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薪金福利涉稅與社保費基數分析
時間:2022-09-16 11: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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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工資薪金福利”是企業的投資者、管理者和員工都比較關心的熱門話題,因為它直接影響到每個人的經濟利益。“工資薪金福利”通常涉及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社會保險費基數問題。國家稅務局也出臺了很多公告對“工資薪金福利”涉稅事宜進行界定和規范,涉稅事宜和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審核隸屬不同的政府主管部門,目前沒有統一政策對“工資薪金福利”口徑予以詳述,咨詢時也沒有一個部門能把所有的事項解釋清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內容,自2019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施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員工的社會保險費,一般由企業人事部門按照國家相關政策確定繳納基數及比例,計算繳納金額,提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自2020年11月1日起由各地稅務部分征收。從員工的社會保險費改由稅務部門征收之后,由于社會保險費與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的信息相關聯,稅務部門會通過大數據進行交叉稽核和交叉比對,預警提醒,有些人就對三者之間的關系搞不清。筆者發現部分企業將員工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作為計算社會保險費基數的口徑,也作為企業所得稅“工資薪金”的扣除依據。實際上個人所得稅的繳納依據是2019年1月1日施行的《個人所得稅法》界定的“工資、薪金所得”,社會保險費繳納基數依據的是1990年1月1日施行的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界定的“工資總額”,企業所得稅的扣除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4條的“合理工資薪金”,三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不是相等的關系。本文梳理一些易于混淆的常見費用,結合具體的政策詳述各自之間的區別和聯系,幫助大家把“工資薪金福利”管好,做到心中有數,即為企業節省成本,又避免多交或少交稅款,并有效應對稅務部門的大數據交叉稽核和交叉比對。
一、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獨生子女補助
(一)個稅規定
根據國稅發〔1994〕89號、財稅字〔1995〕82號內容,對于企業據實支付的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不征個人所得稅;雖然稅收政策沒有要求稅務機關制定扣除標準,但在實務中,有些主管稅務機關一般參照企業的支付標準在機關事業單位的標準內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建議企業執行時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
(二)企業所得稅規定
企業據實支付的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不符合國稅函〔2009〕3號中工資薪金總額和職工福利費支出的范圍。筆者認為此項支出與企業因公業務的差旅直接相關,員工在外餐飲花費比在家/企業食堂就餐支出多屬于補償性質的支出,應該按照差旅費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三)社保基數規定
根據國家統計局令1號,“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不列入工資總額的范圍”。又根據《關于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第四條,“出差補助、誤餐補助,指職工出差應購臥鋪票實際改乘座席的減價提成歸己部分;因實行住宿費包干,實際支出費用低于標準的差價歸己部分”“嬰幼兒補貼(即托兒補助)、獨生子女牛奶補貼、獨生子女費、六一兒童節給職工的獨生子女補貼”不列入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實務中,為了避免理解歧義,企業應建立《差旅費管理制度》,明確員工出差符合企業實際生產經營需要報銷差旅費,并對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的標準予以規范;入賬資料必須有員工填寫的《出差申請》和《差旅費報銷單》,后附發票、清單予以佐證等,《差旅費報銷單》詳細記錄出差人員姓名、出差地點、時間和業務目的等內容,實際支付時按照企業標準與員工的差旅費/誤餐補助報銷單據一同支付,不能單獨統計按月與員工工資一同發放。
二、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
(一)個稅規定
根據財企〔2009〕242號規定:企業從福利費中列支發放給職工的供暖費補貼、防寒費、防暑費等,且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應并入職工當月的工資薪金一并計征個人所得稅,但涉及取暖補貼免征個稅的標準參照各省市的規定。比如:甘財稅法〔2018〕15號“個人按照規定標準取得的取暖補貼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當地政府對取暖補貼發放標準有具體規定的,按規定執行;當地政府對取暖補貼發放標準沒有具體規定的,發放單位應制定合理的取暖補貼方案,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超過規定標準的取暖補貼,可分攤到取暖期所屬月份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企業所得稅規定
根據國稅函〔2009〕3號,“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屬于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福利費口徑。
(三)社?;鶖狄幎?
根據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第四條,“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不列入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以上資料說明,冬季取暖補貼和防暑降溫費個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口徑都是福利費,但不列入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
三、車改補貼、通訊補貼
(一)個稅規定
根據國稅發〔1999〕58號文件,“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信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由各省級地方稅務局調查測算納稅人公務交通、通信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取得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確定的方案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后執行。比如:甘財稅法〔2018〕15號就規定了政府和企業相關崗位公務交通補貼和通訊補貼的個人所得稅前扣除標準。
(二)企業所得稅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企業按月按照標準發放給員工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車改補貼、通訊補貼,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均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能計入福利費”。
(三)社保基數規定
根據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第三條:單位發放通信工具補助、住宅電話補助、向職工實報實銷本人家庭使用的固定電話費、自己的手機費(因工作原因發生的通信費除外,未能明確區分公用、私用的費用均計入工資總額)作為工資總額統計,列入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以上資料說明,車改補貼、通訊補貼的口徑都是工資薪金,但是符合國家稅收標準內的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才免征個稅,企業需要制定政策明確發放標準,可隨工資一同發放,在個稅納稅申報時,填寫在其他欄內。
四、商業性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
(一)個稅規定
根據國稅函〔2005〕318號,“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根據財稅〔2017〕39號規定:對個人購買具有個人所得稅前扣除稅優識別碼(“一人一單一碼”需打印在保單上)的商業健康保險,自2017年7月1日開始,允許200元/月(2400元/年)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二)企業所得稅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令2007年第512號)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財稅〔2009〕27號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向本企業任職或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職工工資總額5%以內的部分,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根據上述規定,單位為員工繳納的商業保險不能扣除,補充醫療保險可以。二者的區別是補充醫療保險由各地省市政府出臺相關規定,規范支付標準和繳納方式。比如《北京市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規定:可以在成本中列支按照上一年職工工資總額4%以內提取的補充醫療保險費。(三)社?;鶖狄幎ǜ鶕谏珉U中心函〔2006〕60號第三條,“為職工繳納的各種商業性保險”作為工資總額統計,列入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由以上可知,企業為員工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保險均需繳納個稅,且商業保險需要列入社?;鶖担荒茉谟嬎闫髽I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增加企業的稅收成本。筆者建議企業給員工繳納的商業保險按照工資薪金直接支付給員工,由員工自己繳納可以降低企業成本。在此也建議國家稅務總局出臺政策將企業給員工繳納的商業保險作為福利處理,只要福利總金額在工資總額14%以內則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五、生活困難補助、探親假路費
(一)個稅規定
根據國稅發〔1998〕155號第一條的規定:職工取得從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可以免征個稅;根據國稅函〔2001〕336號文件的規定,“可以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優惠待遇的探親費,僅限于外籍個人在我國的受雇地與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間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過2次的費用”。報銷超過標準的探親路費和不屬于上述規定的困難補助、探親假路費均需作為本人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企業所得稅規定
根據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安家費、探親假路費”是企業的福利費開支,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三)社?;鶖狄幎?
根據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第四條,“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探親路費”不列入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以上資料說明,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探親假路費個稅和企業所得稅口徑都是福利,但不列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這兩項費用實務中不多見,也不是人人有份的費用,實際發生時直接計入福利費。
六、實習生工資
(一)個稅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正在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學生因實習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的,扣繳義務人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時,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61號公告規定的累計預扣法計算并預扣預繳稅款”,明確實習生的實習工資與任職、受雇無關的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個稅申報時,選擇非連續性勞務報酬。
(二)企業所得稅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三)社?;鶖狄幎?
根據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第四條,“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不列入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
七、退休人員返聘工資
(一)個稅規定
退休人員返聘滿足國稅函〔2006〕526號的“退休人員再任職”條件取得的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不滿足的按照勞務費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企業所得稅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返聘離退休人員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三)社保基數規定
經咨詢甘肅省社保機構,已經辦理退休的人員社保不再繳納。通過以上資料可見,工資薪金福利涉及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與社保費基數口徑,三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不是相等的關系,日常實務中應予以區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4條的規定,“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涉及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項目需要在個人所得稅申報系統填報,不征收的不填報。各地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核定原則大體相同,企業為員工承擔五險一金的成本占人工成本的比重大約為40%,我們可以利用差異籌劃為公司節省成本。比如:聘用實習學生。聘用還沒畢業的學生到企業實習,既可作為企業后備人才予以培養,也可按照法律不繳納社會保險。聘用離退休人員。企業聘用已經離退休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員工,不需要繳納社會保險,支付的工資按照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聘用兼職員工。這些人員有單位為其繳納社保,主要利用業余時間為第三方提供服務,第三方單位按照勞務費支付報酬,可以不繳納社會保險。勞務外包。季節性或臨時性用工外包給有資質的勞務公司,既可以減少企業管理人員的成本,也可以不用為這部分人員繳納社會保險。做籌劃的同時,也要合法。有些企業對流動性大、季節性用工的員工不愿意購買社保。雖然這些員工的工資薪金均依法申報了個稅且屬于合理的工資薪金,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與是否繳納了社保無關,但現在社保由稅務局統一征收,也存在社保欠繳追繳、加收滯納金的風險。對企業支付給個人的勞務報酬要索取發票,涉及的個人所得稅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開始由支付方依法代扣代繳,且無論是否有稅款都需要支付方全員申報個稅;實務中為便于執行,要積極與收款人溝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的規定,在次年做個稅的匯算清繳,填寫專項扣除內容,多繳的個稅可以辦理退稅。在實務中,會計核算要嚴格,不要多列或少列工資薪金福利,對于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貨幣性福利,原則上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要充分利用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在業務開始時提早規劃節約稅收成本。比如:購進或租入車輛接送員工上下班的班車。根據財稅〔2016〕36號第二十七條和財稅〔2017〕90號)第一條規定,購進或租入車輛接送員工上下班同時用于生產經營使用發生的購進固定資產或租賃費取得專用增值稅發票,其進項稅額可以全額抵扣,如果僅限于接送員工上下班,屬于集體福利,進項稅不能抵扣。職工食堂的折舊費。根據財稅〔2016〕36號第二十七條規定:購進的固定資產專用于集體福利項目取得專用增值稅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可以全額抵扣。整個企業費用核算一盤棋,企業應搞清楚三者的口徑差異,實際發生時建立臺賬統計記錄,既能避免多交或少交稅款,也能避免多算或少算社保繳費基數。數據梳理清晰,以便于有效應對稅務部門通過大數據進行交叉稽核和交叉比對,涉及差異有理有據的予以解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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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翠萍.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會計核算問題[J].合作經濟與科技,2010(17):86-87.
作者:藺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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