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總論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5-08 11: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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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學法在刑法教學的理性實踐
案例教學法在民族院校開展的必要性及其存在問題
(一)案例教學法在民族院校刑法教學開展的必要性我國傳統上的法學教學方法主要是“以理解法律含義、傳授法律知識為宗旨的教育模式”。我國刑法的教學方法也是如此,主要采用“演講式教學”,教師口若懸河,滔滔不絕,學生緘默無語,寂靜無聲。學生處于被動狀態,教師在教學中較少考慮學生的需求,學生也很難表現出自己的能動性。民族院校法學專業的本科教育主要是以培養實用型人才為主,刑法學教學過程中實施案例教學法尤為必要。首先,犯罪現象都是存在于一定的時空條件之下,犯罪原因也具有多樣化的特點,實踐中的刑事案件都是復雜的,民族地方的刑事案件則更為特殊,它不可能如同刑事法律規定的那樣單一化,如果只是注重理論的基本掌握,忽視靈活運用,學生面臨實際則無所適從。[2]其次,我國處于暢行法治的時代,法律條文的數量正以令人震驚的速度增長,其修改和變化的速度同樣令人目不暇接,把所有現行刑事法律條文及其解釋的知識都傳授給學生不現實。同時,國家介于政治、經濟、文化等因素賦予民族地方自治權,刑法在民族地方的貫徹執行還需要顧及民族地區特殊情況,可以變通實施,其實施中需要考慮社會危害性等因素,此需要透徹理解刑法的精神,案例教學可以將民族地方刑事案例引入教學,以便了解對民族地方情況。(二)案例教學法在民族院校刑法學教學中存在的問題刑法學的“原理”“原則”“制度”規范等來自于社會實踐,又指導社會實踐。刑法學教學必須緊密聯系我國立法、司法實踐,聯系實際越多,學生對知識理解越深刻,越容易接受。雖然各大院校都提出進行刑法教學改革,并聲稱將案例教學法已經運用于實際教學,然而事實不盡如此,部分院校在案例教學法的實踐過程中存在大量問題,民族院校則不能脫俗。1.將案例教學法理解為講授中的舉例說明。在法學教育改革中,多個學校提倡案例教學法,但是在教學過程中部分教師對于案例教學認識存在偏差,在教學實踐中誤認為舉例說明就是案例教學法。案例教學法是由老師提供案例,由學生做好充分準備,從而對案例進行分析討論,激發學生的思維,提高學生運用法律的能力。舉例說明法是在講授教學中,通過教師系統講授法律理論和規則之后分析相關案例,由教師進行案例講解或者由教師積極主動地指導學生分析案例,這種教學方式實質上還是解釋法律理論和規則,難以培養學生獨立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2.無視教材內容,盲目實施案例教學。教材內容是教學方法的直接對象,選擇教學方法,必須根據教材的內容和特點。在教學改革的過程中,案例教學法是教改的重要部分,但是并非所有的科目和課程全部內容都適合于案例教學。刑法學是應用性學科,但具有特殊性,其是由總論和分論兩個部分構成,總論是全部刑法理論的基礎和核心,也是比較原則和概括化的內容,應該先從概念、特征原理,原則部分開始,只有掌握了基本理論,才能進行法律解析。在刑法總論部分盲目開展案例教學,會形成老師問,學生不能答,事實上成為了老師的一言堂,根本無法體現案例教學法的真諦。3.無視學生情況,全面推行案例教學法。學生是教學方法的實質對象,教學應依學生實際情況來安排,實行因材施教。教師授課的目的是為了使學生獲得知識,提高其自身的素質。案例教學法是完全脫離教師的講授,由學生通過對案例的討論分析和對教師的提問獲解決案例問題的知識和能力,所以這種方法對學生的要求也比較高,老師要有意識的對學生進行思維訓練和培養,逐步培養法學思維。對于民族院校的學生更是如此,如果老師不考慮學生實際情況盲目實施案例教學法則根本無法發揮其真實意義,反而使學生無所適從,不知所終,從而引發對個人能力的質疑,產生自卑心理,不利于他們的心理健康,更就無法談及激發興趣。
案例教學法在民族院校刑法教學中的實踐
高校教學方法改革如火如荼開展促進了案例教學法的實施,其通過活生生的案例調動學生分析的精神和思考的興趣,它的互動性、啟發性和創造性培養了學生運用法律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的能力,激發了他們的創新性思維。民族院校實施案例教學法需要細致的思考,量力而行。(一)教學的課前準備1.教師要根據教學內容和學生的實際情況選擇刑事案例。案例教學法的案例的選擇至關重要,其可來自案例教材,甚至報紙、雜志、電視臺和網絡等媒體,也可以由民族院校老師自己編制。民族院校學生程度不同,斟酌選擇案例,充分調動每個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激發學習興趣。通過典型性案例鞏固基本理論;通過具有深度和難度的啟發性案例鍛煉和提高學生思考的廣度和深度;通過現實熱點性案例引起學生濃厚的學習興趣,如刑法中熱點的許霆案件、貴州習水的嫖宿幼女案、躲貓貓案件、湄公河慘案等,既可以豐富教學內容,活躍課堂氣氛,又可潛移默化的培養學生信息素質和分析能力。2.根據刑法教學目標和案例的內容確定問題。案例準備好后,教師應當研究供學生討論的案例。根據民族院校各班具體情況巧妙設置問題,考慮案件定性可能引發的爭議,掌控全局。既要隨時解決學生提出的問題,又不能讓學生遠遠偏離教學內容,放任自流,同時考慮到各個學生的不同程度,有針對性的提問。題目選擇上要具有一定的啟發性、誘導性、可爭辯性,誘導學生展開討論、促進爭辯,從而進一步深化所學刑法理論知識。3.根據教學資源和學生人數來布置案例。問題設置好后,需要把案例提前展示給學生,以便學生有充分的時間去查閱刑法資料、深入思考。在此過程中,教師需要告知學生必讀的材料及其具體的組織方式。案例教學是師生互動的過程,學生參與程度與參與質量是案例教學法成功與否的關鍵,參與前的準備非常關鍵。[2]教師要根據教學目標、案例案情、學生人數、教學環境等確定具體采取的組織形式。(二)案例教學的課堂組織1.引導發言。刑法案例教學成功的關鍵在于學生發言,教師要以學生為主,引導學生多方面、多角度分析案件,組織學生討論、辯論,鼓勵學生提出獨立見解。根據學生的情況采取不同引導策略,對思維敏捷,表達清晰的學生提出質疑,深化刑法理論問題;對反應慢,表達能力普通的學生及時提示,提高每個層級學生的理論水平與實際分析能力。對發言的同學積極肯定,引導他們暢所欲言,不輕易對某一問題下結論,給學生自由發揮的空間。討論中老師可以隨機設定提問,控制討論主題,有針對性的誘導學生思考,鼓勵主動發言,避免冷場。2.教師點評。精辟的點評對案例教學起到了“畫龍點睛”的作用。點評可以穿插在案例討論過程中,也可以對某個學生的發言情況做簡要評論,還可以在案例討論結束時進行總結點評,包括對討論情況的客觀評價、罪與非得罪分析評判。對總體情況的評價涉及到刑法理論問題和具體表達方式的全面評價,并提出問題引導課后思考;對案例的分析,既要給出案例結論和相應的依據,又要結合法律理念對該罪進行評判。最終達到掌握刑法基本理論,鍛煉法律思維的目的。(三)案例教學的課后綜述案例教學的課后綜述是案例討論的總結,即對思考和實踐的結果進行歸納總結,通過小論文方式進行。小論文是案例教學的后續環節,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3]通過撰寫小論文,使學生將一些尚不成熟的想法通過寫作進一步論證成熟,誘導學生對課堂上言猶未盡的刑法理論進一步思考,拓展思維空間,還可以提高學生的寫作能力。教師可以就小論文的選題切入點、論證的完善度、研究的深入化進行考核評價,作為平時成績。通過此過程提高學生的綜合能力,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創新意識。“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只有法律規則,而沒有適用規則的高素質人才,規則之治就是空中樓閣。民族地方法律人才的培養是我國民族地方法制現代化建設的根本,案例教學法可以在很高的程度上鍛煉和提升民族院校學生實際應用法律的能力。盡管我國是成文法國家,傳統的講授式教學方法根深蒂固,還不具備完全移植英美國家的案例教學法的土壤和基礎。[4]但是我們可以借鑒和吸收英美國家案例教學法的合理內容,結合我國的傳統教學方法,不斷創新和完善刑法教學方法,以期增加民族地區學生學習的樂趣、深度和廣度,為民族地區培養更為專業化的法律人才。
本文作者:王亞妮黃軍鋒工作單位:西藏民族學院
地方高校刑法學教學改革探析
一、司法考試中刑法學試題的特點
2002年開始的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其目標是為國家選拔優秀的法律實務人才,因此司法考試側重于考查學生對知識的綜合運用能力。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法學本科教學包括刑法學在內首先注重的是對學生進行比較完整的理論知識的傳授,以課堂講授為主甚至為唯一的方式,往往忽略了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和提升,因此司法考試側重考查學生運用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對傳統刑法學的教學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從歷年司法考試刑法學試題來看,其具有以下幾個特點:(一)考題都以案例形式出現,并且緊密結合社會生活事件。司法考試中刑法學知識在卷二和卷四中。卷二中刑法學試題的題型包括三類:單項選題、多項選題、不定項選擇題。一個單項選擇題就等于是一個小案例;一個多選題就等于是四個小案例;一個不定項選擇題一般就相當于是一個中型的案例。卷四中的題型即為標準的案例分析。所有這些刑法學的試題都要求考生能夠靈活運用刑法學理論來分析、解決實際問題,并且有些案例就是來源于當年或上年的現實中受到廣泛關注的真實案例,經過編輯而成為司法考試中刑法學的真題的。如曾經發生的許霆案、劉涌案、汽車修理工惡作劇將高壓氣泵塞入同事肛門充氣事件等等。(二)考查的知識點中法律條文的細化甚至是偏僻化。司法考試中不少刑法學的試題中都融入了刑法典條文或者司法解釋的條文,有些試題實際上就是借用選擇題的方式直接考查考生對相關條文的理解和記憶。學生如果沒有看到該條文,即使理論知識學得再全面完整,也很難答對題目。從涉及到的條文來看,有些是比較細化的,有些甚至是比較偏僻的,尤其是涉及到司法解釋的條文時更是如此。但是刑法學教學中教師一般都不會要求學生去記憶法律條文,更不會涉及一些比較偏僻的刑法條文。(三)注重將總論知識點和分論知識點進行綜合考查。刑法學知識體系以嚴密而著稱。盡管嚴密的體系起到了對知識點的提綱挈領的作用,但是體系本身并不能有效解決實際問題。當實踐中出現問題需要解決時,往往需要將各知識點超越體系或跨越體系進行有機結合。因此,司法考試中刑法學往往是同時將總論和分論各具體罪名交織在一起對考生進行考查。其要求考生不論是做選擇題還是做案例分析題,尤其是案例分析題,不能顧此失彼,一定要有總論分論一體的理念,要將總論和分論綜合運用起來進行問題分析,總論中涉及到分論的知識點,分論中又結合著總論的知識點。
二、面對司法考試挑戰下的地方高校刑法學教學的反思
(一)刑法學教師實踐能力的普遍缺乏影響著。學生實踐能力的有效提升盡管近幾年高校從指導思想上一直強調“雙師型”教師的培育,但是由于大氣候的影響,評判一個高校的綜合實力,首先是看其科研實力。因此,高校在招聘法學專業教師包括刑法學教師的時候,首先關注的是應聘者的科研能力(尤其是在南大核心期刊上發表的文章篇數)、學歷及學位(原則上都要求博士)、畢業學校(甚至包括應聘者碩士就讀的學校是否是211或985高校)。按照這樣的標準的應聘者,絕大多數都是一直從本科讀到博士,從學校到學校,畢業后直接從學生身份轉變為教師身份的。由于職稱評審、科研考核等方面的壓力,使得這些教師不得不把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投入科研中。一些刑法學教師很少甚至都沒有從事過具體的刑事司法實踐。刑法學是一門實踐性非常強的課程,如果教師實踐能力缺乏,在講授過程中自然地會傾向于概念的解釋和理論的闡述,即使學生比較好地理解掌握了,但是一到實踐中他們往往會發現所學理論對于實踐問題解決的尷尬。這就意味著盡管學生較好地掌握了理論知識,而其實踐能力卻很難得到有效提升,形成了理論與實踐的割裂。(二)刑法學教學內容缺乏有機整合。刑法學內容總體上可以分為兩大部分,即總論和分論??傉撚种饕ǚ缸镎摵托塘P論,分論包括十類犯罪,有近480個罪名。國內目前大多數的刑法學教材體系總體上與刑法典的體系相類似,其章節的邏輯順序與刑法典基本是一致的。教材的編寫追求內容及邏輯體系的完整性和統一性應該沒什么問題,但是作為教學而言,要想在有限的課時內按照教材的內容和邏輯體系進行講解,往往會發現一是課時不夠用,二是學生學習了后面的內容,往往會忘記了前面的理論,而在學習分論的具體罪名時,又往往會將一些相似的罪名或關聯罪名混淆起來。這是因為教師在追求體系理論完整性的同時忽略了實用性,忽略了如何將教材體系轉變成教學體系、將教材內容轉變成教學內容、將教材語言轉變為教學語言。(三)刑法學教學方法單一。目前,多數地方高校在刑法學教學中仍然沿襲傳統的以課堂講授為主的方式,注重刑法學的理論知識的完整性和追求其邏輯的完美性。盡管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會輔之以其他的教學方式,如案例教學等,但是因為刑法學知識體系的嚴密和內容的系統性,尤其是總論部分,再加上很多的刑法學知識點對于初學者難以把握,因此在課堂上主要是以教師的講授為主,有時幾乎就是一言堂,學生僅僅成了被動的聽課對象。盡管教師也會經常將案例討論引入到課堂教學中,但很多場合僅僅是作為對一個理論的印證,學生仍舊處于被動的聽的角色,很難有效地參與到案例的分析中去。因此,“學生為主體,教師為主導”的教育理念就無法有效落實。這種單一的教學方式已經越來越不適應創新型人才培養的要求,特別是面對司法考試的沖擊,更是顯得招架無力。(四)刑法學考核方式單一,考核題型偏重于記憶。當前刑法學考核方式主要還是期末一次性閉卷考試??荚囶}型一般為選擇題、簡答題或問答題、案例分析題,但是案例題所占比重一般不超過40%。也就是說考查學生綜合運用能力的內容比例小,題型比較單一,而考查記憶性的內容則偏多。一些學生將老師上課的PPT內容進行整理記憶,有的可能是全班用一份統一整理的筆記內容,就能順利通過期末考試,一部分學生甚至還能獲得較高的分數。而一旦學生需要運用理論解決實際問題時,他們就會發現無從下手。因為這種單一的考試方式及偏重于記憶的考核并沒有達到促進、提升刑法學教學的目標,更別說學生綜合素質能力的有效提升。
三、以司法考試為契機改革刑法學教學
作為一名法學本科畢業生要想從事司法實務,必須首先通過司法考試。從某種程度上說,司法考試就是一座連接法學本科畢業生與法律職業的“橋梁”。就地方高校刑法學本科教學而論,司法考試對其既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同時也帶來了難得的機遇。教師在刑法學教學過程中應該清醒地認識到這一挑戰與機遇,以此為契機,改革刑法學教學,使之既能符合地方高校法學培養目標,又能與司法考試相互促進,良性互動。(一)整合一支理論與實踐經驗有效結合的刑法學教學團隊。刑法學的內容無論是犯罪論、刑罰論還是分論,都具有很強的實踐性。教師在授課中不但要能使課程內容形象生動,使學生愿意聽、愿意思考,更要使學生運用理論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綜合能力得到提升。而有著豐富的實踐經驗的老師恰恰滿足了這一要求,而一支理論知識扎實和實踐經驗豐富的刑法學教學團隊則更能夠發揮各自特長,形成合力。一般來說,刑法學教學團隊可以由3名左右的專職教師以及司法實務部門人員組成,專職教師的年齡、學歷、職稱搭配合理。例如筆者所在學校的刑法學隊伍有三名教師,其中中年教師一名,青年教師兩名;博士學歷一名,碩士學歷兩名,副教授兩名,講師一名。團隊的每位成員通過多種方式參與到司法實踐中去:兩名教師屬于“雙師型”教師培養對象,在司法實務部門掛職;一名教師從事兼職律師。而司法實務部門的人員主要指導學生的實踐活動的開展以及一些實務性很強的課程。通過這樣的教學團隊,既能使學生形成比較系統的刑法學知識體系,又能最大程度地滿足司法考試對學生實踐能力的要求。(二)有機整合刑法學教學內容。基于司法考試刑法學試題的特點,我們就應該在不違背法學本科教育目標的前提下探索其規律并在授課中加以解決。刑法學要解決的核心問題就是犯罪與刑罰,而對這兩個基本問題,刑法典又以總則和分則加以規定。在司法考試中,總則部分一直是司法考試的核心,分則部分的重點內容及一些重點法律條文也不容忽視,在考題中這些方面往往是緊密結合在一起的,重在考查學生解決問題的綜合能力。在刑法學教學中把握了以上的命題導向,結合刑法學基礎理論知識,在教學中就要積極思考解決如何實現教材內容、法典規定、單行刑法與相關司法解釋以及經典真題有機結合、融為一體。在教學過程中,特別要關注大量的刑法典之外的司法解釋。與其他部門法不一樣,刑法不是僅有較為全面、集中的解釋或者意見,涉及到刑法問題的立法、司法解釋也十分繁多。刑法的立法、司法解釋許多就是針對刑法典某一條文而作出的,甚至是針對某個小制度或罪名而作出的,并非系統地針對刑法典全文的解釋。對于學生而言,弄清這么繁多而又十分零散的立法、司法解釋與刑法典是何關系、是否都要掌握、如何掌握、掌握到什么程度以及司法考試的考查角度等都是棘手的難題,而這又是司法考試的重點之一。因此在教學過程中,教師應對繁多的刑事立法、司法解釋加以取舍,并將其與刑法典一起穿插于各相關知識點之間而不單獨零散介紹。立足于司法考試刑法學試題的規律,力爭在授課過程中詳略得當。對司法考試中不涉及而又非基礎的理論知識、非重點內容簡單講授即可,而對司法考試涉及的重點知識點而且又是理論知識中的重點,如何詳細講解都不為過。如在分則部分,對一些常見的重點罪名如交通肇事罪、搶劫罪、盜竊罪、貪污罪、受賄罪等不厭其煩,并且盡量細致入微;而對其他司法考試中很少涉及到的章節條文內容則刪繁就簡、略作提醒,如分則第一章、第七章、第十章60多個法條近80個罪名可以簡單地講授。同時,在講授分則內容時,可以有意識地將分則各章罪名進行合理調整而非局限于傳統的類罪之下的講授,以適應于司法考試靈活運用的需要。例如:講授搶劫罪時,在系統講授我國刑法典中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搶劫罪的基礎上聯系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九條“聚眾‘打砸搶’,……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边M行講解。之后,再進一步將搶劫罪與搶奪罪、索財型綁架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等罪名進行對比講授。因此,圍繞一個典型罪名,可以將許多相關罪名進行聯系講授,使學生能夠有效地掌握相關罪名,加深其理解,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改革刑法學教學方法和構建多元化實踐教學體系。傳統刑法學授課的優勢是能夠系統講解刑法學的知識點,能夠使學生形成刑法學知識的完整性和邏輯的嚴密性,不足之處是將學生作為教學的客體,不能與學生形成有效的課堂互動。盡管這些年對傳統的刑法學教學方法已經做了很大的改革,但是由于受到種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教師在課堂上更多的仍是一言堂,注重刑法學理論知識的闡述,缺少與學生的互動(尤其是一個班級的人數達到80人以上的),更無法提升對學生創新能力的培養。如何解決這一問題,目前國內一些學者認為應該借鑒美國法學教育中運用的案例教學法,一些高校的刑法學教師也在課堂上運用。但正如一些學者提出的,案例教學法是在美國特殊的背景下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在中國應該改革完善案例教學,但不是案例教學法。筆者在刑法學的教學中的做法是:借鑒吸收案例教學法的優點,在刑法學授課過程中,選取經典案例(但案例的選取要少而精),既可以是司法考試真題,也可以是其他來源的典型案例(如《今日說法》)。在授課過程中靈活運用所選案例,根據不同的需要,案例既可以課前給學生,讓學生準備課堂上提出問題,分析問題,筆者進行引導和總結;也可以課堂上在講解某個知識點后給學生,讓學生對所學的理論進行驗證。在課堂講授中將課外的資料閱讀、熱點案件追蹤、兩高法律文本的學習與課堂講授結合起來,強化課堂教學的實踐性和理論性。培養方案中構建從大一到大四的不間斷的多元化實踐教學體系。例如:大一開設專業認識實習;大二開設社會調查;大三開設學年論文撰寫、專業實習;大四開設模擬法庭、畢業實習。每年的“3•15”和“12•4”國家憲法日組織學生開展法律咨詢和法律服務、假期組織學生到律師事務所及法院進行社會實踐。(四)改革刑法學的考核方式??荚嚲哂袡z測學生學習成績和學習導向的雙重作用。為了使考試的功能有效的發揮,教師需要精心設計刑法學考試的內容與方式。就考試內容來說,教師要能夠將總論內容和分論內容有機結合,考試試題一部分可以直接來源于司法考試真題,一部分參考司法考試真題做一些修改,一部分借鑒法律碩士研究生考試真題及法學碩士真題,最后一部分則是教師根據授課實際及學生實際靈活出題。這樣一來,既能使學生關注司法考試,也同時關注課堂老師的講解。就考核方式來說,適當改革以閉卷考試為唯一的方式,有些案例分析題可以采取開卷考試的方式。合理確定平時成績與期末考試的比例。就考試題型來說,減少簡答題和問答題,增加不定項選擇題、法條分析題和案例題的分量。
小議刑法哲學的理論與方法
【關鍵詞】刑法學刑法哲學刑法理論
【內容提要】與司法刑法學相對應的是立法刑法學,不應否認立法刑法學的必要性?;A刑法學是立法刑法學與司法刑法學的基礎科學,但基礎刑法學并非刑法哲學,也不是學科大雜燴。在核心刑法學之外,還有邊緣刑法學。刑法哲學是關于刑法的哲學,也是關于刑法學的哲學,將刑法哲學與刑法學相分離具有重要意義。
刑法方法論的研究近年來成為刑法學界的一個熱門話題。然而,任何方法都是服從于、服務于一定目的的,就是說方法從來不是自我決定的,而是受目的支配的。一種刑法理論未必是哲學式的,而刑法理論觀則必屬于哲學問題,只不過不是一般哲學問題,而是刑法哲學問題。本文試對此進行探討。
一、司法刑法學的理論與方法
刑法是司法法,而不是行政法。[1]這并不是一個價值判斷,而是一個事實判斷。因為,自有人類社會以來,無論是習慣刑法,還是成文刑法,其唯一的實踐模式就是司法模式,只不過這種司法模式的具體內容及其與行政之間的關系都經歷著歷史的演變。
應該說,在這方面,我國刑法學者具有高度共識,即致力于為正確解釋和適用刑法而從事理論研究,是刑法學者的基本使命。但是,萬萬不要以為,在這個領域,刑法理論觀已然成熟和沒有問題了。筆者認為,在高度共識之下掩蓋著一個嚴重通病,即沒有真正從刑法是司法法的事實判斷出發建構面向司法的刑法理論。⑶
刑法格言在教學與考核的應用探究
摘要:學習刑法絕不是機械地記憶冰冷的刑法條文,教師講授刑法也絕不是簡單地向學生解釋刑法條文的含義。刑法格言是刑法學人智慧的結晶,在教學與考核過程中教師如果能夠巧妙地運用好刑法格言,充分發揮刑法格言在刑法教學與考核中的獨特作用,則會使教與學相得益彰,大大提高教學效果。
關鍵詞:刑法格言教學運用教學效果
0引言
法律格言是法律文化遺產的精華,刑法格言也不例外。在刑法學理論漫長的發展過程中,刑法學前輩們總結出了很多刑法格言,比如:“沒有法律就沒有犯罪,沒有法律就沒有刑罰”;“緊急時無法律”等等??梢哉f些膾炙人口的刑法格言無不飽含著刑法學前輩們的睿智,每一句刑法格言都閃耀著他們偉大的思想的光輝,可以說,他們總結出來的這些刑法格言都具有相當程度的真理性和合理性。刑法學的教學不僅僅是簡單地記住刑法條文就萬事大吉,更重要的是要能夠深刻地把握刑法條文背后的刑法原理,掌握刑法條文的真正含義。刑法格言由于其比較容易記憶而且本身又包含豐富的知識源的特點,注定了刑法格言在刑法學的教學中大有用武之地,筆者在數年的刑法學教學中,有意識地嘗試這一教學方法,取得了比較滿意的教學效果。筆者認為,無論是在刑法學的教學過程中還是在對學生的考核中,刑法格言都應得到充分的重視與運用。
1刑法格言在教學中的運用
我們來談一談刑法格言在刑法課堂教學中的運用問題。刑法格言是刑法理論知識的高度概括,尤其是刑法學總論知識的精華濃縮,在刑法學的教學中,如果能有效地運用刑法格言的教學方法,往往會收到比較好的教學效果,就筆者幾年的教學實踐來看,可以把在教學中運用刑法格言的教學方式的良好效果歸結為這樣幾個方面:
剖析我國內區際刑法研究論文
關鍵詞:區際刑法;跨境犯罪;刑事管轄權沖突;刑事司法協助
內容提要:當今中國客觀地存在“一國、兩制、三法系、四法域”的現狀,因而區際刑事法律沖突不可避免,中國區際刑法應運而生。中國區際刑法主要針對跨境犯罪而展開,研究如何處理不同法域的刑事管轄權沖突,并有效地開展區際刑事司法協助。中國區際刑法在范疇上包括跨境犯罪、基本原則、各法域刑事法主要規定、刑事管轄權沖突、刑事司法協助五個方面的內容,因而具有獨立的對象、內容。關于中國區際刑法的研究也具有獨立的方法,中國區際刑法具有獨立學科的屬性。
一、中國區際刑法問題的產生
區際刑法的問題既可以產生于某一個聯邦制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又可以產生于分裂的國家,如未統一前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德意志民主共和國①。這兩種情況也是香港、澳門未回歸前世界上區際刑法的主要兩種模式。當然,這并不是說在香港、澳門兩地區未回歸祖國大陸之前,不存在兩個地區與大陸刑事法律的沖突與協調問題,而是說,這種沖突與協調問題并不是很突出和明顯。其實,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大陸與臺灣在刑事法律方面的沖突在某些時期表現得還是非常激烈的。最為典型的莫過于20世紀90年代中期發生多起大陸居民劫持航空器到臺灣的嚴重刑事案件,而臺灣方面并沒有移交犯罪人或給予嚴厲刑事處罰。因此,在一定意義上說,三個法域與大陸地區之間的法律沖突是客觀存在的。
隨著香港、澳門以及臺灣地區與中國大陸之間經濟文化交往的加深,特別是在香港、澳門回歸祖國大陸、建立特別行政區之后,在中國范圍內,一個國家、兩種(政治)制度、三種法系、四個法域的格局顯得尤為明顯,解決四個法域之間在各種法律制度方面的沖突也較為迫切。其中,相對而言,解決中國大陸內地與其他三個法域的法律沖突則更為重要。而刑事法律方面則尤為值得關注,因為刑事犯罪對當地的社會秩序有著嚴重乃至根本性的侵犯,當地司法部門通常都會給予充分的重視和嚴厲的打擊,但對其他司法部門來說就意味著義務和負擔,乃至會涉及政治上的責任,不容易解決刑事法律方面的沖突和糾紛。因此,該問題引起了兩岸四地諸多刑事法學者的積極關注與認真研究。這也是當前打擊刑事犯罪,處理刑事管轄權沖突等司法實務面臨的急切任務,中國區際刑法問題由此產生。
二、中國區際刑法研究狀況
經濟法學教學質量的討論
一、教學質量與施教質量
教學質量的內容首先是“教”的質量,其次是“學”的質量。在“教”“學”質量的關系中,“教”的質量在很大程度上是前提、是關鍵,因為它決定著“學”的質量;“學”的質量是我們施教的出發點和歸宿;“師高弟子強”,這就是它們間的邏輯關系。教學質量問題一直是教學的核心問題,教育戰線關于提高教學質量的討論中,存在下列誤區:其一是以為只要改善了教學方法,教學質量就可以提高了,其實不盡然,因為影響教學質量的因素包括教學環境、教學主體、教學環節等,而教學方法只是教學主體因素中的部分內容。其二是把教學方法等同于“教”方法,在教學方法的討論中常常忽略“學”的方法的討論,使其討論“文不對題”,當然,教師在討論教學方法時,基于“以身作則”的緣故,主要應討論“教”的方法。其三是把教師的施教過程簡單地概括為施教方法,尤其是僅僅局限于課堂的施教方法,更是遠遠不夠的,因為得當、有效的施教方法有賴于充分的施教準備,施教準備還與施教指導思想有關;課堂教學僅僅是整個教學過程的一個環節而已,這無需更多說明。在教學過程中,由于“教”的主體主要是處于教學第一線的教師,因此,在提高教學質量的過程中,對教學組織的探討,比對教學方法的探討來得更為重要,其原因之一是教學方法體現于對教學的組織過程之中;之二是對教學組織的探討,更加強調了教師在教學中的重要責任;之三是從討論的視域來看,更加關注教師施教的全過程,而不僅局限于教學方法,同時,將學生的學習方法排除在了本命題之外,這有利于集中討論教師如何施教的問題。
二、經濟法學的特點
認清經濟法學的基本特點,是確立怎樣施教的前提。經濟法學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學科特點“經濟法”課程在經濟管理類專業和法學專業都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在經濟管理類專業一般開設“經濟法概論”,在法學專業,本科教育階段一般開設“經濟法學”,研究生教育階段一般開設“經濟法基礎理論研究”。所以經濟法學是法學專業本科階段所開設課程。在培養方案中,經濟法學是法學專業本科階段的專業基礎理論課,它是法學專業的十四門核心課程之一。從法學課程間的關系來看,經濟法學具有邊緣性的特點:它既包括對法理學、民法學、刑法學、行政法學等學科理論的繼承、運用,也包括對它們的理論的揚棄和發展;從經濟法學的歷史來看,無論在國際還是國內,經濟法學相對于民法學、刑法學等課程而言,還很“年輕”,以至于到目前為止,經濟法學的基本理論體系和內容體系,尚無一致的認識。經濟法學的種種基本特性,給如何實施經濟法學的教學,帶來了一定的困難,也使經濟法學的教學應當具有不同于其他學科教學的特點。
2.課程關聯特點經濟法學的前置課程通常包括法理學、憲法學等,后續課程一般包括稅法、國際經濟法、市場競爭法等,此外經濟法學還與民法學、刑法學、民事訴訟法學、行政訴訟法學、刑事訴訟法學、仲裁法學、證據法學、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商法學、知識產權法學等相關聯。由于經濟法學與上述課程的關聯關系,所以在經濟法學的施教過程中必須處理好施教內容的銜接關系,既不能彼此間缺乏照應,又不能出現課程間內容的重復。這就要求教師應當熟悉本專業的培養方案,了解各門課程的教學內容,教師間應當相互溝通和協調,使相關內容———尤其是基礎知識等重要內容,既不遺漏,也不重復,而僅限于銜接而已。到目前為止,無論是教材,還是任課教師,對這個問題,往往不是處理得很合理。
訴訟欺詐分析論文
一、訴訟欺詐的概念以及特征
(一)訴訟欺詐的概念
訴訟欺詐也被稱為“訴訟詐欺”或者“訴訟詐騙”。可是詐騙兩字存在“訴訟詐騙”中的往往會給人“訴訟詐騙”乃是“詐騙罪”的一種表現形式。①是以,筆者認為“訴訟欺詐”這一稱謂。在我國“訴訟欺詐”只能在民法中發生,可是近年來我國在刑法管轄范圍之內頻頻發生了所謂的“訴訟欺詐”,而刑法上沒有一個具體的概念與之相適應。
當今國內外并未對“訴訟欺詐”的概念有統一的認識,大致的觀念可以分為以下三種:1.行為人以非法的手段獲取他人利益,此種非法的手段主要為: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兩種,向法院提起名事訴訟,并使法院作出錯誤判決,而獲得財產行為;②2.訴訟人參與人通過惡意串通手段架構虛假法律事實以及民事法律關系,利用法院的通過合法的訴訟程序,損害他人利益并以此獲得非法目的;3.在民事訴訟中訴訟關系主體惡意串通,采取非法手段制作證據,致使法院無法做出正確的判決,從而達到損害訴訟相對人的權益,造成了破壞審判秩序以及損害司法公正的行為。以上觀點筆者較為同意第一種觀點。
(二)我國現階段“訴訟欺詐”的特征
對于“訴訟欺詐”有了一定的認識以后我們對其概念進行分析,可以發現訴訟欺詐擁有以下特征:1.行為發生時間的單一性,“訴訟欺詐”由于訴訟的限定,所以發生在由案件受理開始直至案件結束的訴訟過程。2.主觀目的以經濟利益為主。民事訴訟是以獲得非法的財產利益為目的的情況是行為人在此目的下的支配采提起的訴訟的,因此一般來說“訴訟欺詐”的行為人都是以經濟利益為主的;3.參與主體的固定性,由于行為發生點都是訴訟期間,所以在“訴訟欺詐”的行為中,行為主體一般為:行為人、被害人以及法院;4.侵犯客體的雙重性,在“訴訟欺詐”中行為人采用了通過欺詐的手段來獲取不正當利益,所以它具有的欺騙性、隱蔽性等特征,從而造成法院判斷發生錯誤——從而造成兩種損害:司法不公以及司法資源的浪費。
訴訟欺詐研究論文
一、訴訟欺詐的概念以及特征
(一)訴訟欺詐的概念
訴訟欺詐也被稱為“訴訟詐欺”或者“訴訟詐騙”??墒窃p騙兩字存在“訴訟詐騙”中的往往會給人“訴訟詐騙”乃是“詐騙罪”的一種表現形式。①是以,筆者認為“訴訟欺詐”這一稱謂。在我國“訴訟欺詐”只能在民法中發生,可是近年來我國在刑法管轄范圍之內頻頻發生了所謂的“訴訟欺詐”,而刑法上沒有一個具體的概念與之相適應。
當今國內外并未對“訴訟欺詐”的概念有統一的認識,大致的觀念可以分為以下三種:1.行為人以非法的手段獲取他人利益,此種非法的手段主要為: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兩種,向法院提起名事訴訟,并使法院作出錯誤判決,而獲得財產行為;②2.訴訟人參與人通過惡意串通手段架構虛假法律事實以及民事法律關系,利用法院的通過合法的訴訟程序,損害他人利益并以此獲得非法目的;3.在民事訴訟中訴訟關系主體惡意串通,采取非法手段制作證據,致使法院無法做出正確的判決,從而達到損害訴訟相對人的權益,造成了破壞審判秩序以及損害司法公正的行為。以上觀點筆者較為同意第一種觀點。
(二)我國現階段“訴訟欺詐”的特征
對于“訴訟欺詐”有了一定的認識以后我們對其概念進行分析,可以發現訴訟欺詐擁有以下特征:1.行為發生時間的單一性,“訴訟欺詐”由于訴訟的限定,所以發生在由案件受理開始直至案件結束的訴訟過程。2.主觀目的以經濟利益為主。民事訴訟是以獲得非法的財產利益為目的的情況是行為人在此目的下的支配采提起的訴訟的,因此一般來說“訴訟欺詐”的行為人都是以經濟利益為主的;3.參與主體的固定性,由于行為發生點都是訴訟期間,所以在“訴訟欺詐”的行為中,行為主體一般為:行為人、被害人以及法院;4.侵犯客體的雙重性,在“訴訟欺詐”中行為人采用了通過欺詐的手段來獲取不正當利益,所以它具有的欺騙性、隱蔽性等特征,從而造成法院判斷發生錯誤——從而造成兩種損害:司法不公以及司法資源的浪費。
有關法學畢業生的論文寫作研究
近幾年,在法律教學過程中,有很多學員經常反映不知道如何寫作論文,本文針對近年來指導學員論文寫作的常見問題和不足,提出若干參考性意見,供大家參考。
一、學員寫作法學畢業論文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一)被動性學習所造成的被動性思維習慣。在這種消極思維習慣的影響下,學生總認為教科書是金科玉律,老師的觀點是天然正確的,失卻了懷疑和批判的精神,從而導致主動思維的動力不足。這樣一來,便很難實現論文的獨創性和創新性要求。解決之方法是,加強學習的主動性,對于教科書和教師在課堂上講授的知識點,一定要知其然但同時也要知其所以然。
(二)知識積累不夠造成的只有感覺和判斷卻無法論證的困境。在學生中,學刑法一學年,從沒有讀過貝卡利亞的《犯罪與刑罰》的大有人在;學民法一學年,不知道羅馬法為何物的學生也不乏其人。學生去圖書館看書,也只是看看不同作者編寫的教科書或者做做習題而已,并沒有掌握知識的內涵與實質,導致為寫論文必須的專業知識儲備不夠。這樣一來,又容易陷入“要么不敢懷疑,要么亂懷疑”的困境之中。例如,或者將“殺人償命”視為天經地義和不可更改的律條,或者就認為“中國應該立即廢除死刑”等等。解決之方法是,多閱讀與課程相關的課外參考書,并養成寫讀書筆記的良好習慣。
(三)存在急于求成的浮躁,缺乏持久關注的耐心。學生對于一個自己感興趣的課題,往往從自己對于某個教師個人的喜好程度或者一時興起的少年意氣等心理感覺出發去寫作,遇到困難的時候不想著如何去克服寫作上的困難,也不敢主動去請教老師,往往選擇換一個題目或者抄襲拼湊成文了事。解決之道是,端正自己的學習態度,強迫自己深入思考問題并排除各種誘惑性因素,向專業課老師經常而耐心地請教,在請教中鞏固或者修正自己的興趣指向。
(四)方法論的缺乏導致視角和實證嚴重不足。只知道沿襲固定的寫作方法和寫作模式,完全按照“寫作價值———存在的問題———產生問題的原因———例證———解決問題的方法———結論”的簡單模式去寫作,從概念到概念、從命題到命題地進行寫作上的循環運動,重復前人所走過的老路,結果越走越狹窄,最終發現自己只是原地踏步而已。解決之道是,開闊自己的知識面,廣泛涉獵各種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的知識,并注意知識的關聯性,培養聯想式思維方法。另外,建議大家特別重視社會法制實踐中的各種調查報告和統計數字,在一切的論證方法中,實證和數字統計分析的方法是最有說服力的寫作方法。
經濟法的研究論文
[摘要]本文以我國經濟法調整對象研究的演進為主要研究標本,對我國經濟法學總論研究在過去20多年里的基本發展進程、特點及其社會經濟根源進行了多角度的考察分析。在此基礎上,本文通過剖析不恰當地強調經濟法調整對象研究的分歧或者固步自封地研究經濟法調整對象,對發展經濟法學基礎理論研究帶來的一些負面影響,指出了過去經濟法總論研究的若干缺陷,并就現階段及未來經濟法總論研究領域應當重視的拓展方向進行了初步探討。
[關鍵詞]經濟法基礎理論經濟法總論調整對象經濟法學史
中國經濟法和經濟法學的產生是中國法治和法學研究進程中的一個重要事件。在經濟法對經濟改革和經濟發展的推進功能日益彰顯,經濟法學在經濟法研究中日臻成熟的22年里,以經濟法一般問題為對象的經濟法總論研究也經歷了一段不平凡的歷程。近年來關于經濟法學歷程回顧的力作雖有若干,①但專以22年總論研究為主題的探討似尚不多見。實際上,即使僅以總論研究為主題回顧和前瞻也是一個很大的課題,需要涉及諸多研究領域,仍有必要將論題作進一步的具體化。以總論的研究進路展伸視線,或許是可選的諸多具體化路徑之一。研究進路,一般的理解是指研究主題、視角及其演進路徑。以研究進路為題可以將體系和領域、內容和方法、層次和角度等因素進行聯結考察。眾所周知,調整對象理論的研究在中國經濟法學產生以來一直處于極其特殊的理論地位。以總論研究中調整對象問題的理論地位及其演進為標本,其本身既是論題進一步的具體化,又是總論回顧與反思的思維路徑之一。本文正是以總論中調整對象的理論地位及其演進為例,回顧總論研究進路中的成果與經驗教訓,并力圖揭示對未來總論研究包括調整對象研究的某些啟迪。
總論之基礎:揮之不去的調整對象研究
經濟法研究在中國興起之初,調整對象問題幾乎成為總論研究主題的全部。經過了中國經濟法學的三個時期的更替和發展,②調整對象始終是總論研究的主題之一,并總是成為引領各個時期總論甚至整個經濟法學理論研究的前奏。
自中國經濟法學產生之初的1979年“民法、經濟法學術座談會”始,調整對象問題就始終是總論研究的主題,并經常是中心主題。是次討論中,與會學者的論題集中于經濟法調整對象,③這成為經濟法調整對象及其與民法等相關部門法的可區分性大討論之肇端。三個時期中的幾乎每一次經濟法理論問題研討,調整對象問題都成為經濟法總論乃至整個經濟法理論研究中的中心主題或主題之一。較大規模和較高層次的經濟法研討會,從1979年到2001年10月共有64次,調整對象至少在其中的56次中屬主題之一。1991年以前,它甚至是其中心主題之一。檢索有關經濟法總論研究論文的結果,同樣是這一現象的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