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系統律師環境學習材料

時間:2022-02-09 11: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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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系統律師環境學習材料

一、律師執業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影響因素

(一)“三難”頑疾久治不愈

律師執業的法制環境不寬松是一個全國性的敏感話題,“三難”(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問題長期存在,嚴重制約律師執業權利的有效行使,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表現最為明顯。

一是會見難。雖然刑事訴訟法第96條,律師法第33條等都對律師會見程序有明確規定。但從具體操作情況看,除看守所、雨城區公安分局外,其余大部分縣(區)和部門在“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問題上都缺乏規范地流程,案件承辦人員以各種理由推諉、阻撓律師會見,或者限定會見時間和談話內容。甚者,強制律師摁手印,會見時攝像錄音等情況也屢見不鮮。

二是閱卷難。閱卷權是保障律師行使辯護權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內容,但自刑事訴訟法為避免出現法院“先入為主、未審先判”的情形而出臺“庭審前案件卷宗不全部移送法院”這一規定后,律師在庭審前查閱、摘抄、復制卷宗就受到很大限制,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可以查閱的僅限于司法文書一類證據材料,從而導致律師在法庭審理階段現閱現看、現炒現賣,嚴重影響了庭審辯護質量,對保障人權、制衡權力極為不利。

三是調查取證難。一方面,很多單位和部門擅自設置各類“土政策”,違規限制、阻止律師調查取證。另一方面,現行法律對律師執業的保護制度不健全,廣大律師調查取證危險因素加大,唯恐被“偽證”二字牽扯,避之尤恐不及。

(二)各類風險日趨增大

一是生存風險。律師群體的意外傷害、疾病、養老等社會保障不夠健全,尤其是青年律師,進入律師行業的同時,需要“凈身”,需要辭去其他一切與律師無關的社會職務,一旦無法接到案子,就不得不面對“零收入”的現狀,甚至連基本生活都無法保障。

二是人身安全風險。律師在執業過程中,難免會“得罪”人,“被報復”、“穿小鞋”的事情時有發生,這也是當前侵犯律師人身權利案件日益增多的重要原因。

(三)社會定位有失偏頗

一是社會認同度不高。受傳統文化影響,特別是《律師法》對律師的定位不準,加之部分律師素質不高,媒體報道以偏概全,使公眾對律師群體的認識還停留在律師“替壞人說話”、“鉆政策、法律空子”的層面,僅僅是“提供法律服務的個體戶”,根本不能和法官、檢察官等法律工作者相提并論。甚至在部分領導及司法人員眼中,錯誤地認為律師的工作就是專門給偵查機關、公訴機關制造麻煩,專挑黨政部門的工作漏洞,煽動唆使不明真相的群眾鬧事,律師的社會地位因此大打折扣,以致執業過程中遭遇種種不公正、不受尊重的待遇。

二是律師社會使命感的缺失。目前,多數律師仍將律師職業看做單純的掙錢行業,缺乏比較崇高的工作目標和社會責任感,這種立足于自我本位的思考方式直接影響律師執業心理的健康發展,導致律師界出現唯利是圖、玩忽懈怠、誠信缺失等各種問題。

二、解決當前律師執業問題的難點

一是社會對律師的特有價值和律師制度的重要意義認識不足,許多認知滯后于社會現實,有的將律師看做當事人一方的附庸,有的拿西方發達國家的律師制度套用我國現行律師模式,因此,如何引導社會公眾對律師及其制度的理性認識,值得思考。

二是受傳統因素影響,司法機關和干警公權力特權思想濃厚,片面夸大其代表國家行使的強制權力,這一現象比較普遍,也是產生“三難”問題重要原因。

三是現行律師的相關規定模糊、籠統,部分規定在實際操作中難以適用或完全適用會帶來其他不利影響,這又成為一個理論與實踐的難題。比如職務犯罪案件,因其隱蔽性強,且牽扯到窩案、串案、棄權受賄等問題,一個案件往往不只涉及一兩個當事人,律師何時介入比較合適?各方角度不同,主張各異。

四是口號式的宣言缺乏必要的救濟途徑,新律師法賦予律師的權利不可謂不多,但是坐擁這樣一部法律,為何律師執業仍陷“四面楚歌”之境,值得我們深思。

三、要在切實解決律師執業中的困難和問題上下功夫

(一)要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律師的特有價值

一是要充分認識到律師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重要力量。律師是一個特殊的法律工作者社會群體,它不掌握任何國家權力,但卻與掌握國家司法權力的國家公務員一樣擔負著維護國家法律,保證國家法律正確實施的使命。按照現代訴訟理念,律師是控辯平衡力量。如果我們將法治社會看作是一座由立法、執法和司法三根柱石支撐的大廈,那么,司法這根柱石的三維則由法官、檢察官和律師所構成,三維中的任何一維弱小、萎縮甚或缺失,都會令這根柱石結構失衡,司法柱石一旦失衡,則整個法治大廈危在旦夕。可以說,作為“法律職業共同體”成員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其生存有賴法治昌明,其發展依靠相互認同,正可謂“一損俱損,一榮俱榮”。我國自1979年恢復律師制度以來,廣大律師在我國加快民主法治建設的進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在立法方面,律師通過法律實踐,為立法機關正確立法和修改法律提供了許多寶貴意見;在司法方面,對促進司法機關執法水平提高,減少冤假錯案,保障人權,制衡權力起到了顯著的作用;在普及法律方面,對公民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的提高,法治理念、法治心理和法治習慣的形成都產生了深刻的影響。

二是要充分認識到律師具有特殊的執業優勢。首先,律師執業的范圍廣泛。律師作為法律職業群體,植根于人民群眾之中,長期為人民群眾提供法律服務,在其執業活動中,通過與社會各個階層、各個群體的廣泛聯系和接觸,了解社情民意,對社會各個利益主體的訴求、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關系有比較深刻的認識。

其次,律師執業的專業性很強。這決定了律師可以運用法律專業知識,在執業活動中自覺宣傳和貫徹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積極傳播法治精神和法律的基本原則,把黨和政府的領導和法律對社會生活的規范具體地滲透到各個階層和各個領域之中,使律師工作成為黨和政府的領導與人民群眾生活實踐之間的重要橋梁和紐帶。

再次,律師執業的手段豐富。律師通過訴訟和非訴訟手段開展執業活動,既可以通過刑事、民事等案件的工作,促進矛盾糾紛通過司法渠道得到有效解決,也可以進入非訴訟領域,更廣泛地介入到社會矛盾糾紛化解、普法宣傳、法律援助等各項具體工作中。據統計,截至8月底,全律師圍繞“發揚傳統、堅定信念、執法為民”主題教育實踐活動、“警民親”活動和“促增長惠民生”法律服務專項行動中,累計為政府、企業、行業協會等提供法律服務137件、提供法律咨詢340余人次、擔任法律顧問32家。

三是要充分認識到律師在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中大有可為。通過鼓勵律師擔任政府和調解組織法律顧問、參與涉法涉訴信訪案件處理和社會治安重點地區綜合治理,引導廣大律師充分發揮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作用,圍繞涉及企業改制、征地拆遷、涉農利益、教育醫療、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安全等容易引發社會矛盾的重點領域開展專項法律服務,真正把律師執業過程變為依法構建經濟社會關系,減少矛盾糾紛的過程,實現律師服務社會和諧穩定成效的最大化。如近年來,律師為紙槳廠破產清算重組和漢源瀑電庫區移民工作提供了大量法律服務。

(二)要找準律師“會見難”的根本,力求根治

律師法規定,在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律師就有權憑“三證”(律師證、當事人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介紹信)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享有會見期間了解案情不被監聽的權利。該規定大膽摒去刑事訴訟法中“經批準才能會見”的要求,其目的就是要鏟除律師“會見難”的壁壘,使律師在偵查階段就介入案件,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曾被業界稱為中國法治進程的一大進步。但是,辦案機關卻認為律師會見帶來偵查階段收集調取證據不便,認為帶來了壓力,于是便以“刑訴法條款”對抗“律師法條款”,在“需批準會見”、“案件涉密”等問題上做文章,以種種理由阻撓律師會見權的行使,為自己相對落后的偵察技術、偵查手段尋找借口,為“獲取口供”拖延時間。因此,要徹底解決律師會見難問題,應從三個方面努力:

一是要解決偵查部門認識上的問題。通過加強律師法等法律法規的學習,從根本上矯正因對律師缺乏正確認識而產生的顧忌、報復心態,提高依法配合、支持律師工作的職業意識,提高對“法律職業共同體”的認同感,樹立雖分工不同,但維護司法公正和社會正義的目標相同的理念。

二是要敢于接受律師會見帶來的挑戰。打鐵要靠自身硬,如何在對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訊問或采取強制措施之前收集固定好關鍵證據,不害怕律師的介入,偵查部門應該認真總結,通過加強崗位練兵,努力提高自身的偵查能力。

三是解決適用法律的問題。今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審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有望于明年三月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刑訴法中關于律師會見條款也可能被修改,至于到底是適用刑訴法還是律師法,筆者認為,其根本還在于哪部法律更能夠維護社會正義與公平。

(三)要找出律師“閱卷難”的癥結,對癥施藥

律師“閱卷難”的關鍵在檢察機關。律師法規定受委托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與案件有關的文書材料;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這一條款對律師閱卷范圍進行了很大的拓展,與刑訴法規定也不一致。刑訴法的效率高于律師法,但是2008年修改的律師法顯然又是我國最新立法精神的體現,如何適用?正如前面談到的,從立法精神轉變的角度來看,刑訴法吸收律師法的相關規定也很有可能。今年9月,委政法委組織全公檢法司四家及律師協會召開專題座談會,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考慮適用律師法規定,結合具體情況,與司法局一起出臺一個規范性文件,在案件審查起訴后,允許受委托律師對有關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和案卷材料,包括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無罪或罪輕的各類證據材料進行查閱和復制;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受委托律師可查閱復制檢察院移交法院的全部材料,同時可在人民檢察院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人民檢察院沒有向法院移交的材料,包括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材料。

(四)要千方百計為律師調查取證創造寬松的環境

當前,我律師刑事訴訟辯護的參與率極低,許多律師“談刑(辯護)色變”,之所以出現這種不正常的“絕緣”現象,與刑法第306條的規定有很大關系。這支高懸在律師頭頂的利劍,使得律師在刑事訴訟辯護過程中唯恐被戴上“偽證、竄供、泄密”的帽子而追究刑事責任。今年6月,廣西北海四律師被拘讓律師界更加惶恐不安,目前,律師也呈現出被迫集體退出刑事訴訟辯護領域的態勢,這正好解釋為什么會出現律師“希望在會見當事人時被監控、被錄音”之怪象,我國律師調查取證之艱難,律師執業環境之惡劣可見一斑。目前,通過委政法委,要求全政法機關要努力為律師調查取證創造相對寬松的外部環境,對于律師自行收集、調取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相關部門要在收到申請后及時予以答復并告知申請律師可以在場,在收集、調取證據后,應該及時對證據進行復制,并移送提出申請的律師。

(五)要構建公檢法機關與律師執業制度性對接平臺

一是建立聯席會議制度。以規定、紀要、論壇、座談會、辯論賽等形式加強律師與法官、檢察官、偵查員之間的良性互動,并使之常態化。

二是完善監督機制。政法委執法督查室要督促、協調政法各政法部門依法行使職權,規范律師與法官、檢察官、警察之間的行為,形成相互監督、相互尊重、平等交流的良好氛圍,共同促進公正廉潔執法,共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三是要建立投訴機制。各級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要認真開展自查工作,對各類違法違規的“土政策”進行集中清理,規范辦案流程,及時受理侵犯律師合法權益的各類投訴,依法保障律師參與訴訟活動。

(六)要持之以恒地提高律師責任意識和職業水平

一要抓住思想政治教育這個龍頭。當前各種紛繁復雜的思想觀念,尤其是一些西方國家的政治、法律意識,對律師隊伍產生了相當大的消極影響,廣大律師要不斷增強政治上的鑒別力,對黨的領導、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有高度認同,對律師事業只有置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大局之下才能發展有正確認識。

二要抓住職業道德建設這個根本。廣大律師要培養忠誠、勤勉、盡職、誠信、廉潔的職業品質,培養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品質,樹立講品行、講公德、講正氣的良好形象。

三要抓住業務素質提升這個核心。律師事務所要加強律師繼續教育的力度,提升律師的執業水平和業務能力,加大業務培訓和交流力度,著力培養更多懂管理、懂經濟、懂科技的專家型律師,為律師工作增添發展后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