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授信工作人員廉潔自律規定
時間:2022-12-22 04:14:00
導語:商業銀行授信工作人員廉潔自律規定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第一條為了規范授信工作人員職業道德,防范商業賄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等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授信工作人員是指授信各環節參與授信調查、審查、審批、放款和授信后管理的有關人員。
第三條授信工作人員應當堅持誠信、敬業、創新、清廉的企業精神,認真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和法律法規,努力掌握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及相關業務知識,不斷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業務素質。
第四條授信工作人員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和我行規章制度規定的職責和業務流程辦理授信業務,不得違反程序或減少程序進行授信。
第五條授信工作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的關系人申請的授信業務,應自覺申請回避。
第六條授信工作人員應當自警自律,自覺維護商業銀行的形象。不得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在授信活動中以任何名義索要、收受現金或貴重物品,杜絕不正當交易行為。
第七條授信工作人員在授信工作中,不得參加有礙公正判斷和決策的宴請、旅游及娛樂活動。
第八條授信工作人員要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依法對客戶資料保密,并保守我行商業秘密和國家機密,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對外提供或披露。
第九條授信工作人員應當勤勉盡職,在授信活動中,不得進行虛假陳述,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誤導有關授信決策人員。
第十條授信調查人員應當按《商業銀行授信工作指引》的要求搜集客戶資料,并建立和管理客戶授信檔案。
第十一條授信調查人員應當關注和搜集集團客戶及關聯客戶的有關信息,有效識別授信集中風險及關聯客戶授信風險。
第十二條授信調查人員應對客戶提供的身份證明、授信主體資格、財務狀況等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認真核實,并將核實過程和結果以書面形式予以記載。
第十三條授信調查人員應當酌情、主動向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中介機構索取相關資料,以驗證客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
第十四條授信審查人員應當根據不同授信品種的特點,對客戶申請的授信業務進行分析評價,重點關注可能影響授信安全的因素,有效識別各類風險。
第十五條授信審查人員要按照《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的要求,認真分析和審查客戶的財務報表以及有關非財務因素,對客戶的公司治理、管理層素質、履約記錄、生產裝備和技術能力、產品和市場、行業特點以及宏觀經濟環境等方面的風險進行識別和揭示。
第十六條授信審批人員的授信決策應在書面授權范圍內進行,不得超越權限進行授信審批。
第十七條授信審批人員不得審批同意下列用途的授信業務:
(一)國家明令禁止的產品或項目;
(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以授信作為注冊資本金、注冊驗資和增資擴股;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票、期貨、金融衍生產品等投資;
(四)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項目。
第十八條放款管理人員應按照我行規章制度規定的職責,認真審查已批準授信業務的放款條件,保證授信條件的落實到位。
第十九條風險管理人員應按照《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的要求,對客戶的信用等級進行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評定,并對已實施的授信進行準確分類。
第二十條授信后管理人員應通過非現場和現場檢查,及時發現授信主體的潛在風險并發出預警風險提示。
第二十一條授信工作人員應當接受組織和群眾監督,共創公平、透明和良好的經營管理環境。
第二十二條授信工作人員如有違規,總行將根據有關規定進行批評教育、行政處分和必要的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總行負責解釋和修訂。
xx商業銀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