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講稿

時間:2022-10-25 11: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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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講稿

勞動安全衛生監察是指國家法律、法規授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代表政府對企業的生產過程實施安全衛生監察;以政府的名義、運用國家權力對生產單位在履行勞動安全衛生職責和執行安全生產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糾舉和懲誡的行政行為。其目的是防止事故發生。

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執行機構雖然沒在勞動行政部門內,但它的設置原則、管理體制、職責權限、監察人員任免均由國家法律、法規所確定。因此,與一般行政部門的內設機構不同,勞動安全衛生監察機構與被監察對象沒有上下級關系,只有行政執法機構和法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安全衛生監察機構在法律授權范圍內可以采取包括強制手段在內的多種監督檢查形式和方法來執行監察任務。

安全衛生監察機構的監察活動是以國家整體利益出發,依據法律、法規向政府和法律負責,既不受行業部門或其他部門的限制,也不受用人單位的約束,因而具有公正的第三方特性。

安全衛生監察具有專屬性。其執法主體是縣級和縣級以上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部門,而不是其他的國家機關和群眾團體。安全衛生監察還具有強制性。安全衛生監察機構對違反安全衛生法律、法規、標準的行為,有權采取行政措施,并具有一定的強制特點。這是因為它是以國家的法律、法規為后盾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服從,以保證法律的實施,維護法律的尊嚴。這也是法律同其他行為規范,道德規定和社會輿淪的最根本的區別。

同時,《勞動法》中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各方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以達到消除隱患,減少事故,保證勞動法律、法規和標準全面正確貫徹實施的目的。實行監督檢查制度,對健全社主義法制,保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都具有重要意義。

第一節勞動安全衛生監察的法律依據

在新中國成立前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巾就提出人民政府“實行工礦檢查制度,以改進工礦的安全和衛生設備”。1950年5月,政務院批準的《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試行組織條例》和《省、市勞動局暫行組織通則》規定:“各級勞動部門自建立伊始,即拉負起監督、指導各產業部門和企業勞動工作的任務”。1955年5月,中共中央批示:“勞動部門必須旱日制定必要的法規制度,同時迅速將國家監督機構建立起來,對各產業部門及其所屬企業勞動保護工作實行監督檢查?!蓖?月25日,國務院在“三大規程”的決議中指出:“各級勞動部門必須加強經常件的監督檢查工作。”

1979年4月,經國務院批準,原國家勞動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從傷亡事故和職業病最嚴重的采掘工業入手,研究加強安全立法和國家監察問題。1979牛5月,原國家勞動總局召開全國勞動保護座談會,重新肯定加強勞動安全衛生立法和建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件。1982牛2月,國務院《礦山安全條例》、《礦山安全監察條例》和《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宣布在各級勞動部門設立礦山和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同時,相應設立了勞動安全衛生監察機構,以執行勞動安全衛生國家監察制度。1983年5月,國務院批轉原勞動人事部、國家經委、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和勞動安全監察工作的報告》,指出:“勞動部門要盡快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監察制度,加強安全監察機構,充實安全監察干部,監督檢查生產部門和企業對各項安全法規的執行情況,認真履行職責,充分發揮應有的監察作用?!贝_定全而實行勞動安全衛生國家監察制度。

從1982年至199R年,由四川、湖北、天津等地區帶頭,相繼有2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一些城市通過了地方立法,規定了勞動行政部門(勞動局、廳)是主管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工作的機關,行使國家監察的職能,在本地區實行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制度。同時,下級勞動安全衛生監察機構在業務上接受上級勞動安全衛生監察機構的指導。

1993年8月,勞動部了《勞動監察規定》,對勞動監察的內容作出了規定。1994年7月全國人大通過了《勞動法隊進一步明確了勞動安全衛生國家監察體制。1995年6月,勞動部頒布了《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管理辦法》(勞部發[1995]260號文),具體規定了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勞動文全衛生監察員應具備的條件、推薦、考核發證、監察標志、應履行的職責、應遵守的紀律和獎懲等條款。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應根據該管理辦法來執行。這些法規對于完善勞動安全衛生國家監察體制利建立一支政治覺悟高、業務能力強的勞動安全衛生監察隊伍,有很大的推動作用。

第二節勞動安全衛生監察機構和監察人員

一、監察機構

我國現行各級勞動安全衛生監察機構的設置為:勞動部設安全生產管理局、職業安全衛生與鍋爐壓力容器監察局、礦山安全衛生監察局。省、自治區、宜轄市勞動部門設立勞動安全相對應的處,市、地、縣設立勞動文全相對應的科、股或設監察員,分別負責本地區的勞動安全監察工作。勞動安全監察機構受同級勞動行政部門領導,在業務上受上級勞動安分機構的指導。

勞動安全監察機構的基本任務是:代表國家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遵守與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政策、法律、法規的情況,檢舉、糾正和懲誡違章行為,維護安全生產鐵序和職工的勞動安全衛生權益,保護職工的安全健康.從而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二.監察人員

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除具備國家公務員的基本條件以外,還應嚴格執行《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管理辦法》功規定。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如下。

1.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熟悉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

(2)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勤政廉潔;

(3)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并有二年以上工作經歷;或從事勞動安全衛生工作五年以上;

(4)身體健康,能勝任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工作。

這些條件是相互聯系的整體,不能強調其中某個條件而忽視或偏廢下其他條件,應該全面考慮,缺一不可。

勞動安全衛生法律主要是指由全國人大頒布的一些法律,在這些法律中對勞動安全衛生內容作了規定。

勞動安全衛生法規主要是指由國務院、勞動部以及勞動部與其他有關部委共同頒布的條例、規定、規章等。

技術規范是治國家技術標準和行業標準等。它們一般分為六大類:基礎標準,管理標準,安全工程標準,職業衛生標準,綜合類標準,勞動防護用品標準。

2.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的職責

《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管理辦法》規定,監察員應履行以下職責:

(1)宣傳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

(2)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等法律、法規的情況;

(3)在履行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職責時,發現違法行為,有權制止或責令改正;

(4)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思,職業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5)參加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調查處理;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3.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的任免

任免是由具有任免權的機關按照有關法規,在一定權限范圍內,按一定的程序,任用或免去擔任一定職務的人員。在《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管理辦法》中規定,省級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推薦,報勞動部考核、發證。

地市級、縣級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由同級勞動行政部門推薦,由省、自治區、宜轄市勞動行政部門考核、發證,報勞動部備案。

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經考核臺格后發給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證件和勞動安全衛生監察標志。

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的調動、獎懲應事先征得發證譏關的同意。

4.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的權利

權利是指法律關系主體所具有的一定的權能(或資格)。它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某種作為或不作為。法律上規定的權利,都要受到國家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侵害這種權利。

《勞動法》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有權進入用人單位了解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查閱必要的資料,并對勞動場所進行檢查”。《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管理辦法》規定,監察員在履行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職責時,發現違法行為有權制止或責令改正。根據這些規定,監督檢查人員在執行公務時享有下列權利:

(1)實地檢查權。根據工作需要,監督檢查人員可以進入有關單位,對勞動場所以及其他認為應該檢查的場所進行實地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阻撓。

(2)書面調查權。勞動安全衛生監察人員有權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限定的期限內就有關問題做出書面解釋和說明。必要時,可按規定向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下達“通知書”或“勞動安全衛生監察指令書”,并要求其在收到該“通知書”或“指令書”之日起十日內據實向勞動行政部門作出書面答復。

(3)詢問權。勞動安全衛生監察人員有權向包括單位領導和普通勞動考在內的接受檢查單位的所有人員詢問有關情況。

(4)查閱資料權。勞動安全衛生監察人員認為必要時,有權查閱、復制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資料,如內部規章制度、事故記錄、檢修記錄、職業病記載和勞動條件檢測結果等。

(5)處置權。在現場檢查中,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有權令有關人員糾正或停止作業及撤離人員,并通知單位領導人迅速處理,

(6)向有關部門、上級監察機構反映本地區和企業、事業的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倩況。

5.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的義務

與權利相對的是義務。法律上的義務,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依法所承擔的某種必須屜行的責任,或者法律關系參加者必須從事一定行為或不應從事一定行為的責任。

《勞動法》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必須出示證件,秉公執法并遵守有關規定”。《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管理辦法》規定:“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應當學習勞動安全衛生牛知識,不斷提高業務能力和執法水平,應當秉公執法、文明執法、勤政廉潔;應當保守在執行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公務活動中接觸到的企業商業秘密?!备鶕@些規定,監督檢查人員在行使監督檢查權時,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1)開展監督檢查活動時出示證件,向被檢查者證實自己的身份。

(2)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秉公執法.不詢私情。

(3)不得向他人泄露案情及企業有關保密材料。對于行使職權活動中知曉的被檢杏單位的商業秘密、生產秘密及其他不宜公開的秘密要嚴格保密。

(4)為檢舉和舉報人員保密。對檢舉、舉報人員以及反映了不宜公開問題的被詢問人的姓名等有關情況,要嚴守秘密。

(5)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這些義務既是保證勞動安全衛生監督檢查公正、合法的需要,也是保護被檢查單位和有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要求,必須嚴格遵守。

第三節勞動安全衛生監察的類型、方式和程序

一、勞動安全衛生監察的類型

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分一般監察和事故監察兩種類型。

1.一般監察

一般監察是對企業日常生產活動常規的全面監察。對于監察而言,它的主要目的是預防事故的發生。近幾年來,對一般監察的具體內容、方法和頻率等方面有了明確規定,如有的省市制定了一班監察的考核標準,并編制成監察程序表,按安全管理、安全技術;事故調查等方面確定了幾十項內容。

這樣就使一般監察做到了考核目標明確,標準統一。

這種監察活動有以下幾種具體形式:

(1)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地組織監察執法活動。這種活動,胡的是進行全面的勞動安全衛生檢查,有的是對某些傷亡事故或職業危害嚴重的行業和單位進行重點檢查。

(2)按照勞動安全衛生檢查考核標準進行系統的檢查和評定。部分地區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系統工程原理,全面提出了用人單位管理項目、安全技術、安全效果等方面的檢查項目,規定了具體的檢查內容和評分系數。勞動安全衛生監察機構依據這些標準,對用人單位實施定期檢查、考核和評定,并分別授予用人先進單位、合格單位或不合格單位的標牌,同時指出存在的缺陷和問題。

(3)根據舉報進行監察活動。監察機構根據職工對勞動安全方面事件的投訴和工會組織的檢舉、揭發,派員調查,依法進行處理。隨著經濟承包責任制和勞動合同制的推廣,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發生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爭議逐漸增多。根據舉報進行監察,可更有效地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4)勞動安全管理監察,通常是指勞動安全衛生監察人員對企業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執行安全法規,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等情況(內容)的監督檢查。從形式上看,勞動安全衛生管理監察屬一般監察,從安全管理的角度看,監察內容一般包括:企業對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的落實情況,企業是否建有勞動安全衛生管理體制和安全操作規程,有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檢查制度。

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制是指為了推進企業自主安全活動,企業設置安全生產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者、作業主任、安全委員會等。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指各級領導干部對安全生產工作應負的責任和各級工程技術人員、職能科室人員及全體職工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文全生產應負的責任。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根據“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明確規定各級領導和各類人員在生產中應負的安全責任,是企業中最基本的一項安全制度,也是我國現行的安全管理主要內容,它反映了生產過程的自然規律,是長期生產實踐經驗和事故教訓的總結,是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基本保證。

安全檢查制度是指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自身對企業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法規政策的情況和安全生產狀況、勞動條件、事故隱患等所進行的檢查。

安全教育又稱安全生產教育,是指企業為實現安全生產所進行的教育活動,通常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勞動紀律教育、安全方針政策教育、安全技術訓練以及典型經驗和事故教訓的教育,此外還包括法制教育。

企業安全教育一般分為二級安全教育,日(經)常性安全教育,特殊工種的專門教育,復工安全教育等形式。此外,還有對廠(礦)長的安全培(1992午12月7日國務院經貿辦秘書局、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將企業廠長(經理)安全培訓工作納入企業領導干部培訓計劃的通知》)、對安全專業干部的培訓及對采用新的生產方法、新設備、新工藝和新調換工作的工人進行的新操作法、新崗位的安全教育等。

三級安全教育是指企業對新丫人(包括生產實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的學生)和調動工作的工人進行廠級、車間、班組三級安全教育。

入廠教育是指分配到車間或工作地點之前對新工人的基礎安全教育,重點講解本企業安全生產狀況、主要安全法規、企業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結合本企業生產特點講解安全衛生知識和本企業的重大事故教訓。車間教育重點講解本車間的生產特點、勞動紀律、安全管理、安全規程、危險地區和本車間的安全生產狀況和典型事故案例。班組教育重點講解班組安全生產狀況、工作性質及職責范圍、新工人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崗位安全衛生防護知識、各種防護設備和保險裝置的作用、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等。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的生產方法以及新產品投產或調換工人工作時,必須對工人重新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

經常性安全教育是職工業務學習的必修內容,應貫穿于生產活動之中,這也是安全管理中的經常性工作。

2.事故監察

事故監察是指對重大職工傷亡事故,重大經濟損失和重大急性職業性中毒的報告、調查、處理、結案、分析、評價(包括經濟損失計算)等工作。

這方面的監察工作,應以國務院75號令和34號令等一系列文件為準則。在我國這方面的工作是比較成熟的。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將在第六章介紹。

二、監察方式

勞動安全衛生監察的方式有行為監察的技術監察。

1、行為監察

行為監察的內容包括組織管理、規章制度建設,職工教育培訓,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等。行為監察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提高安全意識,在工作中切實落實安全措施,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要嚴肅糾正和處理。據調查,因“三違”行為所造成的事故約占事故總數的60%以上。由此可見,做好行為監察,對降低傷亡事故有著重要意義。

2.技術監察

技術監察是指對物質條件的監察,包括對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的“三同時”監察;對用人單位現有防護措施與設施完好率、使用率的監察;對個人防護用品的質量、配備與作用的監察,對危險性較大的設備、危害性較嚴重的作業場所和特殊工種作業的監察等等。技術監察的特點是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常常需要專門的檢測檢驗機構提供數據。技術監察多是從“本質安全”上著手,是監察的一個非常重要方面。

三、勞動安全衛生監察程序

勞動安全衛生監察程序是指監察活動的步驟和順序,一般包括:

(1)制定計劃。勞動部有關監察局每年都要制定年度工作計劃(要點),其中對我國每年勞動安全監察上作的重點有明確規定。如1991年一1994年期間,安全監察的重點主要是在加強對建筑行業的安全監察,搞好現場(重點是易發事故企業)監察,加強事故監察和危險性較大設備及特種設備等的預防性專業監察,加強對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監查檢查。1995年強調,加大對建筑業的監察力度,重點是對建筑施工巾“五大傷害”的監督檢查。

地方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根據年度安全監察工作要點,結合本地區特點,制定相應監察計劃,確定槍查優先權。

也可用打分方法確定檢查優先權,即根據企業事故發生趨勢和安全狀況,按一定標準打分,企業問題越多,事故頻度越高,其得分也就越高,因而就更應被優先視為監察指導的重點對象。在我國,對監察對象按優先順序排序十分重要。這是因為我國企業數日龐大,達81萬多家(其中尚不包括鄉村企業和個體工商戶2400多萬戶),而監察負數量相對卻很小,不可能對全部企業一實施勞動安全監察。根據事故趨勢和安全狀況等因素排定優先權,有助于抓住監察重點,幫助安全問題較多的企(行)業改善勞動條件,降低事故發生率,從而保障職工的安全。

(2)檢查前的準備,在訂好本部門監察計劃,并將監察任務落實到具體人后,安全監察人員在對企業進行監察前有必要盡可能多地熱悉監察對象的有關情況,加企業生產(工藝過程)特點,被檢歷史,適用的勞動安全標準、規程等。到達被檢企業后,監察員須首先向企業有關負責人出示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證件,證明自己的身份,隨后可通過開行動會議等方式,講明到該企業監察的原因(如事故率超標等)、白的、檢查范圍(如是實施全面檢查還是部分檢查)和適用的各項標準。會上還應確定陪同監察員進行檢查的職工代表(可由工會選派)和管理人員(企業主管領導)代表。

(3)檢查的實施。監察人員可在企業有關領導和職工代表陪同下,對企業進行檢查。安全管理檢查分兩方面的內容:

1)對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方面的檢查,包括對企業的安全管理體制、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及經費落實、安全教育等情況進行檢查。這種檢查通常是查看有關紀錄、檔案.不一定親臨生產現場。

2)現場檢查巡視,即在有關領導和職工代表陪同下,監察員對企業落實有關勞動安全政策、標準、法規等的情況進行檢查。如查看安全操作規程是否被違犯,安全設施是否齊全等,檢查路線和在各處逗留時間由監察員定,但應盡量減少對工作場所內工作的干擾。監察員可邊觀察,邊與職工磋商,拍照,查清記錄等,監察員必須保守所看到的商業秘密。

在檢查中對明顯的違章現象可以立即予以糾正,并作記錄,雖已作了糾止,但仍可作為簽發傳票和處以罰金的依據。

檢查巡視可以是對該單位作業場所的全面檢查或重點抽查,也可以是按事前準備的檢查表逐項檢查,并當場記錄。

(4)檢查結論。巡查之后、監察員、企業負責人和職工代表可舉行會議,就檢查的情況進行自由討論、交流,監察員指出該企業的明顯違章行為,并提出自已的意見。

根據監察情況,監察部門把監察指令書(或通知書)下達給企業執行,限期整改,違法情節嚴重的,發出處罰決定書。

《勞動安全衛生監察指令書》是勞動安全衛生監察機構責成有關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改進或糾正勞動安全衛生方面存在問題的指令性書面通知書?!秳趧影踩l生監察指令書》包括兩方面的內容:有關單位在勞動安全衛生方面存在的問題:為確保職工的安全健康和生產的正常進行,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

企業接到《勞動安全衛生監察指令書》后,逾期不作改進的,勞動安全衛生監察機構應按有關規定發給《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處罰決定書》,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

《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處罰決定書》是一項經濟制裁措施,是教育有關企業或領導干部加強安全管理,保障職工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種輔助手段。

如企業對監察部門的警告不予理睬,監察部門可對企業法人向司法部門提出起訴。當然,企業對監察部門的處罰不服時,也有權向上申訴。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監察手段也可相應不斷完善和現代化。如英國HsE,利用計算機網絡系統,將各行業如一般機構、建筑、核安全等安全內容,監察員活動情況,企業領導和職工申訴情況,監察員對企業起訴及事故有關情況等,按一定格式輸入電腦中,這樣極利于監察機構迅速獲得有關信息,便于有計劃、有目的地去各行業、單位開展勞動安全監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