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理論范文10篇

時間:2024-05-23 17:21:12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稅法理論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稅法理論

國際稅法理論研究論文

(一)國際稅法基礎理論

1.關于國際稅法的基本特征

(1)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國際稅法最核心的問題就是其調整對象,這是該學科研究的起點。我國學者對此歷來持廣義說觀點,認為國際稅法不僅調整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還調整國家與跨國納稅人間的稅收征納關系。[1]

(2)國際稅法的客體。有學者認為,國際稅法的客體包含著具有遞進關系的兩個層面的內容。第一層面是國際稅法中的征稅對象,它不僅包括跨國所得,還包括涉外性的特定財產、遺產以及進出口商品流轉額等。[2]第二層面的客體是在國家間進行分配的國際稅收收入或稱國際稅收利益。[3]

(3)國際稅法的主體。有學者認為,從其在國際稅收法律關系中所處的地位來看,國際稅法的主體可以分為國際征稅主體、國際納稅主體和國際稅收分配主體;從主體的表現形式來看,有國家、國際組織、法人和自然人。[4]有的學者則認為,國際稅法的主體有三方,即跨國納稅人、收入來源國和跨國納稅人的居住國。[5]

(4)國際稅法的法律規范。有學者認為,國際稅法的法律規范具有多樣性的特征,既包括國際法規范,又包括國內法規范;既包括實體法規范,又包括程序法或沖突法規范。此外,國際稅法中實體法規范和沖突法規范的并存還決定了其在調整方法上必然具有“兼備直接調整和間接調整方法”的特征。[6]

查看全文

科學發展觀與中國財稅法理論之創新

【摘要】“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的提出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這一發展觀要求以人為本,要求全面統籌、協調發展。中國財稅法學的發展正面臨一個巨大的轉折點,“科學發展觀”理論能夠給中國財稅法學的發展指明新的發展方向。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我們必須創新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方法、構建中國財稅法學的范疇體系、轉換中國財稅法學的研究范式、拓展中國財稅法學的理論空間、加快中國財稅法學的制度建設。惟其如此,中國財稅法學才能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迎來繁榮的春天。

【關鍵詞】科學發展觀全面統籌協調發展中國財稅法學理論創新

【正文】

一、科學發展觀的內涵與要求

(一)科學發展觀的提出與內涵

發展觀,是對發展的本質、發展的規律、發展的動力、發展的目的和發展的標識等問題的基本觀點與基本態度。[1]發展觀作為意識形態,其正確與否,對于經濟社會的發展具有重要的影響??梢哉f,發展觀在一定程度上直接決定了一個國家在發展問題上所采取的基本策略與基本方針。我們黨歷來重視發展觀問題,也在不斷探索科學的發展觀,但一直沒有將之明確表述出來。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第一次明確提出了新的、科學的發展觀,這就是“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查看全文

小議稅法學研究的現狀與反思

【內容提要】本文認為,中國稅法研究目前仍然處于較低水平徘徊的狀態,而基礎理論研究重視不夠、研究方法尚顯單一、研究人員知識結構不合理,以及缺乏可供挖掘的理論資源等是造成這一結果的主要原因。為此,首先應當加強稅法學界的研究合作,發揮中國稅法學研究會的主體作用,通過研討會、課題協作、創辦《稅法論叢》的形式促進中國稅法研究的進步;其次應當重點培養稅法學教學和科研的高級專門人才,重視基礎理論的研究和運用,為稅法學的發展壯大夯實必要的基礎;最后應當……

一、中國稅法學研究落后的成因分析

稅法在現行法律體系中是一個特殊的領域,它不是按傳統的調整對象的標準劃分出的單獨部門法,而是一個綜合領域。其中,既有涉及國家根本關系的憲法性法律規范,又有深深浸透宏觀調控精神的經濟法內容,更包含著大量的規范管理關系的行政法則;除此之外,稅收犯罪方面的定罪量刑也具有很強的專業性,稅款的保護措施還必須借鑒民法的具體制度。因此,將稅法作為一門單獨的學科加以研究不僅完全必要,而且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當憲法學熱衷于研究國家根本政治經濟制度而無暇顧及稅收行為的合憲性時,當經濟法學致力于宏觀調控的政策選擇而不能深入稅法的制度設計時,當行政法學也只注意最一般的行政行為、行政程序、行政救濟原理而難以觸及稅法的特質時,將所有的與稅收相關的法律規范集合起來進行研究,使之形成一門獨立的法學學科顯得尤其重要。這樣可以博采眾家之專長,充分借鑒相關部門法已有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使稅法的體系和內容更正完整和豐富。

然而,當前我國稅法學研究的現狀是,主攻方向不明確,研究力量分散,研究方法單一,學術底蘊不足,理論深度尤顯欠缺。經濟學者只重視稅收制度中對效率有重大影響的內容,法學家們也只滿足于對現存規則就事論事的注釋,稅法在法學體系中基本上屬于被人遺忘的角落。隨著社會主義法治進程的深入,依法治稅越來越成為人民日益關心的現實問題。人們不僅關心稅收行為的經濟效果,更關心如何通過周密細致的法律措施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稅法的功能不僅在于保障政府正當行使職權,同時也在于以法律的形式對相關主體的行為進行約束和監督,使其在既定的框架中運轉,不至于侵犯公民的權利和利益。恰恰在后一點上,我國稅法學的研究相當薄弱。如稅收法定原則的貫徹落實,稅收征管程序優化設計,納稅人權利的保護等,都是我國財稅法學研究亟待加強的地方。

所以,總體來說,中國稅法學目前仍然在較低水平上徘徊。由于中國稅法立法數量多,涉及面廣,其中法律規范的內容還有一些與眾不同的特性,所以人們勉強還能接受稅法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而存在,不管在位階上它是屬于財政法、經濟法抑或行政法;然而,就現狀而言,中國稅法學能否成為一門獨立的研究學科的確令人擔憂。作為一門獨立的研究學科,首先,應該具有獨立的研究對象;其次,應該形成比較完整的學科理論體系;再次,還應該產生一批高質量的研究成果;最后,該學科應該具有豐富的、可待挖掘的理論資源和廣闊的發展前景。對照這些要求,我們慚愧地發現,中國的稅法學研究的確剛起步,用“幼稚”一詞進行描述并不過分。由于歷史的原因,中國的法學研究自20世紀70年代以后才進入現代法的復興和發展時期。而其中稅法學的研究更是晚了將近10年,從80年代中期才開始產生和發展。(注:倘僅從時間上看,我國第一本專門的稅法學著作應為1985年由時事出版社出版的、劉隆亨編著的《國際稅法》,但一般認為,1986年由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劉隆亨所著:《中國稅法概論》一書標志著我國稅法學的形成。參見劉劍文:《中國稅收立法研究》,載《經濟法論叢》(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2頁。),不過,這雖然是中國稅法學研究滯后的一個客觀原因,但是我們認為其并不足以解釋全部現象。因歷史原因耽誤的法學學科并非只有稅法學,刑法學、民法學等傳統學科同樣難逃厄運,可是它們現在卻得到了欣欣向榮的發展。10年來法學研究最引人注目的領域是行政法學,它的起步可能比稅法學更晚。在20世紀90年代初的時候,行政法學還只是停留在利用教科書對現行行政法進行注釋的階段,而今行政法學碩果累累,傲然屹立于法學之林。除此之外,還有環境法學等新興學科的興起和發展也都說明了歷史原因并不是中國稅法學研究落后于時代、落后于其他學科的最主要原因。我們認為,最主要的原因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稅法基礎理論研究重視不夠。稅法學并不是不能夠從事現行法律規范的解釋工作,相反,解決稅收立法、執法和司法過程中的現實問題是中國稅法學的天職。稅法的解釋,既有利于法律自身的完善和發展,又有利于稅法的普及,是一件利國利民的好事,同時也是每一個國家法制和法學發展史上一個必經的階段。但是稅法學者在參與稅法活動的各個環節時應該有自己獨特的視角,這種視角不一定與立法者、執法者和司法者、乃至守法者的視角完全吻合,這樣才能保證它作為一門研究學科得以存在的價值和意義。而且總體來說,稅法學的視角應該比參與稅法活動的其他任何人的視角更能把握問題的實質。要鍛造稅法學這種與眾不同的觀察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思路和方法,必須有賴于稅法學基礎理論研究的加強。只有稅法學基礎理論,才能將稅法研究提升到一個新的高度,使之不僅關心在征納過程中稅款的計算、稅收優惠的程度等具體的問題,更會著意將自己置于整個國家法律體系的大環境中,關心自己在法律體系的地位,關心自己與其它法律部門如何協調等;也只有稅法基礎理論才能夠使稅法內部發展成為相互依存、相互制約的科學體系,使概念與概念之間、原則與原則之間、制度與制度之間環環相扣卻又畛域分明。可以說,稅法基礎理論研究的廣度和深度決定了稅法學能否獨立地成為一門法學學科,也決定了稅法學自身研究的進展和步伐。反觀中國稅法學界,有關基礎理論研究方面的成果寥若晨星,只是在稅法基本原則、稅收基本法方面有一些介紹性的論述(注:這方面的成果主要有:劉隆亨等:《制定我國稅收基本法應具備的特征》,《法學雜志》第1997年第1期;劉劍文、熊偉:《也談稅收基本法的制定》,《稅務研究》1997年第5期;劉劍文:《西方稅法基本原則及其對我國的借鑒作用》,《法學評論》1996年第3期;張守文:《論稅收法定主義》,《法學研究》1996年第6期;張宇潤:《論稅法基本原則的定位》,《中外法學》1998年第4期;陳學東:《淺論稅收基本法的調整對象》,《楊州大學稅務學院學報》1997年第4期;李剛:《對稅收基本法幾個問題的認識》,《財經研究》1996年2期;華國慶:《制定我國稅收基本法芻議》,《安徽大學學報:哲社版》1998年第3期;郭勇平:《關于我國稅收基本法中稅收司法體系的立法思考》,《楊州大學稅務學院學報》1998年第1期;徐志:《我國稅收基本法之研究》,《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科學版》1999年第1期。),稅收法律關系的研究才剛剛起步(注:這方面的成果主要有:劉劍文、李剛:《稅收法律關系新論》,《法學研究》1999年第4期;張登炎、侯緒慶:《論稅收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湖南稅專學報》1995年第1期;何小平:《稅收法律體系論要》,《政法論壇》1996年第4期;賀玉平:《論稅收法律關系》,《貴州大學學報:社科版》1998年第1期;王成全:《論稅收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1997年第4期。),稅法與其它法律部門的互動研究也只是在借鑒民法債權制度方面有一些初步成果。(注:這方面的成果主要有:首聞:《略論納稅人的退還請求權》,《法學評論》1997年第6期;張守文:《論稅收的一般優先權》,《中外法學》1997年第5期;楊小強、彭明:《論稅法與民法的交集》,《江西社會科學》1999年第8期;楊小強:《論稅法與私法的聯系》,《法學評論》1999年第6期;楊小強:《日本地方稅法中的民法適用及啟示》,《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1998年第4期;程信和、楊小強:《論稅法上的他人責任》,《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費錦紅:《試論稅收優先權與抵押擔保債權》,《浙江經濟高等??茖W校學報》1999年第6期。)至于國內目前唯一的一本基礎理論方面的專著,也只能看成是有關稅收基本法的論文集,其內部的體系還有待完善,且總體來說,說理尚不夠透徹,受稅收實務部門起草的《稅收基本法(草案)》所定框架的影響過大。(注:參見涂龍力、王鴻邈主編:《稅收基本法研究》,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但不管怎樣,這些成果畢竟對中國稅法基礎理論的研究起到了較好的示范作用,有助于中國稅法學的理性成熟。(注:值得一提的是,有些稅收經濟學者結合自己的專業也在關注稅法學的進步,并取得了令人稱許的成績。其中有代表性的如許善達等著:《中國稅收法制論》,中國稅務出版社1997年版;許建國等編著:《中國稅法原理》,武漢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

查看全文

財稅法的特殊性及改善思考

一、財稅法課程的特殊性分析

財稅法是一門比較特殊的課程,其特殊性在于法學和經濟學兩者融為一體,而且不同質的知識特性相互滲透的深度是其他哲學社會科學難以比擬的,以至于在筆者所親歷的幾所各具特色又頗具代表性的高校中,財稅法本科教學顯示了鮮明的個性特點。

1.財經類高校擁有得天獨厚的財經類學科、教學、科研等方面比較豐富的資源。不僅有財經類師資力量、專業圖書和刊物、實踐場所、設施設備等都具有極強的學科專業特性,而且將財稅法納入財經專業,尤其是CPA、財稅專業的課程設置及其結構體系之中,財稅法課程就不得不在經濟的氛圍中,被經濟學原理、宏觀經濟理論、微觀經濟理論、數理邏輯、數學模型、計算公式、技巧、方法等工具進行全方位的翻來覆去地梳理與解讀,使初來乍到本不具有專業方向及定位的知識背景的本科生,不僅因其激情、興趣與偏好,還與經濟霸權脫離不了情感瓜葛,更源自于經濟學的話語,理論與學術氛圍,似乎到財經校園,時時都能呼吸到流動清新的經濟氣息,處處都能覺察到財富的價值形態變幻無窮的奇妙,財經類本科學生早已在一個被設計成固定模式的財經類專業知識框架體系里被熏陶,使其思維方式無不打上經濟或算計的烙印。

因而,財經學校之財經專業本科生在理解財稅法時,其思路似行云流水般對財稅法的認知也能充分擴充其價值損益的想象空間和來龍去脈。

當然,財經專業本科學生對經濟的悟性和敏感,并不能掩蓋其對法律規范和法學理論之技術和技巧同樣深地介入財稅法之中給財經專業學生造成的艱澀與困惑。即是說,在教學的過程中,筆者也明顯地感到財經學校財經類專業的本科生對法、法律及其規范的理解和反應就較之本校經濟法學專業的本科學生遲鈍,這使得他們在把握法律主體及行為的界定上比較困難,這類學生追詢的問題,大都是涉及法理學的基礎理論問題。不過,同一所學校,經濟法學專業的本科學生在財稅法課程的教學過程中,其進度相對明顯地慢于前者,效果也明顯不如前者。由此可見,財經學校內的財經專業與經濟法

學專業的本科生在財稅法教學過程中,并不能因為在校園踏內同一塊草皮而相得益彰和發展得比較平衡,這里當然涉及到教學計劃的設計與課程的科學合理安排問題。

查看全文

淺論稅務研究論文

一、問題的提出

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基本人身、財產權利之保障以國家財政需求借由稅收供應,作為成立之前提。換言之,稅收不僅系個人為享有其經濟自由法律保障,所提供之代價,也是整個經濟社會體制存續、發展的根本。因此,有學者指出,“憲政國家,尤其是實質法治國家,本質上必須同時為租稅國家。”[1]而在實質法治國理念下,實現市場主體公正合理之稅賦,無疑是稅法理論界與實務界共同追求的目標。在此問題的討論中,實質課稅理論備受注目而被屢屢涉及。甚至有學者認為,實質課稅原則“既是稅法內在的最原始、最根本、最典型的法律原則,也是構筑稅法獨立基礎的契機性原則?!盵2]然而遺憾的是,對實質課稅理論的研究,無論是德國、日本,還是我國臺灣地區以及大陸地區,都缺乏系全面的梳理和系統研究。從德國、日本理論上對實質課稅理論認識、其在稅收法制中的地位、適用的具體類型等基礎理論問題的不斷變化[3],我國臺灣地區理論及實務界一直對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20號飽受爭議的現實[4],以及我國大陸地區對無效合同是否需要補稅的討論[5],對“三陪小姐”收入是否征稅的長期爭論[6],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號)規定對高校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征收營業稅,所引起的對“擇校費”等非法收入是否應征稅的激烈討論[7],都顯示出各國對實質課稅理論的長期關注以及迄今為止理論研究的不足。實質課稅理論非常復雜,而其中最為關鍵和基礎的問題,應該是對實質課稅概念本身、其基本價值建立之基礎,以及該理論適用本質的理解。此種問題的解決無疑是實質課稅理論正確適用的前提,遺憾的是,國內外稅法學界對此問題的討論并未深入,也缺乏廣泛的共識。本文擬在現有文獻梳理基礎上,對該問題進行深入研究,以期為我國實質課稅理論上研究與實務上的適用,提供一些參考。

二、現有文獻的梳理及評價

(一)國內外關于實質課稅概念之既有理論

誠如有學者所言,所謂“實質”,為“形式”之對。其指稱者,在存在上,指觀察對象之“事實內容”;在當為上,指應以一定事實為基礎,或指一定事實之事務法則……該陳述之正確性建立在一個認識或假定上:任何存在皆有其所以存在的道理。是故,一方面存在決定了與之對應之事務法則的內容,另一方面制定之法則的內容也會形成與之對應的存在。這是人間法與存在事實間之互動的關系。[8]實質課稅原理起源于“一戰”之后德國之經濟觀察法,1919年稅法學者貝克爾(Becker)起草的《帝國稅收通則》(Reichsabgabenordnung)第4條規定:“解釋稅法時,需斟酌其立法目的、經濟意義及情事之發展”,其中所謂“經濟意義”就是經濟觀察法的由來。其后,經濟觀察法在德國稅法理論及實務界的發展可謂“一波三折”,不斷經歷肯定——否定——肯定的過程。[9]現今德國經濟觀察法的規定,集中體現在1977年《稅收通則》第39條關于稅收客體的歸屬[10]、第40條關于無效行為[11]和第41條關于虛假行為稅收客體的有無[12],特別是第42條關于一般反避稅條款[13]以及1994年《反濫用與技術修正法》對此條的詳細說明[14]。日本稅法學界全面吸收德國經濟觀察法理論,并正式提出實質課稅之概念。關于實質課稅之理解,一般認為,在事實層面,應按照與稅收發生有關之構成要件事實(課稅事實);在當為層面,應按照個人以事實為基礎所具有之負稅能力,定其納稅義務之有無及其應納稅額。換言之,實質課稅所稱之“實質”,應指與納稅義務人之“經濟事實”有關“指標事實”[15]的有無、范圍及歸屬。對實質課稅的認識,日本稅法學界主流觀點認為,實質課稅有法律的實質課稅與經濟的實質課稅之分,對此的進一步認識則有所不同,并形成了代表性的三種觀點:(1)法律實質課稅理論。該學說以金子宏教授為代表,其認為稅法適用中對課稅要素事實確定時,如果事實關系與法律關系的外觀形式與實體實質不相一致時,必須像其他部門法一樣,根據實際情況對實體實質進行判斷,除非法律規定必須根據于外觀形式進行課稅。在金子宏教授看來,實質課稅應指在法律適用上,表見事實(形式)與法律事實(實質)不同時,應采后者對其進行稅法的解釋和適用。這和其他部門法沒有什么區別。因此,實質課稅并非稅法獨特原則。[16]北野弘久教授也持類似觀點,認為如果將實質課稅原則理解為“經濟的實質主義”在解釋適用稅法方面會違反法的安定性以及法的可預測性,而與憲法上稅捐法定主義不符。因此,其主張“應對真正的法律上歸屬者課稅,而非對于名義上的法律上歸屬者課稅”。[17](2)經濟的實質課稅。該觀點主張滿足私法上的法律要件的法律事實(法形式的實質),與現實所產生經濟的成果的事實(經濟的實質)不相一致時,應對后者進行稅法的解釋適用,因此實質課稅在稅法上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該主張以日本學者田中二郎為代表,其認為稅捐負擔有必要維護實質的公平,縱然其法形式或名義相同,但其經濟實質有差異時應做不同處理。[18](3)還有學者采折衷說,主張沒有必要將法律的實質主義與經濟的實質主義對立,二者都是從實質課稅法的有機組成部分。在具體案件中,如果發生“法對法”的問題時,應從法律的實質主義理解實質課稅,而如果發生“法對經濟”的問題,則應從經濟的實質主義理解實質課稅。[19]我國臺灣地區稅法學界對實質課稅認識也比較混亂,一般認為實務界經由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20號而明確采納實質課稅理論,但是該號解釋長期飽受理論界及實務部門諸多學者的批評[20]。學者陳清秀傾向于日本學者田中二郎的理解,認為實質課稅應從其理論根據“量能課稅原則”和“稅捐負擔公平原則”角度加以理解。因此法的實質主義并不能反映“量能課稅原則”,故應從“經濟的實質主義”加以理解。[21]但也有學者對此觀點提出疑議。[22]

實質課稅原則在國內現今國情下如何理解和適用,稅法學界也開始關注,但是其認識也同樣遠未達成共識。經由國內相關教科書對德國、日本實質課稅理論相關理論介紹之后,目前國內學界通說似乎認為,在中國現實國情下,對實質課稅原則的理解應當采取所謂法律實質課稅而不能堅持經濟的實質課稅主義。其分析路徑基本上都是從稅收法定主義開始,強調稅收法定主義在中國當前現實中的重要性,強調法律的實質課稅主義仍然恪守稅收法定主義的立場,以“可能文義”為稅法解釋與適用的界限,于此可以有效的規范當前我國稅收立法級次太低,稅務機關稅權濫用等現象。[23]

查看全文

國際稅法概念與性質研究論文

一、國際稅法的概念與調整對象

國際稅法(InternationalTaxLaw)是一門年輕的法學學科,其基本范疇與基本理論尚處在形成時期,關于國際稅法的一系列最基本的理論問題如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概念、性質、基本原則、體系與地位等等,學界尚未取得一致觀點。我們本著“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態度,對國際稅法的一系列基本理論問題予以評述與研究,以期能推動中國國際稅法學基本范疇體系的形成與成熟。

(一)國際稅收的概念

國際稅法是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而逐漸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它是一種作為上層建筑的法律制度現象,其產生和發展的基礎是國際稅收現象的產生與發展。因此,探討國際稅法的概念就不得不首先從國際稅收(InternationalTaxation)的概念入手。

稅收是國家主權的象征,它是一國憑借政治權力,參與社會產品分配而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方式,它體現的是以國家為主體的特定分配關系。稅收屬于一國主權范圍內的事,對于他國的人與事無權行使課稅權。但隨著國際經濟交往的不斷發展與各國經濟聯系的不斷加深,特別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隨著國際經濟、技術、貿易、投資、交通、通訊的迅速發展,出現了經濟全球化與經濟一體化,使得稅收關系也突破一國領域而形成國際稅收關系。

關于國際稅收的概念,學界主要存在兩大分歧。第一個分歧是國際稅收是否包括涉外稅收,在這一分歧中存在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為狹義說。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國際稅收僅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在憑借政治權力對從事跨國活動的納稅人征稅時所形成的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稅收利益分配關系。該觀點嚴格區分國家稅收與國際稅收,認為,一個國家的稅收不論其涉及的納稅人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也不論其涉及的課稅對象位于本國境內還是位于本國境外,都是該國政府同其本國納稅人之間發生的征納關系,應屬于國家稅收的范疇而排除在國際稅收概念之外,即國際稅收不包括各國的涉外稅收。第二種觀點為廣義說。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國際稅收除了指國家與國家之間稅收利益分配關系外,還包括一國對涉外納稅人進行征稅而形成的涉外稅收征納關系,即國際稅收除狹義的國際稅收外,還應當包括一國的涉外稅收。

查看全文

稅收行為范疇價值研究論文

「摘要」:“稅收行為”作為稅法學行為理論的基本范疇,其提煉不僅有助于找到各類稅收行為的同一性和差異性,從而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稅法學的行為理論,而且對于稅法研究的范式轉換和稅收法制實踐等亦具有多方面的重要價值。本文擬從理論和實踐需要的角度,先提出“稅收行為”范疇并做出大略界定,繼而探討各類稅收行為的同一性和差異性;在此基礎上,再進一步解析范疇提煉的理論與實踐價值。

「關鍵詞」稅收行為、范疇提煉、研究價值

一、引論

任何成熟的法學學科,都應有自己的行為理論。行為理論之所以重要,是因為法律直接的功用與目標,就是規范人的行為。在人類交互行為基礎上所形成的社會關系,不過是法律間接的調整對象,而行為才被認為是法律直接的調整對象,[1]正是基于對不同行為的分析與解構,才形成了多樣的法學理論及其研究方法。[2]因此,各類法學研究無不關注對主體行為的研究。

稅法學的發展較晚,其成熟度非但不及經濟學、社會學等相關學科,而且也比不上刑法學、民法學等法學分支。但我國的稅法理論研究并非“全面落伍”。例如,對于稅權問題或稅權理論,理論界和實務界就進行過卓有成效的探討,并取得了多方面的研究成果。[3]然而,要使稅權理論研究不斷走向深入,全面提升稅法理論水平,則還需要研究與稅權密切相關的另一重要范疇——稅收行為。

事實上,如何對現實中大量存在的各類稅收活動進行稅法規制,歷來是稅法研究的重要課題。稅法學作為重要的應用法學學科,應當有自己的行為理論和行為范疇,因此,應當提出“稅收行為”范疇的提煉問題并“小心求證”。

查看全文

財稅法教學推動稅收法治作用論文

「摘要」本文從財稅法治實踐對不同層次的稅收法律意識的需求的分析入手,分析了財稅法教學在培養、形成不同的稅收法律人才中的作用,提出財稅法教學應分別從普及性教育、專業性教育以及精英化教育分別對納稅人的普遍稅收意識的形成、財稅執法人員專業知識和法律意識的培養和財稅法學家財稅法理念的深化等不同層次,為稅收法治建設提供不同層次的財稅法律人才,進而推動稅收法治建設。

「關鍵詞」財稅法教學;稅收法治;推動作用「正文」

隨著稅收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的影響的不斷擴大,稅收法治建設也日漸為學界所關注。一般認為,稅收法治精神貫穿于稅收立法、執法、守法和司法四個方面,其核心的思想是稅收的課征必須基于法律依據,沒有法律依據政府就不能行使征稅權,國民也不得被要求繳納稅款,課稅的過程具有穩定性和預測的可能性。[1]在稅收法治的構建過程中,只有代表國家征稅的稅務機關、納稅人、稅務中介機構三方的共同努力,才能建立和切實維護一種注重納稅人權利保護、征納雙方權利義務相適應、相制衡的稅收法律關系。[2]正因為如此,財稅法律人才的培養和財稅法治理念的形成,在稅收法律運行過程中的作用不可忽視。財稅法教學在稅收法治建設中應當具有“基礎性、先導性的重要戰略地位”[3].

一、財稅法的普及教育:納稅人權利意識的提升

衡量一個國家是否實行了法治,一個重要標志就是全民的法律意識。因此,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識,是實現法治的重要條件。[4]納稅人作為稅收法治的主體,對稅收法治的構建有著重大的影響。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是稅法實現的重要決定因素,良好的稅收環境的建立和稅法秩序的形成,依賴于納稅人的納稅意識的普遍建立。納稅意識作為一種觀念,體現的是納稅人對自身權利義務的了解以及對稅收繳納和稅收適用的態度和看法,直接影響著納稅人正確履行納稅義務的主動性和自覺性。良好的納稅意識不僅有利于國家稅收活動的進行,有利于國家稅收政策和法律的實現,而且對于監督政府行為,規范政府稅收活動,實現依法治稅,科學治稅,都是非常重要的。[5]

納稅意識包括了納稅人的遵從意識和權利意識。納稅人的遵從意識表明納稅人對稅收法律制度的認可,這種認可是稅收法律實施的重要支撐。當稅收法律規范內化為納稅人自覺的價值追求和行為準則時,良好的稅收法律秩序才能得以實現。只有納稅人有良好的稅收遵從意識,能夠自覺按照稅法規定的要求,準確計算應納稅額,及時填寫申報表,按時繳納稅款,稅款的征收才能順利的實現,納稅人的奉行成本和征管成本才能有所降低并有效的減少稅法實施過程中的摩擦,從而促進良好的稅收法治秩序的形成。各國稅法對納稅人的權利都有所規定,并將其作為平衡納稅人與征稅機關之間的力量對比的制約機制。通過賦予納稅人相應的權利,對征稅機關的征稅權的行使進行監督和制約,通過程序機制來達到以權利控制權力目的的必然要求,對征稅主體的不規范征稅行為形成有效的制約,進而形成有效的權力制恒的稅收法治。但這種以賦予納稅人權利為基礎的權利制約機制的作用的發揮,必須以納稅人的權利意識為前提的。法律規范所賦予的納稅人權利僅僅是靜態的權利形式,要真正實現納稅人權利與征稅權之間的有力的對抗與制衡,則需要納稅人積極且正確的行使其權利。這就要求納稅人不僅應當了解其享有的權利的內涵、了解適當的行使方式,更應當有積極的權利行使的意識,了解其所享有的權利及其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中的作用。惟其如此,靜態的權利才能轉化為動態的權利制衡機制,進而促進稅收法治的形成。

查看全文

稅法脫法性分析論文

「關鍵詞」稅法脫法性「正文」

在現代社會,財政是一個國家存在和發展的經濟基礎,而稅收則是財政的源泉。沒有了稅收,財政就將成為無源之水,并進而危及國家的政治和經濟的發展。由此可見,稅收對于社會發展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在實踐中,基于人的自然理性,為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這可以作為“唯利其圖”的另一種解釋,傳統的解釋包含了太多道德評價的因素,不在法律的考量范圍之內),對于不利于利益最大化之后果的躲避——避稅就成為了行為主體的內在需求。特別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國家對偷、漏、逃稅行為進行規制的力度不斷加強,避稅日益成為利益最大化的首選之策。因此有必要對避稅行為進行深入的法學研究。本文擬從行為性質的角度對避稅行為作一簡要分析。

一、避稅的概念和脫法性

關于避稅的概念問題,理論上歷來眾說紛云,形成了不同的觀點,并且都在一定程度上與避稅行為的法律性質存在著一定的內在聯系,劉劍文教授在《避稅之法理新探(上)》一文中,把避稅界定為:“避稅是指納稅人濫用法律形成的可能性,通過法律所未預定的異常的行為安排達成與通常行為方式同一的經濟目的,謀求不正當減輕稅負的行為?!盵1]這一概念界定也包含了對避稅行為的法律評價。

首先,這一概念排除了所謂的“合法避稅”。合法避稅是指納稅人依據稅法規定所作出的符合稅法宗旨的行為[2],從形式上看,合法避稅是納稅人依據稅法規定對自己的經濟行為進行的調整,是一種守法行為;從實質上看,合法避稅行為符合稅法的具體規范,當然也與稅法的宗旨相符合,與作為經濟杠桿的稅法所欲實現的規制目的是一致的。因此,從本質上說,這種行為與稅法設置的初衷相吻合。從嚴格意義上講,合法避稅(原文稱之為順法性避稅。筆者注)不屬于真正的避稅范疇[3].

其次,這一概念把避稅行為界定為兼具形式合法性和實質違法性的脫法行為。

查看全文

稅收法律關系論文

[摘要]稅收法律關系的性質是稅法理論中的一個根本性問題,是稅法的核心,是稅收法律基本理念、價值和原則最直接的體現,是我們對稅法加以全面研究的基礎和出發點。我國現行的稅法學著作、論文,包括稅收立法實踐中所持有的觀點基本上仍是傳統的權力關系說的觀點,這些理論和觀點己經不能很好地滿足我國加入WTO后的現實需要。稅法理論,應以平等、公正、理性來改造稅收法律,探尋適應中國國情的稅收法律己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緊迫任務。本文將在稅收法律關系領域作一探析,在研究稅收法律關系相關理論的基礎上,提出自己的思路與觀點。

[關鍵詞]法律關系權力關系說債務關系說

稅法作為國家征稅之法及納稅人權利保護之法,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中居于舉足輕重的地位。法律關系是一定的事實狀態通過法律調整所形成的法律狀態。稅收法律關系是稅法的核心,是稅收法律基本理念、原則的最直接體現。稅收法律關系的定性,直接影響到稅收法律的制度建設和實施。

(一)學界關于稅收法律關系性質的主要觀點

關于稅收法律關系的性質,歷史上曾長期存在“權力關系說”和“債務關系說”以及折中的二元論觀點之爭。

稅收法律關系性質的爭論最早源自德國。權力關系說以德國的OttoMayer為代表的傳統性學說。該學說把稅收法律關系作為國民對國家的課稅權的服從關系來理解。是依靠財政權力而產生的關系,國家或地區公共團體享有優越于人民的權力,而人民則必須服從這種權力。因此,從性質上看,稅收法律關系是一種典型的權力關系,“在稅法領域中是以法律——課稅處分——滯納處分——稅罰則這樣一形式來行使課稅權的。因此德國行政法學者視課稅權的行使同警察領域中的警察權的行使形式如出一轍。按這樣的觀點看,稅的法律關系是以課稅處分為中心而構成的權力服從關系。因此稅法具有同行政法其他領域相同的性質。故將稅法作為特別行政法的一個部門是可能的。這樣就不存在稅法作為獨立法學部門法的邏輯上的必然性?!?/p>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