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證券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4 02:3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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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證券論文

刑事風險金融證券論文

一、金融犯罪的發展趨勢與新特征

此類犯罪會關聯到不特定的普通百姓和散戶股民,案犯充分利用被害人對于金融市場的不了解,許以高額回報或即刻可見的既得利益,造成了項目可預期高額利潤的假象,誘使被害人上鉤并自愿將自己的全部資金或者一生的積蓄提供給了案犯,待案發后,案犯早已不知去向,被害人損失慘重,不是傾家蕩產就是因此喪命,不僅造成了金融市場的波動,也使整個社會出現了新的不穩定因素。由于網絡技術的普遍應用,使作案人能夠跨領域串聯、波及其他領域,導致關聯犯罪伴隨發生,對金融市場正常秩序破壞嚴重,危害結果向其他領域延伸與擴大的趨勢造成了更大的社會危害。從近幾年的情況看,此類案件發案率高、手段隱蔽、牽涉面廣,多數案件都是跨地域甚至是跨國犯罪,造成了案件在查處過程中證據難以獲取、一案待破新案又發、辦案周期長等新特征。

二、金融犯罪案件高發的現實原因

(一)犯罪主體因素。從近幾年的案件分析,犯罪主體已經、并將繼續呈現職業化、組織化和犯罪智能化的特點,高知、高智犯罪是其突出特征。1.犯罪主體具有充分的專業優勢金融犯罪的主體一般都具有較高的專業知識,且均受過高等教育,甚至有些案件的主犯還具有海外留學背景或者專業研究資歷,通常能夠熟練操作計算機、是網絡高手,他們非常熟悉金融活動的具體環節和操作方式,也具有鉆研金融、證券業務及相關法律、法規及管理制度的能力,對金融市場的機遇與變化具有高度的敏感性。一旦這些掌握不同領域專業知識的人聚集到一起,就會形成數人參與、內外勾結、組織嚴密、長期籌劃、行動隱秘的團伙犯罪,使得他們的犯罪行為呈現出各環節相互配合、資金轉移手段多樣、便捷,銷毀證據迅速、徹底的特點。2.犯罪主體的心理誘因長期從事金融工作讓金融行業從業人員對金錢具有強烈的欲望,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往往形成了博弈好勝的心理。金融行業是具有高風險、高利潤的投機事業,從業人員存在著僥幸心理,對于金融犯罪的罪責感較輕。在高回報的利益驅使之下,從業人員一旦心存僥幸無法堅守職業道德,就會選擇利用自身的專業優勢冒險挑戰法律底線,甚至是完全無視法律的規定。(二)客觀原因。1.外部經濟環境層面。經濟制度改革力度加大,當前新舊經濟體制之間存在巨大的差異、矛盾。與此同時經濟形勢不斷向好的發展態勢、我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逐年上漲、廣大人民群眾理財觀念的轉變,讓更多人愿意選擇投資金融市場。但是作為非專業人士的普通群眾,有一大部分對于投資風險全然不知,完全沒有風險意識,只關注投資回報率,并錯誤地認為凡是投資就必然會有收益。通過對被害人一方的分析,筆者意識到多數被害人是貪圖短期高額回報,嚴重缺乏依規操作的行為習慣和風險防范意識,守法意識淡薄,缺乏專業經驗但又急于不勞而獲,所以其被害有一定的必然性。2.金融從業人員的思維慣性。金融人的行業特點決定了其是以逐利為首要任務的思維模式,通常金融人習慣于用別人的財產創造利益最大化。他們沒有??顚S玫囊庾R,更多的時候是強調用別人的資本通過自己的專業判斷創造出增值,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借雞生蛋”,他們認為這所有的收益都是他們的智力成果,而且收益越大、獲利越多就越能體現金融人的能力與存在的價值,根本沒有民法中物的所有權歸屬的概念。表面上財產所有人并沒有遭受任何損失,因為他們拿到了利息或者是金融產品收益并不會追問用他們的錢是怎么獲得的收益、到底獲得了多少收益、這些收益究竟應該歸屬于誰,究其原因就是資本的所有者不具有金融專業知識。

三、我國現行法律存在諸多有待完善之處

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相關法律條文對同領域、同一概念規定的口徑不一致。1.《刑法》條文中規定不明確《刑法》條文中并未對“內幕信息”、“未公開信息”的具體范圍以列舉的方式做明確界定。司法實踐中對于“內幕信息”的認定范圍是參照《證券法》第75條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予以把握的。但這對于沒有證券、期貨專業知識的普通公民而言,僅憑自己的主觀判斷或者是經驗極有可能出現“誤打誤撞”或因過失而造成金融秩序被擾亂的情況,而對于執法者也可能要面對難以確定當事人主觀方面的問題,如果對具有擾亂金融秩序行為的所有公民一概進行刑事苛責,實則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和被告利益最大化的宗旨。2.《刑法》與《證券法》等金融領域專門法規定有差異在我國,《刑法》第180條、《證券法》第75條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均規定了“內幕信息重要性”的要件,但三者在表述上又有所差別。根據《證券法》第75條和67條的規定,有19種必然屬于“重要信息”且符合《刑法》“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要求,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對于內幕交易行為對證券、期貨市場交易價格是否有重大影響并無具體要求。(二)對于專業領域的核心問題規定不清晰、不明確甚至沒有進行規定。1.對于專業術語之間的細微差別沒有進行明確區分如果說《證券法》第75條件“內幕信息”通過列舉的方式確定為19情種況尚且能夠算是清楚明確,那么在《刑法》第180條第1款中用到了“有重大影響的信息”、第3款用到了“內幕信息”、第4款用到了“其他未公開的信息”先后共出現了三個概念,第182條用到了“信息優勢”。但是,無論是《刑法》,還是《證券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法規,都沒有對此進行區分,這就讓司法實踐中如何適用、如何把握出現了困難。(1)關于“未公開信息”的界定問題?!拔垂_信息”無論是我國法律及金融行業相關行政法規都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的概念?!蹲C券法》第75條規定將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經營、財務或者對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定義為“內幕信息”,因此筆者認為廣義的“未公開信息”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內幕信息”。(2)關于信息的“重要性”界定。關于信息的“重要性”,有的學者也愿意稱其為“價格敏感性”,目前我國法律規定了“內幕信息重要性”的要件,而且在《證券法》第75條、《刑法》第180條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均將這一要件作為認定內幕信息的條件,對證券、期貨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必定是重大信息。但是,“重要信息”并不能完全等同于有“重大影響的信息”。(3)關于“信息優勢”的界定?!缎谭ā返?82條規定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其中把“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持倉優勢”、“信息優勢”統稱為資源優勢。筆者認為,在此情境下“信息優勢”不應等同于“未公開信息”,且此罪中的“信息優勢”其外延和內涵遠比“內幕信息”要寬泛的多,在一個決策從形成到公開、再到廣泛傳播開來需要一個時間過程,在此期間任何與證券、期貨交易有關的信息甚至是國家出臺的政策都有可能形成某種優勢,我們都可以將其界定為“信息優勢”。2.立法中對于在實踐環節如何把握時間節點這一問題上未考慮到證券行業的特殊性(1)關于“內幕信息敏感期”的起始時間需要進一步明確。根據2011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后簡稱為《內幕交易犯罪解釋》)第5條之規定:“內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內幕信息自形成至公開的期間”,“內幕信息敏感期”開始于內幕信息的形成終止于公開。筆者注意到,內幕信息的形成大多要經過反復商討,其間不同的內幕信息潛在知情人介入事項的時間早晚不盡相同。如果以內幕信息正式形成作為敏感期的開始,對于信息形成當日才介入的人員明顯不具有公平性,在此前已介入決策的人員就應當具有“先前的保密義務”,其義務的“敏感期”就應當前置自首次知悉、參與決策時開始。(2)對于公開多久之后才能被視為“信息已公開”應當做明確規定。目前我國證券、期貨相關法律對于內幕信息公開多久后才能被視為公開并沒有專門的規定。根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公布”是以有關信息和文件刊登在中國證監會制定的報刊為準,并需要同時置于發行人及其證券承銷機構的營業地和證交所供投資人查閱。筆者認為,即便滿足上述條件,該“內幕信息”何時真正被市場消化并作出反應卻難以確定。(三)對于金融犯罪中某些罪名的定罪量刑缺乏明確的數額標準。我國的刑法在金融犯罪的規定中大都規定了單位犯,也就是說絕大多數金融犯罪都可以是單位犯。但是,具體的立法卻沒有對單位金融犯罪的數額標準作出明確規定,甚至連相關司法解釋都沒有,造成了各地法院在司法實踐定罪量刑過程中無法形成統一標標準,于是出現同樣的行為造成同樣的社會危害性卻判罰不一致。同時,對于共同犯罪各犯罪成員也缺乏量刑數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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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職院校的金融證券專業論文

一、人才需求情況

通過對山東省金融行業企業的調研,筆者發現,目前金融行業對人才的需求呈現出“金字塔”式結構,對一線客戶服務或業務操作型人才的需求要遠遠大于管理決策型的高級金融人才的需求。管理決策型崗位(如金融分析師、基金經理、證券經紀人、保險精算師、投資管理人)從業人員必須具備較高學歷層次和較高的個人素質,一般要求本科生以上學歷層次,或具有行業或崗位較長時間的從業經歷的人才,由于履行管理研發職責,相應崗位設置較少。

而基層業務操作類以及客戶服務類崗位(銀行大堂經理、證券客戶經理、理財顧問保險經紀人等)由于直接面向客戶,需求量巨大,這些崗位往往要求具備相應的從業證書和較高的實踐操作能力,對從業人員的學歷要求并不高,高職學生即可勝任。在調查中發現,針對基層業務操作類以及客戶服務類崗位,許多單位普遍認為高職畢業生由于經過院校專業培養,實踐能力強,畢業可以直接上崗且相對于本科生擇業流動性強,高職學生更加踏實肯干,因此金融企業在招聘此類崗位時更傾向于獲得從業資格的高職畢業生。

二、“課崗對接、課證融通”的課程體系構建

山東經貿職業學院金融與證券專業在進行課程體系構建時,通過對金融行業企業調研分析,確定培養能夠在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各類投資公司以及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從事證券經紀人、客戶服務崗、理財顧問崗等崗位(群)工作的高端技能型專門人才。通過分析行業企業對人才的需求,提煉出所需人才的知識、能力和素質的要求,根據專業目標崗位的實際需要,綜合各崗位的工作任務、內容、職責等要求并結合考證需要,進而形成基于證券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相應崗位典型業務工作流程的“課崗對接、課證融通”課程體系。

三、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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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組織結構探究論文

一.中外合資證券公司的有關問題

1.中外合資證券公司的類別問題

根據中美、中歐簽署的關于中國加入WTO減讓條款,在中國加入后3年內,允許外國證券公司設立合營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1/3。合營公司可以不通過中方中介,從事A股的承銷,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債券的承銷和交易。這意味著,從合營公司的業務范圍來看,將不同于我國現有的法律對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的業務規定。《證券法》第119條規定,國家對證券公司實行分類管理,分為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并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其分類頒發業務許可證。

從中外合營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看,難以確定其分類與歸屬。筆者認為,應當將中外合營證券公司歸類為綜合類證券公司。主要有以下理由。

《證券法》對于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的劃分,主要依據兩點,一是資本金規模,綜合類最低為五億元人民幣,經紀類最低為五千萬元人民幣。二是業務范圍,經紀類證券公司只能夠從事經紀業務,且公司名稱中必須包含“經紀”字樣。而綜合類證券公司可從事經紀、承銷、自營等多種業務。從業務范圍來看,是否只從事證券經紀業務是區分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的重要標準。

從中外合營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看,雖不能從事A股的經紀與自營,但可從事B股及H股的承銷、交易等業務。其從事的業務范圍,要大于經紀類證券公司。而且,隨著加入WTO后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的原則的實施,中外合營公司的A股的業務也將納入其可從事的業務范圍。因此,從現在和長遠來看,中外合營證券公司應當歸屬于綜合類證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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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合同論文

【內容提要】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經賣買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同意成交下列商品,訂立條款如下,共同遵守:1.商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規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

論文分類

國際經濟國際貿易行業經濟新經濟學中國經濟國債研究發展戰略稅收理論稅務研討財政稅收財政政策財稅法規財政研究金融研究證券金融證券投資債務市場地方戰略銀行管理公司研究經濟學理論保險學西方經濟經濟貿易保險信托計量經濟財務分析期貨市場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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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資本市場創新管理論文

“保險證券化”可以定義為保險公司通過創立和發行金融證券,將承保風險轉移到資本市場的過程。保險證券化的過程包括兩個要素:(1)將承?,F金流轉化為可買賣的金融證券;(2)通過證券交易,將承保風險轉移給資本市場。第一個要素稱為“金融工程”,即將現金流打包或分類,包裝成新的不同類型的金融證券,這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已非常普遍,例如零息國債有擔保低押契約。保險證券化的第二個要素包括所交易風險的最終接受方。同樣是承保風險的轉移,保險證券化與再保險的不同之處在于,通過買賣特定的金融證券,保險公司將承保風險轉移給更廣闊的資本市場而不是再保險公司,而這些證券的現金流或者回報通常取決于保險公司的承保經驗。例如對在交易所交易的巨災期權,期權的回報取決于一段特定時期內保險行業是否發生足夠數量的巨災損失;而對于巨災債券,向投資者支付利息和/或本金則取決于保險事件是否發生,這個保險事件可以基于某個行業指標、發行債券的保險公司的巨災損失水平或者其他觸發事件。

保險風險證券化的產生可以歸結為保險業承保能力不足和市場投資愿望強烈兩個原因。一方面,巨災風險威脅著產險公司的資本實力;另一方面,全球保險市場可承受的巨災上限僅占國際資本市場市值的1%至2%,因此不會對證券市場的波動產生特別重大的影響。當巨災損失對產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構成巨大威脅時,資本市場卻能比較輕松自如地來應付。除了解決保險業保費過高與承保能量不足之問題外,巨災風險證券化也讓投資者獲得了新的產品。因為巨災風險和其他投資標的的關聯性較低,可分散投資者的投資組合風險,自然能夠吸引追求多樣化投資組合的投資者參與到風險轉移的行列,透過風險分散機制,獲得更高的投資回報率。在資本市場投資巨災風險的強烈愿望下,保險證券化產品便應運而生,陸續出現了巨災債券、巨災期權、巨災期貨、壽險風險債券等新型投資產品。

一、產險巨災風險的證券化

保險證券化起源于巨災風險,經過20多年的發展,保險證券化產品雖然衍生出越來越多的形式,但迄今為止,仍有一半的保險證券化交易涉及巨災債券。產險巨災險的證券化存在以下幾種形式:

1.巨災債券

巨災債券是通過發行收益與指定的巨災損失相連結的債券,將保險公司部分巨災風險轉移給債券投資者。債券合同一般規定,如果在約定期限內發生指定的巨災,且損失超過事先約定的限額,則債券持有人就會損失或延期獲得債券的部分或全部利息和/或本金,而發行債券的保險公司或再保險人獲得相應的資金,用于賠付超過限額的損失;如果巨災沒有發生或者巨災損失沒有超過該限額,則證券投資者就會按照約定的較高的利率(通常高于無風險利率,如美國國債息率)收回本金利息,作為使用其資金和承擔相應承保風險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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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經濟期刊什么檔次

目前根據期刊的主辦單位上來說將期刊主要劃分為:南大核心期刊、北大核心期刊、國家級期刊、省級類期刊等層次。不同的層次主要是針對于當前專業職稱評審等級來要求的。對于你應該怎樣來進行論文的撰寫、論文的投稿等這些方面來說都是大家要掌握的主要方面。

一、商業經濟期刊屬于什么檔次

對于當前的商業經濟來說,雜志是國家級期刊。目前雜志是由黑龍江省商務廳主管、黑龍江省商業經濟研究所、黑龍江省商業經濟學會承辦的經濟類國家級期刊。

二、商業經濟期刊征收要求

商業經濟期刊目前主要征收有關:經濟理論、改革探索、財經縱橫、經營管理、營銷策略、金融證券、國際貿易、工作研究等等,這些方面的事項,因此有關這些方面的論文大家都可以來本雜志上進行投稿發表。

三、商業經濟期刊投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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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證券投資現狀及發展態勢

摘要:證券是當前重要的理財產品,伴隨著老齡化的進程,老年人證券投資日益引起關注。文章根據相關證券統計數據,對老年人的證券投資參與現狀、潛在的發展態勢進行分析。老年人屬于證券投資中的弱勢群體,管理部門可以探索成立老年人金融保護辦公室,高風險證券產品應對老年人實行更為嚴格的準入制度,老年人自身要防范風險,重視本金的安全,加強證券知識的學習。

關鍵詞:老齡化;證券投資;政策建議

2005年和2014年啟動的兩波牛市,極大激發了投資者的熱情,證券已經是目前理財不可忽視的品種。伴隨著老齡化縱深發展及證券市場的不斷完善,投資證券的老年人日益增加,早在20世紀末,有學者將金融需求作為十大老年產業之一(顧大男,1999)。老年人對證券市場的參與,增加了證券市場的資金,為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陳成鮮,2003)。有研究發現,人口老齡化對股市價格波動存在顯著影響(樓當,2006)。從生命周期視角來看,隨著投資者年齡的增加,其風險規避意愿更加強烈,隨著預期壽命的延長,老年人參與證券投資規避風險的意愿將會更加強烈(任婷婷,2013)。在持續的老齡化背景下,本文對老年人證券投資現狀及趨勢進行分析,并從老年人證券投資特點、風險管理、老年證券管理維度等進行深入探討。

一、老年人證券投資參與狀況

(一)老齡化程度持續加深

自2000年開始,我國已經進入老齡化社會,由于人口基數較大,尤其受20世紀50、60年代人口生育高峰的影響(王士娟,2010),老齡化程度持續攀升。根據國家統計局及人口普查數據顯示(見表-1),人口老齡化呈縱深發展態勢,2008年我國60歲及以上人口占12%,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結果為13.26%,2014年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比例則高達15.5%,相比較2008年上升了3.5個百分點,比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數據高出2.24個百分點。伴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老齡化是很多國家面臨的現象,美國、日本、韓國、澳大利亞、芬蘭、歐盟等國家和地區都面臨不同程度的老齡化,很多已經進入深度老齡化社會。由于基數龐大及未富先老等特點,我國老齡化面臨的問題更加嚴重,應對人口老齡化將面臨前所未有的壓力和挑戰。黨的十八大報告中明確提出要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大力發展老齡服務事業和產業。《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提出了養老服務產品更加豐富,市場機制不斷完善,養老服務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目標,包括了老年金融服務在內的養老服務業的全面發展。在金融證券領域,老年群體日益成為不可忽視的一股力量,老年金融證券服務業具有較大的發展潛力和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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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的信用交易基本制度論文

一、信用交易的基本制度

在資本證券市場上,對證券信用交易有不同的理解。臺灣學者余雪明認為信用交易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論文廣義上包括買賣雙方相互給與之信用(定期結算交易);證券商給與客戶之貸款貸券信用(美國之margintrading,shortselling);由銀行貸款顧客從事margintrading或給予以證券為擔保之貸款,乃至證券買賣之選擇權(options)。狹義則只指上述證券商及銀行之貸款貸券業務[1](P237)。我國學者厲以寧認為“信用交易,又稱保證金交易或店頭交易,它是指客戶借款購買證券或者借進證券出售的行為,是現貨交易和期貨交易的結合,即證券交易所經紀人之間采用現貨交易(當日交割),客戶與經紀人訂立委托買賣契約,委托經紀人貸

款買進(融資)或貸券賣出(融券),事后客戶償還經紀人的貸款或價款”[2](225)。顯然,厲以寧認為的信用交易包含在臺灣學者余雪明的廣義說內,本篇采取廣義說法:信用交易包括證券商對客戶的貸款貸券信用和銀行對證券商的貸款貸券業務。

所以,證券信用交易的基本制度包括:第一,保證金制度。當客戶自有券款不足時,客戶向券商融資融券。券商向客戶融資融券的多少,由保證金的比例決定。第二,對“券商授信”模式制度。當券商的券款不足時,券商向其他機構借貸。在此出現了分野,分為兩種模式:美國的市場化對券商授信模式,當券商對投資者融資融券而自有券款不足時,券商就通過貨幣市場轉向各商業銀行融通;日本的集中化的對券商授信模式,當券商對投資者融資融券而自有券款不足時,只能向專門設立的證券金融公司融通。第三,對“券商授信”的比例制度。不管對券商的授信模式如何,都涉及到其他機構對券商的授信比例。

這些制度之稱為信用交易的基本制度,因為這些制度對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避開金融風險,并且保護國家金融秩序,避免金融動蕩,有著重要的作用。比如,保證金可以降低證券公司和投資者的風險,保證金制度在滿足投資者以風險博利潤的同時,能有效地起到“警報器”作用,提醒投資者認識到信用交易的風險性;對國家來說,保證金能起到防火墻的作用,因為保證金也影響到國家的信貸,保證金比率越高,國家銀行流入股市的越低,國家信貸風險就低。保證金比例越低,國家銀行資金流人股市的越高,國家的信貸風險就高。超出信用額度或保證金額度購買證券是導致1929年的股市崩潰的問題之一。所以,(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立法者決心防止這些情況的再度發生,其方法是建立一個規范可用來購買或持有的信用額度的基本制度——這就誕生了證券交易法對“信用交易保證金”、“對券商的授信模式”以及“對券商授信的比例”等基本制度作出了規定。

二、我國《證券法》缺乏對信用交易基本制度的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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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基本制度規制論文

[摘要]我國2005年修訂的《證券法》對信用交易打開了閘門,但僅僅是信用交易的“開口法”,《證券法》沒有對信用交易的基本制度作出規定,對信用交易的規制完全交給行政法規或規章,導致對信用交易規制的制度效力低下,不能有效地規制信用交易。為了我國證券信用交易的健康、持續、穩定地發展,應該完善我國的《證券法》,對信用交易的各項基本制度進行規定。

[關鍵詞]《證券法》;信用交易;證券基本法;完善

一、信用交易的基本制度

在資本證券市場上,對證券信用交易有不同的理解。臺灣學者余雪明認為信用交易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論文廣義上包括買賣雙方相互給與之信用(定期結算交易);證券商給與客戶之貸款貸券信用(美國之margintrading,shortselling);由銀行貸款顧客從事margintrading或給予以證券為擔保之貸款,乃至證券買賣之選擇權(options)。狹義則只指上述證券商及銀行之貸款貸券業務[1](P237)。我國學者厲以寧認為“信用交易,又稱保證金交易或店頭交易,它是指客戶借款購買證券或者借進證券出售的行為,是現貨交易和期貨交易的結合,即證券交易所經紀人之間采用現貨交易(當日交割),客戶與經紀人訂立委托買賣契約,委托經紀人貸

款買進(融資)或貸券賣出(融券),事后客戶償還經紀人的貸款或價款”[2](225)。顯然,厲以寧認為的信用交易包含在臺灣學者余雪明的廣義說內,本篇采取廣義說法:信用交易包括證券商對客戶的貸款貸券信用和銀行對證券商的貸款貸券業務。

所以,證券信用交易的基本制度包括:第一,保證金制度。當客戶自有券款不足時,客戶向券商融資融券。券商向客戶融資融券的多少,由保證金的比例決定。第二,對“券商授信”模式制度。當券商的券款不足時,券商向其他機構借貸。在此出現了分野,分為兩種模式:美國的市場化對券商授信模式,當券商對投資者融資融券而自有券款不足時,券商就通過貨幣市場轉向各商業銀行融通;日本的集中化的對券商授信模式,當券商對投資者融資融券而自有券款不足時,只能向專門設立的證券金融公司融通。第三,對“券商授信”的比例制度。不管對券商的授信模式如何,都涉及到其他機構對券商的授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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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背景證券投資學實驗教學效果

摘要:證券投資學作為一門實操性較強的綜合性學科,強調培養學生在真實場景下創造性運用金融技術和工具進行證券投資決策的能力。隨著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金融技術和工具不斷更迭對證券投資人才的培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北京理工大學管理與經濟學院從構建“教學練考賽”一體化金融實驗教學平臺、引入量化投資模塊創新實驗課程體系、探索多元化實驗教學模式3方面入手,搭建了全新的證券投資實驗教學體系,以助力學生創新思維與實踐能力的培養與提升。

關鍵詞:證券投資;互聯網+金融;實驗教學

證券投資學作為一門運用經濟學、數學、計算機、統計學、管理學等多門學科知識研究證券投資運作機制的綜合性課程,是現代財經類課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1]。隨著互聯網+金融時代的到來以及我國科創板、創業板注冊制、金融供給側改革等措施的推出,社會對證券投資類人才的培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愈發強調人才的創新思維能力和實踐能力[2]。證券投資學強調實操性和理論性并重[3]。當下,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興科技日新月異,證券投資產品和分析工具快速更替[4],但是作為創新型人才培養重要板塊的實驗教學內容體系設置遠不能滿足市場對高水平證券投資專業人才的實際需要,證券投資課程實驗教學改革勢在必行。

1證券投資實驗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1)尚未形成以行業需求為導向的實驗課程體系。當前我國證券投資實驗課程內容嚴重滯后于業界需求,不能及時追蹤證券投資學的前沿技術與應用發展。近年來,科創板和創業板注冊制的推出對我國證券市場產生長期和深遠的影響,市場中陸續出現了滬港通、融資融券、再融資、股指期貨及新股申購按市值配售等諸多新事物、新現象;同時,在行業實踐方面,各種證券投資分析方法和交易技術日新月異,涌現出了程序化交易、數字化定量分析等新手段、新方法。但是,我國高校現有的證券投資課程一方面還在大量沿用傳統實驗教學資料,在實驗內容體系上普遍沒有反映證券市場的最新發展和變化,關于人工智能、大數據技術、區塊鏈、量化投資等最新技術方面的內容很少涉及[5],導致學生在學校學到的知識和實驗操作技能遠落后于行業實際需求,無法滿足證券投資實踐需要。另一方面,忽略了相關實驗課程的配套體系化構建。在傳統的實驗教學中,證券投資與金融工程、期貨投資等課程的實驗教學彼此孤立,不利于構建跨專業的教學生態,學生難以進行綜合全面的學習,只能掌握孤立的知識點或進行簡單的操作練習,不能運用多方位的金融知識綜合分析投資問題,與實際證券行業情況相差甚遠。(2)尚未形成綜合運用知識的實踐導向實驗教學方法。目前證券投資實驗課程教學實驗內容主要為模擬性和驗證性實驗項目,如依托券商的交易平臺或虛擬交易所進行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的模擬交易等,尚缺乏專題性質和情景性質的課程內容;多數證券投資實驗課程的教學側重于對一些金融相關軟件使用和操作的介紹,并沒有針對具體投資問題開展應用實踐,導致學生對證券投資的了解只停留在表面,難以從實際證券投資場景出發去思考和應用所學知識,如技術分析未結合當前股票走勢、K線等實盤數據,對股票價格走勢、漲停股票等真實案例分析和驗證;另一方面,高校教師大多是以“從校園到校園”的身份授課,缺少證券投資市場的實戰性經驗,難以對市場需求和動態進行跟蹤,并對實驗教學內容進行實時調整,導致課堂實驗教學與證券投資實操出現“兩張皮”現象[6]。基于此,學生的分析能力和創新能力難以得到提升,難以達到對知識的實踐應用。(3)尚未引入多元化的實驗教學和考核模式。在當前高校證券投資教學中,“教”和“學”是兩大重點模塊,主要聚焦對相關理論知識的學習,實驗教學方式過于單一,大多為教師演示實驗操作過程,學生進行模仿學習,導致課堂氣氛不夠活躍,學生的積極性不高。這種模式下,教師不能完全掌握每位學生的學習情況,學生在實驗過程中的疑難問題難以及時反饋,導致教學效率低下。教師和學生之間存在界限,缺少交流與探討,不利于學生的主動思考[7]。另外,傳統的證券投資課程僅通過一張試卷對學生進行評分,缺少對實踐應用能力的考核[8],無法考察學生的知識應用、動手操作以及創新等方面的能力。目前單一的教學和考核方式對于培養創新型和實踐型人才是遠遠不夠的,更需要通過練習、考試、參加比賽等提高學生對知識的熟悉度,使學生在真實的證券投資場景中應用相關技術。因此有必要搭建一個以實驗項目為依托的多功能教學平臺,引導學生在真實案例中進行證券投資知識的融會貫通和應用,同時對學生創新能力、動手能力等進行綜合考察,從而全面提升實驗教學質量。

2證券投資實驗教學改革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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