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勞動爭議工作意見
時間:2022-12-08 10: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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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經濟是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進就業的主要渠道,是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重要領域,非公有制企業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關乎我市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當前,我市勞動關系總體和諧穩定,職工對獲得公平公正、實現全面發展的期望比以往更高,勞動關系利益主體多元化、利益訴求多樣化的態勢有所凸顯。非公有制企業內部勞動爭議協商解決機制尚不健全,勞動爭議預防調解制度尚未全面建立,勞動爭議仍易發、多發。企業是爭議產生的源頭,也是矛盾處理的主體,在企業建立完善協商調解機制,以柔性方式將爭議化解在萌芽狀態,解決在企業內部,成本最小,效果最好。建立健全企業內部勞動爭議協商調解機制,提升企業自主預防解決爭議的能力,有利于建立起互利共贏、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推動企業健康持續發展,為全面建成“幸?!薄ⅰ皩嵙Α?、“生態”提供強有力的經濟基礎及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進一步健全非公有制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網絡
各鎮區街、各有關部門要結合本轄區、本部門不同規模非公有制企業實際,有計劃、有步驟、有針對性地幫助非公有制企業建立內部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網絡。本年度10月1日前,各鎮區街商會(協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組建率要達到100%;大中型非公有制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組建率要達到90%以上;有分公司、分店、分廠的企業,要在分支機構設立調解委員會;企業要在車間、工段、班組建立調解小組,建立起企業內部調解工作網絡。各商會(協會)要加強與小微非公有制企業的聯系指導,逐步建立起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截止今年年底,要形成企業、商會(協會)、鎮區街調解組織與市仲裁機構協調配合的勞動爭議預防調解工作網絡,建設一支公道正派、熱心調解、具有較高專業素質的調解員隊伍,實現非公制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全覆蓋的工作目標。各有關部門負責督導下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組建工作,各鎮區街商會(協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負責督導本轄區內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組建工作。
三、完善非公有制企業勞動爭議預防調解工作機制
各鎮區街、各有關部門要指導企業探索建立多種形式的勞動爭議協商解決機制。充分發揮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調解員促進勞資雙方溝通協商的作用,采取召開勞資懇談會、勞資協商會以及設立意見箱、開展問卷調查等方式,就勞動條件、勞動報酬、職工福利等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問題聽取職工意見,及時了解掌握并認真研究解決職工的合理訴求。完善職代會、廠務公開等民主管理制度,依法保障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各商會(協會)、要依托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切實加強對本行業、本區域內非公有制企業勞動爭議預防調解工作的指導。今年年底,要在非公有制企業內部建立起分類處理、分級負責、上下聯動的爭議自主協商解決機制,在人社局、工商聯等相關部門建立相互聯系、協同配合的爭議預防處理協作機制,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院和非公有制企業之間建立密切指導、調裁順暢的銜接機制。
四、切實將非公有制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工作落到實處
各有關部門要發揮職能優勢,加強對非公有制企業經營者的培訓,引導企業認真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及政策。各鎮區街商會(協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負責組織本轄區內企業調解工作人員的定期培訓,以有效提高調解人員的法律素養與工作能力。各商會(協會)、各企業要為調解委員會提供固定的辦公場所,保障工作經費。各鎮區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要充分發揮勞動爭議預防調解職能,積極參與商會(協會)、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協商、調解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時的原則。各商會(協會)、各企業調解委員會要建立案件登記備案制度,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爭議,要根據《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制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也可以根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申請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確認,對于雙方當事人的申請,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要及時受理,快速立案,對于程序和內容合法有效的調解協議依法出具調解書,不斷提高商會、企業調解委員會的社會公信力和調解協議的執行力。對當事人未經調解直接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在征詢雙方當事人同意后,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可向當事人發出調解建議書,引導其在商會(協會)、企業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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