工的家屬也開展相應的培訓,讓家屬能夠隨時提醒員工自身安全的重要性,這樣才能為電力企業的發展以及勞動保護奠定基礎。。其四是進一步落實工會勞動保護監督制度。我國電力企業在未來的發展中還需要從當前的發展趨勢入手,對電力工程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制度加以落實,派專人對用品進行發放,對職工崗位變更情況加以監督,并且還需要嚴格按照勞動強度提高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標準。
四、完善工會勞動保護隊伍建設
毋庸置疑,在當前電力企業勞動保護的整個過程中需要積極做好領導隊伍的思想建設,要保證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可以根據要求制定切實有效的領導體系,實施工會組織的完善性,推動領導管理的合理化。還有一點是要將電力企業工會協管干部的作用發揮出來,選擇優秀的人才,做好復合型人才的培養。與此同時,在積極加強勞動保護領導隊伍建設的同時,還需要積極做好工會勞動保護網絡建設工作,這不僅是電力企業發展的硬件設施,并且也是推動網絡建設,發揮其工會作用的關鍵所在,更為重要的是能夠提升服務基層工作的業務能力。當然,在勞動保護制度下,可以多方面的提高員工的業務能力,提升工作效率與工作質量。另外一點是要積極完善電力企業工會的工作方式,清楚了解基層工會與職工利益之間的關系,并且企業工會要提高認識,能夠積極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對職工的組織特點有所掌握,將自身的作用與優勢充分發揮出來,真正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真正做到工會與群眾的相互聯系。
五、結語
綜上所述,在當前我國電力企業的發展中積極做好工會勞動保護成為了一項十分重要的任務與內容,只有保障了員工的安全才能推動電力企業的發展,因受到相關因素的影響,現階段電力企業工會勞動保護工作受到影響,因此在新時期需要從現實出發,從電力企業的特點入手,堅持以人為本的基本理念,將職工在實際生活中所遇到的問題加以解決,改善職工的勞動環境,推動我國電力企業的創新可持續發展與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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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勞動保護,是指在勞動過程中為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各種措施,包括勞動安全、勞動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等。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條例執行。
礦山勞動安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按本條例執行。
第四條 勞動保護工作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勞動保護的原則,實行“用人單位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和勞動者遵章守紀”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把勞動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建立和落實勞動保護工作目標責任制,建立和完善工傷社會保險及用人單位注冊安全主任制度。
建立勞動保護專項基金,將勞動保護科研、技術措施經費和勞動保護監察業務(事業)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和企業財務計劃,并依據經濟發展逐年增加。
對在勞動保護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六條 省、地(州、市)、縣勞動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負責勞動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對勞動保護工作實施綜合管理和國家監察。
用人單位的行業管理部門或者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業主管部門)對本行業、本部門的勞動保護工作實施具體管理。
計劃、財政、衛生、教育等部門和工會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勞動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保護監察機構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和省勞動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技術標準、規程和行業規范,并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及其行業主管部門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及其行業主管部門落實勞動保護措施、提取和使用勞動保護技術措施經費、改善勞動條件及組織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
(三)參與并監督用人單位研究和采用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技術、新產品時的勞動保護措施的鑒定;
(四)組織安全檢查,組織勞動保護措施效果、重大事故隱患綜合評價和勞動條件監測分級評價;
(五)組織勞動保護檢測檢驗和科學研究工作,推廣科研成果;
(六)組織開展勞動保護宣傳教育活動,提供勞動保護技術咨詢服務;
(七)受理有關單位及勞動者對勞動保護違法行為的檢舉和控告,并及時進行處理;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勞動保護監察員執行公務時必須持有國家和省勞動行政部門制發的證件和標志,從事危險性工作及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應當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和提供保健。
省、地、州、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建立勞動保護檢測檢驗機構。
第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保護監察機構對勞動保護工作分級實行國家監察:
(一)省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省屬用人單位及其行業主管部門,中央、省外駐本省用人單位和經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其他用人單位進行國家監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地、州、市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其轄區內上述用人單位進行國家監察;
(二)地、州、市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地、州、市屬用人單位及其行業主管部門和經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其他用人單位進行國家監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縣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其轄區內上述用人單位進行國家監察;
(三)縣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除前兩項規定范圍以外的用人單位及其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國家監察。
第九條 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勞動保護工作全面負責。
用人單位根據需要設置勞動保護管理機構,應當配備勞動保護管理人員,并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勞動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技術標準、規程和行業規范,制定并落實勞動保護責任制、勞動保護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二)組織對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進行綜合和分級評價,落實勞動保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治理職業危害,改善勞動條件;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勞動保護技術措施經費,用于事故防范、職業病防治、改善勞動條件和進行勞動保護宣傳、教育及獎勵;
(四)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發放標準為勞動者免費提供合格勞動防護用品,為接觸有毒有害和高溫作業的勞動者無償提供保??;
(五)簽定的各類合同中,涉及到勞動者安全和健康的,必須明確合同雙方在勞動保護方面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六)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的人員進行教育和處理;
(七)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重傷以上事故時,迅速組織搶救,并參加調查處理事故;
(八)參加工傷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按規定繳納保險費。
第十條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必須進行勞動保護教育培訓,提高勞動保護意識,掌握必要的勞動保護知識。
法定代表人、勞動保護管理人員和勞動保護技術人員應當參加勞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的勞動保護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資格證書。
對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并經勞動行政部門考核,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應當實行定期健康檢查制度,建立健全勞動者健康檔案,其中:
(一)對依法招用并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必須進行就業前健康檢查;
(二)對從事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必須進行定期健康監護檢查;
(三)對確診患有職業病的勞動者必須及時予以治療、康復,不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應當調換崗位,妥善安置。
不得安排患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該職業的勞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職業病,必須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統計、報告、調查和處理,其中省屬用人單位,中央、省外駐本省用人單位和經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其他用人單位發生的死亡事故,由省勞動行政部門調查、處理,審批結案;造成死亡事故的處罰,由事故審批結案的勞動行政部門執行。
事故調查、處理所需費用由事故發生單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門承擔。
第十三條 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和省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技術標準、規程和行業規范,遵守勞動紀律和勞動保護管理制度,執行崗位職責和安全操作規程。
勞動者依法享受勞動保護,參加勞動保護教育培訓;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或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以及違反勞動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勞動保護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和省安全衛生技術標準、規程及行業技術規范,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建設項目可行性文件和設計單位編制的設計文件,必須有勞動保護專篇;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工程竣工驗收,必須同時對勞動保護設施進行驗收。
建設項目勞動保護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應當有勞動、衛生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參加,主管部門應在規定期限內批復。設計未經審查的或者經審查未同意的,不得施工;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產使用。
第十五條 研究和采用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技術時必須采用相應的勞動保護措施,通過鑒定安全衛生確有保障的,才能投入生產和使用。
禁止向不具備有效防護能力的單位和個人轉讓具有職業危害的科研和生產項目;禁止引進、接受職業危害嚴重或者防護措施效果達不到國家、行業安全衛生技術標準的生產項目。
第十六條 勞動場所、勞動保護設施、各類作業必須符事和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安全衛生技術標準、規程及行業技術規范,其中危險性、危害性較大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和使用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時,必須設置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報警通訊裝置和安全標志,并制定在緊急情況下的安全處置和救援措施。
(二)勞動場所中有高處墜落、機械傷害、觸電、中毒、高壓等危險因素的危險性作業,必須進行安全性評價,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三)勞動場所中有粉塵、毒物、高溫、噪聲、強磁場和核輻射等職業危害因素的危害性作業,必須進行危害程度分級評價,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十七條 生產設備的設計、制造、引進、銷售、安裝、使用、檢驗、修理和改造必須符合和執行國家和省安全衛生技術標準,規程及行業技術規范,其中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起重機械、電梯、廠內機動車輛、客運架空索道、防雷裝置、危險性游樂設施、漏電保護器等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和設施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計、制造、安裝、修理和改造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和設施的用人單位,必須經省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安全認證;
(二)制造、引進、出口、安裝、修理和改造的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和設施,必須經國家或者省勞動行政部門指定具有資格的勞動保護檢驗單位進行檢驗,取得勞動行政部門頒發的安全性能監督檢驗證和安全使用許可證后,方可使用;
(三)使用的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和設施,必須實行定期檢驗,取得勞動行政部門頒發的安全使用許可證后,方可繼續使用。
第十八條 勞動防護用品、勞動保護防護器材、勞動保護檢測檢驗儀器的設計、生產、引進、銷售、安裝、使用、檢驗、修理,必須符合和執行國家和省安全衛生技術標準、規程及行業技術規范。
特種和專用勞動防護用品由省勞動行政部門實行定點生產、定點銷售和定期檢驗;銷售、購買、使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產品合格證、產品監督檢驗證和使用說明書。
不得銷售和使用防護性能已經失效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九條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及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勞動保護,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逐步建立女職工生育社會保險制度。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按照國家和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的標準執行。
不得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國家禁忌的勞動。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請縣以上人民政府決定停產整頓。
(一)建設項目勞動保護設施的設計、竣工驗收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未同意,擅自施工和投產使用的;
(二)向不具備有效防護能力的用人單位和個人轉讓具有職業危害的科研、生產項目以及引進、接受職業危害嚴重或者防護措施效果達不到國家、行業安全衛生技術標準的生產項目的;
(三)勞動保護設施和勞動條件不符合國家和省安全衛生技術標準、規程及行業技術規范的;
(四)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和設施未按規定進行檢驗,未取得安全性能監督檢驗證和安全使用證,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未進行“安全認證”的;
(六)未取得資格,擅自生產經銷特種和專用勞動防護用品以及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和合格勞動防護用品的;
(七)未對勞動者進行勞動保護教育培訓,安排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勞動者從事特種作業的。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由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或者按每侵害一名勞動者的權益處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并責令其按規定給勞動者補償。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造成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傷亡事故的,由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制定整改措施,并按每重傷一名勞動者處以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每死亡一名勞動者處以10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以上人民政府決定停產整頓。
發生傷亡事故不及時報告或者隱瞞、謊報以及故意破壞、偽造事故現場的,由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參加而沒有參加工傷社會保險,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由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其按照工傷社會保險各項待遇標準支付工傷有關費用。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造成事故或危害的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有關管理人員、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并由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可以處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在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勞動保護監察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和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篇9
一、抓好宣傳教育。 在“春查”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開展之前,2月26日我們專門召開了一次動員會,組織全體工會勞動保護檢查員參加了會議,會上對 “春查”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進行安排和部署。我們還按照電業工會 “春查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的要求,制定并下發了我局《關于認真做好XX年“春查”期間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春查期間組織工會干部和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認真學習了***總經理在公司安全生產工作會議上題為“安全生產是企業改革發展的命脈”的講話精神和新安規,要求廣大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認真學習領會其精神,不斷增強工作責任心和自覺性,逐步提高開展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的業務能力和工作水平。組織基層職工利用安全活動日認真學習了各類事故通報、安全簡報、《國家電網公司安全生產規程規定》、《安全生產法》等文件和制度。舉辦了“兩票”學習班、交通安全培訓班,加強職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訓。
2、充分發揮工會組織的主陣地作用,繼續以“十個一”活動為載體,在職工中廣泛普及勞動安全衛生知識。
組織全體職工深入開展安全“十個一”活動。在活動中,各工會小組緊緊圍繞全局中心工作,認真組織職工學習了勞動安全衛生的基本知識和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同時我們還組織了安全生產簽名、安全猜謎、周五事故反思、安全事故分析等活動,通過活動使勞動保護意識深入職工群眾的內心,提高了職工的安全意識,增強了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使他們自覺做到遵章守紀,抵制違章操作,杜絕違章作業,營造出“時時想安全,處處抓安全,事事重安全,人人保安全”的氛圍。同時,各工會小組還發揮工會組織優勢,廣泛征求職工對企業安全生產方面的建議和意見,工會積極向行政反映職工意愿和要求,真正為職工多辦實事。
3、加強班組安全建設,不斷夯實企業安全管理基礎。
班組是企業安全管理的基礎,為此我們把開展“三無”(無違章職工、無違章班組、無違章企業)活動作為推進班組安全工作規范化管理的切入點,以推進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設施標準化、作業行為規范化為目標,使安全生產從重視事后監督向重視過程和事前監督轉變,實現安全生產關口前移,最大限度地減少違章行為,杜絕因違章造成人身死亡、重傷和其他人為責任事故的發生。為此在春查內查期間我局工會組織有關部門人員,對我局管轄供電范圍內所屬的15個基層農電所、站進行了自查工作。查評組本著“嚴肅認真、實事求是”的原則,查閱了班組日志、安全記錄、工作票、檢修試驗報告、專業報表和總結、生產計劃文件、現場規程制度、技術圖紙、運行檢修記錄等技術資料,并對現場設備系統進行了專業技術檢查。通過自查發現了班組在生產設備、安全管理及勞動安全和作業環境方面存在著一些影響安全生產的因素和隱患。為了從根本上消除這些問題,我們制定了以“三定”為基礎(即:定人、定責、定期)以考核為動力的嚴密細致的整改方案,進一步加快整改速度,同時要求各工會小組充分發揮工會勞動保護檢查員的作用,發動、組織班組全體成員參與班組安全管理,調動班組每個成員的積極性,加強班組安全檢查,形成了職工自主管理,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4、群眾性“反違章、查隱患、堵漏洞、排險情”安全活動取得實效
在開展“春查”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中,我局工會積極發動和組織職工開展廣泛的群眾性“反違章、查隱患、堵漏洞、排險情”安全活動,組織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深入一線,對生產作業場所進行全面系統的排查和整理,并繼續把安全工器具和安全設施的監督檢查作為重中之重,在此期間,共試驗安全工器具193付(雙),其中拉閘桿49付,驗電筆42支,接地棒47付,絕緣手套27付,絕緣靴28雙。帶電工器具50組,拉閘桿45根,更換不合格安全帽50頂、安全帶35付、腳扣50付,淘汰了不合格有安全事故隱患的工器具,對不符合要求和不按規定配發的,及時督促行政進行了更換和補充,切實保障了職工的作業安全。4月6日——8日,局工會組織和抽調人員,對各基層小組的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和隱患整改情況進行了檢查。
5、加強領導,建立制度,大力推廣和應用“一法三卡”工作法。
利用“春查”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的開展,我局工會通過局域網、工作例會等加大對“一法三卡”工作法的宣傳,同時結合我局實際,認真研究,著手制定具體的工作計劃,并逐步建立相應的工作制度。下一步,我們將抓好工作計劃的貫徹落實,要面向廣大工會小組長和基層勞動保護檢查員舉辦專門的培訓班,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廣大職工對推廣“一法三卡”工作法的認識、了解和重視程度,確?!耙环ㄈā钡挠行茝V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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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概況
(一)調查采取以問卷調查為主的方式進行,問卷分個人問卷和企業問卷兩種。在全市各種經濟類型單位中以1%的比例抽取1100家和5000名職工。另外還選取了100家個體工商戶和200名女雇工。調查共發放企業問卷1200份,回收有效問卷1073份,有效率為89.4%;發放職工問卷5200份,回收有效問卷為4977份,有效率為95.7%。
(二)本次調查內容分為六個方面:女職工就業保障(包括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工會組織的建立)、一般女職工勞動保護(包括經期保護、避免從事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勞動、避免從事有毒有害勞動、健康檢查)、孕期勞動保護產期勞動保護、哺乳期勞動保護和女職工衛生設施。這次調查的內容是1988年以來最全面的一次。
(三)經濟類型構成此次調查范圍涉及女職工人數較為集中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公司制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及機關團體單位等。調查的1073家企業中,扣除沒有法人代碼的非個體經營戶后,為895家單位。被調查的1073家單位共有職工223991人,其中有女職1115245人,占51.5%。
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執行的基本情況
(一)76%以上的女職工與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并受到法律保護的制度,也是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基本保證。從調查的企業卷來看,職工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人數為180177人,占全部職工的80.4%,其中女職工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人數為94902人,占全部女職工的82.4%,略高于全部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比例。從個人問卷來看,4977名女工,已簽勞動合同的占76.7%。
(二)企業建立工會組織的情況
在被調查的單位中,822家單位已經建立了工會組織,占全部單位的76.6%,其中692家單位還在工會組織中建立了女工組織,占64.5%;在建立工會組織的822家單位中,有468家單位的工會組織代表女職工與企業簽訂了集體合同,占56.9%;而且有449家單位還在集體合同中寫進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內容,占簽訂集體合同單位的95.9%。從本次調查的個人卷來看,女職工所在單位一般均有工會組織和女職工組織。
(三)對《女職工禁忌勞動規定》的執行情況
從調查的個人問卷的總體情況來看,各單位對《女職工禁忌勞動規定》的執行情況很好,90%以上的單位均遵守不安排女職工從事四級勞動、井下作業、有毒有害工作,以及一切不適合婦女經期承擔的高空、低溫、冷水和三級強勞工作。未安排不適合的勞動和四級體力勞動,占被調查人數的99.0%;未安排有毒有害工作的禁忌崗位工作的女職工占被調查人數的97.0%。
(四)對女職工的孕、產期保護情況
孕期保護是女職工特殊保護最重要的環節。為了母嬰健康,大部分單位對懷孕7個月以上女職工及時調整適宜的工作,不安排其加班或從事夜班勞動。從總體上看,約有94.8%的懷孕女職工能夠定期進行產前檢查。被調查女職工產前檢查計人勞動時間者占73.4%,在集體企業、機關事業工作的被調查女職工有80%的人產前檢查列入勞動時間。從對企業問卷調查的情況來看,絕大多數單位能執行90天產假的規定。從不同的經濟類型來看,在被調查的8種不同經濟類型單位中,集體經濟企
業、公司制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和機關事業單位享受90天產假的產后女職工比例均在95%以上。
(五)女職工健康檢查和婦科檢查的情況
在被調查單位中,68.4%的企業能夠定期對女職工進行健康檢查,其中77.4%的單位能在1—2年檢查一次,17.4%的單位能在2-3年檢查一次,其余單位則要在3年以上才能檢查一次。另外,能對女職工定期進行婦科檢查的單位有711家,占66.3%,其中1-2年能檢查一次的占72.0%,2-3年能檢查一次的占17.9%,其余單位則只能在3年以上的時間檢查一次。
三、調查中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建立和未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女職工勞動權益的保護存在明顯差異
調查顯示,建立和未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在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工會的80.2%,未建立的74.0%)、是否進行定期健康檢查(建立工會的74.32%,未建立的56.7%)、定期婦科檢查(建立工會的73.7%,未建立的46.1%)等方面,均存在明顯差異,前者明顯高于后者。說明建立工會組織,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必要條件。而是否建立工會組織又與單位的經濟類型密切相關。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建立工會組織的比例是最低的,不足10%和20%,其次是私營企業。而職工特別是女職工的合法勞動權益受到傷害的也主要發生在這些單位。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般來講,外商投資企業如果是跨國公司,在一些問題上還是尊重所在國的相關法律、法規,懂得合法經營。但是,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臺商投資企業中的一些中小企業,尤其是一些港澳臺商投資企業缺乏遵紀守法的意識,這是造成工會組織不健全的主要原因。另外,這些單位的人員流動比較頻繁,不易管理,又缺乏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意識和觀念,也是原因之一。再有就是一些單位規模較小,變化較大,經常處于頻繁的轉產、重組或關閉的過程中,也是一個原因。
(二)不同經濟類型企業中女職工勞動權益保護存在較大差異
調查顯示,不同經濟類型的單位在維護女職工勞動保護方面存在著較大的差異,主要表現:在將女職工勞動權益寫進集體合同方面,港澳臺商投資企業(11.9%)、外商投資企業(4.8%)比重極低,私營企業也不高,最高的是國有經濟單位;在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和婦科檢查方面,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執行得最差,特別是定期婦科檢查,這些單位的比重只有國有經濟單位和機關事業單位的一半以下。個體工商戶對女職工的婦科檢查和兩年以內婦科常見病檢查率不到50%;在婦科檢查費用的報銷方面,港澳臺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和集體企業報銷比例最低,只有20%左右,外商投資企業不予報銷。
(三)女職工勞動保護設施缺乏
調查顯示,在女職工衛生設施的保障上,各經濟類型單位均不高。這主要與單位人員的規模有關。在被調查的全部單位中,有345家單位有女職工衛生設施,占32.2%,而在221家女職工大于100人的單位中,有72個單位有女職工衛生設施,占32.6%,在852家女職工小于100人的單位中,有273個單位有女職工衛生設施,占32.0%。雖然比重很接近,但是應該說,大于100人單位的問題更嚴重。因為根據1993年《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女職工在100人以上的單位,應逐步建立女職工衛生室……”,法規已經公布8年多了,被調查的女職工在100人以上的這些單位,仍然有三分之二沒有執行相關法律的規定。
(四)在一些企業女職工“四期”保護有待于進一步提高
1、在經期保護上,本次調查只設立了“經期是否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及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勞動的人數”,就這一問題的調查結果來看,總體上存在的問題并不嚴重,但差別最為明顯的是在不同經濟類型單位之間,在國有經濟、公司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其比例分別是0.05%、0.04%、0.05%,而在外商投資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這一比例高達6.9%和0.66%,特別是外商投資企業,應該引起足夠的重視。
2、在孕期保護上,總體上約有94.8%的懷孕女職工能夠定期進行產期檢查,但在孕期檢查費用的報銷上問題比較突出。不同經濟類型的單位
,差別很大。國有經濟單位孕期檢查費100%報銷,比重最高,私營企業的比重最低,而外商投資企業中是根本不存在全部報銷的。在不予報銷的單位中,以外商投資企業的比重最高,達到82.4%;從被調查女職工產前檢查計人勞動時間的情況來看,尚有26.6%未計人勞動時間。公司制企業,港澳臺商企業以及個體商業戶工作的被調查女職工,產前檢查計入勞動時間的比例更低,未算作勞動時間者占50%以上。
3、在產期保護上,突出問題是不同經濟類型單位懷孕女職工在產假期間享受工資標準的情況上差別比較明顯。主要在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只有24.2%的懷孕女職工能享受100%的原工資,而在外商投資企業,根本無此待遇;在這兩類單位中,還有15—17%的懷孕女職工只能享受最低工資以下的待遇。
4、在哺乳期保護上,在全部調查單位中,三年內懷孕的女職工只有58.2%的人哺乳時間有保證,比例是相當低的。
(五)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要求和運用范圍已落后于我國經濟發展的形勢
主要表現在:經期、產期、哺乳期的工資標準及相關報銷標準和當前工資制度不相適應,各單位難以準確執行。例如,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解除勞動合同”,這里的基本工資伸縮性很大,在企業自主確定工資的情況下,要給予新的、具體的說明。
(六)國有企業在女職工勞動保護的一些項目上不如其它類型的企業
在大多數人的印象中,國有企業在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各方面一定比其他經濟類型的企業做得好,但本次調查顯示,國有企業在一些項目上不如其他類型的企業。國有企業在避免女職工接觸有毒有害工作崗位方面、在女職工衛生設施的建設和衛生用品發放方面、在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方面、以及在產假工資100%發放方面等都出現一些問題。由此說明,有關部門也應當加強對國有企業的管理和監督。
四、建議
針對上述調查發現的問題,我們提出如下建議:
(一)加強對現有法律法規的監督和執行
在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中,涉及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條款較多,主要集中在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犯京市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若干規定》中。從這次調查情況看,違反女職工勞動保護法規的情況比較普遍。在《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直接涉及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條款主要集中在第3—11條中,而調查顯示,其中違反第4—10條的情況都存在,有的還比較嚴重。這說明我們的檢查、監督力度不夠。為此,建議各相關部門應建立一項定期聯合檢查、監督的制度。定期檢查貫徹女職工勞動保護法規的落實情況,加大行政執法力度,使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實現規范化管理。同時,要采取措施,讓廣大女職工參與到法律的監督執行中去,充分利用現有法律維護職工個人的合法權益。
(二)盡快出臺職工生育保險制度
目前,我市五大社會保險體系中的四項保險制度相繼出臺。為保障女職工的特殊權益不受侵犯,解決女職工孕、產、哺乳期內遇到的種種不公正待遇,建議**市盡快出臺生育保險制度。對女職工的生育價值實行社會補償,將原來的生育“企業保險”變為“社會保險”。這樣既體現新形勢下政府對女職工合法權益的保障,又有利于女職工生育價值得到社會的承認,同時對促進和保護企業參與市場公平競爭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完善立法,修改和補充女職。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
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已經頒布實施14年了,“**市的實施辦法”也已經頒布實施了13年。在此期間,我國的經濟形勢發生了重大變化,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有許多是原有的法律、法規中沒有涉及的。原有的女職工保護條款局限于對女職工的生理保護,而對社會保護未涉及到,這就要求對其進行必要的修改產充和完善。通過本次調查可以看出,《**市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若干規定》有待從以下方面加以修改和補充:一是
某些內容有待補充和細化;二是檢查、監督要具有可操作性;三是對于違反者如何進行處理或處罰,及其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缺乏罰則,難以有效地制止違法行為,應補充具體的條款;四是對于堅持“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法卓有成效的單位和主要領導者給予獎勵。建議組織專門的人員進行研究、討論,拿出補充、修改的詳細方案,供有關部門參考。
(四)在非公有制企業中加強工會組織建設
如前所述,在被調查的1073家單位中,有180家(16.8%)沒有建立工會組織,它們主要集中在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工會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代言人,沒有建立工會組織將很難保證職工的合法權益。調查數據顯示,建立和未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在女職工勞動權益保護方面存在著明顯的差異,前者明顯高于后者。對于建立工會組織的問題,一些經驗可以借鑒。**市中關村科技園區管委會針對高新技術企業人員流動率較高的特點,組織跨行業、單位的工會,由管委會直接管理。這個辦法可以在工會組織比較薄弱的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中加以推廣。有了跨行業、單位的工會組織,就可以在保護職工利益、特別是女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方面發揮監督、檢查、督促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