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原則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5-06 13:28:04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信用原則論文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誠實信用原則研究管理論文
論文摘要
誠實信用原則在私法領域尤其是在民法債權理論中被視為“帝王條款”、“最高行為準則”,其基本語意是要求人們在民事活動中行使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時應當講究信用,嚴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否則將獲得不利的法律評價。我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這就以法律的明文規定確定了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民法中的地位。
本文在對誠實信用原則分析的基礎上,進一步討論了它在合同法中的適用。認為誠實信用原則被法律界學者稱之為“帝王規則”是無可質疑的,瑞士法典第2條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日本民法典新增第1條規定“權利之行使用義務之履行,應依信義誠實的為之”??梢娝谖覈踔羾獾姆I域中都充當著主導地位,具有重要的實際意義。
關鍵詞:誠實信用民法通則適用實際意義
誠信---市場的不變法則,是市場經濟的生命,是任何事物在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的制勝法寶。在市場經濟迅速發展的今天,人們一直恪守承諾講誠實信用為自己創下打不倒的天下。誠實信用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則,簡稱誠信原則,即人們在市場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誠實信用恪守承諾,是一種古老的道德標準,隨著市場交易的頻繁被確立為一項交易的基本準則及基本的道德要求。
我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泵穹ㄖ械恼\實信用原則即要求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時,應當誠實、守信用、正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其內容具體體現為(1)任何當事人要對他人和廣大消費者誠實不欺,恪守諾言,講究信用;(2)當事人應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在獲得利益的同時,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會利益,不濫用權利加害他人。
誠實信用原則探究論文
論文摘要
誠實信用原則在私法領域尤其是在民法債權理論中被視為“帝王條款”、“最高行為準則”,其基本語意是要求人們在民事活動中行使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時應當講究信用,嚴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否則將獲得不利的法律評價。我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這就以法律的明文規定確定了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民法中的地位。
本文在對誠實信用原則分析的基礎上,進一步討論了它在合同法中的適用。認為誠實信用原則被法律界學者稱之為“帝王規則”是無可質疑的,瑞士法典第2條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日本民法典新增第1條規定“權利之行使用義務之履行,應依信義誠實的為之”??梢娝谖覈踔羾獾姆I域中都充當著主導地位,具有重要的實際意義。
關鍵詞:誠實信用民法通則適用實際意義
誠信---市場的不變法則,是市場經濟的生命,是任何事物在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的制勝法寶。在市場經濟迅速發展的今天,人們一直恪守承諾講誠實信用為自己創下打不倒的天下。誠實信用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則,簡稱誠信原則,即人們在市場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誠實信用恪守承諾,是一種古老的道德標準,隨著市場交易的頻繁被確立為一項交易的基本準則及基本的道德要求。
我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即要求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時,應當誠實、守信用、正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其內容具體體現為(1)任何當事人要對他人和廣大消費者誠實不欺,恪守諾言,講究信用;(2)當事人應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在獲得利益的同時,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會利益,不濫用權利加害他人。
稅法誠實信用原則研究論文
「摘要」“誠信納稅”是全國政協九屆五次會議上提出的話題,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法治經濟要求誠實信用,民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能否適用稅法?如何適用?筆者試就該問題談一粗淺看法。
「關鍵詞」誠實信用適用稅法「正文」
一、誠實信用原則在民法上的本來意義
《合同法》第16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贝藯l規定,確立了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君臨整個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地位。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法上成為普遍性原則,主要見于私法規定之中,如《民法通則》第4條、《擔保法》第3條、《票據法》第10條、《個人獨資企業法》第4條、《合伙企業法》第4條等。
就誠實信用的定義,一般認為是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維持雙方的利益平衡,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平衡的立法者的意志。①也即立法者為實現上述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目的在于保持社會的穩定與和諧的發展。誠信原則,論其性質,一含有“誠”的因素,誠已、誠人、誠物,不僅是當事人之間的信用利益,也包括第三人或公眾的信用利益。二含有“信”的因素,即相對人于其所信,應不受欺,其正當期望不應失望。
作為概括條款的誠信原則,其初適用于一般的惡意抗辯,其后漸次發達,適用范圍由債之關系而不斷拓展,各國在民法典中均有表述。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148條)則將誠信原則上升成為民法的基本原則。
電子商務合同與誠實信用原則研究論文
一.電子商務合同的特點及其與誠實信用原則的特殊關系
1.電子商務合同的特點(在誠實信用原則方面的特殊規定性)
第一,電子商務合同本質上是新的商業信用服務模式下的電子契約?;ヂ摼W的匿名性和開放性對商務在信用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從長遠來看,網絡技術本身也提供了很強的商業激勵,為商務提供了一種新的信用服務商業模式.在這種新的商業模式下,交易活動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交易雙方在誠實信用上即使要求很高也不滿足,為了保障自身利益,當事人要用合同來保護自己,這樣,電子商務合同就成為誠實守信要求的必然。
第二,電子商務合同就其最終目的來說是誠實信用原則的法律支撐。電子商務發展的一個重要條件就是要有誠實信用的社會商業環境,而網絡的虛擬性與匿名性使得這一良性環境很難形成,因此,建立良好的誠實信用下的商業環境是當前發展電子商務的重要目標?!捌跫s即法律”,電子商務合同作為一種契約,當事人一旦簽訂就必須誠信地遵守和履行,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三,電子商務合同是以誠實信用為執行原則的法律程序限定。我國修改后的新《合同法》統一了此前的幾個合同法,適用于整個民商事領域,合同法第6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边@就明確,誠實信用原則應適用于合同的全過程,包括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等各個階段。作為合同的一種,可以說誠實信用原則也是電子商務合同的執行原則。既然新《合同法》明確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基本執行原則的地位,那么電子商務合同就其法律程序如合同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等來看,也就應該以誠實信用為限定原則,即要以誠實信用作為執行原則的法律程序限定。
2.誠實信用原則在電子商務合同方面的作用
憲法誠實信用實現公民權利論文
論文摘要:誠實信用原則是私法域的一項基本原則,但在憲法中也有很強的適用性。它與憲政具有高度的契舍性,規定憲法的基本矛盾,調整憲法的基本利益沖突,同時與憲法的其他基本原則相互補充、彼此滲透。其適用性體現在立法公開、法的穩定性、法不溯及既往以及立法賠償等方面。
論文關鍵詞:誠實信用;憲法;適用性
行政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真誠善意、恪守信用和利益平衡的固有內涵以及確定權力行使范圍的功能,要求行政行為必須符合行政目的的本質屬性,客觀上符合現代法治社會對實質正義的要求,可以說對整個公法領域具有公理性的普遍意義。事實上,在憲法、刑法及訴訟法等主要公法部門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精神和要求已初露端倪。憲法作為調整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關系的根本法,理應規定和體現誠實信用原則,以促進和保證國家權力的誠實信用,最終更好地實現公民權利。
一、誠實信用原則適用于憲法的基礎依據
1.誠實信用原則與憲政的契合性誠實信用原則與憲政的契合性表現在兩方面。首先,憲政對政府限制與誠信原則對公權力的制約不謀而合。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的關系問題,特別是制約權力和保障權利貫穿于憲政理論和實踐的始終,而公法誠實信用原則制約公權力的本質與此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誠信原則是約束公權力的法律調整器,而限制政府權力的最有效方法是把政府行為納入法律的調整范圍,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法律原則辦事,由法律支配權力。其次,誠信原則的基本要求與憲政的基本價值目標具有高度的同向性。就憲政的兩方面內容而言,公民權利保障居于支配地位,是憲政的基本價值目標。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公法法律關系主體特別是國家和政府,必須以誠信的態度和精神行使公共權力,實現公共利益,對個人利益予以充分的尊重和保護,這與憲政關于保障個人權利的本質核心是一致的。公法誠實信用原則明確了國家和政府權力的目的和限制,改變了傳統公法關于公共利益絕對優于個人利益的偏執,糾正了可以在公共利益的名義下任意犧牲和損害個人利益的誤識,在最大程度上做到了對個人利益的保護,實現了憲政的精神。
2.誠實信用原則規定著憲法的基本矛盾“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實際上是憲法與憲政最基本的矛盾。”憲法與憲政的歷史,實際上就是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互為斗爭與制約的歷史,對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關系的解決,是有無憲法和憲政的決定性因素。事實上,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矛盾普遍存在于公法與私法特別是公法部門法中,只不過由于憲法的性質,決定了它在憲法中體現得最為集中和突出,因而成為憲法的基本矛盾。公法誠實信用原則將公法法律關系的主要主體即國家和政府作為規范的重點,通過對公權力的約束和限制,使其不能專斷地剝奪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防止公權力對公民權利的任意損害和過度侵犯,由此實現對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矛盾的調整。
合同附隨實現利益平衡論文
論文摘要:基于誠信原則發展而來的附隨義務是合同義務的擴張,它注重對合同關系發展全過程的調整,實現了合同當事人間利益的實質公平,因而得到各國理論界和司法界的廣泛認可本文對附隨義務的概念及有關理論學說、合同附隨義務的發展淵源及其價值論基礎以及違反合同附隨義務的法律責任等基本問題進行探討與研究。
論文關鍵詞:合同附隨義務誠實信用合同義務法律責任
1附隨義務的概念及有關理論學說
附隨義務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化和客觀化,充分體現了誠實信用原則的利益衡量功能。關于附隨義務的概念有多種觀點。大陸法系國家在制定法中沒有附隨義務的明確稱謂,法學界亦無統一概念稱謂。德國學界對附隨義務的概念名稱為“從屬性義務”。而英美法系國家則通過大量判例,確定在合同中除約定義務外尚有各種形態的誠信義務,如告知義務、勸告義務、保護義務,忠實義務、提供情報義務等,也未對這一類義務有統一的稱謂。我國臺灣地區法法學界有稱之為附從義務,有稱之為附隨義務。王澤鑒先生認為,稱為附隨義務較能表現這類義務的特征,大陸學界顯然接受了這一觀點,一致稱為附隨義務。可見,附隨義務在稱謂上不一,其概念內涵也是觀點紛呈。
此觀點說明了附隨義務的非約定性和非法定性特征。王澤鑒先生認為,附隨義務是指法律無明確規定當事人之間亦無明確約定,但為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并依社會的一般交易觀念,當事人應負擔的義務。此觀點在說明附隨義務特征的同時,還說明了附隨義務為利益衡量的結果。王利明先生認為,附隨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所應當承擔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由于此種義務是附隨于主給付義務的,因此稱為附隨義務。
此觀點著重說明附隨義務與誠實信用原則的關系問題,但未指明附隨義務的特征與我國《合同法》第6O條第2款的規定相一致。在我國法學界還存在附隨義務概念的廣義說和狹義說之分。有學者認為,附隨義務不僅僅是表現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在合同成立前以及合同終止后,都會發生附隨義務。我國臺灣地區的學者在構建附隨義務理論時將先合同義務、后合同義務與合同履行中的照顧、保護、協作等義務,統稱為“附隨義務”。與之不同的觀點則認為,附隨義務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為輔助實現債權人之給付利益或周全保護債權人之人身或其財產利益,債務人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而應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保護等給付義務以外之義務。
民法通則適用實際意義
論文摘要:誠實信用原則在私法領域尤其是在民法債權理論中被視為“帝王條款”、“最高行為準則”,其基本語意是要求人們在民事活動中行使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時應當講究信用,嚴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否則將獲得不利的法律評價。我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這就以法律的明文規定確定了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民法中的地位。
本文在對誠實信用原則分析的基礎上,進一步討論了它在合同法中的適用。認為誠實信用原則被法律界學者稱之為“帝王規則”是無可質疑的,瑞士法典第2條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日本民法典新增第1條規定“權利之行使用義務之履行,應依信義誠實的為之”。可見它在我國甚至國外的法領域中都充當著主導地位,具有重要的實際意義。
關鍵詞:誠實信用民法通則適用實際意義
誠信---市場的不變法則,是市場經濟的生命,是任何事物在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的制勝法寶。在市場經濟迅速發展的今天,人們一直恪守承諾講誠實信用為自己創下打不倒的天下。誠實信用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則,簡稱誠信原則,即人們在市場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誠實信用恪守承諾,是一種古老的道德標準,隨著市場交易的頻繁被確立為一項交易的基本準則及基本的道德要求。
我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即要求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時,應當誠實、守信用、正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其內容具體體現為(1)任何當事人要對他人和廣大消費者誠實不欺,恪守諾言,講究信用;(2)當事人應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在獲得利益的同時,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會利益,不濫用權利加害他人。
一、誠實信用原則的淵源
民法體系作用研究管理論文
[論文關鍵詞]信賴原則;民法體系;作用
[論文摘要]信賴保護原則在民法體系中具有立法論價值、司法論價值、解釋論價值。
(一)信賴保護原則的立法論價值
正如誠實信用原則一樣,信賴保護原則具有立法準則的功能。所謂立法準則是指立法的指導思想、指導原則。一項法律原則被證實以后,就要在立法中具體體現。離開了法律規則,抽象的法律原則勢必成為空中樓閣;反之,法律規則也需要通過法律原則來統領,沒有法律原則的貫穿,法律規則也會蒼白無力,失去了靈魂。法律規范借助于法律思想、法律原則得以正當化、一體化,即以法律思想、法律原則為立法準則。
信賴保護原則要求對合理的信賴予以保護,它體現在民法典的各個部分。首先,信賴保護是民法總論中的一項基本原則,它一般以誠實信用原則的下位原則而隱性存在,是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當誠實信用原則發揮作用的時候,它也常常得到了運用。其次,它普遍存在于民事法律行為、、時效、物權、債及契約法中,在上述制度中都有體現,如法律行為的效力和解釋、中的表見制度、取得時效及消滅時效制度、物權的公示和公信原則以及從締約到契約解除的每一個環節;在侵權行為法中,也可以找到信賴保護的規定,如對欺詐行為所致損害的救濟。第三,這一原則是私法的基本原則,不僅存在于民法中,而且更為普遍地滲透到商法原則到具體單行法的各領域,商法中的交易安全保護原則、外觀主義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在精神實質上是相同的;商法中關于公司章程、對經理權力的限制、對董事權力的限制、對非營業主張的限制等均貫徹了“表見即事實”或者說“表見視同事實”等信賴保護原則。票據法更是以票據行為的獨立性、無因性為理論基礎,采取嚴格的文義主義、表示主義來認定票據責任,使信賴保護原則有了制度保障。
(二)信賴保護原則的司法論價值
一般條款立法理念論文
關鍵詞:一般條款誠實信用原則立法理念
內容提要:侵權行為法立法過程中,將“一般條款”作為規范模式是對其本意的誤讀,其本身是對諸如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則的描述。從“一般條款”轉向一般條款恰恰代表了侵權法立法理念的創新,前者意味著規則中心主義,而后者意味著站在原則的高度去考慮規則,進一步講是以一種哲學關照的視角去檢討侵權立法的進路問題。如果過分強調“一般條款”在立法中的地位,不但無法實現我國侵權法從古典走向現代,更可能造成侵權行為法與民法總則之間關系的倒置。一般條款立法理念的具體實現就是解決誠實信用原則對侵權法的適用問題,并從思想基礎、規范構成、實踐運用等層面促進侵權法的現代化。
一、“一般條款”在侵權行為立法中的誤讀
(一)作為規范模式的“一般條款”。“一般條款”在研究侵權行為法立法時被提及,主要是表征一種規范模式。(“規范模式”一詞乃本文作者在介紹相關研究成果時采用,主要考慮是,使用“一般條款”這一概念的學者都實質是以其指稱“法律規范”,同時“一般條款”又不屬于完全意義上的“立法模式”。王澤鑒先生在同種意義上采用“一般概括原則”一詞。拉倫茨等在描述德國侵權法立法體例時使用“概括條款”。王澤鑒:《侵權行為法》(第一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45頁。)即“侵權行為法一般條款是指在成文侵權行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的、作為一切侵權請求之基礎的法律規范?!逼滹@然沒有對“一般條款”作準確的闡釋,如何認定“一般條款”存有異議。有學者突出“一般條款”的“全”,強調其“作為一個國家民法典調整的侵權行為之全部侵權請求之基礎,在這個條文之外不存在任何民法典條文作為侵權的請求權之基礎”。以《法國民法典》為例,“盡管這個一般條款沒有濃縮在一個法律條文之中,但是民法典第1382條至第1384條第1款無疑符合一般條款的基本要求:它們作為一個整體,反映了所有侵權行為和準侵權行為的最重要的要件,而且構成了一切侵權請求的基礎;在此之外不存在任何訴因。在這樣的模式下,無論是律師還是法官判斷一個行為或者‘準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或者說受害人是否應當得到救濟,適用這個唯一的標準即可?!庇袑W者則不強調“一般條款”的“全”,而提出過錯侵權的一般條款的問題?!耙话銞l款”的另一標志應該是賦予受害人請求權。有學者認為,斯堪的納維亞賠償法如《芬蘭賠償法》第2章第1條第1項、瑞典賠償法第2章第1條(芬蘭賠償法第2章第1條第1項規定,“無論任何人對他人造成損害,不管是故意的還是過失的,只要不存在與本法相反的規定,就必須對損害予以救濟?!比鸬滟r償法第2章第1條規定,“無論任何人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上的損失,不論是故意的還是過失的,只要不存在與本法相反的規定,就必須對損害予以救濟?!保?,如果不是從加害行為的視角而是從賠償請求權的視角來看,其一般性規定應當被認為是“一般條款”。中國社會科學院擬定的侵權行為法立法建議稿亦按照這一思路,對侵權行為法的“一般條款”作出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或財產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據本編的規定請求可歸責的加害人或對損害負有賠償或其他義務的人承擔民事責任?!?/p>
(二)一般條款之本意。研究一般條款問題,首先應該明確其概念屬性。法律概念的形成大約有兩方面的途徑,一是被立法確認之概念,其通常屬于規范性概念。(規范性概念包括價值判斷和當為內容,如“孩子的幸?!薄ⅰ肮讲昧俊?、“重大事由”。與之相對,描述性概念旨在描寫事實與事實之間的關系(例如生活事實或法定的事實構成),也可能是總體性描述法律概念與規范(例如,“刑法”、“婚姻法”)。[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學》,丁小春、吳越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0頁。)該概念通常認為“只具有‘規范價值’,而不具有‘敘事價值’,蓋法律概念之本來的功能在于規范其所存在之社會的行為,而不在于描寫其所存在之社會?!保▍⒄誏arenz,MethodenlehrederRechtswissenschaft,3.Auf.l1975,S.233,235f.f.轉引自黃茂榮:《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46-47頁。)這類概念因“特征之取舍”而表征的內涵性要素,與“價值的負荷”而表征的功能性要素相比,其功能性要素構成了概念的核心與生命?!胺筛拍罴热皇菫橹欢ㄖO計功能被組合或排列在一起,以構成一個當為的命題,然后借助于其功能之發揮,將正義體現在人類的共同生活上,那么功能或價值便可以說是賦予法律概念以生命(規范意義),并將之連結在一起的力量。”某一法律概念會有與其依存的法律體系相適應、與其調整的社會事實相關聯的規范功能,因而其在不同國家、不同時代會有不盡相同的內涵。法律研究過程中,對這類概念進行語意分析的重點在于廓清其特定規范功能所決定的特定內涵,否則就會出現使用相同概念卻彼此所指不同的語意學問題。隨著社會的發展,依托現代解釋學方法,這類概念的內涵會不斷與時俱進。另一類法律概念主要來自于學理,其產生于學術研究被某一研究者首先發明,后基于廣泛認同被普遍接受,其亦有被立法所采的可能。這類概念創造的意義在于較形象地描述一種既存的狀況,如“帝王條款”一詞。這類概念在原創過程中因有所特指,內涵被清晰地確定下來。在對其進行語意分析時,應本于客觀精神去探求原創者之本意,否則會因望文生義而陷入與前一種情況相類似的語言使用困境。這類概念屬于事實描述的范疇,其內涵創新能力與立法概念相比較弱,其創新的途徑也不盡相同,主要表現為后來使用者在具體語境中的特殊聲明。
基于對法律概念的大致分類,一般條款主要屬于后者,但因其指代立法概念,故在運用時要注意其特有的規范功能。首先,一般條款因屬于學理概念而具有描述性。該概念的出處在于,“瑞士民法典以一般性規定,確立了最抽象的概括規范———民法原則,如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后世稱之為一般條款?!币话銞l款與“民法原則”并不等同,其是指類似于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這樣的民法基本原則,但基本原則中的如主體平等原則不能稱為一般條款。其次,一般條款的內涵具有不確定性,但外延具有開放性,且通過其特有的規范功能得以表征,又具規范性概念之特征。立法者并沒有為一般條款確定明確的特征,以使法官可據以進行邏輯操作。其只是為法官指出一個方向,要他朝著這個方向去進行裁判,至于在這個方向上法官到底可以走多遠,則讓法官自己去判斷。(P292-293)通過一般條款,“一方面可以約束法官自由裁量的立場,使個案決定具有公正性,另一方面,也可以授予法官創制性解釋法律的權力,法官于法律適用時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甚至修法、創法的余地?!?P34)立法通過一般條款旨在闡明重要的法律價值,有賴于司法得到創造性的落實。一般條款的語意功能從形式上賦予了法官補充規則的權力,更為重要的是依靠其特有的道德法律化內容,為法官如何補充規則提供思想性指引。作為一個學術性而非立法性概念,在民法領域引致了一個范式轉換,即以“原則———規則”的架構統合民事法律制度,對傳統規則中心主義進行深刻的批判,在民事立法與司法之間創設了新的權力分配模式。一般條款“采取了其內容不可明確為單一意義的‘標準’的形式,這一點區別于古典私法,尤其是作為其理念型的形式主義,將嚴格的‘規則’作為理想。此處所謂‘標準’是直接表現其法律目的的規范。因此,其意義非經在其中體現的目的、社會價值的關聯上加以評價的實踐則無法明確。與之相反,所謂‘規則’是作為要件的事實一經認定即可機械地適用的規范?!?P467)體現這一民法范式的立法是《瑞士民法典》,“只是在瑞士民法典之后才出現了基本原則的立法技術成分,由于通過基本原則在法律運作中引入了人的因素,形成了一種不同于以往的規則模式的新的法的模式,使法律成為由人操作、調適的一套規則體系?!币话銞l款的存在既給予適用者在具體情況下進行衡量的機會和權力,同時也把法律價值判斷的標準延續到法律秩序之外。(P89)一般條款能夠實現法律與道德的融合,對于消解工具理性在民法領域的負面影響有巨大價值?;诖?,《瑞士民法典》在立法史上贏得了至高評價,即以旗幟鮮明地鼓勵法官創法為標志的20世紀嚴格規則與自由裁量相結合的法典。
締約過失責任研討論文
摘要
締約過失責任時指在合同締結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違反了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的先契約義務,造成了另一方當事人的損害,因此應承擔的法律后果。締約過失責任解決了在合同一方當事人締約時的過失不成立或無效時,如何保護受損失的一方當事人的利益這一難題。它是一種新型的責任制度,只能產生于締約過程中;是對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的先契約義務的違反;是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彌補性的民事責任。
關鍵詞:締約過失責任誠實信用先契約義務信賴利益
締約過失責任是1861年德國法學家耶林提出的特殊責任制度,我國民事法律對此也做出了一定的規定。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概述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締結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違反了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的先契約義務,造成了另一方當事人的損害,因此應承擔的法律后果。中國大陸的民法對可以引發締約過失的情形做了概括性表達。1999年頒發的《合同法》中締約過失責任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根據《合同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