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著作權法范文10篇
時間:2024-05-15 02: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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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作品侵權及立法詮釋
摘要:當前互聯網技術發展迅速,隨之而來的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侵權現象日益嚴峻。本文從保護對象、侵權責任主體角度出發,對互聯網數字化作品著作權保護展開論述,并提出法律上的對策。
關鍵詞:數字化作品網絡著作權網絡傳輸權責任主體
近幾年來,隨著我國信息等高新技術產業的飛速發展,國際互聯網在我國廣泛發展,隨之而來的法律問題也層出不窮。網絡商務及非商務行為都會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的知識產權,給人們提出了信息使用和保護的問題。尤其是網絡環境下數字化作品著作權的保護,已成為一個必須解決的迫切問題。針對這一現象,國際社會作出了應有的回應。其中最受普遍關注和影響最深遠的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于1996年12月在日內瓦召開關于版權和鄰接權若干問題外交會議通過的兩個新公約,即《版權條約》和《表演與錄音制品條約》,主要是關于新傳播技術,尤其是在數字技術和網絡環境下使用作品所引起的版權和鄰接權問題。本文擬就網絡數字化作品著作權保護對象的界定、侵權責任主體的認定及侵權行為法律應對幾個間題,作一論述。
一、網絡環境下數字化作品著作權保護對象
(一)新環境下著作權保護對象的變遷及其法律認定
網絡環境下傳統作品的表現形式發生了變化:一是作品中的信息可以自由流通;二是作品受保護的標準模糊化,作品是否有獨創性很難區分和保護。網絡作品是指在電子計算機互聯網絡上出現的作品。對于網絡環境中著作權保護的問題,有觀點認為當前對網絡著作權法律未作規定,因而對其談不上保護。面對網上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傳輸他人作品的現象時有發生,權利人叫苦連連。事實上,這里所指的網絡作品并非新創作的作品類型,而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各類作品在網絡上的表現形式,既包括網絡原創作品,也包括傳統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因此,可以從傳統著作權法律制度中找到保護依據。我國《著作權法》未對作品受保護的實質條件作出明確規定,但《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在《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指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和模型作品,其著作權仍屬于原作品的著作權人,未經許可不支付費用的上載、傳播、復制等行為都有可能構成侵權。
信息網絡傳播權刑法保護研究
著作權法誕生后,每一次技術發展都會導致著作權內容發生變化,計算機網絡技術的應用使得著作權法增加了信息網絡傳播權?;ヂ摼W使作品傳播變得極其便捷,傳播手段與作品利用方式的變化產生了新的利益關系?!盎ヂ摼W+”是革命性的新技術,在帶來便捷的同時,也帶來了著作權法律保護的困惑。
技術發展帶來法律保護的困惑
(一)技術發展影響法律制度變化。在互聯網環境下,何種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是否需要刑事措施予以保護等問題,在理論與實踐中均有爭議。新技術的出現導致新的作品利用方式誕生,影響已經存在的作品利用方式,打破了原有的利益平衡關系。著作權制度無法預期新技術,亦無法預先控制新的作品利用方式,此時應當賦予著作權主體新的著作權類型,或者擴張原有著作權的控制范圍應對新的作品利用方式,使失衡的利益關系恢復平衡。著作權法的發展史就是隨技術發展而不斷擴張的歷史。(二)互聯網技術要求控制信息網絡傳播行為。互聯網技術使得傳播作品等變得極其容易,復制與傳播幾近變成零成本,盜版作品在大多數情形下與正版沒有實質區別。因新技術的廣泛運用對著作權人利益影響巨大,相關國際公約要求保護著作權人在網絡環境下的利益。由于各個國家或地區已有法律規定存在差異,國際條約不作統一要求,只是要求賦予主體以控制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權利,是將該行為納入已有的傳播權中還是新設專有權利,國際條約不作硬性規定,這就是著名的“傘形解決方案”。2001年中國修訂著作權法時選擇了新設專有權利,這就是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三)司法解釋未考慮法律秩序的統一性。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將“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作品的行為”視為刑法第217條規定的“復制發行行為”。上述解釋字面理解無礙,但是如果將解釋視閾置入整個法律體系中,就值得商榷。司法解釋將“信息網絡傳播”視為“復制發行”未考慮法律秩序的統一性,這造成了法律規范之間的不協調與法律適用上的混亂。在著作權法中,復制、發行、信息網絡傳播三者是并列關系,互不包容與交叉,司法解釋的理解既不符合著作權法理,亦違反罪刑法定原則。本文運用體系解釋規則展開研究,探討信息網絡傳播權刑法保護的出路。
復制發行行為無法包容信息網絡傳播行為
司法解釋“無視傳統刑法規范與網絡犯罪事實之間的差異,混淆刑法解釋與刑事立法之間的區別,通過擴張化解釋,將傳統刑法規范恣意適用于網絡犯罪事實”,①將屬于立法者的權力不當越位行使,造成了規則體系的錯位與法律適用的混亂。筆者認為,應當將著作權法、刑法中的法律規范作為一個內部和諧一致的規則體系來解釋“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涵義,以建構內部協調一致的法律責任體系。(一)復制、發行、信息網絡傳播三者為并列關系?!跋碛兄鳈嗟囊饬x應在于:他人未經許可不得以特定方式利用作品”。②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作品是互聯網時代產生的新的作品利用方式,是新的利益增長點。設定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意義在于主體通過權利來控制他人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在著作權法中,復制是指以印刷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復制件的行為。發行是指以轉移作品載體所有權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行為。信息網絡傳播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行為,其不涉及作品載體物的增加或載體所有權變動。(二)復制發行行為與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有本質區別。在著作權法中,信息網絡傳播權是在既有的著作權無法控制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背景下新設的專有權利。司法解釋將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作品的行為視為刑法第217條規定的“復制發行”違反著作權法理,亦違反體系解釋規則。發行系通過買賣或者贈與轉移作品載體所有權的方式將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轉移至買受人或受贈人。在網絡技術出現以前,需要作品之人如果想長期擁有或反復欣賞、閱讀作品,必須獲得作品的原件或復制件,而能夠使其獲得作品的行為只有出售、出租或出借作品的有形載體即作品的原件或復制件等方式。③國際公約之所以要求規定主體有權控制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系因為傳統著作權法中的發行權無法涵蓋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使用作品的方式。發行要轉移作品載體的所有權,而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系在網絡空間中通過信息流傳播作品,不存在轉移作品載體所有權的問題,這是二者本質的區別。(三)技術發展超出立法者預期。1997年修訂刑法時,立法者并未將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作品的行為規定為犯罪,無論是立法者的有意為之還是思慮不周所致,在立法之時,立法者并不認為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作品的行為可以構成犯罪。侵犯著作權犯罪需要以違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專有權利為前提,在著作權法未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的1997年,未經許可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不可能構成犯罪?!瓣P于某特定事項,法律未設規定時,在方法上,可采反面推論,亦可擴張解釋或類推適用其他規定,予以補充。這不是邏輯問題,而是法律價值判斷問題。法律之沉默,不是問題之結束,而是問題之提出,也是法律思維及創造活動之開始?!雹苓@是因為現實生活紛繁復雜無限多樣,未來社會的發展超出了立法者立法時的預期,立法者的有限理性決定了其在制定法律時不可能將未來所有應當由法律予以規范的事項事先規定下來。⑤著作權法未規范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時,“可擴張解釋或類推適用”復制發行或其他控制行為予以補充;如果在刑法中未規范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就只能“采反面推論”,因為這“是法律價值判斷問題”。欲想為其設定刑事責任,只能通過修改刑法,其他舉措都是對刑事法治的怠慢之舉。
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入罪的規范選擇
新著作權管理圖書館知識產權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對圖書館運行的約束和影響;對圖書館文化保存職能的沖擊;新著作權法對圖書館的積極效應三個方面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新的著作權法擴大了保護客體和保護范圍、根據新的著作權法的規定,圖書館對任何其它作品的使用、新的著作權法在國家、集體、個人間的利益分配方面逐步向個人傾斜、圖書館對于紙質文獻的保存,有呈繳本制度作為保障、由于數字作品的發行更多地采用許可方式進行、限于目前技術水平、有利于圖書館長遠發展、有利于保護圖書館自己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保護,是圖書館建設不可繞過的一道門檻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內容提要】本文分析了新的著作權法給圖書館的運行帶來的嚴格約束、對圖書館文化保存職能的強烈沖擊,以及對圖書館發展的積極效應,并闡述了圖書館的應對策略。
【關鍵詞】著作權/著作權法/圖書館
2001年10月27日,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開始施行。新的著作權法對于不符合《伯爾尼公約》等國際著作權條約,特別是世界貿易組織有關知識產權協議的有關條款進行了必要的修改,同時還考慮了網絡環境下對著作權保護所帶來的新問題,完善和健全了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規和制度。由于圖書館所收藏、傳播、利用的絕大多數都是他人的作品,著作權保護問題貫穿圖書館運行的全過程,因此,著作權法的修改和施行必然對圖書館的建設,特別是對數字圖書館的建設產生了深遠和重大的影響。
1對圖書館運行的約束和影響
新的著作權法的頒布和施行,使得圖書館的運行受到更嚴格的約束,圖書館的運行空間越來越小,成本越來越高。
網絡版權保護的分析探究論文
一、緒言
計算機網絡技術的發展與普及,尤其是國際互聯網絡(Internet)的迅猛發展,將人類文明帶入一個新的信息時代。國際互聯網絡是數字技術與計算機通訊技術日益發展和密切結合的產物,作為一個巨大的通信網,其把全世界聯結在一起。在網絡環境下,版權所保護的作品有了新的傳播方式,公眾獲得創造性文化產品的途徑也發生了重大的變更,這對傳統的版權保護制度造成很大的沖擊。由于網絡傳輸對版權人的利益有重大影響,因而該問題引起國際知識產權界的關注與興趣。一些發達國家和地區紛紛組織專家研究網絡環境下的版權保護問題并找出相應的對策,如美國、澳大利亞、歐盟、加拿大等等,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也于1996年底推出了兩個新公約,解決網絡傳輸納入版權保護體系的問題。論文百事通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統計,到1998年底我國Internet上網計算機已達74.7萬臺,用戶達210萬。且目前其發展極為迅速,因此網絡傳輸對我國傳統版權保護體系來說,也是一個嚴峻的挑戰。版權制度是隨著新技術的變化而不斷完善的,我國的著作權法也應予以調整以適應信息時代的發展。本文通過分析網絡傳輸的法律性質,從重新界定合理使用和加強集體管理的角度,找出保護網絡傳輸權利的對策,并提出對我國著作權法相應的修改建議,以期促進網絡環境下對版權的保護。
二、網絡傳輸的法律性質
計算機網絡化給以往的作品傳播形態帶來了巨大的變化,幾乎所有傳統傳媒介質的作品都可以通過二進制數字編碼在網絡上傳播,通過網絡交換得到的作品與原始作品有完全一致的效果,且使用者還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對于數字化后的信息很容易地改變或加工其內容,或插入其他信息。這種信息的數字化、網絡化對著作權的影響是巨大的,但從本質上說,其僅僅是為權利人增加了一種傳播作品的方式而已,并未動搖著作權保護的基礎──只保護作品的表達形式,而不保護其思想內容本身。因而要使網絡運行規范化,也不必對著作權法作根本的變更,只是應對現有規定作適當調整和補充。其中,網絡傳輸的法律性質問題是規范網絡運行的基礎和前提。對于網絡傳輸的法律性質,學者多有論及。但大體有以下三種見解:
1、網絡傳輸是一種發行行為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5條的規定,發行是指為滿足公眾的合理需求,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一定數量的作品復制件的行為。而網絡傳輸中,與傳輸的網絡聯網的用戶即可從其計算機終端上卸載作品進行閱覽、儲存、打印或以其他方式進行使用。因此這種向公眾傳輸的結果和經濟影響與傳統意義上的“發行”有相似之處。計算機程序可以從一臺計算機傳輸到十臺計算機,當傳輸結束時,原件保留在發出傳輸的計算機中,復制件則存在于每一臺計算機的內存或存儲裝置之中,傳輸的結果本質上與發行十個復制件相同。以網絡傳輸向公眾發行作品復制件與以其他傳統方式發行并無區別,因此網絡傳輸是一種發行行為。美國1995年公布的信息基礎設施工作組“知識產權和國家信息基礎設施:工作組關于知識產權的報告”,即通稱的“白皮書”就建議,美國的版權法明確承認網絡傳輸屬于向公眾發行,在版權人專有的發行權之內。我國有的學者也持此觀點,認為網絡傳輸事實上是在社會公眾中發行作品的一種新方式。
解析網絡版權保護
一、緒言
計算機網絡技術的發展與普及,尤其是國際互聯網絡(Internet)的迅猛發展,將人類文明帶入一個新的信息時代。國際互聯網絡是數字技術與計算機通訊技術日益發展和密切結合的產物,作為一個巨大的通信網,其把全世界聯結在一起。在網絡環境下,版權所保護的作品有了新的傳播方式,公眾獲得創造性文化產品的途徑也發生了重大的變更,這對傳統的版權保護制度造成很大的沖擊。由于網絡傳輸對版權人的利益有重大影響,因而該問題引起國際知識產權界的關注與興趣。一些發達國家和地區紛紛組織專家研究網絡環境下的版權保護問題并找出相應的對策,如美國、澳大利亞、歐盟、加拿大等等,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也于1996年底推出了兩個新公約,解決網絡傳輸納入版權保護體系的問題。論文百事通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統計,到1998年底我國Internet上網計算機已達74.7萬臺,用戶達210萬。且目前其發展極為迅速,因此網絡傳輸對我國傳統版權保護體系來說,也是一個嚴峻的挑戰。版權制度是隨著新技術的變化而不斷完善的,我國的著作權法也應予以調整以適應信息時代的發展。本文通過分析網絡傳輸的法律性質,從重新界定合理使用和加強集體管理的角度,找出保護網絡傳輸權利的對策,并提出對我國著作權法相應的修改建議,以期促進網絡環境下對版權的保護。
二、網絡傳輸的法律性質
計算機網絡化給以往的作品傳播形態帶來了巨大的變化,幾乎所有傳統傳媒介質的作品都可以通過二進制數字編碼在網絡上傳播,通過網絡交換得到的作品與原始作品有完全一致的效果,且使用者還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對于數字化后的信息很容易地改變或加工其內容,或插入其他信息。這種信息的數字化、網絡化對著作權的影響是巨大的,但從本質上說,其僅僅是為權利人增加了一種傳播作品的方式而已,并未動搖著作權保護的基礎──只保護作品的表達形式,而不保護其思想內容本身。因而要使網絡運行規范化,也不必對著作權法作根本的變更,只是應對現有規定作適當調整和補充。其中,網絡傳輸的法律性質問題是規范網絡運行的基礎和前提。對于網絡傳輸的法律性質,學者多有論及。但大體有以下三種見解:
1、網絡傳輸是一種發行行為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5條的規定,發行是指為滿足公眾的合理需求,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一定數量的作品復制件的行為。而網絡傳輸中,與傳輸的網絡聯網的用戶即可從其計算機終端上卸載作品進行閱覽、儲存、打印或以其他方式進行使用。因此這種向公眾傳輸的結果和經濟影響與傳統意義上的“發行”有相似之處。計算機程序可以從一臺計算機傳輸到十臺計算機,當傳輸結束時,原件保留在發出傳輸的計算機中,復制件則存在于每一臺計算機的內存或存儲裝置之中,傳輸的結果本質上與發行十個復制件相同。以網絡傳輸向公眾發行作品復制件與以其他傳統方式發行并無區別,因此網絡傳輸是一種發行行為。美國1995年公布的信息基礎設施工作組“知識產權和國家信息基礎設施:工作組關于知識產權的報告”,即通稱的“白皮書”就建議,美國的版權法明確承認網絡傳輸屬于向公眾發行,在版權人專有的發行權之內。我國有的學者也持此觀點,認為網絡傳輸事實上是在社會公眾中發行作品的一種新方式。
網頁著作權的案例分析論文
摘要:網頁是伴隨網絡的發展而在司法實踐中出現的一類要求給予著作權法保護的類型。僅僅刊載傳統作品的網頁,沒有產生新的著作權。經過設計,有文字、圖案、顏色、聲音、動畫等設置的網頁,其所刊載的內容應當作為匯編作品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復制他人網站,可能發生禁止侵犯著作權和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請求權競合,當事人可以在選擇其中對自己有利的請求權進行訴訟。
原告的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著作權和其不正當競爭的行為;2.要求被告在原告的網站、被告的網站、google網站、雅虎中國網站公開澄清實事,并賠禮道歉;3.要求被告賠償原告10萬元,并支付訴訟費、律師費、本案的公證費共4.6萬元摘要網頁是伴隨網絡的發展而在司法實踐中出現的一類要求給予著作權法保護的類型。僅僅刊載傳統作品的網頁,沒有產生新的著作權。經過設計,有文字、圖案、顏色、聲音、動畫等設置的網頁,其所刊載的內容應當作為匯編作品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復制他人網站,可能發生禁止侵犯著作權和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請求權競合,當事人可以在選擇其中對自己有利的請求權進行訴訟。
一、案例介紹
這是某會計師事務所訴另一會計師事務所侵犯著作權和不正當競爭的案件。
原告的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著作權和其不正當競爭的行為;2.要求被告在原告的網站、被告的網站、google網站、雅虎中國網站公開澄清實事,并賠禮道歉;3.要求被告賠償原告10萬元,并支付訴訟費、律師費、本案的公證費共4.6萬元。
原告的訴訟理由:從2005年5月起被告的網站樣式和內容抄襲和模仿了原告的網站,經原告的警告通知后,被告一直繼續其侵權行為,于是原告起訴被告,認為被告的網站內容抄襲模仿原告的網站,被告網站中的服務分類、定義性文字、表格設置順序等完全相同,被告侵犯其著作權;被告網頁中菜單、服務項目、收費計算器的設置、客戶分類命名等相似,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淺談網絡作品的法律保護論文
[摘要]新著作權法為網絡作品提供了法律保護。本文從網絡作品及其法律認定、網絡信息傳播權、合理使用的變化、技術措施及電子信息的法律保護等方面闡述了其對網絡作品的保護。
[關鍵詞]著作權法;網絡作品;網絡信息傳播;合理使用;技術措施
隨著以信息技術、數字技術為主的高新技術的迅猛發展,各類作品(文字、圖片、音樂、影視等)通過網絡傳播的范圍空前擴大,修改傳統的著作權法,使之適應網絡時代的需要,是擺在我們面前的新課題。2001年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修改后的著作權法,將作品網絡傳播納入其修改的主要范圍,彌補了網絡著作權的空白,為網絡作品的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
1網絡作品及其法律認定
1.1網絡作品的概念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的規定,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
根據這一定義,只要具備“獨創性”和“可復制性”這兩個實質要件的,方可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展,作品的形式和載體不光為文字和紙質的,作品的文字輸進計算機被數字化,紙質變成了軟盤、硬盤、磁帶、CD-ROM等多種載體形式。這些作品又能被傳輸到網絡空間,有的又組合成“網頁”,又形成了網絡作品;有的作者則借助計算機信息網絡技術將其智力創作成果直接傳輸到網絡上。網絡作品是有別于傳統作品的特殊作品,是借助數字化技術產生并在網絡上運行,擁有二進制數字編碼形式,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加以復制的文學、藝術和科學智力創作成果。因此世界各國普遍承認網絡作品是受著作權保護的客體。新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具體形式的作品,應當理解為其涵蓋了數字化作品形式,既包括已有作品的數字化上網作品,也包括直接以數字化形式創作的作品。
正與負:新的著作權法對圖書館之影響
【內容提要】本文分析了新的著作權法給圖書館的運行帶來的嚴格約束、對圖書館文化保存職能的強烈沖擊,以及對圖書館發展的積極效應,并闡述了圖書館的應對策略。
【摘要題】理論探索
【關鍵詞】著作權/著作權法/圖書館
2001年10月27日,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開始施行。新的著作權法對于不符合《伯爾尼公約》等國際著作權條約,特別是世界貿易組織有關知識產權協議的有關條款進行了必要的修改,同時還考慮了網絡環境下對著作權保護所帶來的新問題,完善和健全了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規和制度。由于圖書館所收藏、傳播、利用的絕大多數都是他人的作品,著作權保護問題貫穿圖書館運行的全過程,因此,著作權法的修改和施行必然對圖書館的建設,特別是對數字圖書館的建設產生了深遠和重大的影響。
1對圖書館運行的約束和影響
新的著作權法的頒布和施行,使得圖書館的運行受到更嚴格的約束,圖書館的運行空間越來越小,成本越來越高。
公共事業管理:數字化檔案
一、數字革命和檔案館版權問題
版權制度的宗旨是保護權利人(版權人、鄰接權人)的合法權益,營造尊重智力成果的社會氛圍,鼓勵權利人創作既多又好的精神產品,還要構筑有助于作品傳播利用的法律機制,促進科學文化事業的繁榮??墒?,版權理論中始終存在著如何既保護權利人對作品的獨占以承認其智力勞動價值,又能使作品得以充分造福于社會的矛盾?;饷艿闹埸c是權利人與社會公眾的利益平衡,這是版權制度的基石。
毫無疑問,許多……
二、數字檔案館建設中幾個具體的版權問題
版權制度自誕生以來始終追隨著新技術的前進步伐,數字技術的應用并沒有改變版權因新技術的應用而不斷擴張的趨勢,這使得靠相關法律理念得以延續及其補充修正架構形成的版權制度捉襟見肘,許多傳統的法律規范需要重新認識和界定。由干本文篇幅所限,下面僅就數字檔案館建設中涉及的眾多版權問題中的幾個重要問題進行闡述。
(一)傳統檔案作品的數字化權
網絡版權合理性
摘要:網絡環境下,侵權者的匿名性、侵權行為的低成本行、侵權材料的質量高、傳播廣泛迅捷行等導致一種表面與傳統行為類似的行為,一旦在網絡里實施,法律可能就會有不同的定性。在網絡環境下,如何最大限度的保護著作權人合法利益,又不影響網絡功能并促進互聯網業的發展,是我們研究網絡環境下著作權的基本落腳點。
關鍵詞:著作權;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間接侵權;網絡服務提供商;合理使用
1復制權問題及其解決途徑
1)什么是復制權
復制權是著作權人享有的復制作品的權利。復制行為應當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①為應當在有形物質載體之上再現作品,復制行為是一種再現作品的行為,但是必須是在有形物質載體上的再現。這就把復制行為與表演廣播和放映等其他再現作品的行為區別開來。例如通過朗誦再現作品就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