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部門及其職能簡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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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
【代碼】123
一、主要職能:
(一)擬定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組織起草有關法律法規并監督實施。
(二)統一管理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組織擬定全國和跨?。ㄗ灾螀^、直轄市)水長期供求計劃、水量分配方案并監督實施;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征收制度;國家水資源公報;指導全國水文工作。
(三)擬定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組織、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
(四)按照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湖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五)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并仲裁部門間和?。ㄗ灾螀^、直轄市)間的水事糾紛。
(六)擬定水利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宏觀調節;指導水利行業的供水、水電及多種經營工作;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
(七)編制、審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組織擬定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的規程、規范并監督實施。
(八)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大江、大河、大湖及河口、海岸灘涂的治理和開發;辦理國際河流的涉外事務;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ㄗ灾螀^、直轄市)的重要水利工程;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
(九)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村水電電氣化和鄉鎮供水工作。
(十)組織全國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規劃,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
(十一)負責水利方面的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導全國水利隊伍建設。
(十二)承擔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國防洪工作,對大江大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結構
(一)辦公廳
協助部領導對各司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組織機關日常工作;負責部領導和總工的秘書工作;管理部機關公文處理、政務信息、檔案、保密、機要、政務信息化、信訪工作,并指導水利系統的相關工作;管理協調部機關政務公開工作;組織部召開的綜合性的全國性會議、部務會議和部長辦公會議,管理部機關行政會議計劃;組織部對外宣傳和新聞工作,指導水利系統宣傳工作;組織部綜合性重要政務文稿的草擬工作,對重大問題進行調研;負責重要事項的督辦、查辦和催辦工作;負責部機關工作規章制度建設;負責部值班工作,組織部重要接待工作;組織全國人大和全國政協提案和建議的辦理工作;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規劃計劃司
組織編制全國水利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水利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專題研究;組織編制全國水資源綜合規劃、流域綜合規劃和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歸口管理專業和專項水利規劃的編制和審批工作;組織指導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防洪論證工作;負責審批重大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和規劃同意書;參與擬定全國和省際水量分配和調度方案工作;組織審查、審批全國重點水利基建項目和部直屬單位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立項和初步設計;協調流域開發工作;指導河口、海岸灘涂治理和開發;對大中型水電站的選址、防洪庫容規劃提出意見;負責國家重點水利基建項目、部直屬基建項目的年度投資計劃管理和水利前期工作投資計劃管理;指導水利建設項目后評估工作;研究制定與水利規劃計劃相關的政策、法規及制度;歸口管理與國家有關部委相關的基本建設規劃計劃工作;負責水利綜合統計工作;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政策法規司
組織編制并監督實施水利法制建設規劃與年度立法計劃;組織擬訂水利法律和綜合性水行政法規、規章并監督實施;指導擬訂專項水行政法規、規章;負責部規范性文件的審查;負責部規章的解釋、備案、清理和水法律、行政法規適用問題的答復工作;參與全國人大、國務院各部門制定與水有關的法律、法規起草和協調工作;負責法律、法規征求意見的答復工作;組織制定并實施水利方針政策研究計劃;組織研究提出綜合性水利方針政策、水管理體制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指導地方水法制建設;組織水法規的執法檢查;組織指導水法制宣傳,負責普法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組織重大水事違法案件的查處以及省際、部門間水事糾紛的調處工作;組織指導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工作并實施監督;承辦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民事訴訟工作;指導水利部法律顧問工作;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水資源管理司(全國節約用水辦公室)
負責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的統一管理,負責水資源配置、節約和保護工作,組織擬定相關的政策、法規、制度、標準并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建設項目的水資源論證工作;負責組織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組織水資源專業規劃的編制、審查,并監督實施;組織擬定全國和省際水量分配和調度方案,監督年度省際水量分配和調度方案的實施;組織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實施和監督,對流域和區域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全國地下水(含礦泉水、地熱水)管理和保護工作,及地下水開發利用規劃的編制并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國地下水通報;組織指導全國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全國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承擔全國節約用水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指導全國節約用水宣傳工作;指導水務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水資源保護制度。組織指導水功能區劃分、濕地生態補水和控制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監督管理省界水量、水質;組織審定江河湖庫納污能力;組織指導入河排污口設置管理工作,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組織編制全國水環境狀況通報;指導全國供水水源地和水生態保護工作,管理水利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水利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負責水利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預審工作;指導各行業水平衡測試工作,組織擬定區域與行業用水定額并監督管理。組織管理全國用水統計工作,組織編制國家水資源公報;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財務經濟司
指導全國水利經濟財務管理工作;研究擬定水利預算管理、財務會計、國庫集中支付、政府采購等水利資金管理方面的制度;提出水利部中央級部門預算建議并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系統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及信息化建設工作;研究擬定水利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推進體制改革;指導水利系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運營工作;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及行政性收費政策、制度;提出水利行業財政、稅收、信貸政策建議;指導水利系統經營管理工作;負責中央水利資金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考評工作;負責部機關后勤行政管理工作;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六)人事勞動教育司
組織擬定水利系統人才開發規劃及相關政策,指導水利系統職工隊伍建設;綜合管理部直屬單位人事工作;組織擬定部機關及直屬單位干部隊伍建設規劃并監督實施;指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負責部機關公務員管理;歸口管理流域機構各級機關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工作;負責部直屬單位領導班子、部管后備干部隊伍建設和干部監督工作;承辦部管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組織擬定水利工程專業技術職務評審標準、水利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標準;歸口管理直屬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專家管理和表彰獎勵工作;管理水利行業職業資格;負責部機關和直屬單位職能、機構、編制管理和體制、機構改革工作;組織擬定水利事業單位定崗定員標準。歸口管理水利社團工作;管理部機關和直屬單位工資福利工作,研究擬定水利行業特殊崗位津貼標準;指導水利系統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擬定安全生產標準。承擔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歸口管理部直屬單位勞動保護和衛生保健工作;組織擬定部機關和直屬單位干部教育培訓規劃并組織實施;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七)國際合作與科技司
管理部機關及直屬單位外事工作;組織指導水利系統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歸口管理與聯合國等國際組織的合作及國際水事活動;承辦政府間水利涉外事務,指導引進國外智力和人員交流工作;歸口管理涉及港澳臺地區的水利交流工作;承辦國際河流的涉外事務,研究擬訂國際河流有關政策;負責水利科技工作,組織研究水利科技政策;指導水利知識產權工作;組織編制水利科技中長期發展規劃、計劃并指導實施;承擔部科學技術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水利科技項目和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指導水利技術推廣工作;指導部屬科研院所工作;負責水利行業質量技術監督工作;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八)建設與管理司
組織擬定水利建設政策、法規、制度和標準并監督實施;組織擬定管理和保護河道、水庫、湖泊等水域、岸線、河(湖)堤、海堤、水庫大壩、水閘管理和保護的政策、法規制度、標準并監督實施;指導大江、大河、大湖及其它重要河流的整治;監督實施重要江河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江河、河段的規劃治導線,對整治航道提出意見;組織指導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的管理,負責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監督大江大河干堤、重要病險水庫、重要水閘的除險加固;組織指導水利工程運行管理;組織指導水利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開工審批、蓄水安全鑒定、驗收、后評價和水利工程確權劃界;組織指導具有流域控制性或跨省的重點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管理水利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市場準入、工程招標投標、建設監理、工程造價、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生產,組織重大工程建設項目的稽察;組織指導江河湖泊采砂管理以及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九)水土保持司
管理全國水土保持工作,協調水土流失綜合防治;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水土保持政策、法規;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技術標準并監督實施;負責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管理工作;承辦中央立項的大型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和監督實施工作;組織水土流失動態監測并定期公告;組織、指導、協調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綜合防治工作;制定全國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并監督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組織推廣水土保持科研成果;指導水土保持服務體系建設;承擔水利部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農村水利司
指導全國農村水利工作。組織擬定農村水利政策、發展規劃和技術標準并監督實施;指導全國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村鎮供水、農村飲水安全和農村節約用水工作;組織擬定農村飲水工程建設規劃并監督實施;指導灌溉排水、節水灌溉、牧區水利、雨水集蓄利用等工作;實施灌區、泵站工程節水改造發展規劃;指導農村水利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改革、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農村水利技術推廣工作;歸口管理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水利骨干工程等水利項目;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一)機關黨委
領導部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黨群工作;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組織部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黨員干部政治理論學習。編制處以上黨員領導干部政治理論培訓計劃并監督實施;指導所屬各級黨組織做好發展黨員、黨員管理及統戰工作,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指導所屬各級黨組織做好黨員和群眾的思想政治工作;協助部黨組管理機關黨組織和群眾組織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門對機關行政領導干部進行考核和民主評議;對機關行政干部的任免、調動和獎懲提出意見和建議;領導直屬機關紀委工作,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黨員違紀的處理決定;領導直屬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群眾組織,支持這些組織依照各自章程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指導部審計室和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承辦上級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二)監察部駐水利部監察局
監督、檢查水利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部直屬單位及部管干部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決議、命令的情況;調查處理監察對象違反政紀的行為及受理不服處分的申訴;接待受理信訪舉報;抓好廉政宣傳教育和水利行業的執法監察及糾正不正之風工作。代部管理水利部審計室。
(十三)離退休干部局
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離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針、政策,并根據離退休干部統一管理、待遇分開的原則,具體擬定實施辦法;組織離退休干部閱讀、學習文件和參加政治活動。負責離退休干部的醫療保健、生活福利、休養和用車等服務的安排。有組織有領導地發揮離退休干部在社會主義三個文明建設中的作用;會同有關部門辦理離退休干部的喪葬和善后處理事宜;負責對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干部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并轉發和傳達有關文件;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四)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
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全國防汛抗旱工作;組織擬訂防汛抗旱工作的政策法規、規章制度、規程規范、技術標準等并監督實施;組織指導臺風與山洪等災害的防御工作,以及全國蓄滯洪區安全建設、管理和運用補償工作;組織指導全國干旱影響評價工作和蓄滯洪區、洪泛區(河道管理范圍除外)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組織編制全國大江大河防御洪水方案、大江大河大湖及重要大型水庫的洪水調度和水量應急調度方案并監督實施;組織指導全國重點干旱地區、重點缺水城市抗旱預案的制定與實施;組織指導國家跨流域、跨省區的應急調水;組織指導和監督江河湖泊和水利、水電工程的應急調度;掌握和全國汛情、旱情和災情,組織防汛抗旱指揮決策和調度,指導、監督大江大河抗洪搶險工作;負責管理中央特大防汛抗旱經費和中央水利防汛資金;組織指導全國防汛物資的儲備與管理;承辦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及水利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農業部
【代碼】124
一、主要職責
(一)研究擬定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擬定農業開發規劃并監督實施。
(二)研究擬定農業的產業政策,引導農業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農業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提出有關農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價格、關稅調整、大宗農產品流通、農村信貸、稅收及農業財政補貼的政策建議;組織起草種植業、畜牧業、漁業、鄉鎮企業等農業各產業(以下簡稱農業各產業)的法律、法規草案。
(三)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建設;按照中央要求,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政策,調節農村經濟利益關系,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耕地使用權流轉工作。
(四)研究制定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方針政策和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后一體化;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和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研究提出主要農產品、重點農業生產資料的進出口建議;預測并農業各產業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供求情況等農村經濟信息。
(五)組織農業資源區劃、生態農業和農業可持續發展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草原、宜農灘涂、宜農濕地、農村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和水生野生動植物工作;維護國家漁業權益,代表國家行使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
(六)制定農業科研、教育、技術推廣及其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組織重大科研和技術推廣項目的遴選及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
(七)擬定農業各產業技術標準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農業各產業產品及綠色食品的質量監督、認證和農業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種子、農藥、獸藥等農業投入品質量的監測、鑒定和執法監督管理;組織國內生產及進口種子、農藥、獸藥、有關肥料等產品的登記和農機安全監理工作。
(八)起草動植物防疫和檢疫的法律法規草案,簽署政府間協議、協定,制定有關標準;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組織、監督對國內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疫情并組織撲滅。
(九)承辦政府間農業涉外事務,組織有關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指導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及部屬企業改革;監督部屬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按照權限管理直屬單位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工作;指導有關社會團體為農業經濟發展服務。
(十一)承辦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二)人事勞動司
(三)產業政策與法規司
(四)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司
(五)市場與經濟信息司
(六)發展計劃司(全國農業資源區劃辦公室)
(七)財務司
(八)國際合作司
(九)科技教育司
(十)種植業管理司
(十一)農業機械化管理司
(十二)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
(十三)獸醫局
(十四)農墾局
(十五)鄉鎮企業局
(十六)漁業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
(十七)機關黨委
(十八)離退休干部局
(十九)中華人民共和國常駐聯合國糧農機構代表處
商務部
【代碼】125
一、主要職責
(一)擬訂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起草國內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和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制定實施細則、規章;研究提出我國經濟貿易法規之間及其與國際多邊、雙邊經貿條約、協定之間的銜接意見。
(二)擬訂國內貿易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流通體制改革意見,培育發展城鄉市場,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和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
(三)研究擬訂規范市場運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場壟斷,地區封鎖的政策,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
(四)研究制定進出口商品管理辦法和進出口商品目錄,組織實施進出口配額計劃,確定配額、發放許可證;擬訂和執行進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政策。
(五)擬訂并執行對外技術貿易、國家進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出口的政策;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體系建設;依法監督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限制出口的技術和引進技術的出口與再出口工作,依法頒發與防擴散相關的出口許可證。
(六)研究提出并執行多邊、雙邊經貿合作政策;負責多邊、雙邊經貿對外談判,協調對外談判意見,簽署有關文件并監督執行;建立多邊、雙邊政府間經濟和貿易聯系機制并組織相關工作;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系中的重要事務,管理同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根據授權,代表我國政府處理與世界貿易組織的關系,承擔我國在世界貿易組織框架下的多邊、雙邊談判和貿易政策審議、爭端解決、通報咨詢等工作。
(七)指導我國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常駐聯合國及有關國際組織經貿代表機構的工作和我國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的有關工作;聯系國際多邊經貿組織駐中國機構和外國駐中國官方商務機構。
(八)負責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的工作,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組織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國外對我國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及相關工作。
(九)宏觀指導全國外商投資工作;分析研究全國外商投資情況,定期向國務院報送有關動態和建議,擬訂外商投資政策,擬訂和貫徹實施改革方案,參與擬訂利用外資的中長期發展規劃;依法核準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限制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依法核準大型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事項;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合同、章程的情況;指導和管理全國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和進出口工作,綜合協調和指導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有關具體工作。
(十)負責全國對外經濟合作工作;擬訂并執行對外經濟合作政策,指導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咨詢等業務的管理;擬訂境外投資的管理辦法和具體政策,依法核準國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并實施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我國對外援助工作;擬訂并執行對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簽署并執行有關協議;編制并執行對外援助計劃,監督檢查援外項目執行情況,管理援外資金、援外優惠貸款、援外專項基金等我國政府援外資金;推進援外方式改革。
(十二)擬訂并執行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經貿政策、貿易中長期規劃;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經貿主管機構和臺灣受權的民間組織進行經貿談判并簽署有關文件;負責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商貿聯絡機制工作;組織實施對臺直接通商工作,處理多邊、雙邊經貿領域的涉臺問題。
(十三)負責我國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駐外經濟商務機構以及有關國際組織代表機構的隊伍建設、人員選派和管理;指導進出口商會和有關協會、學會的工作。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1.擬訂部工作制度,督促檢查部年度工作布局的貫徹執行情況。
2.協調部政務及機構職能分工,協助部領導了解掌握全面工作情況。
3.辦理黨中央、國務院等上級機關的交辦事項及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提案。
4.管理商務部會議,承擔部黨組會議、部務會議和重要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工作,督辦會議議決事項。
5.負責部政務和機要值班;承擔部黨組、部領導的秘書工作和部級老干部的秘書服務工作;辦理部長接待日有關事宜。
6.擬訂商務部公文及印章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承擔部發文電核稿工作。
7.負責商務部政務信息工作;擬訂電子政務內網信息統一共享的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
8.在辦公廳設立商務部新聞辦公室;負責商務部新聞宣傳和新聞工作,管理部各類出版物,編輯、發行《中國對外經濟貿易文告》。
9.負責商務部保密、檔案、信訪工作。
10.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人事教育勞動司
1.擬訂部干部人事管理規章制度和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研究建立多元化的用人機制,推進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2.負責部公務員制度的組織實施和公務員的管理。
3.負責部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和司處級干部及后備干部的管理;管理領導干部的各項兼職。
4.負責部援疆援藏、定點扶貧、掛職鍛煉和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干部的選派和管理。
5.負責駐世貿組織代表團、駐外經商機構及有關國際組織經貿代表機構的設置、編制調整、隊伍建設、人員選派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國際職員選派和出國人員審查;管理部屬單位海外機構及人員。
6.負責部屬單位干部監督和行政處分工作。
7.負責部機關、事業單位和直接管理的社會團體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領導、非領導職務設置及職數限額管理;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
8.負責部機關公務員的教育培訓工作和培訓基地建設;管理部屬單位國內外培訓工作和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指導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領域的培訓工作。
9.負責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職業資格考試工作。
10.負責部機關公務員的工資、福利管理和部屬單位的社會保障工作,管理部屬單位的工資總額。
11.負責部安全保衛、維護穩定工作,管理干部人事檔案。
12.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政策研究室
1.研究經濟全球化與世界經濟貿易發展趨勢,提出對策建議。
2.研究世界貿易組織等多邊貿易體系、區域經濟合作的發展趨勢,提出對策建議。
3.研究國內宏觀經濟、產業經濟、地區經濟、國內市場發展重大趨勢,提出意見和建議。
4.研究現代市場體系和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趨勢,提出對策建議。
5.研究國內外貿易流通和管理體制改革,并就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6.研究分析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形勢及商務工作中重點、難點、熱點問題,提出綜合性政策建議。
7.組織起草重要綜合性文件。
8.協調商務部重大課題的調研工作。
9.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條約法律司
1.管理商務部條約法律工作,擬訂國內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外商投資等方面的立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推進我部依法行政工作。
2.起草或組織起草國內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外商投資等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承擔立法解釋工作和部門規章的備案工作;審核、上報部門規章;審核商務部制發公文、重大經貿協議、合同和章程中的法律問題;組織商務部起草的相關法律文件翻譯工作。
3.負責國際經貿多雙邊條約、公約、協定文件的審核、備案,承擔國際經貿公約擬訂、談判的有關工作;負責多雙邊知識產權對外談判及國內立場的協調和多雙邊投資保護協定談判及實施;負責與國際公法有關的工作;負責"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的相關工作。
4.提出我國經濟貿易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之間及其與國際多雙邊經貿條約、協定銜接意見。
5.負責在世貿組織中涉及我國的貿易爭端的起訴、應訴和上訴以及我作為第三方參加世貿組織爭端解決的工作;參與涉及我國的貿易爭端在訴諸''''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前的對外磋商工作。
6.負責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及行政賠償工作;審核行政處罰決定。
7.承擔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領域中的反壟斷調查和聽證。
8.負責國際貿易、商事法律組織有關事務,組織對外法律交流和有關法律培訓;開展商務部普法工作;負責商務部公職律師及聘用國內外律師的相關管理工作。
9.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規劃財務司
1.擬訂并組織實施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2.監測分析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宏觀運行狀況,提出發展目標,針對運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提出政策建議。
3.參與擬訂與國內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相關的財稅、信貸、價格、保險等政策并提出建議。
4.負責國內外貿易統計及信息,擬訂國內外貿易統計制度。
5.負責商務部部門預算管理工作,指導、管理部屬單位財會工作。
6.管理中央各項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業務資金、專項基金、援外經費、外事經費、行政經費、基建投資等。
7.負責商務部內部審計監督和部屬單位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
8.指導國有外經貿企業改革工作。
9.負責定點扶貧、對口支援三峽工程庫區移民開發、援藏等工作。
10.監管部屬單位的國有資產;代表商務部機關與機關服務中心簽訂并履行服務合同。
11.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六)亞洲司
1.提出與主管國別(地區)經貿合作發展戰略及相關政策,擬訂中長期發展規劃,協調、組織、推動完成年度發展目標。
2.負責主管國別(地區)經濟貿易的綜合調研,監測、分析雙邊經貿運行情況;協調國內對國別(地區)經貿合作的立場,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系中的重要事務。
3.組織雙邊混委會、聯委會會議;承擔有關雙邊經貿談判并簽署有關文件。
4.監督外國政府履行與我國簽訂的多邊、雙邊經貿協議情況并開展對外交涉,協助中國企業獲得外國市場準入。
5.貫徹實施對主管國別(地區)市場多元化戰略;管理與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
6.協調、管理主管國別(地區)中的我國駐外經商機構的業務工作,建立相應考評機制,督促、檢查任務完成情況。聯系所主管國別(地區)駐華官方商務機構。
7.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七)西亞非洲司
1.提出與主管國別(地區)經貿合作發展戰略及相關政策,擬訂中長期發展規劃,協調、組織、推動完成年度發展目標。
2.負責主管國別(地區)經濟貿易的綜合調研,監測、分析雙邊經貿運行情況;協調國內對國別(地區)經貿合作的立場,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系中的重要事務。
3.組織雙邊混委會、聯委會會議;承擔有關雙邊經貿談判并簽署有關文件;協調落實中非合作論壇經貿合作事宜。
4.監督外國政府履行與我國簽訂的多邊、雙邊經貿協議情況并開展對外交涉,協助中國企業獲得外國市場準入。
5.貫徹實施對主管國別(地區)市場多元化戰略;負責在主管國別(地區)的"中國投資開發貿易促進中心"的設立與協調,擬訂相關發展與管理政策;管理與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
6.協調、管理主管國別(地區)中的我國駐外經商機構的業務工作,建立相應考評機制,督促、檢查任務完成情況。聯系所主管國別(地區)駐華官方商務機構。
7.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八)歐洲司
1.提出與主管國別(地區)經貿合作發展戰略及相關政策,擬訂中長期發展規劃,協調、組織、推動完成年度發展目標。
2.負責主管國別(地區)經濟貿易的綜合調研,監測、分析雙邊經貿運行情況;協調國內對國別(地區)經貿合作的立場,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系中的重要事務;負責組織落實上海合作組織區域經濟合作工作。
3.組織雙邊混委會、聯委會會議;承擔有關雙邊經貿談判并簽署有關文件;承擔中俄總理定期會晤委員會中方秘書處工作。
4.監督外國政府履行與我國簽訂的多邊、雙邊經貿協議情況并開展對外交涉,協助中國企業獲得外國市場準入。
5.貫徹實施對主管國別(地區)市場多元化戰略;管理與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
6.協調、管理主管國別(地區)中的我國駐外經商機構的業務工作,建立相應考評機制,督促、檢查任務完成情況。聯系所主管國別(地區)駐華官方商務機構。
7.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九)美洲大洋洲司
1.提出與主管國別(地區)經貿合作發展戰略及相關政策,擬訂中長期發展規劃,協調、組織、推動完成年度發展目標。
2.負責主管國別(地區)經濟貿易的綜合調研,監測、分析雙邊經貿運行情況;協調國內對國別(地區)經貿合作的立場,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系中的重要事務;承擔對美經貿工作部際協調小組的日常工作;管理并協調美國貿易發展署在華開展經濟合作事項。
3.組織雙邊混委會、聯委會會議;承擔有關雙邊經貿談判并簽署有關文件。
4.監督外國政府履行與我國簽訂的多邊、雙邊經貿協議情況并開展對外交涉,協助中國企業獲得外國市場準入。
5.貫徹實施對主管國別(地區)市場多元化戰略;負責在主管國別(地區)的"中國投資開發貿易促進中心"的設立與協調,擬訂相關發展與管理政策;管理與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
6.協調、管理主管國別(地區)中的我國駐外經商機構的業務工作,建立相應考評機制,督促、檢查任務完成情況。聯系所主管國別(地區)駐華官方商務機構。
7.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臺港澳司
1.擬訂對臺港澳地區經貿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協調、組織、推動完成年度發展目標。
2.擬訂對臺港澳地區的經貿政策、規章并組織實施;宏觀指導對臺港澳地區經貿工作,協調對臺港澳地區經貿關系的立場。
3.牽頭組織與香港、澳門"更緊密經貿關系安排"以及其他經貿交流、合作的磋商、執行和審議工作。負責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商貿聯絡機制的工作。
4.擬訂對臺灣地區直接通商方案,組織與臺灣受權的民間組織進行經貿談判、簽署有關文件并組織實施。
5.管理和指導對臺貿易,組織、協調對臺重要商品出口;協調臺商投資管理工作;核準內地(大陸)企業赴香港、澳門及臺灣和臺商在大陸舉辦或參加的經貿交易會、展銷會、洽談會、廣告業務等經貿活動;管理臺商在大陸設立常駐機構的核準工作。
6.協調多邊、雙邊經貿領域的重大涉臺問題。
7.指導中央政府駐香港聯絡辦經濟部貿易處業務。
8.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一)國際經貿關系司
1.代表我國政府處理與聯合國發展業務系統各機構,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等國際組織的關系,擬訂我國與這些機構或組織合作的政策和方案并組織實施。
2.擬訂并執行我國參與區域經濟一體化的戰略和政策,根據分工處理與多邊、區域經貿組織的關系。
3.負責我國參加的亞大經濟合作組織、亞歐會議、聯合國亞太經社理事會等區域或次區域國際組織的經濟貿易事務,擬訂活動方案并組織實施。
4.組織我國參與各種區域經貿安排的談判,協調國內有關方面在談判過程中的意見,擬定談判方案,承擔多邊、雙邊自由貿易協定的談判工作并簽署有關文件。
5.管理外國政府、聯合國機構對華無償援助事務,談判、簽署無償援助協議并組織實施。
6.指導中國駐聯合國及有關國際組織的經貿代表機構的業務工作,聯系國際多邊經貿組織駐華機構。
7.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二)世界貿易組織司
1.代表我國政府處理與世貿組織的關系,負責我國在世貿組織框架下的各種會議、多雙邊談判,包括擬訂談判方案,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在談判過程中的立場和意見,具體組織對外談判。
2.承擔我國在世貿組織中貿易政策審議方面的工作。
3.在我國制訂與經濟貿易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過程中,按照世貿組織規則,提出意見和建議。
4.協調我國在其他國際組織中有關世貿組織問題的意見和立場,根據世貿組織規則,對有關談判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5.履行我國在世貿組織中承擔的通報義務,承擔政府間通報工作。(具體工作由咨詢局承擔)
6.會同條法司、地區司及相關司局,負責涉及我國的貿易爭端在訴諸于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前的對外磋商工作;配合條法司做好世貿組織中涉及我國的貿易爭端的起訴、應訴和上訴以及我作為第三方參加世貿組織爭端解決的工作。
7.協調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的應對工作。
8.聯系中國常駐世貿組織代表團。
9.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三)對外貿易司
1.擬訂外貿管理體制改革方案和進出口貿易發展戰略。
2.擬訂進出口商品管理辦法和進出口商品目錄。擬訂進出口配額、關稅配額管理制度,編報下達進出口商品配額、關稅配額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供港澳鮮活冷凍商品的管理;制訂進出口許可證件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擬訂進出口配額招標政策、邊境貿易政策并組織實施;制訂國營貿易、指定公司經營商品目錄并組織實施。
3.推進以質取勝戰略和市場多元化戰略。指導出口品牌建設的相關工作;指導境內、出國對外經貿交易會、洽談會等貿易促進活動,擬訂相關管理辦法,指導外貿促進體系建設;管理赴境外非商業性辦展活動并監督實施。
4.制訂資源性產品供貨企業資質標準并確定和公布供貨企業;擬訂各類企業對外貿易經營資格標準和國際貨運企業資格標準,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審定;負責外商駐華代表機構的管理工作。
5.制訂部分重點商品出口鼓勵政策,擬訂鼓勵使用鋼材、成品油、化肥的政策措施;參與有關部門瀕危動植物的進出口管理工作;核定企業境外期貨業務經營品種并參與監管。
6.規范進出口經營秩序,協調指導外貿信用體系建設。
7.擬訂我國國際物流發展的政策;參與多雙邊運輸協定的談判。
8.聯系配額許可證事務局、外貿發展事務局。
9.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四)機電產品進出口司(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
1.擬定并執行機電產品進出口、成套設備出口和加工貿易政策、規章、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指導性計劃。
2.研究擬訂機電產品進口管理體制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編報機電產品配額年度進口方案并組織實施。
3.監控、統計分析機電產品進出口情況;擬訂、調整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目錄。
4.調整和優化機電出口產品結構,推動機電產品出口生產體系建設,負責機電出口產品技術更新改造、研發等項目的組織實施;協調、管理大型和成套設備出口項目,組織企業開拓國際機電產品市場,規范出口市場秩序。
5.擬訂機電產品和成套設備進出口招投標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認定國際招標機構資格,承擔國家評標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6.管理加工貿易業務,擬訂加工貿易業務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協調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制訂的加工貿易相關政策。
7.指導各地方、各部門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機構的工作。
8.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五)科技發展和技術貿易司
1.擬訂技術貿易的政策、規章并組織實施;擬訂國家鼓勵、限制、禁止進出口技術目錄;監測、分析技術和高新技術產品進出口情況,管理技術、高新技術產品的出口和技術引進工作。
2.組織實施科技興貿戰略,參與擬訂國家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指導和促進重點企業、重點城市和出口基地的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工作。
3.擬訂和執行國家出口管制政策、規章,管理涉及國內外出口管制的相關事務,負責對外出具《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說明》,依法核準核、生物、化學、導彈兩用品及易制毒化學品等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
4.負責標準化和認證工作;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體系建設,研究技術性貿易措施并負責有關應對工作;承擔進出口安全政策部際聯席會議相關工作。
5.組織多邊、雙邊技術合作;協調管理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領域的科技發展與技術進步工作。
6.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六)市場體系建設司
1.起草健全、規范市場體系的法律法規,擬訂規章;協調打破市場壟斷、行業壟斷和地區封鎖的有關工作,促進內外貿結合,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2.研究有形市場和無形市場的發展戰略,組織制訂市場體系建設總體規劃;指導城市商業網點規劃,規范城市商業設施建設;指導大宗產品批發市場和汽車等重要商品的流通服務市場建設;協助有關部門指導國內期貨市場的發展;起草規范無固定地點銷售發展的法規。
3.研究提出引導國內外資金投向市場體系建設的政策,規范商業領域投資的準入程序,組織實施國家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有關流通領域重大投資項目,核準外商投資商業領域項目的可研、立項。
4.組織擬訂市場體系標準,推進各類商品市場的標準化建設,擬訂拍賣、典當、租賃、舊貨流通等特殊流通行業市場準入政策并組織實施。
5.推進農村市場體系建設,培育和發展農村市場;擬訂相關政策,推動農產品商品化,拓寬市場渠道;發展農村商業設施,拉動農村消費;完善農產品、農業生產資料流通體系。
6.制訂汽車流通服務政策,指導報廢汽車管理工作,負責老舊汽車更新工作,規范汽車、建材市場秩序。
7.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七)商業改革發展司
1.擬訂國內流通服務業的發展戰略、行業規劃、標準和政策并組織實施,起草有關法律法規,擬訂規章。
2.擬訂深化流通體制改革的政策,推進工貿結合、農貿結合、內外貿結合。
3.擬訂優化流通產業結構的政策并組織實施,優化商業布局和結構。
4.擬訂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特許經營、內貿制等現代流通方式發展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指導工商企業優化供應鏈管理,管理、規范和指導無固定地點銷售,指導散裝水泥推廣工作,推進流通方式和組織形式現代化。
5.指導流通企業改革和管理工作,培育大型企業集團,扶持中小企業發展。
6.組織開拓市場,擬訂開拓市場、促進消費結構升級的政策并組織實施,指導工商企業營銷工作。
7.擬訂流通現代化設施建設的有關政策,組織實施國家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有關流通領域重大投資項目,推廣先進流通技術。
8.指導、管理和規范批發、零售、餐飲、住宿、國內展覽、再生資源回收、外輪供應、免稅商店和居民服務等行業。
9.擬訂成品油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起草有關法規,規范成品油等重要商品流通秩序。
10.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八)市場運行調節司(國家繭絲綢協調辦公室)
1.起草有關市場運行調節的法律法規,擬訂相關規章、標準并組織實施。
2.監測國內市場運行和重要商品供求狀況,負責市場預測、預警和信息;研究提出市場運行和調控方面的政策建議,組織解決市場運行的有關重大問題。
3.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負責肉類、食糖、邊銷茶等國家儲備的收儲、投放、輪換、加工及國家儲備庫建設的相關工作。
4.組織指導"三綠工程",負責"菜籃子"產品流通的行業指導和管理,負責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
5.指導協調酒類產銷工作,擬訂酒類管理的政策并組織實施。
6.擬訂繭絲綢行業規劃和有關政策,協調行業發展,組織開拓國內外市場,組織實施國家廠絲儲備。
7.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九)外國投資管理司
1.宏觀指導和綜合管理全國吸收外商投資工作。分析、研究跨國投資趨勢和外商投資總體情況,定期向國務院報送有關動態,協調各部門意見,提出吸收外商投資重大問題的建議;參與制訂利用外資的發展戰略及中長期規劃。
2.起草吸收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擬訂相關規章、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執行情況;參與擬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并共同;擬訂向外商轉讓資產、股權、經營權以及相關的兼并、承包、租賃工作的有關政策;協調相關部門擬訂服務貿易領域利用外資方案并組織實施;協調相關部門擬訂涉及投資議題的多雙邊談判的中方立場和方案。
3.管理全國外商投資審批、備案和備案確認工作。依法核準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包括補償貿易項目)、限制外商投資及法規規章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合同、章程及變更;核準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項目;核準重大外商投資項目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會同有關司局核準商業流通領域外商投資項目。
4.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章程的情況,協調解決外商投資企業運行過程中的問題;牽頭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工作;負責外商投資統計和綜合分析工作。
5.指導和管理全國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工作。編報、下達外商投資企業配額許可證管理的進出口商品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管理外商投資企業自動登記進口商品的相關工作。
6.研究擬訂投資促進戰略,指導和管理招商引資和投資促進工作;建立多雙邊投資促進機構并開展相關工作,籌劃跨地區大型投資促進和外資政策宣傳活動。
7.指導并協調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蘇州工業園區工作,制訂相關發展戰略、政策和法律規范并組織實施;聯系經濟特區、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特殊經濟區域吸收外商投資工作。
8.聯系投資促進事務局。
9.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對外援助司
1.擬訂并執行對外援助政策,起草對外援助法律、法規,擬訂部門規章;研究和推進對外援助方式改革。
2.編制對外援助計劃并組織實施,擬訂國別援助方案,確定援助項目。
3.負責政府間援助談判,商簽援助協議,處理政府間援助事務,辦理援外項目對外移交;負責援外貸款償還和債務重組工作。
4.核準各類援外項目實施企業的投標資格,組織援外項目決標,下達援外項目任務,監督檢查各類援外項目的實施。
5.負責編報對外援助資金預決算和援外統計工作。
6.負責使用援外經費,監督和管理援外優惠貸款和援外合資合作基金項目,并解決政府間重大問題。
7.指導國際經濟合作事務局的相關援外工作。
8.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一)對外經濟合作司
1.組織、協調實施"走出去"戰略;指導和管理對外投資、境外加工貿易和研發、境外資源開發、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服務貿易出口等對外經濟合作業務。
2.起草對外經濟合作法律、法規,擬訂相關部門規章和促進、保障、監管等政策;擬訂并組織實施對外經濟合作業務的發展戰略及規劃。
3.依法核準國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類除外)并實施監督管理。制定國內企業開展對外經濟合作的資格標準并組織實施,規范對外經濟合作經營秩序。
4.監測、分析對外經濟合作運行情況,制定和完善對外直接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和對外勞務合作等統計制度并組織實施。
5.擬訂對外投資綜合績效評價和年檢辦法、對外承包工程企業分級分類管理辦法和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信用等級評價辦法并組織實施。
6.開展對外經濟合作方面的多、雙邊交流與合作,建立相關機制,商談落實政府間合作項目;建立重點產業、企業聯系制度,指導重大對外經濟合作項目的實施。
7.指導和管理對外經濟合作方面的相關培訓工作。
8.指導對外經濟合作的促進工作。
9.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二)進出口公平貿易局
1.擬訂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的部門規章和政策并組織實施;擬訂進口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以及其它與貿易救濟措施相關的部門規章并組織實施。
2.承擔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涉及進出口公平貿易的相關工作及對外事務;負責相關進口案件的受理、立案、對外公告的、產品范圍調整、信息披露、對有關利害關系方的通知等;負責傾銷、補貼和保障措施進口數量增長的調查和裁決;會同產業損害調查局擬訂以商務部名義的相關公告并監督實施、跟蹤評估;負責與承諾協議相關的磋商、談判,商簽承諾協議并監督實施。
3.負責調查并分析各國(地區)的貿易及投資法律法規、政策及措施,對涉及我國的歧視性內容和措施進行相關磋商、談判并開展應對工作。
4.負責指導、協調境外對我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應訴及相關工作,建立并完善我出口應訴機制。
5.跟蹤和分析進出口產品有關情況,建立并完善全球貿易投資壁壘調查及預警網絡和機制,定期國別(地區)貿易投資環境調查報告。
6.指導和協調國內政府部門、中介組織和企業開展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的宣傳、培訓、咨詢。
7.協調相關部門擬訂多雙邊貿易協定談判中與貿易救濟措施有關內容的中方立場,參與相關談判;負責世貿組織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協議下的多雙邊磋商;負責與進出口公平貿易有關的多雙邊交流與合作。
8.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三)產業損害調查局
1.擬訂與產業損害調查相關的部門規章、政策并組織實施;參與擬訂進口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貿易救濟措施有關的部門規章。
2.負責審核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案件立案審查中有關國內產業損害的內容。
3.負責進口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貿易救濟措施案件中國內產業損害的調查和裁決;參與擬訂以商務部名義的相關公告。
4.跟蹤與評估實施貿易救濟措施對國內產業的影響和效果,提出采取相應措施的建議。
5.建立并完善產業損害預警機制,監測分析國際經濟發展變化及進出口異常情況對國內產業及產業競爭力的影響,定期報送產業損害預警報告,產業競爭力動態,研究并提出應對措施的建議。
6.指導并協調國內有關部門和相關中介組織開展產業安全方面的工作,開展相關的宣傳、咨詢和培訓。
7.參與與進口產品貿易救濟措施相關的磋商、談判。
8.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四)信息化司
1.擬訂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領域信息化建設規劃、相關規章并組織實施。
2.擬訂商務部電子政務總體規劃、年度計劃和相關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負責項目立項,組織制訂項目整體方案,監督檢查項目實施情況并協調重大問題,組織項目驗收;監督電子政務網絡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3.負責部機關、特派員辦事處和駐外經商機構的辦公自動化工作。
4.參與國家信息化、"金關工程"相關工作,協調有關部門解決信息化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聯系國家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5.擬訂推動企業信息化、運用電子商務開拓國內外市場的相關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擬訂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領域電子商務相關標準、規則;組織和參與電子商務規則和標準的對外談判、磋商和交流;推動電子商務的運用及國際合作。
6.負責公共商務信息服務體系規劃、立項并組織開發;管理商務部政府網站。
7.組織商貿領域信息化的培訓與交流。
8.聯系國際電子商務中心。
9.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五)外事司
1.擬訂商務部外事工作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
2.協調、聯系、安排由商務部主辦的國家領導人外事活動及相關禮賓工作。
3.協調、聯系和安排部領導出訪計劃和外事活動。
4.綜合平衡商務部邀請的外國副部級以上代表團的來訪計劃并負責接待。
5.負責商務部大型外事活動的禮賓工作,管理并指導部屬單位的外事禮賓工作。
6.協調商務部主辦的國家領導人外事活動以及部領導外事活動的翻譯工作。
7.審批部屬單位的跨地區、跨部門出國經貿團組。
8.負責部屬單位因公出國(境)人員護照簽證的申辦和管理工作。
9.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六)直屬機關黨委(紀委)
1、直屬機關黨委
1)負責商務部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制度建設和群眾工作。
2)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發揮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支持和協助行政領導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3)組織黨員干部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
4)教育、管理和監督黨員,嚴格黨的組織生活,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督促黨員切實履行義務,保障黨員的合法權利。負責部黨校建設,培訓和輪訓黨員領導干部及后備干部。
5)負責部屬單位黨的思想政治工作,開展精神文明建設;了解、掌握黨員干部(含駐外人員)的思想動態并提出工作建議。
6)協助黨組管理機關黨組織和群眾組織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門對機關行政領導干部進行考核和民主評議,對機關行政干部的使用和獎懲提出意見和建議。
7)領導部機關和直屬單位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群眾組織。
8)做好統戰工作,團結非黨干部和群眾。
9)承辦黨組和上級黨組織交辦的任務。
2、直屬機關紀委
1)負責商務部黨風廉政建設反腐敗和行政監察工作。
2)開展黨紀教育,提高黨員干部遵紀守法的自覺性。
3)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作出維護黨紀的決定。
4)開展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工作,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廉政監督;對同級和下級黨的委員會進行監督;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5)受理檢舉和控告,做好群眾來信來訪工作;檢查和處理違紀違規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民主權利不受侵犯。
6)推動商務部紀檢干部隊伍建設。
7)承辦上級黨組織和紀檢監察部門交辦的任務。
文化部
【代碼】126
一、主要職責
(一)研究擬定文化藝術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并監督實施。
(二)研究擬定文化事業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指導文化體制改革。
(三)管理文學、藝術事業,指導藝術創作與生產,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實驗性文化藝術品種、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歸口管理全國性重大文化活動。
(四)擬定文化產業規劃和政策,指導、協調文化產業發展;規劃、指導國家重點文化設施建設。
(五)歸口管理文化市場,擬定文化市場的發展規劃;研究文化市場發展態勢,指導文化市場稽查工作。
(六)管理社會文化事業,擬定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各類社會文化事業的建設與發展。
(七)管理圖書館事業,指導圖書文獻資源的建設、開發和利用;組織推動圖書館標準化、現代化建設。
(八)歸口管理對外文化工作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的文化交流工作,擬定對外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文化交流政策、法規;代表國家簽訂中外文化合作協定、年度執行計劃和文化交流項目計劃;指導駐外使(領)館文化機構及駐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地區文化機構的工作。
(九)按照國務院規定,管理國家文物局。
(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協助部領導對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督促和檢查;制定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協調機關政務;管理機關行政事務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司
研究制定文化事業發展戰略及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執行計劃;研究擬定文化藝術工作政策;編制并組織實施文化立法規劃,擬定綜合性文化法律、法規草案;起草部重要文件、報告。
(三)計劃財務司
研究擬定文化經濟政策;監督直屬文化企、事業等單位財務工作;管理文化、科研、外事等文化單位經費;擬定文化設施標準,規劃、指導國家重點文化設施建設;指導機關和直屬單位基本建設、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
(四)人事司
研究擬定文化藝術人才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推動文化系統人事勞動體制改革;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工作;管理駐外使(領)館文化處(組)、文化中心的公務人員派遣等工作。
(五)藝術司
管理文學、藝術事業,編制并組織實施藝術事業發展規劃;指導文藝事業發展的結構和布局;研究指導改革工作;協調全國性藝術比賽、展覽和非營業性演出等重大藝術活動;指導部直屬藝術單位業務建設。
(六)教育科技司
研究擬定并組織文化科學技術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執行計劃;制定文化科學技術管理法規并監督實施;協調國家重點文化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的攻關及重大成果的推廣,推進文化科技信息化建設;負責全國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負責共建的高等藝術院校業務協調,指導中等藝術教育,進行藝術水平等級考試宏觀管理。
(七)文化市場司
研究擬定文化市場和以商品形式進入流通領域的文化產品以及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的管理政策、法規并監督實施;管理文藝演出市場、文化娛樂市場;管理藝術品市場,負責藝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的管理;管理音像市場的批發、零售、出租、放映;負責音像制品的進口管理;研究文化市場發展態勢,指導文化市場稽查和電影發行、放映工作;負責電子游戲經營日常監管工作;負責利用互聯網從事文化產品傳播和文化服務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及其內容監控管理。
(八)文化產業司
研究擬定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和文化產業發展政策、法規;扶持和促進文化產業的發展和建設;協調文化產業運行中的重大問題。
(九)社會文化司
管理社會文化事業,研究擬定群眾文化、少數民族文化、少年兒童文化、各類圖書館等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文化藝術普及工作;指導圖書文獻資源的建設、開發和利用;推進圖書館間協作和標準化、現代化建設,指導圖書文獻古籍保護工作;協調全國性重大社會文化活動。
(十)對外文化聯絡局(港澳臺文化事務司)
歸口管理對外文化工作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臺灣文化交流工作,擬定對外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臺灣文化交流政策、法規;辦理簽證、中外文化合作協定、年度執行計劃和文化交流項目計劃;指導駐外使(領)館文化處(組、中心)的業務工作,指導駐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文化機構工作;負責對外文化宣傳工作;協助人事司選派和管理駐外干部。
(十一)直屬機關黨委
負責文化部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統一管理國家文物局機關黨委工作。
(十二)離退休干部局
負責落實離退休干部的有關政治、生活待遇;了解離退休干部的健康、學習和生活狀況,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合理解決他們的實際問題;統一組織部機關離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負責黨員離退休干部的組織生活、重大節日活動、健康療養、各項文體活動、各種知識講座、參觀工農業建設項目、春秋游;負責對直屬單位離退休干部工作的指導;走訪慰問離退休干部,管理老干部用車等項工作
(十三)機關服務局
研究制定機關后勤工作發展規劃和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推動機關后勤體制改革,承擔機關后勤服務保障工作。根據機關后勤服務工作規劃和要求,與機關簽定并履行服務合同;承擔機關劃轉的部分行政事務性工作;承擔機關交由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保證經營性資產保值增值;促進所屬服務經營單位深化改革,提高經濟效益;承擔受部委托單位的管理;受部委托管理文化類全國性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
衛生部
【代碼】127
一、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衛生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擬定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提出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和戰略目標,制訂技術規范和衛生標準并監督實施。
(二)研究提出區域衛生規劃,統籌規劃與協調全國衛生資源配置,制訂社區衛生服務發展規劃和服務標準,指導衛生規劃的實施。
(三)研究制訂農村衛生、婦幼衛生工作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初級衛生保健規劃和母嬰保健專項技術的實施。
(四)貫徹預防為主方針,開展全民健康教育。制訂對人群健康危害嚴重疾病的防治規劃;組織對重大疾病的綜合防治;檢疫傳染病和監測傳染病名錄。
(五)研究指導醫療機構改革,制訂醫務人員執業標準、醫療質量標準和服務規范性并監督實施。
(六)依法監督管理血站、單采血漿站的采供血及臨床用血質量。
(七)研究擬定國家重點醫學科技、教育發展規劃,組織國家重點醫藥衛生科研攻關,指導醫學科技成果的普及應用工作;管理直屬單位。
(八)監督管理傳染病防治和食品、職業、環境、放射、學校工作,組織制訂食品、化妝品質量管理規范并負責認證工作。
(九)制訂國家衛生人才發展規劃和衛生人員職業道德規范,擬定衛生機構編制標準、衛生技術人員資格認定標準并組織實施。
(十)組織指導醫學衛生方面的政府與民間的多邊、雙邊合作交流的衛生援外工作,組織參與國際組織倡導的重大衛生活動。組織協調我國與世界衛生組織及其他國際組織在醫學衛生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十一)貫徹中西醫并重的方針,推進中醫藥的繼承與創新,實現中醫藥現代化。
(十二)承擔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三)負責中央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按照規定管理中央各部門有關干部的醫療工作。
(十四)組織調度全國的衛生技術力量,協助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重大突發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疫病的發生、蔓延。
(十五)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六)根據國務院規定,管理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衛生部設10個職能司(局、廳):
(一)辦公廳
協助部領導組織綜合性政策調研,擬定衛生工作重大政策,負責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制訂部機關各項工作制度;負責會議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機要保密、機關財務、行政事務、新聞和宣傳、資產、房產、信息、統計、檔案管理以及信訪、保衛工作。
(二)人事司
研究制訂衛生人才發展規劃、衛生機構編制標準、衛生人員工資福利標準,指導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認定工作,負責部機關機構編制和國家公務員管理。負責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勞動工資、職稱和專家管理及領導干部任免事宜;指導衛生系統全國性表彰工作。
(三)規劃財務司
研究提出衛生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區域衛生規劃工作,統籌規劃與協調全國衛生資源配置,擬定衛生財務管理規章;研究提出衛生服務價格建議,組織擬定國家衛生裝備標準,協調國外衛生貸款的利用工作。
(四)衛生法制與監督司
制訂衛生立法規劃,組織協調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標準的擬定工作。負責衛生行政復議和對衛生執法的監督。監督管理傳染病防治和食品、職業、環境、放射、學校衛生,組織制訂食品、化妝品質量管理規范并負責認證工作。
(五)基層衛生與婦幼保健司
研究擬定農村衛生、社區衛生服務的發展規劃和服務標準,指導初級衛生保健規劃的實施。研究城市基層衛生服務體系的改革;制訂婦幼衛生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工作的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和技術標準;監督母嬰保健專項技術的實施;統籌協調健康教育工作。
(六)醫政司
研究指導醫療機構改革,擬定醫療機構的發展規劃、管理法規和服務標準,擬定醫務人員執業標準、服務規范;監督醫療機構的醫療質量和服務質量,依法監督管理血站、單采血漿站的采供血及臨床用血質量;協助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重大人員傷亡事件組織緊急救護。
(七)疾病控制司(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擬定傳染病、地方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及與公共衛生相關疾病的防治規劃和措施,組織對重大傳染病、地方病的綜合防治;檢疫傳染病和監測傳染病名錄;組織調度全國的衛生技術力量,對重大突發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發生和蔓延。承辦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八)科技教育司
研究擬定國家重點醫學科技發展規劃,確定衛生科技優先發展領域;制定基礎性研究、重大疾病研究、應用研究的政策和措施;組織協調國家重點醫藥科研攻關,指導醫學科技成果的普及應用工作;組織研究醫學衛生技術標準。擬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和成人醫學教育管理辦法;指導醫學專業學位建設和高中等醫學教育教學工作,指導部屬院校的教學工作。
(九)國際合作司
組織指導醫療衛生方面的政府與民間的多邊、雙邊合作交流和衛生援外工作,組織參與國際組織倡導的有關衛生方面的重大活動;組織協調我國與世界衛生組織及其他國際組織在醫學衛生領域的交流與合作。管理外事行政業務及部機關外事活動。
(十)保健局
負責中央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組織國家重大活動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高級外賓醫療安排,管理中央各部門有關干部的醫療工作。
(十一)機關黨委
負責部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代碼】128
一、內設機構及其職能
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設置8個職能司(廳),22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廳
組織協調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和綜合分析,為委領導決策提供依據;負責黨中央、國務院有關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重大決策的督查督辦工作;負責起草重要文件、報告;協助委領導組織機關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檔案資料、電子政務、信息、信訪、督辦以及基建、保衛等機關行政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司
研究提出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草案,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立法和行政規章的規劃、管理工作,檢查監督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執行情況,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訴訟及行政復議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社會經濟政策,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計劃生育的獎勵與社會保障制度;指導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出生人口性別比治理等工作,推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綜合治理。
(三)發展規劃司
研究提出我國人口發展戰略,組織對人口規模、趨勢、素質、結構等人口和計劃生育重大問題的戰略性、前瞻性研究;編制人口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全國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發展計劃;擬訂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規范;對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發展規劃、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評估;負責有關計劃生育的人口統計、信息化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抽樣調查和專項調查,參與分析研究全國人口統計數據,與計劃生育相關的人口信息。
(四)宣傳教育司
擬訂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的規劃,組織開展全民性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協調新聞、宣傳、文化等部門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工作;規范對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品的管理;組織委新聞會。
(五)科學技術司
組織編制實施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研究、生殖健康產業發展的總體規劃;依法負責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技術服務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擬訂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避孕藥具使用和節育技術推廣的規章、規范和標準;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藥具發放、基層網絡建設和科學普及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圍繞生育、節育、不育擬訂生殖保健服務的規劃與規范;配合衛生部門做好優生優育和艾滋病預防等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工作。
(六)財務司(含審計室)
編制中央級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費和基本建設經費支出的預、決算及避孕藥具需求計劃;擬訂中央補助地方事業經費和避孕藥具經費計劃;編制人口和計劃生育服務網絡建設規劃和標準;編制并組織實施中央級政府采購計劃;對中央補助地方的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費、避孕藥具專項經費使用情況、社會撫養費和行政事業性經費收支兩條線的管理以及避孕藥具的管理和發放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研究財政投入的政策措施,協同有關部門推進人口和計劃生育投入體制和財務資產管理制度改革;指導和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和資產管理,負責直屬單位審計監督工作。
(七)人事司
擬訂人口和計劃生育系統干部隊伍建設規劃;擬訂人口和計劃生育專業教育、國家公務員培訓及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規劃;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委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
(八)國際合作司
擬訂人口和計劃生育領域外事工作的整體規劃;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管理人口和計劃生育領域的國際合作項目;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的對外宣傳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出國事宜的審批和管理工作。
(九)機關黨委
負責黨委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機關黨委設機關黨委辦公室。
負責起草委直屬機關黨建規劃;擬訂并協調實施直屬機關黨委年度工作計劃;承辦直屬機關黨委的組織、宣傳、統戰、群工工作和直屬機關紀委的工作;負責直屬機關黨委會議重要決議的督辦工作;聯系黨校、全國人口和計劃生育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等部門的工作;承辦機關黨委日常文秘工作。
(十)紀檢監察局
1.監督、檢查國家計生委及所屬系統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情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執行國務院決策情況;在《中國共產黨章程》和《行政監察法》規定范圍內,對委黨組及其成員和其他領導干部實行監督。
2.協助國家計生委黨組抓好黨風廉政建設,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會同有關部門對黨員、干部進行黨紀、政紀教育。
3.監督、檢查國家計生委及所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
4.督促、協調國家計生委研究制定本系統、本行業預防和腐敗的措施。
5.受理對檢查、監察對象的控告及其申訴;調查處理檢查、監察對象違紀、政紀的案件。
6.完成中央紀委、監察部和國家計生委黨組、行政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中國人民銀行
【代碼】129
一、主要職責
(一)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完善有關金融機構運行規則;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外匯市場、黃金市場。
(四)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
(五)確定人民幣匯率政策;維護合理的人民幣匯率水平;實施外匯管理;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六)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七)經理國庫。
(八)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規則,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九)制定和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匯總和宏觀經濟分析與預測。
(十)組織協調國家反洗錢工作,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承擔反洗錢的資金監測職責。
(十一)管理信貸征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組織協調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有關文件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新聞、檔案、信訪、保密工作。
(二)金融市場司
擬訂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的管理規定;承辦有關金融機構在上述市場的市場準入及退出審批工作;分析市場工具對貨幣政策和金融穩定的影響,并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監測分析金融市場的發展,防范跨市場風險。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政策和產業政策,研究、擬訂和實施宏觀信貸指導政策。
(三)會計財務司
研究銀行業會計準則和制度,協助有關部門完善商業銀行和中央銀行的會計制度、辦法和會計科目;組織實施中國人民銀行財務制度;編制并監督檢查中國人民銀行系統財務預決算;編制中國人民銀行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等會計財務報表;承辦中國人民銀行系統財務、基建、固定資產和政府采購項目管理工作。
(四)貨幣金銀局(國務院反假貨幣聯席工作會議辦公室)
擬訂有關貨幣發行管理辦法;承擔人民幣管理和反假貨幣工作;安排現鈔和輔幣的生產、保管、儲運、更新和銷毀;管理現金投放、回籠及庫款安全;管理國家黃金儲備。承擔國務院反假貨幣聯席工作會議的日常工作。
(五)內審司
擬訂中國人民銀行內審工作規章、制度和辦法;監督檢查工作人員執行金融政策、法規,依法履行公務和執行財務紀律的情況;承辦主要負責人的離任審計工作,對違法違規人員的處理提出建議;指導、監督、檢查中國人民銀行系統內審工作。
(六)征信管理局
承辦信貸征信管理工作;擬訂信貸征信業發展規則、管理辦法和有關風險評價準則;承辦有關金融知識宣傳普及工作。
(七)條法司
起草與中央銀行職責有關的金融法律、法規草案;起草、審核與中央銀行職責有關的金融規章;承辦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命令和規章的解釋工作;開展金融法律咨詢服務、相關金融法律事務和金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承辦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對中國人民銀行參加的國際金融活動提供法律意見,出具法律證明書。
(八)金融穩定局
研究銀行、證券和保險業協調發展問題,會同有關部門綜合研究金融業改革發展規劃;評估我國金融系統風險,研究實施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政策措施;協調金融風險處置中財政工具和貨幣工具的選擇;實施對運用中央銀行最終支付手段機構的檢查,并參與有關機構市場退出的清算或重組等工作;負責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監測;承辦涉及運用中央銀行最終支付手段的金融業重組方案的論證和審查工作;管理金融風險處置或金融重組中以中央銀行最終支付手段所置換的資產。
(九)支付結算司
組織中國人民銀行會計核算和建設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支付結算規則,制定支付清算、票據交換和銀行帳戶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研究規范支付結算工具創新業務;研究擬訂銀行卡結算業務管理規章;研究擬訂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制度。
(十)國庫局
經理國家金庫業務,擬訂國庫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為財政部門開設國庫單一帳戶;對國庫資金收支進行統計分析;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國庫單一帳戶的收支和現金情況,并與同級財政部門核對國庫單一帳戶的庫存余額;監督管理預算資金的收納、支撥、退付等事項,維護國庫資金的安全和完整;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十一)人事司
擬訂中國人民銀行人事、教育、勞動工資管理制度、辦法并組織實施;承辦中國人民銀行系統機構、人員編制和干部管理工作;承辦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社會保險管理工作;擬訂人員培訓規劃,組織人員考試測評工作;負責統戰工作。
(十二)反洗錢局(保衛局)
承辦組織協調國家反洗錢工作;研究和擬訂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則和政策;承辦反洗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工作;匯總和跟蹤分析各部門提供的人民幣、外幣等可疑支付交易信息,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并協助司法部門調查涉嫌洗錢犯罪案件;承辦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的安全保衛工作,制定防范措施;組織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的金銀、現鈔、有價證券的保衛和武裝押運工作。
(十三)貨幣政策司
研究、擬訂貨幣政策中介目標并組織執行;研究提出各種貨幣政策工具選擇建議并組織實施;研究擬訂本外幣利率政策、管理辦法及人民幣匯率政策;提出并組織實施利率調整方案、匯率改革方案;擬訂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政策和業務操作規程并組織實施;承辦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十四)調查統計司
承辦金融信息和有關經濟信息的搜集、匯總、分析工作;制定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協調金融業綜合統計工作;負責貨幣供應和貨幣政策方面的統計并按規定對外公布;參與金融和貨幣統計有關的會計科目設置;搜集、整理與人民銀行有貸款關系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按照規定提供金融信息咨詢。
(十五)科技司
承辦中國人民銀行辦公自動化系統、業務應用系統的規則、設計、建設和維護等技術服務工作;承辦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的科技建設和管理工作;研究擬訂銀行卡業務技術標準,協調銀行卡聯網通用工作;按照規定協調有關金融科技工作。
(十六)國際司
承辦中國人民銀行與國際金融組織、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金融組織以及各國中央銀行、歐洲中央銀行的官方聯系和業務往來的有關工作;按照規定承辦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金融業開放的有關工作;承辦中國人民銀行外事管理工作;聯系、指導中國人民銀行駐外機構的業務工作。
(十七)研究局
圍繞貨幣政策決策,對經濟增長及運行進行分析與預測;研究金融法律、法規、制度,跟蹤了解其執行情況;跟蹤研究我國產業政策和工業、農業、財稅、外貿等部門經濟動態以及貨幣信貸、利率、匯率、金融市場等重大政策的執行情況,并提出建議。
(十八)黨委宣傳部
負責中國人民銀行系統黨的思想建設和宣傳工作;負責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
(十九)機關黨委
負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審計署
【代碼】130
一、主要職責:
(一)擬定審計方針政策,參與制定審計、財經方面的法律、法規;制定審計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情況;辦理地方性審計法規和規章的備案審查;組織領導、協調監督各級審計機關的業務。
(二)向國務院報告和向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宏觀調控措施的建議。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一)中央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二)中央各部門、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
(三)省級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四)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和中央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
(五)國務院各部門管理的和受國務院委托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六)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審計署進行的審計。
(四)向國務院總理提交中央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國務院委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五)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組織地方審計機關對黨政領導干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依法受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復議申請。
(六)與省級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省級審計機關,協同辦理省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事項;管理派駐地方的審計特派員辦事處。
(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配合稽察特派員對國有重點大型企業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對其他國有企業和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
(八)組織實施對內部審計的指導與監督;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組織審計專業培訓。
(九)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國際交流活動。
(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辦理署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有關報告、文件以及審計機關管理制度的起草;編制審計工作規劃,安排年度審計項目;劃分署機關、派出審計機構和派駐地方審計特派員辦事處的審計范圍;管理宣傳、行政后勤、保衛等項事務;管理審計事業經費,對署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聯系派出審計機構、駐地方審計特派員辦事處和特約審計員;承擔審計署舉報中心的工作。
(二)財政司
財政審計司的主要職責:擬定中央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實施方案,匯總審計結果;負責審計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國家稅務局系統稅收征管情況、海關關稅和進出口環節稅征管理情況、中央國庫辦理中央預算資金的收納撥付情況、省級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負責審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等部門及其在京下屬單位和中國經濟開發信托投資公司、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的財務收支狀況;開展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地方財政審計業務。
(三)行政事業審計司
行政事業審計司的主要職責:負責審計與中央財政有關撥繳款關系的全國人大機關、全國政協機關、最高法院機關、最高檢察院機關和武警、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直屬事業單位及其在京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組織地方審計機關對黨政領導干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地方行政事業審計業務。
(四)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司
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司的主要職責:負責審計國務院農業與資源環保主管部門及其在京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由國務院農業與資源環保主管部門和受國務院委托由社會團體管理的農林水利、資源環保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負責審計省級人民政府管理的農林水利、資源環保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地方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業務。
(五)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司
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司的主要職責: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負責審計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預(概)算執行和決算,并配合稽察特派員對國家重大項目的預(概)算執行和決算進行監督;負責審計國家投資公司的財務收支;組織對國有施工企業的審計監督;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地方固定資產投資審計業務。
(六)經濟責任審計司
經濟責任審計司的主要職責:指導地方審計機關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中央直屬企事業單位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起草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的法規、規章、規定和工作方針、政策;監督檢查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開展情況;調查研究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情況,組織理論研討、經驗交流;統計全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情況;編發有關信息,向有關部門通報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情況;復核審計署出具的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的業務文書;與相關部門協調有關經濟責任審計事項;履行中央五部委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辦公室的職責;解釋經濟責任審計專項法規、規章、規定。
(七)人事教育司
人事教育司的主要職責:負責辦理署機關、派出審計機構、駐地方審計特派員辦事處、在京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及其人員管理、工資福利、專業技術職稱考評;協助地方管理省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組織和指導審計系統的教育培訓和精神文明建設。
(八)監察局
駐審計署監察局主要職能:在中紀委、監察部、審計署的領導下,負責駐審計署紀檢組決策的具體組織實施和落實。組織對審計署機關、派出機構及工作人員和審計署所屬事業單位領導干部執行國家法律、政策、決定和審計署指示、決議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對監察對象違紀違法案件和其他舉報問題的調查處理,受理信訪舉報、不服處理的申訴案件;組織審計系統的黨風黨紀教育,制定廉政規章制度,開展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工作;組織審計系統的糾風工作,開展專項執法監察;組織調查研究、檢查活動,指導審計系統廉政建設;研究制定紀檢監察工作業務規章制度;完成中紀委、監察部、審計署交辦任務,并向其報告工作。
(九)法制司
法制司的主要職責:負責審計法律、法規、規章的草擬及修改和報批,辦理有關的協調工作;研究財政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提出有關建議;組織對地方審計機關和社會審計組織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辦理地方性審計法規、規章的備案審查;審核與復核署機關和派出審計機構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受理審計行政復議和應訴;組織實施審計普法教育;指導地方審計機關的法制工作。
(十)金融審計司
金融審計司的主要職責:負責審計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含分支機構)及其在京下屬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所屬證券交易所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國家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國有保險公司、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中國光大(集團)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和其他中央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地方金融審計業務。
(十一)經貿審計司
經貿審計司的主要職責:負責審計國務院有關部門及其在京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配合稽察特派員對國有重點大型企業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對其他國有企業的審計監督;組織對內部審計的指導和監督;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地方經貿審計業務
(十二)社會保障審計司
社會保障司的主要職責:負責審計國務院有關部門及其在京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由國務院主管部門管理和受國務院委托由社會團體管理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以及各項社會福利、救災救濟、扶貧開發、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負責審計省級人民政府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地方社會保障審計業務。
(十三)外資運用審計司
外資運用審計司的主要職責: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和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提供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援助、貸款項目的審計公證報告;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地方外資運用審計業務。
(十四)外事司
外事司的主要職責:辦理署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員出國的有關事項,接待國外來訪團組,聯系外國審計機關和國際審計組織;管理對外審計合作項目;組織聯系對境外機構、企業和投資項目的審計業務。
(十五)直屬機關黨委
直屬機關黨委主要職責:
1.組織黨員和干部職工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政治上與黨中央保持一致。
2.開展馬克思主義理論教育,組織黨員和干部職工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學習業務和現代科學文化知識。
3.緊密圍繞中心,做好黨員和干部職工經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4.嚴格對黨組織和黨員的管理,加強黨風黨紀教育,監督黨員履行義務,維護黨員的權利。
5.搞好黨風廉政建設。反對腐敗,糾正不正之風。
6.按照嚴格標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積極慎重的原則,認真做好黨員發展工作。
7.協助署黨組配合人事部門,做好對干部的考核、任用和民主評議工作。
8.做好統戰工作。
9.領導機關工、青、婦等群眾組織,討論研究他們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充分發揮其在聯系群眾中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在思想政治教育和機關建設中的民主參與、民主監督作用。
10.承辦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和署黨組交辦的其他任務,定期向工委和署黨組匯報機關黨委的工作。
(十六)離退休干部局
老干部局的主要職責:認真貫徹黨和國家離退休干部工作方針、政策,結合署機關的實際,向署領導提出機關離退休干部的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有關建議,擬訂機關離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規定及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指導署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工作,開展調查研究和總結、交流經驗;了解離退休干部的思想、工作、身體、生活狀況,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合理解決他們的實際問題;管理和使用離退休干部工作經費、車輛、活動場所、設施及設備;按照署的規定和要求開展局內行政、人事管理等日常工作;完成署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