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發展觀勞動教養法的創新調研報告

時間:2022-11-16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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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發展觀勞動教養法的創新調研報告

內容提要:本文作者從以人為本,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的角度,對現行的勞動教養法律制度在保證公民權利、維護社會穩定、與現行法律法規的沖突和實踐執行中存在著嚴重的弊端等不足之處進行分析,提出以科學發展觀和“大司法”觀念規劃未來勞動教養法律制度,以科學發展觀設計未來勞動教養法律制度,并設計出《社會文明進步法》方案作為未來勞動教養法律制度改革的一套模式,并提出以科學發展觀推廣《社會文明進步法》的實施的要求。本文作者的創新思路,可作為勞教立法的一個新思路供勞教立法工作者參考。

關鍵詞:科學發展觀勞動教養法律制度創新

在新世紀新階段,黨中央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科學總結我國現代化建設的成功經驗和吸取其他國家發展進程的教訓,針對當前國際形勢發展的新趨勢以及現階段我國在發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以人為本、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這是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對發展內涵的新理解,對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規律的新認識,對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新發展。筆者在認真學習科學發展觀中,深刻領會到科學發展觀對指導和推進我們勞動教養工作,實現勞動教養制度的改革創新有著重大的指導意義。在此談一點個人學習體會,僅供參考,如有不妥之處,請予批評指正。

一、從科學發展觀看現行勞動教養法律制度

(一)從以人為本的觀點看勞動教養法律制度保證公民權利

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2004年3月10日在中央人口資源環境工作座談會上強調,堅持以人為本,就是要以實現人的全面發展為目標,從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出發謀發展、促發展,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經濟、政治和文化權益,讓發展的成果惠及全體人民。我國勞教工作創建40多年來,雖然在維護社會治安、預防和減少犯罪作出了一定貢獻。但在保證公民權利方面確實不夠。

1、勞動教養對象的隨意性

某些公安機關的少數執法人員缺乏尊重公民基本人權的意識,隨意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在執法中,將一些不能及時偵破的疑難、復雜案件和共同犯罪中主、從犯抓捕時間不一致的犯罪嫌疑人,先暫時報送勞動教養,由勞教所“代行關押”,以期解決羈押期與案件偵破時間的矛盾,從而造成“以教代刑”現象的發生,結果是把一些不夠勞動教養條件的人送進了勞教所。①

2、決定勞動教養缺乏嚴肅的法律程序、法律監督

勞動教養制度名義上是由公安、民政、勞動等部門組成的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行使勞動教養決定權,實際上由公安機關內的法制機構獨家行使處罰權,可以不經檢察院審查批準,法院開庭審理,缺乏公正合理的法定程序,缺乏互相監督、互相制約的機制。少數執法人員利用勞教這一手段隨意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勞動教養決定作出后,被處罰人往往無處申訴和辯解,《行政訴訟法》施行后,被處罰人不服勞動教養決定,雖可以向法院起訴,但不停止執行,嚴重侵犯了公民人身權利。②

3、執行手段與監獄罪犯十分相似

長期以來,勞教場所的管理體制、管理制度、管理方法一直沿襲獄政的管理模式,沒有從兩者的性質上加以區分,都是奉行“收得下,關得住,跑不了”的思想,重視嚴格管理,忽略區別對待。除了在同等條件下,獎懲有所區別外,其他方面的處遇均差別不大,對勞教人員在所區范圍內的人身自由權限制很大,重視管理的處罰性,忽略管理的教育性。有人就說勞教所是“二勞改”。

(二)從協調發展的觀點看勞動教養法律制度與相關法律之間的沖突

現行勞動教養制度的主要依據是,國務院1957年8月3日制定的《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及1979年11月29日制定的《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規定》)1982年公安部《勞動教養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決定》、《規定》屬于國務院行政法規,《辦法》屬于行政規章,與現行法律法規存在著許多不協調的、相互矛盾的沖突。