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請書范文10篇

時間:2024-05-04 17: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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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請書

仲裁申請書

經濟合同糾紛仲裁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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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請書(工商)

經濟合同糾紛仲裁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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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同仲裁文書

有關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

根據《技術合同仲裁機構管理暫行規定》,現將《技術合同仲裁文書(試行)》關送你們,請參照執行。

附件:《技術合同仲裁文書(試行)》

國家科委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一: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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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合同:勞動仲裁部分

一、問:申請勞動仲裁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項?

答:1、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仲裁申請人在遞交仲裁材料前應先從下列幾方面自行審核:(1)申請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2)申請仲裁的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3)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是否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內容;(4)該勞動爭議是否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5)申請書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并符合要求;(6)申訴時間是否符合申請仲裁的時效規定。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按屬地與級別管轄相結合的原則劃分。省仲裁委受案范圍:(1)省屬、中央、部隊駐穗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與非廣州市城區戶籍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2)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非廣州市城區戶籍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3)在全省有重大影響的勞動爭議。(4)本委認為應當受理的其它勞動爭議。

二、問: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提交哪些書面材料?

答:1、勞動仲裁申請書:內容包括當事人基本情況(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現住址、聯系電話;企業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地址和聯系電話)、具體的仲裁請求及金額、事實和理由。申請書除提交正本外,還應按被訴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要由申訴人本人簽名(如有人需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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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爭議處理制度

第一條為公正及時地處理人事爭議,保護人事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下列人事爭議:

(一)國家機關與工勤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二)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以及履行聘用(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處理的人才流動爭議和其他人事爭議。

第三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為人事爭議案件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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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承包合同仲裁辦法

第一條為了正確及時解決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保護農業承包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市農業承包合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的處理。

第三條農業承包合同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是處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專門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行使對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權。

第四條仲裁委員會處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當事人雙方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

仲裁委員會處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實行一次裁決制度。

第五條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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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爭議處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公正及時地處理人事爭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下列人事爭議:

(一)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二)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社團組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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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人事爭議處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事業單位人事爭議處理工作,維護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人才合理流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事業單位與其聘用的工作人員因聘用關系的建立、變更、終止、解除等發生的爭議(以下簡稱人事爭議)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民辦非企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的社會團體與其聘用的工作人員因聘用關系的建立、變更、終止、解除等發生的爭議的處理,可以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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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爭議處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公正及時地處理人事爭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下列人事爭議:

(一)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二)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社團組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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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爭議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公正及時地處理人事爭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下列人事爭議:

(一)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二)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社團組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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